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4知识产权法(精选8篇)
1.0234知识产权法 篇一
知识产权法实务教程
(二学历法学专业适用 2013)
学科特点
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能够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特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深刻认识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重要性,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经济生活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把握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趋势。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特征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 范围: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 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另外,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因创造、使用、保护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创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所有人因使用其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所有人因保护其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罗马诗人、西方第一个特许令、英国《许可证法》、1886《伯尔尼公约》
(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
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
1.市场经济的发达促成了商标制度的建立,而商标制度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之一,商标制度成为经济发
(二)商标制度的历史发展
1.(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
(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3)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
1.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
1898年,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一章程是改
2.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
1932年颁布《奖励工艺技术暂行条例》。
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3.现行中国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
199
2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
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1992年9月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4.WTO与知识产权的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
二、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
WTO(世界贸易组织)----处理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问题的国际机构。三根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阅读材料:
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概述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与继受
(六)计算机软件的登记
(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八)软件的合法复制批品所有人的权利
(九)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阅读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 保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
1.《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知识产权协定》
3.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
1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主体资格
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规定。
(二)客体条件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师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三)取得方式: 我国采登记制
(四)程序
1.申请
二、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及其行使
(一)布图设计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二)布图设计权的利用 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 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
四、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保护的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二)侵权行为
(三)救济措施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一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二
品种权的取得
1.育种者需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农业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林业部负责林木新品种的审批。
3.审批机关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的初步审查并作出决定。2.初审.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5.登记得撤销.4.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5.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授权品种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或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请求予以更名。
corporal-z(1620207921)2013/11/1 15:11:49
三、邻接权
(一)什么是邻接权
全称是著作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主体: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法人或组织 客体:图书、报刊的版本、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五)出版者权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与取得
一、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
1、专有使用权
2、禁止权
3、转让权
4、许可使用权
5、续展权
6、标记权
7、出质权
8、放弃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法定条件:
1、构成要素
2、显著性
3、禁用标记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三)原始取得的原则
(四)商标注册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
(六)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与取得
一、专利和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三)转让专利的权利
(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专利标记的权利
(六)署名权
(七)放弃权
(八)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三、专利权的取得
(一)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1、消极条件
2、实质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独创性、美观性、工业适用性、非冲突性(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二)申请专利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2、以书面申请为主的原则
3、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三)申请专利文件
(四)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五)专利申请的撤回
(六)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阅读材料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特征:
1、发生在竞争活动中
2、主体是经营者
3、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有民事侵权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制止商品假冒或仿冒的权利
(二)制止虚假宣传的权利
(三)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 p203-205
(四)制止商业诽谤的权利
(五)制止商业贿赂的权利
(六)制止违法有奖销售的权利
(七)制止贱价排挤的权利
(八)制止搭售商品的权利
(九)制止通谋招投标行为的权利
(十)制止限购排挤的权利
(十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用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能够掌握知识产权限制的各种方式,理解知识产权限制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手段,学会通过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充分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更好地为自己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还要掌握在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之外如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更好地利用人类已有的智力成果,减少为创造智力成果的重复投入。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定应尽的义务。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四)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二、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商标权限制的具体类别:
1、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2、商标权的合理使用
3、商标权的连带使用
4、商标的滑稽模仿
5、非商业性使用
(三)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或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设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条件和种类:P229-232
(二)专利推广应用的行政措施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善意第三人免责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一般规定
1.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2.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非商业性使用
第二节
一、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
(一)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下使用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许可贸易方式,也称之为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特征:
1、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发生转移
2、以知识产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3、有限制的许可
4、具有可偿性
5、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种类
1、独占实施许可
2、独家实施许可
3、普通实施许可
4、分实施许可
5、交叉实施许可
(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利
二、知识产权的转让
三、知识产权的其他利用
第五章
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定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能够掌握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性和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性,从而学会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
三、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表现
四、专利权侵权行为及其他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 第二节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案例一:李某与某单位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D食品公司与T商场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三:郑某与其单位发明专利权归属案
案例四:Y公司与J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corporal-z(1620207921)2013/11/1 15:12:35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能够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管理方式,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促使知识产权管理者依法管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同时掌握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措施,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学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管理
二、商标管理
三、专利管理
第二节
一、著作权的保护
二、商标权的保护
三、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章
外国知识产权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能够掌握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和韩国在内的一些外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情况,了解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第一节
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英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英国的知识产权执法
第二节
法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法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法国的知识产权执法
第三节
一、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
第四节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第五节
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日本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第六节
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韩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二、韩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2.0234知识产权法 篇二
一、“大数据”概念及特点
“大数据”科学家John Rauser认为“大数据”是指任何超过了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数据。Gartner公司的Merv Adrian认为,“大数据”超出了常用硬件环境和软件工具在可接受的时间内为其用户收集、管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1)。美国咨询公司麦肯锡全球研究所(MGI)在其报告中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其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委员赵国栋在调研多个行业后,认为大数据是在多样或者大量数据中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2)。
现在学界对于“大数据”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分析出“大数据”一般指资料信息规模庞大而很难用传统方式进行收集、管理、存储和分析的数据集合。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大数据”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类型繁多,来源各异,总量远远大于传统数据。如今全球有数不清的数据传感器,将这些传递沟通的感应器与计算机智能连接起来,促成了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的崛起(3)。到2020年,只需花上一杯咖啡的钱,就可以把整个图书馆的全部信息拷进一个小的硬盘(4)。(2)“大数据”与传统数据库的处理模式不同。“大数据”的产生和处理速度更快,难以用传统数据库的处理模式进行收集、管理、存储。(3)“大数据”的价值与传统数据相比越来越高,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在医疗保健领域,“谷歌流感趋势”项目依据网民搜索内容分析全球范围内流感等病疫传播情况,与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提供的报告对比,追踪疾病的精确率达到97%(5)。“大数据”也运用在我国的版权保护上,如为乐视、百度音乐等合作的冠勇科技推出的国内首家新媒体版权大数据监测平台CPM1Live,该平台利用30台服务器即可处理1000小时以上的音视频文件(6)。
二、现行知识产权法对“大数据”表现形式保护评述
(一)“大数据”的版权保护现状
在IT行业,有很多学者对“大数据”的概念予以界定,但在法律界并没有“大数据”这一专业法律词汇,因而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保护。
数据属于事实,不是由大众“创作”出来,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大数据”本身不属于我国版权法所称的单独类型的作品,不被版权法保护。但“大数据”可以汇编作品的形式给予版权法上的保护。对“大数据”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上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大数据”汇编集合即“大数据”汇编作品,则可以通过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二)“大数据”版权保护存在的局限性
1.“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结构很难具有独创性。如果企业独立创造出某种选择或编排的方法,或者他人通过分析该企业的汇编结果可以简单轻松地反向分析出该选择或编排方法,而且对于同一范围内的“大数据”若使用该方法也可以得出相同的汇编结果,则说明该选择或编排方法并不存在智力方面的个体差异,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实际商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在收集某一“大数据”类型时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但该主观目的属于思想范畴,不受版权法保护。因此企业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要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相当困难。
即使企业是基于个性化的主观判断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不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或规律去应用某种分析方法或者计算公式,但怎么判断该“个性化的主观判断”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在2009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介绍和点评内容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大众点评网享有著作权(1),但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对于网友点评文字是按时间顺序排列,排列方式是常见的排列方式,并不具有独创性。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看出被上诉人对于用户点评的内容进行了选择(2)。大众点评网如欲主张针对餐馆的点评在整体上构成汇编作品,就应当证明其对用户上传的点评进行了选择(如指派编辑审核用户上传的点评,精选出质量上乘的),或以一种不同于业界常规的方法对用户的点评进行了编排(3)。
从这一案件不难看出即使企业不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或规律去应用某种分析方法或者计算公式,但“大数据”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实践中实在难以把握,企业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要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亦相当困难。
2.“大数据”汇编作品不能保护“大数据”内容本身。由于汇编作品是通过一个体系化的选择或者编排方式呈现作品或者其他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故版权法保护的是汇编作品所呈现的选择或者编排方式而非其中的作品或者其他不构成作品的材料。
然而就“大数据”而言,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并不是“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形式,而在于“大数据”本身的价值以及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后形成的结论类型的“大数据”的价值。现今很多行业对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正在逐步标准化和统一化,随着对数据收集、管理、分析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未来行业间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亦会逐渐标准化和统一化。仅仅按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断“大数据”作品是否受版权法的保护,将使得具有重大意义和使用价值的“大数据”内容本身无法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大数据”实质内容的保护评述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下,企业如欲保护“大数据”集合实质内容,一般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对其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大数据”内容进行保护。
(一)“大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关系时,即使他人直接提取“大数据”汇编作品中的数据制作相同或者相近的数据时,经营者也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举例加概括的方式,然而通过原则性条款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法官一般根据个案予以解释和判断,这无疑让“大数据”作品的制作者很难预见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使得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大数据”集合的实质内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商业秘密对这类“大数据”予以保护是合理的。并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优点在于保护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具体的保密措施。但如果对“大数据”集合这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依赖于保密方的行为,一旦保密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保密协议,“大数据”作品制作者的利益难以完全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即使得到救济也无法完全弥补“大数据”作品制作者因商业秘密泄露受到的损失。
四、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数据信息产业初具规模,与欧美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数据信息产业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用有限,难以为数据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了我国数据信息产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必要的。
(一)明确汇编作品“独创性”标准保护“大数据”表现形式
对“大数据”进行收集、选择或者编排是对其进行分析利用的前提,故需在现阶段通过版权保护“大数据”汇编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运用版权法保护“大数据”汇编作品。纵然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很难具有独创性,但对致力于研究如何收集、整合“大数据”的企业来说,版权法应当明确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大数据”。
判断汇编作品是否符合版权法所要求的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要求,可以从以下内容考虑:如果“大数据”的获取、选择、编排是由汇编者独立完成,而非运用既定规则或规律的计算方法完成甚至抄袭完成,且汇编者进行了主观上的衡量、判断,有体现作者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则通常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根据某个特别简单的标准如时间、字母排序等进行数据的选择,则无法体现出汇编者的独创性,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二)赋予“大数据”集合特殊权利保护其实质内容
因为最易被复制,最具价值、最需保护的是“大数据”作品内容本身的价值,故需要另谋他路保护“大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价值,为“大数据”集合设立特殊权利有其必要性。除了由于有的数据库本身达不到版权法保护的标准,另一方面在于保护制作者收回投资,防止由于数字技术的进步,随意复制原有的数据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事件的发生(1)。
虽然“大数据”与数据库在处理模式、利用范围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的特点,但究其本质均为数据集合,因此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大数据”集合。
1.特殊权利的客体。明确规定“大数据”特殊权利保护的客体是经证明在质量或数量上做出实质性投资的“大数据”集合。所谓“实质性投入”是指在“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过程中应当对内容的获得、校正、表现等方面进行质量上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投资不仅指物质金钱上的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指令》立法理由第19条举出了非实质性投入反面例子:“一般而言,将数首音乐演奏录制在CD上的汇集并不在《指令》保护范围内,因为它既不符合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也不足以符合特殊权利保护中实质性投入的条件”(2)。
2.特殊权利的主体。“大数据”集合特殊权利的主体是“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者,对“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进行了实际性投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令》理由陈述第41条对数据库制作者做了解释:“数据库制作者是最先进行投入并承担风险的人;特别是受委托人不属于数据库制作者”(3)。
3.特殊权利的内容。“大数据”集合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大数据”集合享有“摘录”和“反复利用”的权利。
“摘录权”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方式将“大数据”集合内容的全部或其实质性部分永久或暂时转移到另一媒介上的权利。借鉴《指令》第7条第2款a项,其将“摘录”定义为:“用任何手段以任何形式,永久或临时地把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转换到其他介质中”(4)。
“反复利用权”是指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中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件的发行、出租、在线传播或其他方式的传播。借鉴《指令》第7条第2款b项,其将“反复利用权”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件、出租、在线传输或其他方式传输,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5)。
3.知识产权文化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篇三
在所有贸易壁垒中,对中国企业限制最大、范围最广泛的无疑是知识产权壁垒。DVD专利收费案断绝了大部分中国DVD厂商的出口之路,而中国3G牌照又因为专利费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而一再延后,更有不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在证明着知识产权在今天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是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难题。
知识产权对于中国而言是个新的课题,但是,该制度的存在却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西方企业娴熟地运用这个制度,并且远在GATF和WTO之前,就开始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形成了阻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要障碍,并且正在中国范围进一步压缩中国企业的本土化生存空间。
如何认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包含了哪些方面?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简要述之。
1 企业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战略
从企业竞争的角度看,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永恒不变的法则。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进而脱颖而出成为优胜者,是每个企业领导者都要思虑的核心问题之一。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因素有很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竞争理论的日趋完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经营的商业模式。
一般而言,企业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企业的生存方式,以及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商业模式包含了很多的要素,其中,既有众多企业共同采用的红海部分,也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蓝海部分,而恰恰是这两者的有机组合,构建成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商业模式基础。
事实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商业模式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由少数企业所采用的蓝海战略演变成为所有企业都采用的红海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缺乏对于一个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灾难。即使是知识产权弱相关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也将会损害其市场竞争能力。
知识产权对于不同企业的价值区别仅仅在于是进攻还是防守、是关键性战略还是支撑性战略。即使是对于同一个企业,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知识产权在商业模式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变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可回避的要素,也必然成为中国企业商业模式中的核心内容。唯其如此,才有机会成长,并进一步成为长青藤企业。
2 企业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
如何保证企业有机协调地发展,并进一步形成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一般认为,稳定而有效的制度流程体系是达成该目标的核心手段,但事实上,真正能够影响和决定商业目标的,不仅仅是制度流程,企业文化在其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关于企业文化,其定义有很多。清华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魏杰在其所著《企业文化塑造》一书中认为“所谓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企业信奉和倡导,并在实践中真正实行的价值理念,就是企业文化”,而特伦斯和阿伦合著的颇具影响的专著《企业文化》中对企业文化所作的定义则是:“用以规范企业人多数情况下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不成文的规则体系”。概括而言,企业文化就是企业活动中的价值观及其相应行为的无形规范体系。
企业商业模式是达成企业关键商业目的的基础性因素,知识产权则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商业模式中的重要因素,相应地,企业文化是确保企业商业模式推行、达成企业商业目的的核心要素,那么,知识产权文化也应该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和互动性。
就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而言,目前较为主要的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在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务的精神现象的总和,主要是指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态度、信念、价值观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具体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文化也可以作类似的阐述,就是在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相关活动中,企业和企业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态度,信念、价值观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总和。这可以理解成为对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广义理解。而笔者更愿意从狭义角度看待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简言之,就是一致性的知识产权认知、协同性的知识产权思想和层次,一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观。而知识产权行为则更多地从可测量的角度体现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内容,是知识产权文化的自然表现。
相对于企业的产品,服务。甚至于企业的制度,流程而言,企业文化乃至知识产权文化均表现出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无形性。作为一种文化,无形性确乎是其必然具备的特征,但是,文化也同时具备另外一个特征
渗透性。无形性和渗透性是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事实上,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各类思想和行动的总和,是企业从上而下的一种氛围和活力程度体现,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无形载体。
3 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价值
当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商业模式的重要内容时,就必须适时拟定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鉴于知识产权具有滞后性的若干特点,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更需前瞻性,也就是说,当知识产权尚未成为企业商业模式重要内容时,企业领导者就应有预见性地启动知识产权战略),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不至于成为商业竞争的短板,甚至于有机会帮助企业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推行,绝非简单的目标和数字可以概括,需要上下一致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组织形态和简洁明确的知识产权行动能力,这些往往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有形因素,缜密有序的知识产权策略和管理,一个是无形因素,自上而下、一以贯之的知识产权文化。
对于创业型企业而言,企业文化往往是企业领导者的性格体现,即使是成熟企业,企业文化也会在保持延续性的同时,深深烙印上现任高管的性格特征。而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较之企业文化,则更多地体现了当前企业领导者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决心。作为一个耗资甚巨、耗时甚久的体系,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更需要企业高层的关注与支持,是典型的“一把手工程”。高层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往往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和渗透力。所以说,企业知识产权文化,首先是决策层文化,进而形成贯彻到全企业范围的知识产权文化。
另外一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自身的内容往往不很复杂,战略关注更多的是一种愿景、一组目标,或者包括一些数据。而对于企业而言,不仅需要战略去“做正确的事”,同时也需要知识产权策略和管理去“正确的做事”,否则推行战略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归于失败。
知识产权策略主要确定了知识产权业务的实体内容,如专利布局策略、商标部署策略以及软件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等,这些策略必须围绕战略的核心目标而制定,进攻型的战略目标必须有以进攻型策略措施支撑,防御型战略目标则又需要防御型策略措施给予支持,但是,就策略本身而言,并不意味着进攻型战略下的策略都具有进攻特性。在具体策略的制定中,企业文化往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个温和敦厚的企业很少会制定进攻性极强的知识产权策略,而一个嗜战好斗的企业也很难制定出温和稳健的知识产权策略,知识产权文化在策略的制定中往往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个是尊重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需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全球化和完善化的今天,尊重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市场竞争法则中。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将会在诉讼和纠纷的泥淖中难以自拔,不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则将丧失自己的竞争优势。尊重知识产权绝不简单地意味着交费,更需要通过有效策划降低费用甚至避免,并设计长期竞争路线,扭转知识产权的劣势。
第三个是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深刻理解国际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并把这种理解结合到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则将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活力和优势,这种优势或者体现在成本的降低,程序的简化,或者体现在风险的管理、投资的多样化等等。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确定了知识产权业务的程序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流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支撑体系等内容。这些制度流程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略能否形成一个通畅的“绿色通道”,进而以一个高效、准确的方式向企业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传递知识产权策略和文化。
其实,知识产权对企业各类业务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如在采购环节,需要关注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瑕疵和知识产权担保,进一步考量能否通过知识产权措施提高供应商的忠诚度或降低采购成本,再如在研发环节,需要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的辨识和预防、知识产权财产的积累与组织,而在市场与销售环节,则需要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的控制和机会的挖掘。虽然关注的侧面有所不同,但是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公司各类业务的价值是毫无疑问的——或者是成本降低,或者是市场准入,或者是差异化优势的保持,等等。事实上,通过知识产权业务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支撑,也在有效地向各个业务单元传递着知识产权文化。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无形载体,必须渗透到知识产权策略和管理中,才能更好的窥其价值所在。文化无形,文化也无处不在。知识产权策略与管理,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形载体,与知识产权文化这一无形载体互为倚角,共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4 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与培育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企业对知识产权依赖的程度。以此为基础,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首先取决于企业高层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决策,其次,知识产权战略对各业务单元的渗透与支持也是文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良好的社会性知识产权环境以及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同样也是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重要因素。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公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文化同样也脱离不了社会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氛围。目前而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任务就是引导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文化的形成,同时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助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对于企业而言有着巨大的影响,从财产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性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环境,企业很难从知识产权战略中收获到实质的利益,也不会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里遭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不用说重视知识产权,形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从人员的角度看,进入企业的员工如果在社会上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初步认识,则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促使其形成知识产权基本认识,再进一步使其融入到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中。而在此过程里,企业员工仍然受社会知识产权环境的影响,而相对较差的社会知识产权文化会削弱其在企业氛围里的认知。可以看出,社会知识产权文化和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之间存在着相当强的互动性,彼此之间的影响既有可能是正向的、也有可能是负向的。
与此同时,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必要而有价值的培训和教育体系是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概念的灌输,而是一个分层次,分阶段的持续教育过程,这个过程必须紧密围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就一个企业而言,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基层员工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理解的层面和方向一定是有所区别的。企业高管需要在战略和方向把握上获得更多的专业支撑:而中层管理者则更需要在战略落实、策略部署等方面得到有价值的启示,对于基层员工,如何将智力资本转化为知识产权、如何防范风险发掘机会等实务性技巧和技能成为其最需要获得的知识。就一个员工而言,进入企业之初,其需要的是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灌输,而在其随后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知识产权理解深度,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素质和能力。在这个知识产权教育过程中,需要每个员工都能够理解知识产权战略,并把这种理解进一步转化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形成渗透到每个业务单元和每个员工的知识产权文化。
4.论知识产权法的部门法归属 篇四
一、现有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经济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其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纠纷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
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法划入科技法部门,其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密切。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等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许多民法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把知识产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认为,顺应部门法适应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细化的趋势,将知识产权独立成了一个法律部门。
二、对现有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就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总称,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种社会法。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经济法所保护的是社会公法规范,而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的调整,有利于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合理使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自由裁量。因此将知识产权划入经济法是不合适的。
就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科技法所调整的是科技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 科技基本法;
(2) 科技主体法(由科技管理机构法、科技机构法、科研人员法等主要法律构成);
(3) 科技行为法。主要包括: (1) 科技投入法; (2) 科技研究开发法; (3) 科技成果法; (4) 科研奖励法; (5) 科技情报、档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 (6) 科技国际协作法; (7) 处理科技纠纷程序法等主要法律。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科技成果往往由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关系密切,但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商号法、原产地名称法却与科技法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知识产权法尽管保护科技成果,但不属于科技法。
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属私法。“私权”是属于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专有权”,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一般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由民法调整并无不当。且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为核心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且作为普通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平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对抗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全部具有,并且知识产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原则也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大多数问题。
尽管知识产权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这些特点本身就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正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一种反映。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仅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够的,还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它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分支,是民法特别法。即在适用知识产权法,处理案件时,在知识产权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规定,在知识产权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从19世纪末至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实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重要的公约,均属于国际法的范围,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制度。
三、结论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分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也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也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具体表现。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并为我国目前立法所确认。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一般分支(如物权法、债权法)有所区别。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的分支,是民法特别法。
从理论上看,在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可以准确地找出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个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将有一个准确的出发点。在订立或修改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这样不仅可以找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对于发展与丰富民法体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关规定应首先适用其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及原则。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均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法的国内法规范看,属民法;就其国际规范看,属于国际法。
摘要: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归属是关系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重大作用。本文在对现有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特别法, 这对于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门归属,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法,国际法,归属
参考文献
[1]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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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本.经济法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9, 92.
5.简析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 篇五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
一、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特质
知识产权法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方式多种多样,激励方式的运用往往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特质而定:
1.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最基本功能,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我们从公平理论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1967年提出了公平理论,主张每个人不仅应该关心由于自己的工作而得到的报酬的绝对值,而且也有必要关心自己的报酬与他人报酬之间的关系。如果以Op代表一个人对自己报酬的感觉,以Ip代表对自己付出的感觉,以Oo代表对他人报酬的感觉,以Io代表对他人付出的感觉,则公平模式为:Op/Ip=Oo/Io.如果Op/Ip小于Oo/Io,就会认为报酬过低而产生被剥夺感,以至于改变行为,如果Op/Ip大于Oo/Io,也会因报酬过高产生内疚感,同样也会改变行为。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也正是由于公平杠杆在起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激励功能主要体现于公平竞争和分配机制上。分配的公平感知主要指对知识创造劳动质和量的价值判断,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达到劳动价值含量的平衡,这体现于科技人员付出与报酬比例的合理程度。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法不能体现公平(尤其分配公平)原则,势必会大大挫伤知识创造主体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法的强化激励功能
在一般人的概念里,法律的惩罚功能被视为最主要的功能,而忽略了法律的规范和奖励功能,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如《刑法》中的刑罚条文主要体现法律的惩罚、威慑功能,而知识产权法由于其特定目的则宜以激励为主。可以预测,知识产权法的惩罚功能将逐渐削弱以致消退,其功能更多地通过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认同、奖赏使其行为得到强化而实现。强化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他认为当个体行为结果对自己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结果不利时,此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一般将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前者指利用特定的刺激因素,使人的某种行为获得巩固和加强,使之再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如表彰、加薪、升职等。负强化则相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化功能主要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有效行为的强化,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关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当然,对那些侵权者的惩罚也是十分必要的,负激励与正激励殊途同归。
3.知识产权的成就激励功能
成就需要是较高层次的需要,与知识创造主体的需求吻合,科技人员一般受过高等教育,在从事智力劳动过程中,有着强烈的创造欲望而不甘于平庸,知识产权法为他们取得较高成就创造了条件。成就激励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麦克莱兰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基本需求满足之后,人的行为取决于权力、友谊和成就需要的满足程度,高成就需要的人喜欢挑战性、风险性和高目标的工作,希望有所作为。在我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我国科技人员施展才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
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受制于社会环境、立法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对应的行为人的知识结构、能力和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要使知识创造主体保持一定的创造热情,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斯克特的“活化理论”和弗鲁姆的期望理论,激励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一定的绩效预期,绩效大小往往取决于个体的能力和积极性,而积极性又取决于行为动机的强度,动机强度与活化程度有关,活化程度又受激励水平的影响。即:工作绩效=个体能力×积极性,而积极性=F(动机)=F(活化程度)=F(激励水平)。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能力是常量时,其工作成绩就取决于所受的激励程度。
另外,根据心理学家勒温的观点,人的行为是个体(内在心理因素)与环境(自然、社会)的函数,即人的行为=F(个体×环境),由此,可以发现激励发生的程序:
环境刺激→被感知的需要→引起動机→驱动行为→指向目标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发生机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多个变量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首先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崇尚知识的文明社会环境中,如果知识和人才得到应有的尊重,知识产权容易得到保护,就会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知识创造热情。另外,社会法律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成熟的司法体系对知识创造主体的激励作用不可低估。如果立法不合理,司法不到位,缺乏信度,那么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就无法保障。其次要分析知识创造主体的需要。关于需要,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理论。马斯洛强调了人的需要层次性,赫兹伯格则提出除了外部的刺激外,还存在个体内滋激励因素。据此,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必须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为前提,然后引导、满足他们的高层次需要,并激发他们的内滋激励因素。如提高成就感,体验创造的乐趣等。再次要激发科技人员的优势动机。知识创造动机的强度是指向目标行为发生的条件,需要的满足使科技人员的创造动机得以确立。最后要引导优势动机向行为转化,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受目标效价和期望概率的制约,如果目标效价不大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如果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又使人望而却步,诱发科技人员的创造行为是激励机制的关键环节。当然创造行为并不代表创造结果,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是判断激励作用的实质尺度,这一点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孙珊珊.浅谈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248.
6.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若干思考 篇六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法教学 问题 改进方案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1-0248-02
在我国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一些高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并且这一数量还在继续不断的增加,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专业设立时间短,无论是在师资方面、教学经验与设施还是其他方面都较为缺乏,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快速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方法非常重要。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存在问题
(一)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知识产权法专业在我国高校开设时间尚浅,对应的教学师资严重缺乏,许多高校知识产权法专业教学往往只拥有几个教师,最多达到十几个,有些学校甚至用其他专业教师来兼任知识产权法教师。其他专业教师受专业类别差异限制,一般很难担负起知识产权法教学重任,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法人才培养需求[1]。
(二)教学目标、方法过于单一
受限于法律职业门槛高、就业难度大,很多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将目标设置的较低,教学目标较为单一,缺少层级性,大多以学生能够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为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获取就业机会不应是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唯一目标,这显然与高校教育的使命与人才培养相背离。
(三)教学普及率低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高校、职业院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但与国内总的教育机构数量相比,这一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法教育的普及程度还不够[2]。知识产权法教育是我国为适应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经济时代发展需要所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还未达到普及标准。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的改进方案
(一)加大师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如前所述,师资力量严重匮乏是限制我国多数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及其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需要加强师范类学校对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如今,我国高校、职业院校等各种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机构规模较大,分布广泛,发挥这些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职能与作用,依据知识产权法教学对师资力量的需求,普及知识产权法教育,加强教师类人才的培养。各种教育机构可以利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所带来的机会,加强对学生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和学习,在帮助他们积累更多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强化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知识产权法的运用能力[3]。在强化师资人才培养的同时,教育部及当地政府应实施一定的激励扶持政策,如适当降低知识产权法教师的准入门槛,给予知识产权法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所不具备的福利待遇等,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教师跻身于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队伍当中,提升师资力量储备。
(二)细化教学目标,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知识产权法教学不仅仅要普及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具备创新能力、解决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将这些想要实现的内容按照重要程度与实现的难度、可能花费的期限等设立成教学目标,实现教学目标的多层次化与细分化,形成大目标之下设小目标的目标设置形式,提高教学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另外,避免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教师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来开展知识产权法教学,如多媒体教学、案例法教学、问题教学法、游戏教学法等,以满足教学需要,满足学生个体学习需要[4]。
(三)扩大知识产权法教学普及范围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发展时间短,在各方面尚不够成熟与独立,虽然一些学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课程,但总体上规模尚不够大,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教育还没有实现。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法的教育范围,需要各相关方的共同努力与协同合作。首先,国家教育部应针对知识产权法专业普及教育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鼓励政策,以使知识产权法在更多的高校中被设立和开设,使知识产权法成为各大高校中的一门主要专业,主要课程[5]。其次,各高校应对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政策指导方针进行实时关注,并在依据自身实际经过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指导方针予以落实,响应国家人才培养号召,遵循人才培养需求实际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最终实现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教育。
总之,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知识产权法教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对知识产权法教学引起足够的重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内容,提升教学方法多样性,扩大知识产权法教学范围,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落实,推动我国经济、产业、科技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海芳. 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12,01:282-283.
[2]徐岗.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3]张高忠. 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 科技管理研究,2009,09:219-220.
[4]何建军.关于高校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思考[J].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5,02:97-99.
7.0234知识产权法 篇七
1、知识产权法的含义
知识产权法是指由于要涉及到调整知识产权行使、管理、归属及保护等一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应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知识产权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综合性及技术性, 即包含私有规范也包含公法规范;既包含实体法的规范, 也包含程序法的规范。在法律部门归属方面来看, 它仍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是民法里面特别的法律。民法里面相应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以及制度大部分都对知识产权适用。不但如此, 知识产权法里公法规范及程序法的规范全是为了保护及确认知识产权服务的, 不占据最重要的地位。
2、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
现实生活里, 各国已经将知识产权当成一种私有的权利确认及保护了起来, 产权制度可以划分出知识产品私人属性及公共属性之间的界限, 并且可以作为调整知识的利用、创造及传播的社会关系工具, 随着商品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开始迅速的变革及创新。现在已经成为市场垄断及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 成为基础性的制度及社会政策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20世纪底, 站在战略的高度, 很多国家开始把知识产权和经贸政策结合起来, 知识产权的战略成为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成分, 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国家的总体目标。
二、知识产权的“绿色”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建立, 使创新之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 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质文明创造, 但是, 随着生物技术、工业技术及材料技术等作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 煤炭、石油大量消耗, 转基因技术也不断的在使用, 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开始产生破坏, 这些类型的知识产权成为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以下内容主要在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义务进行探讨, 使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达到最佳的融合, 实现知识产权的“绿色”化。
中国很早就宣布了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中国的国情就是人口多、资源人均分摊少、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退化及生态问题都很严重。中国相比较其他国家, 面临着更多的经济增长及资源匮乏压力。环境方面的问题, 在深度及广度上都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的多, 环境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四大困境之一。所以, 在知识产权实施的过程中, 要将“绿色创新”思想贯穿其中, 重点强调知识产权在推出绿色的环保技术、品牌及产品方面所起的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解释是:创造及传播清洁干净的绿色技术;将绿色技术进行大量推广, 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会对生态造成危害;创造出绿色的品牌, 帮助一些消费者作出合理的选择。随着“绿色创新”观念的产生, “绿色知识产权”概念也开始应运而生, 人民也对其赋予了丰富的内涵: (1) 目标是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绿色文化的创新及绿色经营的创新, 加大绿色产品运用、创造、管理及保护的力度, 通过绿色品牌的战略及绿色专利提升企业低碳经济方面的竞争力; (2) 在功能方面往“绿色”转向; (3) 在内容上, 应该涵盖绿色发明、绿色设计、绿色创造及绿色品牌等。这些内涵传达出来的就是知识产品“绿色”化的理念, 总体来说就是说:第一, 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实施的过程中应该是绿色并且环保的, 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资源的消耗;第二, 知识产权创新出来的成果应该是无污染绿色技术或产品;第三, 知识产权创新出来的成果应该是有助于治理环境方面的污染问题以及保护环境不被破坏;第四, 要形成知识产权绿色环保品牌, 这样不但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理性的选择, 而且可以提高绿色环保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度, 鼓励这样的企业继续进行绿色环保方面的创新, 为人民生活不断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产品及技术, 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三、环境权和知识产权的有机融合
1、环境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发展过程
1978年的2月份, 环境保护第一次纳入到我国的《宪法》里, 规定我国保护环境及自然环境, 防止污染及其它危害。中国首次对保护环境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 为环保事业的发展以及环境法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78年的12月份, 中共中央第一次以其名义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指示, 推动了环保工作的进程;1983年国务院宣布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1984年成立了国务院的保护环境委员会, 专门研究保护环境方面的政策、方针, 提出针对性的规划方面的要求, 组织、协调及领导我国环保方面的工作;1989年国务院召开会议并重点强化环境方面的管理, 《环境保护法》也由10年的试行之后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进一步增加了法律方面的基础。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3年, 在工业污染的防治会议上提出“三个转变”, 即由末端的治理到全过程的控制转变, 由单纯浓度的控制到浓度及总量的控制结合方面的转变, 由分散治理到分散和集中治理相结合方面的转变过程。中国环境法律方面的规定, 逐渐由原先的强度环境方面的问题到经济和环保有机融合方向发展。
2、知识产权法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基本制度包括主体、客体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它们具体的反映出知识产权之间法律关系。
中国自从2005年开始就成立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领导小组, 开始将启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付诸实施, 于此同时, 政府也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从中国现在的很多现状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法只是一个简单的学科概念, 还不能成为一部很具体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律制度主要是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的竞争法、商标法等若干个法律方面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相关的国际条约、规章等共同组成。伴随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法律的修订及理论研究方面的引人入目, 知识产权开始保护的新案件、新问题也开始不断的出现, 这很大的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使知识产权法得以更快的发展及更厚实的积淀。
3、环境法及知识产权法的有机融合过程
环境权及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价值方面的定位不同产生了相应的冲突, 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无形的保护个人私有人身财产权利的私权, 目的就是不断鼓励创新, 产生更多有意义的智力方面的成果, 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然后这些恰恰是产生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原因, 人们过多的去追求私有的财产利益, 必将忽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环境权的制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人类和环境达到协调发展, 保证人们能够在适宜的环境下发展及生存。相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私法, 环境权则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法, 这样一比较就可以看出, 两个权利最本质的冲突就在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
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实现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的有机融合, 人类的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若想得以实现, 首先就要实现知识产权的“绿色”化。知识产权其实本身并不是造成人类和环境发生对立的根源。人类为了创新出更有价值的成果, 毫无节制的去开采和消耗环境资源, 这才是知识产权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想要在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去分析知识产权义务, 就要注意在制定知识产权的制度的时候, 首先要避免出现可以导致环境污染的创新成果出现, 使环境权这一公共利益不要受到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影响。其次就是鼓励环保类知识产权科研创新的研究, 努力达到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益的有机融合, 使人类和自然协调发展。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和环境权冲突及融合的探讨, 让我们更加了解到, 若想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将知识产权这一保护人类私有利益的权利和环境权这一保护人类公共利益的权利结合起来, 这一不旦可以鼓励人类环保型知识产权的创新过程, 也可以保护人类赖以生活和生产的生态环境, 使人类可以长期的生活在舒适的环境中, 并且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本文只是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要想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的有机融合, 还需要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加以注意, 争取制定出更多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制度。
摘要:被评价为“非物质文化革命结果”的知识产权法在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一些知识产权的成果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人们赖以发展及生存的生态平衡。知识产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 应该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 将环境权及知识产权进行有机融合, 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的“绿色”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环境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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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J].知识产权, 2005, 15 (06) :54-57.
8.0234知识产权法 篇八
1.1 双语教学的含义
双语是指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同时存在, 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化共存, 可能或必须同时运用两种语言进行交流的情况。在一些国家或地区, 政府规定的官方通用语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交往的方便, 往往两种语言并重, 或是以一种语言为主而以一种语言为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语国家或双语地区。最早的双语教学是伴随着双语现象出现的, 目的是让学习者在学龄阶段就能掌握母语以外的另外一种本地或本国家通用的语言, 熟练地在不同的人群之间进行交流和交往。随着教育的发展, 双语教学在很多国家或地区迅速发展起来。近年来, 为适应国际形式及我国的实际需要, 国内高校普遍开展了双语教学工作, 这里的双语主要是指汉语和英语。我国的双语教学, 是指除外语课之外的外语授课课时占该课程课时50%以上 (含50%) 的公共或专业课程的教学。
1.2 双语教学的特点
1.2.1 两种语言的交替使用
为避免学生学习时的障碍, 双语教学中不排除汉语的使用。如果运用得当, 会帮助学生快速、准确地理解相关概念和原理。
有的学者指出, 在双语教学中还可使用非语言行为, 直观、形象地提示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 以降低学生在英语理解上的难度。
1.2.2 专业知识与理论的传授
双语教学传授给学生的不是外语, 而是专业的核心知识与核心理论, 这也是双语教学的目的所在。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同样是应当传授给学生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理论与核心知识为根本目的。教学活动中, 在中文与外文并用的基础上应重点通过两种语言的正确、交替使用使学生能够快速、准确掌握该门课程的核心理论与核心知识, 而这是单一语种教学有时难以完成的。
2 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在法学及其他学科的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 该门课程又被提升到新的高度。该课程主要有以下作用:
2.1 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形式的发展, 知识产权贸易与纠纷的增加, 迫切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人才, 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正是适应了国家的这一需要。
2.2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制定培训规划, 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 优化人才结构,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
2.3 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
目前, 我国急需大批懂法律、懂经济、会外语的知识产权人才参与国际竞争, 如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美国等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为深入地了解, 而这些国际公约与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均为英文, 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进行双语教学, 正是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培养大量的后备人才。
3 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的运用
3.1 任课教师
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中, 要求教师能够运用外语熟练地讲授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 而且还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相关国家的文化风俗有较好的了解, 这无疑对任课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 要求任课教师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以及熟练英语进行讲授的能力。笔者认为, 任课教师只有达到以上要求, 才能够顺利完成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3.2 教材建设
就目前情况看, 早期一部分学校是直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随着双语教学的发展, 有些学校或地方开始自己编写教材, 或正式出版, 或作为内部资料由老师参考使用。引进原版教材的优点是英语地道, 内容新颖, 缺点是教材有可能不适合我国学生特点, 且费用较高。因此, 笔者认为, 在本课程的双语教学中, 由于其内容更新较快, 因此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要求及所教学生的特点将有关的外文材料印发给学生, 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而且可及时收到反馈意见并不断改进, 为时机成熟时出版双语教材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课堂教学
3.3.1 教学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动力和向导。后者表现为能比较地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有关的专业交流, 包括英文专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写作能力、翻译技巧与听说能力的提高。这两者应当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 方能达到“通过提高英语水平的手段提高知识产权法专业水平”的目标。
3.3.2 教学模式
对于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 教育界并未达成共识。就知识产权法教学而言, 可以采用教师主导、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根据这一教学模式, 教学活动的组织应考虑几个因素。首先, 教学语言的运用。笔者认为, 课堂教学可以主要使用英语, 遇到特殊的专业词汇可以辅以适当的汉语解释或说明, 便于学生正确理解。其次, 明确学生的课前预习任务, 并进行督促检查。课前预习有助于消除或减少学生的语言障碍, 提高学习效率, 也是师生互动的前提。再次, 教学活动的组织应以教师为主导, 辅以师生讨论、课堂提问等互动交流的模式。
3.3.3 教学方法
(1) 多种教学法的穿叉使用
可将双语教学法与讨论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在双语教学中交叉使用。笔者在双语教学中的体会是, 讨论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对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与双语教学法交叉使用会有较好的效果。
(2) 丰富教学多媒体课件
将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用英汉对照的PPT课件外, 还应配以适当的图像和视频资料, 使课堂内容更加生动、便于学生理解专业知识、提高外语水平。
(3) 对难点法律概念的重点解释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 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 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 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在知识产权法的双语教学中, 可运用双语教学的特点对法律概念有一个清晰的掌握, 这是采用单一语种教学难以达到的。如在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时, 其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但这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译法。根据其法律含义, 可译为无体财产权, 这样可以使学生将该种权利与其对应的另一民事权利物权进行对比, 引导学生从物权的法律特征分析出知识产权的相关特点。这样不仅使学生提高了专业知识及外语水平, 而且还能够训练学生运用已有知识进行分析推导出未知知识的能力。
此外, 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中使用双语教学法可使学生对相关国际公约有准确的理解。如世界贸易组织 (WTO) 文件中, 有一份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是知识产权法教学的重点内容, 如要将该内容讲授清楚, 学生需对1994年前关贸总协定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 关于1994年前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 经常有人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 这样的译法并不确切, 容易使学生误解, 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 而通过原文阅读, 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可将该标题译为“与贸易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可以使学生理解: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 也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通过双语教学方式, 可以使学生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并为以后在实践中的运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3.4 评价体系
通过科学、客观的评价可对双语教学起到导向、监督、激励等作用, 对保障双语教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与中文教学相比, 双语教学较为特殊和复杂, 受教师和学生的英语水平和相关学科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应有别于普通课程, 因此评价有其特殊性。在目前从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角度来看, 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1) 同行专家评价
目前, 从事双语教学大多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一般外语较好, 接受新内容较快, 但教学经验往往不及那些从事多年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同行专家。因此, 请这些老师对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 会使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有迅速提高。
(2) 学生评价
由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其对课程的掌握的情况作出评价, 可为教师改进该门课程的教学提供很好的参考。目前, 我国很多高校要求学生评价时是采取学生按规定项目打分的方法, 这对教师教学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 在双语教学中, 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自身课程特点设计问卷, 由学生无记名回答, 这样可提高反馈信息的针对性与真实性, 为教师提供很好的参考, 以便使双语教学的运用不断完善。
(3) 自我评价
任课教师及时、客观地对自身双语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价、找出不足, 是提高双语教学水平的有效方法。在自我评价时, 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对照讲课录像、进行自我评价, 教师在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他人有时很难察觉, 因此, 需要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对照讲课录像进行总结与深化, 找出问题;写出课程总结、进行自我评价, 在课程结束后, 任课教师可在同行专家与学生的评价的基础上, 找出本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总结, 全面找出存在问题在下次教学中改进。
摘要:知识产权法不仅是我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并被列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课程, 在大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该门课程中运用双语教学法对于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从双语教学的理论基础入手, 对双语教学的作用及双语教学法的运用进行探讨, 以期使双语教学法在该门课程中的运用不断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教学方法,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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