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2024-10-04

学校收费公示制度(14篇)

1.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篇一

我校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初级中学,收取学生各项费用、需经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XX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备案、每学期按市教委版本的收费目录收取学生费用、为规范我校收费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财务室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悬挂由物价局颁布与备案的收费内容、公示每个学期的收费目录、收费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费。

二、凡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

三、免收XX市户籍、持XX市居住证及持五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杂费、书本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收取代办项目费用需经教育局备案,物价局批准、学校公示后、按批准项目收费,学期结束公布代办项目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学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按学生自愿为原则,书面通知家长,召开家长会,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工作。代办费发生的劳务费一律返回学生。

五、学生需要在校就餐,学校根据区物价居收费标准,按每月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每天6元,免收搭伙费。

六、凡未经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XX市物价局核准收费的费用,均属违规收费,已经收取的违规收费应予以退回。

七、学校不得超标收费,不得重复收费、扩大收费。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和统一购买教辅书,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篇二

一、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制度分析在当代社会科学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那么什么是制度分析呢?我国有学者指出所谓制度分析的内核主要是“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辩证发展的及历史的视角研究经济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因素的互动作用。制度分析不是将经济制度及其运行作为一个孤立、抽象和现代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和设计的经济机制,而是将其视为经长期历史演化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的存在,是经济、社会、文化乃至天、地、人系统的一个有机链条”[1]。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是制度,制度分析的分析对象是制度,舒尔茨对“制度”的定义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2]。这一定义被许多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本文也将引用舒尔茨的定义,作为对制度的一种认识。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一个制度变迁理论,即认为制度虽然在形成的一段时间内是稳定的,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制度总是会相应地做出自己的改变。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是广泛和复杂的,但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很好的框架起点,那就是历史研究。用发展的及历史的视角研究经济制度变迁,那么对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了制度分析框架的起点。

从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假设来看,“经济人”假设和“有限理性假设”是我们在进行制度分析时所不能忽视的问题。所谓“经济人”假设是指人的利己性,指个体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总是以能为自己带来最大收益为导向。而“有限理性”假设则认为人类自身的理性是有限的,掌握的知识量、认知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产生是因为人类理性有限,而又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通过建立制度的方式来寻求最优化的组织活动。因此进行制度分析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对制度人的分析,即分析制度下的个体行为及利益的分配与博弈。

制度分析相比传统方法而言,具有“非纯粹经济分析”的特征[3]。新制度经济学始终相信社会经济是一个大系统,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可能互为因果。因此在进行制度分析的时候,我们不可能脱离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来单纯研究经济制度,制度分析需要的是整体上的多因素分析。这在制度分析的途径上叫嵌入式制度分析[4]。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教育制度,不能简单地套用经济学里面的制度分析框架,需要在制度分析框架下找到适合教育制度的分析范式。笔者以为,在制度分析框架下,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教育制度。

第一,分析教育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制定背景。

第二,分析教育制度对制度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第三,分析教育制度的制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第四,教育制度自身的缺陷及完善路径分析。

二、对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分析

从教育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越发产业化,教育服务可以看成是一种产品。相比较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而言,高等教育更像是私人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从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来看,由于高等教育的非公共性或者说准公共性以及受国家公共财政资源的限制,不可能由国家承担所有的教育成本,而高等教育能够给个体带来巨大的个人收益,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个体承担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就是说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改革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从国际的情况来看,美国目前的研究生收费制度采取的是政府、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分担的成本分担模式,这一模式相对来说更加契合成本分担理论。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体系比较健全,或许这种共同分担的模式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我国的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研究生的招生,但是那时候发展水平低,又受政治运动影响,研究生教育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我们研究生教育真正开始起步发展是在恢复高考之后。那时候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人才的迫切渴望,研究生教育采取的是完全由国家承担的单一成本模式,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1985年。1985年,《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收费政策的一大变革,由单一由国家完全承担转为免费与收费相结合的双轨模式,向定向、委培、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双轨模式的收费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教育资金短缺、教育失衡等。因此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制度成为一种必然。早在1998年国家就开始论证全面收费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5年才开始有9所学校试行研究生收费政策,经过试点与论证,最终才于2014年秋季开始了我国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制度。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是研究生收费政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笔者将从这几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研究生制度进行分析。

对于政府来讲,实行研究生收费政策一方面节省了教育经费,很大一部分经费由学生个人承担,缓解了公共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奖学金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研究生教育,在激励研究生学术创新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能够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创新人才。但是政府也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研究生收费标准的确立是关键,如果收费标准过高会把一部分寒门子弟挡在研究生教育的大门之外,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教育公平。同时要建立配套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贷款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如果配套制度不完善,不仅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产生反向激励的恶果。

从学生及家长的角度来看,首先我们知道研究生收费制度规定每年硕士收费不超过八千,博士不超过一万。相比于本科教育的收费标准,差不多翻了一倍。在“经济人”的假设下,面对这样较高的教育成本,学生及家长在报考的时候会更加理性,以寻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理性报考不是意味着报考人数会大幅度下降,从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全国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72万人,2015年为164.9万人,2016年为177万人,可见经过2015年的小幅度下降后,2016年报考研究生人数又开始反弹,因此虽然开始全面收费,但是并没有降低研究生的报考热情。而理性报考更多地体现在报考的地区和专业的选择上。从研究生学习来说,虽然收取学费,但是也建立了相应的奖学金制度,而像高校设立的特等、一等奖学金的额度往往是超过所交费用的,奖学金制度的设立能够一定程度激励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但是保证奖学金评定制度的透明公正是需要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虽然有奖学金制度,但是仍旧还有一部分学生拿不到奖学金,学费的经济负担会促使研究生校外兼职情况加重,就笔者所观察的现象来看,很多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就以兼职、实习为主业,有时候甚至课不上跑去兼职、实习,这也是收费制度下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研究生收费制度,一方面扩大了学校的经费来源通道,能够给学校提供更多的教育经费。但是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在收费制度下学生和家长对于报考更加理性,那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院校的生源则会受到影响,一些学校会面临研究生招不满的情况。另一方面从专业方面来说,学生和家长会考虑到投资的收益,一些冷门的、就业前景不好的、收入较差的专业可能面临着招生困难的问题,从长远来讲会引起人才结构的行业性失衡和地域性失衡,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时研究生收费制度也能促使高校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生教育水平,在这种竞争机制下,落后的、水平低的研究生教育将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而高水平的,具有特殊研究生教育的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从嵌入式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生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实行需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依旧很大。那么研究生收费政策的收费标准如何确立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教育所要努力促成的事情是实现社会公平,而不应该是复制社会阶层,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的孩子而言,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孩子更需要通过接受教育来实现向上流动。因此研究生的收费标准,应该在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从上文分析来看,研究生收费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会造成中西部高校生源危机和部分冷门专业的生源危机,那么可以把收费标准作为一个调控的杠杆,比如中西部高校的收费标准低于东部发达地区高校,冷门专业的收费标准低于热门专业,这样一方面实现生源、专业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能给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

与收费制度相配套的奖助学金制度以及助学贷款制度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上文分析的那样,没有一个健全的奖助学金制度做支撑,对于研究生收费制度所有美好的愿景都会化为泡影。确立合理的奖助学金制度,保证助学贷款渠道的通畅,保证奖助学金评定的公开、公正、透明化与程序化是实施好研究生收费制度,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林义.制度分析及其方法论意义[J].经济学家,2001,(4).

[2][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253.

[3]任保平,史耀疆.制度分析方法及其应用[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3.浅谈中职学校收费工作策略 篇三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不到位

按照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各中职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便于接受群众和学生对中职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学校对此还不够重视,学生和家长对此还是不甚明了,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学校代收项目尚不清楚,很难对学校的各项收费有具体的认识。为此,学校应加大对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学生及社会对学校的各项收费能够真正做到心中有数。

(二)收费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变相乱收费现象还存在

按照相关的物价收费规定,中职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都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后,才能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费。但有些学校为了多收费,通过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例如一些学校自行收取的补考费、校牌证等各类证卡费、第二课堂活动费、各种考证费等,这些收费直接流入了学校各相关科室的“小金库”。

(三)滥收暂收款项

为了教学管理的便利及其他教学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许多学校都会向学生收取一些暂收代收款项,诸如教材费、军训费、资料费、计算机费、饮水费等。对于此类收费,还没有做到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主要原因

(一)教育资源相对短缺,教育投资尚且不足

虽然近期国家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等措施加大对中职学校教育投资,但由于中职学校生源短缺,且部分学生来自老少边民族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因此中职学校教育经费还远远不够。为确保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在国家经费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学校想方设法从各方面寻求经费来源,通过巧立收费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来谋取经济利益。

(二)中职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

在中职学校内部收费工作的管理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些学校虽然建立了收费管理制度,但却得不到坚持和监督, 没能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学校领导对各科室乱收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际上这是一种放任和默许态度,各科室“小金库”的存在已是不成为秘密的“秘密”。

三、解决策略

(一)加强收费政策宣传,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的理解,各中职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内容、方式、批准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用途、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收费场所及其他载体上进行实时公示,确保所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为使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各种收费情况,各中职学校在学生开学前,应保证学生能拿到收费通知标准,使学生与家长对收费的各项内容有清楚认识,明确哪些是许可证规定项目,哪些是代收项目,收费的标准是多少,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收费的用途是什么等。

(二)加强中职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费管理制度

各中职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强化校内的财务管理,对学校各种收费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对收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全校的收费票证,加强对所收资金的审核,并及时将收入缴存国库,防止 “小金库” 出现。对资金的使用,应执行经办人、单位科室领导及学校领导、财务部门的分级签审制度,确保所收经费的安全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个科室出事,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主管领导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各中职学校纪委、财务部门既要加强各自的监督检查,也可设立收费联合检查组,对校内有收费项目的科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还应设立“举报箱”,遏制乱收费、乱开支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坚决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行为恶劣的乱收费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法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地制宜地制定和更新收费政策

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各项收费政策,对应废除的政策坚决予以废除,对不适合当前需要的政策,尽快修改并及时公布。各中职学校应加大对各项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自觉接受政府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不符合现时情况的收费政策,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待物价等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后,立即进行调整。同时,区别专业,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充分调动各中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四、结束语

中职学校收费工作涉及学校正常工作的运转、学校的稳定及其未来的发展,学校领导应坚持依法从严治校,从而使中职学校的收费工作能深入人心,真正成为中职学校发展的基石与后盾。

4.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篇四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5.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篇五

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等 问 题 的 有 关 规 定

各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坚决遏制当前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三乱”现象的蔓延,特作如下纪律规定:

一、纪律要求

1、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举办有偿补习班、课外辅导班。

2、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

3、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机构补课、办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6、严禁学校为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和师资。

7、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从中获利。

二、追究处罚

1、对违反规定教师的追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经调查属实,作如下追究:①情节较轻的,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不得参加评优选先活动,并取消其一年绩效工资;②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评、聘专业教师职务,并调离教师一线岗位;③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2、对违反规定校长的追究。凡是学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放纵不管或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的,要从严追究校长责任,同时视情节取消学校已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学校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选先活动,并在全区内通报批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多次上“民心网”的学校,要给予校长纪律处分,直至撤销校长职务。

郧西县土门镇中心学校

2011 年 1 月 5 日

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及工作(教职)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中小学或中小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中小学及其他有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中小学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理由和名义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课班、辅导班、实验班等收取费用的;

(二)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等,以及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的;

(三)以勤工俭学、联合办校等形式变相收费,没有开设第二课堂、没有电教设备等,却收取第二课堂、电教设备等费用的;

(四)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目向学生收费,或与学生入学、升学挂勾而收取捐助款、赞助款等费用的;

(五)中小学突破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增加学生负担,农村中小学强制收取学生统一着装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收费试行“一费制”规定,超标准收费的;

(七)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中小学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发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巧立名目为学生代购或强行推销物品,谋取私利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六条

隐瞒、包庇袒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所收取款额,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变相私分的,除追回违纪款额外,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三)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乱收费的;(四)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原始票据、帐册和转移资金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郧西县土门镇中心学校

6.加强高职院校收费内部控制制度 篇六

1. 收费类型繁多, 收费标准复杂, 多头收费并存。

高职院校大规模扩招后, 学生人数大大增加, 全日制专科生、脱产生、函授生、夜大生, 短期培训、技能考核、考试辅导等办学形式多不胜数, 其收费标准不同, 还有联合办学、异地办学的存在, 出现了合作方、主办教学部门、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多头收费现象, 大量代收款项被滞留占用, 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2. 学生减免学费、转专业、休学、退学、住

宿调整、助学贷款、奖贷学金抵交学杂费、教材费结算、与合作办学单位或培训主管部门或二级学院的结算分成等, 也给收费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使过去较简单、集中的收费变为复杂多变的经常性收费, 收费时间跨度越来越长, 其收费工作量日益繁重。

3. 学生欠交学费情况严重, 收费管理体系及收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学生拖欠学费是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其学生欠费的金额与欠费比例逐年递增, 据统计, 某高职学校每年的学生欠费在500万元以上。不但在校生欠费, 而且毕业生欠费的现象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高额的学生欠费给高职院校筹措办学经费带来了巨大压力。

4. 高职院校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 一是贫困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二是收费的宣传力度不够, 学生没有主动缴费的意识。三是收费管理职能部门缺乏沟通, 学费催缴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四是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五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较为被动, 银行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学生每学年的交费存在较大的时间差距。六是有些部门自立名目, 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 私自收费、坐支, 私设小金库, 经校内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发现后, 只是将违规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通过审计报告上报, 即使提出了处理意见, 往往也是不了了之。七是某些高职院校对发现的内部乱收费行为的处理态度采取能隐瞒则尽量隐瞒, 只要没接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就不作处理, 甚至采取投诉才退钱的办法, 这种心态是上级领导对下属各部门乱收费行为的默认和纵容。

5. 现行高职院校收费多数利用银行网络

代收学杂费, 代收学杂费事项涉及高职院校、金融机构、学生三方利益, 金融代办机构考虑的是效益, 财务部门考虑的是方便省事, 因此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只以口头协商未签订代扣学杂费协议或代退费协议。并且, 金融代办机构代扣学杂费后出于效益考虑, 没有将款项立即转入高职院校账户, 而是滞留在金融代办机构, 甚至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退学、转专业、调整住宿费差额, 直接转付合作方款项等等, 这些不规范的操作程序, 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隐患。

二、高职院校规范收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策略, 树立正确的收费管理理念。

高职院校乱收费, 不仅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 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而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影响高职院校各项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 高职院校决策层要重视收费工作管理, 坚定治理乱收费的决心, 层层明确收费责任, 强化内部控制。高职院校财务管理部门更要以身作则,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 对各种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 不以盈利为目的。

2. 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和审批程序, 完善收费管理体系。

一是可设立由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治理乱收费小组, 对学校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文件规定, 审批高职院校内部各部门提出的收费申请, 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财务部门凭“校内收费许可证”领取相应票据, 对收费进行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二是切实落实部门领导收费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必须清楚, 对各项收费应提前做好计划, 并要申请“校内收费许可证”, 不允许出现收了费再申请或边申请边收费的错误行为。代收款项应及时上缴上一级财务部门, 不得坐支或以支抵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经检查发现有乱收费行为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所得款项能清退地应予以清退, 无法清退则应没收上交学校并请示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已分光用光的则应从其提留的创收分配款中扣除。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收费管理中的职责, 建立紧密联系的管理与协调机制, 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形成一体化的收费管理体系。

3. 制订严格完善的高职院校收费管理制度。

即用制度规范收费程序, 用制度约束收费行为。其一, 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坚持亮证收费。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家长、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 同时应将与收费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公示, 如退学、转专业如何清退等, 便于学生、家长、社会了解相关的收费政策。在收费政策变动时, 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及时有效。其二, 制订规范收费管理相关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处理有关收费账务时, 应坚持“收费有据可依”, “持证收费”的原则, 未能出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或未经治理乱收费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一概拒收, 并应通知治理乱收费小组进行检查。收费时应坚持“全额上缴”、“收支两条线”原则, 不允许各部门截留、挪用、以支抵收等变相收费行为。联合办学应坚持“谁发证、谁收费、谁开票”原则, 严格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 统一上交高职院校财务部门, 统一由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向学生开具票据, 然后再与联合办学点进行结算分配。财务部门还应定期清理暂存、代管款项。对向学生收取的如教材费、医疗保险费等应按实际成本计算, 定期结算。结余款项应直接退还学生, 不经所属教学部门清退, 防止某些部门截留、挪用结余款项。

三、欠费追缴的内部控制管理策略

1. 加强学生诚信建设, 加大收费宣传力度。

在全校范围积极宣传诚信, 制造良好的诚信舆论氛围, 让学生重视自身的诚信修养, 珍惜自己的声誉, 增强缴费意识, 从被动缴费转变为主动配合。加强收费政策、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方式的宣传, 让每个学生都清楚该交什么钱, 交多少钱, 如何交。现在一般高职院校都委托银行代收学杂费, 每个学生都有一本交学杂费的存折, 学生只要往存折存够钱即可。由于银行系统要求在扣取学杂费后该存折至少要保留有1元的余额, 否则无法成功扣费。这个操作上的细节, 往往导致许多学生扣费不成功。因此, 对交费的操作要领也需要加强宣传。

2. 积极拓展贫困学生资助措施。

高职院校扩招后, 农村青年上大学人数已逐渐超过城市青年的入学人数, 这使得高职院校贫困家庭学生大量增加, 对此, 国家明确提出了“考入公办大学的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的要求。因此, 高职院校应加强对贫困生与非贫困生区分的力度, 除了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外, 还应具体结合周围师生对其的综合评价进行双重考察。对于真正贫困的学生, 除了允许办理一定期限的缓交申请外, 还需有相关的资助措施, 如:国家助学金、奖学金, 国家贷学金;高职院校自设的助学奖学金, 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使其走进校门并能维持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各项费用。对于欠费的学生, 高职院校也应考虑学生的实际困难, 充分利用金融手段, 积级主动与银行洽谈提高助学贷款总额度, 充分发挥校友优势, 多方联系社会慈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增加社会援助资金。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情况下, 挖掘更多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加大力度开拓校外兼职勤工助学活动等, 既切实解决贫困学生困境, 又可缓解高职院校大量办学资金被拖欠的压力。

3. 适当实行收费工作清收奖励制度。

各教学系部是管理学生最直接的部门, 如果学生欠费多少与已无关, 追缴学生欠费工作的积极性必然不高, 势必产生管理脱节现象。因此, 有必要实行收费工作奖励制度, 将追缴欠费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各教学院系辅导员最熟悉学生具体情况, 可制定相关政策如在开学一定期限内, 其所负责的班级学生交费率达到一定比例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所在院系的二次分配与学费收入挂钩, 切实调动各教学院系及辅导员的积极性, 增强追缴欠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 应在加强其诚信教育的同时, 也在校园网、校报等公布其名单, 以督促缴费, 提高缴费意识, 对恶意欠费者加收一定比例的欠费滞纳金。

4. 学费清收管理办法, 以基本工作量为基准进行奖惩考核。

学费清收以第三年应收学费作为基数, 学费清收率达95%, 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对于学费清收率达到95%的教学院系, 学院按生均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学费清收率超过95%的教学院系或班级, 学院按超收部分的5%给予教学院系奖励。主要用于每年组织学费清收工作的有关开支。各教学院系的包干经费与当年毕业生欠费清收率挂钩。对于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学院系, 按实际清收比率调整该教学院系包干经费额度。对于当年毕业生欠费清收率未达标的班级, 取消班主任年终考核优秀等级资格。

5. 将学生收费管理与学籍管理相结合。

每学年开始时, 各教学部门应凭学费收据或财务部门出示的完费证明对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 教务部门应执行“注册手续不完备暂时滞留毕业证”的原则。

6. 对应届毕业生和中途退学、转学学生进行离校收费审核制度。

教务部门在办理学生毕业或退学、转学之前, 应将学生名单送交财务部门, 核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学杂费的缴纳情况。尤其应注意的是, 毕业欠费学生继续在本校深造的, 如专升本, 研究生等, 应将其收费统一起来, 不能让学生利用管理漏洞取得专升本或研究生的毕业证书。

7. 对毕业时仍无法交齐学杂费的学生, 高

职院校应与其签订还款协议, 制订还款计划, 并提供担保人。刚毕业工作的学生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 读书期间所欠的可能不只是学校的学杂费, 因此, 应适当放宽期限, 保证学生还款的积极性。还款计划一般限定在毕业后3年~5年内, 但每年至少需有一次还款, 同时, 学生应结合个人就业或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 自订还款计划, 老师给予辅助指导。对于学生违反协议, 未按自定还款计划还款的, 应按适当比例收取违约金。同时, 签订协议时必须让学生办理借款手续。另外, 由于大学生是流动性较强的群体, 所以, 还应了解毕业欠费生的去向, 并应落实相关部门或组建催款专职人员定期进行跟踪联络、催促还款, 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上述管理办法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完善补充, 尽最大努力降低学生欠费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 坚持高职技术教育可持续性发展。

摘要:高职院校收费现状存在收费标准复杂, 多头收费并存;收费时间跨度较长;欠费现象严重等情况, 其控制措施是规范收费标准, 完善收费管理体系, 拓展贫困生资助机制, 建立清收奖励机制, 建立学籍管理与收费管理相结合工作制度等措施。

7.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反思 篇七

根据教育外部关系规律,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高等教育经费短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现在正在进行高等教育大众化,如何解决我国公立高校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成为一道难题。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资,1989年开始向学生收取部分费用,以后,逐步加大了学生交费的数额和覆盖面,1996年个人投资(指学费和杂费)占整个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比重为11.5%。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80.391997年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普遍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全面收费制度。1999年全国范围内大幅度提高学费数额,扩招生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基本上按培养成本收费,其他学生的交费一般也达到了培养成本的20%至30%。函授、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民办高等教育这几种教育形式所需经费基本上全部是或大部分是由学生自己承担,而这几种教育形式的学生已占到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一半以上。如果综合考虑,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成本中学生个人所承担的比例将达到40%至50%。这一比例与国际水平比较已属于一般水平。但由于我国义务教育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免费,我国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水平,而且可以预言在—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一比重不可能达到已承诺的占GNP4%的水平,所以,对非义务教育还应加大个人支付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发展很不平衡、收入分配又很悬殊,因此在实行高等教育收费的同时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对于收费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高等教育收取学费所带来的贫困学生问题以及对收费制度的考验

1.免费的高等教育是不可行的

中国从1989年起对公立高校部分学生开始实行收费,当时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高教学费制全面实施于1997年,但收费标准几年内一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收费标准猛增在2000年。这一年高校学费普遍在1999年的基础上提高了15%,有些地区高达20%,学费涨过了4000元。(见附表一)之后,2001年和2002年执行了有关规定,学费、住宿费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

此间关于1997年起我国实行全部大学生缴费上学的理由,通常认为有两个。即增加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经费,以及对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的确认。就增加高教实际需要的经费而言,它是几乎所有国家面临的“基本的两难问题”。产生于公共预算日益紧缩而社会和个人对接受教育的要求持续增长。现在几乎已没有国家能够单靠国库来支付整个高教系统,而必须寻找资金来源。何况这里是“穷国办大教育”和“大国办穷教育”,教育经费不足更突出。面对急剧膨胀的教育需求和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继续推行免费入学政策显然已不可能。

而且,教育分担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教育成本分担原则的依据是:从受益方面论,高教投资可以产生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收益各方负担成本才合理;从产品的属性论,高等教育产生的不是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和受教育者应当共同承担教育成本。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是:(1)谁受益谁投资;(2)受益者为个人、雇主和社会大众三方,教育成本应由这三者分担;(3)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额,由其受益的多少决定;(4)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额,还应按支付能力来决定。来自各国的数据都表明,中学后教育能确保其毕业生获得较高的收人和更多的机会,中国在这方面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并非纳税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学。据统计,随着高教大众化进程的加速,中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毛录取率已接近70%,但他们只占同龄人口的1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适龄人口的7%能够上大学。由此可见,作为极小部分纳税人的子女和高教受益者,大学生缴纳学费是合隋合理的。

我们要强调的是,如果仅仅把增加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经费和确认教育成本分担原则作为收取学费的理由,那是不够的。然而,免费的公立高等教育真的总是公平而民主的吗?国内近期有的研究得出与此相反的结论:免费的高等教育等于是用公共资金补贴高收入阶层。新近一项国际比较教育研究也显示:与出生于较贫困阶层的同龄人比较,出生于较富裕阶层的年轻人更有可能进入高等学校,高教补贴有可能主要是为富人造福。国外有论者还指出,免费的高等教育是让穷人来支付富人上大学的费用。入学机会更多的富人子弟免费入学。而在日后可获得收入更高和使事业更成功的机会。不取消高校免费入学制度,实际上就是坚持把穷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两次再分配。

结论性的表述是“免费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证效率又不能保证公平”。这—论断,对免费高等教育的批评,无疑有助于开阔思路。另外,大学生承担学费后,他们可以施加压力对学校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学校本身可以较自由地使用由学费构成的那部分经费,或用来进行改革,或用来弥补公共补助之不足,并通过增加能够自由支配的经费加强自身的自主性。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二元经济结构使得贫困学生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全国普通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约占20%,人数在280万左右,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至10%,人数在60万至120万之间%先不论各高校的贫困学生,据一份调查显示,由于惧怕交不起大学学费而在高中就辍学的学生不在少数。有可能很多人成绩很好,但因负担不起大学学费而过早地放弃了进大学的念头。该调查还对高三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率为100%,也从侧面反映了高中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见附表二)因此,对在校大学生的研究,有可能低估了学费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我国高校大规模的扩张是在当时我国经济紧缩,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仓促、急剧进行的。因此,我国除了各大学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学费减免之外,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来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学费短缺。我身边就有因生活困难而荒废学业去打工来维持生计的同学。所以,建立怎样的体制以便所有的大学生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是一个重大课题。

2002年高考前夕对我国两省市4区县的不同类型的7所高中的高中三年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共发放问卷529份。回收率为100%。

根据调查的数据分析显示: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下层人民的子女享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并没有增加。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之间的差距在拉大。这份调查更进一部证实了部分学生的经济困难不容忽视。

2.建立针对所有大学生的贷款助学制度

上面讲到免费的高等教育是不可行

的也是不公平的,而我国又有一部分学生无力上缴学费。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这的确解决了一些大学生的问题,但同时使得某些贫困学生有自卑心理的产生。因此,在实行上大学收费的同时,为防止或者避免由大学生家庭收入水平决定其学费支付能力和生活水平的差异现象,可以借鉴很多国外经验。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施大学收费制度的同时,制定了许多既不加重大学生家庭负担、又不影响大学生心理和人格、反而对大学生健康人格形成颇有帮助和促进作用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和助学制度。

为此,我国高校收费和贷款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亦即政府的贷款上学制度,不能只是针对目前所谓的贫困大学生等少数学生的制度,而应该是针对所有学生的普遍性的大学生上。学贷款制度。从而使所有的大学生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大家以同样的资格和条件来申请国家的助学贷款,以同样的人格和心态在大学中进行学习和深造。

事实上,在大学生读书的贷款制度和助学政策设计方面,西方许多国家都积累了理论上极其成熟、实践上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可资我们借鉴。他们普遍性的特点:一是关于资助大学生上学的所有制度和政策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其系统实施完全能够帮助所有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二是有非常系统、明确地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打工政策,其中严格地规定了大学生打工的权利和待遇条件,能够帮助大学生获得较好的收入以完成学业。三是有些国家的大学收费十分低廉,学生通过假期打工就可以很顺利地挣够全年的学费。四是各个大学都有充分的大学生奖励基金,大学生如果品学兼优,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奖学金的途径完成学业。这对我们的直接启示是,国家应该出台具有系统性、前瞻性、长期性的大学生助学政策和贷款政策,并且以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的刚性力量,保证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和普及。同时,国家还应该制定有效的大学生打工政策,明确规定大学生助学打工的待遇和报酬标准.从政策上帮助大学生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量来为大学生提供资助。当然,同样是为了促进大学生们公民意识和人格的养成,以及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保障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正常收益,根据权利和责任相等的原则,国家可以制定较为严厉的还贷法律和制度,对大学生的贷款用途和还贷行为进行约束。

8.学校收费自查报告 篇八

时光在不经意中流逝,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也存在着问题,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收费自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收费自查报告1

我们学校多年来一直坚持从严治教,在学校收费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严守财经纪律,财务收支运转情况良好有序,公开化、透明化。现对我校无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了自检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我校属于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国家实行“三免一补”政策,我们严格按规定,坚决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2.继续落实对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政策,加大帮困助学力度,使有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都能够得到资助。

3.坚持勤俭办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益,学校所有项目工程都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以及建设资金的审计。

4.学校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强收取学生费用,不组织统一为学生订购或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不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政府规定目录外的书籍。我校体育、美术、音乐课程的教材循环使用。坚决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5.学校不存在违规补课收费现象,没有举办“提高班”或“校中班”的行为,无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补课的行为,无以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义,举办文化补习班并收费的行为,也无将本校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补课收费等行为。

6、学校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按市教育局财务科的要求,财务结报规范,代办费结算项目清单明晰。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相关文件以不同形式通过校务公告栏公示。

2.落实责任制,推动工作深入。成立学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总负责,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和协调。

3.进一步加强与社会以及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各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以及告家长书,获得家长的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氛围。

4.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放到重要工作来抓,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学校收费自查报告2

我校长期以来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从源头上禁止教育乱收费行为,成立有以校长为组长的“禁止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本学期开学后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我们按照上级文件通知精神,开展了一次彻底的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行政班子认真学习了县、局的相关文件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x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副组长:xx、xxx。(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员:xx、xxx、xx(分别负责各年级各班自查情况的收集、督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工作小组复查。其次,学校自查工作小组分别找学生个别谈话,暗访了解有无违规收费现象。

三、自查情况。

1、学校要求学生佩戴校卡。本学期学生初次办理校卡由中国移动新丰分公司免费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按文件规定学生遗失校卡后,补办时可收取工本费,现阶段我校未出现此种情况,也未收取费用)

2、学生校服价格为:310元四套(冬服两套、夏服两套),单独购买冬服86元一套;夏服69元一套。我校均有学生或家长自愿到设于校园内的校服厂销售点自行购买,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3、省教育厅规定的可征订的教辅资料价格为:七年级74.01元一套;八年级84.77元一套;九年级102.77元一套。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自愿征订意见书后方可征订。为方便保护学生利益,方便学生征订,学校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将价格降低为七年级74元一套;八年级84.5元一套;九年级102.5元一套。

此外,学校无推荐或组织学生购买省教育厅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现象,无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的现象。

4、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

5、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学校收费自查报告3

我校是一所国有民办高级中学,是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目前拥有高中三个年级30个班,学生1400余名。学校在杭州市教育局和杭二中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成本办学。

针对杭教办高中〔20XX〕35号《关于进行学校开学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并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开展教育乱收费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我校20XX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入学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学杂费、代管费收费情况

我校将《杭州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务公开内容长期公开于校务公开栏内和校园网上,使学校收费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学生的学杂费按照杭价费[03]108号批文每学期4600元收费;代管费按照杭价费[04]81号、杭财综[04]235号、杭教计[04]14号批文每学期每生350元收费,同时,对代管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收费方式按照规定由学生将学杂费和代管费直接打入由教育局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学校财务出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鉴)制的行政业性收费票据。学校坚持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制度,做到收费行为的规范。

二、教辅资料的订阅和收费情况

我校对学生的教学辅助材料、课外读物等资料的订阅严把数量关,根据市教育局的相关文件规定,由教学部门、教导处统一要求。规定高一、高二年级每门学科每学期只能订一份教辅资料;高三年级每门学科每学期只能订2~3份教辅材料。对于教辅资料的收费均在学生缴纳的代管费内扣除,不另外向学生额外收取一分钱。

三、校服采购情况

学生校服采购,从市教育局指定的服装生产厂家(或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并严格招投标的相关程序(派出了有学校代表、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招标),中标单位为黄湖服装实验厂。订购数量和价格:运动服1000套,45元/套;夏装1000套,36元/套;女西装260套,110元/套;男西装260套,120元/套,已在杭州市教育局城域网上公布,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伙食费

学校根据学生自愿用餐的原则,结合上学期的成本核算,中餐定为4.50元、晚餐定为5.00元(包括水果)的餐费标准。学生如果在学校食堂用餐,先向班级的生活委员登记,并由生活委员统计后,向财务室统一购买餐券,在一个月内,如果学生餐费有剩余,可以向财务退券,学校实行按实消费原则。同时,学校坚持做到每月在校务公开栏内公示每月每生的餐费标准,以接受学生、家长和老师的监督。

五、择校挂读生情况

目前,中小学择校挂读生的收费问题是社会最为关心、最为敏感的话题。也是本次收费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纠风办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国有民办学校,我校严格实行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收费。收费的标准:学杂费每学期4600元,代管费每学期每生350元,并在开学初一次性收取,做到不收取与读书相关的择校费等额外费用。至自查之日,我校现有择校挂读生人数48人,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择校挂读生的人数会出现增减的可能。

9.学校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篇九

我校以推进义教育均衡发展及群众满意为标准,认真执行省、县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校,规范教育收费,现就有关收费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认真执行规范教育收费的方针政策,学校建立了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有:毕勋(组长)、刘小艳(副组长)、刘士华、刘艳、肖健为组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资金完全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绝没有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等现象。

4、没有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

5、我校坚持民主理财,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6、没有违规收费补课现象,也没有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现象,教师没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

7、我校小学部每生收取簿本费10元,附设幼儿园按规定收取保教保育费500元,茶点费200元,所收费用一律开票、入账。

以上是我校收费工作情况汇报。此报告完全属实,请评审检查。

10.收费清理要抓制度改革“牛鼻子” 篇十

清理收费取得进展

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取消、减免了大批收费项目,企业和个人负担明显减轻。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目前,中央层面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已减少到138项。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现在各省区市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约在10项左右。清理规范收费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水运、涉煤、教育、进出口等领域的专项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或正在展开,各地方政府也相继清理、公开了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上述进展,但总的来讲,社会对于收费问题仍然意见较大。

首先,部分收费项目仍然存在收费主体多、收费对象重叠的现象。反映比较强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各类收费高达30项之多,收费主体包括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人防办、水务局等10多家。在矿山企业,除煤、石油、天然气之外,其它资源收取的费用中,仍然既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又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收费项目,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上交叉重复、多头管理,加重了企业负担。

其次,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完全公开,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即使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的收取标准并不统一,在公开的清单上也大多只有项目名称、收取依据而无收取标准。另外,收费标准多年不调整、或只调高不调低的情况比较普遍。

第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仍然非常不规范。即使中央已明令“脱钩”,但在一些地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用政府的鞭子”、“收市场的票子”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必须削除制度性根源

“收费”是个总称谓,狭义的收费主要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广义的收费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收取的费用。对这两类收费,一方面企业与公众的确常常混为一谈,这折射出背后复杂的社会心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谈及收费时,常常只论及管理上比较规范的行政事业费与政府性基金。而对企业和公众“痛感”更加强烈的广义收费较少给予正面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是继续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问题。

首先,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除各类收费滋生的制度性根源。当前我国收费项目多、环节多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过宽过大,在于政府包揽了一些原本应由市场、社会自己承担的职责,在于政府从审批向监管的转变尚未完成。因此,必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加快从审批向监管的转化,还权于市场与社会,从根本上削除收费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第二,深化财税改革,彻底切断行政审批与收费之间的利益机制。应当重点破除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用、管”一体化机制,即彻底取消执收单位与所收取费用之间的预算分配联系,制度性地分离“收钱的”与“用钱的”,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具体而言,可将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授权税务部门收取,财政部门按需安排预算,相关部门只负责“管”和“用”,以此彻底切断行政审批与收费之间高度联动的利益机制。

第三,分类重建收费管理的体制机制。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基本上包含了税、费、租、债等所有形式的政府收入,种类十分复杂,改革上需要分门别类。一是要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尽快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由公共财政统一承担。二是将具有“租”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形成的收入,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上交等形成的收入,矿产资源的出租出让收入等,都属于我国国有资源、资产制度下的特殊收益,应适时并入一般公共预算。三是建立“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规范管理制度。如收费项目的设定程序、成本核算与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等,都有待实施大力度的改革。针对众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收费,短期主要应从打破垄断、增强竞争方面着手,以形成合理的服务价格与优质的服务质量,长期而言则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等重大改革问题。

11.论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的重要性 篇十一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供热收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居民采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享受的一种福利, 冬季采暖费按面积收取, 由居民所在单位负担,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已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 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 大部分城市供暖收费率都从90年带初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 东北西北地区供热费收费率问题最多。供热费拖欠, 收费困难, 收费率逐年降低, 成为政府和供热单位的难题。从表面上看, 供暖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体制有关, 但从深层次看, 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只有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过去采用采暖费按面积收取, 不能激发居民的自觉节能意识, 造成热量的无谓消耗, 能源浪费极大。必须按节能的方针进行采暖设计, 把“热”作为商品来向用户收取热费, 即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 既方便了供热管理, 也能极大的节约能源。使居住建筑分户计量成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 把采暖节能变成人们使用热量时的一种自觉行动, 将用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逐步取消按面积收取热费, 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除此之外, 热用户大多采用单管顺流式系统, 且无有效的调控设施, 造成水力工况失调严重, 各用户冷热不均。一些用户室温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 影响居民生活, 而另一部分用户则室温过高, 只能开窗调节室温, 造成热能浪费。这就导致虽热源足够, 但由于水力失调, 部分用户仍不能按其需求获得足够热能。供热部门为保证供热标准, 只能超负荷供热或以“大流量, 小温差”方式供热。但这些方法, 都不如让用户自己调节温度而行之有效。原有的采暖系统设计形式使得用户缺乏调节手段, 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今后在供热分户计量的工作安排中, 要求所有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 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据权威部门测算, 安装室内温控、计量设施, 实行按热计量, 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 可节约能耗近20%到30%。北欧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配套的技术措施, 特别对采暖系统安装自动控制装置, 以及用户能够充分利用自然热, 提高舒适度, 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丹麦的建筑法规要求“采暖系统必须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 以确保调节供给的热量为所需热量”。芬兰国家建筑法规“建筑节能”指出:采暖系统通常应该安装自动控制装置, 以便调节供热量使之与需热量保持一致。对于独立式的住宅或带有几套公寓式住宅建筑, 为了调节室温, 需设有手动中央控制装置, 每个房间中装设散热器恒温阀, 或其他控制装置。英国标准协会颁布的“住宅节能改造设计手册”中规定:在所有房间中 (除非房间中已有室温恒温器) 必须安装散热器恒温阀, 以使最大程度的利用太阳能以及其它的热。此外, 在法国1974年建筑法规、瑞典1975年建造法规中, 均有类似的规定。

据目前初步统计, 城镇建筑供暖用能折合标准煤1.3亿t/a, 占我国总的城镇建筑用能的52%, 因此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城镇建筑单位面积供热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2—3倍, 而建筑除供暖外的其他用能 (照明、空调、家电、建筑设备等) 按单位面积比较, 却仅为发达国家的1/5—1/2。因此供暖节能应是我国建筑节能的工作中潜力最大、最主要的途径, 应该作为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保护资源和环境, 节约能源一直作为我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目前的采暖用能占全国商品能源总能耗的的比例较大, 采暖的高能耗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 而且还成为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供热体制现状早已引起了国务院学者的高度重视。建筑物节能也成为了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行供暖用热计量收费, 便能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节能减排”已列为十一五供热发展规则, 将供热计量推向了高潮。而热计量则在“节能减排”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规定, 在城市兴建小区建筑中扩大供热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 并逐步对既有采暖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扩大按户计量收费的范围, 最迟在2010年底全面推行。用热计量一方面使节能和个人利益挂钩, 充分调动用户节能的积极性, 使建筑节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另一方面, 能尽早改变我国现在的按面积计算采暖费的方式, 实现按用热量向用户收费的供热体制, 真正解决供热收费难问题。按热计量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 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 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 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 使用户花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计量收费后, 迫使供热公司要进行按成本核算, 减少能耗, 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要求, 使供热行业走向市场, 参与竞争步入良性循环。

供热价格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们面临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十分艰巨和繁重, 我们一定要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 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将供暖按热计量收费体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于汾蒂.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热用户节能措施的重要性[J].暖通空调, 1999.

[2]按热量计费的住宅热采暖技术研究[J].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 1988.

12.学校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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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立即成立以米娜瓦尔校长任组长的治理乱收费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文件要求及规范教育收费公开承诺书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

2、召开全体教师会,学习文件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感,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到每个教师心中。

3、汇总各班的收费情况,结合学校自查领导小组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如下:

我校在收费工作中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监督,学校收费做到清清楚楚,使学生家长缴费明明白白。

一、学校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每学期开学初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且经过了教育局和物价部门的审核同意,(有收费许可证及相关文件),从未出现过私自增加收费项目及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二、我校每年来严格执行办班规定,学校从未举办过拓展班、特色班及提高班,更无向学生收取上课费用之举。学校也从未组织学生进行过节假日、双休日的补课。

三、我校严格办学要求,从未出现过擅自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的行为。从未参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办班的宣传发动,代为收费;也没有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用于有偿补课的行为。

四、学校严格了收费要求,从未出现跨学期收费用的行为,无违反规定动员和组织学生代、订购、办理学生学习用品、教辅材料及各类商业保险。

五、学校严堵了外来收费,没有代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没有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搭车收费。

13.收费员制度 篇十三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小区的各项管理费用按标准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

2、对小区收费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将欠费户欠费原因进行汇总分析。

3、对业主在交纳费用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并将业主反映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以进行及时处理解决。

4、每日将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时交于公司财务部,并编制收款日报表,以确保现金管理安全。

5、每月将水电工抄录的各住宅、商铺的水电表及公用电表读数录入电脑生成水电费等,保证数据录入的差错率为0;

6、认真做好收费凭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严防凭证误用、失落或破损。

7、负责业主档案资料,对小区收费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将欠费户欠费原因进行汇总分析,每月打印并派发催费通知单给住户。

8、给财务及时提供业主应收和已收及未收款清单等有关统计报表,以配合公司会计核算。

9、协助其他部门及业户的费用查询工作及收费投诉处理工作;

10、全面负责小区各项费用收缴工作。积极做好费用的催收工作。

二、物业收费员工作职责

1、服从办公室及各主管的统一安排,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制度。

2、协助公司会计、出纳做好各项费用的收取及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科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工作做到日清、月清,帐表相符、钱据相符。对拖欠费及时催收,做到费用收缴率达到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收交率与年终考核挂钩。

3、持证上岗、着装整齐,注意礼仪和规范用语,每天上午在办公室收交,下午及晚上可自己安排时间上门收交,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应改善收费服务态度,为方便业主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收交方法,主动热情为业主服务,做到随叫随到,随交随收。

4、收费员必须按章收费。不得无据收费或乱收滥收,不得延时办理款项介交,不得截留或挪用款项,否则,按严重违纪行为查处。

5、收费经办人应认真及时做好收费凭证和收费记录的复核和整理工作,不断提高收费工作质量和收费工作效率。

6、收费经办人必须加强欠费催收工作。应耐心地据理说服业主,千方百计提高收费率。对拒不缴费者,应查明缘由并上报处理,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收费经办人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发生争吵。

7、负责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并做好记录。

8、协助主管做好防火、防盗等各种宣传工作。

14.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篇十四

一、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形成

公路交通与铁路、航空、水运和管道并称为我国五大交通运输方式, 其中公路交通负担的货运量占到全国货物总运量的72.3%, 而公路交通的客运量则占到全国客运总量的92%, 可以说公路交通运输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路属于社会的基础设施, 是社会公益事业,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在我国经济相对落后, 财政资金缺乏的条件下, 各级政府无力提供公路建设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因此,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作为一项制度创新, 被引入我国的公路交通建设事业中。

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做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 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 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由此形成了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雏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专门对公路收费的管理做出规范, 为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 我国的公路交通系统由两大体系构成:一类是普通公路体系, 包括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标准较低的公路;另一类是高速公路体系。和普通公路相比, 高速公路由于机动车专用、分离行驶、严格控制出入和服务设施完善, 因此具有车速快、通行能力强、运输费用低和行车相对安全等特点。在一般的条件下, 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可以相互替代, 但由于各自特点和市场定位的不同, 两者又存在差异:普通公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性的服务, 而高速公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又体现了高效、集约的特征。我国的公路收费制度中既包括对普通公路的收费, 也包括对高速公路的收费。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 经济获得高速发展, 综合国力明显提升, 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时代背景也已经改变, 尽管这一制度对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 它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二、、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公路收费的法律法规有待继续完善

首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的确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的收费要素的界定和收费标准的计算, 以及投资合理回报的具体标准,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界定的科学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条例只规定了最高期限, 如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为15年或20年之内,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为25年或30年。这就造成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申请收费年限时, 利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获得最高年限的收费权。从而导致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最高收费年限以内收回成本后仍继续进行收费, 甚至有些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收费期限届满后, 利用道路改扩建的名义继续延长收费期限。

再次, 在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过程中, 准确的核定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成本, 是制定合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营成本资料往往是企业的财务成本,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政策界限不明确,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合理性、科学性难以保证, 据此确定的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受到质疑。

(二) 公路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 其收费标准的确定属政府定价范畴。一般情况下, 高速公路经营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 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成本和收益以及相关资料往往存在虚报现象,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 价格主管部门往往很难评判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此造成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而且,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 价格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成本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收费标准的确定往往只能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判断, 难以真实发挥监管作用。

(三) 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未能反映各方利益诉求

由于公路属于准公共产品, 主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需求, 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因此, 在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 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充分反映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诉求。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前应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 广泛地征求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意见。但在现实中, 很少举行高速公路收费听证会, 即使举行也基本上是走走形式而已。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而为数众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未能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 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的原则

1. 谁收益谁支付的原则

如前所述, 高速公路提供的不仅是普遍的基础性服务, 而是具有更高效率和集约化水平的交通服务。受益者只是使用高速公路的部分消费者, 因此, 谁收益谁支付更能体现公平性。

2. 合理回报原则

对于高速公路的投资者、建设者和经营者来说, 都要求能够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否则, 经济主体缺乏投资建设和经营高速公路的动力以及激励。

3. 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高速公路属于准公共产品, 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特点, 因此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公私合作提供高速公路, 成本可由税收和收费共同负担;高速公路的高速特征需要通过限制通行数量在容量范围内才能实现,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中也应该包含车辆拥挤收费, 以保证高速公路的高效。

(二) 完善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建议

1. 继续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 修改相关法律, 改变高速公路固定不变的经营期限。可以根据某些因素的变化, 采用测定或者协商的方式相应的调整经营期限。允许一些投资成本高、车流量偏小、地理位置偏僻的高速公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效益好的高速公路到贷款还清时, 则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 收费额能满足养路维护即可。

第二, 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确定的构成要素, 以及各要素所包含的内容。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确定所需的建设运营成本, 应明确开支范围和开支项目, 明确审核的方法, 尽快出台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确定所需的建设运营成本审核办法;应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投资回报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

2. 加强高速公路收费制定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制度

第一, 应进一步提高价格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确定前期和后期工作的参与程度。在项目审批阶段, 价格主管部门要参与项目审批过程, 项目能否审批应考虑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考察项目建设进度, 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为今后核定高速公路收费所需要的成本提供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现行高速公路收费的还贷情况及贷款余额、车流量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 以掌握变动中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收费确定有关的数据,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第二, 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向社会大众发布高速公路收费的有关信息, 包括贷款余额、还款年限以及同期银行利息等数据。高速公路经营者向使用者收费时, 必须向使用者出具详细清单, 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进出收费站名称和代码以及收费高速公路的起止年限、道路等级、收费标准、行驶道路里程及每公里收费单价等。

第三, 在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和经营者中, 使用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因此, 政府在实施监管过程中, 有必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高速公路使用者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以增加他们对收费标准确定的影响力。首先, 想听证会参加者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资料, 并对技术性较强的有关问题向参加者提供专业性服务;其次, 建立听证会参加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信息质询制度;再次, 要科学的制定听证会参加者选拔规则, 由第三方实施,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最后, 充分尊重听证会参加者的合理意见, 在大多数参加者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 价格主管部门应重新调研, 审慎决策。

第四, 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外部监管。交通、价格、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应当组成跨部门的联合检查组, 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资金的使用, 运营期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乱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期限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 各级政府和群众应当对跨部门的联合检查组的行为加以监督, 既要保证管制机构的行政权, 又要保证管制机构在实现责任的同时, 切断高速公路管制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之间的利益链条。

3. 完善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和方式

从长远来看, 高速公路的发展需要从成本补偿和投融资方式两个方面予以改革。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分配方式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改变目前单一的投融资方式;要改变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方式, 采取发行国债、吸收各种保险金、养老基金等多种资金方式, 以降低高速公路的投融资成本。

摘要:公路属于社会的基础设施, 是社会公益事业,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做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公路收费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待继续完善;公路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未能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完善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政策建议:继续完善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高速公路收费制定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制度;完善高速公路的投融资体制和方式。

关键词: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思考

参考文献

[1]刘宇红, 刘高云.高速公路收费的合理性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 2012 (12)

[2]高博, 常连玉, 王应敏.收费高速公路的定价问题与政府管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6 (10)

[3]蔡利, 李海东.高速公路收费的理论依据及政策评价[J].中国物价, 2006 (10)

[4]种曼婷.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趋势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 200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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