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2024-07-12

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精选8篇)

1.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一

2016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审批规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25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5〕449号)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行发〔2012〕55号)要求,为做好今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旅游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制度为宗旨,以创建旅游精品景区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为导向,以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为目标,创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强化绩效优先和公共服务优先的观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把绩效管理理念和公共服务优先观念贯穿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和保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二)竞争分配、绩效优先。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坚持“一对多”的选择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机制。把绩效目标和公共服务优先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更加注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

(三)程序公开、确保公正。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立项办法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通过专家评审和监察部门督查跟踪,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向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转变,促进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分配内容

(一)资金额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16年省直部门预算的通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4400万元。

(二)分配方向。2016年资金分配重点为:旅游名镇补助项目,旅游厕所建设项目,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分配对象。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旅游景区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旅游单位。

(四)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批复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立项项目

(一)定向分配项目。对相关会议纪要确定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对口支援地区的旅游项目,以及为落实国家旅游局和我省重要部署需推进的重点旅游工作项目,实行定向分配,采取专家评估项目的方式进行,对评估通过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拟安排资金1750万元。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1100万元。

2、对口支援项目280万元。

3、重点旅游工作项目370万元。

(二)不定向分配项目。为推进全省旅游开发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2016年拟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对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采取各地上报、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拟安排资金2650万元。

1、旅游厕所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厕所革命”的工作部署,2016年将以旅游厕所建设为重点推进我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县为单位整体申报,分为三类各10个县,分别按每个县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给予补助,共计1750万元。

2、旅游重点开发项目。拟扶持9个重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100万元,共计900万元。

五、准入条件申报定向、不定向旅游项目,均需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旅游项目,不纳入专家评估或评审的范围。准入条件如下:

(一)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包括旅游厕所建设项目和旅游重点开发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完整的申报文本;(2)已有旅游规划并通过评审;(3)已正式立项并开工建设;(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7)投资主体明确并有资金注入保障;(8)已由县(市、区)、市(州)两级旅游和财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9)应为全国旅游项目管理系统的库内项目。其中,旅游厕所建设项目如没有单独的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手续,可以所在景区的相关手续代替,但该旅游厕所项目必须包含其中。

(二)其他旅游项目。旅游名镇补助、对口支援和旅游规划编制等项目的申报资格,结合不同情况分别另行确定。

六、实施步骤

(一)上报方案。省旅游委制订《2016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并上报省政府。4月下旬完成。

(二)发布公告。在省旅游委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公告、竞争性分配方案、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5月上旬完成。

(三)项目申报。各县(市、区)旅游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上报市、州旅游部门审核汇总,集中报省旅游委。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项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的真实性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5月底前完成。

(四)专家评审。省旅游委负责项目初审,确定参加专家评审项目。组织旅游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评分实行百分制,分值由项目申报文本、绩效目标、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等四大项若干分项构成,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订。6月上旬完成。

(五)结果公示。省旅游委将专家评审确定的初步分配名单在省旅游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6月中旬完成。

(六)资金拨付。省旅游委研究决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经局长签批后,以正式公文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支出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开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根本要求,是实现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让财政资金向能用钱、会用钱、用得好的地方倾斜,有利于进一步开发机制、激发开发活力、提升管理水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班,组织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机制,创新管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分配、选项立项、专家评审、公开审批和绩效考核等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积极探索财政资金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

(三)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发动,扩大影响,让社会各界真正了解、参与、关心和支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工作。精心组织,层层负责,县(市、区)和市(州)旅游部门精心组织申报,省旅游局精心组织评审,切实做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执行和落实改革政策的自觉性和准确性,确保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督,确保“三公”。建立监督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评审分配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注重绩效,严格管理。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重要因素,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2.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二

一、专项资金的审计内容

专项资金批复的审定流程: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规定提报项目,审计部门及时对申报相关文件进行批复,之后要对项目的实际资料进行核查,去报项目资料真实有效,并且确保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投入标准。予以答复。

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是激励、引导社会相关企业对文化产业进行资金投入,扩大文化产业的规模,从而有效推动文化经济结构变革。在专项资金的申报环节中,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头投入成为一个重要的审核点。对于虚假项目申报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予以严惩。

资金管理分配环节中,管理部门对资金的统筹安排上,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并且在各个项目之间的配额问题上,遵循重点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支持发展势头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着重发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投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批复下发后,项目的实施过重监督尤为重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发展,在申报企业运用该款项的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做到跟踪监控,并对项目的运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对项目发展的影响。

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款项的财政预算要做到详尽、科学、目标明确、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预算草案的合理编制。政府财政拨款要做到公开透明,并且要符合文化产业需求,还要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在资金拨付的重要环节,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安排,根据预算下拨程序进行拨款。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财政专账制度,拨款按照流程,结余资金做好备案,转至下个年度使用。

二、审计档案的关键作用

审计部门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证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做好审计职责离不开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档案文件。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真实记录,详细记录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执行情况,同时也记录这审计部门所审计的工作内容。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规法案管理该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工作质量,规避工作风险。

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就包含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根据审计实践,做出的详细的、真实的工作记录档案。它反映了整个审计工作过程,是审计工作的历史重现,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结晶。近年,审计工作趋于繁琐,而审计档案的应用几率大大提升,审计档案变得越来越重要。

审计工作三十年历史成长中,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档案记住了三十年中国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变化,记录了审计工作的逐渐成长,同样记住了在国家建设中,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工作成果和审计工作领导班底的逐年成长。

三、审计保障

(一)多方审计

在当前审计保障体系中,审计工作必须做到全面、高效。工作中从多方面发现问题,经过认真的分析,从各方面着手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针对审计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证类资金,在当前保障体系下,对该资金的审计工作一定要真实可靠,合法合理。并且记录其资金性质、金额、使用方向等。全面记录掌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审查审计工作。

(三)审计方式

根据国情需要,我国的审计工作适合“上审下”、“交叉审”,这能有力的解决审计档案记录工作繁琐问题。而且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对全面、可靠。这种审核方式对整合审计资源很有效。

(四)审计人员素养

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很重要,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各种定期培训体制,保证审计人员素养的提升,并且更新审计工作的相关知识。同时对于审计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也要做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在行使审计权利的同时,做到应尽的职责。

(五)辅助审计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日渐成熟,审计档案的日积月累,审计工作要处理的信息量越来越大,而在浩瀚的信息流中,想要找到需要的信息内容十分麻烦,这就需要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来达成目的。有计算机辅助的介入,对数据的采集、整理、分类、存储和提取都显得方便简单。而数据的分析效率更是大大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文化产业的专项资金预案启动后,大大提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更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变迁,审计水平的提高,在今后的文化产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审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发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为未来的国家发展护航扬帆。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很多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文件、预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文化体制相关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持续发展的重要精神,各地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份额的发展基金,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引导社会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相关企业的重要项目。扶持鼓励资金的不断增加,地方相关审计机关同时展开了一些列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透明度,资金使用得当,资金收益稳定。这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监管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萍,赵鹏.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的重点内容[J].理财探讨;2013(7):88

[2]欧阳卫红,张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浅析[J].理财监督;2014(24):37-39

3.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三

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以儆效尤,堵塞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省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扶贫等,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部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部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农业司),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

各省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级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农业或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各省要在3月底前将省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保障、动员部署、工作机制和措施等)、联系人上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省、市、县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情况。自查过程中,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省要在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省可部署开展省级重点检查。各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应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重点检查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各省要在5月31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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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阶段(6月1日—7月15日)。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在全国选择40个县进行重点抽查,其中省级已开展重点检查的县和非检查县各20个。抽查对象要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抽查结果于7月15日前反馈有关省人民政府。

(五)整改完善阶段(8月15日前)。

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省要在8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各省要在9月1日前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省级人民政府,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部级领导小组综合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省级重点检查情况、部级重点抽查情况、整改工作报告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各省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省、市、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好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部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工作组,对地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片督导。

(二)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必要保障。各省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县和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财经纪律,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部级领导小组在督导和部级重点抽查等过程中,发现各省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交流。各省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每周至少报送两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551891

电子邮箱:zxzz2015@163.co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2015年3月19日

4.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四

为确保专项资金监管到位,用出实效,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科技部资源配置管理司 财政部科教司关于报送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知》以及《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16〕1012号),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价对象

1、对2018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的98个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2、对2016年度、2017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的部分项目落实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

(1)成立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小组)。

(2)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自查阶段(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请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根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审核自评,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2018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绩效评价表、绩效报告、满意度调查问卷(附件1、2、3)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的部分项目落实整改情况报送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撰写本市2018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同附件2)、落实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重大政策的自查报告(附件4),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

3.现场复查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

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委托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招标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由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带队进行现场复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2018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后,由转化中心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复查情况报告。

4.总结阶段(2018年12月下旬完成)

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推荐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作为2018年度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通报;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认真谋划2019年度专项工作。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绩效评价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省科技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省科技厅条财处、基础处、农村处、社发处、高新处、区域处、转化中心,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条财处。

2.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要落实绩效评价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学习财预〔2015〕163号、财教〔2016〕81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各自管理的项目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3.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相关的原则,如实反映项目绩效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4.加强督导,务求实效。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帮助绩效评价工作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科技部、财政部对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检查。

附件:

1.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绩效评价表 2.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查报告提纲 3.满意度调查问卷

5.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五

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规模类扶持

第四条 “龙腾计划”—— 工业领军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500亿元以上的企业。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25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低于500亿元则取消剩余25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指申报产值与过去5年产值峰值对比的增幅,下同)达15%以上,按照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3000万元。

(3)5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15%以上,按照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予以奖励,最高5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企业。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10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为10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10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2000万元;

(3)1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企业)。

第五条 “龙腾计划”—— 工业骨干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7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75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75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5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500万元;

(3)75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17%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2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75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5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50亿元以上75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5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25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2%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000万元;

(3)5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5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

(三)3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3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150万元,如果第二年产值为3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15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超过3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2%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500万元;

(3)3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0%以上,每年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

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1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30亿元的企业)。

(四)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7%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万元;

(3)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产值增长达25%以上,每年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6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

第六条 “龙腾计划”—— 工业高成长性企业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亿元级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申报产值增长达25%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

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300万元。

(二)规模以上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上一产值1亿元以下且申报产值增长达3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最高40万元。

第七条 “龙腾计划”——“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强”领军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中国500强”扶持的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按1500万元补差。

(二)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深圳工业百强的企业(以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

2.扶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企业外溢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母厂服务扶持 1.扶持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由龙岗母厂向境内外子厂或集团销售公司收取专利实施许可费、制程技术服务费、设备维护保养费、信息系统运维费、技术工人派遣费、员工操作训练费、产品检测鉴定费、技术疑难解决费等制造服务费用合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集团龙岗实缴企业所得税保持正增长的区内制造业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该等制造服务收费对本区地方财力贡献(应税所得率以30%计)的60%给予母厂服务鼓励奖。母厂服务鼓励奖分为企业奖和团队奖,各占50%。团队奖分发给不超过10人的经营团队,须在本企业受薪、在本区纳税。

(二)外发加工扶持 1.扶持范围:

由龙岗母厂面向外地子厂开展全部工序(可不包括质检包装)外发加工业务(须经海关同意)形成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集团龙岗实缴企业所得税保持正增长、外发加工费不高于龙岗母厂模拟对应固定资产折旧及厂房租金与应付职工薪酬之和的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外发加工产品销售收入形成营业利润和外销产品进出口顺差额对本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产业协作鼓励奖。产业协作鼓励奖分为企业奖和团队奖,各占50%。团队奖分发给不超过10人的经营团队,须在本企业受薪、在本区纳税。

纳入中坚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本条款。第九条 “入库”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上服务业的标准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或者从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于新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行业类扶持

第十条 零售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进一步提升消费载体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形成一个完整会计的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

(2)自2018年1月1日起大型自营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在形成一个完整会计的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3)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自营连锁品牌店,上一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连锁品牌门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4)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智慧社区零售平台,或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造传统零售提升供给质量的,在其建成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内提出申请,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于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购物中心,按其新建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于大型自营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按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3)对于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自营连锁品牌店,按其新开连锁门店上一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万元;

(4)对于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智慧社区零售平台或改造提升供给质量的,按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三)挖掘居民消费潜力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龙岗新设立全球旗舰店、品牌总店,在其建成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内提出申请。

2.扶持标准:

对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龙岗新设立的全球旗舰店、品牌总店,按专项审计核定的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性服务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与调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业、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企业上一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2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以上。

2.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最高200万元。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集聚中心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集聚中心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集聚中心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等多方位服务。

(5)集聚中心的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4人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

入驻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扶持标准:

对入驻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连续3年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10万元。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建设扶持 1.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认定但未获得建设扶持的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2)集聚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在集聚中心内办公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有15家以上,且这些企业上总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上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4)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经济促进局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集聚中心建设投入的30%,给予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部门)的企业申请认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2)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部门)两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工业设计专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5)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3)工业设计专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5)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按专项审计核定的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律师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第一类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第二类是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第三类是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4.第四类是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二)扶持标准:

1.符合第一类扶持范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

准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万元;

2.符合第二类扶持范围的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扶持,最高50万元;

3.符合第三类扶持范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第四类扶持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或获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节 技改投资类扶持

第十四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一般产业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上一,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本科毕业5年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达20%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技术中心要有专属场地,面积原则在100平方米以上。

2.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特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生物医

疗产业,互联网产业,航空航天产业,下同)内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上一,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本科毕业5年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达20%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技术中心要有专属场地,面积原则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扶持标准:

对经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支持。区级工程中心和区级技术中心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区级技术中心升级为区级工程中心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按300万元补齐差额。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已投产1年以上的企业或区内投产两年以上的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购买设备或软件,其中:

1.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和用于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硬件设备。

2.软件:

包括:(1)生产过程信息化、绿色制造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如MES、PDM和PLM等。

(2)为实施信息化项目所采用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大数据分析,基于互联网的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过程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ERP、OA、CRM、和HRMS等项目)的软件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实施服务费、监理费及维护费。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设备和软件在一个申报期内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单个软件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购入的设备及软件系统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予以扶持,一般产业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30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内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对未取得市扶持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扶持额最高600万元。

企业的同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配套扶持和专项扶持不能同时申请;技改扶持中软件部分扶持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新增投资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落户后两年内新建实体经济项目,且在一个会计内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一般情况下,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15%予以扶持,落户后两年内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的,按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尘作业场所投资额的20%予以扶持,落户后两年内最高不超过3000万

元。

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接受上项目申报,该扶持不与技术改造扶持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企业为龙岗区统计在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上一产值不高于4亿元;

2.企业用于申请的贷款合同,其时间长度需不低于一年,且贷款总额(指符合条件的贷款合同额度之和)不低于500万元;

3.本扶持按实施,贴息期为12个月,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符合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

(二)扶持标准:

1.本扶持属于评审制,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的企业方可获得扶持。每年的扶持额不超过企业贴息期内实际发生利息的40%,一般企业每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6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内企业每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2.企业的同一笔中长期贷款合同,可在不同申请扶持,但每次的贴息期不得出现重复。

3.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合同,在同一不得重复申请区内贴息类扶持。

第十八条 完成能效提升项目一年内的企业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对标对象(1)工业企业

企业级:综合能效利用水平

设备级:制冷和供热系统(含主机、水泵及风机)、空压机及注塑机等电机系统。

(2)商贸酒店类企业 企业级:综合能效利用水平

设备级:制冷和供热系统(含主机、水泵及风机)2.评价指标(1)企业级

综合能效利用水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商贸酒店)。

(2)设备级

制冷和供热系统:冷水机组COP、综合制冷能系数SCOP、供热锅炉热效率、水泵电机效率、泵系统运行效率、水泵吨百米耗电量。

空压机系统:排气单耗值、输入比功率。注塑机:产品单位重量耗电量。

(二)扶持标准:

对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电机能效对标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

目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5%予以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予以每个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 市场推广类扶持

第二十条 商标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再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每个商标50万元为上限补差。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3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节 园区类扶持

第二十二条 星级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经评审认定为龙岗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产业园区的园

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扶持标准:

1.被认定为三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扶持。被认定为四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扶持。被认定为五星级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扶持。

2.星级园区每新引进1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含区内存量企业),按所引进企业入驻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5%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其中50%奖励给园区引入该企业的运营管理团队。

(1)上市企业包括IPO上市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2)上工业总产值超过4亿元的工业企业;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非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三条 工业上楼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获得工业上楼园区认定的产业园区; 2.入驻经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制造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工业上楼园区认定的开发单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贴;

2.对入驻经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制造业企业,根据租用的生产经营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

补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60%。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园区载体类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六节 行业协会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以及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不含金融类行业协会)为服务区内会员企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二)扶持标准:

1.对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专项扶持;

2.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年在区内为服务会员企业开展6次以下的活动,按其活动实际支出(包括场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下同)的40%给予补贴;开展6次以上的活动,按其活动实际支出的60%给予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一个行业协会1年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服务机构等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七节 配套类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总部企业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扶持中的贡献奖、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服务业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贡献奖的企业,按10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60%。

2.获得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在龙岗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扶持金额最高 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上市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龙岗)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获得我区原上市配套政策全额扶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扶持标准:

1.IPO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2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2.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总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

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以350万元补差;

3.募集资金50%以上且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奖励10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军民融合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军民融合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获得深圳市扶持额的8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800万元。第二十八条 工业强基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建设资助的企业: 1.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2.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应用推广; 3.承担市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

4.实现国家、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并获得深圳市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二十九条 传统优势产业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优势产业提升专项认定和扶持(包括公共平台、行业重大项目、应用及创新、品牌、国际化拓展等,不含企业技术中心)的龙岗区传统优势产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协会或科研机构获得的公共平台类资助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40%给予配套,其他项目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三十条 促消费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内提出扶持申请。

1.新建或改造的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具等消费品领域专业市场。

2.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项目的零售企业;

3.自有品牌零售额占总零售额比例超过10%的零售企业。4.从深圳进口并在深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企业获得《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三十一条 技术中心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和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包括组建和提升),已获得深圳市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三十二条 技术改造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取得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2.取得市重大项目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 3.取得市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已获得深圳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扶持的以下企业: 1.企业信息化建设类的企业; 2.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类的企业; 3.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类的企业;

4.省级以上项目奖励类(包括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评定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电机能效提升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一年内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按照其电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1%给予扶持,补贴单价最高为105元/千瓦;

2.单次申报补贴项目规模不低于200千瓦(新购置、更换或改造前电机总功率),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高于200万元的,可分批申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

第三十六条 申请市配套扶持的企业应提交向市里申请相应扶持的整套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除第十三条以外的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由区司法局受理审核。

第三十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

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除明确须经评审扶持的条款外,其余条款采用核准制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企业,且纳税较上正增长;产值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

若第四、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享受“龙腾计划”扶持的企业下一可申请“中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享受“中坚培育计划”扶持的企业下一不能申请“龙腾计划”扶持。

第四十四条 对核准制项目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对项目具备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扶持资金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6.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六

项目评审结果

一、优秀少儿广播栏目:

特等奖

《细耳公 大世界》

《毛毛狗的故事口袋》 《大头小当家》 一等奖 《爱星满天》 《free time》 《快乐城堡》

《格桑梅朵(藏语)》 《花儿朵朵(维语)》 二等奖

《北斗星(哈语)》 《睡前故事》 《童年童话》 《喇叭花》

《金马驹(蒙语)》 《金钥匙》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北京广播电视台 重庆人民广播电台

北京广播电视台 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 河南人民广播电台

西藏人民广播电台 新疆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天津广播电视台 河北邯郸市人民广播电台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人民广播电台 吉林长春市人民广播电台 《童心碰碰车》 《小蜜蜂》 《成长1+1》 《金色年华》 三等奖 《太阳帆》 《少儿百乐园》

江苏扬州市广播电视台 安徽安庆市人民广播电台 福建漳浦县广播电视台 陕西人民广播电台

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山西侯马市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广播电台 《阿拉腾红(蒙语)》

《童心对对碰》 《智慧树》 《阳光校园》 《七色花》 《月光宝盒》 《东方女孩》 《小星星乐园》 《花儿朵朵》 《晚安宝贝》 《童心王国》 《阳光好少年》 《风行校园》 《红帆船》

辽宁营口市广播电视台 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吉林吉林市人民广播电台 黑龙江佳木斯市人民广播电台 上海广播电视台

江苏连云港市人民广播电台 浙江宁波市人民广播电台 浙江温州市广播电视台 福建福州市人民广播电台 广东广州市广播电视台 广西桂林市人民广播电台 四川巴中市广播电视台 贵州贵阳市广播电视台

《阳光城堡》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广播电台 《跳动的阳光》

陕西西安市人民广播电台

《少儿乐园(藏语)》 青海人民广播电台 鼓励奖 《开心点点》 《河马哈哈》 《太阳花》 《星星梦工厂》 《快乐城堡》 《校园红蜻蜓》 《七巧板乐园》 《阳光校园》 《金色童年》 《儿童DoReMi》 《小螺号》 《小叮当》 《阳光方阵》 《好朋友》 《小耳朵大世界》

《小小世界大不同》 《金色童年》 《快乐起跑线》

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 辽宁广播电视台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广播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台 安徽铜陵市人民广播电台 福建漳州市人民广播电台 江西人民广播电台 山东烟台市广播电视台 山东德州市人民广播电台 广东东莞市广播电视台 广西人民广播电台 四川绵阳市广播电视台 四川广播电视台 贵州遵义市人民广播电台 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广播电视台 云南曲靖市人民广播电台 西藏人民广播电台 陕西铜川市人民广播电台

《快乐的小飞天》 《弯弯月亮船》

甘肃敦煌市广播电视台 青海西宁市人民广播电台

《小小格桑花(汉语)》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广播电台 《共享蓝天》

二、优秀少儿广播频率

特等奖 空缺 一等奖 空缺 二等奖 空缺 三等奖

云南少儿广播频率 武汉少儿广播频率 甘肃少儿广播频率

三、优秀少儿电视栏目

特等奖 《新闻袋袋裤》 《糖心家族》 一等奖 《异想天开》 《快乐大巴》

新疆阿克苏地区广播电视台

云南人民广播电台 湖北武汉广播电视总台 甘肃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天津广播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 《同一首儿歌》 《绿色在线》 二等奖

黑龙江电视台 云南电视台

《楠楠姐姐的魔手工世界》天津广播电视台

《教子有方》 《好奇探长》 《哈哈小虎窗》 《包剪锤》

《巴拉巴拉帮帮忙》 《加油!好儿女》

河北电视台 上海广播电视台 上海广播电视台 江苏南京市电视台 浙江温州市广播电视台 江西电视台

《好玩9394玩至尚》 广东广州市广播电视台 《TICO跟我来》 三等奖 《你好宝贝》 《我爱记单词》 《星光闪耀》 《娜荷芽》 《小螺号》 《青苹果乐园》 《成长进行时》 《你猜谁会赢》

重庆电视台

中国教育电视台 河北电视台 山西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电视台 辽宁大连市电视台 吉林电视台

上海市闵行区广播电视台 浙江电视台

《七彩路 大小闯天关》安徽电视台 《棒棒好伙伴》 《阳光园》 《快乐家庭》 《国学小讲堂》 《周末队队碰》 《海岛贝贝》 《童心无限》 《我最闪亮》 《快乐岛》 《PK先锋》

福建电视台

山东烟台市广播电视台 湖北武汉电视台

广东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广西电视台

海南海口市广播电视台 贵州贵阳市广播电视台 云南电视台 甘肃电视台 宁夏电视台

《雪莲花(汉语/维语)》 新疆电视台 鼓励奖 《快乐礼仪》

中国教育电视台

《全国幼儿园优秀DV作品展播》 中国教育电视台 《学习也疯狂》 《七彩风铃》 《刺桐花》 《宝宝乐园》 《校园风》 《班队总动员》 《乐豆逗斗堂》 《快乐冲冲冲》

内蒙古电视台 浙江余姚市广播电视台 福建泉州市电视台 江西电视台 山东青岛市电视台 重庆市万州区电视台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陕西西安市电视台 《体验在一线》 《小小格桑花》 《大话十分》

陕西潼关县广播电视台 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电视台 宁夏电视台

《金山雏鹰(哈语)》 新疆阿勒泰地区广播电视台

四、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

特等奖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 北京卡酷动画频道

上海广播电视台炫动卡通频道 一等奖

天津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 上海广播电视台哈哈少儿频道 福建电视台少儿频道

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 二等奖

江苏电视台优漫卡通频道 广东电视台嘉佳卡通频道 广东南方电视台少儿频道 重庆电视台少儿频道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 三等奖

内蒙古电视台少儿频道 辽宁大连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黑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 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 浙江宁波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福建福州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山东济南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湖北武汉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云南电视台少儿频道 宁夏电视台少儿频道 鼓励奖

山西广播电视台少儿频道 江苏南京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广东深圳市电视台少儿频道 甘肃电视台少儿频道 新疆电视台少儿频道

五、优秀国产动画栏目

特等奖 空缺 一等奖

《第一动画乐园》 《中国制造》 二等奖

中央电视台 天津广播电视台 《动漫乐园》 三等奖

《小海豚动漫剧场》 《炫玩部落》 《乐豆卡通快车》 《动画天地》 《开心娃娃》 《我爱动画片》

六、优秀国产动画片 特等奖 空缺 一等奖

《巨虫公园大冒险》

《乐比悠悠教育系列》 《秦时明月之诸子百家》《福星八戒》 《开心宝贝》 二等奖 《百吉学堂》 《我们小孩有力量》 《生命之花》 《小龙丘丘》

广西电视台

福建厦门市电视台 山东电视台

四川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甘肃武威市电视台 甘肃临洮县广播电视台 宁夏石嘴山市电视台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玄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星创意动画有限公司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蓝猫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南通妙吧影视动漫有限公司

《山猫和吉米之嘉年华》 江苏山猫兄弟动漫游戏有限公司 《历险小奇兵》 《少年师爷》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快乐羊羊的一年》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小奇兵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绍兴特立宙电脑动画有限公司

《数学荒岛历险记》 广州市达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等奖

《文字国历险记——浩昊大闹无字城》

北京浩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快乐小东西》 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笨笨牛历险记之森林奇遇》

河北精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蕾比宝贝与哈派乐园》 沈阳瀚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晶码战士》

常州银河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姜子牙之尚湖传说》 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之五福外传》 安徽同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星星狐的体验》 《阿特的奇幻之旅》 《小鸡不好惹》 鼓励奖 《卡酷漫游记》 《达达和妮妮》

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 湖北盛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 沈阳麦多动画艺术有限公司 《快乐猪宝贝之番茄妹的美丽旅行》

沈阳非凡创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恐龙宝贝之龙神勇士》 常州恐龙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超能泡蛋》 《爱吃爱健康》 《南南猫和京京鼠之正义的呼唤》

《蓝巨星和绿豆鲨》

南京苗行天下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哈皮动画有限公司 无锡光年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秦时明月之笑闯江湖》杭州玄机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毛毛王历险记》

厦门利根思动漫有限公司

《兔宝宝和三件神奇宝贝》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孔子》 《夏桥街》 《可儿历险记》 《彩云南》

七、少儿精品名牌栏目 《小喇叭》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7.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七

关键词:中央财政,地方高校,专项基金,管理使用

一、引言

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高校后, 地方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均列入地方高校财务预算计划, 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为了响应《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0]21号) 的通知精神, 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 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 江苏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高校的财政投入。同时, 地方学校也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 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形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下称“高校发展专项资金”) , 支持高等学校事业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

二、专项资金来源、项目分配及实施流程

2010~2012年期间, 盐城工学院 (以下简称我校) 共申请实施12个专项基金承担项目, 实际获得专项资金4266.9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0万元,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2780万元, 我校自筹资金686.9万元, 专项资金12个项目承担。我校财务处对各项目建立独立的项目号, 以便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实施专户核算, 专款专用。项目情况见表1所示。

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 学校特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流程。

(一) 动员部署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为项目实施作好各项准备。

(二) 组织实施

1. 各个项目工作组根据下达的经费, 编制项目调整预算计划 (采购计划) 。项目调整预算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后及时交财务处汇总。

2. 财务处将汇总的预算调整计划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并将经审核同意的预算调整计划方案于年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同时反馈给各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计划一经确定, 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 须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3. 学校国资处在项目工作组的协助下, 根据经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采购。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 项目验收和追踪问效

各项目工作组于定期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学校对项目的执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作专题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我校制定了以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学校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担任组长, 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统一领导、协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下, 再按建设项目成立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各个项目的规划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2.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校长为项目总负责人, 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总责。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别负责重点学科类、教学实验平台类、公共服务体系类各类项目执行的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代表, 主要负责拟订设备采购计划、参与招标采购、组织设备的验收、安装和调试等。

3.加强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在使用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过程中,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的各项规定, 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学校招标采购的资金支付, 全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省财政厅对我校2010~2012年度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查找和分析了我校2010~2012年期间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未严格按预算执行的问题

2010~2012年期间, 我校所承担的12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 不同程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问题, 涉及金额2699.65万元, 且未能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为完善相关手续, 现按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报告备案。

(二) 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问题

原计划应在2012年实施的5个项目, 提前于2011年实施并发生支出109.82万元, 分别是:生态环境材料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3.2万元、工程训练中心建设项目2.86万元、汽车制造与检测教学实验中心项目43万元、力学土建教学实验中心项目27.9万元、应用化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86万元。上述支出, 已按规定要求进行了调账。

分析我校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主要为:

一是在编报项目计划时, 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充分, 导致预算不精确。

二是为全面完成项目计划, 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直接增加了学校自筹资金用于解决缺口。

三是考虑到设备采购, 尤其是进口设备采购程序多、周期长, 为及时完成项目计划, 部分项目实施时间有所提前。

五、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为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2010~2012年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项目实际, 我校认真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进一步强化管理, 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使用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措施。

1.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编制项目预算之前, 应进行必要而充分的调研论证, 科研、教学、物资和财务等部门应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项目预算力求达到全面、精细、准确、可行。

2.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既定预算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做任何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科研、教学、物资、财务等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 对照项目规划和预算计划, 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分析计算差异、提出改进措施, 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形成预算执行反馈报告。

3.加强财务监管, 规范报账流程。在项目实施阶段, 财务部门要按照项目单独核算, 加强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坚持严格审核把关, 所有支出内容及相关票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所购设备清单和金额必须符合上报项目规划及预算计划, 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加强项目管理。将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列为学校重点工作, 将项目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项目的完成时限, 建立健全从申报立项、编制规划和预算到过程管理、结果评价等覆盖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体系, 促进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六、结语

8.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篇八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下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3类学前教育项目:

一是校舍改建类项目,主要内容是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和比例安排建设补助资金106亿元。

二是综合奖补类项目,主要内容是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城市集体、企业、事業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情况安排奖补资金42亿元。

三是幼儿资助类项目,即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安排奖补资金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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