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进项税抵扣

2024-07-18

煤矿进项税抵扣(精选10篇)

1.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一

再谈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2009年08月26日 星期三 11:25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日前公布,证实我的预计是准确的。这几天有好多朋友来电和我讨论新条例实施后,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为满足大家的要求,现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就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做一交流,仅供大家参考。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

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

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

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

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2.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二

1 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必要性

1.1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相关概念

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 可以和销项税抵。此应用范围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 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 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 可结转以后抵扣。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1.2 实施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必要性

1.2.1 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

1.2.2 增值税改革是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

1.2.3 增值税转型的推行对宏观经济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3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3.1 抵扣依据。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1.3.2 抵扣范围:

(1) 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的固定资产; (2) 用于自制 (含改扩建、安装) 的固定资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 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1.3.3 不允许抵扣的规定: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2.1 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利影响

2.1.1 资产负债表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均按照抵扣金额减少, 固定资产净值不变。

因此为企业减轻流动资金的压力, 节约了货币资金的需求;当企业的经营业绩走好时, 销售量越大销项税额越多, 则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 当期获得的政策优惠也就越理想。

2.1.2 利润表在利润表中列示的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项目是包含折旧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

增值税政策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 由于原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的抵扣, 使得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 折旧费用相应减少, 营业利润增加, 相应利润总额也增加。虽然同时也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但是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趋势。

2.1.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体现折旧额的减少 (由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带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原值降低) ;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节省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以包括增值税在内为税基) ;在增值税税率及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当年净利润绝对值的影响取决于当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税款以及折旧年限) ;当期及未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带来现金流减少 (由于利润增厚) 。

2.2 对企业会计报表指标的有利影响

2.2.1 提高固定资产周转率。

在资产运营指标中固定资产周转率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运营指标。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该比率越大, 资产的运营效率越高。在营业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由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减少, 将使固定资产周转率出现上升趋势。

2.2.2 提高净资产报酬率。

在盈利能力指标中净资产报酬率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转型后资产额负债同时等额减少, 导致净资产不变, 同时净利润增加, 所以净资产报酬率也出现增加的势头。

2.2.3 增强了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

在偿债能力指标中, 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包含在流动负债内的应交税费减少, 流动资产不变, 流动比率增加;在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 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使得包含在流动资产内的银行存款增加, 流动负债不变, 流动比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能使企业提高良性偿债能力。

2.3 对企业外部的有利影响

2.3.1 增值税转型是力度大、影响广的重大举措。

增值税转型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 它包括除采掘业、公用业 (电、煤气、自来水) 以外的所有行业, 占国名生产总值50%以上, 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通过增值税转型能够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

2.3.2 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长期利好的消息。

经测算,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相当于减税1000亿以上。增值税转型可以减少税收上缴额度、提高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这对制造业上市公司带来了不是临时性的长期优惠税收政策, 有利于提高股民的信心。

2.3.3 促进宏观社会经济发展。

为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期发展战略, 只有消费型增值税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 有力支持企业投资, 提高企业竞争力。

2.4 改革进程中的不利因素

目前增值税转型仅仅面向装备制造业等8个行业, 而且仅仅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 (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款) 和仅仅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 (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 等。今后改革的方向将由局部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由以前的几大行业扩大到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 企业也将新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区分, 将生产性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抵扣范围也从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 即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会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 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 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 因此企业会更加重视投资的长期效益, 从而增加有效需求, 带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郭瑛.《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6 (2) 第25页.

[2]罗贤义.《刍议增值税转型.商场现代化》.2008.4.第48页.

[3]陈曦.《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效果谈我国的增值税改革.经营与管理》.2007.3第20页.

3.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三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进项税抵扣

一、引言

我国的“营改增”政策在2016年5月进行全面实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把原本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变成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颁布“营改增”政策前,我国上上下下对此政策的实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就是有很多企业因为“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更少的缴纳税费,但是,相对的也有企业会因此承担比以前更重的税负,这无疑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营改增”无论是阻碍还是提升企业的发展,这项政策都不会被改变,所以,我们要适应并了解这项政策,以便能够寻找到更好地方法来应对这项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二、企业如何进行进项税税额抵扣

1.确定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的相关规定,目前我们将纳税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这两种纳税人的标准是以企业自身每年的销售额是否有500万元进行划分。有些企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的企业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还有应税服务项目,过去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营改增”后划分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总销售额超过了五百万元就可以填报相关资料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我们企业要根据两种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对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程度再考虑是否进行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2.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就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它的计税方法是除去增值税自身再进行计算;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就是将自身的税额包含在内在进行计算。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纳税人如果销售的是粮食、自来水、农药等等,其税率为13%;纳税人若提供的是交通运输业服务,其税率是11%;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其税率为6%;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其税率可以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纳税人进行定价时采用的是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的方式,只使用不含销项税的部分进行税费的计算,采用合并定价的方式进行最后计算时,用得到的不含税销售额来进行税费的计算。在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在进行“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中又加入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几个行业。在国家的优惠政策上,我们又加入了部分免税项目,我国为了给社会底层人员优惠,例如:贫困助学金等。金融业的税率采用了和日常生活服务业相同的6%的税率模式。而房地产企业的税率是11%。我们各个行业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要对企业自身符合哪种税率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且结合自身应该需要缴纳的税额与其他项目上的资金的用量进行协调和调度资金的使用。

3.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况

(1)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确定不可抵扣

在我国的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纳税人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的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证却未进行办理的纳税人,比如: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销售额超过了五百万元但仍未进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其增值税进项税就不可以进行抵扣。

(2)抵扣凭证有问题的不可进行抵扣

这种情况主要就是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未进行核验,有时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是税务总局在某些凭证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就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如:发票的开具人将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信息填开错误、发票代码和传送号码不符等情况都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在180日内未进行认证或者勾选认证的情况也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虚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进行抵扣;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相对应的销售清单也不能抵扣;非正常的损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后也不能进行抵扣。

(3)负税人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对于一些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最终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旅客运输、贷款、餐饮、娱乐等服务,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还有一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也不得参与进项税的抵扣。

三、总结

在我们国家极力推行“营改增”政策时,对于我们大部分纳税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我们重复交税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刚进入“营改增”行列的企业,我们对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首先就是要管理和审核好抵扣凭证;其次就是要让财务部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进行事前计算,方便管理层对于企业资金的调配;最后就是负责税务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颁布的各种法律和新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学习和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报税跑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武元定.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山西财税,2015.

4.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四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例子。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人工费】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17%。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进项税率:6%.【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率:6%。【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6%.【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17%.【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之我见 篇五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4月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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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 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

从法的渊源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是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算纳税分别是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财税部门为了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发布了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或者是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或抵免,与《增值税暂行条理》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符的,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是无效的。如果在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的困难,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高于一切的。

6.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六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具体规定有: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七

1. 列示在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下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 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 如支付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等。允许抵扣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不再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 而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购进材料等产生的增值税一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并按规定缴纳。从纳税人的角度看, 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不会产生现金的净流出, 因为支付给销货方的进项税额 (现金流出) 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从而减少实际应交增值税额 (现金流出的减少, 视同现金流入) , 且该现金流出等于现金流入。如果将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反映在投资活动下, 则不能准确反映上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产生现金净流出的情况, 也不能反映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经营活动销项税额的事实。此外, 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 只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扩大了, 理应与原来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仍记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2. 列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从活动的性质来看, 购建固定资产属于投资活动, 不能将这一活动分解为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不能在税法不允许扣除前作为投资活动, 而在税法允许抵扣后变成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经营活动, 不是因为其可以抵扣, 而是因为购买商品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 并且商品部分的现金也属于经营活动中的现金。而购建固定资产的现金属于投资活动中的现金, 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投资活动;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随商品本身计入经营活动, 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也应随固定资产计入投资活动。因此, 从经济性质和因果关系看, 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应随固定资产记入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8.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八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九

进项税转出为负数缓征税款存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A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5年7月至2016年6月疑点数据的通知》(A国税函[2016]X号)文件要求,下发的税收执法疑点数据,Y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2015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为-7372.58元,即缓征税款,即进项税转出为负数,属企业申报错误,Y公司少申报增值税14745.16元,并加收滞纳金2462.16元。B区国税局组织人员进行执法督查落实。

二、督察过程及方法

(一)疑点分析

Y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主要经营螺纹钢的销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数据比对发现,2015年累计申报销售额为27741779.56元,销项税额4716102.53元,进项税额为3883059.43元,上期留抵税额1083756.97元,期末留抵税额251398.93,税负率为0,期末留抵金额较大,同时资产负债表显示,X公司存货余额金额较大,一直零申报。

(二)督察方法 1.案头资料审核法。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案头审核分析,尤其是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逻辑关系比对,查找异常和疑点数据。督察人员发现,Y公司20158月申报表进项税填写未负数,即-7372.58元。

2.调取资料打好基础。针对X公司的疑点,督察组理清思路,调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一是要求Y公司提供申报资料,完善证据链,以全面掌握该户企业销售数据的基本情况,便于后续核查、取证。

3.调查取证确认事实。X公司税负一直零申报情况,该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解释为:该企业2015年主要从事商贸业务,货物销售量较大,销售额较高,毛利率较低,又因企业2015年期初留抵税额较大,故2015年一直零申报。对期末留抵税额和库存商品偏大情况,企业解释为2015年12月,该公司为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货物,这部分货物虽已销售给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但因某化工有限公司至今一直停业,未支付货款,故未开发票,也未申报销售额,造成了期末留抵税额和库存较大。对已销售但未开票的库存商品1479877.78元,X公司表示将立即补充申报。

三、发现问题及政策依据

(一)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根据核实的情况,对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督察组作出如下结论:C分局未及时履行企业申报事项事后监管职责,对同行业企业未进行通过申报系统提取数据进行分析,造成企业错误申报,本应进项税转出,不但未转出反而进行抵扣,造成税款流失。

事实确认后,经B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税收执法督察决定:一是责令督促Y公司按照规定重新补充申报,涉及少缴税款的依法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二是加强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管理。

(二)督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

(三)申辩确认

作出税收执法督察决定前,督察组将发现的问题向C分局书面反馈意见。C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认为基层人少事多,涉税风险分析难度较大,再加之税收管理人员财务知识欠缺,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问题。督察组认为,C分局在X公司增值税申报后应进行事后监管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核实的情况、所附的证据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和制度规定,C分局认可了督察组的发现问题和认定意见。

四、案例分析

(一)执法点评

1.管理业务不精通。通过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比对分析,能够察觉企业具有涉税风险或偷漏税,则须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精通税收业务,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对涉税风险管理的掌握技巧不够、业务不熟、敏锐性不强,导致管理上不到位。2.审核把关不严格。C分局对同行业企业申报数据出现的明显错误,没有进行涉税分析和监管,导致未能发现错误申报,也就不能采取后续管理措施,本案主要的管理缺失在此环节。

(二)督察建议

1.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增值税业务培训,针对各税种知识对比以及难以理解的内容,尤其是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培训和学习。

10.煤矿进项税抵扣 篇十

文号: 川国税函〔2009〕18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

1.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含10%):

2。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3.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四)坚持验旧购新制度。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发票。

(四)纳税人对零星收购每次支付金额不满百元的,可实行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但汇总开具须附收购清单。每次支付金额超过百元的,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六)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本收购企业企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

三、加强跨县(市)购买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跨县(市)购买农产品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必须将异地购买的农产品运回本地,否则,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纳税人应在异地收购地开设专门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所需资金汇兑结算的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外部存款账户或收购人员个人的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款账户),该专款账户设置数量按一县(区)一个,且在实际发生收购业务之前,应当就具体购买地、品种、数量、时间段、人员、专款资金账户、运输方式等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

(三)纳税人在异地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所需资金必须全部通过纳税人本地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到异地专款账户,并专款专用。在异地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所发生的农产品买价总额不得大于通过纳税人本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到异地专门账户且已实际发生的资金总额

(四)发生具体收购业务时,收购人员应当按照收购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准确填写《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见附件)

(五)纳税人将农产品运回本地入库时,应当根据《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发生的运输发票凭证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必须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附件一同入帐。

四、分离真实买价和收购费用

(一)纳税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农产品买价不包括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纳税人应当将该部分费用单独核算,分别取得相应凭证,如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可以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相关项目,但应当分别填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市场行情、运输距离、相关行政部门收费等情况,对纳税人支付的农产品买价进行审核,对只有农产品买价而无相应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等费用的,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农产品收购发票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待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后,再进行抵寸口。

五、各地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单笔收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金融机构转帐。

六、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二)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三)发票填开项目不齐全、填开内容与其实际交易不相符或虚拟收购业务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四)农产品销货人的身份不存在或是虚假的农业生产者的;

(五)取得、自行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六)每次支付金额超过百元,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的;

(七)单笔收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未通过金融机构转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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