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2024-10-05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精选7篇)

1.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篇一

花甸中学“六五”普法法制教育讲座稿

主讲:王玉峰

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再和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

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1年11月2日

2.普法讲座心得体会 篇二

现在的城市五花八门,鱼目混珠,对未成年人的诱惑非常大,我们应该懂得审美,非辨是非,从而保护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

有些家长的文化程度不高,孩子一旦犯错,非打、骂,这种处理方法不妥,特别是单身家庭,这样很容易使成很大的心理阴影,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放学的路上,一些不法少年在抢小学生的钱,虽然抢的数据不多,但依法判三年以上的徒刑。青春年少的我们应懂得法律法规,不要迷茫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我们要积极参加有益的活动,陪着积极向上的乐观人生态度,家长要做榜样。

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篇三

为搞好人民陪审员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确保审判质效和陪审效果,7月25日上午,法院组织该院人民陪审员及部分法官干警在同州宾馆参加了《民事诉讼法》知识讲座。讲座中,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认真聆听了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薛少峰讲授的《民事诉讼法》,薛教授用心授课、内容丰富、讲解细致、深入浅出,参加培训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干警精神饱满、认真听课、仔细记录,通过讲座教学和互动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增强了人民陪审员认知、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使得本次讲座效果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

该院人民陪审员表示,此次专题讲座和培训让他们收获良多,掌握了颇多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知识。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会更加珍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履职,认真评议案件,做到公平、公正、清正、廉洁,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

4.有关普法讲座观后感300字 篇四

这几天,我迷上了一本书?《普法教育读本》,这本书用一幅幅漫画的形式,让我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真的感谢这本书。

记着书中有篇漫画叫:“打骂虐待是违法”它给我的印象很深刻……

画中讲述了一个小女孩的爸爸妈妈将她当成了一个“出气筒”。对小女孩进行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经常用烟头烫小女孩的屁股。这是多么的让人痛心啊!还好,小女孩及时报了警。生活中很多的父母都打过孩子,可能是为了教育孩子,但是,如果像书中那样,其实,他们都已经侵犯了小朋友的生命健康权,给小朋友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这是不懂法的表现,可见,不懂法的危害太大了!学法、守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就是我读《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的最深刻的感受。我要努力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争当普法学习的“积极分子”。只有懂法、守法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合格的小公民。

5.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篇五

声――你首先要做的是告诉家长和老师尽量不要一个人呆着――如果

不得不一个人的话,尽量呆在人多的地方不理睬――如果有人冲你喊让你交出午饭钱,不要理睬她,装作没听见,继续走自己的路要当心――在走廊里或操场上的时候要

留心谁在你的前面或后面,这有助于避免遭殃

如果你想找茬*说出来――如果你对谁非常恼火,想收拾她,在这

么做之前,一定要把想法告诉家长或老师,他们会想出一个合理的办法来解决你的愤怒*站在对方角度想一想――如果你被别人愚弄、辱骂甚至是

殴打,你会是什么感受?你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长时间的恐惧和痛苦,你忍心

吗?*问问自己这样只得吗?――如果你在收拾别人时被逮住了,你

就会受到惩罚。你就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是法律制裁,而这一切值得吗?伤

心时,我学会超越悲伤;快乐时我学会喜悦和分享; 孤独时,我学会交朋友;

疲惫时,我学会给心灵放假; 失败时,我学会努力;失去时,我学会珍惜;

犯错时,我学会总结和思考;得到帮助我学会感谢; 受到责备,我学会忘记和

体会; 别人犯错,我学会宽容和理解; 我有困难,我学会拚搏和挑战; 未成年人的保护之――未成年人消费的弱势群体问题案例

思考:案例1: 6年级学生黄莉在“文轩连锁”购书中心文具超市购物时,由

于手持过去购买的“笔袋”文具和商场的相同,遭到服务员的盘查,在同学中造

成了“拿商场商品不付钱”,是“小偷”的负面影响。案例2: 黄先生刚上

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做父母的便履行“承诺”,奖励了

儿子200元钱,让他购买学习用品。谁知道,当天晚上,才10岁的儿子竟自

己拿着钱,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且

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第二天,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质问老板为

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并且不开发票?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

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她只管卖东西,顾客的年龄

她管不着。黄先生愤而向市“12315”投诉,但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保留

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黄先生感到

不解: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店家能说卖就卖吗?孩子购物又

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案例: 高考中就有为了加分而更改户口本,在少数

民族、农村独生 子女等因素上做文章。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警告――是公安机关对实

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提出告诫并责令其改正的治安处罚

方法。它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方法。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违法人1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犯罪 案例: 原哈尔滨市某中学学生张某某,在校期间,不

好好学习,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多次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张某某不思悔改,反而

对班主任老师怀恨在心。一天,他与老师在路上相遇,即拿起砖头,连续向教师的头部砸去,致老师受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我们说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是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概念特

征 犯罪就是违反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a、犯罪是

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例如,某乙是某中

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在学校不遵守纪律,班主任老师甲便把他在学校的表现告诉了他的父亲,他父亲在气愤之下打了他两个耳光,他一时想不开自杀了。

班主任老师甲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因为教师将学生在校表现告诉家长的行为不具

有任何危害性。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特征。违

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当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就是犯罪。--------常见的具体犯罪有: 故

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及寻 衅滋事罪等。2)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刑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三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未成年人保护 讲座二: 关于青少年离家出

走未成年人保护之―― 案例: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

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太怎么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案例评析: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款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

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时下,青少年离家出走―――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专门讨论孩子为什么要离家出走,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孩子离家出走是全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避免青少年离家出走,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已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孩子离家出走的原因,以警示那些离家出走或准备出走的孩子之醒悟,不要再做蠢事。同时,引起家庭、社会和学校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孩子离家出走。青少年离家出走与家庭、社会和个人有密切的关系。――青少年出走的原因: 原因一: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无限制地满足孩子的物质欲望,但经常控制孩子的活动,使孩子觉得处处受限制,只有离家出走寻求真正的自由。举例: 有一个出走回来的孩子对我说,我爸妈对我好得让我受不了,我读书他们去接送,在家里不准我做任何事,饭端在我手里,菜也是他们夹,我就像失去人身自由一样非常难过,所以逃出家庭。原因二: 生活环境的改变,家庭的重大变故、激烈的家庭矛盾冲突也会导致孩子离家出走。举例: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中所请的一个学生就

是因为转学不适应新的环境而出走。原因三: 社会的一些不良影响,也是孩子出走的一个重要因素。举例: 最近,昆明就有一个小孩为到上海去会网友,悄悄将家里万余元的背投电视卖了1200元后出走。据调查,由于网络不健康信息的影响,出走的青少年不少。北京等地就发生有的孩子去玩电子游戏数天不归的现象,重庆一个10多岁的男孩因迷恋网上的《传奇》游戏不能自拔离家出走。有的地方出现少女在网上受骗出走卖淫,被网友诱骗奸淫遭杀害等。原因四: 部分传媒中的有害信息也会诱发青少年出走。如报刊、图书、音乐和影视中心的色情信息、暴力信息。×有的青少年模仿电影上的暴力行为,持凶器抢人、杀人;×有的到深山老林去练功; ×有的去当和尚; ×有的为爱情远离家庭。原因五: 一方面,个别学校搞填鸭式教育,思想教育像说教,致使学生对学习没有兴趣;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学习压力很大,产生厌学情绪的不少。另一方面,学校、家庭和孩子缺乏沟通,孩子得不到父母和老师的理解,心理压力过大而不能自拔,就选择离家出走。原因六: 从青少年自身来说,离家出走与心理脆弱和无责任感密不可分。现在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家长对孩子实行包办代替,孩子如同温室中的幼苗,经不住任何风吹雨打,心理承受能力非常低。本来一句不起眼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不是有意的眼神,却被这些孩子看得很重,动不动就离家出走。离家出走其实也是一些孩子为逃避惩罚,摆脱责任的表现。举例: 有的小霸王青少年,由于家长一味迁就,对学习、家庭和社会没有责任,老师和家长稍微没顾及到自己,就认为失了体面,便以出走相威胁,有的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一点小麻烦,就企图以离家出走摆脱困境。有的孩子犯了错误就觉得没面子,没有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的勇气,干脆离家出走逃避责任。――青少年出走的后果 青少年离家出走,给家庭、社会和本人都带来不少危害。孩子出走后,其家庭和老师承受的精神痛苦是难以想象的。有的家庭落得不堪重负家徒四壁;有的家庭家破人亡,惨不忍睹。青少年出走后,不少人会落入坏人的手里。去年,就有一个14岁的少年,离家后就学电视上的暴力行为,绑架同班女同学才9岁的弟弟为人质。将人质杀害后,向死者家里勒索数万元钱,受害者一家悲痛不已,自己一家也苦不堪言。青少年出走,既荒废了学业,又影响身心健康。据媒体报道,在全球各地出走的孩子,不少被不法分子割去了生殖器或肾脏等器官,造成孩子终生残疾痛苦不堪。很多孩子出走后

到处流浪,生活无依无靠,饥寒交迫,常处于惊恐和不安之中。有的孩子出走回来后,谈起这段经历,都会泣不成声,痛苦万分。“小太阳”上的“黑子” 未成年人保护之――孩子,是人类的花朵和希望,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据统计,我国现有独生子5000万左右。孩子已成为家庭的中心,社会的焦点。从他们一出生,全家人便围着转。千比方.万形容,用“小太阳”称呼这些孩子才最合适。应该说,这些孩子在家长的呵护、社会的关注下正在茁壮成长,让人感到欣慰。但是,由于家庭教育的失误、社会道德约束功能及社会文化传播功能出现的弱化、紊乱,在这些“小太阳”身上也出现了一些“黑子”.有的还相当严重,亟待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镜头一:可怕的早熟

?案例一:?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真实故事。会刚过3周岁的男孩刚刚,上幼儿园还不到一个月。一天,母亲到幼儿园接他时,刚刚指着身边的一个小女孩得意地说:“妈妈,她是毛毛,是我媳妇!”谁知毛毛小嘴一撅,“不,我才不给刚刚做媳妇呢!没意思!我爸爸就说,情人才有味儿„„我爸爸总和同同家的李阿姨在一起。”顿时,小刚刚妈妈脸上的笑凝固了„„

6.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篇六

槐树关中小举行普法教育讲座

为了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校规校纪,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育人环境,2月28日,槐树关中小特别为全校教师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普法教育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上,德育主任高红波根据当前的社会和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形势,针对如何增强法制观念、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就目前的交通和消防安全形势等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用生动鲜活的案例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并详实介绍了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自我保护方法和策略。

7.诉讼法讲座心得体会 篇七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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