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验资问题

2024-09-26

债转股验资问题(共5篇)(共5篇)

1.债转股验资问题 篇一

《“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论文

一,债转股问题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标

债转股问题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从银行资产多元化的角度提起过,1993年、1994年已有学者吴晓灵、周小川等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等角度进行过探讨,本次政府将债转股问题付诸实践,是期望借鉴美国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经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债转股的方式,解决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进程。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转让、出售、置换、打包处理、证券化、债转股等;对于大量中小债权,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但对于大宗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2)推动国有企业的解困进程。

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使部分因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扭亏脱困。

(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部分国有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通过债转股改变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扭亏目标。

(4)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

国有经济要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债转股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目标。

二,债转股的实际操作

债转股问题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试点。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经贸委推荐,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荐名单中选择,最后由债转股领导小组(由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选择企业,但需报经贸委批准。目前经贸委已推荐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有108家,另外492户正在做工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领域;各企业债转股的模式因企业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重点是企业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至于转多少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流量模型确定。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渠道,信达公司的持股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年,未来的退出渠道具有较多选择,如企业用自身的分红回购、由企业的母公司回购、地方政府作出安排或其它好企业收购、推荐上市、逐步减持股份、在国内外出售所持股权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操作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是符合经贸委提出的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很少;其次是企业在债转股认识上有误解,将债转股视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甚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部分能付息的企业不再付息,对银行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再次是企业多头开户,债务由多家银行贷款构成,而各银行债转股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债转股协调难度很大;最后是大型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使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复杂化。

(2)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和亏损补贴问题。

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有五条渠道:中央银行再贷款、定向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

[1] [2]

 

2.债转股验资问题 篇二

一、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分别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 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 属于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 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 (三) 款规定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规定, 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三、非货币财产验资实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 且注册会计师需要审验土地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对应新的《公司法》, 新审计准则规定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评估, 而旧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 注册会计师不能简单依据评估报告, 而应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出资作价进行审验。

在验资实务操作程序中, 我们需要作如下工作:

1、向客户索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认真查阅评估报告, 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

比如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或转让的评估报告就不能用于验资;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 比如特殊事项说明中披露该土地已作抵押, 或评估基准日后该土地涉及诉讼, 则此评估报告也不能用于验资。

3、土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是否得到出资方的认可。

查阅评估报告, 了解评估作价是否合理, 如明显偏高或偏低, 为控制验资风险, 不易使用。土地评估价值需要得到出资方的认可, 要求其提供全体出资者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果出资方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 其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还应经当地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 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取得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我们可以看出, 现在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 对出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 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这与以前的法律法规有重大的区别。以前的法规允许出资者出具承诺函, 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新法规和执业准则取消了可以在期限内办理的规定, 强调了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 事务所才能予以审验。这也意味着, 内资企业分次出资的首次出资只能采用货币及不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存货、机器设备等进行出资, 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内资企业的首次出资。

在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的验资业务中, 一般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需要股东提供出资前拥有权利的证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房屋建筑物施工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过户表等。我们不仅要认真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 还需要求被审验单位及其经办人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出资。如出资人取得的为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即便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用来出资。只有取得的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才能用作出资。

(三) 关注土地使用权是否未设定担保、未被封存或冻结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投资。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时, 要特别注意权利证书是否载有抵押、担保等登记事项, 如果不动产已经抵押的, 应当要求股东将抵押登记依法注销后才可以验资。

(四)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以防范验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实施如查验房屋坐落、宗地位置等审验程序外, 如发现出资人可能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况, 可以实施追加审验程序, 即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是否属实, 或者提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的效力。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证查询, 可以核实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性, 发现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防范虚假出资, 减少验资风险。

综上所述, 投资者必须以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在验证时, 土地使用权需要有评估资格的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而且要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至被审验单位尚可。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3.债转股能有效解决债务问题吗 篇三

近期,中国居高不下且日益严峻的公司债务问题以及如何予以妥善应对引发了众多关注。的确,中国的公司债务已经上升至约占GDP的160%,相比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已然很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4月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考察了其引发的脆弱性问题。分析显示,商业银行公司贷款中,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比例快速上升,尽管目前仍然可控,但亟需解决,以防止未来出现严重问题。成功应对这一问题对中国经济转型十分重要;不仅如此,考虑到中国的体量和不断融入全球经济,这对整个世界经济而言也至关重要。

令人鼓舞的是,中国当局已宣布他们正在集中力量解决公司债务水平过高的问题及其对银行乃至整个经济体带来的负担。媒体已报道了解决中国债务问题的两个具体技术问题:一是将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二是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即将银行贷款重新打包成为可转让证券)并出售。

在这一方面,基金组织工作人员拥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为这两个技术性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本博客和相关文件总结了我们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关键的一个信息是,尽管这些技术性方案在应对上述问题中能发挥作用,且也曾在其他国家成功实施,但其本身并非全面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方案的设计必须谨慎,而且应是一个全面的总体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否则事实上会使问题恶化,比如允许“僵尸”企业(不可持续经营但仍在运行的企业)继续存续和经营。银行通常不具备经营或企业重组的专业知识,而债转股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即银行可能继续为现在的关联方提供贷款。

因此,正确地设计技术性方案十分关键:

债转股应只针对可持续经营的企业,而且须有企业业务重组计划(可能包括更换管理层),按照公允价值转换,银行仅在有限时期内持有股权。

不良贷款证券化中,不良贷款的池子应多样化,让银行持有部分剩余金融利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法律和运营框架将允许问题资产的所有人能够迫使公司重组其业务,并从这些资产中尽可能多地获取价值。

此外,为使这些技术性方案帮助解决公司债务水平过高以及更普遍的银行减值贷款的系统性问题,其应该是一个覆盖整个系统的全面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应对其社会后果(尤其是扶助下岗职工)外,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问题企业的可持续经营状况,对可持续经营的企业进行重组,对不可持续经营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要求银行积极确认和处理不良贷款;由银行、公司、机构投资者和政府共同承担负担; 强化包括《企业破产法》在内的公司重组框架;发展问题债务市场。

4.我国债转股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篇四

我国债转股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在债转股过程中,评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处置程序的`基础环节.但我国债转股评估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解决我国债转股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使债转股顺利实施,完成既定的目标,是评估人员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作 者:赵国玲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刊 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年,卷(期):“”(2)分类号:F239.0关键词:债转股 评估 投资资本价值

5.债转股验资问题 篇五

验资事项声明书(适用于变更验资)

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并田园园 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系由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取得

[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元,实收资本为元。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如需审批的,说明审批情况],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元,实收资本元。本公司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截止年月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为配合贵所的验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公司全体股东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章程的要求缴纳新增注册资

本,并保证不抽逃出资,本公司对全体股东出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2.本公司已提供全部验资资料,并已将截至验资报告日止的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舞弊行为。本公司及全体股东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已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其价值是合理的,且已经全体

股东确认。

4.本公司股东在出资前对其出资非货币财产拥有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

定担保,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已移交本公司。

5.本公司已就本次增资有关事项作出适当会计处理。

6.本公司保证本次增资前各股东已按协议、章程的要求缴纳原注册资本,无抽逃

出资行为。前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7.本公司已履行有关增资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侵害各股东权益的情形。

8.本公司保证按验资业务约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验资报告。

9.其他需要声明的重大事项:

公司股东:公司(盖章)

各股东签名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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