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2024-08-22

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精选7篇)

1.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一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工作干预

矫正社会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一线的司法工作者大多是法律专业背景,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矫正工作和社区紧密联系起来,并被社区居民完全接受。所以,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尤其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以丰富矫治工作方法,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1.实行社会工作准入制度,建立消除社会排斥的社会工作模式

在工作方法和理念上,上海采取了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作为社区矫正基本方法的做法,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使社区矫正工作在中国首次得到实践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理解、接纳等方面的理念,这为消除社会排斥做了很好的实践。上海市首创的社区矫正的社团模式是一个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在2005年的两高两部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中,是这样解说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57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该通知肯定了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实行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准入制度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还很弱小,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阶段的就业方向对口性不强,毕业后从事社会工作的学生为数不多,社会工作专业的社会认可度比较低。另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的参与,这些因素影响了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要建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模式,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来界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明确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优势。

2.建立一支以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矫正工作队伍

建立一支以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助于矫正对象消除社会排斥,有利于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工作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社会工作者运用尊重、接纳、神入、关怀和同理心等价值理念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帮助矫正对象消除自我排斥的心理以及增强应对社会排斥的技巧。社会工作者能灵活运用多层面的介入形式来增进矫正对象的人际适应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形成矫正对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矫正对象社会正常功能的缺损,这种功能缺损表现在他们与社会关系支持网络的连接受损。社会工作以其康复功能、发展功能和预防功能恰恰满足了这些条件,可以称为是连接受损社会功能的“黏合剂”,从而为矫正对象“充权”,提升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提升应对社会排斥的能力。

3.走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

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组织和从业人员与日俱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日益明显,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教育也成为一项重要事业。而对我国而言,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工作在我国作为独立的专业还处于萌芽状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还没有实行社会工作的准入制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社区矫正走上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之路,必将有助于消除社会排斥。第一,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学者的队伍建设。第二,加强一线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该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在实现社区矫正的功能方面,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具有互补性。张昱认为,在理论上,社区矫正可以区分为两个密不可分、目的一致的过程,那就是刑罚执行过程和恢复矫正对象社会功能的过程。其中的刑罚执行过程是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质的。就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而言,刑罚执行这种功能的发挥是通过刚性的强制过程实现的。在刚性强制的情形下,矫正对象社会功能的恢复信度受到置疑。因而需要在刚性强制的过程中同时辅以其他理念和方法,让矫正对象在一种非刚性情景下自愿与社会工作者配合,主动恢复自己的社会功能,从根本上矫正自己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从而真正回归社会。社会工作者通过与矫正对象建立互动关系,全面了解对象的情况,掌握对象的资料;通过分析对象的资料,了解诊断对象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同时预测、发现、控制和消除对象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帮助对象重组社会资源,提升对象的能力,让对象形成自我发展和应对排斥的能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消除社会排斥是必要并且可能的,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急需解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很多省份只是试点展开,受法规滞后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界定,这制约了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进程。社会工作者作为刑罚的执行者、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作用、工作方式、方法等急需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即需要明确社会工作者他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怎样开展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其行为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一旦工作出现偏差,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怎样承担?还有,社会工作者在现行法律下是不能享受国家司法工作者的优厚待遇的,如果利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社会工作者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国家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上彼此合作、配合应该限定在什么程度上,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二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骆群, 2010, 页126) 。

根据实证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 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 只能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的选择中, 社会法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决定的, 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对其个人因素的评价, 将其投入社会, 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 则是对社会因素的评价 (高铭暄, 2011, 页25) 。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 以社会环境为背景, 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崔玉平, 2002, 页16) , 社区矫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到目前为止, 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成功的国家, 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相同的, 即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 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 节约司法成本。因此, 美国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借鉴 (刘强, 2003年) 。

二、美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美国沃什特瑙县为例

1.个案介绍

本文以位于芝加哥和底特律之间的沃什特瑙县 (Washtenaw) 作为个案, 主要是出于代表性考虑。底特律是老工业城市, 随着硅谷新兴产业发展, 底特律的失业率很高, 社会问题相对突出。而芝加哥市区因属各种族居住区, 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是社会治安敏感区。

沃什特瑙县位于密歇根州东南部, 占地720平方英里, 辖区内共27个城市, 村庄和乡镇包括两所大型大学, 总人口约32万。县警署的部门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为1988年, 密歇根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应对监狱拥挤的511号公共法案, 称为“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方案和服务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实行, 本文主要介绍其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方案, 假释非住宿的治疗方案。这些方案的设计旨在对矫正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治疗, 达到利用社会力量控制犯罪的目的。

2.经验与特点

“Crime is not just a law enforcement problem, it's a community problem”——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 更是一个社区的问题。这句话指导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1) 对犯罪人进行商业监控 (Business Watch) 。

社会控制的主体是由本地区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团体, 他们定期召开会议, 共同商讨如何防范自己的企业免遭犯罪侵扰。

(2) 犯罪举报 (Crime Stoppers) 。

由非营利组织运营, 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 举报者可以通过匿名方式, 将信息传导到组织, 并得到相关报酬支付, 而本组织的信息资源会有效反馈到行政司法部门, 并得以相关处理。例如, 2010年全年共收到举报案件4276起, 追缴财物价值30257美元, 起获毒品价值1408542美元, 奖励批准金额59150美元。

本组织的运营模式体现了美国社区的特点:社区参与结构与参与主体极为广泛, 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和志愿者, 还有社区内的企业。它们作为区域的成员, 依据贡献大小区分为创始及金银铜四个层次的会员, 在不同领域贡献着自己的服务。并且该组织作为中间联系者, 已经将捐款纳入了程序化运行, 配有专门的负责人员与联络方式。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 企业自身的安全得以保障, 社会声誉名誉得以树立。

(3) 心理健康门诊及药物滥用治疗 (Outpatient Mental Health/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 。

社区矫正部门努力为替代性制裁的非暴力犯罪者提供适当的选择, 因此常常和一些社会机构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与社会服务和药物滥用机构联合, 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组织获得居住安置和资金支持。最为典型的是项目外展服务 (The Project Outreach Team) , 由一个社区外展队的两个不同的综合服务队组成。其中一个服务队 (HPORT) 为本地区的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另一个服务队 (JPORT) 服务于涉嫌牵涉司法系统和需要心理健康援助的个人。服务对象来到这些组织, 组织会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需求, 如整体支持计划既包括物质方面:医疗援助、获取和维持福利、权利及保险、获取建房土地及其维护、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援助:综合精神服务, 这是由社会上的心理健康专家共同组织的为犯罪人提供心理矫治的项目。还包括社会认同方面服务:以社区为基础的宣传, 个案管理服务, 有助于建立在社区内的自然支持关系, 转介及协助与各社区的支援及服务, 协助日常矫正工作的组织和规划社会活动, 以支持社会化的复归, 使矫正人员接受同步的教育与小组的治疗。其中积极参与是本组织采取方式最重要的特点。

(4) 社区工作计划 (Community Work Program) 。

指由法院 (少数由假释当局) 决定的要求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无报酬 (少数州有低酬) 劳动的刑罚方法。罪犯通过为社区的无偿或低偿的服务性劳动, 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侵害的一种补偿 (赵波, 2011, 页159) 。本计划是与监禁方案相互可以选择的项目, 对于轻罪者是一种社区劳动替代。主要为当地的市政部门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社区服务可以具体到从清除公路两旁的垃圾到帮助居民清理积雪。本计划的意图是实施替代监禁的方案以期能带来带来犯罪人的自信、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公共安全。从而为纳税人、社区组织、犯罪司法系统以及犯罪人提供最大的收益。法院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替代判刑、社区服务劳动则建立修复改善了社区和当地的状况, 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监狱拥挤的状况, 并且将监狱设施提供给重刑犯, 对于犯罪人来说, 他们有机会保持原有的雇佣关系、教育和家庭关系。

(5) 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

居民在提供志愿帮助的同时, 会享有自己的知情权, 每天警署都会把近些天本区域的犯罪情况记录、矫正情况告知社区,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Email Alert Sign Up) 和短信的形式获取这些信息, 获取的渠道很方便, 只需在官方网站上注册即可。这使得社区居民能快捷掌握区域内新犯罪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状况, 被称之为每日犯罪存档摘要 (Daily Crime Summaries) 。

政府与社区居民达成了合作关系, 这一关系的基础在于官方认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 更重要的根源在于社区。犯罪现象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因此只靠隔离不是最好的改造方法。社会问题导致的犯罪应在社会中修复。沃什特瑙县的机构、组织旨在为社区矫正服务者提供宣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 从而达到减少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结果。

同时, 社区有很强的自主性。州社区矫正法规定:允许地方咨询委员会设计、实施和评估对在州监狱或县监狱关押的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矫正方案。由地方咨询委员会制定全面且详细说明当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计划的社区项目, 包括沟通政策制定者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以及提供网络人性化服务, 并且由矫正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对该县社区矫正实践的考察, 笔者认为, 美国在汲取先前经验的基础上, 弥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漏洞, 其广泛的社区参与也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惩罚性, 也不代表缺乏政府的权威性, 而是在矫正的各个阶段社区与政府两者并行不悖。这说明政府和社会哪一方都不是万能的, 需要通力协作。

3.对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有着各自具体的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 但二者仍有诸多共通之处。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到7年, 尚处起步阶段, 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通过对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介绍, 笔者认为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1) 结合我国法律文化, 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思想。从周朝的改悔向反向制度到唐朝名例律中“复权”的规定, 都闪现着社区矫正思想的火花。社区矫正制度虽是舶来品, 但法律制度移植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文化相匹配。因此我们在借鉴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 不能忽视我国本土宝贵资源的汲取。

(2)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形成认同社区矫正社会氛围。

美国二元结构的社会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转的社会基础。社区的广泛参与不可否认是与其深远的公民传统密不可分。相比之下, 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和范围则相对较低。中国调查网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参与意识调查中发现, 市民们选择关注社区矫正的占47.7%, 选择参与的则只占15.6%。

(3) 构建社区参与制度框架, 加强社区建设。

形成社区广泛参与的格局, 单纯的自助和社群意识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赋权。不仅动员民众支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社区参与模式, 更应当让民众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

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基础。对于我国社区矫正方面而言, 从建构论的视角出发, 一方面, 我国社区建设需要制度环境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逐步健全社区行政和各项规范化的工作制度, 促进社区工作法制化。按照参与管理的要求保障社区矫正参与人 (诸如矫正对象、社区居民、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的知情权、决策权、自主权。另一方面, 根据我国现有国情, 社区建设可以考虑从城市社区开始。村庄社区化实现程度还相对较远。主要是因为城市在最近十年新起了许多社区, 社区内的居民往往较老社区居民更加多样化、地缘因素也多于以往以单位为主的熟人社会, 自主性更强一些。而村庄的村民中年轻人多在外谋职, 留守的村民观念还较为强烈。同时, 中美社区结构也是有区别的。美国随着上世纪郊区化发展, 基本城区和郊区的差别不大, 城镇人口构成比例相对协调。而中国乡村基本以年迈和年幼为两端, 推行社区化的治理现实性受到质疑。

(4) 转变社会管理方式, 促进“社区参与体制”形成。

“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 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 (姚建龙, 2006, 页217) 。其中, 社区矫正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载体之一。我国社区矫正中, 虽然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 但呈现出参与义务性、参与意识被动性的特点, 参与力量的有限性带来参与的不稳定性, 因此尚未形成参与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 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总体而言, 对社区矫正参与较多的社会力量, 更多体现为居 (村) 民委员会、服刑人员的家庭与单位,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明显较少, 不能体现其社会服务的职能。

三、结语

犯罪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现代刑罚潮流。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的进程中, 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本文的结论是:在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 我们不可能等到社区建设成熟后再进行社区矫正, 而是两者互为契机, 相互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还未真正形成自主性的局面, 表现为实际参与并程度不够。因此,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根植于社区, 依赖社会广泛参与的罪犯处遇模式, 是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的具体体现。实现社区矫正的功效, 需从公民精神培养、社区制度环境建设、转变社会管理方式, 促进“社区参与体制三方面着手。

摘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 既是行刑社会化理论的具体表现之一, 也是社区矫正功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 社会力量尚未广泛参与到矫正的过程中来。根据我国现状, 借鉴美国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大有裨益。结合目前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现状进行分析, 希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社会管理

参考文献

[1]骆群.“社区矫正”再界定[J].南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3) :126.

[2]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 2011, (3) :25.

[3]崔玉平.美国矫正教育的历史及其启示[J].中国监狱学刊, 2002, (3) :16.

[4]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3.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三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在立法和制度尚存空白,基层小區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不完善的小區矫正在基层小區中被盲目的效仿、超前施行。有可能使小區矫正流于形式,给小區矫正的实施和推广带来负面影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可能使小區矫正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感觉不到刑罚的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公众认为犯罪已失去控制。产生不安全感,受害人所受到的创伤尚未被弥补和救济,罪犯仿佛已逍遥法外,使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受到质疑和误解,损害真正的社会和谐。

一、小區矫正的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小區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小區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立法有规定但不具操作性

自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小區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小區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小區矫正纳入法律,但如何操作没有详解,只是原则的纳入。由于小區矫正具体实施的立法还没有,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小區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

(二)基层小區矫正机关缺乏专业技能

作为非监禁人员的管理机构,其人员配备至少应有熟知刑法和刑罚理论的专业法律人员,熟悉服刑人员的基本心态和管理模式,负责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还应有心理咨询和矫正人员负责解决其心理问题。事实上,心理不健全是导致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效的调整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使其正视社会与自我的关系、是使其自觉接受改造,不致重新犯罪的关键。按照西方小區矫正方式的实践,小區矫正的一线工作人员多是小區和社会的志愿人员,他们来自小區。并不代表政府,较容易与小區服刑人员进行沟通,较少引起服刑人员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三)非监禁刑罚的管理方式及手段的极度缺乏

服刑人员在判决和假释前承诺接受的监管和改造形同虚设。监管和监督基本上是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一年没有几次;改造和劳动几乎是纸上谈兵,甚至短期的脱管也难于发现。而想要改变现状,除了需要法律的基本规定外,经费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门坎。对小區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教育需要准备必要的场所:其小區劳动需要分类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劳动和工作需要给付合理的报酬,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险和保障,还要有适合的劳动和工作场所等。

(四)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

2000年前后,只要是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都注销户口,释放后凭释放证上户口,这是我们所说的“口袋户口”。有些被判无期、有期徒刑十年或二十年的罪犯,假释或保外就医,就存在无法解决户籍的问题,由此带来低保等实际困难缺乏解决的路径,由于城市的拆迁改造,原户籍地址不存在,家庭破裂、夫妻离婚或父母搬家,不与其联系等各种因素造成此类人员无户口、无住址,就业、保险等无身份证明。回归社会后居无定所,户籍地不见人,居住地不了解,两头脱管,极可能导致其与不良人员联系,形成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矫正对象在社会上找到较为固定的工作,能够有基本生活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在就业矛盾突出的现在,这也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矫正对象或游手好闲,或在马路边上摆摊设点,造成市容城管部门难于管理。近年来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居多,对社会服刑人员没有过渡性安置体系,只能提供用工信息,难于解决根本问题,加上有些矫正对象好逸恶劳,没资本,没学历,没一技之长。导致就业问题十分突出。

(五)检察机关监督职权有限

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强制性,又由于小區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小區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小區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小區矫正的人员采取小區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小區矫正的人员得不到小區矫正的机会,造成对小區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小區矫正的完善措施

(一)出台专门的法律。使小區矫正具有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将小區矫正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然而,具体实施还面临诸多问题,法律只是将几类人员纳入小區矫正,但小區矫正的具体实施方法,如运作机制,机构的设置,完善处置措施加大考验力度、评估小區矫正的成效等制度均无刚性的、详尽的规定。小區矫正工作还处在摸索实验阶段,各自探索,无法可循。没有健全的规定就没有完善的落实,也就不会有好的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出台小區矫正法,使小區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应当通过小區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给予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小區矫正体系,将小區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小區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小區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小區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小區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和权责利的统一。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小區矫正工作

小區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小區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小區矫正人员接受小區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因此,公安、检察、法院除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小區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小區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小區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三)明确检察职能,强化小區矫正检察监督

小區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执法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应对小區矫正的各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寻租”空间的存在。首先,小區矫正中的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罪犯交付执行小區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防止非法交付执行的出现。其次,小區矫正中执行措施的变更环节。针对执行机关在罪犯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因滥用权力导致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小區矫正中的执行终止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矫正物件矫正期满解除刑罚措施,恢复政治权利这一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制造“寻租”空间。最后,对小區矫正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注重小區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大查办力度,整肃小區矫正队伍,对矫正执行机关是否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

(四)考虑被害人一方的利益

4.2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笔录 篇四

间:

年 月 日

分 至

分 地

点:

调查人员:

被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事项:

我们是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受 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请予以配合。

问:请问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与被告人(罪犯)的关系? 答: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被告人(罪犯)的关系:。

问:

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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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笔 录

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名)

5.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五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1 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水平。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 3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人员。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依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志愿者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做好政府已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保障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已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规范管理。鼓励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为其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教育培训政策。工作表现突出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批进行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表彰工作。

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促进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帮助接受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5 地方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综治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一步组织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 6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部办公厅

6.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六

李兴旺 祝祎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将非监禁刑罪犯交给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监控,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执行中的弊端,有助于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防止其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脱离原生活环境,在居住地即社会上服刑,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就必须要依托社会对其进行帮教和管理。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多专业的社会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近期,我们对已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涪城、游仙、江油、三台、科学城等地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我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绵阳实际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现状

目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在涪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基础上,已扩大到江油、游仙、三台、科学城办事处18个乡镇、街道试点,接收矫正对象168名。为加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弥补行政工作人员不足,各地在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的基础上,动员了230余人为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其中,在校大学生50人,律师10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人,基层村社(居委会)治安积极分子150人。

在矫正工作中,社会帮教志愿者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协助矫正对象与他人建立联系,引导他们重新与他人和睦相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被社会所接受。同时,社会帮教志愿者通过自身工作行为转变人们对这部分人员的歧视心理,使矫正对象生活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并借助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协调解决生活、就业等问题,以促进罪犯的改造。据统计,全市各级组织和志愿者为矫正对象协调解决生活困难临时救济7人,落实低保政策8人,安置21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距开展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宣传不到位,社会认同不高,一部分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抵制情绪。他们认为罪犯犯了罪就要坐牢,就应该在监狱服刑,不应在社会改造,不应给他们过多的自由。即认为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觉得现在就业形势那么紧张,下岗职工和大学生都没有安置工作,还给这些人解决就业问题,有些荒唐。这些都是大众对犯罪人员的刻板印象,在短时间很难转变,这也是此项工作难以取得社区居民或村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量因素。

二是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管理部门审批门槛过高,制约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发展。成立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要求,把思想好、作风正、热心帮教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人员、学校教师、科技人员、团员青年、农村党员、干部和街道居民中的治安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合适人员借助协会这个平台,吸纳为会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属公益性社团组织。但社团管理规定成立协会除各种手续、资料齐备外,还要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注入,才能批准成立。因此,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是制约建立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三是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吸收方法单一,没有经费作保障。目前,吸收社会志愿者主要通过职能部门去宣传动员,做工作来吸收。社会帮教志愿者被吸收后,倡导无私奉献,没有必须的经费保障,很难持久地调动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积极性。

四是志愿者队伍缺乏专业人才,工作效率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鉴于工作对象和性质的特殊性,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然而,现阶段的志愿者大多数是与法律有关的专业,没有如心理学等其它相关专业人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让矫正工作更丰富、更全面、效果更好。所以,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丰富矫治工作方法势在必行。

五是缺乏法律、政策支持,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志愿者尚未得到广泛地理解和认可,志愿者的地位、待遇相对较低,难以调动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积极性,这是影响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将社会帮教志愿者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社会帮教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优势。建议适当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模式,即政府拿出一定经费,统一向社会招聘社会工作人才,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事执法等专业的毕业生和其它专业人才,发给他们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弥补行政工作人员不足。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人才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准和专业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社会帮教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鼓励他们参加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尽快提高职业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奉献意识和敬业精神,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

3、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和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建立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志愿者薪酬指导政策,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完善奖励政策,切实改善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依法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帮教志愿者地位和待遇,为社会工作人才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4、建设社会帮教志愿者人才队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帮教志愿者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宝贵财富。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社会帮教志愿者人才列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法规,激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到社会工作中来。

7.社区矫正的社会效应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

加强领导,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课题,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监管安全的严峻考验, 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未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 我区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区四套班子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精心部署。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 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 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作为工作核心,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综治办、公检法、民政、财政、工商等17个部门组成;三是制定下发了《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四是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长会, 研究部署了公安河西分局与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具体事宜;五是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大会, 就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积极探索, 建立“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社区矫正承担着依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扶助3项任务, 要求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管控过程无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1%。实现这些目标, 探索一个健全完善的具有河西特色的工作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和保证。为此,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之上,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 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我们初步形成了区委、区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公检法司相互协作, 各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和三级矫正组织、四支队伍、“五位一体”矫正小组的“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注重协作,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公检法司等部门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能, 我区公检法司充分发挥配合紧密的优良传统, 在完善办公室定期议事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定期联合督导检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 注重把握工作规律, 加强协作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一是建立与各司法所紧密衔接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机制。我区根据不同的矫正类别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制度。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接矫解矫现场宣告制度。根据《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主体变更之后, 我局与公安河西分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各公安派出所仍派员参与社区矫正现场宣告, 分管民警仍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成员, 发挥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 配合各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三是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调查评估衔接制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多次就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委托、调查事项、庭审程序等具体环节进行研究和磋商, 联合制订了《河西区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 (试行) 》, 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就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四是区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全程监督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区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监管与矫正、变更与终止等环节的全程监督, 建立了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日常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严格管理, 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司法局承担着调查评估、审批、予以警告、提出各项执法建议、组织教育学习、开展适应性帮扶、办理接收、解除矫正、协调检查评估等15项职责, 各司法所承担着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日常监管、组织教育公益劳动、帮扶等九项日常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 担负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为此, 我们不断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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