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问责制度

2024-06-12

中学教师问责制度(10篇)

1.中学教师问责制度 篇一

田柳一中教师工作问责制度

为规范学校行政及教职工行为,提高学校行政效能,促进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问责实施部门:校长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和级部组织实施。

三、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或晋职晋级资格;调整工作岗位;扣工作量化成绩和津贴;经济赔偿等。

四、问责内容:

职业行为问责、乱订教辅、乱收费问责、有偿家教问责、考试纪律问责、值班问责、安全事故问责、教育教学目标问责。

五、本制度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田柳一中校务委员会。

2.首问责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

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闹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

2、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而未完成的。

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的或违反阳光报告、阳光收费规定,擅自招收学生或乱收费的。

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科任教师问责

科任教师的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学人员)。

1、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2、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计划、总结、论文等,教师听(评)课每学期少于规定节数的。

4、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5、因处理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的。

6、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

7、不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8、随意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订购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上课时发生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

9、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教学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2节以上的。

15、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班主任问责

班主任问责对象为所有班主任(包括代理班主任)。

1、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较坏。

2、计划、总结、评语、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按时上交。

3、班里后进生、问题生情况不了解掌握,歧视后进生,无转化后进生、问题生教育谈话记录。

4、不善于团结科任教师,无联系、沟通。当着学生的面对科任教师或其他学科随意评头论足或蔑视、贬低。

5、班容班貌不美观整洁,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班级卫生和黑板报等不符要求。

6、不按时召开班干会议和班会,会议无记录,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

7、未完成家访任务,家长对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满意。

8、安全教育及措施不力,班里出现不安全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9、在学生中乱收费(学生、家长投诉且情况属实)。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后勤及工作人员问责

问责对象为全校教辅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

1、上班拖拉松散,经常迟到,领导检查两次不在岗的。

2、学校师生到各科室报投服务,而报投部门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报投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4、因工作瑕疵,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服务的。

5、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它工作的。

6、对要求限期解决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7、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8、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后果和影响。

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缓聘。

5、给予行政处分。

6、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

五、问责程序

校长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1、师生、家长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专项考核评比中提供的学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材料。

2、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建议。

3、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问责程序启动后,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后,认为问责事实清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问责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校领导的问责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校长室在行政会决定后1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七日内,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3.学校问责制度 篇三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庄小学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主任联系,由政教主任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主任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各班应认真负责本班所属的卫生管理,不认真清理的由学校值班教师通知班主任,连续一周出现差的情况,第一次由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

10、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脱岗,校园、脏、乱、差,食品卫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一次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11、教学质量问责。教务处应制定相应提高教学质量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教学目标。对未完成教学质量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未完成教育局下达各类综合指标70%—80%者(不含70%,含80%),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只完成60%—70%者(不含60%,含70%),通报批评;只完成50%—60%者(不含50%,含60%),调整工作岗位;只完成50%者(含50%及其以下),停职检查。

12、后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防范于未然,若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若违反第一次由总务主任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有关人员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篇四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制度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管理制度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企管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总经理办公室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5.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篇五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坊子区三马路小学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与学生间事故三类。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第二条 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 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习惯。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绩效工资考核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教师岗位工作事故

第六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

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因在外兼职、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一些由于教师本人责任或有悖于师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学事故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教师行为有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或在常规管理等上级部门工作检查、督查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及当事人责任,如分管领导已经指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课堂学习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

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致使学生伤害的,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如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校内小店引起的师生食品中毒,除追究小店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学校管理事故

第二十四 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可预见范围内,因通电通水等设备不及时维修而导致停水停电停餐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管理部门工作未安排未落实或未安排妥当而导致严重出现教育教学实习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购物中出现以权谋私、质次价高、数量不符等情况严重,追究购物者的责任;在基建、购物、招生、修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管室、各仪器保管室、各电脑房、教室、各办公室与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物品的清洁、领用、借用与回收工作,不做好物品的整理、维修工作,致使物品遗失损坏严重,追究有关保管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教师个人借用的学校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遗失或拒不归还,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对外宣传、重大会议准备、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档案室及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出借、使用中管理不善,致使档案材料出现严重欠缺,重要资料遗失,追究有关档案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支来往的人员,违反财经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疾病,未必要措施而造成工作者本人或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各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一些由于学校部门管理引起的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以上的条款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轻重与影响大小分别追究科室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长的责任。由

于校长失责,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的程度可以经教代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对其在教代会中进行问责。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八条 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罚: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绩效考核工资,待聘,解聘。

6.中学教师考勤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提高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学校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对正常工作时间的上班(上课、自习辅导)、集会和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均予以考勤登记。

1.春季签到时间:

上午签到7:40-----8:20 上午签退11:30-----12:30

下午签到2:10-----2:50 下午签退6:30-----7:20

夏季签到时间:

上午签到7:40-----8:20 上午签退11:30-----12:30

下午签到2:40-----3:20 下午签退7:00-----7:50

冬季(11月15日------2月15日)

下午签退6:00-----7:20其他时间同春季一致。

2.签到考勤办法:

①签到截止时间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超过20分钟不请假视为缺签。签退开始时间之前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超过20分钟不请假视为缺签。超过1小时不请假视为旷工,有事电话请假,到校后补假条,无假条请假无效。

②一月内请假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不超过一天,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4次视为正常出勤。

③一月内无请假、迟到、早退、缺签、旷课等现象视为全勤。

④对于本校接送小孩的教师,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情况下,签到、签退时

间均推迟和提前20分钟进行考核。

二、会议考勤制度

学校例会、全体教师会议、年级会议、班主任会议以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在会议签到记录表上签到。

三、教学及班主任考勤制度

学校执行候课制度,要求代课教师在侯课铃声响起后(上课前的3分钟)就站在教室门口等候学生上课.在正常教学过程中,上课铃声响起之后3分钟内到位属于上课迟到,迟到超过3分钟、中途离开教室超过3分钟视为缺课。不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按课表视为缺课。代课教师由政教处和教务处检查落实候课、缺课等现象。

四、请假制度

1、教师因私事、公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自行调好课程,并在假条上注明代上课科目以及代上课人签字。超过3天由教务处统一调整课程。

2、校委会成员请假除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必须经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并在教务处登记请假事由等详细情况。

3、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先电话向有关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返校后补填假条。不补假条,请假无效。

4、教师请假三天以内,代课老师须经年级主任、教务处签注意见后报领导(郭宇春)批准,是班主任的必须经政教处签字批准。七天以上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由校长批准。

5、凡请假者必须填写书面请假条,月底考核均以请假条为依据。

6、入编教师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学校制度执行。

⑴婚假,本地一周。异地十天。

⑵丧假,1——7天酌情。

⑶产假,入编教师带薪四个月(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其他教师视情况而定。

五、查岗制度

学校领导、值班领导以及教务处有关人员将对教师的上课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并对教师的坐班进行不定时检查。学校执行坐班制,坐班时间不允许私自出校门、回宿舍。

六、考核

1、一月内请假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不超过一天,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4次视为正常出勤。给予出勤奖30元。

2、一月内无请假、迟到、早退、缺签、旷课等现象视为全勤。给予全勤奖50元。

3、上课迟到一次扣20元,缺课一节扣100元。会议签到无故缺签一次扣5元。

4、学校执行坐班制,学校领导、值班领导以及教务处有关人员在查岗过程中实行签名,除上课教师外,如有特殊原因没有签名的必须在10分钟之内补签,否则视为旷工。坐班时间私自出校门、回宿舍发现一次扣10元。旷工一次扣100元。

5、请假超过一天,每天扣除20元。开学一周内,放假前一周,请假每日扣除100元(除婚、丧、产、公假)教务处调课后代替上课的教师上课费、备课费、自习费,学校三倍发放。迟到、早退超过4次,每次

扣3元。缺签一次扣6元。教务处调课后代替上课的教师上课费、备课费、自习费,学校二倍发放。

6、班主任由政教处按《班主任考核条例》考核。

七、考核范围为前月26日到本月25日。每月考核结果将在教务处进行公示。

八、每月底教师如未按计划和学校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学校暂缓发放本人工资,完成后方可补发。

九、本制度如需改动,需经董事会、校委会商议后另行通知,在新制度出台前按此制度执行,任何人不得做出与此制度不符的决定。

十、本制度从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起试执行.华杰中学

7.中学教师工作制度 篇七

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尽力按有关要求去实践,积极关心学校,参与学校管理。

三、遵守作息制度,不旷课,不无故迟到或早退,认真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四、努力做好“五认真”工作,着力提高教学质量,要重视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学生能力、发展学生智力、完成好教书育人的双重任务。

五、热情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身心健康,坚持耐心指导、具体帮助、循循善诱、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放弃学生。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注意锻炼身体,按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七、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校会等。

8.五里中学教师考勤制度 篇八

学校考勤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圆满完成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一套严格、完善、科学、合理、系统的考勤制度事关学校的健康、有序、正常开展。为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类型及期限

1.迟到、早退、旷工

(1)上课铃响后,5—10分钟以内走进教室为迟到,10分钟以后为旷工,提前5—10分钟下课为早退,提前10分钟以上为旷工。

(2)政治、业务学习、开会、集体活动以及统一加班实行点名或签到制。若实行点名,以主持人点名结束为止,之后走进会场为迟到,超过20分钟为旷工,提前5—10分钟离开会场为早退,提前10分钟以上为旷工;若实行签到制,10—20分钟签到为迟到,超过20分钟为旷工。

(3)上课、政治、业务学习、开会、集体活动以及统一加班自始自终都未到者为旷工。

2.事假

本人有事又须紧急办理,学校给予事假,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父母、岳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学校给予1到2天的调课)

3.病假

病假:本人因病情严重、恶化须长期住院治疗,学校给予病假。(须持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否则,按照事假论处,如有公立医院证明,未住院治疗且长期在外游玩经学校核实扣该教师请假期间总工资的50%外级效积分为零分;如有公立医院证明,未住院治疗修养者,经学校查实,确实不能坚持工作者,不作扣资处理。)

4.婚假

(1)一般婚假(男不满25岁,女不满23岁结婚),本人结婚须办理结婚事务,学校给予婚假,时间为7天。(双休日、节假日不含在其内)

(2)晚婚假(男满25岁,女满23岁结婚),本人符合此条件,根据国家晚婚政策执行,时间为9天。双休日、节假日不含在其内(年龄核算以档案年龄为准)

5.丧假: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和养父母、继父母或自己承担经济负担亲属死亡时,学校给予丧假,时间为7天(其余直系亲属死亡学校给予一天调课)

6.产假:

(1)女教师产假:女教师结婚后,因生育学校给予产假。时间为6个月(寒、暑假含在其内)。

(2)男教师陪产假:女方生育后,给予男教师3天护理假。

7.公假:因学校工作需要,由学校指定、委托相关教师离校参加学习、培训、开会以及办理与学校有关的一切工作事务,学校给予公假,期限视其情况决定。

二、考勤注意事项

1.请假须有假条,原则上由本人向学校领导请假,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联系、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请假(后补假条)。

2.请假条一律交到当天行政值日教师处作好登记,若该请假条涉及有课程任务的需把假条交付洪义老师处,由付洪义老师安排代课教师。政治、业务学习、开会、集体活动以及统一加班的假条行政值日统一交到政教处付洪义老师处作好登记。

3.1天以内由当天行政批准,2天以内由校长批准,3天以内由行政会议批准。

4.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期限内不计缺勤,不给予考勤扣分。女教师产假期间如遇工作日,该教师的课程由同级教师承担,不产生代课费。

5.婚假、丧假时间的计算,若遇法定假日、双休日,一律不含在其内,产假期限含在其内。

6.在法定假日、双休日,学校需集体加班时,事假、旷工同样列入考勤。给予考勤扣分。

7.无论那一种内型的请假须提前,事后请假一律作废,考勤仍按旷工论处。

8.未向学校请假,委托他人代理,未分担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教师考勤一律按旷工论处。

9.对缺勤教师的课程,无论是事假代课公假代课,由付洪义教师统一安排同级教师代课,代一节课加级效分15分,跨级教师代课,或代课教师擅自填写考勤登记表又无行政值日和查课教师签字的,代课费一律不算,学校一律不不给予加分。

10.除考试测验、各种在职提高培训、学习、考试、学校公务、父母生病住院、直系亲属死亡以及学校开展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外,其他一切形式的调课一律按旷工论处。扣资只扣主动者,不扣被动者。(调课须作好登记且须教务处签字)

11.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一般情况在每周一下午4:10分,特殊情况见学校通知。其余集体活动见学校通知为准。

12.事假、旷工在上课期间的扣分,超过三节按天计算,没有超过三节的按节数计算;政治、业务学习重新按一课时计算,非上课期间的扣分按天数计算。

13.法定假日、双休日,学校需集体加班时,须把可靠联系的电话号码留给学校,电话不能关机,学校临时通知加班或开会时,须要通

知谁就算谁的考勤。若遇故意停机、关机学校核实后按旷工论处。

14.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故意拖延时间,要尽量提高办事效益、缩短办事时间,回学校履行工作职责,若己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公事,却借口未办完公事而故意不到学校履行工作职责,经学校核实,按旷工论处。

15.个人外出办事:只限于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事情,如个人学历提升、晋级、自学考试、培训、毕业证书办理等,主动者须安排好代课教师,并在学校教务处填写好调课记录,有调课通知的,不记考勤。请假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不能超过时间(若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却借口未办完而故意不到学校履行工作职责,经学校核实,按旷工论处。若无人上课,主动者的考勤将作为旷工论处)。

备注:

1.本考勤制度从2011年9月2日起开始执行,到本年度学校宣布放假为止;

2.本制度解释权归五里中学校委会所有;

3.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4.考勤一经学校核准后,不在更改。

9.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 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 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安全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安监站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煤运《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安监站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10、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第九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全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0.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篇十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七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 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由公司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 10 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一篇:求职面试的礼仪:要准备些什么下一篇:如何尊重学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