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信息调研(9篇)
1.反洗钱信息调研 篇一
反洗钱法五周年征文
反洗钱工作,就在我们身边
今年,我们的反洗钱法已经颁布五周年了。在这五年里,反洗钱法伴随着我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也伴随着我们每一位银行工作者的成长。在这五年里,反洗钱法在悄然的维护着我们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着我们所有的银行机构、每一个守法经营者,也保护着我们每一个公民。
五年的时间里,随着工作环境、经济形势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发洗钱法规体系也在不断的与时俱进,更加丰富和完整。我们也在不断的学习着反洗钱知识,不断的领悟反洗钱法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深刻内涵。我们积极地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告诉他们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使他们和我们一样,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存在于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是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五年来,我们将洗钱法运用到日常各项工作当中,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通过日常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案例处理,及时了解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促使他们的经营能力
更加稳健的增长。
身为一名基层行营业部门的前台人员,我始终紧绷反洗钱这根弦,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来履行反洗钱职责。在5年的反洗钱工作中,我认识到,对于银行来说,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反洗钱这道关。
一是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五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税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对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认真比对,对涉及个人的,要对个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认证,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是加强对现有的账户的管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三是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大额现金提取要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以及资金支付用途不明确或不合理的,不给予现金支付。存在疑问的,及时进行调查落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支付。
四是要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各单位结算账户大额
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现象,均由客户部门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没有真实交易,明显属于公款私存的行为,一律予以制止。对于企业出于用款方便等考虑想把单位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的,要耐心解释,使他们明白,制度规定的事项,决不允许违背。五是对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以及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账户,要做重点排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及时建立可疑交易案例档案,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有经济活动的的地方,就有可能有洗钱行为在出没。我们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让一切洗钱行为无处遁形,换我们的社会经济环境一片碧海蓝天。
2011年6月30日
2.反洗钱信息调研 篇二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 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 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 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 金融特别工作小组 (FATF) 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于洗钱行为。
(3) 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 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 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 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 放置 (Placement) 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 离析 (Laying) 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 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 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 融合 (Integration) 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 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 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 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 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 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 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 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 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 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 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 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 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 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 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 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 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 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 高价进口, 低价出口, 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 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 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 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 资金单向外流。而且, 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 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 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 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 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 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 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 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 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 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 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 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 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 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 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 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 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 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 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 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 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 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 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 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 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 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 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 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 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 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 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 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 (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 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 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 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 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 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 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 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 相互间协作力度, 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 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 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 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 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 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 也造成隐患。
(7) 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 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 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 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 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 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减少重复监管, 避免盲区。
(2) 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AMLMAC) 的作用。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 2006年,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 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 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 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 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 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 2007年6月, 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 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 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 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 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 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 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 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 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 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 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 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 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落实“了解你的客户” (KYC) 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 分工明确, 职责到位, 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 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 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 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 2007, (17) .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 2007, (9) .
[3]王祝兴.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l) .
3.反洗钱怎么反 篇三
流年不利,“洗钱门”持续发酵,让“走出去”的中资银行饱受困扰。先是去年6月,意大利检察官对中行米兰分行,提起洗钱诉讼;7月美联储发布执法公告,指责建设银行存在反洗钱漏洞;今年2月,西班牙搜查工行马德里分行,拘留行长等5名管理层人员;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拟升级对建行、工行伦敦分行的调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合规情况;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也在采取类似行动。
自从诞生了现代金融业,在银行业的加持下,洗钱三环节存放、掩藏与整合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大大加重了官方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国外又是如何反洗钱的呢?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为世界上首部反洗钱立法。法律首创三大制度: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二是建立现金出入境申报和境外银行账户报告制度;三是国内银行业大额现金(1万美元以上)交易報告制度。
新法通过,激起美国金融机构强烈反弹。一家银行及其客户、加州银行业协会、美国民权联盟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反洗钱规定违宪,请求法院发出禁令。从1972年到1974年,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大法官多数意见一锤定音:认定《银行保密法案》立法规范匿名交易合宪;宪法仅赋予银行拟制资格——不应从事任何秘密活动,不享有宪法修正案禁止个人自证其罪的权利。
1986年,美国立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各国逐渐达成共识,国际反洗钱合作进入快车道。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反洗钱决议,确立各国银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1年,欧共体制定反洗钱指令,各国先后立法确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责任。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
拿破仑有句名言:“金融家没有祖国,金融家不知道何为爱国和高尚,他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利。”多年以来,国际上洗钱与反洗钱的“猫鼠大战”高潮迭起,从未停歇。从巴克莱银行到汇丰银行、从摩根大通到花旗,再到德意志银行,顶尖金融机构的“百年根基”近年来像遇到了“魔咒”一般,洗钱丑闻连环爆。
2004年,花旗银行(日本)因其分支机构存在协助犯罪团伙洗钱等行为,4家支行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2010年,美国司法部指控,美联银行未能执行充分的反洗钱监控措施,导致3730亿美元贩毒“黑钱”从墨西哥转移到美国。劳埃德TSB集团被处以罚款1.6亿美元。
美国多次对外国银行以“洗钱”罪名进行罚款。美国金融制裁法规凭什么能强制施加于他国银行?为什么美国法居然能对发生在他国的金融交易发生效力?正确答案在于“长臂管辖权”。
911事件后,美国火速颁布《爱国者法案》,一举建立全球金融反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横空出世的第317条,“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由于经济犯罪通常都需资金支持或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和美国金融机构。哪国银行不愿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务就可能被美国监管部门限制甚至关闭,损失难以估量。美元霸权下,各国银行只能乖乖就范。
客观而言,国内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法规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利于培育国内银行适应国际反洗钱执法日益严厉的形势。有鉴于此,4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行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21条细化要求:严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境外业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和惩处力度;建立境外业务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约束。
4.反洗钱信息调研 篇四
专业论文
关于加强县级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调研
关于加强县级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调研
[关键词]县级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问题及对策
随着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有从大型银行向中小金融机构,由大中城市向基层市、县转移的趋势。农村信用社作为扎根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任务艰巨,但在当前的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结合黑龙江省尚志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对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首先,农村信用社作为扎根于农村的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在农村信用社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信用社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其次,农村信用社具有发现洗钱的业务和技术的条件。信用社从事货币经营业务,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出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同时,信用社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第三,如果信用社没有发现被不良客户所利用,或者信用社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洗钱,信用社就极有可能发生损失。并且基层工作人员一旦有意或无意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通道,社会公众就不可避免地对信用社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产生怀疑,动摇信用社的信用基础,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独立的反洗钱岗位,现实中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内容比较粗糙;反洗钱意识比较薄弱,极大部分管理人员与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以及文件精神未能吃透,无法引起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致使相关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等;相关的反洗钱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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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再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为抢客户、争储源,想方设法为大额存取款、大额支付结算开方便之门的情况依然存在。反洗钱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一套,操作一套,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表漏报、错报现象频繁发生,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2.宣传培训不到位。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够,首先是基层信用社广大一线员工没有系统性地进行反洗钱专门培训,对洗钱行为认识模糊,无法有效监督可疑交易、识别洗钱犯罪;其次是广大客户、社会公众对洗钱犯罪更是知之甚少或是一概不知,对信用社对其资金存取、账户结算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查和监督不理解,不配合。
3.检查监督不到位。农村信用社每年要组织开展多次内部稽核检查,但对于信贷、财务、内控等常规性的检查多,反洗钱工作还没有真正纳入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之内,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4.技术手段不到位。目前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而基层信用社反洗钱手段仍停留在填报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联社管理机关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没有建立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统计与监测体系,仅靠手工采集以及经验识别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造成了信用社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而且不同程度地导致差错发生,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监测、记录、分析,严重地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5.人员素质不到位。洗钱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反洗钱工作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但由于思想认识、技能培训、人才引进与经费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信用社既没有现实的能胜任或者说适应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该项工作更多的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三、农村信用社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农信社应根据“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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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职责,将反洗钱纳入工作考核之中。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的及时申报制度。把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内部稽核检查工作当中,每年开展两次专项检查,监督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增强农村信用社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实践能力。
2.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重点是要突出反洗钱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意义,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宣传、辅导、督促,准确定位,严格执法,提高农村信用社干部员工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同时,要加强沟通,注重培养,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广大开户单位、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打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报告、查处、打击洗钱行为的反洗钱合力。
3.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反洗钱人员素质。反洗钱是一个工作量大、业务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岗位,需要业务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并对客户信息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此,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反洗钱队伍,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和人才交流机制。要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个人金融、票据等业务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学习借鉴他行和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水平。
4.改进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化监测水平。人民银行应加速研发网间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将农村信用社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纳入其中,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信用社应开发与业务综合系统相对接的大额、可疑交易统计系统和应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疑资金的交易流动情况,充分估计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个环节,积极防范新产品带来的新风险,做到未雨绸缪。同时建立起广义的社会计算机网络,建立公安、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网络,各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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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提高打击反洗钱的效率。
5.反洗钱信息调研 篇五
(三)—反洗钱概述
反洗钱基础知识讲座
(三)反洗钱概述
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或部门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有成效。只有各领域一起动手,打破行业间的界线,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一 反洗钱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反洗钱,从广义上讲,是指与洗钱活动做斗争的所有行为,包括防止洗钱结果实现的事前预防行为,和对洗钱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事后惩处行为。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反洗钱,是依照《反法钱法》的立法原则来界定的狭义上的反洗钱,是事前预防行为,具体来说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从《反洗钱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反洗钱是一种预防行为,是对洗钱活动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要依照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或符合一定条件,需要展开反洗钱工作的,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而所针对的工作对象是否最终可以定性为七类上游犯罪后的洗钱行为,并不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展开。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仅是金融机构、国家反洗钱相关部门才需要进行反洗钱的工作,《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洗钱活动,都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二)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 反法钱的监管概况
(一)国际反洗钱主要机构
国际上反洗钱的核心机构包括:联合国的反洗钱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欧洲联盟的反洗钱、美洲国家组织的反洗钱组织等。其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130多个国家、地区的承认。2005年1月接纳中国成为观察员,2007年6月28日,FATF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THE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简称EAG)。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反洗钱的监管概况
1.法律框架
(1)法律:
《反洗钱法》、《刑法》
(2)行政规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2.组织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协助央行制定各自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督促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
(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并于在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公布后,先后制订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的完整体系。
2007年,包括《反洗钱法》在内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陆续施行,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6.反洗钱信息调研 篇六
一、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概念
恐怖融资就是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融资具体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或故意的,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和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
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能被定义为恐怖融资。
(二)资金来源
第一,通过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获取非法收益。第二,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支持者赞助获取合法收益。
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有着天然联系。凡是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要么是恐怖主义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要么自身就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
(三)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关系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有联系,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作为一项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践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基本上是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一,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
第二,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也有明显的区别。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而恐怖融资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但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专门的针对性举措。例如:联合国制定《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针对反恐怖融资的专门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
(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还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系列措施,对于掐断恐怖融组织的资金活动,遏制恐怖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一)哪些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恐怖融资呢?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第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第三,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为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是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的对方是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金融机构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二)恐怖融资界定遵循的原则是
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
三、涉恐资金需求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恐怖融资类型研究报告》认为,恐怖融资需求包括两类:一是实施特定的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二是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以及宣传恐怖组织的意识形态所需要的费用。恐怖活动所需直接费用还包括恐怖分子成员的培训费用、生活费用及通信费用等。
(二)近年来几次恐怖袭击所花费的直接费用
除直接费用外,恐怖组织还需要有维护恐怖组织基本运作的费用,如招募成员、采购物资、发展组织、恐怖宣传等。这部分资金需求按美国国家遭遇恐怖袭击委员会对基地组织911袭击以前的估计,每年大概花费3000万美元。可见,维持恐怖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远大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所需资金,是金融业反恐怖融资机制重点监控的方向,也符合提前发现,预防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处臵原则。
四、涉恐资金的筹资方式
(一)合法渠道
1.通过恐怖组织所有的或控制的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获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现金密集型企业,如新疆南北疆季节性的大额农产品及干鲜果蔬的收购、珠宝玉石的加工与买卖、牛羊肉及皮革等附属制品的采购与销售。
2.通过利用宗教名义,或冠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基地组织经费来源的很大一部分就来源于清真寺的捐款箱。
3.来源于暴力恐怖活动分子个人的积蓄、收入,甚至是发给个人的低保收入。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先富起来的少部分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群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提供给恐怖组织作为活动经费。
(二)非法渠道
主要指恐怖活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取得,如抢劫、诈骗、偷窃以及毒品犯罪所得。1.恐怖分子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
2.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民族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
3.恐怖分子私设“讲经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三)境外组织支持涉恐资金入境的渠道
1.由恐怖分子非法越过我国边疆漫长的国境线,直接携带入境,再通过地下美元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2.将资金掺杂在正常跨境贸易中,甚至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经合法结算通道进入国内。
五、涉恐黑名单来源
涉嫌恐怖融资监测难点在于没有特别的行为特征和规律。借助行为和交易特征来识别恐怖融资的难度非常大。通过涉恐黑名单开展监测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一)涉恐黑名单的来源
定义:涉恐黑名单是指有关组织和部门列明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涉恐黑名单通常来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制裁名单,该名单要素包括名称、称号、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高匹配型名字、低匹配型名字、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地址、列入名单时间、其他信息。
六、涉恐黑名单的监测与报告
金融机构应制定涉恐黑名单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实现黑名单及时更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报告管理功能,对于符合名单信息的客户,应当及时报告。
就名单中包括的范围、涉及名单人员开户的审批流程、管理权限、涉及名单人员身份识别、风险等级管理、涉及名单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信息保密工作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具体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步骤包括四部: 1.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印发的涉恐黑名单之后,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信息、实体信息要素嵌入业务系统。当名单更新时,金融机构应当相应更新系统中的名单,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多个名字,须在名单匹配系统中全部体现。如果主管部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涉恐黑名单,金融机构也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网页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链接到联合国安理会网站,下载有关名单的电子版。
2.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
搜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涉恐黑名单上的人员。3.及时提交涉恐可疑交易报告
将上两个环节筛查出的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监控名单,并将其涉及的交易资料及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联合国安理会涉恐决议名单的交易,应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建议考虑暂行交易等限制措施,控制风险。
(二)涉恐黑名单监测报告的案例
A国金融机构从联合国安理会获得了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名单中的一个组织在许多国家以同一名称的不同变体进行运作,该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宣称的目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运作人道主义救济项目,联合国名单列出了该组织分支机构的多个地址,其中几个分支机构位于A国,金融情报中心接到某金融机构提交的关于该非营利组织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显示了该组织在A国的银行账户以及拥有控股权的三个自然人股东的地址,其中一个人M先生的地址与联合国涉恐名单中所表明的地址相同,其他两个人的地址在另外两个不同的国家,金融情报中心调查后发现,M先生与这些组织及其他四个国际非营利性组织有联系,金融情报中心接收到的报告详细指出从上述慈善机构的各个分支机构发出了多次电汇,汇款的收款人均为M先生。
七、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一)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须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目前,最常用的涉恐资金转移方式是:通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转移,不仅转移迅速,手续简便,还能达到掩饰最终收款人的目的。因此保险业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涉及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保险合同。
具体的报告要素、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三)案例
某人为M国公民,在N国有一个活期账户、一个储蓄账户,上述账户开户行注意到其账户从2001年4月底开始不断取出存款,于是决定对其账户进行更进一步关注,该开户行的怀疑很快得到了印证,有个与此人名字非常相似的名字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对阿富汗有关个人和实体制裁的综合名单中,该银行立即向N国金融情报中心进行了报告,N国金融情报中心通过从该银行获取的记录,分析了与该客户账户有关的金融活动,发现两个账户皆为此人1990年开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现金存入,2000年3月,此人从他的储蓄账户转了一大笔钱到他的支票账户、活期账户,这些钱用来购买一份趸缴的人寿保险保单以及存款凭证。2001年4月中旬以后,此人从储蓄账户转了多笔大额资金到他的活期银行账户,这些资金被转给了临近国家及一些其他地区的个人、公司。2001年5月和6月,此人将其前期购买的存款凭证卖出,将所得收益转往一些亚洲公司和M国的一家公司,此人还在其人寿保险单到期之前,提取了现金价值,存入其国内一家银行的某账户中。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01年8月30日(美国911事件前不久),最后M国反洗钱部门通报了关于此人以及接收其汇款的公司存在可疑交易的有关信息,其中有许多名字也出现在N国金融情报中心的档案中。
八、涉恐资产的冻结与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年1月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令),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同时履行资产冻结义务,一旦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或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无法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
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邮政汇款、房屋、车辆、船舶、货物、信用证、提单、旅行支票、仓单、银行支票、股票、汇票、保单、债券等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
对按规定收取的以下款项或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也应当采取冻结措施: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所以;2.受偿债券;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恐怖资产的解冻及被冻结资产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被冻结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臵方面的明确规定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冻结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金融机构对根据此办法,对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对金融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提供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7.论国际贸易反洗钱 篇七
关于洗钱,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 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洗钱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 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3个基本要素, 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 一般包括处置 (犯罪所得保管) 、离析 (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 和融合 (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 3个阶段。其中, 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通常, 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3种方式来转移资金, 掩饰资金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第一种方法涉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的转移, 如利用支票和电子汇款;第二种方式指钞票的实物转移, 如个人现金跨境运送和批量的现金走私等;第三种方法指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以上方法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 都能在国际国内运作。
上述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国际贸易洗钱, 国际贸易洗钱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洗钱行为, 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 (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 有兼而适用等特性, 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 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更确切的说, 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 上述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实际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同时, 利用国际贸易的洗钱行为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 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 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利用金融体系洗钱更便捷、更隐蔽, 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此外, 传统上基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制度对于遏止贸易洗钱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于利用金融业洗钱来说, 利用国际贸易洗钱显得更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体系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贸易流量巨大, 使单个交易变得不明显, 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价值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外汇进行交易和不同的贸易融资安排造成的复杂性;将违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生意现金流中带来的额外复杂性;国家间只能依靠有限的查证程序或手续交换海关资料;多数海关只拥有有限的资源用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对于最后一点, 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检查区域货物的检查比例低于5%。另外, 多数海关只能运用相对有限的分析资源来跟踪和识别可疑交易。
二、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一)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
通过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洗钱是一种最古老的跨境虚假价值转移的方法, 今天仍然很普遍。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歪曲, 达到进出口方之间转移额外价值的目的。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下, 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 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小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相反, 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上, 进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出口方, 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大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洗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上述交易只有在进出口方串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串谋进行欺诈交易, 那么有一方必然蒙受损失。其次, 进出口双方必须由同一个组织来控制。这样, 不能排除一个母公司会在某个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向其按照“合理市价”出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母公司可以开立一个合法商业发票给该外国分支机构, 然后该分支机构就可以按照某种高价或低价转售 (重开发票) 给某最终购买者。通过这种方法, 母公司就可以将高估或者低估商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一个贸易价差难以被发现的国家或地区。最后, 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对于洗钱分子来说具有重要的税收含义。
FATF的研究表明, 以低估价格出口是一种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国际贸易洗钱方法。这反映出多数海关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进口走私和确保收取适当的进口关税上, 海关对出口的监控没有对进口监控那么严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商品的交易越复杂, 海关识别价格被高估或低估以及正确估计关税的困难就越大。这是由于许多海关没有相关资源和数据来确定众多商品的“合理市价”。另外, 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 只能了解自己交易方的情况。因此, 海关识别定价的能力总是被限定在那些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且被广泛报价的商品上。
(二)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多重计价
国际贸易洗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对同一笔国际贸易开出多张发票, 通过对同一件商品或服务重复计价, 洗钱分子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能够大大增强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对同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 也有多个合理解释的理由, 如修改了支付条款, 调整了先前的支付命令以及支付最新费用等。与价格高估或低估不同, 出口方或进口方没有必要在商业发票上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 增加或减少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除了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可以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在极端情况下, 出口方甚至不出口任何货物, 只是仅仅串通进口方确保这一“虚构交易”相关的所有运输和海关文件被例行公事地处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四)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描述
除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会歪曲商品和服务类型的方法。例如, 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低廉的货物, 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 这就造成了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货物之间的差异。通常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本来就难以估计。
三、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以上分析表明, 国际贸易体系在一系列方面可能被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利用。为调查各国当局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能力, 2006年, FATF项目组通过调查问卷了解了一些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查问卷主要关注不同机构识别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的能力、与国外相关机构信息交流的情况以及按照信息开展行动的能力。在调查中, FATF项目组主要关注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
(一) 海关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约一半海关运用“危险信号指标*” (red flag indicators) 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其中四分之三的海关认为通过更好地利用贸易数据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识别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异常贸易活动。其中, 大约有一半的海关借助分析情况开展了调查, 有四分之一的海关成功进行了起诉。
同样, 几乎所有海关均认为他们能够与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共享贸易信息。多数情况下, 海关与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自愿的, 与国外相应机构的信息共享则按照谅解备忘录或海关互助协定进行。有一半的海关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只有三分之一的海关举办过培训项目, 虽然所有海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 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 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海关认为本国面临严重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二) 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 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 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 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 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 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 且经常被禁止, 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 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 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 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 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 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 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 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 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 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 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 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 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 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 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 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 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 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 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 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 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 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 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 (且常被禁止) 。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 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在多数国家, 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 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 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 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五) 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 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 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 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 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 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 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 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 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 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 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 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 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 (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 的培训, 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 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 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 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 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 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 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 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 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 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 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 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 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 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摘要: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洗钱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了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论述了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提出了加强国际贸易反洗钱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洗钱,反洗钱
参考文献
[1]FATF:“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http://www.fatf-gafi.org.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 (2006-2007) ,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8.国际反洗钱的经验 篇八
一、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 《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 《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
二、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应当说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国际层面上,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反洗钱公约或双边条约,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国家间关于涉及洗钱款项追缴的司法协助协议。现有的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组织主要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欧盟。其中对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完善产生广泛影响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艾格蒙特组织。前者由七国集团倡议成立,隶属经合组织。该组织提出的反洗钱40条建议对于各国反洗钱立法、反洗钱公约提供了蓝本,在立法层面上产生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后者则致力于促使各国建立反洗钱金融情报组织并促进各情报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虽然目前所取得的进展有限,但这两个组织促进了各国反洗钱立法,促进了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流,构成了整个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基石。
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帐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帐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帐户。
9.反洗钱知识试卷 篇九
姓名:部门:___________分数: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3分,可单选、多选,每题选择全对才能得分。)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A、商业银行总行;B、公安部; C、中国人民银行;D、银监会。
2、我国修订的刑法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A、1995年;B、1997年; C、2000年;D、2003年。
3、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种。
A、3种;B、5种; C、7种;D、8种。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查询、冻结及扣划权限的执法机关包括: A、人民法院;B、税务机关;
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E、海关。
5、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下列。
A、证券公司;B、金融租赁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D、期货经纪公司;E、保险公司。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该法自起实施。
A、2006年8月30日2007年1月1日; B、2006年2月26日2006年10月31日; C、2006年10月31日2007年1月1日; D、2006年8月30日2006年10月31日。
7、存款人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A、真实性、完整性、唯一性;B、完整性、唯一性、合规性;C、唯一性、合规性、客观性;D、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8、金融机构未按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0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9、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
A、24小时;B、48小时;C、72小时;D、5个工作日。
10、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11、司法机关通过反洗钱途径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用于。A、反洗钱刑事诉讼;B、包括反洗钱在内的所有刑事诉讼; C、民事诉讼;D、行政审判和执行。
12、等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起着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A、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B、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C、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3、《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A、20年;B、15年; C、10年;D、5年。
14、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报告。A、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B、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C、发卡银行
D、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和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15、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A、现金缴存;B、现金支取; C、资金收入转账;D、资金付出转账。
16、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
A、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B、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C、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日期;
D、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送账户信息的日期。
17、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5天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每次交易金额均为198万元;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8、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的牵头组织者是。A、公安部;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D、财政部。
19、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负责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A、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B、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 C、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0、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涉及金融反恐,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A、《美国银行保密法》;B、《美国洗钱管制法》; C、《爱国者法案》;D、《反恐宣言》。
21、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具影响力的核心组织是FATF,它的中文简称是。
A、艾格蒙特集团;B、金融情报中心;
2、《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C、沃尔夫斯堡集团;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答:
2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报告。
A、公安机关;B、银监局
C、人民银行;D、人民政府
2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
B、违反规定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C、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D、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24、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账户。
A、实名账户;B、匿名账户;
C、真名账户;D、假名账户。
25、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D 个
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反洗钱信息中心。
A、3;B、5;C、7;D、10。
26、存款人开立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
C、QFII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27、联合国制定了有关反洗钱的规定,世界各国应据此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A、反恐融资四十条建议;
B、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C、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D、反恐融资九条特别建议。
28、犯有法律规定的洗钱罪行为之一的,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罚金;
C、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D、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金。
29、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
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A、负责人;B、代理人;
C、被代理人;D、监护人。
30、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的规定,短期内资金
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A、集中转入、集中转出;B、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C、分散转入、集中转出;D、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二、简答题(共10分,第一题4分,第二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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