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024-10-21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共8篇)(共8篇)

1.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篇一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臵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八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臵和仓位。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

(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

(四)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90分钟。

第十三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城市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6人。

2、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2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4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臵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标养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

(七)数据采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设区市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第十六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

(三)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四)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五)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宜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参考性数据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报告。第十八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1)。

(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均应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生产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主要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

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

4.制作试块,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监理、混凝土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或三方约定的其他单位养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前,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交完善以下技术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实验室能力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等);

(三)原材料复试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以上资料不完善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验收项目主要包括: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

(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四)交货检验的有关内容;

(五)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使用、生产单位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臵的管理;

(三)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四)应对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如对所供应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企业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我市施工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企业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二十五条 城市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监理单位可以对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其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

(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五)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八)企业使用不合格及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九)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运输过程中任意加水、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指定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二)指定或暗示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虚假质保书、篡改或伪造质保书。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施工企业未与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中未载明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或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对进场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的。

(四)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的,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六)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

第三十条 城市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二)对交货检验流于形式,让不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混凝土使用于工程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五)发现质量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六)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城市混凝土生产与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予以查封处理,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手段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

(五)配合比的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六)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

(七)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企业制作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八)无法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验保存的有关试样和试验资料的;

(九)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试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十)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十一)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二)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职责;

(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十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方进行交货验收、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二)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

(四)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臵及强度检验;

3、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

(三)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臵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 3.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五)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六)对实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本市对拒不整改、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企业,监督机构应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篇二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制度

1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举足轻重

混凝土是建筑结构的基础性材料, 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结构安全可靠性, 如果混凝土质量不稳定, 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危及居民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现在社会各行各业分工越来越细, 越来越专业, 混凝土也进入商品化时代, 预拌混凝土越来越多, 越来越广泛。因此, 各级从业人员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部门、混凝土使用部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督监理部门, 必须做好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采取积极有效管理措施, 加强控制, 监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各环节, 坚决杜绝生产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违规危险行为, 保护建设生产安全, 保障群众人身财产不受损失。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主体, 必须建立和健全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混凝土的质量跟踪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管理, 每一个环节不能马虎, 所有工序一丝不苟。全员、全方位建立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首先, 加强混凝土生产的各种原材料质量, 严格管理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质量保证措施, 建立并完善全体系混凝土原料的采购制度、使用原材料台账制度, 做到使用原材料可以追溯, 可以分清原因, 可以显示问题责任主体。严厉禁止将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 是混凝土生产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和《预拌混凝土》 (GB/T14902) 等行业规范标准, 使混凝土的配料、搅拌、运输混凝土各环节符合要求。建立预拌混凝土的出厂验收检验制度, 正确使用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使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得到保证。

2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关键环节

2.1 混凝土达到1.2Mpa的时间估计, 按GB50164第6.6.17条, 应大于表3的时间;即“注: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可适当增加时间”;换言之, 虽然用的是普通硅酸盐水泥, 但掺加矿物掺合料后, 就水泥而言它具备了复合水泥的特征。

2.2 养护时间, 按GB50164第6.7.1-3条规定, 即在一定时间内养护时间与混凝土强度成正比, 尤其是剪力墙表现的特别突兀。

2.3 混凝土28d强度评定, 应按60d比较合理;即GB/T50107-2010第4.3.1-3条“对于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评定时, 可根据设计规定, 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试验表明:“混凝土动辄28d达不到设计强度, 而60d则达到了, 说明60d内强度有明显增长”, 故混凝土强度评定按60d较为合理。

2.4 加水的危害, 目前混凝土施工主要是劳务分包, 导致加水现象屡禁不止, 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试验表明:掺入高效减水剂并调整好工作状态的混凝土, 一立方米混凝土 (c30为例) 每加10kg水, 强度下降约3Mpa, 并随混凝土等级的提高而越明显;高性能减水剂一立方米混凝土累计加6kg水 (3kg水为一个梯度) 便离析, 强度骤降, 混凝土试块呈分层状, 令人惊悚。

试验表明:砂含石在10%以内分别入10%、20%、30%石子 (砂中石子) ,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以下时影响不大, 但影响泵送;混凝土强度等级C30以下时影响不大, C30以上时将对混凝土强度产生影响, 原因是:碎石和砾石的压碎值不一致, 水泥对二者的握裹力不一致, 在混凝土构件受力时不可能产生合力, 建议慎用含石率大于10%的河砂。

3 从根源控制并预防混凝土质量通病

裂缝、强度低、耐久性差是混凝土构件最常见、最普遍、危害最大的质量通病, 必须从根源即预拌混凝土时重视并预防, 使混凝土构件质量达到要求, 符合承载能力。

预拌混凝土时, 配合比是所有工作的蓝图, 只有按照合理的配合比进行配料, 并克服干扰因素, 实现变通, 才能真正的保证混凝土质量。必须做到胶凝材料、水灰比、骨料粒径符合混凝土等级要求、和易性要求、耐久性要求。具体如下:

3.1 水泥的比表面积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现行规范中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为不小于300m2/kg, 无上限限制, 而有的水泥比表面积达到450m2/kg。重视并控制水泥细度指标, 根据试验, 水泥比表面积超过400m2/kg时, 混凝土早期强度高 (28d) , 后期不增长, 有倒缩现象, 抗冻性能下降, 是引起混凝土早期开裂的原因之一。

3.2 水泥熟料中游离氧化镁、氧化钙含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安定性, 事关水泥的废品与合格品的定性, 必须对骨料中的碱骨料活性进行严格分析, 并进行控制。

外加剂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天气气候、运输要求、使用条件等慎重选择, 尤其对减水、缓凝、早强等添加剂进行科学计算, 严格控制。建议采用二级以上 (s95级) 的矿粉;采用二级以上 (需水量比小于105) 的粉煤灰, 并控制用量, 过大会影响混凝土的水灰比。

3.3 做好骨料控制工作, 其中, 砂率直接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强度、水泥用量, 建立骨料的管理工作, 避免使用含泥量偏高, 碱活性大的骨料, 不使用针、片状偏高的石子。

4 预拌混凝土厂家必须建立做好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厂家, 必须对生产的混凝土在出厂时进行强度检验, 预留抗压试块, 对有抗渗要求的还必须预留抗渗混凝土试块。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 (GB/T14902) 的要求进行的取样、浇制、进室养护、检验等。并在试件表面应标识出清晰编号, 逐一完整登记, 编号应连续, 不缺号、不重号, 禁止出现无标识字样的试件。到28d龄期是, 第一时间将将试块抗压强度的检验报告结果通知混凝土使用单位, 做到有据可查, 有据可依。在混凝土搅拌站, 现场必须建立标准的试块养护室, 必须符合基本下列要求:

4.1 养护室必须保温、隔热, 根据日常出料数量和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养护室的, 养护室应不受外界干扰。

4.2 养护室的设备必须齐全, 保温保湿及测定设备、振动台、插捣器、塌落筒、压力机、磅秤、实验器皿等齐全可用, 并经定期校验合格。

4.3 配备空调、加热棒、温控器等保持恒温的装置, 室内空气温度控制在20±3℃范围。

4.4 室内的空气湿度度大于95%, 试块表面保持潮湿状态, 不直接接触明水。

4.5 配备温度器、湿度器, 温度、湿度必须由专门人员每日记录2次, 形成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2013年5月24日.

[2]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预拌混凝土专业质量监督分站.2008年8月.

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6-0074-02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迅速发展,预拌混凝土需求迅猛,不仅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大大促进了混凝土技术的进步,同时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许多问题常常困扰着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对几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工地所做的调查采样研究,系统分析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专家的关注,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混凝土在交货后坍落度的控制问题

混凝土坍落度的控制,既是监督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又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坍落度控制偏大或偏小,不仅影响到混凝土拌和物的工作性能,也影响到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结果势必危及到整个建筑的质量。因此,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明确规定了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

笔者从调研中了解到,预拌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出厂前,都要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以确定水灰比、单位用水量和砂率等重要参数;一旦用水量确定,绝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预拌混凝土》等许多规范都明确规定,严禁给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尽管已经三令五申,混凝土中外加水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而且多半发生在混凝土的接收单位。

我们注意到,预拌混凝土公司运送到交货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一般均能控制在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而且往往都控制在允许值的上限。但是,部分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为了施工方便,即使浇筑基础底板,也偷偷地或明目张胆地往混凝土搅拌车中加水。结果导致混凝土水灰比增大、拌和物的和易性变差、试块强度下降、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裂缝或蜂窝麻面、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一些施工单位对此不严格要求,预拌混凝土公司为了减少损失,派出技术人员到工地巡查,但收效甚微,这给建筑工程的混凝土产品安全使用和强度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杜绝预拌混凝土的外加水问题,维护水灰比定则的科学性,已是有关管理部门丞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1.2预拌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不规范

众所周知,混凝土质量评定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而这些试件必需用标准方法取样、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然后用标准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许多工地都比较重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规范去做,造成扯皮现象,使预拌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标养室,多数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质量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从而把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让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劳;而个别承接混凝土试块检测的试验站,不管试样取自何处、试块由谁制作、养护条件是否标;见证取样的红章照盖不误。施工单位只要混凝土公司提供“合格”报告单,就万事大吉。使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失去了意义,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1.3混凝土浇筑后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

混凝土本身是一种非匀质性的建筑材料,裂缝是其最常见的现象。发生裂缝的原因很多,但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是混凝土出现干缩裂缝最主要的原因。这是由于混凝土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表面水分损失过快,变形较大,内部温度变化较小,较大的表面干缩变形受到混凝土内部的约束,产生较大拉应力。为了防止混凝土裂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4.7条、《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第4.5.5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90第5.0.5条对混凝土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以及混凝土终凝前对混凝土表面裂缝的修补均做了规定。但根据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工地并不多。《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预拌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这样,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就很难分清责任,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1.4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

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预拌混凝土有关知识的认识较肤浅,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使他们处理问题时的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这给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另外,目前有些规范的修订跟不上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实际工作中仍用老办法来处理新问题;还有的标准和规范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也给质量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解决方法

2.1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

例如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和养护问题、结构混凝土的现场养护问题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2供需双方要做到“知己知彼”

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的需方在选择混凝土供应商时,要提前对其进行考察,然后再通过招标或综合考评来选择。而混凝土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了解得并不多,这就需要混凝土公司对混凝土的需方进行考察和了解,如:该施工单位的信誉度怎样、曾建设过哪些工程、施工质量如何、施工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怎样、工地是否有混凝土标准养护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3混凝土公司应不定时地派人到施工工地加强交流

到工地后,除了观察本厂混凝土工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了解混凝土在工地的浇注情况外,最主要的是与工地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无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具体操作的一线工人,都要在听取他们意见和看法的同时,恰当地交流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范、规程和操作方法,有利于对方很好地使用本公司的产品,尽可能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2.4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

对于一些不能按照规范、规程操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公司有关人员要耐心地与施工管理人员、监理等沟通,必要时用书面的形式,如工作联系函、温馨提示、建议或意见等方式来提醒。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处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最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几方主体要加强对相关规范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做到明确责任、相互监督。同时,作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关心和重视这个问题,既要宏观调控,也要细化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责任界限,使预拌混凝土市场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 黄子春、董 锐.混凝土质量事故鉴定案例分析[J].混凝土,2008.09

2 顾书俊.谈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一些问题[J].建筑工人,2008.10

3 徐金荣.水泥质量品质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J].福建建材,2008.05

Mix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Shen Jianwen

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ystem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ix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in norm, investigation through sampling on the spot with mixing the concrete production unit to the building site in advance of this text, have analyse that mixes the question existing in concret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in advance, has explain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篇四

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8〕11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编制了《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等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从采购、生产、运输(送)到现场施工等环节。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预拌混凝土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

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使用的水泥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完整无缺、一一对应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九条 生产单位建立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专项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

第十条 专项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应当送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当混凝土因凝结或冰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异时,应抽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报告,生产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判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拒绝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场。

第十七条 出厂检验。生产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生产单位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采购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预拌混凝土送料车送达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应由采购单位在施工现场如实填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第十八条 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作出调整。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必需检测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和氯化物总含量时,应按有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如对所提供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

2、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4、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

5、混凝土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验检测资料(如膨胀、耐酸、耐碱、耐热、防辐射等)。

第六章 工程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对其实施延伸监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施延伸监理。

第七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

2、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或浇注、振捣、养护不当;

3、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4、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因未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中载明预拌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的;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不当或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采购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对由此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生产单位对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担相应的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整改期限内不得生产预拌混凝土。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生产配合比的设计计算不严谨或不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在整改期限内仍然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超过自身行政处罚权限的)。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采购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期限)内的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纠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违法分包或发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同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无资质承接工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其相应资质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应同时作出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细则规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的,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设立分站(场)时,必须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站(场)条件不得低于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5.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篇五

【法律名称】 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2.24 【实施日期】 1999.2.24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与建设保护 【文号】 厦府(1999)综024号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供应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必须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 设立申请书; ㈡ 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㈣ 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越级供应。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国务院1997年批复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规定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以下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㈠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㈡ 杏林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

㈢ 海沧台商投资区和同安区城区规划区内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㈣ 集美区集美学村内所有建设工程,集美北部新区内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GB14902─94《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但一次浇注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组不少于1组。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计价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不得随意提价或相互压价。属于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通行,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部门为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通行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十九条 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市或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使用散装水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袋装水泥,但必须按国务院1997年批复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规定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

第二十条 厦门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受市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及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散装水泥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6.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篇六

近年来,伴随城市建设高潮的掀起,预拌混凝土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企业应收账款总量也呈持续上升态势,并逐渐成为制约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瓶颈”。至2006年末,上海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已近60亿元,相当于当年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半年产值。应收账款总量长期居高不下,导致呆帐、坏帐大量产生。许多企业由于不能及时收回货款,资金无法有效运转,面临经营危机。本文分析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对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一些措施。

一、应收账款长期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造成当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屡清屡欠、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其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却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缺乏风险意识。近年来,上海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生产能力急剧增长,至2006年末已达226家,设计生产能力达到9280万立方米。虽然上海预拌混凝土市场总量逐年放大,2006年的预拌混凝土总量达到5360万立方米,但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在事先未对客户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以带、垫资作为争夺市场份额的一大砝码,高额的应收账款也就成为必然,并最终自食其果。

2.经营目标定位偏差。在上海预拌混凝土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企业缺乏理性经营理念,一味追求做大做强的规模效应,资金实力再强也填不满市场“黑洞”。有的企业经营者为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往往注重短期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利益。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企业内部市场、销售人员的利益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往往只和销售业绩挂钩,促使销售人员重“销售”而轻收账。

3.基本管理职能缺位。不少企业认为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应收账款控制和销售管理分离,造成应收账款的控制责任不清。应收账款从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但实际上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许多方面,从客户开发、订单处理、合同审订到账款回收和债权管理。实际上财务部门的控制更多的是事后控制,并不能承担应收账款管理的全部职责。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设置上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竞争及应收账款管理的要求,部门内部管理目标、职责和权力不配套,而且部门间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缺乏协调和沟通。

4.管理重点严重滞后。不少企业忽视交易之前和交易过程中的管理,而将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后”,不仅不能使应收账款得到合理控制,而且还要花费数倍于正常管理的成本,造成更大的损失。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是在“追帐”上面,有些企业的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耗费大量精力参与讨债,有些企业甚至专门成立了追帐机构,许多企业的法律部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这个问题,但收帐效果并不理想。

5.应收账款管理方法落后。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目前大多数企业未能很好地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将财务对应收账款的控制视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的资源和要素配置不齐全,缺乏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企业产生应收账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就其本质而言,应收账款可以看作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其管理目标就是追求利润。然而,应收账款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引起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现金短缺,影响资金循环,加重企业资金调度的压力。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少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不通过银行贷款或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款项来补充流动资金,导致营业周期延长,财务费用、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信用降低,整体效益下降。因此,在目前市场形势下,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没有现金流量的利润不是利润”的原则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对应收账款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速应收账款回笼,降低应收账款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利润的最终实现。

1.事前控制——建立健全合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应收账款工作的好坏。据调查,信用管理较完善的企业其坏账占销售额的比率为3%左右,而信用管理不完善的企业这一比率实际达到8%以上。研究和实践表明,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企业有效控制应收账款产生的重要保证。

1)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当企业开拓新的市场或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时,对客户进行充分、科学的评估是必要的,这不仅为将来的销售寻找一个合作伙伴,同时也有效降低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当前绝对的预拌混凝土买方市场形势下,这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工作。企业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经营规模、信誉等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

2)加强信用额度控制。企业应根据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条件和连续性等标准,在对客户资质和信任等级全面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客户相应的信用额度,即企业对某一客户愿意承担最大赊销限额,并确定赊销金额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同时,企业应建立信用额度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对经销商的信用管理要采取动态的管理办法,根据前期合作情况,定期对经销商的信用额度重新评定,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赊销规模。

3)强化赊销审批。企业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起用并录入客户档案。在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应严格据此限额控制交易量,不得突破,避免销售人员凭主观判断、盲目决策给企业带来损失。若客户信用额度发生变动,还必须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同时,企业对信用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确保信用限额制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4)独立信用管理职能。目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由销售部和财务部承担。由于这两个部门管理目标、职能、利益和对于市场反应上的差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职责分工不清、效率低下、甚至出现管理真空等种种问题,不能较好地承担起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职能。国内外成功的管理经验表明,增加独立的信用管理职能,以信用部门或信用经理承担和协调整个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方式。

2.事中控制——提高产生应收账款关键环节的控制力为有效控制应收账款的产生,许多企业颁布各种管理规定,但往往达不到期望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相关规定措施缺乏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应收账款管理在传统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必须有效地将企业销售和回款业务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产生应收账款关键环节的控制力。

1)完善销售业务内部分工。应收账款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销售预算、发货、仓库管理、奖惩及清欠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企业销售业务的合同洽谈、配货及发货、开票、出门及收款等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的人员完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以便各部门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稽核,避免出现舞弊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率。

2)加强合同管理。企业销售业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于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当通过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审核把关。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签订销售合同。企业应认真开展合同评审工作,对客户提出的标的、数量、质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认真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一旦接受,企业要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与交货,确保全面履行合同。销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或新合同,以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3)提高合同履行质量。企业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很多情况下是由买卖双方对合同执行情况有异议造成的。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存在问题,从而造成买方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加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企业还必须加强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生产管理,提高履行合同的能力,避免和减少由于企业自身履行合同质量不高造成应收账款和坏账的产生。

4)加强销售业务过程管理。企业在销售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控制的随意性及确认、结算的不及时性。因此,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应收账款的管理纳入对销售人员考核的项目之中,即个人利益不仅要和销售、回款业绩挂钩,也要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制订合理的应收账款奖罚条例,使应收账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

5)提升营销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对销售人员进行赊销业务培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分析应收账款的成因、对策及责任,介绍收款的方式和技能,以及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的方法,增强销售人员的防范意识。

3.事后控制——加强应收账款动态的监控要强化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防止恶化。

1)加强应收账款的帐龄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以及超过信用期的逾期天数直接影响追账的成功率,应收款账龄越长、逾期天数越长,追账的成功率越低。企业必须做好应收账款的帐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根据账龄长短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催讨方式催讨货款,以设法收回欠款。

2)加大应收账款清欠力度。企业应当按“谁销售,谁收款”原则将货款回笼分解到每个销售人员身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收款计划,明确收款金额和期限。每月根据货款回笼计划完成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在奖金中兑现。对于因人为原因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追究销售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赔偿,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实行定期对账制度。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通过函证等方式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由于应收账款收回的法定期限是逾期2年内,过了有效期企业就丧失追回欠款的权力,企业必须力争在有效期内收回款项或取得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证明,如对账单、付款计划等,确保债权法定追索权的延续。

4)建立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制度。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管理措施,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帐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在许多企业中,实际已成坏账但未作坏账处理的情况普遍存在,应收账款的质量非常令人担忧。因此,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帐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弥补坏帐损失的准备制度。企业要按照期末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偿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5)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评估制度。定期召开应收账款管理专题会议,对信用管理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应收账款清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评价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性和潜在的管理风险,制定相应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7.预拌混凝土质量疵病浅析 篇七

混凝土是由多种材料组成的非均质材料,具有较高的抗压强度和良好的耐久性,但也存在着抗拉强度较低、抗变形能力差等缺点。由于受生产、施工或设计等方面的影响,工程结构的缺陷问题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所以,在国家标准或规范中,对混凝土的缺陷尤其是混凝土的裂缝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与要求。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宽度<0.05 mm的裂缝对防水、防腐、承载等不会产生危害,故对裂缝<0.05 mm的结构视为无裂缝结构。设计中所谓的不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也是指初始裂缝的宽度≯0.05 mm。因此,有裂缝的混凝土是绝对的[1],无裂缝的混凝土则是相对的,只是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已。

1 混凝土的表面缺陷及产生原因

1.1 麻面

结构构件表面上呈现无数的小凹点,无钢筋暴露现象。这类缺陷一般是由于模板润湿不充分,混凝土表面与模板粘黏所致;或所用钢模板表面凹凸不平;或模板内涂刷的机油中含有大量的水分所致;或模板不严密,捣固时发生漏浆;或振捣不充分,气泡未排除;混凝土泌水导致水泥浆流失而产生的细小坑、槽。

1.2 麻角

结构构件棱角(阳角)处呈现无数小凹孔,无钢筋裸露现象。这类缺陷一般是由于模板变形(翘曲)、关模不严密、缝隙过大,造成模板棱角漏浆;或振捣时间不足、气泡未排除所致;或是由于坍落度过大,浆体流失引起的。

1.3 露筋

露筋是钢筋未被混凝土所包裹而裸露在自然环境中。产生露筋的原因主要是浇注时模板与钢筋之间的垫块出现了位移,钢筋紧贴模板而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不够或无保护层。有时也因保护层的混凝土振捣不密实或因模板湿润不够,过多地吸收了混凝土中的水分造成掉角而露筋。

1.4 蜂窝

结构构件中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浆少、石多),或搅拌不均匀、黏聚性差而造成砂浆与骨料分离;或浇注方法不当、欠振以及模板漏浆严重等原因产生。

1.5 孔洞

孔洞是指混凝土结构内存在着空隙,局部出现无混凝土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捣空、漏振、砂浆严重分离、骨料堆积、水平钢筋过密、粗骨料偏大、混凝土坍落度过小等原因所致。此外,混凝土受冻、泥块杂物掺入等等,都会形成孔洞。

1.6 缝隙及夹层

缝隙和夹层是将结构分隔成几个不相连接的部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施工处理不当形成的施工缝、温度缝、后浇缝和干缩缝。此外,由于混凝土浇注过程中时间中断过长而导致的施工冷缝,以及混凝土内夹杂其他块状、片状物和废弃塑料、硬纸屑所造成的夹层。

1.7 缺棱掉角

缺棱掉角是指梁、柱、墙板和孔洞处直角(阳角)边上的混凝土局部残缺掉落。其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浇注前模板未充分湿润,尤其是木模和夏季使用钢模板吸收的热能较多,造成棱角处混凝土中的水分被模板吸收,水泥水化不充分,加之养护不当而造成混凝土强度降低,故拆模时容易损坏棱角。此外,拆模过早或拆模后对构件的保护不够,也容易造成缺棱掉角现象。

2 外观尺寸和构件位移

2.1 板面不平整

混凝土板的厚度不均匀,表面不平整。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振捣方式和表面处理不当以及模板变形;混凝土凝结时间控制不好,导致未及时找平、收光。此外,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 MPa就上人操作会出现各种印痕。

2.2 变形

变形是指墙、梁等混凝土构件的外形竖向尺寸发生变化和表面平整度超过允许偏差值。造成变形的主要原因是模板的安装和支撑不牢固;或模板自身的强度和刚度不够,引起混凝土变形。此外,浇注混凝土时未按规范要求分层布料或未计算混凝土的侧压力等,很容易造成胀模和暴模。

2.3 构件位移

构件位移是指基础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位移;墙、梁、柱轴线的位移;预埋件的位移等。其产生原因有:模板及预埋件的支撑、固定不牢固以及振捣时使其产生位移;放线误差过大,且未及时校正、核对和调整等。

3 混凝土的内在缺陷

3.1 混凝土强度不足

混凝土强度不足主要是指混凝土实际结构或混凝土试件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原因主要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搅拌、现场浇捣和养护等4个方面。

3.1.1 配合比

有时不能及时测定水泥的实际强度,影响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正确性。另外,随意套用配合比、外加剂掺量控制不准确等,都有可能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

3.1.2 搅拌操作

任意增加用水量、配合比以质量折合体积比时称料不准、搅拌时颠倒加料顺序、搅拌时间过短或搅拌不均匀等,均可能导致混凝土强度的降低。

3.1.3 现场浇注

主要原因是施工中振捣不密实以及混凝土有离析现象时未能及时予以纠正;当坍落度损失过大时,随意添加水。

3.1.4 养护

主要是未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妥善养护;养护时间短,不能满足水泥水化所需要的最短时间,以致造成混凝土强度降低。

3.2 耐久性不良

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被破坏或混凝土本身的保护性能不良时,钢筋会发生锈蚀,铁锈膨胀会引起混凝土开裂和剥落。产生原因是由于钢筋保护层厚度严重低于设计值,或混凝土施工时形成表面缺陷(如二次收光压实不足),在外界侵蚀环境的作用下使钢筋锈蚀。此外,在混凝土中掺入过量的氯化物外加剂会造成钢筋锈蚀,致使混凝土沿着钢筋位置产生裂缝,锈蚀的发展使混凝土剥落和露筋。

4 混凝土裂缝

混凝土在浇注后的养护阶段会发生体积收缩现象。混凝土收缩分为干缩和自缩两种。干缩是随着混凝土中多余水分的蒸发、湿度降低而产生体积变小的收缩,其收缩量占整个收缩量的很大部分;自收缩是水泥水化作用引起的体积减小,收缩量只有前者的1/5~1/10,一般可包含在湿度收缩内一并考虑。

4.1 干缩裂缝

干缩裂缝为表面裂缝,宽度一般在0.05~0.20 mm之间,裂缝的走向无规律性。这类裂缝一般是在混凝土经过一段时间的露天养护后在表面或侧面出现,并随温度和湿度的变化而逐渐发展。产生干缩裂缝的原因主要是混凝土浇注成型后养护不当,表面水分散失过快,造成混凝土内外的不均匀收缩,引起混凝土表面开裂;或由于混凝土体积收缩受到地基或垫层的约束而出现干缩裂缝。其他影响因素有:粗骨料用量[2]、混凝土构件的尺寸及形状、施工环境的温湿度、水泥的水化速度等。此外,构件露天堆放、混凝土内外材质不均匀和采用含泥量大的特细砂配制混凝土时,也容易出现干缩裂缝。

4.2 温度裂缝

温度裂缝多发生在施工期间,是由于混凝土内部与表面温度相差较大而产生的。裂缝的走向无规律性,裂缝较深以及贯穿性的温度裂缝对混凝土有很大的破坏性。裂缝较深以及贯穿性的温度裂缝多由于结构养护不佳、降温过快、内外温差过大、受到外界的约束而出现。大面积水平结构的裂缝常纵横交错;竖向结构特别是较长的连续墙的裂缝一般近似平行于短边,且沿长边分段出现,裂缝宽度不均,受环境温湿度变化的影响非常显著(冬宽夏窄);高温膨胀导致的裂缝一般呈“蛔虫”状,而冷缩裂缝的粗细变化不明显。

4.3 施工导致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这类裂缝一般与施工质量有关,且多属于贯穿性裂缝,其走向与沉陷情况有关,一般与地面呈45°~90°方向发展,裂缝的宽度与荷载大小有较大的关系,而且与不均匀沉降值成正比列变化。产生不均匀沉降裂缝的原因是由于结构和构件下面的地基未夯实或进行必要的加固处理,或地基受到雨水的浸泡而遭到破坏,使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另外,模板支撑系统不牢固以及过早拆模,也会引起不均匀沉降裂缝。

5 结语

本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施工这两个主要环节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质量疵病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对从事混凝土生产与施工人员能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共同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铁梦.建筑物的裂缝控制[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8.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篇八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52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8-78-2

0 引言

在目前的很多与混凝土相关的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预拌混凝土技术上的争议。针对预拌混凝土技术上的争议也引起了很多的不良事件,使得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出现了较多的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阻碍了预拌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因此针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问题进行相关的整改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合理的手段与完善的方案将在极大程度上改善当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并且也可以加强对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控制。在社会建设需要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方式将对整体的施工建设水平有着重要的改善作用,并且可在极大程度上增强我国整体工程建设的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国家的经济收入,对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预拌混凝土强度的主要问题研究分析

1.1 现场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混凝土的规范中,针对预拌混凝土的强度问题制定了很多严格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旧有许多的施工单位与工程企业做的不到位。其具体原因是很多的工程施工单位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首先很多的相关部门在取样处理上就与规范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预拌混凝土的试验过程中应当在一定数值的标准范围间进行相应的取样工作,对于取样的体积范围应有严格的控制。但很多的工程部门在这一环节中取样严重超标,并且很多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上岗之前的严格培训,因此也就在这一环节没有按照严格的取样标准进行取样,所以也就无法保证这一工作的准确性,并且缺少一定的人工作代表性,同时相关的单位很多也都不具备合格的养护保养条件[1]。在很多的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好相应的标养室,缺少合格的自然条件,因此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气候条件的不良影响,阻碍了预拌混凝土的正常发展。

1.2 回弹以及钻心取样评定

若相关的工程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强度产生一定的怀疑,通常情况下就需要對混凝土的部分构件进行破坏回弹或钻心样的评定。在这一工作中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流程制度,但对于具体方式方法的选择仍旧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的检测过程中主要的参照仍然是回弹强度曲线。当前我国主要以建立起的区县为实际的参照标准。其中也对相关部门以及地区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在不同情况与条件下应当使用不同的曲线进行实际的参照。但因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这一方式的使用都比较统一[2]。在这样的影响作用下,因实际的工艺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使用全国统一的参照曲线也使得在推测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说在目前的混凝土施工中使用回弹及钻心取样评定法对强度的估算存在一定的实际偏差,应当对这一方式进行有效的改善,以此保证得出的数值准确无误。

2 预拌混凝土的裂缝问题

2.1 产生的原因

对于预拌混凝土的整体质量来说,裂缝一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之一。预拌混凝土与现场混凝土有所不同,在裂缝问题上相关的技术人员投入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其具体问题表现在混凝土的初凝前后大面积楼板产生了相应的裂缝,在春季与夏季时,梁板与钢筋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对整体质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在预拌混凝土的裂缝问题上就需要投入比现场混凝土更多的精力。通常来看,预拌混凝土的裂缝的产生多出现在混凝土浇筑后的大概3天之内,并且在结构上也很难出现不良的荷载裂缝。对于工程来说,预拌混凝土更像是一种商品存在,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很难考虑到是来自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的责任。在实际的预拌混凝土的配置过程中,会考虑到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问题以及配合比的综合强度[3]。而实际上预拌混凝土的工艺设备比较先进,并且相应的技术人员会对此进行严格的把关,确保其混凝土的质量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在多数情况下,预拌混凝土会在凝结与硬化的过程中产生裂缝,因此也需要对这一方面的技术原理进行必要的了解与掌握,从而对产生裂缝的具体原因进行思考分析。在很多的情况下,裂缝会因环境的作用而产生,但也有独立出现的可能,通过相关的实验分析可将其具体归纳为五个不同的种类,但实质为塑性收缩。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因重力的作用相应的水泥颗粒成分或是粗骨料成分会出现渐渐下沉的情况,导致混凝土会上浮至表面形成泌水的现象,从而形成表面的素浆层,沉入底部形成一种内分层,造成不同程度的混凝土裂缝。

2.2 对裂缝的防治

我国在这一方面最常用的防裂缝措施是进行后浇筑设计,将较长的结构进行小块分割,并且用低水化热水泥使之充分掺入到粉煤灰之中,并且采取砂石料遮盖技术进行有效的降温。通过这一具体手段能够使我国的预制混凝土的收缩率大幅度减小,防止裂缝的大面积产生。因此,这一手段也被业内所广泛使用。

3 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控制工作

相比于预制混凝土质量问题,大体积的混凝土施工控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也尤为关键。对于具体的工程来说,大体积混凝土可以采取分层或是推移浇筑的方式进行,并且在这一工作过程中不能留有任何的施工缝隙以及冷缝隙,其混凝土的厚度也应当通过实际的震动器作用深度进行具体的确定。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使用了泵送混凝土,其厚度应当具体控制在500mm以内,并且在施工情况正常的前提下,实际的摊辅厚度以300mm为最佳状态。在分层连续式以及推移浇筑过程中,各个层之间的间隔时间需要进行合理的控制,保证时间足够短,并且前层的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就需要将在次层次上的混凝土浇筑工作完成[4]。同时在分层连续浇筑过程中,也应当将在表面上的浮浆处理干净,并且使用强压水流进行实际的冲洗工作,也要对砂浆以及素浆进行必要的处理。为满足连续性的浇筑施工进展顺利,尤其在炎热的夏季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材料进行必要的降温处理,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使用搅拌车进行泵送混凝土的运送。通过这一方式可使我国的混凝土施工要求得到极大程度上的满足,从而达成对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控制。在进行混凝土浇筑工作时务必要将表面的泌水处理干净,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施工。若这一工作有不完善的地方会极大程度的影响混凝土的整体强度,是混凝土的整体质量强度大幅降低。同样在浇筑完成后需要对混凝土进行及时的养护,采取科学合理的降温措施[5]。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应保证其能够满足相应的控制要求,也要对湿度的控制有所关注。综合来说,在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控制上我国的相关单位与技术人员还需将强注意,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以保证我国的整体混凝土施工质量。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很多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优势都能明显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发展阶段,在预拌混凝土以及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控制问题上应当有所注意,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我国的整体混凝土施工情况进行提升,以此保证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总体实力。将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也可在极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建设发展水平,同时也将在极大程度上带动我国经济进步,增强综合国力。

参 考 文 献

[1] 邓嘉明.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及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控制[J].科技风,2015(27214):143.

[2] 薛鹏.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质量控制重点探讨[J].中国房地产业,2015(09):255.

[3] 杨海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与控制[J].江西建材,2014(13405):77+80.

[4] 官明.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质量通病及控制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2):233.

上一篇:表示时间短的词语下一篇:春季婚庆司仪主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