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2024-08-0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精选12篇)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07-03 【生效日期】2006-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为圆满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06年7月起,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时间、精力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为主要内容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政务环境为目标,以责任追究为手段,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和清正廉洁行政、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快审批速度,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结效率和质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实行首办负责制、行政首长问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追究制,实施效能监察,全方位推进政府的行政效能建设。

三、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为两个月左右。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10天时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都要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动员,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做出具体安排。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于幼军在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于幼军省长在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本次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深化对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效能建设,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综合运用领导干部深入讲、先进典型示范带、干部集中精力学、开展讨论议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质量。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学时。

第二阶段:查找问题,建章立制(20天时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机关干部、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照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效能建设,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要求,本着“深入找问题、重点找原因”的态度,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的症结,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办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岗位责任制、首办负责制、行政首长问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追究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机关效能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20天时间)。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征求的意见和查找出的问题,对照建立的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等。在此基础上,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验收(10天时间)。省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具体要求

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确保“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影响全局,关系长远,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把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这项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基础工程做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范堆相任组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李政文、省监委主任王俊忠任副组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委,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的落实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常务副职具体组织实施。活动期间,省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将根据工作分工,深入分管部门检查指导,听取汇报,确保活动效果。

(二)省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及落实工作。从2006年9月起,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将经常派出明查暗访组,深入基层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力、敷衍搪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过错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一经发现查实,将严格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使行政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本次活动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于2006年9月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 成为政府改革的首要问题。政府职能就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角色规范, 即政府行政权力的界定。政府的职能决定政府机构设置的规模与功能。“大部制”改革即为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 将职能相近或者类似的部门整合为一个部门, 或者归为一个部门管理, 避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 以大部制为引导的政府职能调整, 对于建立精简、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大部制改革经过几年的实践, 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政府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我们应该准确地理解大部门制的目的和意义, 在实践中稳步推进这项改革, 使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大部制改革的意义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看,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后, 欧美及东亚等发达国家相继推行了各具特色的大部制改革, 这些国家在改革实施的一些具有共性的做法, 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体现在:第一, 依据各国国情, 纷纷设立推动改革的专门咨询机构, 制定改革方案。第二, 机构改革就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分配, 合理配置各部门的决策、执行、监督功能, 加强大部制之间及部门内部的协调与整合。第三、各国根据本国实际, 采取了系列的配套措施, 理顺体制。大多数国家的改革, 增强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解决了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各国的大部制改革中均依据国情、以公共服务为己任、渐进改革的特点。政府部门设置在改革过程中因需而设, 与其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相适应, 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

我国的大部制改革也应吸取其他的国家的经验, 第一:大部制改革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需设岗, 渐进改革, 同时注重改革的延续性, 避免陷入以往政府机构改革中“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第二, 大部制改革应坚持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政府, 改变官僚化政府的观念, 转变官僚作风。建立完善的民众参与机制与公务员制度, 如首长问责制、过错追究制、奖励约束制、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公民社会的成熟度不足, 市场经济仍然不规范, 因此进行大部制改革时, 需要将公民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规范结合到一起。减少政府对市场、社会不必要的干涉, 合理发挥市场、社会的自身效用与功能, 切实建立服务型政府。第三, 大部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 必须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部门内部的权责关系, 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同时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 应把更多职能转到做好宏观规划、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等方面, 将政府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二、大部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经济迅速发展, 社会及人们的权利意识快速增强, 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在这一过程中, 政府能否切实转变职能, 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政府机构改革是前提条件之一。政府机构设置合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力配置、内在机制等机制转变, 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效用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政府成本才会降低, 相应的政府职能转变才会发挥实际效用。因此, 在本次大部制改革中, 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是改革的关键, 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切实转变职能, 落实大部制改革。

第一, 政府机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政府应有一个长期的改革规划, 做好顶层的组织设计方案, 认真总结08年以来的改革经验, 科学评价我国大部制改革的问题与差距, 推进大部制改革稳步进行。

第二, 政府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推进大部制改革的同时需推进以政府职能为核心的相关配套改革。08年机构改革中, 由于职责调整不到位, 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存在, 有些部门虽然下放行政审批权, 但是关键性的、经费支配权和资源配置权却没有下放, 阻碍了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 应深化行政审批权, 同时还应该和其他改革相互协调、彼此促进。

第三, 以法律形式确保和保障改革成果。大部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程, 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改革的基础, 没有法律的界定, 将大部制模式的改革法制化, 将组织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作机制等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同时, 加强行政组织的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大部制改革的稳定性。推进行政组织设置、职能定位的法制化, 适时修订中央及各级政府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吴爱明, 刘文杰.政府改革——中国行政改革模式与经验[M].新华出版社, 2010.

[2]李丹阳.关于“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学术研究, 2010 (11) .

[3]汪玉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30年:思考与展望[J].党政干部学刊, 2008 (1) .

[4]倪星, 付景涛.大部门体制:英法经验与中国视角[J].体制改革, 2008 (3) .

[5]石亚军, 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2)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指导意见》(国气候办函[2008]1号)要求,为统筹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发展碳汇林业,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我局组织编制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见附件),并于2009年11月6日对外发布。现就推进行动计划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林业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核心利益。林业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明确提出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2009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世界庄严承诺,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以下简称“两增”目标)。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森林碳汇。林业已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编制并推进林业行动计划是落实胡锦涛主席向全世界重要承诺的具体体现,是践行国家方案赋予林业任务的需要,是充分发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重要作用的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提高认识,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全力推进林业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依靠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我国林业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及其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贡献,为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宣传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体现社会责任,促进低碳生活,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气候变化问题。要加强典型宣传,推动全社会造林、全民搞绿化。林业碳汇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气候变化国际动态、国家政策、碳汇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谨防不实宣传。

三、全力推进林业“两增”目标的实现

林业“两增”目标已经正式纳入我国政府确定的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自主行动目标。这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应对气化变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既是对林业工作的认可和勉励,也对林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增”目标为总任务,以林业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行动为抓手,结合重点工程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任务,研究确定落实林业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重点提出阶段目标、任务安排、实现途径,通过扎实开展植树造林,着力加强森林保护和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服务功能,为发展碳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赢取国家发展空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扎实开展碳汇造林试点

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进行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动。开展碳汇造林试点是落实“两增”目标任务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碳汇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直接增加森林碳汇的有效手段,是探索建立“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技术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生态服务市场发育的积极尝试。当前,我局正在研究布置碳汇造林试点相关工作。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我局碳汇造林相关要求,摸清适合碳汇造林的地块情况,了解碳汇造林及碳汇计量与监测的技术要求,统筹做好碳汇造林试点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略)国家林业局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四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区直有关单位:

近期,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对进一步促进当前我区工业稳定增长,实现全年工业增长目标,奠定明年工业发展基础有积极的作用。为确保通知精神迅速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园区要立即组织学习,吃透通知精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送政策进企业”,确保本月18日前把六项惠企措施宣传到全区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对应上级部门,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及时兑现优惠。具体责任分解:

1、“支持企业增加生产”措施,由区经贸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区统计局、秀屿供电局配合。

2、“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措施,由区外经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配合。

3、“大力拓展内需市场”措施,由区经贸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区外经局配合。

4、“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措施,由区财政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配合。

5、“确保投产项目落实”措施,由区发改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区招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6、“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由区财政局牵头落实,各乡镇、园区、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贸局配合。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五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40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为了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知晓率。要通过撰写文章、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宣传先进事例等形式,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地方志工作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工作。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以《条例》为依据,制定本地区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要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我区第一轮修志工作任务,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8月底之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办公楼7楼,邮编:010098)。

2006年7月27日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六

晋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省地形变化起伏大,沟壑纵横,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较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我省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威胁资产76.86亿元,威胁人数达61万人。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及任务

(二)目标及任务。立足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质灾害重点、次级、一般防治区合理布臵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三)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级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提高太原西山、大同、阳泉等矿区和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等黄土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防治规划的修编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

(四)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完善并优化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3-4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编制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2012防治方案附后)。认真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制度。落实隐患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健全和完善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六)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水利、气象一体化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紧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直播卫星户户通、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群测群防员经费补贴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五、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八)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使用自有土地、临时占用集体农用地还是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管理、备案等工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防治措施的落实)

(九)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遇强降雨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十)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市、县、乡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臵点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监督、指导)

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各负其责)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铁路集团、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等单位和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强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市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五)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臵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各部门参与,省国土厅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山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省国土厅等负责)

(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省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研究,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臵,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科学研究。围绕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黄土地区和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勘查治理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灾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灾害科技投入体系,在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和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一)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质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宣传

(二十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臵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二十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有效防止地质环境进一步恶化。违法私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要求,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进行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地要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立即恢复已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违法开采活动已形成地质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工程措施加紧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市、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局,引导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源合理配臵。省国土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国土资源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引导地质灾害行业单位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发展和规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中介服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厅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市、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附件:山西省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大,隐患点多,尤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为重。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2011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情况

2011年全省共发生突发地质灾害14起,其中滑坡6起、崩塌4起、地面塌陷4起,造成1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地质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有:5月14日翼城县王庄乡冶中村发生中型规模的崩塌,造成3人死亡;6月26日代县新高乡白峪里村小东沟发生中型滑坡,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7月16日方山县霍州煤电集团方山店坪煤矿发生中型滑坡,造成5人死亡;11月15日吉县吉昌镇东关村圪针沟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11月24日大宁县昕水镇小冯村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

2011年持续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在山西卫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山西省地质环境信息网网站发布了22次三级(含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及时通知预警区内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采取防灾避灾措施,避免或减轻了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011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成效显著。在6~9月的汛期,全省共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臵演练104次,开展应急演练33次,参加人数6943人。9月,运城市夏县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先后发现2起地质灾害险情前兆,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130余户480余人,避免5000多万元财产损失。

2011年完成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和专家评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我省使用中央财政4346万元治理3个特大型地质灾害;省财政列支8613万元开展13个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分析及重点防治区

(一)我省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易发区划分。我省地质灾害具有种类全、分布广、数量多、灾情重、威胁大的特点。全省1142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类型分: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按规模分,巨型54处,大型264处,中型770处,小型10337处。灾害(隐患)点在省内11个设区市均有分布,地裂缝主要分布于大同、晋中、临汾与运城4市,地面沉降主要分布于太原市、大同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晋西、晋西北、晋西南黄土丘陵区,运城盆地峨眉岭台地区,大同、平朔、宁武、太原西山、霍西、阳泉、长治、晋城、阳城等煤矿区,中条山铜矿区,塔儿山铁矿区,太行山和顺、左权、黎城等的铁矿区,五台山、恒山山区的五台、繁峙、代县等铁矿开采区。部分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构成了沿公路、铁路分布的条带状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省内吕梁山、太行山、恒山—五台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丘陵与台地区、晋北高原黄土丘陵与台地区、八赋岭沁水流域碎屑岩山区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省内由北向南分布的大同、忻定、太原、临汾、运城等盆地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2012年全省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山西省气象局气候中心《山西省2012年短期气候趋势预测会商综合意见》预测:

(1)全年降水总趋势。

预计2012全省年降水量偏少,年平均气温偏高。冬季(2011.12~2012.2),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偏低,季内温度阶段起伏较大;春季,降水量北部和南部偏少,中部偏多,气温偏高;夏季,降水量北部偏少,中、南部偏多,气温偏高,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仍会出现局部洪涝和阶段性旱象;秋季,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北部偏低,中、南部偏高。(2)季节降水变化情况。

冬季(1~2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4~24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大同市西部、朔州市西北部、吕梁市、临汾市和晋中市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较常年略偏低。1月,全省降水量在1~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少1~2成,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其地区较常年略偏低;2月,全省降水量在3~1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多1~2成,南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略偏低,南部略偏高。

春季(3~5月): 预计全省降水量在50~96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吕梁市、太原市、临汾市北部、晋中市南部和长治市西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3月,全省降水量在4~1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全省大部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4成,中、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4月,全省降水量在13~3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偏少1~2成,中、南部大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5月,全省降水量在28~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西北部的部分地市略偏多外,其余大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6~8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206~36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 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6月,全省降水量在39~9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部分地区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月平均气温,北部略偏高,中南部略偏低;7月,全省降水量在73~1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同市东部、忻州市西部、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南部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8月,全省降水量在65~143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晋城市西南部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第一场汛雨:北部大部出现在7月中、下旬,中、南部大部出现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

秋季(9~11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66~157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大同市、朔州市以及东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中部部分地区偏少2~3成。季平均气温,北部略偏低,中、南部略偏高。9月,全省降水量在39~10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大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2~3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10月,全省降水量在12~4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部分地区偏少2~5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较常年略偏低,南部略偏高;11月,全省降水量在5~2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西北部及东南部偏多2~5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初霜冻出现日期:北部大部出现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中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上、中旬;南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中、下旬。

2.重点防范期。

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两个时间段。一是3~4月土体解冻期。由南往北气温升高,土体解冻,受土体冻融及土体中的地下水作用的影响,易发生坡体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期间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崩塌、滑坡所占的比重约为全年三成;二是主汛期的6~9月份。期间降水量占年总降水量的70%以上,地质环境脆弱的地区在降雨条件下突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3.主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自然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黄土地区的崩塌、滑坡还与地下水密切相关。省气象局预测1~5月我省累计降水量介于53~107毫米之间。降水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解冻期易发生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晋西及西南黄土高原村前屋后的高陡边坡。6~9月份主汛期间全省降水量与常年同期相比,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降水若以集中形式(大到暴雨)出现,降水量超过30毫米,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吕梁山、太行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台地、黄土丘陵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自然条件下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铁路、公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和弃渣、弃土等人类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他地区虽降水量偏小1~2成,但发生局地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2)人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全省矿业开采、公路、铁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等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数量多、分布广、危害大。预测2012年省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较大,地质灾害威胁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随着煤矿资源整合后换证工作的逐步完成及煤矿的大规模开采,预测大同市左云县、怀仁县的大同矿区,朔州市平鲁区、山阴县的朔州矿区,忻州市原平市、宁武县的轩岗矿区,太原市娄烦县、古交市、万柏林区、晋源区的太原西山矿区,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太原东山矿区,阳泉市市辖区、平定县、盂县、寿阳县的阳泉矿区,晋中市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的地方煤矿区,长治市襄垣县、屯留县、长治县、潞城市的潞安矿区,晋城市高平县、沁水县、泽州县的晋城矿区,临汾市乡宁县、蒲县、洪洞矿区,霍州市的霍州矿区,汾西县的汾西矿区,晋中市灵石县、介休县、吕梁市孝义市的汾西矿区,吕梁市离石区、柳林县的离柳矿区及其他一些市营、县营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会呈现加重的趋势;预测由铁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五台山区的繁峙县、代县、五台县,吕梁山区的娄烦县、岚县,塔儿山区的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太行山区的左权县、黎城县、平顺县等地;由铜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中条山区的垣曲县。阳泉市、吕梁市孝义市、柳林市、离石区等地地下开采的铝矾土矿、硫铁矿、耐火粘土矿的矿区,也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铁路、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2年全省将建成1000公里高速公路,重点推进大西客运专线、中南部出海大通道等铁路项目建设。公路、铁路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我省现有铁路、公路的太旧高速公路阳泉段,太长高速公路高填陡坡路段、采空区治理路段,大运高速公路雁门关段、灵石至霍州段高边坡路段、大运公路灵石段、宁武段、原平段、偏关县城至马营镇公路、广灵至灵丘公路、繁峙至五台公路、寿阳至昔阳至和顺公路,左权至榆次和顺段,208国道祁县、武乡、沁县段;石太线铁路平定、阳泉段,榆次、寿阳段、南同蒲铁路灵石段、太焦铁路榆社、武乡、沁县段以及其他交通道路经过煤矿采空区的路段都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易发生的地段,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其他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0年以来,晋西、晋西南黄土高原地区一些城镇、厂矿在建设中,在沟谷中切坡、填沟造地,形成大量挖填方边坡,出现许多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具有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地质灾害防治难度较大。预计2012年类似的工程活动将持续增加,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会不断出现,因工程活动切坡引发的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随时有可能发生。

(三)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1.晋西黄土高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河曲、保德、柳林、石楼、永和、大宁、吉县的全部,偏关、五寨、岢岚、兴县、临县、吕梁市离石区、中阳、隰县、蒲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黄土丘陵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307国道、离柳高速公路、孝柳铁路及其他县乡道路周围的小规模黄土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大同平朔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大同市新荣区、大同市南郊区、左云、怀仁、山阴、平鲁、朔州市朔城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主要为中低山、黄土丘陵,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大同—岢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3.宁武、轩岗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宁武、原平等县(市)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北同蒲铁路、宁武—五台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4.大同城区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主要是大同市城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构造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查明地裂缝成因,新建工程避让地裂缝危险区。

5.岚县—静乐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岚县、静乐、娄烦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岚铁路、209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6.太原西山—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万柏林区、太原市晋源区、古交、清徐、交城、汾阳、孝义、交口、介休、灵石、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吕梁山东麓中低山,采煤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公路、太汾高速公路、大运公路、大运高速公路、南同蒲铁路、太古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7.太原城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为太原市六城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迎泽区、晋源区、小店区)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太原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沉降,防治重点是对地面沉降进行专业监测,查清地面沉降的变化趋势,采取限制地下水开采、减缓地下水位下降的方式防治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进行工程建设时,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建设时应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8.太原东山—阳泉—潞安—晋城—沁水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杏花岭区、寿阳、盂县、阳泉市郊区、平定、昔阳、和顺、左权、武乡、襄垣、屯留、潞城、长治县、高平、陵川、晋城市城区、阳城、沁水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形态为中低山区及山间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7国道、太旧高速公路、207国道、晋候高速公路、太长高速公路、太焦铁路、石太铁路、阳泉—长治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9.沁源矿区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介休、平遥、沁源、古县的部分地区,为沁水煤田的西部浅埋区,地貌类型属中低山区及部分盆地平原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9国道、208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0.襄汾塔儿山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襄汾、浮山、翼城等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中山区、黄土丘陵及台塬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1.中条山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垣曲、闻喜、夏县、运城市盐湖区、永济、芮城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构造侵蚀中低山区及盐湖盆地,铜矿开采活动比较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运(城)三(门峡)高速公路、芮城—平陆—垣曲等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具体责任人的任务,监管不留真空、防治不留死角。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负责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教育、旅游、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学校、景区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村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速报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人员,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都要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要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直接危及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

7.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篇七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8-31 15:01

民发〔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8日以国务院57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9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为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灾害救助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条例》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将有力促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条例》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准备措施、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的监管工作职责,将有力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灾害救助职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要组织好《条例》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救灾工作人员精通《条例》。要策划好《条例》的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切实将《条例》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贯彻实施《条例》力度,依法完善灾害救助相关制度

《条例》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对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前救助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

要按照《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规定,着力推进各级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款物调拨等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灾后重建等方面的良性互动的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全面提高救灾社会动员能力。

(二)完善灾害应急响应制度。

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各级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救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程序和各项应急措施,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相互衔接,力争2010年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要依法切实履行民政部门承担的灾情管理职责,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建立灾情发布制度,完善灾害评估机制,完善灾害信息管理机制。

(三)完善受灾群众救助制度。

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灾后过渡性安置制度,细化过渡性安置的对象确认、安置形式、支持措施等内容,依法维护好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要进一步规范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生活救助等传统业务,做好各项灾害救助政策间的合理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制度,制定和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灾害救助标准,完善灾害救助项目。

(四)完善灾害救助保障措施。

要积极商有关部门,依法将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品种齐备、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网络,建立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完善紧急调拨和配送体系;要构建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决策平台、调度平台及其配套的数据库和安全系统,为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五)强化灾害救助款物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规范灾害救助的工作程序,强化民主评议机制,全面推行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化发放方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完善救灾捐赠工作规程,建立健全款物管理使用公开制度,确保各项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安全、合规、有效。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工作规程,推进灾害救助的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条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技术标准为配套,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灾害救助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要对已有的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及时废止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

三、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要向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要积极主动与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解决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紧缺、技术装备落后等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做到有部署、有检查。

各地贯彻落实《条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8.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八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2008-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哈政综〔200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性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具体体现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区县(市)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存有差异,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别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全面落实《纲要》、深入贯彻《决定》,切实把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行政决策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备案,便于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检查评估;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未依法作出决策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8〕54号)要求,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增强执法透明度;要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和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有序推进。

三、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领导问责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坚持以深化《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维度,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将《决定》对市、县政府提出的要求,作为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进行具体细化。被确定为绩效评估试点单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估模板的建立工作。

四、抓好权力清理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要坚持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8〕1号),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从厘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入手,对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确保职权始终明确;要建立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机制,及时清除、废止和补充权力,做到行政权力的清理界定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进行。要扎实做好权力划分工作,按照有利发展、高效便民、责权统一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层级间的划分,重点抓好市、区间的权力划分,切实把属于区管理的权限下放给区里;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将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畅通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渠道,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五、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集中接收转送复议申请配套制度,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听证、合议、专家咨询和调解制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效果;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重点要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把《决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要建立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市政府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哈政发〔2005〕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哈政综〔2008〕34号),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期规划和具体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决定》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跟踪检查指导《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具体组织、承担《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量化和执行行政裁量权标准,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缓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把《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九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34号 【发布日期】2009-04-02 【生效日期】2009-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集中对《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要举办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法》培训班,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逐步加大消防投入,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机制,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

三、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强化火灾事故预防。《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教育、人事、劳动、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的具体工作措施,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共同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要严格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办理,确保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质监和工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督促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夯实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规定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无公安消防队的县,应当尽快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各市(州、地)政府要加快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普遍建立特勤消防站,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处置和急难险重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普遍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根据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加强消防特种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能力。继续推进战勤保障基地建设,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物资、后勤保障。

五、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凡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乡、村规划要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城乡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同步修订消防规划内容。要组织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严格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内容,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要针对我省农村火灾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的实施,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火灾危害。

六、清理修订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对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消防法》相抵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的消防法律体系,确保《消防法》的有效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

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0号 【发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9]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做到工商企业登记监管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相统一,促进我省“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激发创业活力

(一)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业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拓宽创业发展领域,缓解就业压力。

(二)放宽出资登记。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试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确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其出资期限可延长至三年;允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主体登记。对申办须前置审批的生产类企业,为便利其开展筹建工作,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改制企业,允许其改制后限期使用改制前的前置审批文件。

(四)放宽名称核准。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山西)”字样。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外地冠省名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使用简化名称。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该项目业务前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六)放宽场所登记。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于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证的房屋,企业可提交使用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予以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允许对政府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拒绝拆迁或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核发限期营业执照。

(七)放宽集团登记。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允许服务业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二、扶持发展,拓宽创业载体

(八)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做大做强。加大支持我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国家及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专人专件办理,主动服务 ,提供指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结;材料不齐全的,跟踪服务。

(九)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稳步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十)支持服务业规模发展。鼓励扶持创业者更多地从事服务业,支持信息技术、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服务业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鼓励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支持、引导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中介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中介服务业企业集团,引导建设与先进省份及国际接轨的中介服务体系框架。

(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大力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农民尽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全程服务。注册大厅(窗口)要为农民做好政策咨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交材料提供示范文本,供申办者参照。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市、县)发展、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及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登记工作。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除有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三)支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投资人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支持民办文化、体育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机构及图书馆等经营单位,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三、拓展服务,增强创业动力

(十五)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工作。认真执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

(十六)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登记,以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发展动力。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也可到受委托的基层工商所办理。

(十七)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和依法使用商标;鼓励企业通过创造、研发增加商标附加值,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鼓励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商标发展保护自己;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十八)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经纪人活农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合同帮农,制定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支持鼓励发展农民自产自销户、种养殖户、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九)积极推进“信用山西”建设。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综合监管”的目标。积极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利用信用山西网、红盾信息网等媒介,提供市场主体信息及信用信息查询,为投资者化解投资风险、进行安全交易提供服务。(二十)积极利用市场主体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共服务职能,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利用工作,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及时收集各类市场主体动态信息,重点把涉及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登记信息作为分析内容,客观反映国家及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为政府与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

(二十一)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及其他专业性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积极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机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帮扶就业招聘会,加强对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创新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二十二)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办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及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十三)推进企业网上登记和年检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名称远程核准,试行网上企业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对未授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市级工商局,实行市级工商局受理,省工商局网上远程核准登记,以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四)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按照“工商首办、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的原则,试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创业成本。

五、和谐监管,优化创业环境(二十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预警制管理。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传销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对创业者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警告,限期改正。除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以及处理举报案件外,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可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可免予处罚。

(二十六)坚持高效服务,搞好年检验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施年检验照“审核合一”,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予以通过;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集中经营户以及下属企业比较集中的单位,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集中办理年检验照;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减免年检费用予以支持。

(二十七)坚持严格执法,取缔无照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健全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查无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1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十一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9]29号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1999-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

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穗府办〔1999〕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35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结合现行户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范围及条件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本市(指八个行政区及四个县级市)城镇居民户口、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结婚或与外地(非本市辖区)人员结婚新出生的婴儿和以往出生的未成年子女需随父或随母入户的。

(二)夫妻投靠落户。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外地人员结婚15年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

2、对结婚年限未达到15年,但患有重病、重残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将根据入户指标情况,优先解决;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地农业户口人员结婚要求来本市随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4、外地农村女青年与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往男方父母(必须是农业户口)家中入农业户口的。县级市解决夫妻投靠落户的结婚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内,具体年限可自定。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本市的子女是独生子女或所有子女均在本市,且具备居住条件和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有关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及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颁布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执行。

随军家属入户问题,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执行。

侨汇购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在省、市未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用侨汇购买住宅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迁来市落户外,其余在校学生如研究生等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二、申办入户的具体手续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在我市办理登记常住户口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直接到其父(或母)常住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已在外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要求来我市随父入户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其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本市的新生婴儿,属计划外出生,要求随父落户我市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然后凭小孩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如需随父来我市落户,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上述子女随父申请入户,将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专项指标,按以下顺序逐年分批解决其入户: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入户,现申请随父入户的;

(2)达到本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

(3)学龄前儿童;

(4)其他未成年的儿童、少年。

3、对母亲户口在我市的超计划生育的子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现行的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给予入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的,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原籍街镇一级的计生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属农村青年婚迁的,需提供本市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4、属重病、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或其他有关的医学证明和图片材料。属于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上述夫妻投靠申请入户,将根据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情况,逐年降低夫妻分居的年限,其中属外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父母是农业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结婚,不受婚龄及年龄的限制。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属离退休人员需附离退休证;

2、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子女情况及双方关系证明;

3、本市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对上述需申办入户的人员,除第(一)条第1点中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且未办落户登记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入户凭有关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外,其余人员均需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后,由派出所按现行规定逐级呈批,报市公安局批准。凡经批准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将《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发给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单》按办理《准迁证》有关规定或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返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市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并核对《入户申请表》后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按规定受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镇计生部门。

三、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作为密切警民关系、为群众办实事和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一项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二)要加强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各户政窗口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及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凡是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一次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级审批和审核办证;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尚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严格把关,坚持凭证入户制度。

(四)深入开展户口调查,认真审核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广州市户口的,将取消其入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穗府〔1999〕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国家户口管理政策法规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以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单位执行。

1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 篇十二

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负有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经过多年的改革,从总体上看,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管理职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直接从事和干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大大削弱,经济调节、市场

监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明显增强;单一追求高增长目标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工作重心逐渐集中到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上来;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不断丰富,政府的政策方针更多注重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然而,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政府职能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管理体制不够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等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干预经营,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挥。二是体制不顺,因权设事,“三乱”现象还不能得到全面禁止。三是执法不严,侍权干预,行政执法制度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这些现象不同程度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影响了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结果是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内,政府只有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重审批重管理转到重执法服务上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经济发展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主导权在政府,主动权在政府,关键环节在政府职能的转变,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三个协调

要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就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机制做保障,通过制度把政府的职能固化下来,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显得非常重要。要注重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确保政府及其部门实现行使职权的法制化、规范化,努力做到“三个协调”:一是要与健全市场机制相协调。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市场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在将企业推向市场,市场对企业起引导作用的条件下,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建立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只有这样,政府职能转变才可能真正到位。二是要与健全社会组织相协调。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必然导致大量社会事务无人管辖。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同样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保障。政府要积极对社会组织予以引导和管理,促使其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地分担传统体制的部分政府职能。三是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给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管理国有企业,而仅仅是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转变。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计划体制下的政企关系,就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自我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企业搞活的目的。

二、理顺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

转变政府职能,其根本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如开展了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权力清理等工作,基本理顺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后,还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确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予以精简、规范;对部门之间重复、多头交叉的审批予以归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真正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部门从过去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公共行政,加强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法制是发展环境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是政府的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有必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把依法行政与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以有法必依求效率,以执法必严保公正,以违法必究顺民心,以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论干部,确保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四、塑造诚信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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