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精选4篇)
1.甘肃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篇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
3.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
6.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竣工验收程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或材料补正文书;
3.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
验收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业主。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3.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4.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
5.安全专篇以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批复文件(一式五份);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安全管理机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资料;
9.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五份);
10.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六、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事项时不收取费用。
2.甘肃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篇二
颁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502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3.甘肃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篇三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经坪子煤矿申请,2011年7月5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进行了竣工验收。
坪子煤矿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新建矿井,其《开采方案设计(变更)》、《安全专篇(变更)》已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斜井开拓,中央并列式通风,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现开采水平标高为+1400m。矿区范围内有M60、M80、M81三层煤可采,目前准采M60煤层。经鉴定:M60、M80、M81煤层在标高+1400m以上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M60、M80、M81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性。2010年瓦斯鉴定结果为高瓦斯。2011年3月15日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以“毕地工能复[2011]22号”文件批准该矿联合试运转。验收时,井下布置有1601首采工作面、1602回风巷和16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根据矿井的开拓设计,矿井设计三个采区开采,现以水平标高+1400m及F正断层为界划分采区:F正断层以东、+1400m水平以上为一采区;F正断层以东、+1400m水平以下为二采区;F正断层以西为三采区。矿井三条井筒一直掘到第一水平+1400标高作井底水仓,回采工作面布置于三条井筒两侧。回采工作面交替布置于矿井三条井筒两侧M60号煤层内。开采顺序: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采用走向长壁采煤。采区内按可采煤层标高,从上至下划分为区段,区段内为下行式开采。
该矿井可采煤层共三层,分别为M60号、M80、M81煤层,其中M60号层和M80号煤矿间距平均为28米,该矿井只采M60煤层。
2010年5月贵州省鑫诚科技有限公司对坪子煤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坪子煤矿危险程度为B类,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坪子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共计33项单位工程,竣工33项,竣工率10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竣工率达质量认证要求。2010年11月,煤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书》,结论为:“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煤共有33项单位工程,认证了33项单位工程,审核认证率100%,合格率100%,单项工程得分65.45分,同意交付使用。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布置三条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主斜井、副斜井在地面+1596.3m标高均布置在M80煤层底板岩石中,坡度分别以22°、25°,方位均按159°开拓至+1400水平,主、副斜井在+1400水平联通。回风斜井在地面+1597m标高按方位159°、倾角15°掘进至325米时先揭露M60煤层顶板,接着按方位159°、倾角35°掘进32m进入M60煤层底板后,又以倾角25°掘进211m至+1400水平与主、副斜井形成通风系统。在+1400井底车场按设计要求断面布置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及主、副水仓等。
验收时,矿井在M60煤层内布置1601首采工作面。该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该矿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井出口安设了2台FBCDZ—№-14型号轴流式对旋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配套电机功2×45kW。2011年4月8日进行了反风演习,反风风量为985m/min,反风率60%。回风斜井地面出口处安设有防爆门。各采掘工作面及用风地点瓦斯正常,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601首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1602运输巷、1602回风巷掘进使用FBD№5.6/2×11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供风,掘进工作面供电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坪子煤矿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地面安装了4台瓦斯抽放泵,其中,二台2BEA-303(配套电机功率分别为75KW),另二台2BEA-253型(配套电机功率分别为45KW),高、低负压水环式真空瓦斯抽放泵,验收时有1台高负压和1台低负压抽放泵在运转。
该矿建立了消防、粉尘灾害防治系统,地面瓦斯抽放泵站高位水池作为消防防尘水池,容量250m。消防、防尘供水管路共用,以静压方式向井下供水。
主斜井、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巷、煤仓等转载点均设有喷雾降尘装置,并按规定安设了净化水幕。井下采取了粉尘监测、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该矿制定了矿井防尘管理制度,配备了防尘测尘人员和仪器设备。
根据2011年1月湖北煤炭地质勘察院编制的《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是以大气降水为主要水源,以裂隙充水为主,水文地质简单-中等类型。小煤窑整改前,33矿区地段村民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即难以完全查清小窑的分布范围。
3小窑积水是矿井充水的主要因素,预计矿区小窑积水量3140m。
矿井在+1400m井底车场设有水泵房,并配套建有主、副水仓,主水仓容量355m,副水仓容量252m,水仓总容量为607m。在泵房内安设MD85-45×6离心式水泵3台,单台排水能力80m/h,沿主斜井布置二趟φ150×5mm焊接钢管排至井口地面污水处理站。
井筒、井田边界、小窑采空区等均按规定留设了煤(岩)柱。矿井设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有专职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较为齐全,编制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防治水计划及雨季“三防”措施,正常开展探放水工作。配备TXU-150型探放水钻机6台、ZDY1200S型探放水钻机1台,满足探放水工作要求。
矿井现有供电电源一回路连接至百纳变电所10KV线路,另一回路连接至百纳变电所10KV线路不同母线端,采用LGJ-95架空线路,一回路工作,另一回路带电备用。矿井供电实现了10kv高压入井,沿副斜井铺设了2趟高压电缆至+1400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安设四台移动变电站供电,按设计在井下+1400中央变电所安装了10kv高压配电装置和660V低压配电系统,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真空开关,其保护装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确保供电系统可靠、稳定运行。
副斜井提升设备选用JKB-2.5×1.7P型矿用单滚筒提升绞车,电机功率280KW,在井筒内分别安装有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
主斜井选用DTL80-2×160型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煤炭运输任务,电机功率为2×160kw,运输能力200t/h。
334 该矿安装有KJ-90N型升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共设置4个监控分站,安设各类传感器49个。
坪子煤矿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煤矿配有矿山辅助救护队,配备了救护装备。坪子煤矿地面设有医疗保健室,按规定与本矿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金、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
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山辅助救护队未经专业培训,且设备配备不足,缺氧气呼吸器等;未按要求在井口设置保健站。
2、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总回风CO频繁超限,浓度150ppmm,未对超限原因井下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
3、井下传感器设置不全,无水位、水泵开停、局部通风机开停、总回风井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等。
4、副斜井与回风斜井之间的+1550联络巷堆放材料;没有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行人通道正向风门关闭不严;回风井防爆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地面进入回风井的轨道未拆除;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卧室。
5、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主要供电回路引自洗煤厂动力变压器,备用回路和空压机引自同一断路器。
6、空压机储气罐直接摆放在露天。
7、高压入井电缆在副井口直接放置在轨道旁,地面电缆吊挂不规范,配电房未铺设胶垫。
8、副斜井绞车提升未挂牌公布最大提升量;各巷道片口未设置 5 报警装置。
9、井下主要巷道均未设置照明装置。
10、轨道人车未经检测。
11、矿用图纸与井下实际不符。
12、水仓与井底车场连接出口密闭墙不完好;水仓采用4吋吸水管与6吋应急排水管配合使用。
13、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牌板内容不全,无钻孔示意图,探放水钻孔布置不符合要求;未对采空区、老巷、小窑积水情况作详查,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迎头无局部防突预测孔。
14、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扇通风机未安设在全负压进风巷内。
15、隔爆水袋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16、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灭火器材不足。
17、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操作工。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7月12日对该矿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问题复查合格。
4.甘肃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篇四
二、提供试生产方案
三、报告附图
(1)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2)建设项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点布置图(竣工图)(3)建设项目接地平面图(竣工图)(4)建设项目爆炸区域划分图(竣工图)(5)建设项目消防系统图(竣工图)(6)建设项目设备布置图(竣工图)(7)建设项目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竣工图)
四、报告附件(1)项目备案通知书(2)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3)安全条件审查意见(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6)试生产安全检查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的)(1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13)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单位资质证书。(14)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15)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1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7)质监站意见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19)项目监理报告
(20)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21)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22)特种设备检测报告(23)压力容器登记证
(24)建设项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25)建设项目所涉及安全阀、压力表检测报告(26)建设压力管道检验报告(27)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28)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2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清单。(30)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31)建设单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3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参加培训的说明
(3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34)建设项目涉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试成绩表。(37)工伤保险缴纳证明。(38)安全生产投入明细表。
(39)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情况说明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4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安监部门案备案登记表(修订后的)。
(41)建设项目试生产总结。(4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3)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44)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毒物检测报告(45)重大危险源备案(修订后的)
五、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不一致,要提供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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