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精选8篇)
1.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一
探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探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作者
戚莹
内容提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
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
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代理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
2.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二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 (加权) 资产率, 是指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 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它是衡量银行经营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 是维持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各个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目的是为了检测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资本充足率口径的不同, 可以划分为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等。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 (BIS) 下属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城市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巴塞尔协议》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金融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 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银行业的整体风险不断增大, 不稳定性增强。同时, 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金融集团化和混业经营, 使得银行业务逐渐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 巴塞尔资本协议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不断的更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继出台, 从巴塞尔协议I到巴塞尔协议Ⅱ, 再到当前的巴塞尔协议III, 体现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循环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不仅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本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有效参照, 同时也为各个商业银行提供了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巴塞尔委员会交流和讨论后制定的一系列监管框架,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影响深刻。2009年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而言, 就不再仅仅只是理论借鉴意义, 我国必须切实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履行巴塞尔协议中的相关承诺。2010年9月12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 与会的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随着这些针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付诸实施, 将对全球金融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合作的成果, 巴塞尔协议III反映了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业监管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 巴塞尔协议III在银行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资产质量以及流动性指标等方面都大幅度地提升了监管要求。同时, 巴塞尔协议III将一系列宏观上的审慎工具引入资本框架, 缓释顺周期性, 解决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性以及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III通过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 目的是实现全球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和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比较稳定。但是今年以来, 我国经济增速回落, 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银行业的风险可能加大,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可能进一步强化。2012年6月8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 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 这体现了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目前金融审慎监管的要求。
就未来而言, 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进一步严格, 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缺口。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规定, 到2015年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要求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 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留存缓冲资金”, 其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同时, 巴塞尔协议III还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储备, 以有效防范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大幅度地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 尤其是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将普通股权益作为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仍然在数值上保持8%不变, 但是由于增加了资本留存缓冲资金和逆周期缓冲储备, 比率要求分别为2.5%和0-2.5%。则实际总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0.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 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更高达7%, 过高的资本充足率, 将使我国银行在未来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
来源: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整理
鉴于针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要求进一步严格, 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业务发展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与国外的跨国银行相比, 我国国内的银行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利润来源主要依靠信贷收入, 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据大多数银行总利润的75%以上, 这种过渡依赖存贷差的盈利模式, 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规模对资本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国外跨国银行。而巴塞尔协议III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后, 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受到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同时, 由于我国银行业现有的金融业务结构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过来, 在留出更多的资本拨备以避免潜在的损失前提下, 商业银行能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就会相对减少。基于此, 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政策建议
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后, 为加强国际间银行业风险监管而出台的协议, 毫无疑问, 它对我国监管当局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2012年6月8日, 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试行) 》,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并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试行)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 要求各个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并将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 督促银行制定阶段性的达标规划和落实具体计划, 以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试行) 》的顺利实施。
首先, 商业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 在商业银行系统内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机制, 逐步在商业银行系统内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在技术上, 要采用现代金融技术和方法, 实施高级计量法, 加强金融数据体系建设, 科学合理的对资本需求量进行统计分析, 为提取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准备提供有效依据。在此基础上, 尽量减少加权风险资产, 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从根本上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有效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大力推进金融业务创新, 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的中间业务, 提高自身盈利能力。中间业务由于较少运用银行的资金, 一般不会受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相比, 还具有成本低、收益高和风险相对较低等多方面的优势。同时, 商业银行在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水平后, 可以依靠银行内部融资手段来提高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 银监会积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利润留存比例, 来扩大内源性资本扩充, 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再次, 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资本市场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通过探索发行次级债、优先股或创新二级资本市场工具等金融手段, 来扩充有效资本, 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 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 长期次级债工具灵活快捷, 能够迅速为商业银行提供过渡性资本。我国从2003年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充实银行资本, 先后有十多家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来补充资本金。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中核心资本所占比例偏大, 附属资本比例相对不足, 因此, 发行次级债将有很大的空间。
最后, 商业银行也可以尝试开展银行资产证券化 (ABS) 业务。通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 主动灵活地调整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和数量, 实现减少加权风险资产的目的。银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资产风险权重, 减少不良资产对资本的侵蚀, 盘活不良资产,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损失, 增强盈利能力, 改善商业银行收入和资本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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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彰.“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真的没影响吗[J].银行家, 2010 (10) .
[5]庄少文.深发展A资本充足率计划增至10%[N].证券日报, 2009-3-2.
3.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三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國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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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会计论文参考 篇四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5.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五
当前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情况表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业经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重点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从微观角度联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的构想。
一、巴塞尔新协议有关内控理念介绍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被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内部评级法、内部控制框架原则等理念对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意义。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引入
新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其中的风险包括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或错误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银行的各类业务风险都可以归结为以上三类风险。
我国一些银行把风险管理狭义地理解为授信或部分业务的授权管理,不少银行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总体研究和控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
(二)内部评级法(IRB)的实践意义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须将其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以下五个大的信用风险资产类别:公司、主权、银行、零售、股权。对每一风险资产类别,银行自行测算其违约率 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值EAD等风险要素。然后,利用新协议规定的基准风险权重BWR函数,计算出各类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再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各类资产的加权风险资产,以及银行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求出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的实践意义在于如何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进行贷款管理,监管当局的五级分类内容简单,易于操作,然而欠缺之处在于过多依赖主观判断、重贷后检查而轻贷前分析、属于粗线条分类、非整个银行的信贷风险敞口、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两类不同性质风险等。而内部评级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的大方向,值得我们学习参考。
(三)内部控制框架的借鉴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9月正式发布了内部控制框架,规定银行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是:管理层监督和控制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及职责分离、信息与沟通、监督评审活动与纠正缺陷。并提出了基于以上五要素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十三条原则。
巴塞尔协议关于内部控制框架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一,巴塞尔委员会把内控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在信息性目标中还把管理信息包括进来,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将管理层监督纳入内控框架,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组织中的所有各级人员都必须参加内控过程,对内控产生影响。明确了董事会对建立和维护内控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最终负责。第三,对内控要素的描述更明确,在风险评估方面将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评估并举;在控制活动方面又突出了职责分离的重要性;还特别对信息与交流作了更多的解释;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内控的检查和评价,把它作为内控的另一不可忽视的内容。第四,特别提出对于内控缺陷的及时报告和纠正。COSO认为,错误的纠正行动不应属于内控活动,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却将其列为内控的范围。因为纠正错误已成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现状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该指引的指导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机制、扁平化管理等措施努力探索和构建科学的内控模式,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内控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笔者通过2004年某国有银行分行内控现状的调查,发现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控五要素方面存在缺陷。
(一)控制环境方面
1.内控意识欠缺。部分行为寻求较好的经营规模指标,重业务发展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效益,在业务发展中缺乏必要的审慎性,增大了风险防范成本。
2.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一些新业务品种、新投产系统或原有系统升级后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以及无章可循的现象。
(二)风险评估方面
1.风险评估的方法简单。如,在贷款管理中,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能力评估以及发展的前景预测时,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主观性占了很大成分,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没有具体分析和审查,忽略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未得到合理的控制。
2.风险未得到全面识别。目前的风险识别大部分是针对信贷业务而设计的,主要识别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他风险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且个别行在办理零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时,只注重资料表面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不实收入证明、虚假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未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核。
(三)控制活动方面
1.风险处理手段不合理。如,部分行在出现不良资产时,不是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去处理风险,而是通过“借新还旧”、“调整五级分类”等方法,掩盖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资产风险状况未得到如实反映,风险没有得到切实的控制。
2.部分操作管理制度未得到较好的遵循。从内部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行由于管理弱化和操作上的不规范,内控制度在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上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未达到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目标。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1.文件信息传递不到位、不及时,影响了制度执行和业务的开展。调查情况表明,部分业务文件发送后,不同层次人员对同一业务的风险状况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造成文件下发的最初阶段实际操作与有关制度规定相脱节。
2.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支行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和反馈不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是造成目前分行部分业务环节出现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银行承兑汇票、光票托收、公司柜面等业务由于多部门共同操作管理造成职责不清,从而造成支行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解决,难以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一方面,是职能部门的检查督导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职能部门对辖属机构的检查力度不够,对个别业务品种的检查不到位,导致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致使风险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另一方面,是基层机构的整改力度和深度不够。少数行在整改中,仅就检查例举的现象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未对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以致同样的问题在屡次检查中依然存在。
三、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扁平化改革的误区
西方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了“大分行、大部门、小支行”的管理结构,实行了扁平化管理。近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设立业务中心的方式上收支行业务审批的权限,达到部分业务和人员集中分行操作的目的。
扁平化必须以合理的专业分工为前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矩阵型管理体制下,后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情况较为严重,出现职责分工的误区。以某分行为例,该行个人金融部关于零售贷款下设三个科室:前台零售贷款科、中台零售贷款中心、后台风险管理科,这三个科室的职能分工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三个部门的职能存在明显的交叉关系,表面上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流程管理模式设置了三个科室,但三个科室的职责在前、后台管理的职能上存在一些重复,三个科室对支行贷前工作均有指导职责,对支行的贷后工作也都参与指导,口径尺度不统一,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将属于贷款审计性质的零售贷款贷后检查职能,归在风险管理科,不符合独立审计原则,应由贷款部门以外的审计部门承担该项职责;第三,贷款中心既是业务处理部门,承担着尽职调查和放款等职责,又是职能部门,负责正常、关注类贷款的催收和律师风险代理管理,对于该科室的有效管理存在一定障碍。
(二)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困境
按照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分、支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正由原来以产品或客户为导向,向职责分工为主的流程控制方向改革,特别是支行的机构设置基本采取了前、中、后台科室分离管理的模式,但在领导职责分工上未贯彻职责分离原则,造成前中后台实际由一位行长负责的困境。如某支行下设行长办公室、营业部、业务发展部、业务管理部、财会部“一室四部”,营业部和业务发展部为前台,负责对零售、公司客户的服务和营销,业务管理部和财会部为中后台,负责对前台经办业务的复核、尽职调查、审批、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但较多情况下,业务发展部和业务管理部是由一位行长分管。也就是说,一笔贷款从营销、审批到放款虽然由不同部门在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但最终还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这可能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整合中所共有的困惑,还有待于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想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际,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业务稳健发展,就必须在改革中学习和借鉴先进内控理念,由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层监管入手,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离的组织结构,科学地建立内控防线。
(一)培育稳健的内部控制文化
1.通过改制,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
2.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另外,根据每个人员的品德和业务能力,结合不同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分配不同岗位,对于要害岗位,要进行人员挑选,通过岗位轮换制度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3.大力提倡和营造一种“控制文化”。一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促进在道德和完整性方面的高标准,并在机构中建立一种文化,向各级人员强调和说明内控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中的所有员工都需要理解他们在内控程序中的作用,并在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的内控系统的一项实质性内容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控制文化。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现状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该指引的指导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客户经理制、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机制、扁平化管理等措施努力探索和构建科学的内控模式,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内控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笔者通过2004年某国有银行分行内控现状的调查,发现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内控五要素方面存在缺陷。
(一)控制环境方面
1.内控意识欠缺。部分行为寻求较好的经营规模指标,重业务发展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效益,在业务发展中缺乏必要的审慎性,增大了风险防范成本。
2.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一些新业务品种、新投产系统或原有系统升级后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以及无章可循的现象。
(二)风险评估方面
1.风险评估的方法简单。如,在贷款管理中,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能力评估以及发展的前景预测时,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主观性占了很大成分,难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没有具体分析和审查,忽略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未得到合理的控制。
2.风险未得到全面识别。目前的风险识别大部分是针对信贷业务而设计的,主要识别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他风险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且个别行在办理零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时,只注重资料表面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不实收入证明、虚假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未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核。
(三)控制活动方面
1.风险处理手段不合理。如,部分行在出现不良资产时,不是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去处理风险,而是通过“借新还旧”、“调整五级分类”等方法,掩盖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资产风险状况未得到如实反映,风险没有得到切实的控制。
2.部分操作管理制度未得到较好的遵循。从内部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行由于管理弱化和操作上的不规范,内控制度在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上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内控制度未达到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目标。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1.文件信息传递不到位、不及时,影响了制度执行和业务的开展。调查情况表明,部分业务文件发送后,不同层次人员对同一业务的风险状况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造成文件下发的最初阶段实际操作与有关制度规定相脱节。
2.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支行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和反馈不够。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是造成目前分行部分业务环节出现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银行承兑汇票、光票托收、公司柜面等业务由于多部门共同操作管理造成职责不清,从而造成支行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解决,难以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一方面,是职能部门的检查督导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职能部门对辖属机构的检查力度不够,对个别业务品种的检查不到位,导致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致使风险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处理。另一方面,是基层机构的整改力度和深度不够。少数行在整改中,仅就检查例举的现象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未对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以致同样的问题在屡次检查中依然存在。
三、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扁平化改革的误区 西方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了“大分行、大部门、小支行”的管理结构,实行了扁平化管理。近年来,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设立业务中心的方式上收支行业务审批的权限,达到部分业务和人员集中分行操作的目的。
扁平化必须以合理的专业分工为前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矩阵型管理体制下,后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情况较为严重,出现职责分工的误区。以某分行为例,该行个人金融部关于零售贷款下设三个科室:前台零售贷款科、中台零售贷款中心、后台风险管理科,这三个科室的职能分工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三个部门的职能存在明显的交叉关系,表面上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流程管理模式设置了三个科室,但三个科室的职责在前、后台管理的职能上存在一些重复,三个科室对支行贷前工作均有指导职责,对支行的贷后工作也都参与指导,口径尺度不统一,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将属于贷款审计性质的零售贷款贷后检查职能,归在风险管理科,不符合独立审计原则,应由贷款部门以外的审计部门承担该项职责;第三,贷款中心既是业务处理部门,承担着尽职调查和放款等职责,又是职能部门,负责正常、关注类贷款的催收和律师风险代理管理,对于该科室的有效管理存在一定障碍。
(二)前中后台分离管理的困境
按照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分、支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正由原来以产品或客户为导向,向职责分工为主的流程控制方向改革,特别是支行的机构设置基本采取了前、中、后台科室分离管理的模式,但在领导职责分工上未贯彻职责分离原则,造成前中后台实际由一位行长负责的困境。如某支行下设行长办公室、营业部、业务发展部、业务管理部、财会部“一室四部”,营业部和业务发展部为前台,负责对零售、公司客户的服务和营销,业务管理部和财会部为中后台,负责对前台经办业务的复核、尽职调查、审批、账务处理和监督检查。但较多情况下,业务发展部和业务管理部是由一位行长分管。也就是说,一笔贷款从营销、审批到放款虽然由不同部门在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但最终还是由一个人说了算。这可能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整合中所共有的困惑,还有待于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想
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际,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其业务稳健发展,就必须在改革中学习和借鉴先进内控理念,由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层监管入手,强化内控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离的组织结构,科学地建立内控防线。
(一)培育稳健的内部控制文化
1.通过改制,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
2.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另外,根据每个人员的品德和业务能力,结合不同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分配不同岗位,对于要害岗位,要进行人员挑选,通过岗位轮换制度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6.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书 篇六
项目资本金缴存企业(甲方): 法人代表:
承办银行(乙方): 负责人:
住建局(丙方): 负责人: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 的有关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就 公司开发建设 项目的资本金监管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依据,对 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二、公司
项目地址:
项目建设规模占地 公顷;
规划建筑面积 ㎡;总投资额 万元,其中 期总投资额 万元;
合同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公司开发建设项目 期资本金不低于该项目 期总投资额的,即 万元。
四、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将其开发建设项目 的资本金 万元足额存储到承办银行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
五、承办银行是甲方指定的承办银行。
承办银行依据市住建局,按照市住建局出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开设项目资本金专用账户,收储足额项目资本金。按照市住建局出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回执,作为向市住建局申报施工许可证要件内容之一。
六、项目资本金开户承办银行,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开户承办银行违反市住建局 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缴存证明或支付证明,市住建局有权要求承办银行主管部门责令开户行追缴回资本金。造成后果的由开户行承担责任,市住建局将另行指定承办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有权终止该承办银行专用账户收储权。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协议,未按市住建局 的有关要求缴存项目资本金或擅自挪用、抽逃项目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将不予或暂缓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协议一式叁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开户承办银行,市住建局各执一份,其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法 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
7.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 全称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首次发布于2004年。新资本协议是在过去10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的竞争规则———旧巴塞尔协议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控范围由单一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 并提出“三个支柱” (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信息披露) 。其中, 最低资本规定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资本 (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充足率不低于8%。
具体而言, 新协议是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市场纪律。《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中都涉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一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 其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领域, 即在确定信用风险时对资产证券化有特别的规定要求。第二大支柱即监管审查, 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查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大支柱即市场纪律, 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本身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重大缺陷。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单一方法, 并没有区分初级证券化与再证券化的不同风险状况。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 同时也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正逐步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改进。本轮危机中, 虽然中国银行体系经受住了考验, 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但并不表明中国银行监管臻于完善。我们应该通过这次新协议的出台, 对中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 并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和良好做法, 这对于提升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银行体系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全球一致呼吁加大对金融体系的监管。2009年4月2日, G20伦敦峰会发表正式公报, 表示将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2009年9月底, 在G20匹兹堡峰会上, 与会各国领导人发表倡议, 在2010年前引入新的资本规则, 并在2012年前施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
2010年7月21日, 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该法案, 美国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际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 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对提供各类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法案还要求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并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2010年7月26日,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 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 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 以控制风险。
2010年9月7日, 欧盟成员国财长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根据该法案, 欧盟将新设立4个机构, 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加强整个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打破成员国各自为政的现行监管格局, 建立起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其中, 在微观层面上, 欧盟将新设3个监管局, 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在宏观层面上, 欧盟将设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 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2010年9月12日, 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历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 最终达成一致。该改革方案与全球流动性标准将会提交给将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 形成最终方案, 通过后将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及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通指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的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延续了旧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思路, 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作为三大核心内容, 俗称“三大支柱”。
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
一级资本方面, 修改后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纳入一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应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 新标准中将鼓励赎回的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从一级资本中剔除, 少数股权也不被允许包含在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权收益中。另外, 有效的权益资本必须占一级资本的大部分, 股权溢价只有在其对应的股权列入一级资本时才能作为一级资本, 优先股的股价溢价也作为一级资本。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 协议规定, 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 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 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 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2013年第5期中旬刊 (总第516期) 时代Times过渡期安排方面,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协议规定, 新的全球银行杠杆比率标准为3%, 该比率标准将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测试。同时还规定, 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 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 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 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实施。
(一) 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金充足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在新框架中, 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新协议改变了在旧协议里对所有企业, 无论信用如何信用资产风险权重均为100%, 资本金充足率都为8%的资本金要求。认可银行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可以采用不同信用资产风险计量标准, 以贷款人的信用评级作为计算资产风险权重以及确定资本金充足率的依据, 从而把资本金充足率原则和风险联系得更紧密。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 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 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二) 监督检查
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要的资本,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 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新协议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 同时也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 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 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 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 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 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 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 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 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 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三) 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新协议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大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一般银行每半年披露一次信息。新协议规范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定量信息, 银行应公开披露和信用风险有关的信息, 并依据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分类披露, 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信用资产也要揭示;要披露银行所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范式和使用效果;对于有违约可能贷款的还贷期限, 银行计提资本金是否足以支付违约时核销坏账的信用损失准备的资讯也要予以披露。而定性信息则包括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工作程序和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此外新协议对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法评级的银行, 分别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建议, 采用标准法的银行, 应披露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 或采用外部信息作为确定信用风险权数的信息名称, 如果借用多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则每家机构的评级结果都要公布。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中, 银行根据自身数据测算贷款的违约率, 而其他参数由监管机构按照协议规则确定。
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2010年9月份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 对银行的资本质量、流动性指标、杠杆率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据银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 通过对78家金融机构进行测算, 初步统计结果显示, 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 我国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都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但长期来看, 还是会对国内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融资模式产生影响, 银行体系会面临一定的外源性融资压力, 它的实施毫无疑问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诸多益处。然而, 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 新协议框架设计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准的。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银行业来说, 由于正处于一个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的外部环境和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的内部环境中, 新协议所需的机制的完善、风险数据库的建立、软件的开发和人才的培养等, 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达到的。因此,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 如何实施新协议的规定, 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非常艰巨的挑战。该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或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
鉴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 无论经济建设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 对信贷需求还是相当旺盛的。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 信贷资产高增长将成为常态。因此, 从资本补充、风险覆盖, 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 到对重要金融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 带给中国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新的巴塞尔协议对对表外业务资本及风险拨备的要求, 实际上对欧美银行的约束更大。从中外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比较来看, 国内不少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占70%或80%, 而美国的银行只占40%至50%。由于表外业务非利差收入业务已占很大比重, 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欧美银行的影响较大。可对中国银行业来说, 这方面的业务做得还不是很多, 即使加强了对资本的要求, 与欧美银行比较起来, 还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从近期来看, 巴塞尔委员会新的资本监管方案, 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中国银行业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国际银行业的水平。按照《巴塞尔协议III》, 一些银行业务资本要求可能会增加到3至4倍。由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较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不大。根据巴塞尔新协议, 到2015年1月, 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至7%。例如, 按照工商银行2010年中期的报表, 资本充足率是11.34%, 其中核心的一级资本为9.41%;招商银行中报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6%和8.05%, 中国银行业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国际银行业的水平。五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1%左右, 其中核心资本充足为9%以上。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目前, 中国的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 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 在全球范围内, 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特别是对他们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 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来自市场压力。
(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新协议更强化风险监管。过去十几年, 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快速发展已经使得1988年的资本协议明显过时, 特别是对国际化大银行。另外, 众多的金融创新常常被用来规避资本协议的规则, 与老资本协议相比, 新资本协议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 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 供各国选择。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决策自主权时, 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实施新协议的难度很大, 具体来说主要面临的困难有如下几方面:
1. 银行监管机制不灵活。
新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特别强调了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因为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所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时, 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区别对待, 避免整齐划一。而在我国是对各个银行的监管标准都是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 这种整齐划一的一刀切标准固然有利于监管当局把握控制, 减少其工作量。但2013年第5期中旬刊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这种统一的标准却给不同特点的银行造成事实 (上总的第不5公1平6, 不期利) 于鼓励银行业的发展。
2. 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
新协议综合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并提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管理。而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 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而事实上,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 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 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 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操作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
3. 银行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落后。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已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 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 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 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 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 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4. 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 监管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尚不健全, 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 造成不少监管漏洞, 银行能够借助宽松的监管环境或利用不同类型的机构的监管差异来获取利益, 即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约束的影响
我国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低, 风险评估的制度尚未完善以及会计信息不完备、不真实等因素, 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远远不能达到新协议的要求。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我国银行业中垦待解决的薄弱环节, 具体表现在:
1. 缺乏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约束。
目前我国只有针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 而对非上市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我国并没有制定强制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经营管理者和市场参与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这样会削弱市场约束力, 加大道德风险。
2. 信息披露质量差, 披露内容少。
在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中, 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而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 就会发现:第一, 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 在报表注释中就再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第二, 市场风险。关于市场风险权重、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第三, 利率风险。这是新协议中特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等, 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等均为利率风险的披露对象。而对上市银行的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 仅够新巴塞尔要求的“底线”;第四, 信用风险。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 (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方面) 、信用风险敞口计量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 信息披露技术落后。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 在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操作上也不规范。信息技术的落后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不真实性和不及时性有着客观上的联系。
(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宏观金融的影响
鉴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 所以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 对于信贷需求还是相当旺盛的。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 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 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度和一致性有助于克服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 防范过度追求利润导致风险的加大, 因此, 新协议的实施将增加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但是, 这也意味着银行业将面临严格的资本环境。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 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 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 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 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 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 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显然, 在银行稳健和经济效率上, 巴塞尔委员会更多考虑的是银行业的稳健, 而较少考虑银行资本金提高对经济增长潜在的冲击作用。
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对策建议
在新协议出台后, 我们应充分了解资本金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重要性, 不论是金融监管当局, 还是商业银行, 都应该加大对资本的监管, 保证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能在长期内符合监管标准。因此,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提出以下提升我国银行业资本要求的建议:
(一) 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 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 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坚持在“总量控制、风险可控、结构合理”的原则下, 制订银行再融资计划。合理规划自身资本结构, 选择适当的融资工具, 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 降低融资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 使商业银行既可以筹集到支持业务发展的资金, 又尽力弱化再融资对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为了保证资本金充足,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 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 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为了增加资本规划的前瞻性和长效性, 商业银行应通过压力测试检验不利条件下资本损耗和资产弱点, 评估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筹资渠道, 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二)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经济周期转换时银行体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 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 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 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 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 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主要目标不是调节短期信贷运行, 而是在资本监管制度中嵌入逆周期因子, 平滑信贷供给的长期波动, 维护银行体系长期信贷供给能力, 从而降低经济周期性波动幅度。
(三) 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 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 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 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 提高银行定价能力, 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 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 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 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 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资产结构方面, 须由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结构转变, 为此, 国内商业银行要在总资产中逐步降低信贷资产的比重, 适当提高对投融资的比重;在信贷资产中, 应适当降低对公贷款比重, 逐步提高个人贷款比重;在行业信贷投向上, 应逐步降低传统行业的信贷资产比重, 不断提高对朝阳行业的贷款比重。负债结构方面, 要弱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型负债, 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为此,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金融债, 提高主动负债的比重, 以增强商业银行对负债的整体调控能力。
(四) 强化资本集约使用和风险收益均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几乎将全面地影响我国的整个银行业。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各家银行在资本总量、资产规模、业务特点、风险计量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 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在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和表外业务发展等诸多方面都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影响,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 我国银行业应强化资本集约使用和风险收益均衡意识, 加快经营转型步伐。一方面, 保持利润稳定增长, 保持合理现金分红比例, 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 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创新资本工具, 稳定补充资本的内、外部来源;另一方面, 把握好各类业务资本占用的规律和特点,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进一步节约资本占用。此外, 还应当拓展表外业务, 提高驾驭高杠杆率水平的能力。
总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 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 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 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 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 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 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 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 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摘要: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 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将提高资本的质量、扩大风险覆盖面, 并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式克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别是2013年中国银行业将实施新监管标准, 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这将使中国银行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 银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下降, 对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着重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形成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金融监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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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银行新资本协议 篇八
关键词:资本监管改革、商业银行、政策建议
2010 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11月12日经G20首尔峰会审议通过,即《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一代全球銀行业监管框架。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纵观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进程,尽管监管框架都有所调整,但是,资本监管始终处于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不论是1988年第一代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是第二代协议中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此次,第三代协议又对全球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作为金融危机后的直接产物,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银行资本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有着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仍然面临倒闭风险,暴露出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成为了第三代协议最突出的任务。下面,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改革:
1、完善资本定义。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级资本均应是能够在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并且取消了二级资本的子类和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对于股份公司制的银行,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应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对普通股设立了监管措施。而所有二级资本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包括: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原始期限至少5年。
2、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3、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4、逆周期缓冲资本。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
6、杠杆率。由于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引进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 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
表1 巴Ⅱ和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对比 单位:﹪
二、资本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本来处于《巴塞尔协议Ⅱ》各项目标的完成中,《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给了我国与国际银行并行的机会,而协议Ⅲ中的资本监管目标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长期影响显著。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资本缓冲要求挤压了银行的盈利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利差来盈利,若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将使银行不得不准备更多的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减少银行信贷规模,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商业银行在杠杆率指标方面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4、促进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改革不仅反映在资本的数量上,也反映在对资本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准备的同时,对其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
1、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提前制定策略和目标。要建立起健全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可以考虑设定一个由专人负责并且由董事会参与的资本管理机构,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且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回馈,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2、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扩充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供给充足。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还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保证资本来源的安全。
3、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使其业务多样化,如发展中间业务,降低盈利模式对资本的依赖,并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发展零售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还要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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