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书

2024-09-24

货运代理合同书(共11篇)

1.货运代理合同书 篇一

合同编号:

货运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双方的经营发展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结算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托运单证应内容正确、完整,并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准确的舱单资料并完成提单的核对等工作内容,以供甲方制作运费舱单和相关预申报舱单;

3、乙方的委托单应在甲方规定的截止订舱时间前送达甲方,对超过截止订舱时间乙方要求订舱的货物,甲方可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4、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服务的货物,其包装应处于良好的状态,适合于运输、储存和保管,货物应当为合法非禁运货物。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代乙方办理集装箱货物出口的货运代理业务;

2、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配载货物,但若乙方实际出运的货物与委托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在单证准确齐全、进场时间符合要求及码头、海关、船期均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应尽量安排乙方货物及时出运;

4、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实际的装船动态信息,以及货物运输跟踪情况。

三、运杂费结算方法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运杂费标准支付运杂费,并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或与货物有关的其他事宜影响费用之结算。

四、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 年 01 月 01日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2.货运代理合同书 篇二

在建筑工程领域, 业主与承包商两大主体, 从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 更多的是对立而非合作的关系。然而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低成本完成离不开业主与承包商的有效合作, 而只有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基础。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离不开合同, 业主正是通过各种激励合同来激励承包商, 使其在满足业主利益的同时, 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得到提高, 从而达到合作双赢的效果。

在众多合同形式中, 学者们普遍认为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对承包商进行激励的较好选择, 它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1]。Kamal[2]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就CPIF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效果进行了研究;陈偲苑[3]将工程成本、工期、质量三者作为CPIF合同的激励因素, 建立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从递阶决策模型, 研究了对承包商的激励;T.C.Berends[4]讨论了CPIF合同中的最大激励费和激励系数, 建立了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机制。

当然, 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朱冰[5]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建设期业主对承包商的激励问题;李丽君[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问题。然而少有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具体的工程激励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基于此, 本文将用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CPIF合同, 着重解决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以及最大激励费问题。

2 CPIF合同

CPIF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其模式下合同价格由成本、酬金、激励费三部分组成。成本部分包括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等, 业主需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用于项目的实际费用予以实报实销。酬金和激励费构成了承包商的利润, 其中酬金部分是固定的, 它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随实际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变动, 激励费部分则要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而定, 一般是在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达到的前提下, 当项目实际费用低于项目目标费用时, 将激励费与项目实际费用挂钩, 按照事先合同中约定的分享比例, 业主和承包商分享节约费用。同时, 合同设置一个对承包商激励费的封顶值, 而当实际费用超出项目目标费用时, 业主承担超支风险, 承包商的利润只有固定酬金。CPIF合同价格的表达为:

式中, C为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工程费用;Ca为实际成本支出;f1为固定酬金部分;Cb为预算成本;α为承包商分享的项目费用节约百分比系数, 即激励系数。其中f1+α (Cb-Ca) 是承包商的利润 (f) 部分, 若假设合同中约定激励费部分的最大值为f2max=α (Cb-Ca) , 那么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CPIF合同下承包商的利润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一个成本加激励费合同有效力的关键因素就是Cb的设置既有挑战性也要有现实性[3]。然而, Cb作为预算成本, 随各个项目内容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难以也无需统一化, 而α与f2max作为合同中的两大参数, 合理地确定其数值, 既能保证业主的合理利益, 也能确保合同的激励效果。

3 委托代理模型

3.1 模型的建立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工程建设方面没有私人信息的业主是委托人, 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商是代理人。在CPIF合同下, 假设工程成本的差值 (Cb-Ca) 是由承包商的努力 (e) 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 (θ) 共同决定的, 即Cb-Ca=e+θ。这里e是指承包商在追求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所付出的努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承包商不可能一直努力或一直不努力, 因此假定e为一维连续变量;θ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地理气候条件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制约给工程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 假设θ服从均值为0, 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另外, 在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情况下, 假设业主是风险中性的, 承包商是风险规避的;假设承包商努力成本C (e) 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 且C (e) =me2/2, 其中m>0, 表示承包商努力对成本影响, m越大则同样努力对成本影响就越大, 这个函数既满足成本递增的条件, 同时也反映了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

记业主的收益为v,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v=R-[Ca+f1+α (Cb-Ca) ], 其中R是工程完工后对业主的价值;记承包商的收益为w, 那么在CPIF合同下有w=C-C (e) -Ca=Ca+f1+α (Cb-Ca) -me2/2-Ca, 即承包商的收益是合同支付扣除努力成本以及工程实体的实际成本。对于风险中性的业主而言, 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

对于风险规避的承包商而言, 假设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特征, 即u=-exp (-ρw) , 其中ρ是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那么承包商的确定等价性收入TCE为[7]:

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作为委托人的业主选择激励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作为代理人的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面临参与约束与激励约束:参与约束 (IR) 要求其期望效用不小于保留收入水平 (假设其值为) , 激励约束 (IC) 使得承包商选择能使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因此在CPIF合同下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可表示为:

3.2 模型求解

因为承包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等价于最大化 (4) 式中的确定等价性收入, 在式 (4) 中对e求导可得IC的结果为:e=α/m;对于IR, 业主的支付只要使得承包商的期望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收入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承包商更多, 因此式 (5) 取等号。将e=α/m与取等号的IR代入目标函数Ev, 那么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式 (7) 对α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 即可得在CPIF合同下使业主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最优激励系数, 将α与e的值代入Eu可得CPIF合同下业主的期望收益最大值为:

若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激励, 即在CPIF合同中α=0, 此时CPIF合同的表达式退化为C=Ca+f1, 此时对承包商而言, 付出努力其收入不会增加, 但是会有努力成本, 承包商的期望效用降低, 因此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再去努力, 此时e=0。记业主的期望效用为E′v, 则有:

那么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可表示为:

对业主而言, 采用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在工期、质量满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降低投资, 由式 (10) 可知, 相对于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业主采用CPIF合同的激励成果相当于节约了投资, 那么在CPIF合同下业主能给承包商的最大激励费不会超过ΔEv, 否则业主宁愿不采用任何激励手段, 由此得激励费的上限值以及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为:

根据以上在CPIF合同下, 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结果, CPIF合同中承包商的利润f1+α (Cb-Ca) 与实际成本Ca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3.3 模型结果分析

由可知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ρ越大) , 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越大 (σ2越大) , 承包商从项目费用节约中分享的百分比就应越低。从式 (11) 可以看出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m值越大) , 其能获得的最大激励费越小。对式 (11) 求坠f2max/坠σ2=ρ (1-mρσ2) / (1+mρσ2) 3, 那么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的递增函数;若1-mρσ2<0, 则f2max是σ2递减函数。在式 (11) 中, ρ与σ2的数学性质一样, 即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大;1-mρσ2<0时, 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最大激励费设置该越小。对于承包商能得到最大激励费时的实际成本边界值, 由式 (12) 中后半部分求坠知, 此边界值是m的递增函数, 是ρ与σ2的递减函数, 意味着承包商越是害怕努力工作, 边界值越大,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小,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容易;承包商越是风险规避, 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越大, 此边界值越小, 与预算成本差值越大, 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越困难。对以上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见表1。

4 结论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带有激励性质的CPIF合同, 其目的是与承包商共同分享工程节约成本, 以此来激励承包商满足业主节约投资的目的, 同时实现自身利润的增加, 使双方从经济利益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CPIF合同中的激励系数α与最大激励费f2max两大参数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着激励效果。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 得到了CPIF合同中α与f2max的计算式, 并分析了承包商努力对其成本的影响 (m) 、承包商的风险规避程度 (ρ) 以及工程成本的不确定性 (σ2) 三者如何影响α、f2max以及承包商得到最大激励费时实际成本边界值, 其中σ2的值根据工程的不同而不同, m与ρ的值则是根据承包商的不同而不同, 因此业主在设计CPIF合同中相关参数时, 不但要考虑工程本身的情况,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情况, 从而保证激励合同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摘要:在建筑工程领域, 合理有效的激励能使业主与承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共同促进项目的成功。成本加激励费 (cost-plus-incentive-fee, CPIF) 合同是一种激励合同, 如何确定其中各参数的取值将直接影响激励效果。本文通过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确定了CPIF合同中激励系数与最大激励费两大参数的取值, 构建了合同中承包商利润与其实际成本的具体关系图, 并分析了不同的工程以及不同的承包商是如何影响合同中参数取值的, 认为业主设计CPIF合同时不但要考虑工程因素, 还需要考虑承包商的因素。

关键词:激励,CPIF合同,委托代理,最大激励费

参考文献

[1]赵振宇, 谢铁军, 刘睿.工程项目成本加成合同激励模型研究[C].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决策科学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学术年会, 2005.

[2]Kamal M Al-Subhi Al-Harbi.Sharing Fractions in Cost-plus-incentive-fee Contrac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8, 16 (2) :73-80.

[3]陈偲苑,张巍.建设工程最优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2 (1) :171-173.

[4]T C Berends.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ing:Experiences and Structur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0, 18 (3) :165-171.

[5]朱冰, 李启明.信息不对称下工程建设期道德风险模型分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5, 27 (4) :102-105.

[6]李丽君, 黄小原.委托代理理论方法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 23 (10) :937-939.

3.货运代理合同书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货运代理合同范本 篇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5.代理合同书 篇五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中的商标事务。现经双方同意,达成以下条款和条件,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商标事务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变更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申请、商品/服务删除申请、商标变更代理人申请、商标更正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销申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换发变更/转让/换发证书申请换发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优先权证书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撤销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复审申请

其他:具体委托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二,成本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托商标代理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如果被指定的代理人因故不能中途完成任务,乙方应负责指定另一代理人接管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有义务依法为商标保密。

3.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乙方,但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向商标局的通知或决定需要甲方办理的,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邮寄地址以本合同联系人的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回复期的延误由甲方负责。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乙方应当工作至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或者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6.营销代理合同书 篇六

营销代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达成如下约定:

一、乙方就项目提供全程策划及销售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1、前期策划

1)市场调研:

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分析

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消费者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竞争项目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可行性研究:

项目投资与成本估算

项目建设与资金运用计划

项目财务与经济效益分析

3)项目定位建议:

市场定位建议产品价格建议

户型配比建议物业建议

配套设计建议景观设计建议

4)概念设计:

工地环境设计

营销中心概念设计

样板房装修概念设计

功能标牌系列设计

2、营销策划:

3、销售服务:

印刷品组合设计 礼品设计 核心主题新闻稿 主题展示现场设计 入市时机开盘策略 卖点列示价格策略 销售策略销售节奏控制 新闻策略媒介策略 广告策略公关活动策略 促销活动策略广告、活动的监控、实施及调整销售案场管理架构 销售案场工作流程 销售人员培训策略 销售案场日常管理制度 日常销售工作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陆续提交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后展开工作。

2、本项目的销售组织及现场销售人员日常管理。

3.策划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落实以及修正调整。

4、广告发布跟踪和监控及修正和调整。

5、向甲方提交销售报表和阶段总结。

6、销售合同的签定和保管,已签合同由甲方保管。

7、销售款项的催收和追踪,无特殊约定或甲方认可,应追促客户房款30日内到帐。

8、承担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须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并为项目的正常实施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甲方须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阶段的报告书和计划书,甲方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具体意见,如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可自动开展下一项工作。

4、甲方承担广告和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售楼中心的办公费用(水、电、电话、维修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确保本项目广告、推广宣传费用总额不高于本项目总销售额的%,并按甲方审定的乙方既定计划书定期执行。

5、甲方应尽量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应设专人从事合同审查、盖章、收款、备案、报税等工作。对客户提出的合同补充条款,在不影响甲方信誉或造成违约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

6、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并按有关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7、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的配套标准进行建设,销售中途不经乙方同意和已售住房用户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或取舍。装修设施及配套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原则及时承担应由甲方负责的业务费用。

3、乙方所提供的策划报告和计划书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执行。

五、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工作的进展情况。

2、甲方有权随时参与乙方项目实施工作中的任一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权最终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

六、双方约定:

(一)、项目销售价格:

双方另行协商,有甲方确认后实施。

(二)、销售计划与销售周期:

1、项目正式开盘三个月内销售达到总销售面积的。

2、项目正式交付时销售达到总销售面积的。

3、项目正式交付四个月内销售达到总销售面积的。

注:上述所指的总销售面积为相应的当期开发面积,非本项目全部开发面

积。

(三)、双方协商约定:

1、项目销售实现均价时,甲方按本项目的总销售额的%结算乙方佣金。

2、项目销售超出均价,均价内(含均价)部分按项目总销售额的结算,溢价部分甲、乙分成,即甲方%、乙方%分配。

七、结算方式:

1、双方约定自本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之日起开始销售,乙方的佣金每月按销售合同额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每月结款申请单五个工作日内,结清申请单所列之乙方佣金。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无故不得终止本合同。若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按项目总销售额的千分之计。(甲方违约还应支付乙方应得费用)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的,视为甲方违约,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乙方有权终止工作,并向甲方追索应付未付费用及违约金。

3、如乙方销售未达到每期分段销售任务的50%,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按千分之给乙方结算。超过50%但没完成当段任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千

分之给乙方结算。如单段任务没完成但每期结束时总任务按时完成甲方应补足前期扣除的乙方代理费。

4、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时,本合同书自行终止。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另行起草补充协议。

附录1:项目小组成员名单

附录2:项目全程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内容

附录3:项目整体营销策略服务内容

附录4:项目营销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7.厦门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研究 篇七

(1) 石制品在厦门出口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9年3月6日-3月9日, 第九届中国 (厦门) 国际石材展在会展中心举行, 这是厦门市继中国投资洽谈会和对台交易会之后的又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展会。

(2) 虽然这波金融危机对珠江三角洲以及厦漳泉三角洲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 部分工厂倒闭, 进而影响到厦门地区的出口量, 但在这些地区的服装、鞋子、箱包以及工艺品等轻工产品仍然在厦门出口货物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3) 进口货载在这几年内没有太大变化, 主要有地中海和中东地区特别是沙特伊朗进口的石材, 欧美进口的废纸, 还有从台湾进口的塑料米等。进口这几年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但是厦门地区的贸易仍然以出口占大部分, 主要是闽赣及内陆地区的货物。

2 厦门货代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 佣金制度动摇, 经营面临困难。

国际货运代理业本身就是一个中介行业, 赚取佣金是它的主营收入, 交通部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由于货代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 船东不断地调低佣金比例, 甚至取消了近洋航线的佣金, 使得这块收入下降, 甚至为零, 这对中小货代企业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中小货代企业的另一收入就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拿运费差价, 但现在航运市场上运费几乎透明, 老货主对哪一航线, 哪种船舱, 每一集装箱所需费用了如指掌。因此所谓的差价也差不了多少, 所以佣金制度的动摇, 佣金下调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甚至危及其生存。

(2) 企业规模小、服务单一, 缺少核心竞争力。

厦门的货代企业众多繁杂, 且专业化程度不高, 容易陷入市场局部混乱之中。从货源、网络、功能、管理、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真正实力超群、具有竞争力的寥寥无几。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少、竞争能力低是绝大多数货代企业经营状况的最好写照。

国际货代应是一个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行业, 发达国家的跨国货代公司早已发展到了门对门服务。但厦门的货代业务范围长期以来一直局限于订舱、报关、转运等环节的简单劳务, 功能单一, 服务面狭窄。行业放开之后竞争日益激烈将是我国货代行业的大势所趋, 中小货代企业在竞争中, 没有优势, 为了抢占客户, 只能采取降低服务价格, 有的货代企业甚至放弃吃价差, 倒贴钱给货主, 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 将使那些缺少竞争力的中小货代企业生存困难, 面临倒闭。因此, 厦门的中小货代企业应重新调整定位, 进行整合与升级。

(3) 资金规模小、融资能力不强困扰企业。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 讲求的就是规模效益。为了扩大企业规模, 企业需要增加投入, 但是厦门的中小货代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小、融资能力不强的问题。那些国有控股的国际货运企业或大型的货代企业, 它们可以采用职工持股, 或利用自己的品牌、信誉吸纳民间资本的做法, 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加速资本集中。但对于中小货代企业, 它们缺少品牌, 缺少信誉, 它们中有的是挂靠大企业, 有的是几个人合伙, 凑足企业注册资金, 有的甚至是采取借资, 一旦企业成立就抽资, 这些货代企业的规模是可想而知的, 企业的信誉也就无从保证。这种小规模的货代企业, 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很难生存下来的。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 保证厦门本土货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有必要对目前散乱无序的货代行业进行全面的整顿。

(4) 厦门物流业人才短缺。

简单地说, 物流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策划的过程, 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满足客户的需求, 在我国这样的人才还比较少, 厦门地区的物流专业人才更是奇缺。以厦门甚至全国目前的现状看来, 从事货代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进入门槛不高, 高级物流人才匮乏, 缺口较大。从长远来看, 未来5年这种缺口还会进一步扩大。

根据调查, 206家企业当前紧缺人员数量为1604人, 其中、高级人才需求712人;未来1—3年内所需人才为3195人;3—5年内共紧缺6195人。根据市工商局注册的物流及相关企业近2000家推算, 预计到2010年, 厦门市物流人才缺口将达到几万人。

(5) 厦门的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物流企业的信息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 为符合现代供应链管理的需要, 灵活应用信息科技往往是致胜关键。因此, 利用信息技术追踪货物、库存管理电子化, 都是急需研究的课题。同时, 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系统还没有完善。存在企业有没有通过ISO9000、ISO14000等体系认证, 有没有质量保证系统, 企业的货损、货差率能不能降到最低等问题。物流行业的整合速度远远慢于制造业的整合, 毕竟多数制造业企业都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而产生的物流需求, 但却找不到全国意义上的物流服务供应商。

(6) 厦门物流企业的网络有待进一步健全。

物流是一种网络经济, 网络不完善或不健全, 业务开展就会受到制约。目前厦门本地的货代行业有一个特点, 就是中小型货代往往只局限在追求短期利益, 甚至只是做做差价赚取佣金, 根本不愿意花成本完善自己的网络系统, 不少货代根本没有自己的网页或内部工作系统。而一些已成规模的大型货代, 却只有在诸如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等核心站点设立一个主页, 在不显眼的角落标注上厦门地区的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仅此而已。这种现状其实可以表明厦门物流行业虽然起步不算晚, 但市场结构并不成熟, 竞争混乱, 大多数货代认为健全的网络服务并不能在短期内迅速提升公司的绩效, 因此漠视网络环境的建设。厦门物流行业的网络健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 厦门货代企业的发展方向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大量的外资货代涌入, 国外的货代企业以其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雄厚的资金、遍及全球的网络、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等在行业竞争中占有绝对的优势, 货代行业将出现优胜劣汰的局势, 一些势单力薄的货代企业将被淘汰出局。面对“强敌”压境的态势, 厦门的货代企业, 尤其是中小型货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寻找自己的发展方向。

(1) 停止内战, 加强联合, 提高竞争力。

近年来, 航运业联合、合并、收购、重组之势风起云涌, 船公司及大型的货代已为中小货代企业做出表率。大企业尚且如此, 何况中小型企业。中小型货代企业要有长远的目光, 应牺牲某些局部利益, 停止内战, 加强联合, 寻求共生, 避免陷入孤军奋战、分散经营的局面。

有人提出中小货代企业可以通过“以中型货代企业为龙头, 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为支持”的经营模式来帮助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其实还可以再上一档次, 即采取以大型企业为龙头, 让中小型企业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方式, 来全面发展厦门的货代企业, 整体提升厦门货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货代行业符合特许连锁经营的操作特点, 它可以通过规范一系列操作, 要求加盟者共同遵守, 使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保持一致。特许经营模式给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双方互惠的机会, 特许方无需资金投入, 即可壮大规模, 受特许方可以得到大企业的支持与扶植。厦门的中小货代企业可以尝试这种经营模式, 整合企业, 以缓解融资问题, 在不增加资本投入的前提下, 扩大企业的规模, 从而全面提高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 拓展企业的服务范围, 向物流业进军。

目前, 厦门一些大型国际货运企业已实现了转型, 2003年有6家物流企业进入全国百强行列。但是, 中小货代企业的经营模式, 仍停留在传统模式, 有必要进行转型。中小货代企业经过优化整合, 上规模之后, 就需拓展服务范围, 追求更大的利润源。“物流”是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 政府在政策及配套措施上都给予一定的保证。物流的根本产品是服务, 货代企业的本质也是服务, 综合物流的精髓无非是货运企业经营理念的创新、服务功能的延伸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贷代企业要向物流企业转型, 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有集中稳定的货源;其次必须有完善的配套设施, 能提供综合性服务;第三必须具备成熟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第四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目前, 厦门很多中小货代企业尚不具备上述条件, 但它们必须接受物流的经营理念, 有转型的决心。只有这样, 才能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 才愿意牺牲短期、局部的利益, 实现货代企业在货源、人才、资产等方面的整合、重组、优化, 组成新机构或新实体, 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 走中外合资合作之路, 促进企业规模经营。

外资货代企业的进入, 对中小货代企业来说既是压力, 又是一个发展契机。外资货代企业有很多优势, 如具有雄厚的资金、成熟的网络、优秀的管理经验等, 但它们刚刚进入我国, 对我国的国情和现状不太了解, 急需得到本土企业的帮助。中小货代企业可以与同国外有一定实力的货代开展合资、合作经营, 走合资合作之路。在合作的过程中, 企业可以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 改善货源结构, 拓宽服务网络, 提高管理水平, 从而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竞争实力的目的。

(4) 采取联盟、合作的办法, 完善网络建设。

使联盟企业的网络资源能够共享, 同时也有利于节约成本。在“强敌压境”的今天, 厦门的中小货代企业面临一定的困难, 生存的空间受限。在这波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 能够生存下来的货代一般来说都是有相当稳定的货源以及比较先进的企业架构。有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 这些货代可以参考快递公司的网络站点建设模式 (当然, 由于业务的差别, 货代的站点分布远不需要像快递公司一样密集) 。可以尝试先从局部地区做起, 逐渐改善自己的网络, 尽快使自己的服务实现电子化。除了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以外, 网络服务的完善也可以为货代企业做大做强, 在未来的长期发展中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做好铺垫。随着时间的推移, 势必有一部份小型货代会被淘汰, 剩下的货代企业可以逐步将网络资源共享, 发挥优势避开劣势, 完善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部分实力比较弱小的中小货代企业还可以借助网络进行整合、优化, 甚至被大型货代兼并。

摘要:通过对厦门物流行业及相关政策环境的分析, 探讨厦门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供可供参考的应对举措。

8.货运代理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货运代理行业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33-02

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和电子信息网络布局的变化,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采购加工中心,这也促使我国货运代理业务和全球物流与货运代理业务相对接、相融合。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货物代理业务架构变化的需要,提供更有效、更合理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应针对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货运代理企业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为短暂。世界范围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目前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很多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只有十来年的历史。虽然从数量上来看,我国货运代理企业非常多,但与世界领先的国际物流公司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相比,其整体实力和管理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缺乏核心竞争力,表现出“小、少、弱、差”的特征。应以发达国家为目标,建立完善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系统,扩大货运代理公司规模,建立稳定健全的网络,打造一支各方面质量较高的员工队伍。

(二)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大多数货运代理企业信息技术设备落后,服务网络和信息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物流企业完全使用或部分使用信息技术的仅占21%,部分企业只有10%的总信息,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相对薄弱,对于收集、存储、管理的相关信息不能有效地通过计算机来加以使用,对于信息的操作仅仅是通过计算机简单完成。货运代理企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高效运用网络信息,网络信息使用程度低会严重阻碍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

(三)专业人才缺乏。随着竞争的发展加剧,有一个重要因素限制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那就是缺乏精通相关业务专业人员。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员工不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但拥有一定程度学历的货运代理人员也不一定能够满足货运代理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销售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也会极大地阻碍企业的发展。许多销售人员手里握有客户的资料,销售人员的流动,会带来客户的流失。此外,操作人员不专业,操作出现失误,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涉及和海外代理商配合的环节出错,还可能带来比较大的风险。一些货运代理企业的海外代理开发人员水平较低,虽然我国现有的货运代理员工人数众多,但经过正规培训的人员缺乏,严重影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竞争力。

(四)未建立规范的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严格地说,没有出具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的货运代理都是非法的,但我国仍有许多非法货运代理。这些非法货运代理为了争夺货源,往往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通过给大客户提供较低的利率、回扣、使用不正当的降低价格竞争方式,以及针对一些零散的小客户,利用它们对航运市场不了解来满足小客户的需求。这样会使得货运代理市场失序,竞争非常激烈,造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后果,让越来越多的合法货运代理企业难以生存。

二、对策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我国货运市场进一步开放,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将面临新的重组。在新形势下,如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发展对策显得非常必要。具体说来,可采取如下方面的对策。

(一)提高货运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货运代理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的服务行业,应不断提高货运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具体要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货运代理行业的服务领域和层次,从设计、服务和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出发,提高综合服务质量。可以在货运代理、运输、租船货运,整箱、拼箱、仓储、分销、单证操作等业务中选择一个或两个作为主要行业来加强市场开发,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区别于其他同行的经营模式。通过更细、更强来培养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的领导者。

(二)建立健全网络化电子信息系统。一是建立企业自己的网络平台,特别是要加速海外网络的发展,扩大出口商品的供应。二是加快电子货运仓库管理的过程。应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实现电子、网络和高效的货运贸易,通过使用互联网的信息收集、存储,在各种活动的过程中更有效地计划、控制、协调和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无形的电子商务平台,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积极开发、完善物流电子信息系统。货运代理企业的信息不仅包括简单的运输、包装、装卸、储存和其他相关活动等内容,还包括其他流通信息,如商品交易信息和市场信息。应对这些信息加以组织,实现其充分利用。由此,就要积极开发、完善物流电子信息系统,将信息录入系统,实现物流活动过程的有效计划、控制、协调和管理。例如,商品的动态管理和跟踪可以使用条形码技术,使用物料搬运设备的使用和识别系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损害、损失。将客户要求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后,企业可以据此来制订物流服务计划,实现资源更合理的配置。同时,可以通过连续传递的信息,更好地分配资源。一方面,对不同水平的经济行为进行协调;另一方面,把每个部门的经济行为协调起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高效配置资金、信息技术,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物流服务,加强核心竞争力。

(四)提高货运代理操作人员专业水平。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企业员工素质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对于货运代理企业来说,专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国际贸易运输相关知识,熟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过程,而且要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如海关、商检、银行、保险、仓储、包装、各种运营商和各种代理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不仅要了解各国社会经济制度,还要了解各种国际法律法规;不仅要精通各种传统的业务,也要精通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新兴业务。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开设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应鼓励行业组织和私人教育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同时,货运代理公司也可以举办货运业务知识的专题培训,鼓励员工考取相关的证书。海外代理人员也应加强学习,至少要熟练使用一门外语,同时在加强揽货意识、加强合作、提高揽货技巧、保障货运代理服务质量各方面都要有所改善提高。

(五)规范货运代理业发展的秩序。市场秩序的规范或多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政府部门应制定并健全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来改善、管理货运代理行业。应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对于行业内部的一些单证实行统一使用,加强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监督,加强管理,控制非法货运,整改非法货运代理来源,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加快开放步伐的同时,应该向外国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货运代理企业创新,努力开拓寻找合适的发展道路。

我国货运代理尤其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还不是一个成熟的行业,有待不断发展。对于客户在不同地区在不同市场上的需求,货运代理企业应根据国情和自己的特点,积极融入世界物流行业。我国政府应鼓励货运代理行业“走出去”,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与跨国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借助他们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理论,聘请会经营、懂管理的国际水平的专家,提升我国企业竞争能力,实现中外货运代理企业更广泛、更深入的国际间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享未来。

【参考文献】

[1]王小莉.我国国际货代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物流技术,2008

[2]王立婷.浅析货代行业的发展方向[OL].龙潭期刊网,2003

9.特许代理合同书 篇九

(一) 铺底货:

1、甲方为支持乙方开拓业务,在本合同期内,第一年给予乙方价值人民币肆拾万元铺底货的借款(不含特价货)。铺底货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减少拾万元。

2、甲方给予乙方的铺底货等同于甲方借给乙方的货物周转资金。合同届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货款。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盘点检查,乙方须保证其实物总数与商场在途货款相加不得少于甲方对乙方实际铺货量,否则,视为乙方挪用甲方的资金,按销售奖罚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归还不合理占用资金,乙方若不能按时归还,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按约定每年八月底归还甲方拾万元铺底货借款。如无归还,甲方有

权从乙方的货款中冲抵。合同期满,乙方又能每年完成指标或盈利,则乙方应归还全部铺货借款。

(二) 供货与退货:

1、甲方西服厂按统一的出厂价8.2折、休闲厂按出厂价8.0折期货买断或现货买断作为乙方的提货价。向乙方供货,均需有购货合同或传真件经甲方确认。甲方未能按交货期及时发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份的3%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拒绝提货,甲方按延误的6%赔偿;乙方未能按期提货,延误3天以上的,按延误部份的3%进行赔偿;超过20天未提货时,视为乙方无故拒绝提货,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批货,并按该批货款的30%处罚乙方。

2、乙方销售的零售价接受甲方的监督。南京市实际零售价平均价不得高于出厂价顺加140%。外围专卖店平均实际零售价与江西、安徽两地相同(外围商场专厅参照南京)。

3、乙方向甲方提货量达到铺底货额度,再提货时应款到发货,甲方实行款到发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4、乙方可自主选择品种,不受甲方限制。甲方保证公平、合理供货,不变相提价。

5、乙方提货与质量问题退货的长途运费自理,甲方负责发运和短途运费(公司至石狮段)。

6、乙方从原江苏省总代理商处接收的库存旧货中秋冬商品部分由甲方给予退差价1.5万元,夏季货品未销完的部分于月1日前退回公司,旧货中秋冬季货品退差价后由乙买断。

(三) 回款基数(含休闲厂产品):

1、第一年25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20%。

2、奖罚办法:

① 未完成年度回款基数时,第一年按甲方规定“低效市场处理”。第二年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收回二级加盟店的管理及收益权限,直至终止合同。

② 甲方在乙方不合理占用铺底货资金达到10%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还款并收取2%/月的滞纳金;达到2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 增值税票与在途货款:

1、乙方的商场回款由甲方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直接由商场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款到后计算为乙方的回款。乙方按甲方每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总额向甲方支付第一年为4%,第二年为5%,第三年开始为6%。

2、根据商场销售回款数,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乙方送达商场,款未到甲方帐户期间属于在途货款。从甲方开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天内,该税票金额的50%可冲抵乙方回款,超过时限款未到甲方帐户则必须以现金冲抵。

3、在途货款的回笼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五)广告费:

1、南京市商场内广告费由乙方承担。南京市投放户外广告,经甲方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2、甲方在第一、二年,每年补贴乙方招商广告费1.5万元,凭广告发票一次性向甲方报销。

3、外围店的广告费和装修补贴按公司统一标准执行。

(六)因乙方接手江苏市场后需对商场专厅重新装修,甲方同意按4个商场每个商场补贴5000元,一次性补贴后,今后不再补贴。

(七)团体定制业务:

1、甲方负责团体定制的样布提供、打样、量体、签订合同、订单加工,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订单承接,对货款回笼负全部责任。(被确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回笼的货款由甲方承担)。

2、乙方享受甲方制订的团体定制业务的统一业务政策和奖惩政策,甲方将相应的文件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展该业务的依据,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该文件不得外传。

3、乙方承接的团体定制业务,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甲方财务部一份,以便监督团体定制的回款情况,否则甲方不予下单生产。

五、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同时甲方解除原代理商的合同并收回代理权。

(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自营部份由乙方自负盈亏,经营责任自负,甲方

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债权、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即进行第一个合作年度,并同时对二级加盟商按新的管理标准执行。

(四)除本合同特别规定条款外,双方的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即视为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福建省晋江市利郎大厦

特许代理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广州俊菘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细致的市场调研,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同意加入Bouquetslove花之恋连锁销售体系,双方就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省级总代理资格

乙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愿真诚与本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香熏市场并取得双赢成果。

二﹑经营省级总代理资格

乙方提供合法经营场地及相关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乙方承担装饰,布置出样所需的展示架等展示用品(按实际发生日算),招牌内容必须依照甲方提供的内容制作。

乙方需向甲方进货, Bouquetslove花之恋之系列产品一套,按实际发生日计算10万 元以上,甲方以全国统一零售价按特许省级总代理之折数供应给乙方产品,乙方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或征市级代理商及加盟店之业务。

乙方需支付甲方保证金10000元及品牌加盟金4000元,甲方提供乙方各系列产品目录,促销宣传等。

若乙方违反全国统一销售制度,一经发现,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停终止供货及最终取消其销售及代理资格。

乙方须在半年内征设15家以上之连锁专卖店或6家市级代理商,或再进货达20万以上,则为达成指标。按进货总业绩3%奖励。

若乙方在6个月内未完成指标,则视为放弃下半年之总代理资格。(每半年评估一次)

乙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及正当营运征市级代理商及加盟店,若违反一经发现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及取消乙方所有资格。

乙方征市级代理商及加盟每增设一家,甲方得向乙方收支品牌加盟金之4000*50%。

三、商标权之使用Bouquetslove

甲方授权乙方所属店面以Bouquetslove花之恋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为悬挂招牌,并同意乙方使用Bouquetslove花之恋及文字注册商标,作为销售产品和促销广告宣传用途。

乙方店面租,装修,设备产品流动资金及辅助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单位,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经营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四﹑培训方式

经营期间,甲方免费为乙方培训销售人员,提供装修布置,市场统一品牌形象和统一装修之设计等服务。在经营期内,因乙方申请,甲方将派出专业技术销售顾问免费辅导乙方,引导乙方步入正常销假售轨道。(甲方培训指导师发生之食宿费及来回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区域保护

为确保各区域零售的利益,乙方所设之专卖店不得超越该代理区域范围内,经发现视为违约。

六、甲方广告支持

甲方将依照区域性媒体投入相应的广告支持。(按市场拓展计划投放)乙方将配合甲方针对目标消费群展开相应的促销活动。

甲方不定期发布企划资讯(简报形式),提供各连锁店的销售经验,以为交流。

七﹑连锁经营市场管理

乙方愿意遵守甲方全国统一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下列市场管理条件,均视为乙方自动弃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保留其诉诸法律的权利:任何有损于甲方企业或相关产品形象的言行。扰乱全国统一市场,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或违法的经营及窜货行为。销售未经Bouquetslove花之恋授权之产品,(指同类产品)。违反甲方价格管理体制,低于统一售价8折销售甲方产品(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促销活动期间除外)。

乙方所属区域20%以上市级代理商专卖店有上述(1—4款)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乙方有上述(第七条1—5款)行为视为乙方违约,所缴交之保证金,甲方予以全额没收,作为违约赔偿,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及最终取消其经营资格,乙方不得有异议。

八﹑奖励措施

1.全国省级代理有十家以上,则实施每半年评选一次绩优,按销售业绩及规范执行为标准,当选之总代理将得到该总代理每月平均进货业绩的5%奖金以为奖励,由甲方提供。

2.对于举报违反市场管理有功者,经查实后,一次奖励1000元人民币。

九﹑付款条件

乙方每次补货需到甲方指定仓库补货,款到在72小时之内发货,甲方不得籍故拖延。

如因交通因素,甲方代办货物运输,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理,按实计算,款到发货制度,乙方须在货到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甲方到货情况,并确实点收,如一次出货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运费由甲承担,空运或快递则由乙方自付。

十﹑退换货原则

退换货以不污不损为优先考虑。甲方保证其商品质量如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退货(乙方须原包装退还).如因第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货运公司…等),其损失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首批进货于3个月内,乙方可提出30%换货(须为无补过货之产品)。滞销产品于3个月内,可经双方协议折价换货。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结束本协议,若有一方有违约行为,则应付对方违约金一万元。

十二﹑终止合约

1、乙方在1年后自觉达不到代理条件,亦无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约。

2、乙方无条件办理所有专卖店合约书之转移,并将乙方所收取之品牌加盟金全数转移甲方(不计利息),甲方则将乙 方所缴之代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改签市级专卖店亦照上述第1条办理。

十三﹑本合约采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约未订事宜,可签订补货协议,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协议,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附件:各产品统一零售价格表及折数表。

十六﹑代理销售区域:

甲 方: 广州俊菘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乙 方 (盖章) 甲方代表:

签定日期: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 地 址:电 话:传 真:年 月 日

看过特许代理合同书的人还看了:

1.专卖店特许合同范本

2.加盟代理合同范文3篇

3.加盟代理合同范本3篇

4.独家销售代理合同范本3篇

5.加盟连锁代理合同范文3篇

6.品牌加盟连锁合同范本3篇

7.加盟店协议合同范本3篇

8.品牌加盟经营协议书范本

10.产品代理合同书 篇十

深圳市万全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合同书

甲方:深圳市万全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促进甲方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市场销售,打造馨之怡国际品牌,谋求共同发展,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区域代理、分支机构成立。

甲方授权乙方为四川省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全权代理权,乙方在该区域的市场运作费,工商注册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二条代理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的区域代理范围为四川省全省所属辖区域,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四川省全省所属辖区域的代理合同,四川省全省所属辖区域由乙方独自享有馨之怡系列产品的全权代理权。

第三条代理期限。

即自2011年7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双方应按本协议内容续约(甲方不得在续约时增加或加收乙方除本协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销售目标。

乙方承诺第一年销售目标为: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销售目标为:2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后按每年销售额的10%递增销售目标,以此类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获得甲方全国统一供货价的权利。

2、乙方获得本协议规定的奖励和待遇。

3、乙方获得甲方的指定区域授权代理认定书。

4、乙方享有本协议指定区域的唯一全权代理权。

5、乙方享有本协议指定区域的自主独立发展权,区域内的第三方、分销商合作发展、销售事宜由乙方全权洽谈、管理。

6、乙方享有本合同期满后的优先签约权,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拒绝与乙方续签代理合同,并不得在续约时增加或加收乙方除本协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7、乙方享有甲方新产品的样品。

8、乙方享有甲方销售技巧和帮助(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派遣甲方专业骨干人员对乙方员工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乙方掌握各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精通销售技巧)。

9、乙方享有甲方对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年销售量第一者,享受属辖区域内管理费待遇,即按属辖区域总销量,县级2%、地级1.5%、省级1%。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市场管理,协助甲方拓展其它跨区域空白市场的区域代理商,乙方也可在其它跨区域空白市场向甲方申请区域代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甲方应负责监管其它代理商遵守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确保代理区域以及全国、海外市场的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

3、甲方必须保质保量的及时发货,根据各代理商建议市场需求情况,不断改进更新产品质量,保证市场需求。

4、如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独自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以一陪十。

第七条授权形式和结算方式。

1、授权形式

A、乙方被甲方授权为代理商三天内,一次性完成15万元(人民币)订购产品后即成为该区域唯一代理商。

B、甲方签发给乙方的代理授权书,乙方不得转让或做其它用途。

2、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订货时,乙方必须将货款一次性转至支付宝或其它第三方结算,也可直接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款到甲方账号后三天内甲方负责发货到乙方附近提货点,长途(限汽车)运输费由甲方负责,短途运输费(到达乙方城市或提货点后的转运)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特殊要求快运或邮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市场的管理

1、管理的目的坚持在指定代理区域销售,严格遵守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防止恶性价格竞争。确保乙方的合理利润,维护甲方的形象和信誉。

2、管理条例

A、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必须到乙方处提货,甲方不得私自发货给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或第三方。

B、坚持指定代理区域的销售,禁止跨区域销售。若乙方需在异地开设区域代理或推荐他人在异地开设区域代理,该代理点全部归当地相应的区域代理管理,公司则按该代理点每月销售业绩每箱规定的提成额计付给乙方,即1=5%、2=3%、3=2%。

C、严格遵守全国统一指导零售价和优惠价,禁止低价销售(促销活动除外)。

3、市场管理奖罚措施

A、奖励:(1)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市场管理条例的区域代理商可获得奖励;(2)配合甲方进行市场管理,协助甲方推荐跨区域的区域代理可获得奖励。

B、处罚:乙方发生违法上述第八条第2款市场管理条例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下一处罚:(1)取消区域代理;(2)根据情况停止供货。

第九条发货

1、乙方在确定进货明细目录后,提前一周将进货计划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给甲方。

2、由甲方发货到乙方指定要求运往区域代理范围以外所在地的长途(限汽运)运输费由甲方承担,短途运输费(到达乙方城市或提货点后的转运)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特殊要求快运或邮递,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赔偿

1、如甲方违法本合同,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并按照双倍赔偿对乙方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法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并按照双倍赔偿对甲方的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事项

1、对本合同有异议或发生本合同所定条款以外事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本合同签订地

法院解决(乙方所在地)。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深圳市万全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盖章或签字):

甲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甲方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嘉里建设广场支行

户名:深圳市万全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013 8220 0061 9450 235

法定代表人农业银行账号:6228 4501 2001 4843 710

户名:蒋太平

11.货运代理合同书 篇十一

原告:绍兴市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海外)

被告:杭州南华货代部(以下简称南华货代)

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

2000年7月,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为其办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后,又将涉案业务委托亚轮公司代理。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分别于2000年7月6日、7月13日和7月20日签发了四份海运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绍兴海外,收货人凭指示,货物品名为男式衬衫,数量分别为237箱、985箱、237箱、237箱,共装四只集装箱。货物出运后,亚轮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有关货运单证后,即将其交付给南华货代,但绍兴海外未向南华货代明示索取。庭审中,涉案货物贸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的中间人钱鹏宇证实:2000年5月,绍兴海外在货物贸易合同方面遇到障碍,国外买方要求降价,双方协商未果;2000年7月,绍兴海外继续向埃及发货,货物均滞留在目的港,与此同时,南华货代向绍兴海外催讨运费。

另查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8.6节规定:“客户未付清公司的费收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海外与南华货代之间的货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南华货代作为一个合格的货运代理人,在拿到有关货物的出运单证后,应根据诚信、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主动向绍兴海外交付有关货运单证,或通知托运人前来领取上述单证。南华货代明知货运单证滞留在自己手中会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并将由此造成一系列损害后果,仍将货运单证控制在自己手中,构成对有关单证的不当占有,从而在客观上促成了绍兴海外损失的产生。因此,南华货代应对绍兴海外的损失承担不当占有引起的赔偿责任。而绍兴海外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在货物实际出运后,未向南华货代索取过涉案货物单证,证人钱鹏宇亦证实绍兴海外因贸易受阻而自愿将提单寄放在南华货代处,故绍兴海外怠于行使其对货物的权利,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亦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亚轮公司依其与南华货代之间的约定办理货物出运手续,并将有关货运单证及时交付给南华货代,其货运代理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对绍兴海外构成侵权。同时,因本案中绍兴海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取得货运单证而遭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而本案货物为衬衫,非易腐货物,绍兴海外主张货物在目的地已久无人提取因而发生全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对绍兴海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绍兴海外与南华货代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尽管在诉讼中涉及到了转委托及侵权赔偿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但从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具有主动交付单证义务这一货代合同纠纷中普遍的问题。然而,该问题虽然存在已久,但伴随的判决结果却始终无法统一。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货运代理企业未及时交付单证的行为作出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审理意见,这是一种较为新颖的观点,对此,我们将就该观点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必须主动履行交付单证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的规定,而《合同法》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也未将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多是从公法(行政管理)而不是私法的角度对货运代理业加以规范。目前情况下,审理货代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与其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一章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这里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由此,首先可以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提单、核销单等单证应当交付委托人。

其次,我们要继续分析交付单证义务的条件和履行时间。对此,《合同法》并无直接的规定。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财产的交付时间应当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经委托人提出,受托人应在委托合同完成前转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类似纠纷中并不完全正确。第一,委托人是否提出要求不应是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单证的先决条件。根据合同履行的适当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进而言之,履行并非单纯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履行更重结果,只有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才是符合要求的行为。就货运代理合同而言,委托人订立货运代理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货物进入贸易合同所约定的状态,从而顺利完成贸易合同。对委托人,取得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是实现这一合同目的的根本保证,对此,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其业务常识也是必然清楚的。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向委托人转交提单是一项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关联,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须以委托人提出要求为先决条件。第二,应当明确界定交付单证义务的履行时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对于出运方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提单具有相当强的时效性,相关贸易条件或支付方式中都对提单的流通期间有明确的限制。因此,仅仅要求货运代理受托方在委托合同完成前交付提单显然对委托方十分不利。我们认为,在订立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提单转交的时间,实在无法约定的,则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在取得提单后的最短时间内,及时向委托方转交。

此外,还有必要对交付单证义务的性质作进一步分析。如前文所述,既然货运代理企业向委托人转交提单是货运代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那么是否可以与受托方要求支付报酬或垫付费用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呢?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对支付报酬而言,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中支付报酬的时间大都采取“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也不得以委托人未付报酬为由,就受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垫付费用而言,根据普遍观点,受托人一旦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但我们认为,委托人偿还垫付费用的义务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受托人应依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委托人请求偿还。因此,受托方要求垫付费用也不能与货运代理企业向委托人转交提单的义务构成同时履行抗辩。

二、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在本案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都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尽管本案因绍兴海外没能证明损失的存在而最终未对双方过错进行赔偿责任的衡量,但却为今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一条新的审理思路,即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也存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也称与有过失或混合过错,通常是指就损害的发生,赔偿权利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就违约方的违约与受害人的过失加以衡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表现为违约方责任减轻或免除,体现出对损失后果予以公平分担,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我国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引入过失相抵的理念,最终未采纳,仅在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中有简单的表述。虽然在立法中未受重视,但以次为据的司法实践却屡见不鲜。

1.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民法通则第113条都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这可以视为对双方违约概念的权威解释。从表面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都以双方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以赔偿之债抵消为结果,似乎完全重合。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在过失相抵时,双方的过错是受害方损失的共同原因,而双方违约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对方损失的单独原因。第二,在法律效果上,过失相抵直接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部或部分消灭,而双方违约时,互负的民事责任类型未必相同,无法抵消。并且双方违约后赔偿责任的抵消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三,过失相抵中的过错往往是当事人违反注意义务,不一定是违约行为,而双方违约中的过错则必然是违约行为。

2.过失相抵与债权人过错免责的区别

债权人过错免责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应用得非常广泛,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与债权人过错免责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人过错免责只强调债权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与损害结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债务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在所不问。同时,债权人过错免责必须由债务人主张并举证,且结果是债务的全部免除,这也不同于过失相抵的法律效果。

3.过失相抵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的作用

上一篇:电焊工比武方案下一篇:三年级作文放风筝35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