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精选11篇)
1.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一
抓好经济责任审计 强化干部监督管理
近年来,津市市狠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极运用审计成果,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强化干部监督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以来,共对7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拔重用13人,降职使用4人,免职3人,另有1人被立案查处。具体做法是:
一、打基础,强力营造审计监督氛围
1、领导重视亲自抓。我市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亲自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党群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均由市委组织部发文下达。同时,对重点单位的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亲自带队进点,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集体研究解决。
2、成立了专门机构和队伍。一方面,强配了专职审计队伍。专门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了经济责任审计室,配备了6名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专业精干人员。另一方面,各乡镇、街道和归口部门都配齐了兼职审计力量。建立审计项目包干责任制,并与考核奖惩挂钩,从而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推行力度。
3、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了组织部、纪委、检察院、审计局、人事局等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部门间的相关工作。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通报。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成绩与问题,并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内容。三是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分析会审制度。定期聘请专家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领导上课,讲解分析当年有代表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会审。
二、强措施,全力保障审计监督质量
1、规范操作,重点明确。一是整体联动开展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了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联系,相互协助。同时,加强审计力量内部的整体联动。遇市委调整干部时,审计专兼职人员全力以赴,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到任。二是结合实际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客观评价体系。从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收支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五大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和准确评价。三是突出了审计重点。做到“三必审”:一是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必审;二是在一个单位工作三年以上,没有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必审;三是工作异动的领导干部必审。
2、创新审计监督办法。一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程公示。审计前,将被审计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审计内容等情况通过张榜公布、电视公告等形式公示。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和 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强化对审计成果运用的监督。二是实施复合审计监督。不仅查处存在的问题,而且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近两年,在对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共提出合理建议90多条。三是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不论大小,均由组织部对被审单位或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定期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去年以来,共发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通知书》12份,复审全部合格,有效落实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后续管理。
3、对干部任用实行全程审计监督。一是领导干部上任不接糊涂班。抓好任职前审计,使新任领导对单位经济、财务情况心中有数,对以前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改。二是搞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警醒领导干部在任不做糊涂官。每年通过安排一定数量的任中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时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对所存在的 问题及时整改。三是严把离任审计关,确保领导干部离任不交糊涂帐。坚持先审后离,并把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公示的重要内容,为正确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三、抓深化,强化审计成果运用
1、服务干部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了“五费”档案。对在职已审计的党政“一把手”报销列支的手机话费、个人所得和单位列支的接待费等登记在册,便于今后审计时对比分析。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出台了《津市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市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度,其中,《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被《中国审计报》刊载并推介。三是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把审计情况载入干部考察、考核材料,建立政绩和廉政档案。运用审计成果,教育、警醒干部。
2、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推行了多项针对性措施。一是实施会计委 派。2次面向全市公开招考委派会计,对市属28家重要单位的会计实行了委派。市委组织部聘请委派会计为特约监督员,对“一把手”实行财务监督。实施委派会计制度以来,全市各单位的财务“白条”现象得到根本遏制。二是坚持财务联签。推行了“三元三审”财务联签制,即变“一把手”签字报销为分管副职审批、“一把手”审核、委派会计监督审定,确保每笔报销单据真实合法。三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三公”。即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公开承诺、对存在的问题公开整改措施、对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从而约束并规范了领导干部行为。
3、审计成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在选用干部时坚持先审后任,并充分体现出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差别。如原人事局局长在任期间政绩突出,被推荐提拔到县处级领导岗位;原地震局负责人经济上不过硬,被免职并移送执纪执法部门进行了查处。
2.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二
一、两法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 立法上,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从立法上看, 现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职责, 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督程序, 但没有明确如何对诸如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 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的缺位。如永安市地税局于2010年11月对涉案公司2008年以来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发现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虚列成本、用假发票入账等方式偷税52万余元, 占应纳税额的约40%。永安市地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永安市检察院备案审查, 随后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 但鉴于该类情形如何处置并无明确规定, 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 由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 但该类处置方式仅为暂时性做法, 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 思想上, 存在“以罚代刑”观念
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以下影响, 出于对本单位的利益及片面强调执法效率的考虑, 甚至是受利益驱动, 把一些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例如永安市检察院在开展“提升检察亲和力”的活动中, 走访了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 均提出执法效率与法律本身存在的矛盾。而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则以此为理由, 抵触甚至拒绝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这给检察机关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卷宗带来了重重障碍。
(三) 监督上, 行使监督权的刚性不足
实践中,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出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对于上述监督方式, 就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言, 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该监督职权, 但是却没有就相对应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而一旦出现了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况, 检察机关却没有依据采取其他措施监督其纠正。因此, 立法上对强制性监督手段的空白, 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效力, 成为检察机关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瓶颈。
二、应然视野下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作用
以笔者所在的永安市检察院为例, 该院积极推进专项监督, 通过抽查卷宗发现永安市质监局降格处理1件, 遂移送本院反渎局以滥用职权立案侦查2人 (正科级1人、副科级1人) , 未发现明显的以罚代刑、构成犯罪不移送情形。2011年初, 还牵头辖区18家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并会签文件, 确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 畅通了“两法衔接”渠道。主要做法如下:
(一) 确立联席会议制度
自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成立两法衔接机制以来, 该院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在联席会议上就出现的实践难题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认识, 共同研究、探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就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如何规范协作, 以及确立案件的移送和备案等方面予以明确。
(二) 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 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该案的调查, 共同研究探讨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公安机关如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 可以视具体情况提前介入调查, 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并就证据的搜集、固定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事故以及重大事件, 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的同时, 要通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侦查, 防止证据灭失,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还应对是否涉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 推行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案件立案情况通报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情况, 行政法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机关如有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 还应当在五日内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另外, 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 也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告知;二是案件特点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于一段时间内办理的经济犯罪活动等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和趋势及时进行总结归纳, 并定期对研究成果相互进行通报。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强化和完善
(一) 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领导以推动衔接工作
一是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整体联动。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机制, 可以尝试由检察机关牵头, 联合市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共同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由检察机关、各行政执法单位选派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二是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以笔者所在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带来的启示, 笔者认为, 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建立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外, 还应当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 进一步推动双方的密切合作。
(二) 建立长效机制, 从制度上长效规范衔接工作
一是完善案件移送备案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同时, 还应当将案件情况, 包括案件移送意见书、基本案情摘要、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材料送检察机关备案。同时, 在要求案件移送备案的基础上, 进一步探索建立“备案材料跟踪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建立台帐, 以便可以及时的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二是落实部门间的交流沟通制度。积极发挥“两法衔接”机制的“纽带”作用, 可以通过互邀讲授专门的业务讲座、对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共同调查研究、定期交流执法动态, 以及不定期的相互走访、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 共同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水平。
(三) 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从思想根源上解决现实问题
一是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一方面, 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 建立健全多方位、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 共同致力于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另一方面, 我们也应当认识到, 在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中, 监督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因此, 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二是发挥监督合力, 改进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要转变传统的监督思路, 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的不作为、执法不规范等现象,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法律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 应进一步协调和整合诉讼监督资源, 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涉嫌违纪行为的, 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摘要:“两法衔接”机制对于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经过多年实践,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工作机制不健全、相互配合的主动性不够等问题。为此, 检察机关应立足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同时, 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改进监督方式, 发挥监督合力,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两法衔接,检察机关,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敏远, 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 2, 1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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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日丹.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N].检察日报, 2010-2-21.
3.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三
审计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业务特长、职能优势和独立性等特点,使得审计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积极的作用。
一是审计监督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审计的重要职能是使政府部门权力得到制约,促进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从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为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由过去单一的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转变,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像对腐败高发领域的工程建设,更是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有效地预防腐败。
二是审计监督能够提前发现腐败线索。审计监督直接对准具体事项和个体,直接监督权力和经济行为,具有信息量大、发现问题早的优势。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群众发现问题可直接向审计机关举报,这也扩大了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渠道。特别像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一般会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在常规的财务收支、财政预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便可查出贪污、行贿、偷漏税、造假账、私设“小金库”,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
三是审计监督能够及时披露腐败问题。审计机关推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通过媒体公布于众,将一些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披露。几年前掀起的“审计风暴”,每年都集中向社会披露多个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9年,全国审计机关分别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4131篇,揭露了多个领域、多个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极大地增强了审计防腐威慑力;全省共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142.69亿元。
四是审计监督能够有效促进腐败整改。《审计法》规定,审计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督就必须查错纠弊。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均出台完善了审计整改制度,加强问题的跟踪整改和问责制度。2009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227775条,被采纳154654条。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14211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权力规范运行等规章制度5635项。通过审计建议和意见,被审计单位的财经法纪意识进一步增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是审计监督能够严厉惩处腐败案件。反腐败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使命。对审计发现的腐败案件查处,属审计处理权限的,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对处理权限以外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全国共有103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308名其他人员的问题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全省审计机关共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和事项80件,其中被处理的经济责任人4名。
充分发挥审计在重点领域的反腐倡廉功能
《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审计监督纳入反腐倡廉监督机制,要求“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是反腐败工作对审计监督的具体要求,也是发挥审计反腐倡廉功能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监督与查处力度。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中央从2009年开始决定用两年的时间,组织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目的就是要依法监督与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审计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审计监督,全程介入对工程立项、设计、合同、预算、招投标、开工、施工过程、竣工决算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并注重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效应。
二要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腐败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涉及民生工程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扶持资金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监督权限将本级专项资金纳入审计范围,定期检查补助资金使用及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移作他用的,要独立地或配合其他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三要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腐败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是传统的财务工作,也是审计部门传统的监督内容。随着全社会财经法纪意识的逐步提高,这一领域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少,也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审计部门更要“火眼金星”,紧抓不放,深挖根源,在开展常规审计过程中注重运用审计技巧,搜集审计疑点,发现或查处腐败问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部门要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整改等处理措施。
四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腐败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治腐、制度反腐的重要举措。随着我省“三责联审”、“绩效审计”工作的逐步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已覆盖到用人、有权、用财及其效益评估的全方面。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特别是要积极提高任中审计比例,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让腐败问题及早暴露,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醒悟。另外,离任时也要积极审计监督,从中找到履行经济责任、遵守廉洁规定方面的薄弱环节乃至重大失误,并切实搞好整改。
积极有效地整合审计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
目前,腐败行为正朝着智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开展反腐败工作必须系统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科学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对于发挥审计监督的反腐倡廉工作来讲,重点应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机制。
一要加强审检合作。加强检审协作配合,是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的需要;也是全面履行审计职能,拓展审计领域,实现审计成果最大化的需要。实施审计前,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了解有无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举报材料,及时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帮助分析案件性质。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一时无法确定是否涉嫌犯罪的,应向检察机关咨询。案件移送后,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需要审计机关补充资料的,要及时补充。
二要加强经审合作。由组织、纪检、人事、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加强干部监督、查处腐败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运行成熟、合作规范的机制。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审计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总结完善,努力构建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审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与各部门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交流机制,真正将经审合作运用到干部监督、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要加强审计问责。审计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得审计整改远远落后于审计事业发展的步伐。启动审计问责,严肃处理查出的问题,有利于严惩腐败、增加政府公信力。从审计自身来讲,应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的制度,加大整改问题公告力度;从政府层面,可以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问责范畴,对屡查屡犯、屡查不改的重大问题,政府可以启动行政问责。另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人大和审计机关的“互动”网络,形成对违法违纪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合力,增强对责任官员问责的压力和威慑氛围。
(作者系连云港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4.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四
[内容摘要]
法院内部消极执行乃至执行不作为现象的存在仍是当今执行难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当今法院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主要来源,而执行监督特别是法院内部监督的缺位,对申请人的救济不力,是导致执行不作为的客观因素。遏制执行不作为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笔者从执行不作为之形成、执行不作为之防治、执行不作为之救济三部分探讨如何遏制执行不作为,强化对执行监督、完善救济体系。认为法院应强化执行监督,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执行监督(包括上级法院的)变为执行救济,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申请人司法救济权,则是保障申请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重要路径。从而构筑了预防和应对执行不作为的一个防控体系,对减少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和拖延执行现象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执行 不作为 监督 救济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加大执行积案清理活动,通过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完善协助执行制度,推广设立“协助执行联络员”等经验,创建快速、便捷的协助执行环境,从法院外部入手对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的活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当今的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法院内部消极执行乃至执行不作为现象的存在仍是当今执行难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当今法院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主要来源,而执行监督特别是法院内部监督的缺位,对申请人的救济不力,是导致执行不作为的客观因素。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取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栽在人的发端是虚饰。[1]遏制执行不作为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特别是可以扭转“案件大量累积——组织集中清理——案件再累积——再集中清理”的被动局面,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为此,笔者拟对如何遏制执行不作为,强化对执行监督、救济体系的完善作一粗浅探讨。
一、执行不作为之形成
执行不作为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的行为,造成案件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不正常的现象。执行不作为的形成,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大部分执行不作为是在主客观相一致作用的情形下产生,主要源于执行行为的随意性和难以监督,特别是在某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机关却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被执行当事人请托等原因,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消极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其标准就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兑现生效裁判文书是执行法官的神圣使命,便民、利民、为民是当今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应贯彻于执行全过程。但有些执行干警缺乏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耍官老爷态度,思想作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2、法律规定欠缺。在民事诉讼执行篇中关于开展执行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执行人员是否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引发执行不作为。另外,一些规定不明确,特别是关于调查财产及线索举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路径有三:一是申请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上述三条路径是平行而往,并无主次之分,是由法院自行调查,还是由申请人提供,易造成相互推诿。一些执行人员片强调当事人自己举证,甚至对一些举证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也一样要求,而忽视了法院自身所应负的调查责任。[3]笔者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的义务应是有限制的,其应该在人民法院主导之下,法院应充分发挥其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始终在执行过中唱主角。再有,对法院执行不作为如何救济,仅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而对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未予明确,致使执行不作为现象屡见不鲜。
3、法院内部机制缺乏。对执行不作为的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作了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关键是如何认定执行不作为,如何认定拖延办案,有些省高院出台了防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规定,界定了消极执行行为及问责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及大多数法院均都没有制定执行案件操作规则,没有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质效考核机制,更没有建立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执行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导致执行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二、执行不作为之防治
防治执行不作为犹如治疗疾病一样,重在从源头上进行防治,进行标本兼治,方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一)完善操作规程及质效考核机制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法院为客观、公正评价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而对案件质量进行的全面评估,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和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执行工作属于审判工作的沿续,许多法院为此将执行工作笼统地纳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笔者认为不妥,应建立健全质效考核机制,执行操作规程和执行绩效管理机制,构成“三位一体”的执行管理机制。在质效考核机制上应侧重考核能反映执行状况的指标,如贯彻执行流程管理情况、执行结案率、标的执兑率、案件执行天数、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执限内执结率、信访投诉率等。为强化执行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通过这种制度,使干警绩效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也使执行不作为的现象不致掩藏。
(二)执行不作为之监督与查处
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就可能会被滥用,[4]可见监督的重要性,但由于现行的执行监督只是法院间的监督,当事人或第三人并不能直接参与至程序之中,而且执行监督程序并不依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而必然启动,致使实践中许多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不能得以纠正,[5]作为法院本身则应坚持阳光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让执行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允许当事人举报,完善信访举报机制、执行监督考核机制,对有执行不作为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及时核查,严肃处理。针对易滋生腐败的执行领域,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直接、适时监督。使执行工作步入正常的轨道。
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举报、控告渠道,加大对与执行不作为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人民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举措,更是人民法院说法执法的必要保障。
(三)树立能动执行理念
权利得到司法确立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6]法院的功能就是解决争议,这也是法院存在的价值和依据。[7]坚持能动司法,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执行的过程,就是为申请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的过程,执行难是当今人民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解决执行难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能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人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树立能动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此法院灵活采取制定还款计划、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及时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一些法院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与相关部门内网实行“点对点”查控,形成严密有效的执行网络,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一些法院建立执行110指挥中心,24小时接听举报电话,甚至进行执行悬赏。这都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体现。通过能动执行,有助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更能激发执行人员的斗志,增强为人民法院服务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减少执行不作为情形的发生。因此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能动执行的理念,必须顺应民意对接民需,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执行不作为之救济
执行不作为在损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的同时,更直接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执行不作为,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解释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对消极执行行为通过请求变更执行法院来寻求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种执行救济机制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相应的对执行不作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虽然我国刑法作出了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作出处理的也不多见。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一些执行规定中作出了一些规定,主要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为指令纠正,尽管这些规定起到了与执行救济类似的作用,但其弊端却是相当明显。一是这种监督仅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当事人对这种监督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仍是用一种行政方式来解决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二是执行监督大量采用指令、通知等形式,而这些形式在法律上的效力却无从明确和得到保障,远不如异议中的裁定的效力。因此,将执行监督变为执行救济,这是一种立法趋势,也是法治化的表现,当事人参与救济程序便是一种法定权利,这会使救济变得更加公开、规范、有效。作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涉及执行的信访大量发生、信访成为当事人应对执行不作为的首选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是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对执行不作为的异议逐步纳入法律轨道,用司法的方法解决此类问题。
(一)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目的是使执行不作为得到有效遏制。该机制至少应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执行信访机制由专门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但对执行申诉案件不多的法院,可以由异议、复议审查机构同时兼负执行信访审查处理职责。
第二,执行申诉信访流程管理制度。设立该制度就是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批转交办、跟踪督办、结果答复、回访检查、结案销案等环节,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办理要求和办理责任,并按流程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对执行不作为信访申诉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审查处理。
第三,重大负面影响案件的责任倒查制度。对申诉信访是由于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消极执行或失职渎职等行为引发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交纪检监察部门严格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重大、重复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于疑难复杂、对抗性强、矛盾尖锐的重大、重复信访案件,要加强民意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参加公开听证,以便增加申诉信访审查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信访工作的公信度。
第五,建立上下级执行机构信访工作上下联动制度。信访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上级法院要坚持带案下访,到下级、基层直接解决信访问题,切不可将信访件一转了事。尤期是对于几经催办仍久拖不执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亲自到当地开展调查,听取意见,一经发现有消极、拖延执行行为的,应当现场作出处理,监督改正,通过这种上下联动制度,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赋予执行案件当事人法律上的执行救济权
我们以上设置执行信访机构,并不是鼓励当事人去信访,而只是应对当今信访呈上升趋势的一项举措,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从而扼止当事人动辄到省进京上访,使信访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问题,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作为的现象,应从法律层面上去最大限度地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彻底打破只有通过信访处理执行不作为的瓶颈,这应该是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急需建立的制度。
1、我国执行程序中关于对执行作为、消极执行救济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执行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项规定为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了样便。第二百零三条则对执行效果不的满意的作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条规定设置了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进一步放宽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这对明显有执行能力,或可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来实现权益的案件来说,法院如果不去执行,则期限大过宽泛,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留下空间,不利于申请人权益的保护。
2、执行救济权的设定。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救济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最大限度地畅通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听证执行,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在此基础上,赋予执行案件申请人对消极执行的异议权、复议权,使执行工作能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让当事人参与其中。
(1)适用执行不作为救济的条件。要启动执行不作为救济,笔者认为应该具备条件之一: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懈怠执行的;有证据认为存在地方保护,致使案件无法正常执行的;有证据证明法院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收受礼品财物等违纪行为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能执结的;没有穷尽法律措施,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能执结的;应开始执行而不执行或不应停止执行而停止执行的。这里的一定期限,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规程规定的期限相一致。
(2)执行不作为的救济机构。执行不作为是在实施执行实施权或执行裁决权中发生的现象,执行实施权,通说普遍都认为一种行政权,实施该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的理论,若对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起诉,被告应是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不能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对此不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妥当的。执行裁决权是具有司法权的性质,对此类不作为更不应通过起诉法院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将对异议作出裁定,若仍不服,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这为我们处理执行不作为提供了启示:也就是说,对执行不作为仍可向原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对异议作出裁决,若申请人仍不服,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3)执行不作为救济的方式。执行不作为是一种怠于执行的行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机构认为成立的,应裁定确认不作为,交由其他执行员执行,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仍由原执行人员执行。若申请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仍不服,仍可向上一级提出复议一次,复议后可视情况维持、撤销原裁定,并可同时决定由本院或其他下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决定由本院或其他下级法院执行,是一种统筹执行的方式,统筹执行有利于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的集中领导,统一指挥,[8]有利于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行结案的案件提级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但最为进步的是,上级法院行使了监督权,对申请人则赋予了救济权。
(4)启动执行不作为救济的禁止事项。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案件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导致这些案件不能执行的原因并非法院执行不作为,对这类案件不能启动执行不作为救济程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需要确定一个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有观点认为,认定标准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做到了执行穷尽,即穷尽了各种手段和执行措施,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可能提供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执行穷尽应涵盖四个要求,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9]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可把此类案件定为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认定程序,笔者认为应充分吸纳当事人参与,由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听证,公开执行过程,强化当事人举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对构成执行不能的案件作出中止的裁定,则当事人不得启动执行不作为救济程序。申请人在生活确有困难时,可通过执行救助制度解决。
(5)执行不作为救济规定的法律表述。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篇抑或强制执行法中应设立执行不作为的救济规定,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可以这样表述:对非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认为执行人员有不作为的情形致使案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并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人员或责令立即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达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结语
执行不作为是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中的一种不正常状态,这种现象的存在关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关乎人民法院的形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一些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定,各地法院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广“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执行案件不再由一名法官“一人包案”,而是将执行流程分段细化,实行流水作业,各环节由专人负责进行集约管理[10],对扼止执行不作为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最高院还应尽早出台执行案件操作规则,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执行消极不作为的质效考核,树立能动执行的理念,扎实做好信访工作,这都是从法院内部规范执行的有力举措。将执行监督(包括上级法院的)变为执行救济,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申请人司法救济权,则是保障申请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重要路径。以上构筑了预防和应对执行不作为的一个防控体系,对减少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和拖延执行现象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但笔者认为,在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中,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加强法院执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道德教育,以此增强其真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法官职业道德感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秉承职业良知,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才是最好的治本之道。
注释:
[1]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2] 郭兵:《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552页。
[3] 叶鹏:“执行信访原因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8日,第6版。
[4] 苏泽林:“试论依法治权”,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第16页。
[5] 丁巧仁:《执行改革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6] 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8页。
[7] 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6、7页。
[8]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48页。
[9] 顾建华:“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56页。
5.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五
在这一年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征收办以区纪委的要求为主线,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服务,认真履行案件监督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努力开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将我单位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查办案工作小组,积极宣传依法办案。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征收办郭。
情况上交到办公室,由郭主任再一次审核后按区纪委的具体要求形式进行上报区纪委。并随时接受区纪委的监督。认真听取反馈意见,如有疑义会继续派专人进行核实审查。直到举报人无疑义为止。2012年征收办共收到10起案件,已经按时将查办结果上交给区纪委案件室。并随时接受案件室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征收办对区纪委交办的案件采取分级负责制。根据被查办人员的身份确定上一级领导直接参与核实查办工作,确保案件安全文明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向区纪委案件室申请,邀请有经验的特邀监督员进行协助办案,确保案件办理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廉洁奉公,预防腐败,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督办和联合办案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征收办的实际情况,对于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及联合办案。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及准确性,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案件的公开及文明办案。对领导及党员干部是一项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的威慑力,使每个党员干部心里时刻铭记,警钟长鸣。确保征收办的集体是一个廉政的集体,是一个人民满意的集体。是一个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集体。
(五)、为了调动查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征收办对于重大案件及复杂案件实行与办案员奖惩挂钩的考核机制。这种考核机制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正确的观念,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征收办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同志会欲与奖励,并在年底测评及任用选拔中优先考虑。使办案有功的党员干部真正得到使用。建立健全奖惩的长效机制。确保各种案件及时准确安全文明的办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篇六
加强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监督
目前,普遍存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难监督情况,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是摆在各级面前大的问题,也是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同时纪工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直接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成效和职能的发挥。努力破解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范围界定难、监督执行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是目前重要课题和工作,经过调研,吸取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破解监督难题的粗浅认识。
一、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县纪委统一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让“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机制细化、量化。
一是明确内容。针对所辖管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
二是明确标准。根据各单位性质,划分为几个档次和类别。比如,按有无专项资金分类可分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和 1
党政部门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或按有无收入等性质划分单位类别,并按类别制定相应档次标准。
三是明确规则。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抓好实施环节的监督。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抓好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等情况的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实行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对增加的固定资产,纪工委监察分局主动对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变更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必须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是抓好后续监督。主要通过信访和开展检查进行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信访初核制度,在其所管辖单位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所属部门“三重一大”的举报,采取倒查的方式组织初核。认真抓好日常和专项报告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纠风、专项资金治理、收支两
条线、五费一票、执法执纪等综合检查,定期对所属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三、明确监督责任,破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难题 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有力地执行。纪工委要紧紧抓住制度执行不力这一难题,明确监督责任,有力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一是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实行“一事一记”,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纪实监督,将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结果等真实详细地记录,形成专门的监督纪实档案,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对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和干扰监督的,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效配合、全面履职。
二是健全监督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考核制、预报告制、票决制、备案制四项制度。即将执行“三重一大”监督规定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纪工委报告,纪工委根据报告的内容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各单位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党政“一把手”未位发言制和无记名票决制,只有应到会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的决策事项才能付诸实施。而且票决情
况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备案。
7.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七
财务管理工作是林业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在研究重大问题、安排重大投资、出台重大政策时, 发挥着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作用。多年来, 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指导、支持下, 黑龙江省林业厅不断完善财务机制, 强化资金管理, 在争取政策、落实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一) 健全财务制度, 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
针对林业资金投入总量大、类型多、来源广的特点, 省林业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加大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设, 尤其是在规范权力运行、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集体决策以及项目资金评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运行尝试。目前, 林业厅已初步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的财务保障体系, 为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全省林业系统依法治林、依规行政夯实了基础。
( 二) 加强协调, 积极争取各方面对林业的资金支持
为积极争取各方面对林业的资金支持, 林业厅在研究国家投资方向上狠下功夫。一是积极争取造林绿化资金、森林资源保护资金等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落实。二是以项目为支撑,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托机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间接、直接融资投入, 以及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投入, 推动林业产业、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投融资改革和抵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三是积极筹措森林抚育、生态效益补偿、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监测、补植补造、森林防火、林场及苗圃建设资金, 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扶持作用。
( 三) 强化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运行安全
管好林业资金,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是林业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 省林业厅先后接受了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省审计厅等多部门的审计、检查。在对部门预算资金、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整改的同时, 面对林业审计新常态, 林业厅进一步完善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了县和相关项目单位自查, 省、市抽查和专项审计督查相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 成立监管督查组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专项稽查, 力争在机制上、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效果。
二、创新思路, 提高水平, 扎实做好全省林业行业决算报表工作
近几年来, 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 黑龙江省林业行业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质量和财务报表分析水平逐步提升, 编报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报表数据及财务分析已为地方政府决策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归纳起来, 主要强化了 “四个统一”:
( 一) 统一部署, 分解任务, 确保编审工作有序推进
省林业厅高度重视林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 在每年国家林业局计财司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布置会结束后, 在吃透精神、领会政策的基础上,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 组织召开全省决算编报会议进行统一部署, 将全省行业会计决算的相关要求按任务层层分解, 落实责任, 保证了全省每年的报表编审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 二) 统一口径, 细化资金, 提高编审工作效率
林业行业报表工作千头万绪, 如果没有清晰的工作思路, 就会乱如一团麻。省林业厅在总结多年决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做好充分的决算前期准备工作, 严把 “填报口径关” 和“资金定位关”。一是协调配合, 统一口径。林业行业会计决算报表是对林业投资情况的全面总结和综合反映, 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 需要财务部门和造林、资源、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才能确保报表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如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表中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补偿面积、补偿户数、公益林受灾与防治面积等的填报中, 我们协调厅内多个部门进行协同配合, 并要求各部门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盖章确责, 上下联动, 确保全省填报数据口径的一致性。二是科学分类, 细化资金。根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资金对账单, 结合全国林业行业决算报表格式, 每年都将全年的资金计划分为中央基建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资金、省级基建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五大类型, 再将这五大类资金分解细化到全省县一级, 并将每个项目资金定位到某张报表的某行某列, 如森林抚育资金, 定位到林资01 表31 行3 列和04 表3 行2 列。虽然资金的细化与定位的工作量繁重, 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 但在降低报表出错率的效果上却是非常显著的。
( 三) 统一审核, 落实责任, 提高编审工作质量
为了提高决算报表的编审质量, 省林业厅建立了 “初审—汇审—终审”的审核制度, 在“三审” 的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在初审环节, 要求各地市林业局组织人员按照省厅下发的资金指标, 将所辖的县市区资金指标认真核对, 再与地市造林、资源等部门核对, 确保审核无误后再汇总上报省厅。在汇审环节, 省厅抽调精干的财务人员成立决算汇审组, 将汇审的任务分解到每个成员, 每个成员负责指导各地市林业局的报表汇审工作, 谁审核谁负责。在终审环节, 在对各地市报表审核后, 对全省的报表进行汇总, 并将资金汇总结果与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对账单和全省造林面积等进行反复核对, 确保报表上报的数据审核无误。
( 四) 统一汇总, 深度分析, 提高会计决算编报水平
8.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篇八
一、政务公开与公信力要正确理解政务公开的涵义,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务的涵义。对政务的涵义目前有三种理解: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政务就是关于政治方面的种种事务,是国家的管理工作;二是狭义的理解,认为政务仅指行政事务;三是综合的理解,认为“政党政务、政府政务、社会团体、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权力的行使等,都归于政务之中,也称为大政务”[2]。笔者赞成对政务进行综合理解的大政务观。目前存在泛行政化倾向,执政党、政府、社团、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等,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平公正。要公开行政职权依据。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继续清理审核,摸清行政职权的底数。对清理审核后的行政职权,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或改变部门行政权力要及时修订职权目录,重新依法向社会公布。编制、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
二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要明确并依法公开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严格行政程序,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清理,分档限制自由裁量空间,严格约束经办人员的裁量自由。
四要加强权力运行监控。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从财权、物权、事权等重要环节入手,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监察,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控机制。探索创新,开创办事公开的新局面
落实制度推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建立了公开事项预审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工作评议制度、问责制度,形成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开公正,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司务公开,解决好“敢不敢公开、公开什么内容”这一关键,实现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内部监督实施办事公开。
在加强上级监督的同时,职工对单位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得以落实,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了职代会并产生了职工代表,参与重要事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了班子成员之间监督“虚”、职工监督 “难”的普遍性问题。同时,单位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重大敏感问题主动向职工公开,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检查考核促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在淮阴报、举报箱和告客户书中公布了举报电话及地址,不定期发放评议调查问卷,适时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力度;区局将办事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情况,与年中小结、年底考核相结合,总结经验成绩、找出问题不足,促进了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区局(分公司)还在2010年“省文明行业验收”和“创优秀县级局(分公司)”建设实绩考核中把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和使用挂钩。
三、推进办事公开有效搭建了“二个平台”
一是搭建了各级干部展示素质的平台。
淮阴区局通过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增强了干部组织协调、思想工作、适新应变、把握全局的工作能力,同时推动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提高了基层组织的办事效能,牢固树立了既抓经济发展又抓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
二是搭建了办事公开职工参与的平台。
9.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篇九
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保障。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的部署要求,注意从体制机制入手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完善事前预防机制,突出监督的防范功能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坚持预防为主,前移监督关口,最大限度地做到少出事、不出事。这是干部监督工作的本质所在,也是关心爱护干部的具体体现。一是坚持教育在先,筑牢思想防线。教育是最好的预防、最管用的监督。一些干部之所以在选人用人上出问题,最主要的还是政治上不过硬,党性观念不强,没有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近年来,我们在干部方针政策的学习掌握上,努力做到“三个纳入”:即纳入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的必谈内容,使每位同志都清楚干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使每个班子都自觉遵守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次的教学内容,使广大干部都了解干部工作的新要求、新举措。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我们立即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做到使各级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为贯彻执行打好基础。二是坚持把关在前,及时堵塞漏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针对这些易发、多发部位,及时进行严格把关,就会把许多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不正之风抵制在未成之前,把错误决定挡在决策大门之外。近几年,我们坚持通气在前、审核在前、把关在前,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较好地避免了一些多发问题的出现。比如,制定完善省管干部任职前征求省纪委、省检察院意见的办法,把征求意见的过程提前到考察对象确定后或考察工作进行中,使个别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被及时撤了下来,避免了“带病考察”和“带病提拔”。再如,全面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特别是针对过去出现问题较多的“三龄一历”进行严格审核,去年有2名拟任用干部因有关材料不全、不实,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等原因,被暂缓任用或取消任用资格。四项监督制度出台后,我们进一步强调,各级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对需要审核的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真正从源头上堵住产生不正之风的漏洞。
三是坚持提醒在早,切实防微杜渐。主动出击,抓早抓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可以防止把小毛病拖成大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要抓住重点时期进行提醒,特别是领导干部刚刚上任、即将离任的时候,及时派人进行谈话,提醒他们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在干部工作上“烧三把火”,送人情。要抓住重点对象进行提醒,特别是针对近些年在选人用人出现问题较多的县一级,我们及时开展了“百名县委书记谈心活动”,与140个县市区委书记普遍进行了谈心,尤其是就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等提出明确要求。今年,我们又把范围扩大到市委书记、省直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主题进行专题谈心,使他们切实增强责任感,自觉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要抓住重点单位进行提醒,特别是针对选人用人群众举报件比较多、民意调查满意度比较低的单位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他们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加大整改,力争尽快有一个明显的变化。
二、完善问题发现机制,突出监督的纠错功能
经过这些年坚持不懈地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得到了遏制,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没有绝迹,而是具有了更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只有坚持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监督检查,才能真正形成反应灵敏、渠道畅通、覆盖全面、配合密切的问题发现机制。
一是开展监督检查找问题。我们要求各地各单位每年都要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有选择地进行集中检查。在检查中,把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着重了解有没有个人直接指定考察对象,或者授意、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自己意图推荐人选;有没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时搞个人说了算,或者抢先表态、堵塞他人言路;有没有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等。每次检查后,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仅要分析原因,而且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对于个别单位、个别同志出现的问题,安排专人进行谈话、提醒,严肃指出问题,责令认真整改。
二是组织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找问题。干部选任工作做得怎么样,干部群众心里都有一杆秤。让干部群众评价选人用人工作,对于客观准确地判断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选人用人风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去年开始,我们在全省17个地级市普遍推行了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这两项制度体现了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强化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反映了对各地工作的客观评价,是依靠干部群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办法,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是拓宽举报渠道挖问题。拓宽举报渠道,是干部监督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们把畅通举报渠道作为一项基础工作,认真抓好信访、电话、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建设。2009年10月,省委组织部率先开通了“12380”举报网站;今年上半年,各地级市全部开通“12380”举报网络,各县(市、区)将全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在全省尽快形成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省、市、县三级覆盖的举报网络。省委组织部还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配备了专职人员,进一步规范了举报受理特别是网上举报受理运作程序,确保群众举报件件有着落。仅去年一年,省委组织部就受理选人用人问题举报799件,查核747件,使一些违反规定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为更好地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还要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今年4月份,我们首次召开全省组织部门宣传工作会议,在省、市、县三级设立178名组织部门新闻发言人,围绕让“想让群众知道的”和“群众想要知道的”这两个重点,使组织工作的信息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常态化,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突出监督的约束功能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关键是对选人用人权的监督。只有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区分责任,落实惩处措施,真正使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制度就规范到哪里,才能切实做到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一方面,着力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中央最近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职追究的监督链条,为规范选人用人权提供了制度依据。关键要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实施,做到凡是追究的情形,都要责任到人、追究到位;凡是需要报告的事项,都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凡是民主评议的结果,都要充分运用,奖优惩劣;凡是离任的市县委书记,都要及时检查,不搞下不为例。真正用党性原则、刚性制度和铁的纪律,确保选人用人权的正确行使。
另一方面,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围绕中央《规划纲要》确定的11个重点突破项目,省里确定了12个重点突破项目,特别是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力求取得新的进展。比如,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方面,我们将研究出台省委全委会推荐省委管理的重要干部意向性人选试行办法,进一步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在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方面,坚持扩大数量、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的同时,在差额选任干部上进行积极探索。去年,我们采取了“两公开四差额”方式(公开空缺职位及职位要求,公开选任方法及选任程序,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选任了部分县乡党政正职;今年,我们又探索采用“民主提名、差额遴选、全程监督“方法在省直部门选拔了8名副厅级干部,实现了从多数人中选人,由多数人选人,扩大了干部工作的民主。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方面,目前我们已将试点扩大到6个地级市和76个县(市、区),试点单位形成各项制度规范713项,在规范和监督选人用人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以项目化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约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突出监督的惩戒功能
急病先治标,顽症下猛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用好查处和问责这个有威慑力的武器。李源潮同志强调:“要抓住典型案件处理,推动中央文件的切实执行。”近年来,我省坚持有案必查、查必深入、查必有果,敢于动真碰硬,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一是突出查核重点。一方面,突出关键问题。着眼于解决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典型案件等5类问题,坚持有举必查、查实必处、纠必到位、失职追责。另一方面,突出关键人。对反映党委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举报,采取直查或者立项督查等方式认真调查核实,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不正之风作斗争。二是坚持从严查处。通过实行举报情况通报制、查核工作责任制和转办件查处情况复核制,特别是对举报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管理,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处的质量。调查中坚持做到:对单位在干部选任过程中被举报违反程序、不符合资格条件等问题的,未查清前停止干部选任工作;对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被举报有关问题的,未查清前不提交会议研究;对公示对象在任前公示过程中被举报有关问题的,未查清前暂缓任命。
三是强化专项整治。根据中组部的安排部署,结合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我们开展了拉票行为专项治理。通过加强专题教育,明确纪律要求,制定工作预案,促进了后备干部集中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从92个市厅级后备干部考察单位测评结果看,治理拉票工作满意度较高。
10.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篇十
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呈现出新的特征,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甚至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这是导致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作者的著作权行使有一半会落空。”第二,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实践证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会员而无法支付报酬的问题,实现对“孤儿作品”的有效保护,减少“被迫”侵权的状况,更好地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履行了缴纳使用费义务的使用者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以来必定会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改善著作权侵权方面泛诉和滥诉的状况,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1909年,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对作者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还应当考虑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也与这一精神相契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平衡其与使用者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目前已有文著协、音著协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以音著协为例,1992年成立至今经历了20年的风雨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使用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是该领域世界最权威的数据库系统,为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第二,“一揽子许可”的出现体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必要性。2009年上海世博会,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主要涵盖许可的对象、权利范围、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涉及的使用费和著作权纠纷解决6个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者缴纳使用费后,由音著协代为解决因作品的使用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针对歌厅对作品的使用,音集协也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承诺解决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一揽子许可”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方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
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社会公众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是促进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所有著作权权利都适合通过集体管理来运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频繁授权的领域才适宜。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音乐音像领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些权利涉及众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单一授权难度较大,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反,电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虑到其制作者数量的有限性和制作机构的专业性,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将权利由权利人自己掌握更为合理。
第二,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表示,集体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首先,实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且该组织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谨防管理者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发放等相应配套细则。对于非会员而言,使用费的收取、发放应与会员的标准保持一致。但管理费的收取可以略高于会员,因为对于非会员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此外,费用的领取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丹麦的做法,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此部分费用投资于支持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应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权利,保证其在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后使用作品的,即使该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无论何时,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非会员拒绝使用其作品的书面通知和需要删除作品或权利的清单后,必须在若干日内无条件地撤销对该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时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11.完善管理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篇十一
作者:董章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时间:20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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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 强化措施
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
环翠区教委副主任 陶遵旭
(2001年8月24日)
同志们:
2001年4月,区委、区政府隆重召开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动员大会,正式批转了区教委关于《威海市环翠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推进教育现代化作为政府行为在我区全面启动,为全区教育的未来和未来的教育描绘了美好蓝图,是我区教育适度超前发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区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后,高点定位,全面规划新世纪教育大发展的战略决策。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教育总体水平达到同期国内先进地区教育水平,实现初步现代化的要求;再经过若干年努力,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005年的基本指标是: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幼儿入园率达到98%;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达到100%;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中专)的比例达到6:4;青年同龄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35%;新成长劳动者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教师学历100%达标;中小学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实现“校校通”。实现教育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教育系统的广大领导干部要振奋精神,根据各自单位的特点,以创新的思路制定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方案和措施;以务实的态度带领广大教职工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一步一个脚印向既定目标迈进。下面,我主要谈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创建教育现代化示范镇和示范校,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
实现教育现代化要从镇和区直学校两个层面进行。区委、区政府根据各镇(办)、区直学校的办学水平,确定4个试点镇(崮山镇、温泉镇、张村镇、草庙子镇),8处试点学校(一中、二中、实验中学、城里中学、长征小学、古寨小学)。8处试点学校,古寨小学是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余7处学校全部是省级规范化学校,试点学校要积极努力,加大投入,加强校园网建设,力争2002年率先完成教育现代化基本指标。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镇(办)又是农村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因此,我们在农村选择以镇(办)为单位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试点镇要根据本镇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状况,精心规划教育发展目标,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建立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较高的镇教育模式,争取三年内(2001年--2003年)初步完成教育现代化基本指标,以点带面,推动乡镇教育现代化进程。其它镇也要顺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思想启动,规划先行,为下一步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各镇(办)主要以初中和中心小学为试点,组织实施,以试点镇、试点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办学条件、校容校貌等为榜样示范作用,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到2005年,全区各镇全部达到教育现代化指标。整体推进镇(办)教育现代化战略,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提高规模效益,优化教育资源。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逐年减少,村村分散设点的学校布局已不适应教育的发展,严重制约着教育大发展。到2000底,共有初中12所,完小42所,村小2所。规划到2005年,初中调整到10所,小学调整到18所。从而达到每镇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1处初中,1-2处小学,1-3处幼儿园的目标。各镇具体目标如下:温泉镇:小学、初中、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到位,从2001年--2005年,保持小学2处、初中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1处;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14处,2003年调整到5处,2005年调整到3处。崮山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6处,2003年调整到4处,2005年调整到3处;小学2001年调整到2处,2003年调整到1处;初中、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到1处。张村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11处,2002年调整到9处,2003年调整到6处,2004年调整到2处;小学、初中2001年已调整为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2002年调整为1处。草庙子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8处,2002年调整到6处,2005年调整到2处;小学2001年调整到2处,2003年调整到1处;初中和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到1处。羊亭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9年,2002年调整到7处,2004年调整到3处;小学2001年调整到6处,2002年调整到5处,2003年调整到3处;初中和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为1处。桥头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7处,2002年调整到6处,2004年调整到5处,2005年调整到2处;小学2001年调整到5处,2003年调整到4处,2004年调整到3处,2005年调整到1处;初中2003年调整到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为1处。泊于镇:幼儿园2001年调整到8处,2002年调整到7处,2004年调整到6处,2005年调整到2处;小学2001年调整到5处,2003年调整到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已调整为1处。初村镇:幼儿园2004年调整到4处,2005年调整到2处;小学2002年调整到3处,2003年调整到2处,2004年调整到1处;初中已调整为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2002年调整为1处。孙家疃镇:幼儿园2002年调整到9处,2004年调整到6处,2005年调整到3处;小学2003年调整到3处,2004年调整到2处;初中已调整到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2002年调整到1处。二是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渠道和运行机制,提高教育的投入水平。镇办教委要积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为本镇规划现代化宏伟蓝图出谋划策,积极协调好镇政府,依法保障公用经费足额划拨到位,同时还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建设好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中心初中、成人教育中心校,力争到2005年,镇中心园达到市级以上示范园标准,中心小学、初中、成人教育中心校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
二、创建规范化学校、改造薄弱学校,推进整体办学水平的现代化
学校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主阵地,教育现代化的实现将通过学校的现代化得到体现。我区教育现代化的具体指标之一是到2005年全区中小学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现在,全区有威海一中、威海二中、实验中学、城里中学、塔山中学、长征小学、鲸园小学、威海七中8处省级规范化学校,有威海四中等31处学校市级规范化学校。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达到39处,占学校总处数的34%。今后,要继续开展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规划2001年古寨小学、古寨中学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2002年威海四中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2003年实验小学、统一路小学、威海五中、威海六中、威海十中、张村镇中心小学、草庙子镇中心小学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2004年南山小学、码头小学、塔山小学、威海十二中、威海十四中、威海十五中、威海十六中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2005年威海二职专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
在抓好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薄弱学校的改造。木桶原理告诉我们,薄弱学校的存在将制约着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改造薄弱学校是提高全区教育整体水平的重点所在,所以我们要加大改造薄弱学校的力度。在抓现代化建设、创建规范化学校的过程中,不能人为地扩大学校间的差距,而要努力缩小差距。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给薄弱学校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棒、组织才能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薄弱学校中去。二是要运用政策导向机制,选聘优秀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鼓励名师多学校兼职;在毕业生分配上给予倾斜。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在资金安排上除了足额发放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外,每年区教委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尽快帮助薄弱学校脱困。四是通过“强弱联合”,结对子,“一帮一,一对红”。由区教委安排区直学校与镇办薄弱学校结对子,区直学校不仅在经济上给予扶持,同时还要在教学管理、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交流合作,薄弱学校可以选派教师定期到区直学校听课学习,区直学校也要选派名师定期到薄弱学校去授课、讲座、培训,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效果。五是改革办学体制,通过“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实行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教育消费,增加教育经费,改造薄弱学校。在实现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抓规范化学校建设和改造薄弱学校是并重的两项工程。无论是规范化学校,还是一般学校、薄弱学校,都要按山东省、威海市制定的规范化学校标准装备学校,实现办学条件的现代化。
三、创建教师培训机制,推进教师队伍现代化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取决于高素质的教师。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关键。为此,将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教师队伍的现代化。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师要具备高尚的师德修养,严格的行为规范,健康的人格和强烈的事业心;具备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现代化科学知识、现代教育技术和进行现代教育科研的能力;具有创新意识、终身学习的能力,能够在教育、教学、教改中取得成果;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育人有方。2001年--2005年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2001年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进一步学习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区教委2001年4月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引导教师由“单纯教书”向“全面育人”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书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真正成为名实相符的师表。
2002年进行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学习威海市教委2000年编发的《教育政策法规选编》,并熟记重要章节;全面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改革的决定》,各学校要进行一场专题讲座,举行相关政策法规考试。评选“师德标兵”。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2003年进行现代教育思想教育。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现代化教育理念。
2004年进行创新意识教育。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学习《终身学习与教育的四大支柱》、《素质教育在美国》等教育论著。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确立创新意识,举行现代化教育思想考试。评选师德标兵。
2005年进行终身学习观念教育。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始终站在教改前沿,主动承担科研课题,确立研究性教、研究性学的观念,确立终身学习的人生理念。教师达到一个崇高的境界,把教育作为一项高尚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全身心投入,以身立教,向社会证明自己是一个有用的人,是一位社会的积极成员。
2、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老中青年龄梯度合理,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较大,各学科配备齐全,各职级教师满足岗位所需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中小学教师在普遍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和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区直中学按每人每年300元、区直小学按每人每年200元、镇办中学按每人每年200元、小学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筹措。用于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经验交流和继续教育。
(2)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促进青年教师成才。2001年开始由教研中心进行骨干教师培训,学校全员培训的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教材教法、信息技术、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培训。各中小学要有一位校级领导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并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通过结对子、引路子、搭台子、压担子等多种方法,为教师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2002年将举行全区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2003年举行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知识理论考试。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理论培训由教研中心负责。新教师任职培训由学校负责,包括制订培训计划、选聘指导教师、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和教学实践,凡未参加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暂缓转正定级。
(3)通过脱产学习与在职进修相结合的途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组织动员骨干教师积极参加2001年区教研中心与中科院举办的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研究生课程班、市教育学院举办的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动员学历不达标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参加成人高考、教师助学自考。
3、实施“名师带动”工程,激发教师内部的成才动机。开发教师的创造潜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培养出一批“思想素质好、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优秀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并逐渐将他们培养成为“名师”,使教研、科研一体化。为此,我们将建立和完善“达标---优秀---教坛新星---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五个梯度、一个序列的教学评估激励机制。从2001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教坛新星”,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能手,每三年评选一次“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达标---优秀”是基础业务荣誉称号,教学能手属于发展层次,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高层次业务荣誉称号。教坛新星、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选必须是课堂教学水平达标中的优秀者。通过开展评选优质课、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活动,建立名师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冒尖。同时,要充分发挥名师的辐射作用,区教委将建立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每学期要给同学科教师上一节示范课,搞一次业务讲座,以提高教师整体执教水平。
四、创建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推进办学条件现代化
办学条件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办学条件现代化的目标:一是到2005年,每镇保留1-2处幼儿园,1-2处小学,1处初中,1处成人教育中心校;二是全区中小学到2005年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三是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完成校园网建设工作。完成上述目标任务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渠道作用,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加快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同时,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及国际友人、爱国华侨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系。积极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促进教育消费,增强教育自身发展活力,促进教育多样化发展。
2、集中资金,有计划,有重点的分期分批装备学校,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健康地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05年,仪器设备、图书、音体美器材的配备均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区直学校仪器设备2001年达标,镇办学校2002年达标;区直学校音体美器材2002年达标,镇办学校2003年达标;区直学校图书2004年达标,镇办学校2005年达标。
2001年底,区直学校、农村中小学要全部配齐高标准的微机室、语音室、电教室、现代化实验室。
加速校园网建设,确立远程教育体系,创造信息化教育教学环境。2001年区直中小学要兼顾当前应用和未来发展,确定校园网建设目标,完成校园网主干、办公子网和网络教室的建设,按局域网的模式完成校园网主干。到2002年,区直学校要完成教学子网的建设和校园网的整体建设。教师用机达1-2人一台,每教室一台微机。2003年,区直学校全部实现“校校通”。
乡镇中小学2002年开始建设校园网主干,信息点设置布线到位,教师用机达4人一台,网络教室连接好。到2003年,乡镇中小学可与教委中心网连接,教师用机达3人一台。到2004年,教师用机1-2人一台,实现办公自动化,建成教学子网,实现“校校通”。从2001年开始小学四年级开设信息技术课,从2002年开始在中小学推行计算机等级证书制度。为保证四年级以上能正常开设信息技术课,各学校微机室可运行WIN95的微机数量小学不少于48台,中学不少于50台。
五、创建科学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注重质量与效益是21世纪教育发展的趋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立足点和归宿,而教育教学质量的高水平,依赖于教育管理的科学高效,为此,我们要牢固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教学强化过程管理、学生进行自我管理,依据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实施依法治校。特别要加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以培养面向21世纪的人才为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争取到2005年,使环翠区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1、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依法治校、依德治校,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十五”规划德育读本实验,通过举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搞得生动、扎实有效。坚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各学校要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2、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课题研究、考试改革、督导制度改革等,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给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我们要树立“人人有才,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个个成才”的观念,使毕业生人人有一技之长,人人有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与他人合作的能力。各学校要按照我区教育现代化的总体规划,依据学校的现实条件和发展的可能性,明确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具有创造性的办学思路,构建崭新的富有个性的学校教育模式。总的要求是小学要深入探索推行学科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初中要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学校特色;高中要积极探索研究性学习,加大课堂改革力度,提高教学效率,为高校培养更多合格加特长的学生;职业学校要根据环翠区经济发展的状况,调整专业结构,办好骨干专业,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使专业设置、人才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类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主动学习意识。鼓励学生向教师挑战,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意见和观点;鼓励学生向课本挑战,敢于提出与课本不同的看法;鼓励学生向权威挑战,敢于质疑权威的结论。
3、加快推进课程改革和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分化和综合的趋势,是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强大动力。一方面要增强课程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课程计划;另一方面要在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精神指导下,对课程安排进行改革,给学生选择课程的机会。在人文教育课程方面,适当减少学科课时,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中小学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教育,正确处理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环境课程、研究性课程、乡土教材和学校特色课程之间的关系。把素质教育的重点,切实深入到课程改革中来。在保证基本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实现课程体系多样化。
4、建立“”科研兴校”的运行机制,依托科研提高办学水平。一所学校要实现较高的办学目标,创出名牌,形成特色,创立办学理念,最根本的出路是实施“科研兴校”战略,依靠教育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靠教育科研培养名师,造就一支风格鲜明的优秀教师群体;依靠教育科研,丰富完善和发展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提升学校品位,促进学校发展。各学校要建立一支由一名校领导、科研处主任、骨干教师组成的科研队伍,制定近期和长远目标,确立工作职责、义务和待遇,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教育科研要按照提出一个问题、建立一个课题、确立一个目标、实施一项研究、形成一个成果的程序进行。由骨干示范,典型带路,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我区教育科研网络,达到人人有课题,人人参与科研的目标。建立科研活动评估和奖励机制,对科研成果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创建评估和奖励机制,加速教育现代化进程
在全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动员大会上,区政府与各镇政府、竹岛办事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本次会议,区教委与区直中小学签订目标责任书,区教委依据现代化工程总的目标和各镇(办)、学校教育发展水平,制定了环翠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分解目标,同时,要依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育政策法规要求和教育现代化总的目标要求,分别制定了《环翠区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高中)评估方案》,在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区教委将对各镇、学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每年年终评估,主要以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2005年下半年,区委、区政府委托区教委组织专门班子,依据评估方案对各镇(办)、学校现代化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验收。
为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对在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中质量高、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镇(办)、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区教委研究奖励意见如下:
(1)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指标的试点镇,试点校分别奖励10万元。
(2)完成校园网建设,实行“校校通”的镇、学校分别按投入的30%计奖。
(3)乡镇布局调整到位奖励2万元。
(4)当年通过省、市规范化学校或电教示范学校验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区直学校结对子帮助乡镇学校,效果明显、成绩突出分别奖励2万元。
(6)2001年开始,学校购买微机,区直学校每台奖励300元,乡镇学校每台奖励500元。
(7)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年分别奖励
元。
各镇(办)、学校要根据《威海市环翠 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方案》总的目标任务要求,依据本次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教育发展水平,制定出本单位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方案,方案于8月30日前交区教委办公室。
同志们,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年,也是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的起步年,我们坚信,有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全区教育干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圆满完成教育现代化目标,为环翠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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