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共10篇)
1.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 篇一
机关会议制度
时间:2008-09-25 08:25:13来源:淮南市审计局
(一)局党组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人员由局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须过半数,依据会议的内容可请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时间安排。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
(2)研究全市审计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
(3)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局内设机构设置和人事工作,决定任免、奖惩干部;
(5)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定机关党总支工作任务;
(6)召开民主生活会;
(7)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4、组织安排
(1)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并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2)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
(3)人事教育科负责会务工作;
(4)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5)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6)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
(二)局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局领导、办公室、综合科、财政科组成。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时间安排。局长办公会议每周一上午8:30分在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因故可以临时通知。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省审计厅、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会议精神的措施和实施方案;
(3)审定审计工作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4)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5)讨论研究局机关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支出事项;
(6)讨论研究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事项;
(7)讨论决定各科室的业务分工;
(8)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4、组织安排
(1)科、室、局上会议题应准备会议材料,并将电子版于周五上午下班前送局办公室。
(2)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并送计算机审计科进行投影准备。
(3)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
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各相关部门落实。
(4)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5)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5、将业务会议并入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
括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科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局务会议(县区审计局局长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县区审计局长、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
2、时间安排。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研究部署工作及下一个时期的审计工作重点;通报有关全市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
(4)县区审计局、科室局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工作;
(5)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6)需要由局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4、组织安排
(1)局务会议议程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2)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提前送综合科。
(3)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4)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四)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1、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题工作。
2、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人组织。
3、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牵头科室整理,送会议召集人签发,并以
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五)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中心组学习由局领导、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
2、时间安排。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一般每月15日左右举行。
3、会议主要内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党建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管理科学知识
和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
4、组织安排
(1)局人事科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的会务工作;
(2)拟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3)准备每期的学习内容、做好考勤和记录工作;
(4)认真做好会议的总结及其它具体工作。
(六)职工集体学习制度
1、参加人员。局在职全体工作人员。
2、时间安排。周五上午8:30在局九楼会议室。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重点工作;
(4)通报有关全市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
(七)淮南市审计局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推动审计机
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
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未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机关各科室一律不得作出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原则分为重要
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除对重要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结果
报告、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
议。
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定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和会议纪要。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主要指:
(一)署定、省定或市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
参加的审计项目;
(二)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项目;
(四)审计查处违法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拟作出收缴违法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或审
计查处问题复杂、情节恶劣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项目;
(六)审计查处涉及追究个人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事项的审计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提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同
意并主持召开。
第六条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审计组所在部
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综合法规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以外的审计项目,应当经一般审计
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九条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副局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
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综合法规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明
问题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者的意见、审计组意见、业务科室意见和
综合法规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办理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
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根据经会议主持人审签的会议决
议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将业务会议纪要形成书面材料2日内印送至局各位领导及有关科
室,并办理具体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八)会议纪律及有关规定
1、局领导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须向局长
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2、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缺席,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会议开始前20
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会议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
4、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有特殊情况不能关机的,应把响铃声设置为振动状态,不得
在会场接听电话。
5、会议地点,除局在职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外,以上各类会议的会场均设在局五楼
会议室。
6、会议形成的各项决定,由会议确定的部门,按规定的时间,负责具体落实,相关部
门作好配合工作,不得推委扯皮,拖延不办。
7、会议内容未公布之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散布会议内容。
如有违反会议规定的,一经发现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公司关于印发公司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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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司的办公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会议制度〉的通知》(中油办字〔2007〕672号)精神,对公司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对相关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
一、公司领导工作例会
(一)领导工作例会由公司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一般于每周一上午召开。
(二)领导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公司各分管领导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任务;公司主要领导通报重要事项,确定议定事项。
(三)领导工作例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工作例会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经理办公会纪要》,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经理签发。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由经理根据需要决定召开。
(二)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经理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落实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
2.审议公司发展规划、计划,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和对外合作项目;
3.审议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和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公司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和基本工资制度;
5.研究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6.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8.审议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9.讨论公司工作报告,听取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10.经理认为应研究审议的其他问题。
(四)经理办公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根据会议议题,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五)经理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经理办公会纪要》,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由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经理签发。
(六)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原则上会前要送达与会同志阅研。经理办公会议的材料、记录、纪要均为公司涉密文档,应妥善保存,并于下一的三月底前归档。查阅会议材料、记录、纪要须经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公司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
(一)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由经理主持,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召开。
(二)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和投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生产运行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办公室通报》,由经理签发。
四、公司专业办公会议
公司专业办公会议是公司领导成员依据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工作分工或受经理委托,就专项工作召开的办公会议。
专业办公会议由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经理助理、副总师召集和主持,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记录,经理办公室配合。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专业办公会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起草,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五、公司工作会议(领导干部会议)
公司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元月中下旬召开。根据需要在每年7月中下旬召开公司领导干部会议。
公司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上工作,安排部署本工作;通报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
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公司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干部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视会议内容决定。
公司工作会议和领导干部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经理办公室负责。
六、专业(业务)工作会议
拟于下一召开的涉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专业(业务)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12月上旬以前编报会议计划,报经理办公室综合平衡。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安排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理办公室审核,公司经理批准。
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般不得邀请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专业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机关各部门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并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一般不邀请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七、其他会议制度
公司其他会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 篇二
去年12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 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并明确要求建立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 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统筹协调, 解决科技资源配置"碎片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联席会议由科技部牵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密切相关的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审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重点专项设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事项, 审定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规则等, 审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通过会议方式议定事项, 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中之重, 是破解九龙治水、条块分割, 加强科技管理顶层设计和宏观统筹的重大举措, 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破除束缚科技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必然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重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格局、全面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会议议程, 第一次全体会议围绕深入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进行了深入研讨, 审议通过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研究讨论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专业机构改建方案、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明确了深入推进相关改革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下一步, 各成员单位将根据本次会议精神, 围绕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一个制度、三根支柱、一个系统”, 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使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早日建成, 早见成效。
3.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 篇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nlc202309040351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4.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 篇四
第一条 不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午间饮酒(公务接待外埠客人除外)。
第二条 不准饮酒后上岗或执行公务。
第三条 不准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第四条 不准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饮酒。
第五条 不准着工作标志的服装在公共场合饮酒。第六条 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区委及相关部门建议免去其职务;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饮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除给予违犯者党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要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制度,请假遵照分级负责管理、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二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要电话请假,后补请假手续。
第三条 区级领导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 请班子主要领导同意,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区四大机关主要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执行此制度外,还要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请假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书面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请假或外出2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请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期限,如需继续请假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请假程序。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应避免同时请假外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请假期间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 因未请假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建议相关部门 追究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派员准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召集会议的区领导请假,并详细说明请假事 由。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到时间的,参加会议人员要根据要求按时报到,不得迟到。第四条 会议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未签到、未及时请假的,视为缺席。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臵为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吸烟、随意走动、闲谈、打瞌睡;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做与会议无关事宜。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前离开会场,必须经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早退。
第七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区委督察室或区政府督察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场纪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未请假、未参加会议或请假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导致会议精神未能贯彻落实并造成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或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区委督察室或政府督察室在会议结束的次日,对无故缺席、迟到、代会、早退或违反会议其它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2日内制定出整改意见;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委督查室或区政府督查室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机关管理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管理,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机关管理制度。
一、岗位管理制度
1、履行岗位职责。各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好工作岗位责任目标或工作计划,交分管领导审查,提交党委、政府通过后执行。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岗位本职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注重仪表,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形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同时,围绕完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服从组织统一调配。
2、严格作息时间。上班实行双休制,作息时间以党政办公室通知为准,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双休的,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安排,不得无故缺勤。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擅自离岗或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有事需临时外出,必须给主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说明去向,否则作旷工处理。
3、健全值班机制。政府机关全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党政办公室的统一值班安排,8小时之内,由党政办公室或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值班室的日常事务;8小时之外,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在值班岗位,并处理好值班日常事务,重要事项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每天值班结束后,当班人员要打扫好值班室清洁卫生,衔接下一班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接班,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当班人员擅自离岗者,扣除当天值班补助,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做好信息处理。各办公室应做好各类信息的采编、处理、传递和报送工作。重大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一小时,不得迟报或瞒报。各办公室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重大信息时,必须先向党政办公室报送;党政办在向县报送重大信息时,必须先报请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
二、会议管理制度
5、严格会议程序。凡是经党委政府研究召开的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筹备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协助;凡是主管领导或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筹备服务工作,党政办公室协助;凡是需要村和社区干部参加的会议,会前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
6、加强会务管理。所有会议实行会议通知登记和签到制度。主管领导或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需要党政办公室通知的,由主管领导或部门提供参会单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经审核后,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签到登记由主管领导安排相关办公室和部门牵头落实并负责存档备查。
7、实行党政领导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党政领导例会,会议由书记或常务副镇长主持,无特殊情况班子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政治理论、总结通报上一个月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个月的工作、研究讨论各主管领导提交的事项。除研究干部人事等例会外,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办公室主任需要列席的另行通知。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8、坚持政府机关干部职工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集中学习、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安排部署工作。在每次例会上,现场确定2-3个科室汇报当月工作情况,谈下个月工作打算。
9、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的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委成员还必须按时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的党委民主生活会。会前,分别由支部、党委作出安排,确定议题和时间,并提前通知党员按时参加会议。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围绕议题,发扬民主,沟通思想。民主生活会做到内外有别,如涉及到保密的内容,不得外传。
10、严肃会议纪律。严格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凡是机关召开的干部职工大会,会前由本人签到,既没有签到又没有会前请假的,旷会一次从当月的值班补助中扣除10元。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振动状态;严禁在台下讲话、开小会,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频繁进出会场;干部职工对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领会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三、学习制度
11、规范学习制度。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2、健全学习机制。机关干部职工平常学习由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每个星期五为各办公室组织学习时间;集中学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内容由机关党支部或组织办确定,每月组织1次。
13、注重学习效果。在学习中,坚持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勤记载、有学习笔记和学习体会文章,确保学习质量;机关干部每人全年撰写2篇学习体会文章,每月提供1条有价值的信息;每季度由组织办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廉洁自律制度
14、严格坚持廉洁自律“十不准”: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参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和涉足包厢、按摩场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接受礼金;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在下属部门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领取双重补助和多头开支费用;不准拖欠公款,或借公款为私人购物、建房和从事其它营利活动;不准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违背政策为亲友和子女谋利益;不准以公差名义公费旅游和为领导安排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不准观看淫秽书刊和黄色录像;不准利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污染社会环境。
五、请销假制度
15、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必须实行书面请假,杜绝电话、口信请假。请假条由本人写出,经批准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查,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条款处理。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16、严格请销假审批程序。书记、常务副镇长相互告假,其他党政领导向书记或常务副镇长请假。政府机关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办公室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主管机关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假满后必须销假,在哪一处批的假,就在哪一处销假。请销假手续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六、车辆管理制度
17、规范车辆管理。车辆按照先主要领导、后分管领导,先中心工作、后分管工作,先特殊情况、后一般情况的原则进行安排。镇内出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镇外出车须经主管机关领导同意后出车。书记、常务副镇长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安排车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安排车辆出车。
18、加强油料管理。加油实行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由机关财务室统一加油,据实核销;驾驶员行车里程应与派车里程基本相符,凡是不经派车人同意而擅自出车的,其油料费由驾驶员自理。小车在镇外的过桥、过路、过渡费由司机交随车的领导在票据背面签字予以证明,在财务室核销。
19、加强维修保养。司机对所驾驶的车辆要妥善保养和检修,确保有出车任务时随叫随用。小车维修由司机据实申报,定点维修,属于一般维修的,报主管机关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组织落实;需大修或更换大件的,由主管机关领导提请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再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地点修理;车辆外出需要修理的,应经随车领导同意后修理,回单位后及时报告。驾驶员应爱惜车辆,严格控制乘车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乘车人数。车辆清洗在县内实行定点每月100元包干,在县外洗车实报实销。
20、加强安全管理。驾驶员应增强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开赌气车;驾驶员应随时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车况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出车在外应根据路面状况决定是否可以行驶,随车人员不得强行要求驾驶员行车;车辆应由单位驾驶员自己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和车辆外借。
21、明确奖励与处罚。对驾驶员安全行驶给予出勤补助,扣除干部职工每月平均交通补助费用及县外出车报销补助天数后,按每天10元标准给予补助,月底计算补助到位;驾驶员劳保按国家劳保政策执行,另外,每月手套一双,每两个月一条毛巾,一包洗衣粉,全年100元包干使用;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而出现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无出车任务时,司机必须在办公室上班,确保通讯畅通,保证可以随时联系。
22、加强租车管理。因特殊情况或紧急工作需要用车又无车辆安排的,经主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可予租车。租车坚持“当日用车、当日派单、当场签字”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租用车辆,发放租车单,由用车领导在派车单存根上签字,用车单实行一月一扎帐。所需租车费用先由党政办公室按照从紧原则确定,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在租车单上签字并用大写注明金额。
七、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3、搞好清洁卫生。各办公室要做好室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公物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办公设施要摆放整齐有序,随时保持门窗、桌椅、地面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从窗口向公共环境区乱丢果皮、倒垃圾;不向卫生间倾倒不易融化物质;不人为破坏、私自采挖机关院内花草树木。门卫负责天平、场坝、办公楼公共走道、会议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的打扫。
24、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人走火灭、人走空调关。机关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乱搭乱建,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院内车辆要按指定位置停放。党政办公室后勤人员要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防范于末然,若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机关大门实行定时开关制度,每天晚上12点钟准时锁门,早上6点钟准时开门,在大门关闭时段,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大院,提前给门卫打招呼,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要求门卫开关大门。
八、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25、健全公物管理机制。政府机关财物的购置、管理、调配、维修、变更、报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各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干部职工在领用办公物品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手续,办公物品报废时需报党政办公室确认,以便进行变更登记。干部职工轮岗、调动、离退休时,必须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所有登记保管、使用的财物。
26、严格执行公物管理制度。干部职工要爱护公物,公私分明,不准乱挪乱用公物,办公设施由机关统一安排配置,凡是安排给各办公室和个人使用的财产,由财务室进行登记造册,要妥善保管,加强管理,谁损坏谁赔偿。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勤俭节约,用水后随时关闭龙头,用电后随即关闭电源,杜绝铺张浪费。
九、接待管理制度
27、实行接待归口管理。接待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政府机关接待统一实行“两联单制”,两联单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主管机关的领导和主管各块的领导同时签字有效。
28、严格接待程序。由接待领导通知党政办公室主任后,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告主管机关领导,安排接待用餐,并通知接待人员到党政办公室领取接待两联单;在领取两联单前,主管机关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在接待两联单上签字,接待结束后,由接待领导和接待部门负责人共同在两联单上签字,将两联单第一联带回交给党政办公室主任,第二联留给酒店作结帐凭证,签字时必须在两联单上注明接待事由、接待人数和大写体接待金额。
29、严格接待费用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情况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对上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元/人(不含酒水),党政办公室视情况事先预定,陪同领导酌情处理。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香烟。工作餐只限于接待村干部和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工作人员,接待标准为20元/人,严禁突破工作餐标准;工作餐同样实行两联单制度,工作餐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经办人员必须在接待两联单上注明工作餐人员姓名,接待金额要与工作餐人数相一致。政府机关对两联单以外的签单一律不予认可。
30、建立接待监管机制。保证重点接待、压缩一般接待、部门归口接待、控制基层接待、杜绝人情接待。接待实行一月一汇总,汇总情况上报给书记、常务副镇长、主管机关领导,必要时在党政领导会或干部职工会上通报。
十、财务管理制度
31、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凡一次支出在2000元以上必须报请书记或常务副镇长同意,5000元以上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主管机关领导审批。项目资金、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民政资金的使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报常务副镇长审批,超出2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定。
32、加强部门资金管理。移民、计划生育等办公室的财务开支,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坚持支前请示、支后签字核销的原则,否则会计不予计帐,主管领导不予核销,并作违纪处理,其支出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3、加强办公物品管理。所有办公物品由各办公室填写购置计划,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公共物品采购同样实行“两联单制”,严禁随意购买办公用品和添置办公设施,两联单以外的赊购或签字一律不予认可。各办公室领用办公用品时,一律实行登记制度。
34、严格财经纪律。机关内设各办公室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资金,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政府机关特殊岗位的干部转编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35、规范交通费报销制度。各驻村(居)责任人到村、社区办事不安排车辆,只报销交通费,其中在西壤坡社区内办事不报销交通费。凡当月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本人在次月3日前,按要求如实填报交通费报销单,经主管各块工作的领导签字核实后,到财务室核销。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报销者视作当月无交通费支出,过期不再补报。
十一、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36、临时人员指本机关因派出学习、集中性业务工作等特殊原因造成编制内人员短缺,或因重要应急工作任务需增加人员、因特殊工作任务须从外单位借用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才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因临时性业务量大的工作而本单位现有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经机关组织领导研究同意而借用和聘用的工勤工作人员。
37、临时人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借用和聘用协议,明确临时人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按借用和聘用时间签订工作协议,并对照进行管理和考核。
38、借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律在原单位按政策发放,凡在本机关参加坐班值班的,享受本机关值班补助,若原单位发放,本机关不重复发放;临时工勤人员实行月薪制,按照机关规定每月定期发放临时工资。
39、单位对临时工勤人员对照合同按季节或半年进行考核,决定去留。考核形式采取公开考评,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上对临时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一次考核不及格的予以辞退,只达到及格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提高,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一次性适当奖励。
40、临时工勤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党政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提前告知或自动离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1、除党委会和党政领导会的决定外,单位任何人对临时工勤人员不得有许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文秘档案管理制度
42、规范文件、材料审批。党委、政府形成的正式文件,由书记、常务副镇长分别签发,重大问题须经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政府各部门形成的有关工作方面的文件,由主管领导报请党委或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批,以党政办公室文件下发;各种会议的汇报材料、上报材料等,由主管领导签发,事关重要的材料应经书记或镇长签发;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所有文件、材料在签发前应报送党政办公室经主任审核把关,否则领导不予签发。
43、规范公文办理。对村(居)委会和镇直各单位向镇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签收、登记,并报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阅,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及时转给相关单位承办,办理完毕后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对上级来文、来电应按类别由党政办公室签收和作好记录,送主管领导阅批,或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公文的处理必须按照现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要有完整的记录,确保公文的规范性、时效性和严肃性,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要追究责任。
44、加强档案管理。所有来文、来电和自制公文、会议记录等各类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登记建卡存档管理,严防档案丢失和泄密,非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查阅,更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每年进行一次文件清收和资料整理,按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党委政府各部门自制公文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来文等由业务部门登记建档管理。
十三、文印管理制度
45、严格文印管理。政府机关各办公室的文印统一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严格控制文件、材料打印数量和范围,严禁对外打印;严格控制在外打复印,因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复印的,必先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同意,打复印结束后,由党政办主任签字认可。未经同意,在外打复印的,所发生金额由个人支付。单列经费的办公室在外打复印由其自行负责。
46、提高文印质量。打印文件材料由各起草文件的办公室相关人员自行负责校对、装订,党政办公室主要对文件格式和文字等方面把关,若出现错误或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校对人员的相关责任。
47、遵守保密纪律。微机室必须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遇特殊情况,必须服从调配,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文印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若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8、加强设备维护。打字员要搞好微机室所有设备的维护、检修系统的升级,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自行赔偿。
十四、印章管理制度
49、加强印章管理。党委印章由组织委员保管,政府印章及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保管,其他各办公室的印章由各办公室主任保管,严格按规定程序使用。实行用印登记。每次用印都实行凳记,以便存档备查。印章只能就地使用,杜绝他人因公携带外地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必须与印章保管人一起到异地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50、严格把关印章使用程序。评优表模、考核、干部调动及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书记或书记指定人员签字盖章;合同、债权债务、项目、行政决定由镇长或常务副镇长签字盖章;其他日常工作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签字盖章。
6.机关管理制度 篇六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局财务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内报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1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五、各站所室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站所室所有收支由局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领用票证等有收入物品,原则上应先交款开票再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准用白条结算;确因工作等需要用白条结算的,应由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先领取后付款,坚持谁赊欠谁负责收回;年终结算,白条一律不予认可,所有欠款由签批人或经办人收回;如未收回,应在签批人或经办人的风险金或工资中扣回。
站所室财物收支及库存结余实行月结月报,应在下月上旬分别向各站所室、分管领导、局长通报上月收支结存情况。
六、各站所室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年终结算费用提成比例,节约归已,超支自负。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证明、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表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金额。凡填报不实者,各站所室负责人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该站所室负责人安排,各站所室负责人出差需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凡未经站所室负责人、局领导安排,自行外出的,其一切开支自负。局领导下乡需告办公室知晓,外出出差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作旷工缺勤处理,一切费用自负。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超过核算所需经费的90%,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局机关所用小件办公用品及其它需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费用自负。
7.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发展研究 篇七
关键词:文职人员,公务员,比较研究
近年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使公安专业人才建设逐步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 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09]44号) 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国大部分城市的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 陆续推行文职人员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 有助于推进公安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对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的内容
1.1 文职人员概念界定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是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上工作, 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身份, 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1.2 文职岗位
指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非涉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岗位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大类。技术保障类岗位主要从事技术服务、科技设备维护等工作;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对人、财、物的辅助性管理工作;行政事务类岗位主要从事行政、文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1.3 招聘程序
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报名、考试 (笔试、面试) 、体检、政审和聘用。
1.4 用工制度
实行劳务派遣制, 招聘的文职人员与相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派遣公司为文职人员提供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公安机关负责使用、管理和考核, 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 可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违纪违规以及符合其他合同终止和解除条件的文职人员, 由公安机关退回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5 工资制度
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安机关实行文职制度提供保障, 文职人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四金”由政府财政保障。
2.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招聘与公务员招录制度比较
2.1 考录工作组织机关不同
《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文职人员招录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确定文职岗位, 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 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2.2 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不同
公务员招录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 对招录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和不符合人员等条件都作出严格限制。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对招聘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和不符合人员等限制条件要求比较宽松, 如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学历大专及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2], 对公安民警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等条件, 最显著区别是普遍限定招录对象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2.3 笔试内容不同
公务员笔试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知识等三方面内容。文职人员笔试内容各地情况不同, 由公安机关与人社局共同研究决定, 多为基本素质测验、法律常识、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笔试内容。
3.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发展的趋向
针对机关“三门”干部 (网友对从家门到校门、毕业后进了机关门的新公务员的戏称, 意为善于考试但缺乏基层工作阅历) 增多, 出现实际工作经历的干部比例减少的结构性矛盾的现状,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纪念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指出, 今后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 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并将建立分级分类考录制度。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已经认识到考录对象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来将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作为报考条件之一, 是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的趋向。如果在大学生和公务员之间设置一个文职人员的过渡期, 并将文职人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报考条件之一, 那么通过提高文职人员报考学历标准、注重专业特长、丰富笔试内容等改进措施而建立的文职人员制度, 培训出有能力、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 难道不是补充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公务员的最好群体吗?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它的存在是以公务员分类管理为前提和基础的, 随着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和发展而不断完善, 它自身的问题要在公务员分类管理与考录制度相统一的改革过程中来逐一解决, 它的发展目标是最终成为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法规。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公安部.公通字[2009]44号
[2]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政策问答.上海市公安局网站.www.police.sh.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1, 1
8.机关会议酒店制度管理 篇八
内容摘要: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最高检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有效方式,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司法现实与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还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本文首先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侦诉关系及检察引导侦查的现实状况为样本,分析检察引导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思路,力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检察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以及检警关系的完善。
关键词: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审查逮捕 检察引导侦查 提前介入
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实践体现
(一)从案件数量看,检察引导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比例普遍不高
2015年,硚口区院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640件,不批准逮捕92件,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42件,占比22.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8件,占比7.5%。从各月份看,除部分刑事案件高发月份1月15件、6至8月共72件、12月19件以外,其余月份引导侦查的案件数都在个位数,有的月份甚至数据为零。
(二)从案件罪名看,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类(非涉众,包括金融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涉众型经济犯罪、命案(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毒品犯罪(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抢一盗”等案件上。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诈骗类犯罪25 件,占引导侦查案件总数17.6%;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9件,占比6.3%;命案8件,占比5.6%;毒品犯罪案件42件,占比29.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案件19件,占比13.4%;“两抢一盗”案件40件,占比28.2%。
(三)从处理结果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较高
全年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共报请批准逮捕139件,其中审查批准逮捕121件,分别占总数的97.9%、85.2%,审查批捕率高达87.1%;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8件,其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22件,分别占总数的90.1%、85.9%,起诉率达95.3%;122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做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100%。
(四)从审理期限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诉讼期更短
根据刑诉法,刑事案件审查批捕之后的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在121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引导侦查案件中,两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113件,占93.4%,其中一个月内就移送审查起诉的有78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64.5%,有小部分案件15件案件20天内就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之前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前公安机关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主要是提前介入,存在的问题有:
1.介入不规范。一是参与引导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立案前、立案后、批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后等都存在提前介入。二是介入方式比较随意,有时由侦查人员“上门”邀请,有时由检察人员审查书面卷宗后主动“上门”,而往往一些案件正是在“上门”之前就定错了侦查方向、遗漏了重要证据的收集,导致可能放任了犯罪。
2.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存在依赖心理。一是单刀直入型,带着卷宗前往审查批捕部门,汇报案情后问是否达到批捕条件;二是法规查询型,将审查批捕检察官当做法律查询机,当存在法律适用困难的情形时请求指导;三是热线汇报型,侦查中大小问题均电话咨询、汇报,检察官要求怎么办就怎么办。
3.介入的权责不清。基层实践中,侦查人员只要认为侦查或者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通知批捕检察官提前介入,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拒绝公安机关的通知介入和邀请引导。因此,实践中凡是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涉及哪类案件,检察机关一律都要接纳配合。
(二)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引导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应审查后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不能对案件自行开展侦查。但是,一方面,有些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但证据仍存在补查空间,直接批捕存在风险;而另一方面,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引导侦查,可能使取证更为困难。虽然,最高检出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但该制度仅对六种特定类型犯罪适用,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此时,检察官不得不要求侦查人员同步补证,才能对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具有相当自信。
2.引导侦查的效果受检警关系影响。当检警关系融洽,引导效果明显,反之效果不如意。前者一般能在有限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证据,而在人员更迭频繁、分管空缺、联络较少的办案单位,补证难以落实,甚至一口拒绝,当证据离逮捕程度相差不远但又无法补证时,只好作出不批捕决定。
3.要求补证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有些可在两三天内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的案件,由于具备及时补充证据的条件,待补证后作出决定时,大多数情况已用尽了七日的审查期限。并且,那些补证后依然作出了不批捕的案件,实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
(三)审查逮捕程序后存在的问题
1.引导个案多类案少。审查逮捕过程中的个案引导一般是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两份文书,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共发出以上两类文书共144件,分别是52份、92份。类案引导是检察机关根据地区刑事治安状况和发案特点,对案件性质相同或者在具体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总结引导,其相对更具有普遍性、宏观性,能够发挥个案引导不能发挥的示范作用,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开展类案引导仅3次。
2.检察机关部门内部衔接不畅。在提请批捕前,引导侦查一般由审查批捕部门承担,在审查批捕后、起诉前由公诉部门承担。两个部门案件侦查的侧重点不同必然带来一些矛盾结果:例如,由于起诉条件高于逮捕条件,有时经批捕部门引导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证据不足或取证方向错误,要求重新取证而造成侦查机关负累。再如,公诉部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漏犯,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报捕,但诉后批捕部门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制度设想与构架
(一)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相关立法
1.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该项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侦查机关具有配合义务”。同时,最高检应尽快制定出台《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这一专门性规定,细化、明确制度的执行方式,制度的架构和内容在下文进行探讨论述。
2.建议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中明确“建议”和“意见”各自的权能效应,即对于“建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办案实际参考借鉴,自行斟酌是否采纳;对于“意见”,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二)案件范围的设定和引导程序的启动
1.案件类型。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涉嫌黑、恶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容易产生上访事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经济专业性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求较高。(3)集团案件。这类犯罪一般涉案人数众多、分工复杂、作案时间久、次数多,是刑法打击的重点。(4)故意杀人等八类14周岁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这八类犯罪之所以将犯罪主体做扩大化适用,就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犯罪更重。(5)在省、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这类案被办理中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行为,极易引起社会舆论过分放大炒作,将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6)立案监督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
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新罪名案件。这类案件在理解和适用上往往没有司法实践,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把握可能存在侦查与起诉的不一致性。(2)司法解释不明确、定性或者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的案件。(3)边缘性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可捕与可不捕之间的案件,这类案件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指导的案件。这类案件作为兜底条件,针对法律运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灵活处理和运用。
2.程序启动。第一,对于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手续上应由侦查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时间上可以自刑事案件立案时,也可以自发案时,但最迟不得晚于报请批准逮捕前10日,以便为审查逮捕及后续程序留下足够的引导取证空间。第二,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制度的主体和实施方式
1.主体。目前,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部门一般是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部门内部不畅可能造成的引导结果不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发挥整体优势,两部门由同一检察长分管;二是加强两部门联系,审查批捕部门为后道环节把关,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及时交送公诉部门备案;三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两部门对重点个案、典型类案集中交流通报监督情况和引导侦查情况。
2.实施方式。一种是建议权的体现:
(1)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机关在参与讨论时可以从案件初步定性、证据合法性、逮捕或起诉的条件、对证据的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发表观点。
(2)通过联席会议,开展抽象引导。一是针对案件的普遍问题,开展沟通交流,提高依法侦查取证意识。二是针对类案指导,总结规律,制定证据标准,统一认识。
(3)引导询问及讯问。一方面防止不规范询问、讯问、诱供甚至逼供而导致事后翻供,另一方面防止对细节和案件关键点的忽略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另一种是检察机关意见权的体现:
(1)参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查等侦查行为。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见,笔者认为参与侦查的范畴应当不以勘验、检查为限。
(2)充分发挥两份法律文书的效力作用。对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方面及时跟踪要求反馈;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法制大队负责人及本院诉讼监督部门各发一份备案,内外同步监督文书的执行。
(3)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诉、追捕引导侦查。以上权能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内容,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措施。
(四)制度实施的保障性措施
1.设立专门引导派出机构。笔者建议,可参照驻监检察室的做法,设立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室人员选派上以批捕、诉讼监督、公诉部门人员为主,采取轮换制,专门负责引导侦查的协调工作,目前,硚口区院正在开展实施并在辖区两个派出所设点执行。
2.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目前,我国的诉讼中严重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以刑拘率、起诉率等指标为指挥棒时,难免进入到相互合作、强化侦查的利益趋同体中。因此,笔者建议在绩效考核中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程序性执法的指标比重,同时,在侦查机关也同样设置检察引导侦查的执行考核目标,从而双管齐下共促制度的良性运转。
9.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篇九
(一)员工就餐须知
1、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将饭菜带至办公室及宿舍等其他地方就餐。
2、餐厅开放时间:
①午餐时间12:00—13:00,晚餐时间夏秋季18:00—19:00,春冬季17:30—18:30,中、晚餐应保证中队高峰执勤人员就餐。
②员工就餐必须先打卡,后就餐,午餐打卡时间为上午10:30之前,晚餐时间为下午4:00之前;打卡后即视为就餐,未打卡不得就餐。
3、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插队。
4、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就餐礼仪,不得挥动筷、匙、叉妨碍邻座,不得大声喧哗,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食堂只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严禁带亲属及外人来厅就餐,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5、厉行勤俭,勤拿少取,节约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要保证各自的用餐位置干净清洁,并将剩饭剩菜倒至指定桶内。
(二)食堂管理
1、厨房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注重个人卫生,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工作服,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并停止工作,治愈后经检查批准,方可恢复工作。
2、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 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厨具,餐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菌无毒,餐厅、厨房、仓库及周边等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严禁食堂工作人员采购过期、腐烂、污染、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食堂管理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的一切物品,剩余饭菜应防入冰箱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厨房设备由食堂人员专人负责,使用人必须对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天下班前应关闭煤气,蒸气以及电器闸门,确保安全。
10.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篇十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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