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2024-12-12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9篇)

1.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一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学 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二 ○ 一 三 年六月 1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免征额 税制改革

目 录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01)

(一)概念························(01)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

(二)征管全归属不当 ···················

(三)税收征管不力 ····················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二)改变税率设置····················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参考文献 ························

(01)(01)(01)(02)(02)(02)(02)(03)(03)(04)(04)(04)(05)

(05)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 4 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00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再次修订,又提高到2000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在2005 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 元,是中国公民800 元的5 倍;2006 年调整为4800 元,为1600 元的3倍,2000 元的2.4 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

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制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

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每月工资收入3500 元,另一人 则每月有3000 元工资和500 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种模式就会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在工资薪金税目中, 我国目前的扣除标准是2 000元。也就是说, 当月工资低于2 000元不需要缴税, 如果高于2 000元, 仅就超过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税, 因此费用扣除2 000元实际是免征额。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实际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生计费, 我们认为用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计费是不应该缴税的, 因此应该从当月工资中扣掉。而随着人们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 维持当月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越来越高, 扣除数一成不变会使越来越高的生计费也成为个税的计税依据。但是, 目前生计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当前的消费能力2 000 元其实不够每月的日常支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 维持正常开支所需的生计费也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定额的扣除额显失公平。比如同样是月薪5 000元, 在北京工作的王某是一位已婚女士, 每月吃饭、租房、抚养孩子这三项费用就会花去6 000元, 工资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在太原工作的李某是一位单身女士, 吃、住都跟着父母,几乎没有什么花销。对于王某和李某如果不考虑区别, 同样都要扣除2 000 元的生计费来计算每月应缴的个税, 对于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考虑住房、孩子、老人、教育、医疗等多方因素, 设定各自的比例做好计算模型, 把扣除数从简单的具体数额变为能综合考虑各类情况的计算公式, 全国都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改变税率设置。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比例税率20% , 另一类是九级和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所使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九级税率, 根据所得额与2 000元的差额的不断增加, 税率按照档次不断提升, 第九级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并不合理, 在我们常见的计算中, 最多涉及到第五级, 第六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几乎无人问津。这样繁琐的税率设置在国际上也是几乎没有的。按照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趋势是减少级次, 简化设置。因此不管是符合国际惯例也好, 还是围绕我国国情也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首先要降低级次, 另外要降低边际税率。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 7 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不区分家庭成员的经济、家庭人口以及经济负担等状况,导致了很大的税收不公平。同样的两口之家,第一家人月入均为2000元,而第二家一人月入3000元,一人月入1000元,而第三家一人月入4000元,同样的家庭总收入,第一家不需要缴纳,第二家需要缴纳75元个税,第三家需缴纳17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征收,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参考文献

[1] 王红晓: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 J].涉外税务,2004(7).[2] 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9(5)[3]杨卫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性质与标准[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刘越:也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J].经济研究参考,2012(44):55-56.[5]王齐祥: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若干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2(4):80-82.[6] 马海涛:中国税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 2009年

2.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二

(一)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 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 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 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 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 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 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 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 , 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 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 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 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 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 如果不及时调整, 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 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 缺乏公平。

(三) 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 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 如所赡养人口多少, 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 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 应纳税所得额增大, 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 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 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 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 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 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 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 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 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 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 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 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 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 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 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 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 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 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 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 应税项目多, 计算公式多, 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 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 税源难以监控, 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 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 政府部门画地为界, 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 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 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 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 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 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 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 按月预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 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 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 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 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 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 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 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 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 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 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

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 当物价上涨时, 生活费用增加, 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 中国物价上涨较多, 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 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 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 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 又不考虑家庭支出, 税率又比较高”, 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 000元就要交税, 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 000多元, 他可能要用2 000元还贷, 剩下5 000元, 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 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 “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 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发布, 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 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 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

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 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 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 减少级次, 调整级距, 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 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 计算复杂, 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 如5 000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 000元~20 000元适用10%的税率;20 000元~40 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 000元~60 000元适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 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 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 完善征管手段,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 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强化税法宣传, 让每个公民懂

法、知法, 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 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2. 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 积极推

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 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 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尽量减少现金使用, 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 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 同时, 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 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 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 加强税收监管,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

银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网, 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 强化税务稽查, 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总之, 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 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 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 (11) .

[2]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 2010, (22) .

3.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三

关键词:税制 改革 所得税

0 引言

税制改革可以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阶段,长期目标是统一城乡税制、权衡公平效率原则、逐步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短期目标则是:统一设计税和费的改革、 优化税制结构、改进和完善若干税种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1 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为使税收制度适应并能刺激经济发展,本次税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增长。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第三,总体税收负担基本不变。第四,平稳过渡。

2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2.1 个人所得税

2.1.1 由分类税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度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制。分类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分别计算所得税。综合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征税。混合制一般指将收入根据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征收。各个国家应该根据本国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征税模式。从世界税制发展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个人所得税制都经历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因此,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由分类向综合的转变。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主要条件是对收入真实有效的进行汇总。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此条件,因此改革时不应采取激变的方式,而应该由分类制到混合制再到综合制。

2.1.2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 首先,税制繁杂不利于纳税人了解和征税人管理,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级次已成为目前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的实践己经表明,高边际税率并不能减轻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反,还刺激了纳税人逃避税收,同时由它所带来的经济资源配置方面的扭曲而造成的效率损失很大。根据最适课税论的观点,高边际税率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并不等于越有助于收入分配公平,因为它无助于低收入者福利水平的提高,最多只是限制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其次,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来看,拓宽税基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在简化税制的条件下,拓宽税基有利于维持政府税收收入,并且将更多的人纳入征税主体的范围内,有利于增强税收的调节功能。

2.1.3 费用扣除和优惠政策 费用的扣除应结合物价水平和居民个人情况来考虑。所扣除的费用应涵盖取得收入的必要支出和维持生活的有关费用。同时,费用扣除还应该在刺激工作积极性的情况下,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我国税制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外籍员工免征额有附加扣除部分。现在同1993年以前的情况不同了,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讲,外籍居民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公民的歧视。外籍居民的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公平原则。

2.1.4 强化征管力度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凡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制度较好的国家,除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强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现金交易较少,政府可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的控制。而我国除了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外,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征管措施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应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的配套制度改革,在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个人终生信息档案,加快电子计算机在税务领域的运用步伐。

2.2 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外资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与目前实施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2.2.1 统一税率。原来的法定名义税率33%,但是由于内外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差异,外资企业所得税要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新法统一以后降为25%,同时还设置一档20%的低税率。通过测算世界各国的税率水平和中国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25%应该是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2.2.2 统一税前扣除。现行的税法对扣除的规定不统一,对内资企业扣除少于外资企业,这样加大了内、外资之间税负的差异。“两税合一”以后,统一了费用扣除,从法律条文上看,是内资法向外资法统一,因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

2.2.3 统一税收优惠。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而且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新税法不再区别纳税主体和区域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是满足优惠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不再有区域和主体的划分。

3 改革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3.1 两税合一符合目前经济发展要求 作为经济调节手段之一的所得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统一性三个特征。如果市场竞争不公平,势必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并损失一定的社会经济利益。而所得税的公平是市场竞争公平的前提条件,统一税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所得税的经济目标之一。短时期内可能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此举有利于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2 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内资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现行税法的数据统计,内资企业的税负大概是外资企业的两倍,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如某些企业,资本来源于国内,员工也是中国居民,但是注册地点却在一些偏远岛国。其目的就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从长远来看,将形成恶性循环。两税合一后,这种资源扭曲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

3.3 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与监控,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辖权归属国税,避免了国税地税重复工作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降低了税收成本。

3.4 对外资企业有一定影响 新税法规定税率为25%,较之原来外资企业的平均税负有所上升;同时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原来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的外资企业将受到较大冲击。但是,两税合一并不会导致外资流入的减少。在招商引资的初期,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随着经济发展,以普惠制的优惠取代特惠制的优惠,使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只要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良好的软件服务等,外资企业并不会因为税收负担的增加而撤资。

4.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四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收收入呈现出新的特点,逐渐暴露出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中的一些不足,现就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深化税制改革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2、纳税环节造成有的不公平性

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扣缴比较规范,这就导致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纳税义务,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专家称:个税已沦为工资税 恶化收入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

5.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五

摘要: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反映了相关部门对于个税改革的决心与努力,明确了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了当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格局下,税收征管领域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公平原则;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9-000-01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与每一位纳税人直接相关。在我国当前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调节收入分配之重担一定程度上就落在了个人所得税之上,凸显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通过改革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紧迫性。本文旨在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我国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现行个人所得分成十一类。分类计征模式操作简便,但是在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下,仅根据收入类别划分来确定应缴纳税额,而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失公平原则。此外,对高收入群体的累进计税仅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上,而在个人所得的其他分类中,对劳务所得和非劳务所得(例如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适用的税率都是20%,只有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时才有加成征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目标本应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却只是高薪酬所得者多纳税,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而现实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并非薪酬所得,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十分有限,造成最富裕的纳税人并没有缴纳与之个人收入相匹配的税收,同样有失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存在改进空间

在税目的划分上,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划分的十一个应税项目,较为零散复杂,个别税目之间界限模糊,有些科目的使用效率则并不高。此外,通过列举方式列明的应税项目一定程度上造成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在税收收入划分上,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但地方税务局在跨界征税或核定个人所得中困难重重。在税率的设计上,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偏多,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的趋势不甚相符。而劳务报酬和非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却未差别对待,造成我国目前对劳动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偏低的现象。加之上一点提到的有失公平问题,现行的个税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改进空间。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有待完善

个人所得税涉税范围广、所得以现金交易居多,计税复杂繁琐,是税收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归纳为“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虽有利于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向综合分类税制的改革,但也增加了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由于个人收入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缺乏透明,使得除工资薪金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很难被追踪进而纳入征税范畴,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监管尚不完善,造成由工资薪金收入苦撑大局的状态。此外,制度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应税收入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外加处罚力度不够、惩治偷税不严,不法分子逃税现象、抱有侥幸心理的恶意避税现象多发,造成税款流失。

二、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基于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确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与原有的分类所得相比突出了综合的特征。把个人收入综合在一起而非简单的分项考虑,按照累进机制确定应纳税额,才能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在具备综合特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上,借鉴国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所得的制度,将个人家庭负担(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儿童、按揭贷款等项目)纳入税收考虑,在征税前扣除必要的家庭支出项目。此外,在个税“起征点”问题上,过去几年,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一提再提,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再提高到现在的 3500元。而2015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次被提及。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简单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不公平”,“最根本来说是应该改税制”。

(二)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

优化现行税目划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所转变的过程中,通过综合与分类的结合兼顾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完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级次,设计更加适宜、更加有效的税率水平和级次划分,简化税制、提升效率。规范税收减免项目和税收优惠,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免税收的横向不公。加强对个税改革理论和政策的研究,积极开展个税改革相关内容的调研和论证,测算设计与新的税收制度相配套的税收级次和税率,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三)完善健全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

个人收入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个人所得税监管的困难。而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背景下,完善个人收入统计机制,建立包含个人涉税信息和诚信情况的统一数据平台成为了迫切需要。包含个人涉税信息的数据平台统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实现包括税务部门、海关、银行和公安部门的信息联网,随时关注税款征收范围及应纳税额,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及规范化水平。包含个人诚信状况的数据平台共享个人征信情况,对信用情况不良的个人重点稽查,对蓄意欺骗税务机关偷逃税款的纳入诚信黑名单。此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偷税者的违法成本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监管体系的重要

环节。

6.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篇六

08级公管(1)班林尤正10822307011

1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

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思考

论文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2)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3)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问题

1994年税改时,考虑到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局限,在征收形式上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与之相适应,选择了分类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区分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按月、按年或按次征收。分类所得税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也便于征管,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没有累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取得的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所得,综合评价其纳税能力,税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人为地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划分为不同项目类别,分别课税,一方面不同所得间的税负难以求得平衡,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税收漏洞,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进行避税,导致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所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除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然维持现在按次课征外,其余所得综合报税。在征收方式上采取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所得税,年终申报,多退少补。

2.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着税负水平和税制公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很难设计得公平合理;费用扣除无视纳税人家庭结构的差异,不论有多少人取得收入,有多少人无收入来源而需要抚养、哺养、赡养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欠公平;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也显然不妥。将来适应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取消内外有别的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结构,按年设计比较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实行税收指数化,存在着税制过于僵固的问题。通货膨胀是各国经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通货膨胀对税制的正常运行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的货币收入会紧跟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深而上涨。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档次爬升”,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纳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会被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政府会因此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中取走更大的份额,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增税,在西方也称为“通货膨胀税”。二是“扣除不足”,即通货膨胀时期,不能相应地提高以适应价格水平的变化,也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通货膨胀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正确的,那么通货膨胀发生后,原来的费用扣除标准就肯定是不足的。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实行了税收指数化,即随通货膨胀适时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3.税率问题

现行税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别设计了5种税率: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累进税率、3级超额累进税率和14%、20%等。各项目间税负不均,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出现劳动所得的税负,超过非劳动所得的现象。与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相适应,必须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

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

2、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3、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己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对适应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4、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种主要税种。但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交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

参考文献:

7.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篇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征收,改革

一、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征收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纳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

2、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与发展状况

1 9 8 0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 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 它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 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尚不成熟, 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城乡、行业、地区贫富差距的扩大,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1、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

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实现“调节高收入, 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 以体现多得多征, 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例如:一对夫妻每人月收入1 5 0 0元, 不用缴个税, 而某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又收入3000元, 却要缴税, 总收入一样生活水平相近的两个家庭,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有较大差异。另外, 一般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 按照某项税率缴税, 可是收入来源较多的富人却只要按不同项目的税率进行缴税。最终, 富人享受的税率水平相对于他的收入水平来讲较低, 税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近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 近50%的收入是来自工薪收入, 工薪阶层作为个税主力军的畸形事实, 使得个税法被指责为“劫贫济富”的逆向调节。有资料显示,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0.48。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 引起相关方面的注意。

同时,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起征点的确定对经济的变化缺乏弹性。由于工资具有很强的刚性, 并不能随着CPI的增长而同步提高, 所以人们希望个税的改革能够考虑到通胀率和收入水平。

2、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征管手段落后

我国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但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 征管手段落后, 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滋生甚至助长了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与税收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问题, 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纳税人的权利有限

在国外, 公民的“纳税人”的意识很强, 他们可以对于政府的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在我国, 人们一般不会有这种想法, 大多数人认为政府的钱怎么花自己管不着, 也和自己没关系。同时, 政府在做许多决策时, 并不征求或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同时官员贪污腐败让纳税人不想把钱交给政府。法律上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纳税人缴税后有权知道政府将要怎样“花”这笔钱。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1、适当提高起征点, 结合家庭经济实力确定扣除费用

目前实施的2 000元标准, 对于北京、上海等东部省市有些偏低, 但对于中西部地区并不低。所以最近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根据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状况, 确定起征点。随着CPI的变化, 工资的普遍刚性导致居民的购买力发生变化, 所以个税起征点也应“水涨船高”。为了避免将来老需要讨论起征点的问题, 可以现在确定一个较为满意的起征点, 以后按照这时的CPI指数变化情况来确定起征点。

目前, 家庭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家庭的赡养负担不同导致教育、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支出也不同, 所以有学者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缴纳个税, 根据家庭的纯收入来确定纳税部分即扣除生活基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税率缴纳个税。相当于实行一揽子减税计划, 保护和提高“穷人利益”, 实现税收的“削峰补谷”的作用, 调节收入差距。

2、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 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发挥程度取决于执行力度。税收征管可以看成是法令上的税制和实际进行中的税制的联结。

(1) 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 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 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抽查, 审核缴纳情况。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偷税漏税一旦查实, 处以1-5倍罚款, 辅以政府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2)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可以给每个人确定一个纳税识别号, 并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档案, 实现“一户制”税收缴纳,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档案信息不断进行补全和更改, 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同时便于管理, 降低征收成本。

3、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

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薄弱, 纳税服务的优化不得力, 要完全落实自行申报制度困难很大。首先, 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宣传使纳税人明了较具体的规定。其次, 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实施“阳光税法”,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此外, 在全国建立起个人信息制度, 对诚信纳税的人给予奖励而对于偷税漏税之人信用进行降级披露, 从法律和道德双重层面进行约束, 促进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徐真, 刘琼琼.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的相关思考[J].view..2008, (10) .

8.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篇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总共可以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采用源泉课征,代扣代缴的方式,虽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但是该模式将个人所得过细分类、分类课税,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仅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我国当今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解决。

综合所得税模式最能体现纳税人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并可以充分发挥个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可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进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但由于在综合所得税模式下纳税手续较为复杂并且该模式所运用的收入申报制对居民的纳税意识、税收申报诚信度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各国在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时,很少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兼具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的优点,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满足税收负担分配方面的公平原则。不仅权衡了纳税人实际支付能力,还简化了个税的征管。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也设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基本目标。迄今为止,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计划。

出于对税收的构建、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需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锁定并始终坚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一目标,。根据税收功能的多重性,现代税收体系应兼具取得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三重功能——直接税相对于间接税而言应更大地发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与之相对应,间接税更应侧重于发挥收入手段职能。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代表,应积极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间差距。但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进而对我国的经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式应积极向分类综合方向进行改革。而在分类综合课征方式改革的道路上,将所得进行合理分类是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实现并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的基石。

一、有效区分各类所得

1.区分资本性所得、劳务性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并适用不同税率

(1)区分资本性所得、劳务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从自然人角度来讲,我国应将自然人的所得进行资本性和劳务性区分。我国富人和穷人的收入来源存在差异。对于富人来讲,根据《中国富裕人士财富报告》2011年提供的有关数据,工资和奖金对中国富人收入的贡献不到一半。在其总收入中,50%至70%的部分来源于资本以及资本经营所得;而与之相反,构成中国穷人最主要收入来源的是工资薪金收入。基于富人与穷人收入来源存在的差异,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下,将纳税人的所得进行资本性和劳务性的区分有助于推进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进程。从法人角度来讲,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合理区分法人所得和自然人所得,应将这类法人机构的所得单独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所得。

(2)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种类的税率

劳务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累进税率,资本性所得应适用比例税率。首先从公平角度出发,一方面,由于大多数自然人的所得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对这类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实现税负分配中不同所得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而生产经营所得在性质上虽然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样是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混合,但由于属于个人所得,出于收入分配的调节考虑,不宜适用比例税率而宜适用累进税率。另一方面,为实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应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虽然比例税率具有一定程度的累退性,但可以通过调整税基或调整免征额等方式达到不同类别所得之间税负的相对公平。例如,对于资本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施较低的税前扣除或者不考虑税前扣除;而对于劳务所得的税前扣除则应考虑到家庭因素。

其次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出发,从税收的行政效率角度来看,因为比例税率的征收手续较为简易,对征管水平要求较低,资本性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费用,提高税收的管理效率;纳税人只需根据税务机关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避免了繁杂的手续,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从优惠政策方面进行分类

基于甄别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差异对待,政府可进一步应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所得进行有效的区分。这里可以借鉴法国相关的税收政策。包括4个方面:第一,将本国产业进行分类。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资本所得征轻税,对强势产业的资本所得征相对重税;第二,对各项劳动所得进行区分。分为艰苦劳动、体面劳动等。其中,对艰苦劳动、特殊劳动所得予以轻税,对体面劳动所得相对重税;第三,鼓励经营与劳动相结合。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混合时,适用低税率或存在减免,鼓励资本和劳动结合,从而推进劳动市场向充分就业水平靠拢;第四,对于加入稀缺行业和参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与劳动所得,进行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与资本性所得。例如所有权收益、资本利得激励等从严课税。对资本、劳务所得区别对待,增强了区分资本所得和劳务所得的有效性,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

3.年末对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征缴累进税,扣除分类所缴税额

(1)对部分所得项目综合征缴累进税

在各月分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针对部分所得项目实施年末综合征税。其中综合征税项目应为富人的主要所得项目,并按照累进税率征缴税额。将综合征税项目确定为富人的主要所得项目,呼应了对个人所得进行资本性、劳务性、生产经营性的分类方法,为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提供一定基础。其次,年末综合征税的所得应适用累进税率。通过引入累进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达到“高所得,多纳税,低所得,少纳税”的目的,缩小贫富间差距。

(2)征纳年末综合所得税前扣除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

避免重复征税作为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方向,应贯彻于整个征纳税过程中,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也要基于此项原则进行改革。在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年末综合征税环节中,税务部门应扣除各月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二、落实分类综合课税模式改革所需的物质基础

虽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我国早晚要走,但若想使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可以有效地兼顾效率与公平,税收体系就须在改革前为这种课税模式提供其发挥作用的土壤支持。

1.消除“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双轨制的局面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需要完善的纳税申报体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是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上来的,适用自行申报模式的仅只有五种情形。这种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从而实行“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表面看起来是我国纳税模式向自行申报方向的突破,但实际上这种模式造成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之间的脱节。在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模式下,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纳税人需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收入和纳税信息,但是其申报的纳税信息并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这种申报制度不但不会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而且会给纳税人附加额外、无效的负担,不利于申报制度的推进。因此,要使纳税申报制度更好地普及,需立即改变这种“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双轨制的局面。

2.提高居民的纳税遵从度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下,纳税申报的思想是重中之重。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体系需要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申报。因此,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有利于纳税申报的普及,进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创造条件。

(1)采用说教的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定期向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加强对“纳税人”、“税款”等概念的宣传,宣传过程中不应仅简单地将税收定义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层面,更应向纳税人普及纳税在经济和政治中的体现及作用,根本性地改善居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2)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监管

在税收立法方面、制定税收政策时,政府机关应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落实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进而使纳税人主观地提高自身纳税遵从度。其次,在税收监管方面,应加大对偷逃税者的惩罚力度。我国税务检查面较小;对偷逃税现象的处罚力度偏轻;社会舆论约束力偏弱,这无疑会诱使纳税人产生一种“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进而千方百计地偷逃税款。在全面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式下,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需要强化税收的立法和扩大对纳税人的监管范围,加大对偷逃税现象的惩治力度,向纳税人施以法律的压力,进而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申报意识,为申报纳税制度实行的有效性提供基础。

3.提高税务部门的专业技能

税务部门作为上级政策的接受者和传递政策的下达机关,在整个税收征缴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要使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有效地展开和实施,税务部门应提供相关培训,增强税务部门人员分析政策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减少政策文件下达过程中的扭曲,保证政策的真实性、完整性。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障碍,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信心,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确保课税模式改革的成功实现。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可兼顾税收的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因此加快实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轨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锁定与坚守的目标。但若要使该模式有效地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就并非一蹴而就,而应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居民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强化税务部门的专业技能。当二者达到一定高度时,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制度,进而消除“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双轨制的局面,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并采用恰当的方法将所得进行分类、综合,使个人所得税在该课税模式下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伯颖编著 外国税制教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51-52.

[2]高培勇 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脚步[J]}《中国财政》2011,(18)期:40-41.

[3]高培勇 个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J] 《税务研究》2008,(1):30-33.

[4]李林木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半二元模式的选择与征管[J] 《财贸经济》2012,(7):13-20.

[5]刘 锋 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J] 《税务研究》2005(11):77-79.

[6]何代欣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研究:以法国为例[J]《法国研究》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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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银行业务的改革建议 篇九

个人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重视。但就目前我信用社发展现状看,个人银行业务缺乏统一规划,业务种类单调,服务手段落后,市场发育程度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此项业务的发展。就这次:CL汇报“的诸多问题来看,虽然针对的大多是体制、管理、流程方面的,但正所谓“远景决定发展,细节体现品质”,如果不能在最能体现信用社服务和业务水平细节的个人业务上与国内外先进同业拉近距离,那么在其他方面也根本谈不上发展和改进。“竞争之道,‘变’则‘通’,‘通’才能‘久’”。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改革必将成为发展的根本动力。对此,我对我社个人银行业务的改革产生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统一规划,提供有效的优质服务

1、统一规划和组织营销宣传。由于居民对银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日益增加,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市场已具有较为明显的买方市场特征。所以我社在发展营销中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同时要尤其注意统一规划,业务品种的设计既要齐全,又要符合居民理财和服务的实际需要。

2、提供有效的优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要从我地区居民的生活方式出发,根据市场需要,实施优质服务。研究不同层面的服务需求,根据客户对服务的即时性和延时性的需求,可适当延长正常的工作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延时服务。而在服务方式上,抓好规范服务,建立便民服务项目。在服务意识上,改变传统的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在服务管理上,可通过各种方式检查员工的服务质量,聘请有关调查公司进行暗访,建议在原有“服务之星”的鼓励机制进行一些等级和层次建立,细化服务内容和服务体制,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在服务内容上,巩固传统业务,大力发展理财和咨询等中间业务,对黄金客户和准黄金客户身上大力挖掘延伸性服务。总之,要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个人业务经营的切入点,要以优质服务争取客户,以服务带动个人业务的发展。

二、调整网点布局,做好个人银行业务的“零售”服务

网点是开展个人业务的基本阵地,要十分注重网点建设的规模经济、工作效能和盈利水平。我社作为广州地区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合理的配置网点可以说是关乎企业发展运营的必要因素,优化网点和自助设备的布局,做大做强优质网点,才能取得业务发展和效益的最大化。在实际应中应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政策,对规模大、效益好的网点实行倾斜政策,优先发展;对于规模小、效益一般,但有发展潜力的网点,要经过理论和实际认证,找出其合理的发展方向;对于在保本点以下的网点,也要本着以竭诚服务广大农村地区的精神,凝聚人气,开发潜在客源。以增强整体规模优势,充分占有市场份额。

作为地区性银行,最大的优势便是地利和人和,所以个人银行业务的“零售”方式也是我社要走“社区银行”的必由之路,“零售”是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工作。目前,各家银行的模式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除储蓄外,我社个人银行业务都由银行个人部门办理,而该部门又不具有统辖网点的权限,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另一方面,银行的基层网点对个人业务也仅仅是办理储蓄和代办银行卡的存取款业务,没有形成业务的整体优势。“零售”的最大要求便是“小而灵活”,既然因客观实际决定“作小”,那就应该在“作精”上狠下工夫。要以建“精品银行”、“高效银行”为目标,以增加科技投入为支撑,深入社区推销个人金融产品,在每一个网点,都能找到个人所办的一切业务资料,个人结算或理财申请表随处可以得到。以既方便客户、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又增加银行效益为原则,对效益较低的网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带动个人银行业务的全面发展

1、切实搞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推动银行卡数量扩张和质量优化。一是以麒麟借记卡为主销商品,开发市场。这主要是考虑到借记卡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要深入挖掘市场,把众多的潜在持卡人逐步发展成真实的持卡人,开发以特定要素关联的潜在持卡群体,结合实际进入扩大市场的有效切入点。二是适时发展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及时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以消费信贷为主要功能的贷记卡将会被更多的居民所认识和接受。因此,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贷记信用卡。

2、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用卡环境。要开展经常性的调查和交流活动,提高现有特约商户对银行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并根据大多数持卡人消费意愿,开发有前景的特约商户,要特别注意将那些经济效益好、信誉度

高、财务制度健全的商场、酒店等发展为特约商户,从根本上改变客户用卡难的局面。提高ATM的设置量,特别是要注意在繁华商业区及人流集中的地域安装ATM机或自助银行。

3、进一步优化持卡群体,提高银行卡质量。要着力发展经济收入高、信誉高、持卡意识高的“三高”持卡族,切实把银行卡数量的扩张建立在银行卡的高质量上,把银行卡的高质量建立在持卡人的高素质上。

4、积极探索消费信贷,使个人银行业务向深层次发展

四、进一步拓深企业和业务内涵。

1、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业务成本核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信誉赢得客户,占领市场。

2、本着优化、改良、补充的原则,促进原有传统业务与新业务的共同发展。目前在传统个人银行业务的补充上建议开发“亲子存贷款”、“节日纪念储蓄”等。提高个人业务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味、多元化的金融工具。如:自动转账服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礼仪存款、住宅存款、个人退休存款等业务。另外,可以开发使用旅行支票、多功能银行卡,大力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手段。有效的提高业务量和缓解柜台压力。

3、抢占商机,加快发展中间业务。目前在发展传统的代理和代保管业务的基础上,可大力开办证券、股票资金代理账户,实行证券买卖时资金自动划转;开设综合理财账户、电话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为个人

提供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保管箱业务;开展资产管理、证券代理、退休金信托等业务。同时减少办理环节,让客户真正感到方便,以此带动存款业务的扩大。

五、开拓进取,创新客户业务方法。

做强做大个人银行业务市场,需要综合型、成长型的业务同时发展,要用战略眼光看待个人银行业务工作,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个人银行业务的重要性,转变惯性工作观念,淡化任务指标观点,树立“释放全员创造力,拼抢市场总份量”的个人银行业务新理念,明确个人银行业务业绩是考核每位员工全面能力的重要指标,尤其是检验我们全局观念和应对挑战能力等素质表现的最重要指标。

按照2:8定论原则,继续做好大型客户的个人银行业务,以珠三角地区众多中小型民营企业为基点,进一步拓展个人银行业务的多层面,多行业的渗透性,对排名前20名的中小客户实行精细化的管理,做到定期走访,定期调查,定期回访。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培养真正的个人客户经理服务和个人理财业务经理,明确其营销职责:负责各自活动区域的客户服务、资金组织、市场调查、新产品推广及资产业务的调查跟踪等;规范其营销行为:讲究营销策略,洞察市场动向,掌握同业动态,了解客户需求。做到“办一联二想三”,细分市场和客户,编织业务拓展网络,主动出击争抢先机,向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编出一张触觉灵敏的“关系网”,亲友的亲友,客户的客户都网罗其中,做所在社区的“强龙”,熟悉社区社会经济情况,密切联系社区“大人物”,成为他们的经济顾问、理财参

谋和业务助理,以真诚和付出博取他们的信任和回报,使他们成为我行的信息员和宣传员,全方位多角度地推进各项个人业务的发展进程。

“CL问题”只是信用社各个矛盾的一个缩影,由它引申出的复杂问题可以说涉及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好个人银行业务也许起不到对整体机制上的变革,但是它对于启发员工意识,增进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是由不可估量的作用的。“银行要做好,态度先当道”,正是有了这种对事对物的细心精神,才会让我们在其他的方面正确的审视自己,纠正自己,一往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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