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制度

2024-08-24

省住建厅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制度(精选2篇)

1.省住建厅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制度 篇一

同志们:

今天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全国各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建筑节能墙改任务交流经验,下面我就全省建筑节能墙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年工作回顾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支持和指导下在省人民政府和厅党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下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奋力拼搏全面超额完成了建筑节能墙改的目标,我对相关工作任务重点作了以下的工作回顾:

(一)建章立制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成效显著

一、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截止年底全省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为100%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99.2%完成了目标任务,其中各市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为100%城市规划区内实施65%节能。

二、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大幅提升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印发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标志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发挥图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关口作用建立完善建筑节能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标志着闭合监管机制形成;建立建筑节能墙改责任考核制度与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筑节能墙改目标考核责任书组织对各县(市)建筑节能墙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年初建账、年中查帐、年底交账切实将建筑节能墙改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标志着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强化建筑节能和新墙材应用质量监管组织建筑节能墙改专项检查及时和纠正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问题规范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质量行为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标志全省监督检查常态

(二)以节能、节地节材、利废为导向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

一、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产品、工艺和设备支持新墙材企业重点研发节能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制品,形成与结构同寿命的自保温或复合节能保温新墙材体系,自保温结构体系进行专题研究并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切实做好节能新型墙材和结构体系推广应用项目,并已在20万m3的住宅小区进行试点应用;

二、支持建材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本地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发展符合建筑节能轻质高强复合墙板和蒸养制品墙材制品年改造和新上砖、砌块、板材3种类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线节能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已经逐步走上自动化新型墙材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发展势头良好目前我区符合建筑节能轻质高强复合墙板、复合节能保温砌块生产和应用蒸养制品等各类新型墙体材料规格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结构体系民用建筑工程应用

二、关于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到2011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50%标准比率为100%,2013年各市执行65%节能标准;争取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安排非节能适宜节能改造任务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既有居住节能建筑改造;

(二)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严把“三个关口”:设计图审关竣工验收备案关工程交付使用关;落实 “三项制度”:节能监督检查制度能耗信息公示制度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节能墙改、图纸审查机构要强化监管切实履职严格落实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确保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到位。

(三)积极推进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搭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平台对典型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启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改造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建立并及时报送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盘清建筑能耗家底

(四)抓大项目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四两拨千斤”政策杠杆大力扶持和鼓励新墙材企业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满足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新墙材项目通过大项目建设消纳各大化工基地以及各大电厂产生上千万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促进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

同志们: 2011年 “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区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各项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十分艰巨让携手共进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扎实苦干为全面完成全区2011建筑节能墙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2.省住建厅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制度 篇二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特征与优势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以对部门、单位财政性的资金收支作为基础,合理地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内容、相关情形下应承担的责任,目的就是通过“同步审计”发现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遵守廉政准则的情况作出公正客观的审计评价,以此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特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特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具有“同步性”。所谓“同步性”也就是规范管理、在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同步”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将“同步审计”作为一个与领导干部的履职过程同时进行的项目来规范化地组织实施。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时,事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通知书,在审计结束之后制作成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的报告材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必须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做到统一标准、数据准确并力求精确,统一研究处理处罚的意见,对于责任界定的标准必须进行统一划分。二是具有联合性、协作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10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就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必须坚持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被审计部门及其领导、审计机构提出相应的要求,增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严肃性、纪律性、权威性。审计部门在“同步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上级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共同的研究,尤其是重大事项更应该如此,注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交流,在必要的时候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充分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领导在“同步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协作推进审计工作的开展。三是具有全面性。坚持进行全面审计,在对党政机构主要领导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必须将重大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纳入到审计的范围之内,避免审计的片面性,也就是避免之前单纯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做法,同时必须对其重大的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的过程进行“同步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全面性,能够保证通过审计活动对领导干部及在其领导下的部门相同经济事项的不同经济责任作出合理的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四是具有极端重要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其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具体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事项进行“同步审计”,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优势

和传统的常规经济责任审计相比较而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和单个项目审计相比较而言,其审计的效果更加显著。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该规定第5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为了贯彻实施好其规定,各地先后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不少地区为了开展好此项审计工作,还在审计机构下专门设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作为二级机构。比如,云南省红河州审计局下设红河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专门由此二级局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保障了审计人力资源及其经费,并且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专业化、精细化,提升审计的质效。自中办、国办的规定发布之后,我国许多地区切实开展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制度,这成为我国审计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能够更为全面真实地为党政机构作出相应决策提供信息材料,能够为党委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非常重要的依据。一旦审计资料确认党政领导干部存在经济方面的问题,应对其“一票否决”,避免提拔重用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造成损害。要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利用出效果来,就必须坚持全面升级、精准审计的要求,确保审结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对领导干部决策和使用的全部财政资金的情形均应该进行全面的审计,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制度建设、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通过审计机构全面开展审计工作从而掌握和领导干部相关的全部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经济事项。对于设计机构得出的审结结果,应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与分析,决不能不负责任地妄自下结论,力图能够对领导干部的履行职务状况作出正确、客观、全面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此外,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有利于切实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效率,由于“同步审计”注重平时的资料收集与整理,便于更加高效和准确地开展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认识存在不足

《目标经济责任导向模式流程图》如图1所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政策责任、经济管理及绩效责任、社会责任、个人廉政责任,其中政策责任还包括了宏观政策责任和具体政策责任。由此可见,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内容较为广泛全面,这就导致部分领导干部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的不信任。部分领导干部认为个人廉政责任的“同步审计”不应该属于审计机构的职权,而应该属于纪检监察机构的职权。除了领导干部本身之外,相关机构工作人员、领导下属和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由于此项工作在我国的组织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审计者、被审计者和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对此项工作还缺乏必要的正确认识,因此在推动此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容易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推动此项工作开展的动力还显得十分薄弱,一旦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遇到阻力便难以有效及时克服。

(二)实质性审计时间无法保障

就我国当前的情形而言,对于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时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审计需求、审计资源的供给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审计的需求十分巨大而审计资源的供给十分有限,两者之间普遍存在失衡的现象,其根源主要在于制度性因素在审计领域之内十分明显且在短期之内难以根除。按照我国当前的审计制度体系,上级或者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项目和其他的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离任审计等不同,对这些审计目前有着较为相对明确的时间安排,而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并无明确的时间安排,在安排此项审计的时间方面普遍存在困难,时间资源作为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在缺乏必要时间资源保障的情形下其能够收到的成效自然会受到巨大影响。在现行我国审计体制机制背景之下,由于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资源难以保障,其审计的进度、效度均受到严重制约。除此之外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还在于,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的过程中因为保密的需要,组织人事部门通常并不会提前较长时间通知审计机构,由此导致审计工作准备时间不够充分。

(三)风险高且难度大

审计机构受委托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审计对象通常为党政“一把手”,对“一把手”进行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实际上就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而“一把手”掌握大量的资源,其本身具有巨大的“能耐”,一旦领导干部担心自己无法通过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关,那些在任上具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害怕自己被审计之后受到组织人事部门乃至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理,便会千方百计阻挠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甚至不惜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进行阻挠。因而,和一般的其他项目审计相比较,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的工作量更为繁重,而且存在审计风险高、审计难度大的问题,对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制度完善路径

(一)完善委托审计制度

审计机构按照上级或者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是开展此类审计工作的前提,而此种审计属于特殊的委托审计项目。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委托方,其出于保密的需要不可能提前较长时间进行委托,加之现有审计制度中对此种委托审计缺乏必要的时间保障,给提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的质效带来了较大困扰。因此,当前必须切实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委托审计制度,在各级审计机构之下设置专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专司此项工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方必须提前在适当的时间通知被委托方审计事项,而被委托方必须遵循保密协议的约定。

(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全国相关地方构建了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且此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各地的制度及其实施现状不尽一致。当前,我国应从全国层面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完善,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展。联席会议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构等共同参加,联席会议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拟定审计计划、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此项审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一方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委托方对审计机构还有所“保密”,为了保密的需要不能将相关信息资料过于提前告知审计机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分析,尚未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信息共享制度,导致如此重要的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造成领导干部重要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基于此,要切实发挥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重要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资源的共享制度,建立相关机构之间共享互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信息库”,将“同步审计”的信息资源及时在信息库中进行充实更新,通过信息资源互通互用共享的方式减少审计成本、提升审计质效,最终营造出良好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财政、审计机构之间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互推共进的局势,有效威慑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助力党风廉政的深入开展。

(四)完善指标体系制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步审计”,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界定,而此项界定属于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事项,必须按照系统论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通过完善指标体系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经济责任”的问题进行准确清晰的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要坚持系统论的理论思路,遵循层次性、整体性、目的性和动态性的要求开展具体每一项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作为“免疫系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要准确界定“经济责任”,也就是在何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承担何种因为经济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对于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必须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经济责任如何承担,何种情况下应撤职、引咎辞职、开除公职和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等,应予以明确,尽量降低相关执法办案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的尺度。

(五)完善结果运用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如果缺乏对审计结果的运用,那么审计工作的开展就无任何效度可言。因而,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是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逻辑起点、终极目的。追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以儆效尤、防止损害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的经济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因而,只有切实完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运用制度,切实强化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保障审计工作收到应有成效、促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氛围,使那些违法犯罪、经济工作失职的领导干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其他领导干部发挥警示告诫作用,避免和尽量减少类似的损害人民群众、党和国家利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具体应用中,应和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考核任免等结合起来,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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