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2024-10-12

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18篇)

1.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第十六条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2.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篇二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上海市中低收入者的福音,解决了上海住房保障体系中,中低收入者层次缺位的问题。中低收入家庭是相当大的一个群体,他们夹在中等收入与低收入者之间,成为“夹心层”,在廉租住房制度推行以后,上海的低收入家庭可以较好地解决基本住房需求问题,而那些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资格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就突出起来了,经济适用房的推出正好解决了这个层次的住房保障问题。

在以往各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中,曾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太理想,但不能以此作为否定经济适用房的根据,关键在于管理不到位,只要加强管理定能把好事办好。上海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正是为了把它纳入规范管理的重大举措。

二、《试行办法》浓郁的上海特点

《试行办法》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在吸取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上海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一)拓宽经济适用房的来源渠道,采用多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济适用房(第7、42条)。

一是单独选址,集中建设,这是主要方式;二是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置建设,初定为5%,这有助于不同群体居住的和谐共居;三是政府指定机构可以收购符合住宅使用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二)严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确保能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本微利原则,明确了本市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实际供应价格大体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减去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企业的预期社会利润,还可省去部分税费,从而使中低收入者也能买得起房。

(三)明确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几项条件和标准,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试行办法》原则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同时细化为具体标准。包括:①家庭成员的年限,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为7年,所在区的户口年限为5年以上。②家庭住房面积困难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③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既考虑是否有能力购房和支付房贷首付能力,又考虑不具备购买市场化商品房的支付能力。经测算,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定为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④申请前家庭全体成员原有住房转让限制,初步考虑设定5年内没有转让房屋的行为。这些规定将有效防止不该享受经济适用房者趟浑水。

(四)采取审核公示制度,较好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平性。

除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经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才能获得通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还将采取两次摇号轮候选房的供应方式。

(五)创新经济适用房供应方式,实行租售并举和租售转化。

(试行办法》的一个亮点是突破了长期以来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的做法,试行经济适用房出租,同时24条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满期间,经申请并且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批准的,可以按经济适用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取得相应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未购部分的住房以承租方式使用,按规定标准支付相应租金,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售价格购买其余部分产权。”这个规定使那些暂时受支付能力限制的中低收入家庭通过这种逐步购买办法,获得产权房自有住宅。

(六)规范经济适用房售后和租后管理,纳入有序运行轨道。

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享受了免收土地出让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基金,以及项目外的城市建设等费用的优惠政策,因此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极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和出租。承租的经济适用房也只能自己租住,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取得房地产证满5年后需转让的,应先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明确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才可自行向市场转让。并且规定,应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这些规定,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和购房者享有的权利,并且规范了转让行为。

三、《试用办法》征询意见的重大积极意义

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是上海改革开放30年来住房制度改革的一条成功经验。经济适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涉及广大市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才能把好事办好。

上海市委、市政府经过近一年来分析研究,数十易其稿,目前已形成《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已于2008年12月30日在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问题解答。广大市民可以在2009年1月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填表调查问卷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批准,将及时颁布实施。

《试行办法》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有三大好处:第一个好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使《试行办法》能真正符合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个好处是,在《试行办法》公示过程中,广大市民参与讨论,使方案与群众直接见面,既起了一个广泛宣传的作用,又起了统一思想的作用,有利于取得大多数市民的认同,为方案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个好处是,对《试行办法》的广泛讨论,充分反映各类利益群体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并拉近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之,上海市委市政府公开向广大市民征询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一定会赢得良好的效果。

3.经济适用房不经济 篇三

1998年7月,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改文件,这是让全体城镇居民“为国家挑重担”的一纸通知。就在这则通知的执行过程中,经济适用房渐渐“变没”了。

因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种种因素,国家财政收入面临巨大压力,而房屋压占了大量资金。1998年时,6146万平方米空置商品住宅连同空置商业用房办公楼,压占资金约6000亿元。这一数额相当于1995年全国国有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相当于1997年国家财政收入的69%。

政府迫切需要解开居民的钱袋子,为国家分忧。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改革的步伐加快了,住房实物分配“叫停”。23号文件要求“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23号文件提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文件还规定,当“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考虑对“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

值得一提的是,23号文件中指的“经济适用房”,不是指解困房,而是指房价适合中低收入者消费的“安居房”。根據建设部1995年《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安居房“要符合乙类住宅设计标准”,“不能建成简易住宅”,要“以二室户为主,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m2以下”。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在建设部和各地政府部门为“住房商品化”造势过程中,绝口不提“60平方米的房价”与“双职工家庭收入4∶1的房价收入比”,更不提对职工的补贴。

这并不奇怪。因为制定国发[1998]23号文件的初衷也的确不全是“为人民”。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中央政府希望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住房商品化”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部分权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将文件精神进行了篡改,鼓励所有人都去买高价位的商品房。

国发[1998]23号文件出台后,1999年和2000年的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比重一度增加到占住宅销售总面积的21%和23%,经济适用房竣工套数也要占到住宅竣工总套数的25%和28%;但到2007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只占住宅销售总面积的5%,竣工套数占住宅竣工总套数的8%。

朱基先生推出住房商品化的初衷是:“加大住房建设的规模,适应人民群众购买力的提高和住房需求的增长,大力建造低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他认为:“在低工资条件下,房价搞高了,就实现不了住房商品化。”并警告“千万别把我们强调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老百姓解决切身利益的问题简单化为房地产热。”

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四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五

(一)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本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购房登记事宜。

申请人按规定申购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登记回执》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

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五)轮候选房。

6.北京市朝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六

新购商品房办理流程:

让开发商在权属登记网上申请登记房屋有关信息,打印转移登记申请书并签

字盖章(索要3-6受理三十日领证申请人提交证件:

()

1、买房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本市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或中国护照;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文

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学员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

证、离休干部荣誉证;

*港澳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或护照中文译本公证书原件;

注:上述三种情况还需要提供: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北京市涉外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自住自用不出租不出售的声明;

()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是个人的签字,是单位的盖章);

()

3、房屋买卖合同(核验两份加贴印花税的正本,收取一份副本);

()

4、签订预售合同的需提交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确认书原件;

()

5、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一式二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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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若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充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

()

9、买房人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

10、其他必要材料;

交纳费用:

1、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需缴纳综合地价款:(总房款-审核的购房额度)×10%;

2、房证印花税:5元/本;

领证注意事项:

1、买房人的身份证件在申请与领证时应保持一致,不得在领证时过期;

2、领证时间:受理3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领证时请在1号窗口领取发证号,发号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2:40——15:30;

4、领证时所需材料:受理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如为代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房 屋 登 记 发 证 大 厅 业 务 指 南 之 二

新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其他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所有复印材料及申请资料要求采用A4纸,填写表格一律采用签字笔;

3、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必须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4、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港、澳、台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有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证明法定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提供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6、购房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提交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由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同时写清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需注明共有份额);

7、新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出现离婚、死亡、判决或拍卖涉及房屋转移的,提供相关材料(详见离婚、继承、判决或拍卖办理程序)可以一并办理。但需要申请人联系开发商更改网上信息;

8、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室三座525室,电话:65170808、传真:65179665、邮编:100005;

9、北京市建委网址:/tabid/662/InfoID/5938/Default.aspx;

10、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网址:http://fgj.bjchy.gov.cn;

11、发证大厅咨询电话:85839922转115、117或拔打96105政府热线;

7.让经济适用房回归本位 篇七

“6连号”造假案暴露了保障房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 使本应受低收入家庭欢迎的“民心工程”变了味, 也催生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

经适房, 咋“倾斜”了

去年6月12日, 位于武汉市武昌中心城区的余家头小区三期经适房电脑摇号, 惊现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6连号”, 一时间, 舆论一片哗然。

“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价格差无疑成为一块诱人的蛋糕。”华中科技大学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卢新海博士分析, “在利益的驱动下, 经适房分配环节的申报、审查、摇号首当其冲成为了众人‘角逐’的目标。”

分配环节的问题, 同时引发了使用环节的连锁反应。“香堤美景朝南房出租, 佳馨花园两房出租精装, 丽华苑小区好房出租……”登录房屋租售交易网站, 武汉一些经适房竟然明目张胆地出租。

国家2007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经适房5年之内不得出租或转让。但由于监管执行难度较大, 使得部分非保障人群利用经适房赚取租金和房价差的情况屡屡出现。

经济房, 经济否

50多岁的武汉市民张秋英, 一直想拥有一套经适房, 然而, 到今天她也没能如愿。目前, 武汉市经适房的单价普遍在2600元至2900元, 比周边商品房的价格至少低1000元以上, 但20万元的经适房房款对她这个月收入仅千余元的家庭而言, 仍是个天文数字。

于是, 经适房出售陷入一个怪圈:够资格的买不起, 买得起的不够资格。此外, 由于经适房建设是一种社会保障性建设, 一些地方政府在经适房的规划和建设上因陋就简, 配套设施不健全、地段偏远, 从而导致弃购现象出现。

经适房暴露出的问题, 一次又一次挑战着公众的社会公平感。本是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好事, 被有些人戏称为既不“经济”也不“适用”。一些业内专家甚至开始质疑经适房的效益与公平, 提出取消经适房的建议。

经适房, 如何回归

“毫无疑问, 政府建设经适房的初衷是良好的, 目的是让低收入者有房可住。但由于政策设制有缺陷、监管不完善、执行不规范, 这份大礼未能真正、全部送到众多贫困人群手中。”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导张安录说, “刚性制度、柔性监督”造成了诸多问题。

经济适用房建设, 曾作为湖北省政府向社会承诺的10件实事之一。2007年, 湖北省经适房开工540万平方米, 竣工280万平方米。2008年, 这两个数字分别提高到560万平方米和310万平方米。而到2009年, 湖北省经适房开工面积200多万平方米, 竣工面积仅100万平方米。经适房建设大步后退, 是需求减弱了吗?显然不是。

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说:“我省从1994年开始建经适房, 现已有20多万户家庭住进。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经适房已经成为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尤其在当前房价不断走高的情况下, 经适房的建设和投放不仅能够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而且将有利于平抑房价, 稳定房地产市场。”

问题是, 怎样才能让经适房回归到保障民生的轨道上?

8.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篇八

《指导意见》及时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供应及监管予以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为公共租赁房提供一个全国性的监管和建设标准,以免重蹈经济适用房漏洞百出的覆辙。

《指导意见》基本覆盖了公共租赁房建设、监管和供应的各个流程:首先,在供应对象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其次,在公共租赁房的房源上,《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再次,在建设标准上,《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最后,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明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从制度设计看,公共租赁房作为解决广大的“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制度本身无疑是好的,上海、重庆等地亦在热火朝天地建设,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完好的初衷,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则可能成为腐败的源泉,经济适用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目前公共租赁房的隐忧有三:一是供应对象的开放性不够,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人群,即俗称的“夹心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大部分的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对这些人的住房问题,一方面在以前的住房保障体系里属于空白,另一方面受限于有地方福利因素的户籍制度,这些外来人口无法享受,而长期将人置于公共政策之外,的确缺乏正义。二是公共租赁房的供应量太小,北京今年只有50万平方米,一万多套,而北京的流动人口高达500多万,建设计划最多的是重庆,三年也只有30多万套,僧多粥少;三是监管制度缺乏,对于公共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如何审核,如何监管,目前尚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而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落入今天的尴尬,就是因为缺乏监管。

9.一手房按揭贷款的流程 篇九

一、确认贷款 客户确认采用中国银行贷款方式购房,并符合贷款政策条件。中国银行贷款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 或只有一套房产(含全款和贷款方式购买,银行政策是认房又认贷),才能申请中 国银行贷款。对于名下无住房的,借款人最低首付款为 3 成(住宅)5 成(别墅),利率下 浮 15%的优惠 对于名下有 1 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 6 成、利率上浮 10% 对于名下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提供贷款

二、人行征信查询 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中国银行进行人行征 信查询,确认借款人家庭房贷记录情况,和其它贷款、信用卡的还款情况,是否有 不良记录。全款购房情况无法查询,需借款人如实告知。符合中行贷款条件的可以 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准备面签材料 见准备材料清单

四、进行面签 银行信贷经理审核贷款资料原件,签署贷款资料,并进行咨询工作。资料齐全 后出具《贷款承诺函》。

五、购房网签 借款人进行购房合同网签和交付首付款

六、银行审贷 此时银行通过建委网站,利用购房合同号进行查询,确定借款人家庭的已购房 套数。资料齐全的客户可以进行贷款审批工作。贷款 1200 万(不含)以下的,5 个工作日放款 贷款 1200 万至 4000 万(不含)个月放款,1 4000 万元以上的 45 天放款

七、客户还款 借款人将银行放款后的资料取回,包括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准备月供还款。

贷款所需提供文件
国内人士: 国内人士: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5、买卖合同原件

6、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经过年检)

7、收入证明(盖公章)或完税证明(税务所提供),月收入为月供的 2 倍,涵盖所 有负债。

8、所在单位的公司章程

9、自顾人士: 公司章程 所在单位的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

10、其它资信证明:行驶证、存单、股票基金清单等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台及外籍人士:
外籍人士: 借款人(及其配偶)护照、签证 居留证 结婚证(翻译公司翻译)外国人就业证 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单或完税证明 港、澳人士: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结婚证 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单或完税证明 台湾人士: 台胞证 户籍藤本 结

10.经济适用房申请 篇十

县建设局:

申请人:,男,回族,年3月1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镇,现居住在。

申请事项: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我是官坊小学的一名普通教师,年 月参加工作,妻子在家务农,由于家庭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加之房价涨得飞快,像我这种单职工家庭,连想都不敢想,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广河县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普通教师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故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盼!

此致

广河县官坊小学

申请人:

11.经济适用房 上演爱恨交响曲 篇十一

[焦点一]在线问答吸引数千人

2005年,6月23日,福房网经济适用房在线解答,在短短的3个小时内,就吸引了数千位福州市民的参与,问题涉及经济适用房从开发到销售的各个环节。 除了关注之外,福州人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热情也超过往年。据了解,2005年上半年,福州市累计推出经济适用住房34万平方米,分别是新店西同新苑一、二期和金山桔同一、二期,均出现热销。

[焦点二]一天放出六百多个号

2006年7月6日,位于杨桥路的福州市房管局门前人头攒动,不少市民早早地来到房管局门口排队等候。当日,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开始放号。

尽管领到号码并不等于就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也并非最先取得号码的人就可以最先选房,但从凌晨4点多开始,就已经有不少市民在门外排队。即便到了中午,很多市民也不愿回去休息,顶着烈日继续排队。当日,房管局上上下下都挤满了等待领号的人。

[分析]

而这种现象在几年前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就在2003年,当时的两大经济适用房项目锦绣文华和金山碧水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滞销现象,从而使一些本应是经济适用房的房子转成了商品房销售。

当然,福州经济适用房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多数经济适用房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缺乏竞争性和公开透明,比如开发商将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转成商品房销售等。不过,据福州市直有关部门介绍,随着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入,福州市正在着力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清晰购买者标准、对开发商采取招标选择、禁止经济适用房转成商品房销售等政策就是福州市拿出来的强制措施。

[实例解说]旧标准陷入尴尬

福州的林先生夫妻一家三口,月总收入只有2000多元,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在30多平方米的老屋内,几年以来他们一直筹划买房,但福州趋涨的房价让他们一直下不了决心。

林先生说:“多年来夫妻俩的总存款不足10万元,如果能卖掉旧房,夫妻俩能拿出的买房款也就20多万元,按他们的估算,如果要买90平方米的房子的话,每平方米可以承受的价格顶多2000元。”

所以林先生一直关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他说,开始的时候,福州的经济适用房严格把控居住对象,比如文华小区只对文教系统员工开放。1999年10月,福州经济适用房开始放开供应,但是对适用对象限定条件比较模糊: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下)、必须是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等。由于其中居住面积的涵义不像建筑面积,它的概念比较模糊,对普通市民来讲尤法准确判断。

林先生就说,如果按照这样的条件,像他这样中低收入人群大部分就会被划在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之外,因为他的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左右,而居住面积是多少无法确定。

同样因为对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限定模糊,福州的陈先生却意外地买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陈先生夫妻工资条上的年收入不足4万,但额外收入大大超过工资,由于单位没有分房,他们婚后一直住在父母那套面积100平方米的大房子里;另外,他还有两个已出国的兄长,在福州也分别有两处而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实际上不用买房子林先生也有的是地方居住,但是前些年他却因为是无房户,且申报的收入符合条件而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据了解,买房后陈先生因为所购经济适用房离市区较远一天也没去住过。

住房真正困难的林先生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但不缺房的陈先生却买上了经济适用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一位研究住房市场的学者介绍,1998年国家开始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停止福利实物分房,在宣布这一改革后,新的住宅供应体系开始建立,这一体系包括高收入者购买和租住商品房,向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向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三个层次。经济适用房成为国家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但是,当时没有明确的一个概念就是: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划分清楚?由于目前一直没有完善的信用和个人收入申报体系,许多人的真实收入不能体现,所以包括像陈先生和林先生这样的绝大部分老百姓都会觉得自己是中低收入,而另一方面真正住房困难收入不高的人群又买不起或买不到经济适用房,所以当时福州市民对经济适用房的态度并不积极。

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界定标准模糊,给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带来困难。据了解,在前几年福州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比如锦绣文华、金山碧水,都出现了因为购买量不足,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转成商品房销售的现象。

[专家声音]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应该重新构建

对此地产专家刘福泉也认为,恰恰是因为社会属性模糊,造成了经济适用房的缺陷。

他说,在商品房产生以后,出现了价格和百姓收入矛盾严重的问题,政府曾推出安居房、解困房以求解决问题,但是都达不到预期目标。而对经济适用房到底属于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一直不明确。因此,长期以来,经济适用房一直带有政府试点的性质,并没有大规模的推广。特别是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对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更是无法落实。

可是,住宅热让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房价都蹭蹭地上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拉开了,很多人买不起商品房但买得起经济适用房,于是,对这个被冷落了的东东开始感兴趣了,在房价快速拉升中,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显示出了非常好的投资价值,经济适用房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为了社会新矛盾焦点之一。到底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卖,成了一大难题,北京甚至动起了回购经济适用房的脑筋。

刘福泉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给低收入者提供房子的力度,但是,既然是带有救助性质的房子,标准一定要低才合情合理。可经济适用房开始的时候就带有商品房性质,因此其标准有些并不比商品房低。理性地说,中国存在比较严重的超前消费问题,经济适用房在目前的条件下,应该在什么水准上?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所以刘福泉认为,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应该重新构建。

新规明晰客户群

在经过了近6年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后,福州市从2005年3月终于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标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家庭平均收入4万元以下。

虽然对于这样的标准,业界仍有许多争议,但许多市民表示相对清晰的标准至少可以让市民有一个参照,而对购买对象条件的适当放宽又使真正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有购房的希望。

12.经济适用房理性增长评价 篇十二

发展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政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存在众多问题,如规划较随意、房型设计不合理、房屋质量问题、节能环保欠缺等。这些都将制约经济适用房的发展,甚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借鉴科学的发展理论,采用科学评价方法与技术,对经济适用房发展进行评价,对保证经济适用房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以理性增长(Smart Growth)理论为指导,构建经济适用房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为其开发决策提供一种科学的评价理论与方法,以促进我国经济适用房可持续发展。

1 理性增长的内涵

理性增长(Smart Growth)理论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城市发展逐步探索的结果。美国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开发管理基本是沿着功能分区(Zoning)、规划干预(Planning)、增长管理/可持续发展(Growth Management/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条路径实施的。目前,理性增长(Smart Growth)理念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已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理性增长是一种跨越土地开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社会发展的科学理念,其核心在于土地混合使用,城市综合设计,为居民提供多样化选择,保持住房的可支付性,城市发展、交通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具有可持续发展、可操作性的特点[1]。理性增长主要基于以下理论:

1.1 土地混和利用打破简单对土地用途的人为划分,以方便生活、有利沟通,降低生活成本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1.2 综合设计即土地、环境、交通、住房、社会综合规划,综合设计,追求经济、环境、生态和社会等之间的平衡;

1.3 更多的选择机会。包括交通选择、住区选择、住房选择等;

1.4 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通过土地和交通的整合,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职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生活成本(如交通成本);

1.5 强调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特别是其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的重要性;

1.6 注重公众参与城市的规划设计,强调社区在凝聚社会力量方面的重要性。

总之,理性增长本身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集合体,其重点在于人的发展,在于社区、城市、社会及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同样需要坚持这种理念。

2 经济适用房与理性增长相结合

2.1 经济适用房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的核心在经济和适用两个方面。但是,由于在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决策方面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房屋选址、社区规划、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生态平衡等方面均存4在不少问题。

2.1.1 未充分反映适用性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在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处可见14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显然中低水平收入者买不起,这就使得经济适用房的有效供给减少,这就显示了部分经济适用房的不适用性。

2.1.2 设计不合理

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造价受到严格的控制,但经济适用房同样应该给居住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房屋面积计算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面积还包括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而且普遍公摊面积占的较大,这样一来,房屋本身的使用面积就过小,同时内部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广大用户的要求。对于设计者来说,应该尽量减少公摊面积,同时要达到功能齐全,舒适度高,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经济适用房的本质目的。

2.1.3 周边设施以及交通发展不配套

政府及开发商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往往会把经济适用房小区建在较为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无形中增加了购房者的交通成本。同时,许多经济适用房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也无形中增加了各种生活成本。

2.1.4 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利润较低,一些开发商便在各个方面设法降低成本,甚至不惜采取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手段,随意降低工艺技术要求,造成严重质量隐患。近年来,被曝光的房屋质量问题,大多都是经济适用房问题,如杭州丁桥辰秀嘉苑[2],上海的13层在建住宅整体倒塌等就是实例。

2.1.5 用户使用成本加大。

房屋维修成本、能源及水资源成本、城市交通成本等成为工薪阶层的重要负担。这些都违背了经济实用发展的初衷,制约了经济适用房的健康发展。经济适用房决策怎样才能达到科学发展要求,其规划设计应从哪些方面体现其经济适用要求,怎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理性增长在经济适用房发展中的运用

经济适用房发展影响众多中低收入家庭,其安全保障、家庭和谐、生活成本、经济增长等都与发展理念密切相关,与决策者所看重的评价指标密切联系。调查显示,居民居住地点选择,重点考虑因素如表1。

可见,经济适用房的周边环境,地段,配套设施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因素。

美国实证研究表明,理性的城市增长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居民住房选择要求。理性的增长模式与城市蔓延模式相比,在满足居民住房要求的同时,对于节省城市建设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理性增长模式发展,城市道路的需求会减少25%,基础设施需求减少15%,学校需求减少5%[3]。下面从理性增长角度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发展问题。(表2)

由此可见,理性增长可深入到经济适用房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小区选址、内部规划、房型设计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提供了可参考的原则。

3 经济适用房可持续性评价指标研究

3.1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AHP方法[4],该方法是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要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4]。该方法的整个过程体现了人们分解-判断-综合的思维特征。经济适用房可持续性的评价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社会,生态,经济等方面,影响因素较多,故选用此方法。

3.2 建立结构模型

本模型的建立是基于理性增长的理论,对经济适用房可持续发展指标作出评价。前文已对理性增长与经济适用房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分析、判断。此时可确定模型的目标层为合理建设经济适用房;准则层分为两层,第一层为基本准则,即环境影响、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第二层为具体的各项指标准则,即生态环境、节能设计、配套设施、房屋质量及生活成本。(图1)

3.3 指标的评价与选择

3.3.1 对同一层次的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两两比较的标度定义见表3),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A,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如表4)

aik·akj=aij——A为一致性矩阵。

3.3.2 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要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

(1)计算各要素相对于上层某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

常用方根法,即:

(2)计算一致性指标C.I.

(3)查找相应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查阅表5)计算一致性比例C.R.

3.3.3 计算各要素对系统目标的合成权重。

(如表4和表5)

由表4可以看出节能设计C2、基础设施C3、生活成本C5,三个要素的重要性最高,可作为经济适用房发展的可持续性指标。在此,仅提供一种算法,具体应用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

4 结论

本文从理性增长角度对经济适用房的可持续性发展指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济适用房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当然,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各要素之间的判断矩阵不同,应有选择地进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地应用计算方法。

对经济适用房来讲,不单纯是建造成本经济,更重要的还在于住户使用成本的节约,在于生态、环境和生活配套条件的适用,在于城市规划、社区建设和建筑设计的经济适用型。在这一点上,借鉴理性增长理念,优化我国经济实用房评价技术和方法,对实现我国经济适用房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理性增长(smart growth)是城市发展的基本理念,经济适用房的理性增长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章结合理性增长理论,构建了经济适用房评价指标,用AHP方法对各要素进行评价,综合判定具体项目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及可持续性。以期为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理性增长,可持续性,评价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City/Coun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ICMA).Getting to Smart Growth:100 Policies for Implementation.[DB/OL],http://www.smartgrowth.org/pdf/gettosg2.pdf,2011-11-18/2011-12-26.

[2]新浪网.杭州市建委昨通报九堡蓝桥名苑、丁桥辰秀嘉苑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情况[DB/OL].http://news.sina.com.cn/c/2009-08-18/060116140028s.shtml,2009-08-18/2011-12-26.

[3]丁成日,孟晓晨.美国城市理性增长理念对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启示[J].城市发展研究,2007,(4).

13.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 篇十三

主 题:单人购买经济适用房

时 间:2009-07-15 22:27:00

我老婆的户口在外地,现在只申请我一个人的面积,请问她需要出哪些证明,还要户口证明、没有单位还要他户口所在地开无单位证明吗?申请表中的配内 容:偶的个人情况也要填写清楚吗,特别是上年收入情况和单位盖章,没单位要

怎么做啊

购房指南今日在线主持人『无忧』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是:经济适用房申请,配偶收入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情况注明,说明是否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以及在其他地址的住房性质,父母是否与其一起生活居住,包括月收入、年收入,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果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以及说明私有房产,或是租住房产的大致情况等。具体您可以咨询单位和街道办。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西安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首先要到西安市西大街234号的西安房产交易大厦或经济适用房销售部领取西安市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以下为您提供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收入情况的四种证明格式:

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与同志属夫妻关系,在我单位享受过(或 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有(或无)房产证,该同志在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该同志月收入元,年收入元。

需说明其它原因

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有个子女,姓名。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

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是(否)长期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

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

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

单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是(否)长期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本人在我单位享受过(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有(或无)房产证,在本市有(或无)其它性质住房。该同志月收入元,年收入元。

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

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以上证明格式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您也可致电经济适用房办公室咨询:87452146。

14.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篇十四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15.经济适用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篇十五

在以市场为基础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中, 人们对住房的满足程度取决于对住房的支付能力, 住房问题的实质即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是现阶段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主要举措, 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情况下, 由政府介入住房市场, 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它对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 自产生以来, 争议颇多, 随着制度的运行, 各方面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第一,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 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立法的滞后, 不仅会使住房保障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

第二, 制度运行中的法律问题。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保障对象的范围过大, 出现偏差;经济适用住房违法骗购现象严重;开发商借经济适用住房变相开发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价偏高, 偏离了中低收入者的能力。

之所以出现以上一系列问题,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 经济适用住房定性不明确;其二, 委托代理建设模式的监督成本过高;其三, 政府与开发商权责不明确;其四, 社会配套机制不健全。由此, 引出了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存废问题, 有部分学者建议废除经济适应房。笔者认为, 这一观点有失偏颇, 目前经济适用房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但不能因噎废食, 动辄取消, 而是应该思途改良, 促进有序有效的发展。

二、香港特区公屋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

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世界各国均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利用香港特区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及配套的补贴分配机制、金融支持制度等。她们的教训与成功经验, 对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香港是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 基本上不会干预房地产市场, 采取所谓“积极不干预政策”, 但是为了解决居民尤其是最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过去50多年来, 香港政府积极参与公营房屋的发展, 为社会上负担不起在私人楼宇居住的低收入人士提供居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完备的法律制度。

香港地区制定了一套相当健全的住房法律体系, 主要有《房屋条例》、《建筑条例》、《业主与租客条例》等, 同时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从而保证了政府实现长远的房屋政策目标。

(二) 政府积极介入, 但各时期干预方式不同。

战后初期, 政府通过投资兴建公共住房 (廉组公屋和居屋) , 以提供实物房屋的方式来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这种状况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 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世纪九十年代末, 香港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 政府逐渐调整住房策略和政策, 逐渐推出作为发展商的角色, 而寻求以更灵活、更有效和更直接财务资助的方法, 取代传统兴建实物公营房屋的资助方式。

(三) 政府、民间及私人机构共同推进住房发展。

住房发展规划的实施不仅有政府部门的主要参与, 还充分调动民间机构、私人发展商等多方面的力量共同致力于房屋问题的解决。香港的政府机构———房屋局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协调者, 负责策划、统筹并监察策略性房屋政策的推行, 贯彻政府的房屋施政方针。政府还成立了香港房屋委员会, 负责推行香港的公营房屋计划, 以实现政府长远房屋策略的目标。

三、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法律建议

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明确国家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中政府、受保障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顺利运行, 从而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宅权得以实现。基于此, 制度应解决的法律问题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职权与职责、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权利义务、保障补贴分配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等。其中, 以保障对象资格认定、补贴分配制度为核心, 以退出制度、配套机制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为重点、难点。

(一)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

我国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各地方性规章制度, 效力层级过低。但是, 实现从指导性而非适用性的部门规章直接上升到法律层级, 条件尚不成熟。目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住房保障组成部分中效力层级最高的, 属于行政规章。因而, 制定行政法规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 较为合理。待时机成熟时, 以法律形式制定《住宅法》, 届时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其中。

(二) 制定补贴分配机制。

在目前个人收入不透明、家庭收入标准难以准确核定的情况下, 由逐利的开发企业完全掌握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权而又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是造成现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失控的主要原因。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调节社会分配的方式之一, 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供应对象, 而让他人得利, 将使社会公平遭到破坏, 因此必须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全过程实行规范运作, 实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

(三)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是动态的, 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水平高于经济收入标准后, 不再属于保障对象时, 就应该退出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否则, 住宅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 地方政府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四) 建立完善的住房金融支持体系。

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有力配合。一方面发达的住房金融能给住房的供应者提供融资保证, 有利于扩大住房供给, 为住房政策的实施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金融政策的支持可以大大提高居民的住房购买力, 有利于启动住房消费, 使居民潜在的住房需要变成实际的市场需求, 缓解低收入与高房价之间的矛盾。因此, 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争端解决机制。

在我国当前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践中, 对争议的产生和解决未予充分的重视, 相关规定也较为欠缺。笔者认为, 应从分析争议的类型入手, 对经济适用住房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进行探讨。

(六) 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从事违法分配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拘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的, 按《刑法》第397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情节严重者则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7条的规定, 以受贿罪或单位受贿罪论处。

摘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现阶段我国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 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将更加突出, 深入研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障各机制的顺利运行, 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 既实际又迫切。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住房补贴

参考文献

[1]包宗华.住宅与房地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

[2]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3]冯长春.中国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政策评析与建设[J].城市规划, 1999.8.

16.经济适用房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 篇十六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造价管理 控制成本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a)-0208-01

所谓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已经列入到国家的计划中,由各个城市的政府组织房地产的开放商或者集资建房的单位进行建造,然后以微小的利润价格面向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具有适用性以及经济性的特点。这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其具体的价格是根据成本来制定的,通常利润都比较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经济适用房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因为经济适用房要求质量高,售价低,所以对投资企业就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为了能更好的满足广大人们的需求,就要有效的控制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造价达到最低。所以,究竟如何控制造价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

1 控制用地费用

这个问题主要是体现在见建筑选址上,我们在一个项目开始规划的时候就要先考虑其地点,因为是住宅,所以要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还要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作为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生地作为建设地,因为如果所选地质上有比较多的建筑物或者覆盖物的话,在征地的时候就要对这些建筑物或者覆盖物有所赔偿,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成本,尤其不能选用耕地。因为我国农民基数比较大,耕地面积本来就比较少,所以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不能选用耕地。在选址的时候还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市政配套条件的问题,要尽量选择距离城市的煤气、供热、供电以及供水等主要管线比较近的地方,否则,会增加小区的基础建设费用。

2 前期费用控制

首先,这个可以借助政府的职能,因为经济适用房本来就是国家提倡的一种低盈利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而提出的,所以我国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的政策,我们在前期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些优惠的政策,把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控制到最低。

其次,对于工程服务性的费用我们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现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可谓是“人多肉少”,我们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有利的市场条件,在选择建设单位的时候采用招标的形式,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压低承包的价格。

3 控制工程费

3.1 设计方面

设计是一个工程的开始,也是控制造价的最关键的一步,在整体规划的时候要合理的安排布局,充分的利用原有的资源,避免大量的改造费用。还要结合附近的管线设置,这样才能减少工作量,同时节约材料,进而降低造价。

3.2 平面布置

现在的小区多是封闭式的,所以外墙也是一个很大的消耗量,我们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外墙的长度,在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加大住宅的进深,这样有利于降低造价。

3.3 结构形式及材料

经济适用房不是奢侈型建筑,所以在材料的选择上要在质量过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价格低廉的种类,这就要求建设人员要尽职尽责,仔细的调查市场。在结构的形式上,目前我们主要选择的还是砖和混凝土结合的形式。

4 基础设施及管理费用

经济适用房也是人们生活的主要场所,所以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建设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一些物美价廉的产品。小区的整体风格就应该以自然、和谐、淡雅为主题,绿化方面选择一些常青的、价位低廉的树木,可以在造型上多一些变换,在照明设计上选择一些功率比较低的又美观的灯饰,这些都可以降低成本。

至于管理费用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开发建设的整体规模。例如,在一个城市当中如果只设立一家机构来管理经济适用房,不仅在标准上可以达到统一,还能控制管理费用。

5 税金以及贷款利息的控制

5.1 税金

现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中,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负主要有以下几种:(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耕地占用税;(3)营业税(包括城市建设的维护税、教育费附加);(4)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至于耕地占用税在很多城市也获得了免征的优惠政策。

5.2 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控制: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在制定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现金的流量表以及贷款的计划的时候,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在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资金的存量,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的总额,缩短贷款的期限,并控制财务费用。

最近,又有一些专家再次提议,设立专门的住房银行,吸纳房改的售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的住房储蓄,推行低利率的政策,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以及居民按揭购房提供方便。

6 利润的控制

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一方面实行减免税费以及划拨土地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承包出去,这个项目承包给建造单位,建造单位就一定要有利可图,所以,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建造单位都是盈利性单位,对于这种规定了静态利润的工程根本就没有过高的积极性,更不要说主动去控制成本了。

参考一下经济比较发达的新加坡或者香港,他们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统管福利房的运作。这种方式效果比较理想,因为首先,经济适用房就是由政府提出来的,所以由政府的机构贯彻实施,应该比较直接,而且由政府组织建设,也降低了建设的费用,进而降低了成本造价,我们也可以参照这种形式。

7 结语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设立的,那么就要竭尽所能的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所以我们要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降低售价,使人们得到真正的实惠。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造价管理是控制房价的关键。这个成本的控制包括很多方面,从选地、到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全过程都不能有一点疏漏,要充分的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一步都以节约成本为中心,使经济适用房发挥出其最优功能。

参考文献

[1]黄勇.营造家园的蓝色行动,决策咨询,1994(08).

[2]邬翊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探讨,中国土地科学二十年—— 庆祝中国土地学会成立二十周年论文集,2000.

[3]苑玉林,张丽.剖析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建设工程理论与实践(第二辑),2005.

[4]李学芬.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改革报,2000.

[5]李明.经济适用房价格研究,四川大学,2006.

[6]王永成.经济适用房成本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17.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篇十七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2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房屋销(预)售许可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_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 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______________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付款______________。

第四次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7) 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

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 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__________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__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_页,一式 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房屋预(销)售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配套设施费用明晰

附件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8.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篇十八

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结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情况,修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漏。

第七条(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八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认定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九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对象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条(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分批组织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三条(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对象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对象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并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在以上工作中,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第十四条(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六条(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对象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限制重复申请)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

第二十条(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1年。

(二)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申请时尚未迁回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或者申请时已迁回的退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三)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四)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五)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3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六)离婚单身申请人士户口迁入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七)申请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 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的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请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外省市在沪毕业人员的申请规定)

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提出申请的规定)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列入区(县)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未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二)自签订选房确认书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选房结果有效,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剩余人员中选择确定买受人和同住人。

(三)自提出申请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申请对象全部减少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申请对象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发布登录公告、发送选房通知书以及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等之前核查申请对象人员的情况,对于发生人员减少的申请对象,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对象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三十一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的申请户,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排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摇号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选房意愿表达).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申请户的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

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一)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选房,排序在前的申请户在公布的房源中优先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七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等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一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第四十二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四十三条(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申请对象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五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申请对象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规定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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