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共10篇)(共10篇)
1.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一
构成职务犯罪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初探
上海邱教军
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犯罪,或贪图不法私利,或亵渎职权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究其原因,在于主观上缺乏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个人欲望失控,并存有侥幸心理;客观上,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惩处不及时。因此,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督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使公共权力行为人“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成因分析;预防策略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将严重破坏行政管理的公信力,严重困扰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探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对策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维护政府的社会形象,推动政府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职务犯罪及其成因
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首先要认识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特征和本质,并对其成因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时至今日,中外法律书籍中还没有统一的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职务相关联的犯罪,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一切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1。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一文中,在解析了“职务”和“犯罪”两个概念界定基础上,将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规章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2。
比较以上两个概念解释,笔者认为后者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更切合实际,因为这里所说的“职务”的本质特性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职务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上。结合社会学、伦理学、刑事法学等领域对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可将职务犯罪的概念作如下界定:职务犯罪即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黄京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思考》第1页李晓明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第2页
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刑法》应收到刑罚出发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分为二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以犯罪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特征,各罪都有犯罪数额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八章共有12个罪名,刑法定为“贪污贿赂罪”);“渎职侵权类犯罪”以犯罪主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为特征,虽然其本人没有获取物质上的利益,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各罪均有损失额度或危害程度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共有42个罪名,属“渎职罪”);“侵犯公民权利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共有40个罪名,刑法定为“侵犯公民权利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职务犯罪,亦称经济类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和“侵害公民权利罪”属于亵渎职权型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本质及其特征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国家权力被异化和滥用,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职务犯罪的总体特征是权钱交易、滥用权力,根据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监管财物职责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通称国家公务人员)。
2、职务犯罪侵犯客体具有多重性。所有职务犯罪都要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既犯罪客体为多重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
3、职务犯罪从客观方面讲,犯罪行为与职务(或职权)具有关联性。其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滥用职权实施犯罪;二是不尽职责,玩忽职守。
4、职务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职务犯罪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且多数主观上由故意构成。
职务犯罪案件危害性严重,既破坏了社会公权力、公信力,又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的心灵。
(三)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2001年5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二届政府间国际反腐倡廉论坛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一个主要观点认为,腐败的原因可以最终归结为两个因素:人和机会1。因此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也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主观因素,二是客观条件和约束。
1、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少数公务人员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道德失落,价值失向,心理失衡,一些公务人员心浮气躁、办事马虎、疏忽大意、更有甚者一些个人私欲膨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欲望的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身试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房地资源系统具有与市民日常生活关联度大、公益性强、公权集中、公众关1 宋振国:《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第2章
注的特点,这个领域的国家公务人员更应强化公仆意识,行业自律意识,但是由于忽视了个人手中权力的本色,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分管土地管理的某位副局长,在办理土地批租过程中,进行“权力寻租”,收受钱财,构成犯罪1。
2、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原因
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2。中国社会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的阶段,但由于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建设还不到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对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尚未形成系统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干部队伍也缺乏系统高效的考察和监督措施。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还客观存在。例如上海某一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在转制工程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放任自流,同时该公司在经营生产中,对采购、销售及财务制度环节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虽有规定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致使该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对于采购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供货单位都不经集体讨论,单凭个人决定;对于业务开支也不经审核,全凭部门负责人一人说了算。制度上的漏洞,成为了孳生职务犯罪的温床,致使该单位多名部门负责人涉嫌贪污受贿纷纷落马。又如某区商业网点办主任,在忏悔书中写道:由于其所在单位是创利大户,上级主管领导基本对其放任不管,即使有群众反映问题,也是眼开眼闭,不了了之;在本单位更是一言堂,大小事情都由自己一人说了算,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贪婪的私欲逐渐萌发,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二、预防职务犯罪策略的思考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自身素质,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丧失精神支柱,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不能正确履行组织赋予的公共职责;二是不能恪守职责,自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缺乏。对享乐的追求,对待遇的梦化,对名利的追逐,导致心态失衡,行为失范。加上或多或少抱有规避法律监督惩罚的侥幸心理,最终形成犯罪动因。预防职务犯罪,一方面要求作为公职人员的个体注意前车之鉴,提高自律意识,强化自控能力,加强自我管理,增强抵御腐败犯罪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就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在注重外部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强化内控机制的建设。
(一)加强教育,增强权力行使者的免疫力,使其不想为。
强化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党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性地位。2007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
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强化道德控制,有利于提高公职人员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达到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的柔上海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道一声珍重》第1页[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第8章
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同时,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才能自愿地遵守法律制度,接受外界监督。
国外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也是相当重视的,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了《从政道德法》、韩国在1993年颁布了《公务员道德法》等。我们中国历来重视“德治”,预防职务犯罪就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道德的“软约束”作为第一道防线,并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教育,要注重教育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还要加强借助网络平台开展专题教育的探索,促使公务人员分清是非错对,明辨善恶美丑,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使得公务人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做到慎独、慎欲、慎微,能自省、自尊、自爱。努力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近日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作风建设行为规范指出“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秉公执纪、务实创新、牢记宗旨、顾全大局、清正廉洁、情趣健康。”是每个政府公务人员都应学习和遵循的。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减少犯罪机会,使其不能为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狭义地讲,监督是从外部对权力进行制约,制约则是从内部对权力进行监督。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如果监督管理不到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就会增加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从而引发职务犯罪。
加强制度建设,就要与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相结合。首先,通过制度建设,使权力的配置要科学有据。合理划分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个岗位间的职能,既适当分工又要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通过制度建设,使权力的运行公开有序。通过再造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以技术上防止暗箱操作,切实解决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玩忽职守。最后,通过制度建设,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全面有效。要明确建立并落实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发挥行政监督、监察功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另外还要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并且发挥司法监督、法制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使其不敢为
预防和打击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不仅为有效开展预防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打击是最有效的防范。如果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犯罪人员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后果,还会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加大打击力度,使犯罪人员受到相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再生十分必要。
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警示教育国家公务人员。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部门本身的相关规定,配合纪监、检察机关严肃处理职务犯罪。实事求是,严肃纪律,惩前毖后方能治病救人。
加大打击力度既要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又要提高定罪概率。近代著名刑法学家贝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定罪的必定性。”如果定罪率相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太低,必然客观上形成职务犯罪的诱导,行为人会怀着侥幸心理实施职务犯罪。这就要求在建立完善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各级党政领导、纪检负责人与司法机关紧密协作,在发现、调查、取证、量刑、定罪等各个环节上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三、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的探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建系统的职务犯罪居高不下。据调查,上海市房地资源系统的职务犯罪涉及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多个领域,发人深省。为了吸取教训,更好地防止职务犯罪地出现,根据对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徐汇区房地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加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贪欲之害》等警示教育片,还安排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结合身边的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干部职工要注意把握社会交往分寸,坚守做人为官的基本准则。在开口的时候想一想这话该不该说,在迈腿的时候想一想这一步该不该走,在伸手的时候想一想着东西该不该得,要保持时刻清醒,做到原则不动,底线不松。
积极抓好廉政教育,让职工在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的防线的同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正确用权,真正为人民群众办成好事的能力。通过工作例会、业务交流会、特殊疑难案例讨论会及专题讲座等形式,让职工记牢不正确行使权力,因疏忽、懈怠而产生不良后果,即使没有伸手拿钱,一样可能犯罪。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制定了《内部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登记工作岗位职责确认制度》、《受理、审核、缮证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等多项制度规定,其中《内部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主要从回避的范围、要求与措施、操作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房地局职工与前来办理各类行政审批、登记的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和一定利害关系的,都要主动申请回避,并填写《内部回避申请书》,交分管领导,从而确保行政工作的公证性,有效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
(三)深化改革,分解权力,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交易中心原来设有受理部、审核部等业务部门。登记受理后,就进入件袋审核程序,这一过程完全在审核部内部操作,即业务件袋的初审、复审权力全集中在审核部。针对审核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部门的弊端,交易中心对部门设置进行了调整,增设立了综合业务部,审核权一分为二。审核部负责初审,综合业务部负责复审,而终审由领导班子负责,同时领导班子之间对终审的业务也是各负其职,避免“一人说了算”。通过部门调整和权力切割,改变了以前审批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加强了受理、初审、复审等岗位之间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参考文献:
1、郝银飞、吴建雄:《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专题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
2、车承军:《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宋振国、刘长敏等:《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厅、中共上海市房地资源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道一声珍重---上海市房地资源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警示录》
6、[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
7、[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美]萨尔·J·庞德:《反腐败》经济科学出版社
8、裴文.郝银飞:《职务犯罪一定要防》《人民日报》 2007.09.05
2.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二
大学生一度被人们称之为“天之骄子”, 他们是国家的栋梁, 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然而, 近些年来, 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犯罪手段也极其残忍, 骇人听闻。如:震惊中国的2004年某某大学大学生杀害室友案, 2010年某某大学大学生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案, 2013年某某大学研究生投毒案等等。一次次把大学生犯罪推到了风口浪尖, 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 占高等学校学生总数的1.26%。以此推算, 全国违法犯罪的高校大学生人数可达到20多万人。[1]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 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
二、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 自身心理因素分析
目前, 我国在校大学生多数为独生子女, 从小依赖父母和老师, 自己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较差, 当他们遇到挫折、困难或者纠纷, 自己不能很好地独立解决, 往往容易产生过激行为。[2]还有一些家境贫寒的大学生, 本身就敏感而自卑, 当与同学之间产生纠纷或者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也容易采取极端行为。
(二) 家庭环境因素分析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环境会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相反, 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使孩子养成不良习惯, 心理产生缺陷。大量案例表明: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暴力家庭的孩子往往性格过于冲动或内向, 容易怨恨亲人仇恨社会从而引发犯罪。
(三) 学校环境因素分析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 大学时期是学生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然而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导致高校将主要精力投向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能力, 而忽略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虽然高校里几乎都设有心理咨询室, 但只是流于形式, 根本无法满足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 当大学生出现心理问题, 而找不到倾诉对象时, 就会在内心越积越深, 时间长了就会导致行为偏差从而诱发犯罪。[3]另外,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松懈, 导致学生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愈演愈烈, 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 社会环境因素分析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 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不良思想倾向侵蚀着大学生。再者社会上出现的高消费观念打破了传统的艰苦朴素的观念, 一些大学生经不住高消费观念的诱惑, 但又迫于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 从而采取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4]
另外,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 高校周边的网吧、酒吧、游戏厅等也层出不穷, 鱼龙混杂, 这些场所最容易腐蚀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误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构建家庭预防机制
父母应该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方法, 不能只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在日常生活中, 应多和孩子进行心理沟通和交流, 当孩子在学习、生活、心理上出现问题时, 主动介入, 帮助孩子走出困境。另外, 家长应该注意自身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作风对孩子的影响, 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榜样。当孩子犯错误时, 不能使用暴力, 而要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去解决。
(二) 构建学校预防机制
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解决, 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 建立、完善心理咨询室, 为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在大学生入学时, 就应当对大学生进行心理测试, 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要及时跟踪治疗。另外, 要开设心理学课程,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向大学生传输心理健康知识。
(三) 构建社会预防机制
立法机关应当健全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做到有法可依, 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大学生犯罪。另外, 相关部门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坚决抵制、取缔校园周边的不良文化的侵袭, 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
此外, 针对家庭贫困的大学生, 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 避免部分大学生因家庭贫困而产生心理问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还应该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 从而稳定校园和社会。
综上所述,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的工作, 只有将家庭、学校、社会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三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才能形成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机制, 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万晨旭.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及其预防对策的研究[J].科技纵横, 2013 (1) :266.
[2]赵文杰.大学生心理卫生[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98
[3]王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4]颜小冬.当代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23.
3.白领犯罪成因透视与预防对策探究 篇三
关键词:白领犯罪;市场经济;差异交往;紧张失范
一、问题的提出:从麦道夫金融欺诈案切入
2009年6月29日,美国证监会顾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由于从事证劵欺诈,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并处1700亿美元的罚款。作为纳斯达克公司的董事会主席,麦道夫经营的对冲基金以投入少、高回报吸引着诸多投资者,但他正是在披着此种持续高回报率的外衣之下,连续多年进行着证劵欺诈行径。从2005年开始,麦道夫就开始用新投资者的钱用来支付给老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庞式骗局”。直到2008年爆发了金融危机,资金赎回压力越来越大,导致成百上千的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银行和慈善基金会等机构甚至濒临破产风险,麦道夫的证劵欺诈骗局才得以曝光。
麦道夫金融欺诈案是典型的诈骗型白领犯罪。白领犯罪(White Collar Crime)一词,是与蓝领犯罪相对应而使用的。1939年被誉为“美国犯罪学泰斗”的萨瑟兰教授率先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他将白领犯罪界定为由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白领主要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换句话说,白领犯罪指的是受社会尊重并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者经济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事法律的行为。 萨瑟兰修正了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关于犯罪的定义,开辟了犯罪学研究的一片新领域,从此白领犯罪开始进入了犯罪学者和社会学者的研究视野。
自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至今的几十年间里,白领犯罪已经伴随着国际国内社会的结构转型进而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并且总体上说呈不断上升、以更加隐蔽和高科技的手段实施的趋势。分析白领犯罪产生的原因并进而制定出预防白领犯罪的对策是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犯罪学难题。
二、白领犯罪的成因探究
1.差异交往理论为解释白领犯罪的成因提供了理论基础
差异交往理论是萨瑟兰首先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者,是因为他们与犯罪的榜样相交往而与非犯罪的榜样相隔离的结果。可见,犯罪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教授专门的犯罪技术和对犯罪的“动机、动力、合理性及态度作专门指导”这两個内容。因此,在白领阶层,也会发生大量的非法行为,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之下,某一些白领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却没有受到法律惩治时,其他白领也会对此种非法手段予以关注并学习,从而导致非法行为不断迅速地扩散,变得普遍。白领们与那些将白领犯罪解释为合理的人发生联系,而疏远那些将白领犯罪解释为不合理的人,从而习得犯罪行为,走上白领犯罪的道路。同时,一些未受到及时揭露惩处的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刺激其他成员,造成其他白领人员心理失衡,受其感染而决定仿效学习从而实施犯罪。
2.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造成了社会的紧张失范状态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必然伴随着竞争,但市场经济同时也具有某种盲目性,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效应。首先市场经济会带来拜金主义,会导致诸多潜在的白领犯罪者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铤而走险,冲破道德的束缚,走上犯罪的道路;然后,市场经济为具有犯罪心理倾向的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的严格管制,导致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大量增加,而有关的管理体制却未能及时进行改革和完善,这就为某些白领人员进行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根据梅斯纳和罗森菲尔德提出的制度性失范理论,市场经济的这些负面效应会导致白领们不惜一切代价获得经济上的成功,从而削弱社会集体意识,助长了他们的野心,限制了其他类型的成功(比如:好名声、受尊敬的声誉),结果就产生了失范状态。市场经济强调一切以经济成功为核心,使得社会中盛行着个人必须获得成功的文化观念,这种观念给个人尤其是广大的白领们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紧张,同时,非经济性的社会制度对人们的控制力被大大削弱,这样,必然会造成很高的工具型犯罪比率,使白领们为了获得经济成功而进行白领犯罪行为。
3.社会大众对白领犯罪普遍采取漠视的心理态度客观上刺激了白领人员实施犯罪
正如笔者上文已经提到,白领犯罪的手段比较隐蔽,且都是非暴力的平和方式,同时不像普通暴力犯罪那样有直接的受害者,亦即并不会直接损害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因此,它的发生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且潜伏期较长,导致很多社会成员对社会上白领犯罪的严重性及其危害认识不足,对白领犯罪普遍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这在客观上刺激、促进了具有犯罪心理倾向的白领人员实施犯罪的决意。
4.白领犯罪亚文化群体的形成对白领犯罪实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所谓的亚文化是一种既包括主流文化又具有自己独特内容的文化,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由奉行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就是亚文化群体。所谓的白领犯罪亚文化群体主要是指在白领职业群体内形成的一套价值体系,包括相互联合作案、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一旦发案相互包庇等亚文化价值观。因此这些白领犯罪亚文化群体对白领犯罪更是起到推波助澜之效。
三、预防和控制白领犯罪的对策
按照犯罪学的观点,白领犯罪作为犯罪现象之一,本身是社会生活所固有的,在社会生活中,不必担心犯罪行为的存在,而更应担心犯罪行为失去控制。因此,在正确透视白领犯罪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之上,笔者在本部分将探究预防和控制白领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减少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白领犯罪提供理论上的建议。
1.修改、完善白领犯罪领域的刑事立法
目前我国的白领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原因在于惩治白领犯罪的法律还处于相对比较空白的状态,并且惩罚力度不大。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控制白领犯罪就必须完善此领域的刑事立法,尝试增设一些新的白领犯罪罪名,比如:挥霍浪费罪,与此同时,要规范现存的白领犯罪定义、构成,以此来完善白领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防止某些白领们利用高智商打法律的“擦边球”。同时在刑法总则中明确白领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并且针对具体的白领犯罪罪名,提高白领犯罪的刑罚幅度,协调白领犯罪与非白领犯罪的刑罚差距。
同时由于白领犯罪大都是经济犯罪,所以可以在白领犯罪的刑罚中增加财产刑,打击犯罪分子的贪利欲望,从而使白领犯罪成为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犯罪,还可以弥补自由刑的不足。
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白领犯罪被判处罚金却得不到执行的现状,可以考虑在白领犯罪领域引进罚金易科制度,即犯罪人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将其抵押在劳役场内强制劳动的换刑方法。
另外,对某些性质比较严重的白领犯罪可以引入资格刑,即对于被判处一定年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白领犯罪分子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和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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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白领行为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之所以存在大量的白领犯罪,原因之一就是监督力度太弱,白领行为透明化程度低。因此必须提高白领行为的透明度,也就是说应加强政务公开、商业交易公开;增加公共生活的透明度、让公正了解政务和重要商业交易情况;加强民主监督,强化监督职能,有利于减少和防止白领犯罪的发生。就提高行为的透明度而言,对于公务员应当对其权力加以制约,并对他们的财产实行申报监控制度。就强化监督职能而言,具体说来,应当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这对于遏制白领犯罪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3.注重经济调控,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固然强调自由发展,但是如果完全放任市场自由发展,不进行任何约束,那么必然会暴露市场经济的很多固有缺陷与局限性,白领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所导致的。因此要控制白领犯罪还必须加强国家的经济调控,通过努力消除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来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白领们都自愿依据市场经济中的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从而有效地控制与减少白领犯罪。
4.提高白领们的整体素质,加强白领们的思想、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要从根源上预防白领犯罪就必须提升白领们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白领们的思想素质,树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格以行业道德标准审视自身的经营观念、思想与行为,从而使自身的经营观念、思想及行为符合行业道德规范;不断接受法制教育,学会用法律管理、保护企业,同时企业管理人员要学会自觉遵守法律,以其模范守法行为教育、带动企业职工遵纪守法。
5.唤醒民众对白领犯罪的意识,强化对普通公众的法制和道德教育
普通大众对白领犯罪采取的漠然态度是导致白领犯罪日益猖獗的外部原因之一。因此要预防白领犯罪,就必须唤醒民众对白领犯罪严重危害性的意识,提升人们的法律和道德意识,积极同白领犯罪行为做斗争。民众的法律和道德意识会对白领犯罪形成外界的舆论压力,从而对白领们形成心理上的威慑力。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有助于减少或避免他们自己成为受害者,同时也有助于对白领犯罪予以更严厉的惩罚。因此打击白领犯罪必须要有社会的自觉配合和参与,如果没有公众和社会集团的加入就不可能想象能推行一种广泛而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对策。
四、结语
我国目前学界对白领犯罪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而白领犯罪却在以各种新型的犯罪手段不断变脸,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不断激增的白领犯罪案件对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犯罪学学者而言,面对白领犯罪的复杂性、手段的智能化、现代化,必须具備该行业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更好地透视白领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预防白领犯罪的刑事政策。总体上说来,国家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法制秩序,强化各种监督手段,减少和消除白领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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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杨(1991~),男,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4.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四
近年来,党中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开展涉农资金预防调查,其中,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而且发案环节集中在优抚金、低保金、优待金的发放上,90%以上的基层民政所不同程度地存在虚报冒领优抚金、低保金、优待金的现象。鉴于民政系统贪污、挪用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窝案、串案持续上升的情况,现结合近年来对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整顿及专项治理活动经验做一下归纳总结,调查研究此现象发生的原因、特点、对策等。
一、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如在查办县某乡原民政所长贪污一案中,其犯罪过程持续了10年。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 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如佘家乡民政所原所长伪造假伤残军人档案,骗取伤残军人优抚款近5万元。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多数作案几十次次。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了优抚力度,提高了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优抚对象是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复退军人,一般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因此,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根本就不知道,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一次性“整吞”。例如:在查办的柳某贪污一案中,柳某利用担任民政所长职务之便利,贪污国家财政下拨的各类优抚、救济款数额达3万余元,其中于2009年1月份将补发的该乡镇5人的优待金4000元“整体”揣入个人腰包,其贪婪之心,昭然可见。
(五)、共同犯罪。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领取虚假的退休工资,将本镇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的工资领取本和私章交给朱某,让朱某领这一笔款,朱某即按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办理了一个退休工人的工资,并将款拨付到位,刘某领到款项后便给朱某一定的好处。
(六)、涉案金额大。由于嫌疑人选择的对象往往救济标准都比较高,一人一年下来就是10000元左右。如襄县民政局社救股长朱某2000年至2005年之间,竟冒领三个已死亡退休人员的工资,涉案金额达8万多元。魏都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两年就非法侵贪低保金达44500元。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民政系统发生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但是,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从我院查办的4件存在违法行为的贪污案来看,行为人明知贪污救灾救济款式触犯法律的,但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且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即使暴露了,自己也可以讲清楚,应该没有问题。继而一些人不择手段疯狂作案,走上犯罪道路。
(二)乡镇民政机构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负责人,自诩为“山高皇帝远”,把民政所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民政工作,这些人员的政治观念差、临时观念强、公仆意识淡,对各类优抚救济款物觊觎已久,很容易导致犯罪。比如,今年我们办的佘某贪污近五万元优抚款的案件,这个民政所长,首先他想到自己管着民政,何不为患精神病的哥哥弄点“生活费”?于是他便伪造了一份假的伤残军人档案,竟然骗过县民政局取得伤残军人待遇,领取伤残军人优抚金达五年之久,没有一个部门发现。
(三)救济资金运行监督制度不健全。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无论任何人,只要拿着优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印章,就可以轻易领到钱,没人去审核救济对象是否具有资格。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群众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等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县民政局寄望与乡镇政府监督,乡镇政府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监督,结果很少有人去核实这些款物是否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从而形成监督空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柳某担任乡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上级民政部门瞒报优抚对象死亡情况,以死亡优抚对象或其近亲属名义签字或盖章领优抚款,制作虚假的发放优抚款名单、凭证,自2001年至2011年,先后冒领优抚对象共计七人的优抚款四万多元,除去因工支出一万多元外,剩余两万多元被柳某据为己有。十年间无任何人、任何部门发现。把各类优抚救济款物发放到被优抚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手中,是党和政府通过民政部门开展优抚救济工作的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而有些民政主管机关只知道按政策向基层乡镇民政部门拨付优抚救济款、优抚救济物资,但对基层乡镇民政所如何发放优抚救济款、救济物资则不闻不问,即便是下访检查,也是看一下乡镇民政所提供的报表或数字。由于各种优抚、救灾、补助等资金发放面广,特别是实行优抚金由银行直接发放后,这部分钱不经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不再过问,而县财政局又鞭长莫及,只能抽查,很难发现问题。
(四)管理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
四、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当事人自身、内部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的、体制的、经济的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分析,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着力构筑起“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另外,还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些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无不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江泽民同志说过:“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只有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
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预防民政职务犯罪,要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培训,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为此,要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民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增强了对民政工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了民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引导民政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民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及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
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算好六笔帐:算政治账,自毁前程;算经济账,倾家荡产;算名誉账,身败名裂;算亲情账,妻离子散;算自由账,我身陷牢笼;算健康账,身心交瘁。要知其害,明其理,常警醒,真正做到预防前移,醒悟在先,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永保政治清醒和为民清廉,给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的人生答卷。
要消除消极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因,消除消极犯罪心理是预防犯罪重要环节。
一是克服“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一些人把金钱看的太重,所以,一有机会,就必然会丧失理智和党性,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成为金钱的俘虏。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是克服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做事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心理是所有犯罪者最致命的心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者在犯罪时总是在心里为自己开脱,“就这么一次,不会被发现和查处的。于是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直至被抓住时方悔恨不已。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三是克服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有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四是克服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过着消极糜烂的生活。
五是克服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六是克服有恃无恐的狂妄心理。我们有些干部,动不动吹嘘跟上面的领导铁,后台硬,不会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保护伞,这样的心理十分危险,一是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可靠,二是这种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能长久,三是这种所谓的关系后台是否为法律所允许,都值得怀疑,千万不要把个人的命运寄托于别人身上,更不要狐假虎威,为非作歹。
七是克服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已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无庸质疑,由于进人渠道因素,民政队伍素质难免参差不齐,公仆意识、民生理念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选优机制,使那些人民称赞、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管理权利,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待岗、转岗、离岗、分流等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民政工作重心和基础在基层,各项民政政策法规需要基层实施,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各乡镇的民政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异地任职,时间以三至五年为限,强调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
(三)、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腐败漏洞。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机制和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邓小平同志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我们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改革力度,加大监督措施落实,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机制制度不健全和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因此,对民政所人员进行监督,必须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民政所财务帐目、项目审计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对所发放的退伍复员军人定补款等要登记造册,严格审查,对死亡情况及时掌握,层层把关,决不能流于形式,要将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好的同志选配到民政所领导岗位上;各乡镇民政所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公布标准,按规章制度办事,凡是民政所干部调配、任免均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管辖权上报,各职能部门应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和群众公布处理结果,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同时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财务业务培训,提高水平。民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上下联合,建立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等款物发放对象的回访制度,定期对民政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进行复核,并有专人亲自到实地与群众进行回访,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与实际不相符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以确保救济资金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的手中
(四)、堵漏建制,完善预防措施。要加强制度建设,广开渠道,完善各项预防措施,要引导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上明辨是非,顾全大局,洁身自好,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他人,不怕得罪人,不怕丢官位,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建议实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对基层民政所长的双层考核备案制度。针对乡镇民政所人事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凡乡镇民政所长的任免和变动,要提前征求县(市)民政局的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在体制上为防止管理上的失控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建立档案制度。要求对享受各种救济资金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
三是建立公示制度。为防止一些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要求民政系统人员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列入救助范围人员的情况,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建立“三金”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员会同救济对象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长,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等联合审查,四方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作为救助依据。
五是建立定点专门专人发放领取制度。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
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社会救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发放等机关职能的部门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济资金流失或利用职权从中贪污、挪用的,将按职责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12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
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
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一是政治帐。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是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是经济帐。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四是家庭帐。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要把握好分
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6.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六
策
时间:2015-12-08 作者:潘俊成 李贵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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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以湖南省通道县为例,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现就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据悉,该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16人,占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宗旨意识薄弱。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村干部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文化,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村里做了一些事情,就应当得到一些东西。该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村干部认为去申报扶贫开发项目辛苦,用一些钱理所当然,甚至存在申报下来的扶贫资金就是自己个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开会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况;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发财,将申报项目叫“跑项目”,当生意在经营,把国家扶贫资金公然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享受、挥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该院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的村干部对于“两项制度”(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扩大试点工作)的内容是什么、申报的是哪一等情况不清楚,只知道申报了国家就发钱,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的事情,对于有多少钱、什么时候下发都不清楚。
(三)村级民主制度不完善。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人选需要首先经村民主评议、评审,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经民主评议、评审,村干部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资料没有评议、评审及会议记录或是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村民常报怨:“国家那么多好政策(发那么多钱),结果一分钱都看不到”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干部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该院在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制度上的设计相对完善,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会议记录造假等现象严重。村乡(镇)与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责任心不强,存在“拍胸脯”申报、坐办公室“拍脑门”审批的情况。
(五)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
三、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正风提效”工程、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并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政法机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制约效力。一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对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谋私利,对坐在办公室里“拍脑门”审批的扶贫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对于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工作制度,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篇七
一、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近几年来, 大学生犯罪数量逐渐增多, 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大学生犯罪有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但大学生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一) 犯罪类型多元化, 目前大学
生犯罪主要为暴力犯罪, 侵财性犯罪两大类, 大学生暴力犯罪主要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案为主, 其中侵财性犯罪以盗窃, 诈骗等为主, 盗窃财物主要为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 犯罪地点主要集中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
(二) 犯罪具有冲动性, 近年来,
大学生暴力犯罪数量也在逐步上升, 大学生故意伤害案, 抢劫案, 故意杀人案频繁发生。虽然大部分大学生虽然已经成人, 但是心里素质并没完全成熟, 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比较差, 缺乏一定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往往在受到外界事物的刺激和诱惑时, 会失去理智, 情绪激动诱发犯罪。西安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情绪失控继而拔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是一起典型的大学生冲动犯罪, 案发后在全社会形成了很坏影响。
(三) 犯罪手段科技化, 大学生处
在知识的殿堂, 学习掌握了最前沿的技术, 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 这使得大学生在智力犯罪方面比其他犯罪主体更有优势, 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近几年来, 大学生利用互联网、黑客软件诈骗, 赌博、窃取单位财务账号的案件时有发生, 不得不引全社会的重视。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大学生犯罪受到社会、家庭、学校和周围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但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欠缺等方面原因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一) 心理素质欠佳
当前大学生犯罪多表现为激情犯罪, 尤其表现在大学生暴力犯罪中, 当情绪受到外界或周围环境的刺激时, 情绪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 不能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情绪, 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 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缺乏考虑, 愤怒、怨恨、恐惧会引起这些情绪向犯罪客体发泄, 再加上学习、就业压力, 感情挫折、经济困难和人际关系紧张等原因, 容易使大学生产生极大的挫折感, 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案, 西安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持刀致人死亡案,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砍死老师案都和大学生心理素质息息相关。
(二) 法律意识淡薄
从我国目前教育现状来看, 仍然注重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 目前在校大学生, 在入学时候学校或多或少都进行了法纪教育教育培训,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接受的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短, 课时少, 学校没有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某些学生对法纪教育本身不重视, 所以导致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意识淡薄, 法制观念不强, 权利与义务、责任感不清, 放松了对自己的法律约束, 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三) 社会环境影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期, 个人对利益追求的重要性、合理性得到了确认, 然而如何做到义与利的兼顾, 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 大学生一旦受到利本位的影响, 个人私欲膨胀, 金钱至上, 享受至上, 必然诱发犯罪动机和行为。
1、加强大学生心理教育
心理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据犯罪心理学专家分析, 90%的暴力犯罪分子心里不健全或不成熟, 因此, 高校的心理咨询机构, 应该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 开展相应的心理学课程, 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学教育, 教育大学生学会心理调适, 学会合理的情感宣泄, 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的与人交往沟通, 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 以合理方式满足自身的诉求, 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学会理智思考, 以乐观和坚强的态度面对困难, 消除偏激和自卑心理, 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
2、加强大学生法纪教育
法纪教育是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 高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学生的法纪教育,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将大学生法纪教育当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 不要让法纪教育流于形式。许多大学生犯罪后后都悔恨自己心存侥幸, 法律知识薄弱。因此, 学校应当充分的利用教育资源, 采取开展法制教育课, 聘请校外专家举办法制报告会, 充分利用校内媒体进行广泛法律宣传, 使得大学生切实认识到法律的权威, 认识到触犯法律对自我人生的危害。
2、加强司法手段干预
大学生犯罪必然会触犯刑法, 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作为具备刑事责任承担年龄的大学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 作为高校, 大学生犯罪后不能因为考虑到学校名誉和社会影响而隐瞒, 实践中很多高校大学生盗窃, 斗殴致人伤害案, 学校为了防止负面影响隐瞒不报, 学校内部协调处理, 挽回损失后对犯案学生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但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 刑罚的承担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无论对于未犯罪或者有犯罪倾向的大学生来说都有很好的预警和警示作用。因此, 大学生犯罪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让犯罪的大学生受到必要的刑罚处罚, 这样可以起到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效果, 至于在量刑时, 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到大学生可教育性, 悔改性强的特点适当给予从轻处罚。
摘要:近几年来, 大学生犯罪率逐渐上升, 给校园安全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 很多案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 本文针对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分析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预防,对策
参考文献
[1]衣家奇:《犯罪学》,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5:132。
8.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八
关键词:反腐倡廉 职务犯罪 预防教育
加强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是加强预防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反腐倡廉教育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存在的问题、成因,进而寻求相应的对策,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是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企业基层组织在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教育重点不够突出,实际教育效果欠佳。突出表现在,教育不分层次、不看对象,形成了“三个混为一谈”,即: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对一般党员干部的教育混为一谈,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对普通员工的教育混为一谈,把反腐倡廉教育和日常形势任务教育混为一谈。
二是工作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工作安排上一味依赖上级,上级有要求抓一抓,上级没有要求“一盘沙”;没有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缺乏对教育对象思想状况的深入了解,只满足于目前零敲碎打、强化突击式的短期和阶段性教育。
三是方式方法因循守旧,难以引起思想共鸣。表现为教育内容枯燥、乏味,方式方法机械教条,缺少鲜活性和吸引力。教育上“一锅烩”,没有结合实际分层次、分重点地开展教育,表面上声势浩大,实际上重点淡化,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难以引起党员干部的思想共鸣。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重视程度不到位。“重生产、轻教育”,对教育重视不够,片面地认为是“务虚”工作,慢工难出细活,费时耗力,效果难以把握,导致日常教育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有些党员干部存在“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心态。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觉得自己无权无势,根本就谈不上腐败,所以就不用接受教育了。上述思想的存在影响了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开展。
二是教育形式和方法的研究不够。一味地停留于老套的教育形式,不注重研究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不因人施教,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教育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机制,影响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影响力。
四是日常管理松懈,考核奖惩不严格。仅仅满足于组织开展教育的次数、参加的人数、撰写的读书笔记篇数和心得体会文章的章数等,单以“量”的多与少为根本依据,奖罚不分明,没能纳入考核体系,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三、对策及建议
(一)选好教育主题
注重时效性,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时选择既能有效推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易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教育主题,贴近实际,注重时效,力争取得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注重针对性,深入分析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摸准心理需求,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选取宣传教育的内容。注重系统性,整体规划,既要有一般性教育,又要有经常性教育,既要有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又要高扬主旋律,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注重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站在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角度,开展任前廉洁从业谈话、诫勉谈话,做到早教育、早提醒、早预防,提高教育的预见能力。
(二)选好教育时机
一是在腐败易发多发时段开展教育。在中秋、元旦、春節等重大节日前夕,要做好“事前监督”工作,积极预防党员领导干部的“节日病”。二是结合实际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可通过开展“学案例、谈认识、说体会、写心得”活动,对一些典型案例应进行深入剖析,教育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腐败的严重危害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形势教育。以企业发展史、创业史和优良传统为主线,是干部职工深刻领悟全社会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宣传反腐败重大决策和取得的成果,增强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斗志和信心。
(三)创新方式方法
首先,要构建长效机制。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中,明确“一把手”是党风廉政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精心组织安排、细化落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配合”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制定长远规划与阶段规划,把反腐倡廉教育体现在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从战略高度加以实施落实。
其次,要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实际效果。内容力求体现通俗性,形式力求体现生动性,载体力求体现融合性,通过举办诗歌朗诵表演会、书画作品展、“家庭助廉座谈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促进教育贴近工作生活,寓教于乐。要做到因人施教,抓住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开展教育。
最后要加强监督、指导与考核。要制定完善科学合理考核评价办法,加强指导监督,深入基层,扩大受教面,增强教育效果。加强日常考核工作,把教育效果作为年终评优创先、党政班子、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严考核、硬兑现,真正使“软任务”变为“硬指标”。
9.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篇九
宜宾市检察院课题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它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宜宾县、南溪县、珙县、筠连县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分析县域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对比例和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各县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全部起诉人数比例的1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占总起诉人数的11.8%,南溪县2003年—2005年分别为6%、16.52%、21.53%。珙县2004—2005年分别为10.5%、17.3%。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分别为16人、27人、19人、27人、33人。
(二)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犯罪。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占71%,其中抢劫比例高达39%;珙县2004年-2005年的比例分别为86.7%、91.7%。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58%。此外,强奸犯罪也时有发生,例如宜宾县2003—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总数为1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3%。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以获取财物吃喝玩乐为主,以及追求感官刺激和出于哥们义气等。
(三)犯罪人员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男性,有低龄化趋势。学龄阶段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学生较少。例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被起诉的学生人数分别为3人、5人、2人、3人、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平均为12.9%;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7%。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较少,绝大部分为男性,例如宜宾县2005年—2006年46名未成年犯中,女性只有1人。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提前、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例如南溪县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未成年犯的比例,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的32%。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趋向明显。未成年人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中的手段实施犯罪,普遍使用殴打、持刀威胁或砍杀等暴力手段获取财物,作案残忍且不顾后果,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
(五)团伙作案突出,但随意性较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力量和智力发展不足,个人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一般采取伙同多人、相互壮胆、共同行动的方式作案,也有一部分是在成年人的教唆、指挥下共同作案。但多数没有经过事前周密谋划和准备,主要是临时起意或一时冲动,伙同身边人员作案,还未发现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
(六)犯罪对象主要为学生、老人、残疾人、单身妇女等力量较弱的群体。由于未成年人力量和智力发育原因,犯罪对象主要指向力量弱小的在校学生、单身妇女及老年人、残疾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是生理因素与智力因素、社会影响与自身性格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协调。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早、较快,具备了一定的体力和性冲动。但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辨别是非、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行事,常常出于攀比、义气、迷信暴力,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会对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过度的重视学习成绩至上、升学至上,而道德、法制教育则相对比较缺乏。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缺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在行为上就缺少道德约束、责任约束,不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三)社会不良价值导向、环境的影响和成人不良行为示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观念,并没有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流行的反而是个人主义、金钱至上、成王败寇等观念,导致部份未成年人不择手段地满足自我需求,自然就会发生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满足欲望的行为。不良网站,大量违规经营的录像放映、歌舞娱乐、赌博、色情按摩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耳濡目染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观念和行为。特别应引起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家长、亲朋好友、教师等成年人的不良言语、行为,对他们也有较大影响。
(四)差生辍学流入社会,成为无业闲散人员。学习较差或曾经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往往被学校有意无意的歧视。学校甚至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为了教学考核和升学率,劝退、开除这些学生,或放任其辍学。辍学的学生,年龄小、学历低、体力差、无一技之长,多数怕吃苦,无法就业,要么整天上网、要么在社会上闲逛,这些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闲散人员,相互聚在一起吃喝玩乐,很容易为了钱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社会保护不到位。目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特别是不构成犯罪的威胁、恐吓、殴打、小额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除了一部分向学校、家长告发寻求帮助外,一部分人虽然会忍气吞声,但会形成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另一部分人则直接用暴力(包括借助棍棒、刀具、枪支等凶器)寻机报复,还有些未成年人则去寻求帮派团伙的保护,使社会上的帮派团伙,趁机进入校园,介入
学生之间纠纷矛盾的解决、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吸收学生为帮派成员,甚至实施性犯罪,最后导致学校不安全、学生老师人人自危。
(六)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执行偏差的误导。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出现了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轻的极端化趋向,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因而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在一线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构各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强化家庭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家庭教育要克服放任不管、打骂惩罚、一味溺爱三种不良教育习惯。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言传身教,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全的性格、规范的道德观念和基本的责任意识,能够用道德、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家长要注意观察子女的身体、语言、行为的变化,与学校沟通信息,及时对其引导。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容易产生感情和心理方面的问题,临时监护人要安排其经常与父母电话沟通、留心观察儿童的身心变化加以引导、借助学校教师的力量关心和教育。
(二)改变学校应试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学校教育,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真正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改变一味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要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自由安排的娱乐时间、参与家庭及社会活动的时间。对差生要重点帮扶,并在教学中,系统地安排法制教育课程或讲座,使学生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
(三)落实辍学未成年人的帮扶与管理。辍学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分,社会各方面应协调配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助、劝导适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二是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或年龄偏大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使其获得生存的一技之长,并介绍、帮助其就业或创业。让辍学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就学或在社会就业。
(四)加强特殊场所和行业管理,阻断诱发犯罪因素和销赃渠道。要加强网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按摩厅、酒吧等特殊娱乐场所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内容和行为,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减少诱发青少年冲动型犯罪的环境因素。要大力整治金银、手机经营场所的收赃、销赃行为,阻断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后的销赃渠道。
10.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篇十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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