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

2024-06-24

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共15篇)(共15篇)

1.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 篇一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宫内节育器

放置/取出术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您好!

请您在充分咨询、全面了解基础上经过仔细权衡后慎重决定。您在本知情同意书上面的签字将证明您已知下列事项:知晓病情;知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知晓选择该手术的风险:知晓受现有技术的局限即使医生严格按照医疗技术规范进行治疗,仍然可能发生下列甚至其他风险;知晓风险一旦发生,存在发生残疾、生命危险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根据现有医学技术条件和您的情况,存在以下医疗风险: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1.出血1.取器失败

2.子宫及其它脏器损伤2.宫内节育器断裂、残留、嵌顿

3.宫内节育器放置失败3.出血

4.心脑综合症4.感染 5.过敏5.心脑综合症 6.感染6.子宫及其它脏器损伤

7.月经改变7.其他不可预料情况

8.腰酸、腹痛

9.宫内节育器脱落

10.带器妊娠(宫内、宫外)

11.节育器嵌顿、异位、移动

12.其他不可预料情况

如果您经过慎重考虑以后,自愿选择进行(填治疗项目名称),并授权医生按照医学技术常规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请签字为证。如果您不同意选择该手术,请声明拒绝手术并签字。

患者意见及签名:日期:委托代理人意见及签名:日期:医生签字:日期:

2.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 篇二

(1)手术麻醉前知情告知同意书;(2)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3)贵重药物、材料、自费项目协议书;(4)有创操作各种穿刺知情同意书(5)输血前知情同意书;(6)尸检意见书;(7)其他。笔者就医疗知情同意书在使用、书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与分析,以期提高病案质量,消除医疗隐患。

1 资料与方法

随机调取了某三级综合医院2008年12月终末病案3260份,其中有手术、操作病案1741份,死亡病案20份。根据以上7类知情同意书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将存在的缺陷进行登记。

2 结果与分析

2.1 存在的问题

2.1.1 手术麻醉前知情同意书

调查手术病案377份,其中缺陷病案30份,占手术病案的7.95%。主要缺陷有:(1)未在格式表格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前打钩确认。

(2)患者签字认可的手术主刀医生与手术记录的手术者不是同一人。(3)缺谈话医生签名,有的虽有医生签名但谈话医师却是一些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的住院医师,根本不具备操作该手术的资格。(4)患方签字部分较混乱,大多是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无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及复印件,未注明与患者的关系,没有授权委托书。(5)未填签字日期。

2.1.2 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调查相关病案697份,其中缺陷病案21份,占此类同意书的3.01%。主要缺陷有:(1)代理人签名未注明与患者的关系,无授权委托书。(2)未填写签字日期。(3)缺告知医师签名。

2.1.3 贵重药物、材料、自费项目协议书

调查相关病案份891份,其中缺陷病案16份,占此类同意书的1.79%。主要缺陷有:(1)无医生签名;(2)贵重药物、自费项目内容未填。

2.1.4 有创操作、各种穿刺知情同意书

调查相关病案1364份,其中缺陷病案23份,占此类同意书的1.68%。主要缺陷是未能遵照一次有创操作必须履行一次知情告知的原则,如一些需反复胸穿、腹穿、骨穿的患者,在病历中只能看到一份知情同意书,从病历中看到是只履行了一次术前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1.5 输血前知情同意书

调查相关病案184份,其中缺陷病案3份,占此类同意书的1.63%。主要缺陷是无医生签名。

2.1.6 尸检意见书

调查相关病案20份,其中缺陷病案3份,占此类同意书的15%。主要缺陷有:(1)签字的不是患者的直系亲属,未注明有效证件号码。(2)患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时,缺见证人签名。

3 讨论

3.1 问题分析

3.1.1 知情告知主体不明确。有些病情应该由高年资医生告知,但实际上高年资医生往往指派低年资医生去实施告知,由于医学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的限制,可能会造成告知不及时、告知不充分、告知错误和告知不可信的情况发生。究竟什么情况下分别需要主任级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来告知,进修医师、实习生是否有权履行告知?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医院以及各科室都在按照自已的理解履行知情同意的告知义务。

3.1.2 知情告知受体不明确。绝大多数医师对于告知对象不太清楚,是告知患者本人,还是告知患者家属?是告知直系亲属,还是告知旁系亲属?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给予明确和规范,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治疗中常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对待

3.1.3 医生法制观念淡薄,只重视医疗技术、手术和操作,而不重视知情同意和告知。

3.1.4 病房医生每天忙于手术,加快床日周转,收治新患者时,有时甚至需加班去书写病历,更难以拿出时间与患者详细交流。有的甚至是谈一次话,就让患方预先在可能进行的各种操作书上先签好字。

3.2 管理对策

3.2.1 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让医务人员切实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1)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2)定期邀请法院的民庭审判员到医院举行专题讲座,针对医院因知情告知瑕疵导致败诉的案例,重点分析,让医务人员切实感受到这些鲜活的实例就发生在自己身边。

3.2.2 加强病案检查的力度,督促、完善知情同意病案项目和内容的书写。建立健全病案三级质控体系,配备有经验的专业医师、护师组成三级质控员,严控病案质量检查,高度重视环节质控,医务科和质控办不定期深入临床科室抽查在院患者的病案,发现有缺陷的知情同意书,责令当事医生及时完善,不使缺陷带入终末病案上架归档。

3.2.3 加快信息化管理进程,不断完善电子病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让医生将更多的时间交给患者。

3.2.4 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将不定期病案质量检查的结果院内通报,并以书面形式交各科室主任督促病历书写者改进,同时将责任人与年终经济利益挂钩,迫使一些责任心不强、态度马虎的医务工作者能积极有效地地进行医患沟通,较好地完成知情同意书的书写。3.2.5调整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院领导应重点关注病员多、住院医师少、工作压力大的科室,因低年资的住院医师需书写病历,多数的知情同意书也是他们去完成的。如科室人员配置不合理,势必会加重低年资住院医师的压力,使得他们与重患者沟通短暂、草率,知情同意书的填写流于形势,缺陷较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埋下了隐患。

4 小结

知情同意书是医务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患者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知情同意书的书写质量也是病案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各种谈话记录要认真,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记录在病历上。严格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避免因部分医疗文书的书写问题而造成的医疗纠纷。《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住院病历评分标准将住院病历中:缺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缺手术同意书或患者(近亲属)签名的病历质检为乙级病历。医务人员在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填写好知情同意书,积极地消除医疗隐患,实现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摘要:目的调查了解病案知情同意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提高病案质量,消除医疗隐患。方法随机抽查2008年12月出院病案3260份,自制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知情同意书的书写存在多种缺陷。结论医院应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加强病案检查力度和加快信息化管理过程等措施来加强知情同意书的管理。

关键词:知情同意书,现状分析,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曾柳兰.我院知情同意书写缺陷评析及改进对策.中国病案,2007.8(1):23-24.

[2]陈方,谢君辉等.我国医疗知情、同意及告知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医院,2008.12(4):4-6.

3.知情同意书 篇三

尊敬的患者:

您好,经过专业口腔医师的口腔检查,您已经符合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第三轮行动计划——上海贫困老年人全口义齿免费修复项目的口腔修复条件,可以为您做免费全口义齿修复。现将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有关事项向您详细告知:

1.全口义齿俗称满口假牙,一般约需要数次就诊才能完成,具体流程请参考《上海贫困老年人全口义齿免费修复项目》服务流程告知。全口义齿咀嚼功能明显低于真牙,且存在个体差异,与个人口腔条件,使用方法和适应能力有关。

2.全口义齿初戴后可能产生恶心、发音不清、压痛、粘膜溃疡、咬颊咬舌等不适情况,在打哈欠、大笑、打喷嚏和漱口时可能产生松动脱位,这属于正常情况,请积极配合医师进行修改。复诊修改前请务必戴用义齿1–2天,以便于定位。

3.全口义齿靠大气压力及吸附力固位,下半口假牙不易固位,容易松动。全口义齿初戴时,吃东西会感到困难或不适,要慢慢学,先吃软一些的食物,要小口吃,经过使用数周或数月后就会逐渐习惯和适应。

4.全口义齿在进餐后会有食物残渣余留,要及时取下清洗干净;睡前将义齿摘下,放在冷水中(切勿用热水浸泡),可使口腔内的软组织得到更好地休息。

5.全口义齿修复及初戴后3次内,不收取任何费用。之后,因个人口腔条件、使用方法及适应能力不同,需要再次修改义齿、修理或重做等,请联系主诊医师诊疗,但相关治疗费用需要按照临床收费标准由患者自理。

市项目办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内容,了解本次免费全口义齿修复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接受以上治疗方案进行全口义齿修复。

患者(受委托人)签字

4.口腔知情同意书 篇四

一.拔牙知情同意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在拔牙过程中,医生需要综合分析患者的身体状况,以利决定是否实行拔牙术和拔牙时间。如有以下情况请主动告知医生;若患者隐瞒病史造成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负责。

1.药物及麻醉过敏史、手术史 ;

2.血液病(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病、贫血等);

3.全身系统性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肝病、肾病、糖尿病、甲亢等 ;

4.口腔恶性肿瘤及放疗史 ;

5.处于月经期或妊娠期哺乳期。

在实行牙拔除术时,一般无并发症,但因病员个体差异,局部解剖结构异常变化等原因,有可能出现麻醉并发症、晕厥、牙根折断、软组织损伤、邻牙或对颌牙损伤、牙槽骨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脱位、上颌窦穿孔、下颌管损伤、下唇麻木、拔牙后出血、拔牙后感染、皮下气肿等并发症,如出现拔牙并发症患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拔牙注意事项

1.紧咬棉球1小时后,轻轻吐出;

2.24小时内不能刷牙漱口,不食过热食物,不用舌吮拔牙创面,避免剧烈运动 ;

3.24小时内吐出唾液带血丝为正常状况,如为血块应立即到医院复诊 ;

4.拔牙后出现感染、疼痛可口服抗生素及止痛药或到医院复诊;

5.一般拔牙后1-3月需镶假牙(阻生牙除外)。

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日二.根管治疗同意书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1.牙髓治疗应用于牙髓炎或已坏死导致根尖周病变的牙齿,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治疗方法是根管治疗,其过程较为复杂,费用较高。2.根管治疗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牙髓治疗方法,需要经过根管预备、封药、充填和拍摄多张X线片(一般两到三张)才能完成整个疗程。3.由于牙埋在颌骨中,术前医生只能根据X线片或根尖定位仪对根管系统进行大致了解,遇复杂根管,如弯曲、细窄、钙化阻塞或其他特殊情况,偶尔可能发生器械折断在根管内的情况,对于取不出的器械而无症状的患牙,不要求强行取出器械,其可以作为根管充填材料的一部分留在根管中,不会对机体有危害。4.根管预备或根管充填后一周内可能会出现疼痛反应,多数是正常反应。如果疼痛严重、伴有局部肿胀和全身反应,应及时复诊,进一步治疗。5.牙髓治疗完成后,机体有一个修复过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少则数周,多则数月),有些患者会感到患牙不适。如果情况不是逐渐加重,可采取观察的方法。但应遵医嘱及时复查。6.对常规根管治疗术无法治疗或治疗失败的病例,可采用根尖手术的方法继续治疗。7.牙髓治疗后的牙齿抗折断能力降低,易劈裂,治疗后请避免使用患牙咀嚼硬物,或遵医嘱及时行全冠或桩核冠修复。8.医学学科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实践的学科,治疗的成功率有很大差异。对于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医患双方应认真分析原因,共同面对。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三.修复治疗同意书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一.冠桥修复治疗 冠桥修复是保护缺损较大的牙齿的一种修复方法,固定桥是修复少数牙缺失的一种方法。1.冠桥修复需磨除牙体组织,必要时需先失活牙髓。活髓牙直接进行修复可能会影响牙髓活力(牙髓充血或牙髓炎),在术后出现一过性的冷热敏感属正常情况;如出现持续性疼痛或自发痛夜间痛等症状,则需对患牙进行根管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2.冠桥的修复效果与患者口腔条件有关,如牙冠较短、牙根较短或较细、牙齿松动等都会影响修复效果。3.冠桥修复的材料有金属、金属烤瓷、和全瓷等。金属冠桥强度最高,可以承受较高的咀嚼力,牙齿磨除量相对较少,但颜色与天然牙不协调,部分病人可能存在对某些金属成份过敏等问题。金属烤瓷冠桥的颜色接近真牙,但仍稍有差异,某些金属材料会导致龈缘变色;瓷的脆性较高,承受过大咬合力易发生崩瓷现象,需避免咀嚼硬物。全瓷冠桥的颜色更接近天然牙,不同材料其强度不同,需磨除较多的牙体组织,易影响牙髓活力,修复后一定时间内易产生敏感症状。4.冠桥修复后其体积略厚于原来的真牙并可能稍突于邻牙,戴用初期略有不适。5.戴用冠桥后需认真维持口腔卫生,桥体及连接体的龈端可能需使用牙线或特殊的牙刷,否则可能发生冠桥周围组织炎症。6.固定桥虽能较好地恢复缺失牙的咀嚼功能,但如负荷过重会造成基牙松动并最终导致拔除,故不应咀嚼硬物。7.各类修复体因金属材料不同而价格不同;对于贵金属修复体(黄金合金、钯金合金),当贵金价格根据市场价波动时,临床收费相应作出调整,每单位修复体包含贵金属含量为____克,若超重则按_____元/克加收。二.桩核修复治疗 1.当牙齿牙冠大面积缺损时,为了防止牙齿劈裂和增加修复体的固位,需要先在根管内制作桩核,然后再在其上进行牙冠修复。2.需桩核修复的牙齿必需先进行完善的根管治疗,防止根尖病变的发生。若因为各种情况无法选到完善的根管治疗,而又需要试保留的牙齿,修复后可能会出现根尖病变。3.桩核的固位与根管的形态、粗细等密切相关。如果因为根管过细或弯曲等,无法达到理想的桩长度,桩核会容易脱落。4.需要桩核修复的牙齿,由于是死髓牙,其强度较活髓牙明显降低。特别是外伤后或根管壁薄弱的牙齿桩核修复后可能会出现根裂。患者应避免咀嚼较硬的食物。若出现根裂一般需拔除该牙,费用由患者自理。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四.可摘局部义齿修复治疗同意书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1.可摘局部义齿(活动假牙)是一种可以自行摘戴的修复体,需要二到四次就诊才能完成,其后还需复诊调改方可正常使用。活动假牙咀嚼功能低于真牙,这与患者口腔条件、使用方法和适应能力有关,牙周病、基牙短小、粘膜较薄、缺牙区牙槽嵴低平、口干、对异物过于敏感等都会降低使用效果。2.可摘局部义齿修复时,需要拔除过于松动的牙齿,去除尖锐的骨尖,调磨倾斜过长的牙齿,还要磨除一些牙体组织以放置假牙的卡环和支托,牙齿调磨后可能会出现敏感现象,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好转或需进行脱敏治疗。3.可摘局部义齿初戴时有明显异物感,造成语言不清晰、口水增多、恶心等不适,戴用一段时间后可明显好转。4.可摘局部义齿与牙齿和粘膜之间有间隙存在,进食后可有食物残屑存留。每次进食后应及时取出清洗并漱口,以维护口腔组织健康。夜间睡眠不宜戴用假牙。5.可摘局部义齿的摘戴要掌握好方向和力量,否则会造成基牙松动。戴用一段时间后卡环变松假牙容易脱落,及时到医院调整,切勿自行调改。需特别注意单个后牙缺失的活动修复体,固位不好时易误吞或误吸。6.活动假牙不用期间应清洗干净后放在清洁凉水或含有义齿清洁剂的凉水中浸泡,不可用热水或有机溶剂清洗,不宜干燥存放。注意避免因受外力造成的变形或折断。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五.牙周手术知情同意书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拟定手术: 麻醉方式: 经医生诊断患者需行牙周手术治疗,其符合门诊手术治疗条件,现将有关术前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说明: 1.麻醉意外,晕厥,药物过敏等 2.术中出血及术后渗血或血肿 3.术中根据情况改变手术方案或终止手术 4.术后疼痛,肿胀,开口受限,吞咽困难 5.术后伤口感染或裂开 6.术后牙龈退缩,龈乳头消失 7.术后出现患牙暂时性松动、咬合不适等症状一般可自行改善,若患牙承受合力过大会导致牙周继续破坏或根折 8.术后手术切口形成疤痕影响美观 9.全身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肝肾功能不全等或有吸烟史,上述风险可能会加大 以上情况已向患者(或)和家属详细说明,患者及家属表示知情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遵循医嘱以获得理想的治疗效果。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六.正畸治疗知情同意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一、矫正疗程 牙颌畸形是儿童的发育畸形,矫正牙齿是要使长在齿槽内的牙齿移动到正常位置,这是一个生物改建过程,因此疗程比较长,一般乳牙和替牙期间的牙颌畸形需要半年至1年左右,恒牙期需要1年到3年,疑难患者及特殊病例需要更长时间,甚至终生保持,以防复发。

二、接受正畸治疗必须注意的问题 1.初戴矫治器及每次复诊加力后,牙齿可能出现轻度反应性疼痛或不适,一般持续3—5天后即可减轻或消失。若疼痛3—5天不减反而加重或出现其他情况,则需及时与医生取得联系。2.戴用固定矫治器的患者要特别注意口腔卫生。早、晚及进食后,复诊前必须刷牙,要把牙齿上的软垢及残留的事物残渣仔细刷干净,否则易造成牙龈炎、牙周炎及龋齿,影响矫正正常进行和口腔健康。对于不能很好保持口腔卫生的患者,为不影响口腔健康,我们将终止治疗。3.在固定矫正器的治疗过程中,不能吃硬、粘、过冷及过热的食物,大块食物弄小后再吃,以防矫正器破坏。若发现带环松动、弓丝折断等情况而影响到口腔功能时,请及时与医生联系,确定是否来院处理。4.矫正过程中必须按照医嘱定期复诊。一般戴上固定矫治器后每四周左右复诊一次。若不按时复诊或长期不复诊,矫治牙将失去治疗控制,会出现牙齿移位异常,或治疗无进展等情况。对于超过3个月以上无故不来就诊的患者,将视自动终止治疗,若再要治疗则需按新患者程序重新登记开始。5.需要头帽口外唇弓的患者每天必须戴足医生指定的时间,再取下口外唇弓时,应先取下弹力圈,再取口外弓,以免造成牙齿及面部组织器官的意外损伤。6.尽管患者与医生都不愿意拔牙,但仍有65%左右的牙颌畸形必须通过拔牙才能矫正。7.患者18岁之前均处于生长发育期,若颌骨生长型异常,治疗结果则难以令人满意,异常生长在保持期还可表现为畸形复发,严重的发育异常可能需要结合外科手术去进一步治疗。部分正畸治疗需要利用患者的生长潜力,如果患者不能遵照医嘱积极配合,则会丧失治疗时机。8.现代医学研究发现,正畸患者的颞下颌关节病(TMD)发病率与普通人群的TMD发病率相同,因此常规正畸治疗既不会引起也不能阻止TMD的发生。如果患者治疗前颞下颌关节疼痛、弹响等症状,请向你的主诊医生说明。9.正畸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非医生所能控制的不同程度的牙根吸收, 极少数患者会发生牙髓活力降低,甚至发生牙髓坏死。

三、保持问题 治疗完成后因为个体差异,生长发育和遗传,畸形都有复发的趋势,医生将采取一切手段来预防延缓复发,这需要患者配合!治疗完成后还需要戴用保持器1-2年左右,少数患者需要更长时间,甚至终生保持,以防复发。若出现发生复发情况,只能重新进行矫治并收取费用。

四、矫正资料 患者的病历、牙合模型、照片、X光片是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设计、控制治疗进程、观察复发趋势等的重要参考资料,患者应配合医生制取或收集上述资料,并支付相关费用。资料均由医院保存使用,患者个人不得随意带走,如果患者需将有关资料带出本院,应征得同意,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七.总义齿修复治疗同意书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1.总义齿俗称全口假牙,是患者上颌或下颌牙齿全部缺失后制作的可以自行摘戴的修复体,一般约需四至五次就诊才能完成,其后还需复诊调改方可正常使用。总义齿咀嚼功能低于真牙,这与患者口腔条件、使用方法和适应能力有关,剩余牙槽嵴低平、口干、粘膜薄、对异物过于敏感、耐受性差等都会降低使用效果。2.总义齿修复前需去除不能利用的残根、尖锐的骨尖及必要的软组织成形。3.总义齿初戴时有明显不适的异物感,造成语言不清晰、口水增多、恶心等不适,戴用一段时间后可明显好转。总义齿主要靠吸附力固位,使用不当易脱落及疼痛,需听从医生指导耐心使用。4.总义齿与粘膜之间有间隙存在,进食后可有食物残屑存留。每次进食后应及时取出清洗并漱口,以维护口腔组织健康。夜间睡眠不宜戴假牙。5.总义齿不用期间,应清洗干净后放在清洁凉水或含有义齿清洁剂的凉水中浸泡,不可用热水或有机溶剂清洗,不宜干燥存放。注意避免使假牙受较大外力造成的变形或折断。上述内容医生已向我详细解释,我已完全理解。我愿意承担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遵从医嘱,配合医生完成全部治疗并同意支付所需全部费用。患者签字: 医生签字: 受委托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关注本公众号,回复【活动】即可参与,奖品丰富噢!时间不等人,你还在等什么?

5.房东知情同意书 篇五

姓名(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地址:

本人于申请人(身份证号:)依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已了解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其中对租房的申请人所提交的“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有如下要求: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协调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本人同意申请人 用本人的此房屋地址作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的依据。

房主签字:

6.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 篇六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接受手术或特殊检查相关的侵袭性治疗行为前, 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诊疗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诊疗计划做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代理指的是患者因年龄或疾病等一些特殊情况, 不具备同意能力或者暂时丧失了同意能力的, 由法律授权或者患者授权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对治疗方案、治疗后果获悉的权利, 对患者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特征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为, 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承担。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相比, 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十分密切, 因此代理人的范围及顺序通常是按照与患者的关系程度来确定, 代理行为的客体是患者对身体的处分权, 代理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往往是由一个家庭来进行承担, 这其中可能包括代理人在内的一些近亲属。

二、知情同意代理现状

(一) 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其同意。因此, 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在其具备行为能力的时候, 应该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

(二)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健全, 对事物缺乏理解和判断能力,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的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征得其同意。

(三) 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取得家属或其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意见, 也就是患者暂时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时由其家属或关系人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 如若患者在昏迷或丧失行为能力之后需做出新代理决定, 代理人应该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来进行代理行为。

三、知情同意代理存在的问题

(一) 家属或关系人代理权和表述规定不明确

“家属”或“关系人”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33条, 法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与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样的表述概念模糊, 适用这样的词难免会出现不严谨的现象, 并且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 未考虑到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主体交由其近亲属来代理行使。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说, 近亲属一般都与患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受“父权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患者丧失了知情同意能力的时候, 往往由其近亲属来代理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但是, 在现实的医疗实践中, 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代理行为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的情形。

四、解决思路

(一) 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地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 这种双重同意模式的建立, 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凸显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 也就无法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在医疗行为的过程中, 患者自始至终都是扮演着一个受试者的角色, 因此, 对于患者而言, 自身对于医疗过程的知情同意是最有资格享有的, 并因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 明确代理人权限

患者知情同意权散见于零散的法律法规之中, 而且法律的位阶不同, 效力也有很大的差距, 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有重复交叉之处, 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适用法律的困难。因此, 建议进行分类代理, 对于一些常规检查, 代理人可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 确立医疗紧急避险原则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属于正当行为。当代理人做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时, 可以采用紧急避险行为来保障患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素玉, 盖卫凯.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13, 11:1069-1070.

7.口腔修复知情同意书 篇七

本人______同意接受_________治疗。在治疗前,医生就以下方面向我作了详细的解释:

一、修复体前可能需要局部麻醉,麻醉前医生已经向我详细询问过敏史及身体健康状况,我已如实回答,具体内容如实记录于我的病历档案。麻醉前医生还向我叙述了,麻醉方法和麻醉剂选择以及麻醉可能会引起的一些并发症,如神经麻痹和损伤、过敏、血肿、甚至麻醉意外等。

二、做修复体时需要将相应的牙齿四周及牙面磨除0。5--2mm不等,在磨牙前具体牙位医生已经让我确认。

三、在牙体预备中可能会出现牙髓炎症,需要做进一步治疗,并需要支取一定费用,若出现以上情况我会配合医生完成治疗。

五、修复体有很多种类,医生详细向我讲解了不同种类修复体的区别和优缺点,以及远期预后情况,例如普通金属对人体的副作用(镍铍毒性、龈边缘发青、局部过敏等);烤瓷全瓷修复体表面瓷层受力过大崩瓷等,经过慎重考虑,我最终选择_________修复。

六、我知道修复体的颜色一旦制作完成后将不可以随意改变,所以在比色时我已仔细选择和校对颜色,最终选择____色。备注:________。

七、修复体完成后,我明白必须注意口腔卫生,定期进行口腔检查和维护,小心、正确使用修复体,否则基牙可能会产生龋坏、牙周病以及修复体损坏,导致修复失败,重新治疗时将收取一定费用。

262医院口腔科

8.新农合知情同意书 篇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

患者(或患者家属):

新农合在住院期间有关政策向您详细告知如下:

一、对“空挂床”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空挂床”住院是指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医院,常见现象为患者每天输完液或接受完相应治疗后即离开医院。)

二、本院同人二次住院间隔时间十天以内不予报销。特需入院治疗的,由医院到管理中心备案,批复后再予以结报。

三、新农合人员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在本院或外院及诊所产生普通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否则住院费不能报销有患者自负。

四、参合人员住院诊疗结束,已经出院的,应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患者实际已出院在5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出院结账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不再给予报销。

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

医务人员签字:

9.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 篇九

1 研究内容与方法

课题组在上海市具有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公立医院中, 随机抽取2所二级综合性医院、3所三级综合性医院和3所三级专科医院作为被调查医院, 从中随机抽取2007年和2008年新开展的涉及人体医学研究项目各10项 (需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且要求有知情同意书) (共160项) ; 然后根据课题组拟定的 《知情同意书审核表》, 对所选取的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进行评价 (包括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有效性、语言状况和签字状况) 。评分等级是:1分为差, 2分为较差, 3分为一般, 4分为较好, 5分为好, 0分为不适用。

2 研究结果

本次课题组共审核了科研项目知情同意书145份, 有效审核率为90.63%。

2.1 总体审核状况

145份知情同意书所涉及的研究项目中, 非政府资助的药物类研究项目占55.86%, 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占29.66%, 非政府资助的医疗器械类研究占6.90%, 其他类研究占7.59%。

审核结果显示, 知情同意书的总体状况较好, 总评分平均为3.99分 (满分为5分) ;其中内容有效性的评分较低, 语言状况和签字状况的评分相对较高。26项审核内容中, 有17项指标平均分超过了4分;但在与伦理委员会沟通方式、研究补贴、社会受益、可选择的诊疗方案的表述上, 评分较低 (平均分<3分) (见表1) 。

2.2 各类指标的审核状况

2.2.1 内容有效性。

本次审核显示,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大多符合研究伦理的规范要求。超过80%的知情同意书达到了资料的保密性要求、知情同意描述要求, 并规范说明了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与研究人员沟通方式、研究目的、研究对象有权无理由退出、试验性说明, 达到“好”的水平。但在与伦理委员会沟通方式、研究补贴、可选择的诊疗方案、社会受益、对胎儿的风险和研究赔偿的表述上, 分别有68.31%、54.93%、46.08%、40.97%、32.86%和30.47%的项目知情同意书被评为差。

* 对研究项目不涉及的内容未予审核

2.2.2 知情同意书的语言状况和签字状况。

本次审核显示, 95%以上的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达到了单方负责及研究对象 (或代理人) 和研究人员签字的规范性, 分别有82.07%和80.00%的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达到了语言的通俗易懂和非诱导性 (或胁迫性) 。此外, 在调查中也发现, 有39项涉及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特殊研究人群的研究项目中, 有8项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没有设立代理人签字栏 (占20.51%) 。

3 讨 论

3.1 知情同意是研究伦理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知情同意是对个人尊严与自主性的尊重和对个人自由选择权的保护, 是指由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得到必要和足够的信息并充分理解了这些信息之后, 经过对这些信息的考虑, 自由地作出了参加研究的决定, 而没有受到任何强迫、威胁、诱导或不正当影响。只有全面地做到信息、理解和自愿这三点, 才算达到知情同意的实质伦理学标准[2]。

研究表明, 目前医院的科研项目主要以非政府资助的药物类研究为主。在本次课题组审核的145项研究中, 非政府资助的药物类研究占55.86%。由于医院的医学研究项目绝大多数涉及人体, 大多可以直接转化为临床的疾病预防和诊疗服务, 且主要由非政府资助, 因此研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极为重要。当目前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核和医学研究中, 利益冲突无法避免的时候, 严格的知情同意是保护病人或研究对象权益的最重要的措施, 任何研究者都有义务维护公民的知情同意权[3], 它是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是研究伦理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3.2 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尚存在的问题

本次对上海市8所公立医院145项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核显示, 总体状况较好, 大多符合研究伦理的规范要求。尤其在研究目的、试验性说明、资料的保密性、合法权益、无理由退出、知情同意描述、研究人员沟通方式、语言的通俗易懂和非诱导性或胁迫性、单方负责性、研究对象或代理人和研究人员的签字与签字日期方面, 80%以上符合研究伦理规范要求, 但还存在撰写不规范的情况。

3.2.1 研究时间、过程和要求描述不具体。

在研究时间、过程和要求的描述上, 还有41%- 30%存在对研究所需的时间描述不具体、缺少研究开始和结束的明确时间或研究过程和要求描写不详细等问题。描述不完整容易使研究对象无法估计参与研究所需投入的时间、所需完成的具体任务, 能否参与研究的全过程, 这可能也是研究对象因先前考虑不足而日后退出研究的一个原因, 影响了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

3.2.2 临床研究与临床治疗的概念模糊。

仍有一些知情同意书对于研究的试验性方面描述不明确, 有的在个人受益方面简单描述为“您的疾病可能被治愈”, 这不仅存在诱导性, 而且不明确。

3.2.3 研究的社会受益受忽视。

研究发现, 40.97%的知情同意书未说明研究的社会受益。较多的知情同意书中, 将社会受益只是简单地描述为“该实验有助于帮助其他患者”或“该实验有助于对该疾病治疗的推动” , 研究的社会价值受忽视, 使研究对象无法从社会角度权衡研究的价值与自己承担的研究风险。

3.2.4 可选择的诊疗方案及对胎儿的风险描述不全。

在102项治疗性研究项目中, 46.08%的研究项目知情同意书未提及可选择的诊疗方案, 部分知情同意书虽然提及了可选择的诊疗方案, 但没有具体说明治疗的药物名称或方法。在70项涉及胎儿风险的研究项目中, 仅58.57%的研究项目知情同意书提及了对胎儿风险, 要求研究对象“勿在试验期间怀孕”。可选择的诊疗方案及对胎儿的风险描述不全, 可能使研究对象无法真正做到知情同意, 也可能因此引起以后的医患纠纷。

3.2.5 研究补贴和研究赔偿不明确。

知情同意书的审核发现, 有54.93%的研究项目未提及研究补贴, 有14.08%的项目虽有提到研究补贴问题, 但没有写出具体补贴标准或数额;30.47%的研究项目未提到研究赔偿问题。根据研究伦理的要求, 即使研究项目对研究对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贴或研究赔偿, 也应该明确说明;如果有补贴, 就应该写清楚具体数额。研究补贴和研究赔偿的不明确, 不利于研究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

3.2.6缺乏与伦理委员会联系的方式

在与伦理委员会沟通上, 有68.31%的知情同意书根本未提及与伦理委员会沟通, 仅有23.24%的项目明确提到“如有其他疑问, 可与伦理委员会沟通”, 并清楚写明联系方式, 其余项目写了可与伦理委员会沟通但没有留联系方式。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维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它是医院加强研究伦理管理的重要专业委员会。当研究对象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 有疑问、有矛盾,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沟通渠道, 可以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督促研究人员遵循研究伦理的规范要求。当研究对象不知道可以通过与医院伦理委员会沟通或不知道如何与医院伦理委员会沟通, 则他们的困惑与矛盾可能就缺乏了疏通渠道, 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

3.2.7其他

在一些知情同意书中, 还存在对一般风险描述过于抽象的现象, 没有真正阐述研究风险所在, 如出现了“实验可能有一定风险“或”我们会尽全力预防发生风险”等描述。对于可能有剩余标本日后还将用在其他研究中的情况, 部分知情同意书没有提及这些标本将具体用在哪些方面的研究。少数知情同意书出现了专业词汇, 没有具体解释, 如“高钾血症”等, 使一般研究对象无法理解。有39项涉及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特殊研究人群的研究项目中, 有8项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书没有设立代理人签字栏 (占20.51%) 。

3.3规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规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一方面可以为研究对象提供必要的研究信息, 另一方面可减少知情同意书的撰写缺陷[4]。参考国内和国际研究伦理学准则、指南和相关法规, 一般知情同意书应包括以下要素: (1) 研究目的; (2) 研究期限; (3) 研究程序; (4) 研究和常规诊疗的不同; (5) 个人受益; (6) 社会受益; (7) 研究风险; (8) 可选择的诊疗方案; (9) 医疗保健提供说明; (10) 研究赔偿说明; (11) 研究补贴说明; (12) 保密性说明; (13) 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的联系方式; (14) 自愿性说明; (15) 研究对象或代理人签字及日期。

参考文献

[1]陈方元, 邱仁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3:1-3.

[2]National B ioethics Advisory Comm ission.Voluntary informed con-sent, In:Ethical and Policy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Research:C lini-calTrial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of the National B ioethics Advisory Comm ission, 2001 (1) :35-53.

[3]张迅, 邹琴, 王海英.临床医学科研中知情同意现状及对策[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 2008, 5 (1) :91-93.

10.种植钉知情同意书 篇十

为了在正畸过程中取得理想的疗效,一些疑难病例需要采取特殊的手段来控制支抗,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医生认为您的正畸治疗需要应用种植体加强支抗。在治疗开始前您需要阅读以下内容:

1.您需要接受局麻下小手术分别植入及取出种植体。

2.种植体在植入过程中有可能会损伤邻近牙齿,导致牙齿咬合疼痛,需要取出种植体重新植入。种植体植入或取出过程中可能发生折断,需根据情况将断端取出或者遗留在牙槽骨内,种植体为生物钛材料,遗留部分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3.手术后伤口有可能感染,需要接受抗炎治疗。

4.种植体植入后有可能松动脱落,需要重新植入或改用传统支抗控制方法。种植体脱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承受过大的咬合力,以及因口腔卫生欠佳而导致的种植体周围炎。因此,在治疗过程中,要求患者自觉配合医生治疗,忌食硬物,并要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5.种植体植入后,与口腔黏膜摩擦,可能会形成口腔溃疡。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溃疡可自行愈合。个别溃疡经久不愈者需要特殊处理

对于以上各条内容,我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同意接受种植体支抗治疗。医师签名: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患者姓名:

患者签名(未成年患者由家长签名):

11.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 篇十一

经治科室: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病情摘要:

目前诊断:

由于患者(及家属)要求,患者病情需要,拟邀请

医院

专科

专家进行远程会诊。以便于明确诊断、指导治疗。

远程会诊是专家与基层医务工作者、专家与患者间视频会诊的完整闭环。

使用远程会诊平台前,医生须首诊患者,若遇需进一步确诊时,由患者向专家预约视频会诊。由专家向基层医生发起视频会诊,指导和建议基层医生实施有效的诊疗方案或实行双向转诊。

患者知情选择:经治医师已经告知我,鉴于我的病况复杂,需进一步确诊。将需要选择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同上级医院专家进行视频会诊。我同意并授权我的医师就我的病况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和上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研讨。由于医疗是特殊行业,网上会诊咨询均只限于根据医生的主观描述和上传资料,医生尽可能利用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给接诊医生一定的医疗会诊咨询建议。我并未得到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即可百分之百确诊并获得详细治疗方案的许诺。我同意承担因使用远程医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治疗结果。

上述情况,经治医师已讲明。患者(或委托人)经慎重考虑后表示充分理解,同意邀请远程会诊并签字,自愿支付会诊的相关费用,医方当尽职尽力,积极予以诊断及治疗。(备注: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一份留院备案)。

患者(或委托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经治医师签名:

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名:

12.从病患知情同意权析医患和谐关系 篇十二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侵害,正确行使,豁免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这样一句话:“我将牢记尽管医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 但是医生本人对病人的爱心、同情心及理解有时比外科的手术刀和药物还重要”。这句话恰如其分地概括了一名优秀医生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也反映了患者对医生的期待与信任。为了维系医生和患者之间和谐的关系, 保护并正确运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在对病人施行治疗之前, 应当取得病人在得到充分的解释和理解后, 自由表示出来的同意[1]。患者知情权最初来自于英文“Informe Consent”, 是从患者知情同意权分离出来的概念。该词的表面文义是基于说明同意, 或者说基于提供情报的同意, 因此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师的告知、患者的同意”法理, 我国学者通常译为“知情同意”。

分析上述概念, 我们认为知情同意权具有以下特征:

(1) 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 同意权得以恰当行使以拥有知情权为前提。 (2) 病患的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权利要顺利得到实现和正确行使, 必须要有医方说明、告知和解释义务的忠诚履行。 (3) 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别样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 其客体不是健康利益, 而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2]。 (4) 侵犯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是独立于医疗过程中因医方过失而造成的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利侵犯的侵权责任。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因此而推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3]。

二、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

(1)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在临床工作中,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为此, 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应成为医生义不容辞的道德义务。医生要尽可能让患者真正知情, 向他们说明病情、诊断、治疗前后等有关情况, 要避免为达到诱使患者“同意”之目的, 而采取夸大其词或避重就轻甚至欺骗的手段, 要尽量避免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必要时, 对患者本人可以有所保留或仅提供“善意的谎言”, 而对患者的亲属或监护人应如实交待病情。

三、侵害病患知情同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的客体是病患的知情同意权这里需要界定的是病患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立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扩大我国病患知情同意权的范围, 例如治疗、手术医师的姓名、职称, 各项手术的费用等均应提前告知病患,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和实现。

(2) 行为主体是医方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一点应当和责任主体相区别, 侵犯病患知情同意权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

(3) 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侵犯病患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主体必须存在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点区别于侵犯病患生命、健康、身体权利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观要件为过失, 如果是故意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将构成一般的故意侵权行为。

(4) 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既包括有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 也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后果, 两者可以同时存在, 也可以只存在精神损害后果。我们认为不会单独存在有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 因为知情同意权本质上是一种自我决定的人格权利, 对它的侵害必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5)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说明、告知义务的行为, 也即侵害病患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是造成病患生命、健康、身体和精神损害的原因[4]。

四、知情同意权的豁免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权利, 但没有限制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以下情况下是可以豁免的, 或言之, 是可以被“侵害”的。

(一) 医生特殊干涉权的行使

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是否合乎道德, 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利是否正确和必要。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下列情况发生根本冲突时, 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对患者进行干预才是正当的、符合道德的: (1) 与生命价值原则冲突; (2) 与对患者有利无伤原则相背离; (3) 与社会公益原则有矛盾。一般情况下, 医疗行为应考虑符合多种原则的要求, 而当诸原则之间发生根本冲突时, 应首先考虑主要原则。在生命价值原则、有利无伤原则和患者自主原则这些涉及患者个人健康利益的原则中, 生命价值原则是第一位的, 有利无伤原则次之;而在个人自主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之间, 社会公益原则是首先要确保的, 因为他代表了更广大社会人群的健康利益, 这是主要原则。在保证和维护主要原则的情况下, 否定个人自主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 使用医生特殊干涉权是有其伦理依据的[5]。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 也称之为医方的强制医疗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和有权部门规定, 概括起来, 我国强制医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是因紧急救治的强制医疗行为。如《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二是对患有某些可能危害社会和他人特殊疾病的群体进行强制医疗行为。这类人员诸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性病和艾滋病患者、吸食毒品人员、酗酒丧失理智闹事者等等;三是防治传染疾病的强制医疗行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都赋予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传染疾病防治行使强制医疗权。由此可见, 在强制医疗行为中, 医方对患者的强制医疗权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和有权部门规定, 这在一开始就限制了患者对医方的选择。

(二)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能

相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方的告知义务是前提和基础, 两者相互对应、相辅相成。如果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能时, 则必然导致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不能。在此情况下, 医方往往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在侵权法理论上,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一般都可以成立免责事由。因此, 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时, 如果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在法律上就可以构成医方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6]。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理, 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 由于受到医院硬件设施及业务水平的影响, 面对一些特殊的疑难杂症很难做到准确、全面、统一的告知。最常见的是术前医方与患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其中有一项是有关术后并发症的告知。我们知道即便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手术, 也可能因为个人体质差异出现完全不同的术中、术后反应。在这种情况下, 医方根据客观情况灵活采取的应急措施, 就无需征得患者同意。

(三) 患者的拒绝或者放弃

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 既可以表现为对知情权的拒绝或者放弃, 又可以表现为对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当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时, 对于医方来说, 已经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只是因为患者本身的原因而拒绝知情或同意, 从侵权责任上来看, 医方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显然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比如个别家长因婴儿生而有残疾无钱医治而将其悄悄丢弃在医院门口后离去, 医方基于救死扶伤义务组织具有一定危险的创伤性手术时, 只要依法经医方领导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医方就可以不再向婴儿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此时应直接推定为婴儿家长对知情同意权的放弃, 事后婴儿家长就不能向医方主张其知情同意权遭受非法侵害。再比如, 患者因疾病需要输血, 但由于其担心输血可能感染血源性疾病, 因此拒绝或者放弃医务人员对其不输血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告知。在此情况下, 假如患者明知其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利而医务人员也有告知义务, 并且不存在医务人员告知瑕疵, 这就构成了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 由此对患者造成不利后果, 其无权以医方侵害知情同意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7]。

在医疗领域确认患者的知情权是更有效地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有力武器, 也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由于患者的知情权在保护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 我国的立法脚步应当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在民法中具体、明确地规定患者的知情权, 并在现实生活中普及适用, 不仅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推动的作用,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也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张玉芬.正确理解知情同意[J].医学与哲学, 2003, 24 (1) :8.

[2]赵西巨.知情同意原则下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4, 1 (4) :265.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 [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03.

[4]祝彬.病患知情同意权之探讨[J].宁夏党校学报, 2006, 9 (8) :56.

[5]詹晓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J].卫生经济研究, 2005, (7) :21-22.

[6]王利民.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460.

13.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十三

高龄危重住院患者及亲属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尊敬的患者亲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您好!

沙洋仁爱医院只接收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实施开放式管理。尽可能为患者提供现有条件下较为宽松的生活和治疗环境,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监护人签署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如下:

您的亲属现在我院科住院治疗。

目前患者年龄偏大病情可能随时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危及患者生命的并发症:

1、任何治疗都存在风险。任何所用口服药物和输液药物都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包括轻度的恶心、皮疹等症状到严重的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1)突发心梗,心跳骤停;

2);突发脑梗,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3)突发脑出血,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4)呼吸功能衰竭

5)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

2、患者年龄偏大住院期间随时可能意外与风险如下:

1)吃饭误入食道造成气管阻塞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2)走路摔倒造成外伤骨折严重的出现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3)睡觉时堕落床下造成外伤严重的出现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4)睡眠中出现心梗或脑梗,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5)其它不可预见的意外。

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会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医护人员将会全力抢

救,但限于目前我院技术条件,建议转上级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同

时考虑到病人在转院前因病情突然恶化出现意外,无抢救和转院的时

间和机会若出现死亡,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患者亲属及监护人予

以理解。

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将患者目前的病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以及医护人员

对于患者病情危重时进行的救治措施向患者亲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

人、授权委托人详细告知。

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年月日时分

患者亲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

目前患者年龄偏大病情可能随时危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医护人员已经向我详细告知。我巳了解患者病情危重,若病人住院期

间出现意外和死亡,不追究医院的责任。同时若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出

现危重,医院转上级人民医院抢救时若病人在转院前因病情突然恶化

出现意外,无抢救和转院的时间和机会若出现死亡,我予以理解,并

承诺不追究医院责任。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承担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后果。

患者亲属签名与患者关系签名日期年月日

患者监护人签名与患者关系签名日期年月日

4、下列情况下,应终止住院治疗关系。

(1)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院(医院对此将保留诉讼权利);

(2)严重躯体疾病不再适合在医院住院治疗而拒不转院的;

(3)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有权要求患者亲属24小时

陪住或雇护工陪护。陪住人对患者的个人安全负有责任。因陪住问题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患者可能出现 “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安

全”情形时,医院出于患者安全性的考虑,有权终止患者住院治疗关

系。

5、住院期间,患者可携带病房规定之内的私人物品,建议不要

携带贵重物品。患者自行带入的私人贵重物品应由患者自己妥善保

管,如有遗失,本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6、患者在住院期间,如出现不属于医院应当防范的或不可抗拒

力原因的事件,医院不承担责任。

7、患者在住院期间如与其他患者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应自行

与相关患者和亲属协商解决,或报警由警方处理。

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将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告知患者、患者亲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并且解答了相关的问题。

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年月日时分

您对以上信息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您的主管医师询问。

您以下的签字表明:

(1)您的主管医师已向您作了充分解释;

(2)您已经理解并同意上述内容;

(3)您和亲属已充分了解住院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仍自愿选

择住院治疗,并同意承担相关的责任。

(4)我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意外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接受在沙洋仁爱医院治疗,并愿意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患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患者授权亲属签名:日期:年月日

授权亲属与患者关系:日期:年月日

患者监护人签名:日期:年月日监护人与患者的关系:____________

14.知情同意书格式 篇十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尊敬的受试者:

您将被邀请参加一项临床研究,本知情同意书提供给您一些信息,在您决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之前,请尽可能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它可以帮助您了解该项研究以及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的程序和期限,参加研究后可能给您带来的益处、风险和不适。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和您的亲属、朋友一起讨论,或者请医生给予解释,帮助您做出决定。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研究背景:(包括该药物或医疗器械国内、国外研究进展)

本研究目的:简要说明研究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评价新药物或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二、研究简介

关于此项临床研究的基本资料(包括本研究是否已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研究概况、主要研究内容、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等)。

研究概况

(本研究将在医院 科(或研究中心)进行,预计有 名受试者自愿参加,受试者入选条件、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研究的不同组别等。)

(本研究已经得到 批准,伦理委员会已经审议此项研究是遵从赫尔辛基宣言原则,符合医疗道德的。)

主要研究内容:

过程与期限:

检查操作:

三、哪些人不宜参加研究

根据不同研究目的和研究药物规定的人群,另外还有1)正参加其它临床研究的患者;2)研究人员认为其它原因不适合临床研究者。

四、如果参加研究将需要做什么?

1.在您入选研究前,医生将询问、()记录您的病史,并进行 检查。

您是合格的纳入者,您可自愿参加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如您不愿参加本项研究,我们将按您的病情和意愿给予其它适当的处理。

2、若您自愿参加研究,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简单叙述受试者分配流程,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研究的不同组别、给药方法(药物:剂量、疗程、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药物生产厂家和批号;采用的治疗和诊断仪器:生产厂家、生产企业许可证、注册证号等)

受试者到医院进行检查和随访的时间、次数、注意事项。

3、作为受试者需要您配合的其它事项

您必须按医生和您约定的随访时间带着 来医院就诊(随访阶段,医生可能通过电话、登门的方式了解您的情况)。对您的随访非常重要,因为医生将判断您接受的治疗是否真正起作用,并及时对您进行指导。

您必须按医生指导用药,并请您及时、客观地填写您的用药记录。您在每次随访时都必须归还未用完的药物及其包装,并将正在服用的其它药物带来,包括您有其它合并疾病须继续服用的药物。

在研究期间您不能使用治疗 的其它药物。如您需要进行其它治疗,请事先与您的研究医生取得联系。

关于饮食、生活起居有如下规定:

五、参加研究可能的受益

写明受试者可能获得的受益尽管已经有证据提示 有满意的疗效,但这并不能保证对您肯定有效。本研究所采用的 也不是治疗 的唯一的方法。如 对您的病情无效,您可以向医生询问有可能获得的替代治疗方法。

六、参加研究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风险和不适、不方便

告知参加研究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已预知及未预知)、研究过程中的检查等可能造成的风险和不适、不方便,并明确表明对其的处理方案和可能的补偿方案。

例:如果在研究期间您出现任何不适,或病情发生新的变化,或任何意外情况,不管是否与研究有关,均应及时通知您的医生,他/她将对此作出判断并给予适当的医疗处理。

您在研究期间需要按时到医院随访,做一些检查,这些占用您的一些时间,也可能给您造成麻烦或带来不方便。

七、费用

告知受试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哪些费用可免,哪些需要自己负担;

告知受试者出现不良反应时,申办者是否负担处理不良反应的费用和患者可能获得的赔偿。如(医生将尽全力预防和治疗由于本研究可能带来的伤害。如果在临床研究中出现不良事件,被证实确实与临床研究有关。申办者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指导原则的规定,对与研究相关的损害提供诊断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对于您同时合并的其它疾病所需的治疗和检查,将不在免费的范围之内。参加本研究的报酬。

八、个人信息及医疗记录的保密

有关您身份的记录都是保密的,您的姓名不会出现在病例记录表、任何相关研究报告和公开出版物中。您的医疗记录(研究病历/CRF、化验单等)将完整地保存在您所就诊的医院。医生会将化验检查结果记录在您的住院或门诊病历上。在必要情况下只有研究者、申办者、监查员、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阅您所有的研究记录资料。我们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一切努力保护您个人医疗资料的隐私。

您有权在研究期间,随时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资料。

九、怎样获得更多的信息?

在研究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与本项研究有关的疑问或不理解的事情,您随时可向负责研究的医师提出。您的医生将给您留下他/她的电话号码以便能回答您的问题。联系人(研究者或有关人员姓名)电话号码

如果在研究过程中有任何重要的新信息,可能影响您继续参加研究的.意愿时,您的医生将会及时通知您。

十、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研究或中途退出研究

是否参加研究完全取决于您的意愿。您可以拒绝参加此项研究,或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退出本研究,这都不会影响您和医生间的关系,不会因退出遭到歧视或报复,不会影响您的医疗待遇与权益。

出于对您的最大利益考虑如果您需要其它治疗,或者您没有遵守研究计划,或者发生了与研究相关的损伤或者有任何其它原因,研究医师可以终止您继续参与本项研究。

如果您因为任何原因从研究中退出,您可能被询问有关您使用研究药物的情况。如果医生认为需要,您也可能被要求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和体格检查。

十一、现在该做什么?

是否参加本项研究由您自己(和您的家人)决定。

在您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前,请尽可能向你的医生询问有关问题,直至您对本项研究完全理解。

感谢您阅读以上材料。如果您决定参加本项研究,请告诉您的医生,他/她会为您安排一切有关研究的事务。请您保留这份资料。

我已经阅读了上述有关本研究的介绍,而且有机会就此项研究与医生讨论并提出问题。我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我知道参加本研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受益。我知晓参加研究是自愿的,我确认已有充足时间对此进行考虑,而且明白:

1、我可以随时向医生咨询更多的信息。

2、我可以随时退出本研究,而不会受到歧视或报复,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3、如果因病情变化我需要采取其它治疗,我会在事先征求医生的意见,或在事后如实告诉医生。

4、如果我没有遵守研究计划,或者发生了与研究相关的损伤或者有任何其它原因,研究医师可以终止我继续参与本项研究。

我将获得一份经过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最后,我决定同意参加本项研究,并保证尽量遵从医嘱。

受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试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联系电话: ,手机:

三、医生声明

我确认已向受试者充分解释了本项研究的详细情况,包括其权益以及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并给其一份签署过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研究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作电话: ,手机:*******

15.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 篇十五

1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与代为行使主体

关于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代为接受病情告知的对象也界定为“家属”) 。也就是说, 患者、家属、关系人都可以行使知情同意权。如此规定, 给医疗实践带来了困惑:家属和关系人的权利与患者的权利是不是同等重要?近年来, 媒体曾报道过婆婆不顾儿媳生命危险拒绝签字手术以及签字要求力保胎儿、放弃抢救儿媳性命的事件 。上述规定现在看来令人不可思议。现代社会, 任何人都应当被看做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怎么会让别人去主宰?婆婆怎么能决定儿媳的生死?不过,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家庭关系的和谐最令人称道,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爱家人胜过爱自己”, 家人间的相互保护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所以, 上述规定一定有着当时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当然, 无论如何, 这些规定并不符合知情同意制度的设置宗旨。知情同意权本质上属于一种人身权, 其实质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因此, 患者自我行使是一个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可谓是一种回归。

基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 医疗实践中常常存在由患者家属甚至所谓的“关系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但是, 由于“家属”、“关系人”内涵的模糊性, 即便是“家属”, 人们也没有达成共识。狭义上的“家属”仅指某人的配偶, 而广义上“家属”比“近亲属”的范畴还要广的多。“关系人”的模糊性更不必说。医务人员无心地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时常发生。有报道称, 车祸昏迷患者醒来后发现自己已经被截肢惊愕不已, 而签字同意手术的“关系人”他根本不认识。这次, 《侵权责任法》将权利代为行使人限定为“近亲属”。相比较而言, “近亲属”内涵更为明确。一般是指与某人“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 一般包括患者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知情同意权代为行使的情形与条件

除非例外情形存在, 否则, 知情同意权应当一律由本人行使权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情同意权的代为行使, 属于不言自明的问题。对于普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为行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分别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言下之意, 当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时, 应当避免向其本人告知。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比, 新规定去掉了“保护性医疗”的限定。应当说,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表述比“保护性医疗……”更具有概括性, 表述也更为简洁。此外, 现有规定所具有的操作性也更强。因为“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判断主体在于医方, 相对而言可以确定一个较为客观的判断标准。在条件成熟时, 有关部门还可以出台相应的细则性规定。《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规定, 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文化层次、心理承受能力、家庭情况等个体状况进行判断。从医疗实践看, 如何判断对患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实在是个难题。对于一个理性而意志坚强的患者, 再“恐怖”的病情他也能承受, 甚至还能激发他的战胜病魔的决心, 从而改掉不良生活习惯, 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相反, 不告知他本人则可能反而不利于康复。某些情况下, 甚至违背其本人的意愿, 并导致其利益的损失 。医务人员面对陌生的患者, 根本不具有这种判断能力。所以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要差一些。新的规定只要求医务人员根据通常经验或者未来可能出台的技术规范, 判断是否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即可确定病情等诊疗信息的告知对象。

总体上说, 《侵权责任法》中“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的立法表述, 反映了临床医疗的实际需要。

3 医疗说明义务的基本内容与标准

医疗机构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基于合同行为的特性,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有向合同对方当事人, 即患方, 予以说明的义务。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 关于告知义务最详尽的法律规范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规定将告知内容列举为“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6条只涉及到病情的告知。而临床实践中, 医疗机构为了避免纠纷, 其告知内容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有的学者将告知内容概括为医院的基本情况、医院的规章制度、疾病诊断及可能病因、诊疗措施、手术情况、医疗费用预计、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等七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新的规定涵盖了既往法律的所有规定, 而且突出了“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被突出的这两者实际上意在强调患者的医疗选择权, 客观上也可以避免医务人员滥用医疗新技术, 也有利于医患纠纷的防范。

关于知情同意的表达形式, 既往法律只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该《条例》对表达形式的规定是“同意并签字”。所以在当前的医疗实践中, 医方一般也只需要患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即可。但事实上, 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雪医疗纠纷 中, 患者陈雪在被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后发生了左眼上睑下垂的并发症 (不可避免) 。医院以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中已包含该并发症作为抗辩理由。患者则认为, 虽然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名, 但是在医生的误导下完成的。医生并没有充分解释并发症的特征和具体表现。法院最终仍然认定医院未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 并判令承担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它要求医方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笔者以为, “书面同意”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患方签字, 应当反映出患方对诊疗信息的知晓程度及诊疗措施的选择情况。如何要求患方表达“书面同意”的意见?笔者认为, 在履行告知义务后, 医方应当要求患者或其近亲属在手术同意书等文件上亲笔签署“以上各项已经向我充分说明, 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 (某种诊疗措施) ”等类似的语句。也有的医疗机构采用制作谈话笔录的方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以非医学专业人员能够理解的语言与患者就知情同意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并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在案, 医务人员、患者共同签名确认, 患者应当亲笔书写“以上笔录与我们所交谈的内容一致”等类似的文字。这种做法当然更为完善。

4 不能获得患方同意时的医疗处置

一般而言, 患者的知情与同意是医疗活动开展的基础。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 医方无法获得患方的医疗处置意见。例如, 患者昏迷而其近亲属又不在现场或者患方犹豫不决、根本不愿意表达看法, 医疗机构该如何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是,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而《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比较两个规定, 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医疗处置的实施步骤也都是“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 两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此种医疗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之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是,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新规定很重要。事实上, 在医疗活动中不能获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有两类:一类是患者本人没有意识而其近亲属又不在场;另一类是患者及其近亲属都在场, 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不明确表示是否进行特定的诊疗活动。关于第一类紧急情况的知情同意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已经为医院的医疗活动确定了行为方式。但对于上述第二类情况却往往让医务人员无所适从。例如, 某女患者因大出血至南京某医院救治, 医院在检查诊断后建议行子宫切除术, 该患者及其家属有很强的“传宗接代”封建思想, 不愿意在手术同意书上签署意见, 患者随后死亡。这种情况下, 医生是否可以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正确的医疗措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判例出现。笔者以为, 这种情况也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只不过, 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原因特殊罢了--他们不愿意发表书面意见。当然, 如果患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明确出具了对自身不利的“不同意手术”的书面意见, 医院有权利放弃正确的治疗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民法上“自愿承担风险” 的基本规则, 由此产生不利后果的,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 《侵权责任法》规定, 上述医疗处置方式只允许适用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限定。新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医疗机构及其医院人员滥用特殊处置权。

5 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

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告知和获得相关书面意见的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的医疗行业中, 父权式的医患关系长期盛行。所以在医疗活动中当出现无法避免的并发症的, 很多医疗机构都曾经以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认为, 医生总是会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对患者采取措施的, 知情同意不过是一个过程或者形式, 无论是否“知情”或“同意”, 其结果都一样 (损害结果都会不可避免的发生) , 所以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事实上, 根据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原意, 由于医方没有告知患者医疗风险, 而导致患者没有做出是否回避并发症风险的选择的, 医方仍然应当承担医疗风险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此都已经能够理解和接受。需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 《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损害是否仅限于身体上有形的伤害?是否包括了精神方面的损害?有报道称, 曾经有一医疗机构侵犯了一位宗教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给其进行了输血治疗。后来患者的生命得以挽救了回来。但是, 他认为接受他人血液违反了宗教教义, 心灵痛苦。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 从学理上讲, 因为知情同意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尊重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 而非生命健康利益。所以, 即使是医学上对患者有益的治疗也不能阻却医方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 知情同意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应当被充分地贯彻执行。

最后, 顺便提及的是,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医务人员应当优先以《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作为医疗知情同意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儿媳妇难产, 婆婆要儿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保孩.哈尔滨环保网:http://www.hrbhbj.gov.cn/bbs/archiver/?tid-1207.html, 上网时间:2010.1.2

[2]婆婆拒绝剖腹产签字武汉一孕妇自签字产下女婴.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jk/hyxw/news/2007/12-03/1093430.shtml, 上网时间:2010.1.2.

[3]Jessica WB, Paul WL, Charles WL, et al.Informed Consent Legal Theory and ClinicalPractice[M].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311-312.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351.

[5]顾加栋.知情同意制度若干难点问题探究[J].中国医院管理, 2007;27 (7) :30-32.

[6]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20-25.

[7]钟光林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19 (8) :491-493.

[8]陈福民、胡永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政治与法律, 2003;2:146-149.

[9]文森特.R.约翰逊著.赵秀文译.美国侵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9.

[10]陈树林、李凌江.知情同意中病人自主权和传统医疗父权的冲突[J].医学与哲学, 2003;24 (6) :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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