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8篇)
1.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一
摘要: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原则。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现”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为二者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而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及现实联系要求二者有机协调,纳税的影响要能适当纳入会计机制而不是做两套账。通过建立纳税影响下的会计运行机制,既能保证会计原则的有效性,又能做到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关键词:会计,税法,应交税金,递延税款
一、会计与税法分离之必要
会计从“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职能”,到它逐渐摆脱相关法律的束缚(包括税法在内),而形成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原则体系,其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它们试图表达的是“公平交易观”,还是“法律适用观”?这个问题的解决,恰恰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现实上的指导.合法性模式要求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与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相适应,而不管这些法规是否与公司现实相冲突。在西方的立法体系中,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在传统上基本要求税法与会计的原则相统一,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典型的财税合一的立法体系。而根据“公平交易观”,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公平交易观念进行揭示和披露,税收的要求并不能决定报告的格式,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专业团体的责任。作为结果,这种制度可针对环境的变化作出更加灵活的反应。事实上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为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相关性,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自身的发展思路也清楚地表明,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转状况,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观”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而且近年来,诸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改革,尽管在主观上努力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但也基本上不得不承认会计之与税法的独立性。“公平交易观”已明显占据了上风。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原则,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它并不必然成为会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也日渐明显。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的弊端愈来愈突出。首先,会计相对于财政税务制度的被动和服从,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而且,财税合一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没有遵照设计者试图固本清源的初衷,相反,不法企业通过千方百计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隐瞒收入,截流利润,逃避税收之目的,从而淡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造成税款的流失;另外,由于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的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如果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以及会计市场的萧条,会计的应有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而会计的重要性就在于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的真实公允的信息。这是会计安身立命的所在,也是会计永葆生机活力的法宝。会计的未来由会计来设计,分离已毅然踏上了不归路。
二、会计与税法协调之可行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地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去做两套账。最近兴起的所谓的税务会计,就是以现行税制为依据,以经济纳税为目的,及时足额的计缴税款和为税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种专业会计。但无论从其会计主体上看,还是从其应用的会计方法来看,以及从其会计处理结果的呈报形式来看,它只能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分支。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财富分配职能和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实来看,我们依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会计的“司法”角色和监督职能不会有丝毫的让步,甚至还会得到强化。当前的许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没有税收,可能会不知道会计为何物”,即使是国家强制的会计设立规范,恐怕也只能流于形式。可见,这种历史的统一和现实的纠葛给会计业界带来的深远影响,使会计在倾向于坚守自己的原则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税收处理方面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联系,已经使二者的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既成事实地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二者的互相协调而不是去建两套账具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会计账务处理的基础不仅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是重要的纳税实践问题。历史上,税收最初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应税收益的,后来会计上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使相关损益的确认主要以权责关系的发生为依据。尽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但其公允合理,国际上广为采用,税法也基本上采用了这种基础,二者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尽管具有一定的区别,但仍然不失为二者协调的共同基调。即使今后税法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调控的需要而不断的作出调整,但其整体立法思想恐怕也得照顾会计界的情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在于二者都朝着“合理”的方向来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体系。
2.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二
关键词: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会计处理,税法处理
一、金融工具的内涵及分类
金融工具, 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权益性工具是指能够证明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等。
2006年初, 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准则的制定, 一方面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原有的16项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持有至到期投资; (3) 贷款和应收款项;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其他金融负债。”
准则还对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企业不得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得将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种对重分类的严格规定, 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不同分类来调节会计利润的行为。
二、准则下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 主要是公允价值的体现。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会影响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计量等各个方面。
1. 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 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是金融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取得或发生的利息或现金股利,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计入投资收益, 将票面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两者差额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 计入投资收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费用, 计入资产或当期损益, 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付未付利息, 计入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如两者有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 处置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置时, 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置时, 其所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 应将取得了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的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投资收益。其他金融负债到期本金 (面值) 及应付未付利息与实际还款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企业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就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三、金融工具税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批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关于金融工具的取得、持有、减值和处理等方面也做出的规定如下:
1. 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 既不确认所得, 也不确认损失。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并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长期投资, 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属免税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3. 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金融、保险企业除外) 。
准则中的《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的一般适用原则, 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 主要由《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具体规范。
4.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 在转
让、处置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会计与税法处理异同点分析
在税法上按照历史成本计量的属性和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 造成了金融工具在确认、持有期间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会存在差异。
1. 企业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税法要求与其一致。
2. 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而对于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作为企业的垫款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 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 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但税法要求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 确认红利所得, 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 资产负债表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资产负债表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与税法要求一致。
5.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 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成本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投资收益”, 对损益无影响, 不作纳税调整。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到期, 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 与税法要求一致。
结论: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倡导“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 在金融工具等方面适当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 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成为本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也将促进相关税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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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运用 篇三
关键词:会计;税法;结合应用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发挥着会计与税法的作用,所以,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于实践当中。我们首先应该分析这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什么地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将会计与税法更好的结合起来,使它们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分析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前提不同,二是会计与税法有不同的目标。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是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在这四个基本前提同时具备的条件下,企业才能够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并且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计量的范围和时间也和税法的规定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在一些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有不同的目的和出发点,虽然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对会计信息进行完整地提供,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而真实地反映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而税法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接近了国际会计准则,更具国际化;而税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宏观经济,较会计更具中国特色;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也是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之
一。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结合与应用
1.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会计准则中和税法要求有严重差异的部分进行修改,尽量对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简化。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来自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制定税法时应考虑到的地方,因为税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根据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税法应根据新会计准则中有效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弥补其滞后的规定。会计与税法主动互动、相互协调起来后,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
2.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新会计准则的多项变化会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财务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在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内,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3.准确披露有关会计信息,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我国会计与税法原来就存在较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加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对利润收入的理解着重于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法则认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该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当两者因认识不同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避税行为,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合理但不合法的,为减少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这种要及时作出纠正,为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并应用,应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支持。由于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加强监管。
四、总结
4.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 篇四
第一部分 会计处理规定
(一)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
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
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是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履约成本、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47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9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5.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五
大作业题目(内容):(5个题,总分100分)
一、某化妆品公司委托A厂加工初级化妆品,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委托方提供原料50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A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初级化妆品收回后的用途是用于加工高级化妆品,请作出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加工的初级化妆品入库)(15分)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50000
贷:原材料500002、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等234003、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0[(50000+20000)/(1-30%)]*30%=30000贷:银行存款等300004、产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等7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0000
二、甲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600万元。年初无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当年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收到另一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50万元。
(2)支出违法罚款6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万元
(4)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万元
(5)预计产品销售三包费用70万元
要求:(1)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2)作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5分)
1、各个业务产生的性质分析如下:
(1)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调减纳税所得50万(属于免税收入)
(2)支出违法罚款允许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60万(属于永久性税前抵扣项目)
(3)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得调减纳税所得40万(暂时性税前计算收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4)未经核准准备金支出得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80万(暂时性税前抵扣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
(5)预计负债得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70万(暂时性税前抵扣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1
当年应纳所得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600-50+60-40+80+70)*25%=180(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0
借:所得税费用10(4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80+70)*25%)
贷:所得税费用37.5
三、某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将某企业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6800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2)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该材料成本为6万元,其进项税率为17%。
(3)收到乙企业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作价不含税8万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原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
(4)公司将B产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按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不含税价款为7万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万元,增值税率为17%。
(5)公司将A产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丙企业;该产品按市价计算,不含税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产品成本为60万元。
要求:编写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15分)
1、借:其他应付款46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6800/1.17=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8002、借:在建工程6*1.17=70200
贷:原材料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102003、借: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3600
贷:实收资本-乙企业936004、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B 500005、借:长期股权投资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A 600000
四、某企业将旧办公房销售,房屋原值1200万元,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是1000万元,六成新。销售前补交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营业税为7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印花税率万分之五。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和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5分)
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1400万
扣除项目=1000*60%+200+70(1+7%+3%)+1400*0.5‰=877.7万
增值额=1400-877.7=522.3万
增值率=522.3/877.7*100%=59.51%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522.3*40%-877.7*5%=165.035万元
五、请论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征收管理实践存在哪些问题,提出你的对策建议。(40分,要求自行查阅报刊网络等资料,整理成文,字数不少于800字)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经济模式也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各种经济因素随之也开始了多元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税收而言,也意味着其税收主体也开始了多元化进程,税收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对平衡社会财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此外在收入性质与劳务性质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彩票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缴纳的税费却有差异。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严重流失。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个人收入也在飞速的高涨,这些年来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得到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个人收入的提高就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然而,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存在着税收流失的严峻形势。被税务部门称为税收征管的“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偷逃税款的征缴,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娱乐行业的明星,真正按其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少之又少,对个人收入的上报存在明显的欺瞒行为,以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案为例,就可以推测中国的娱乐行业的偷税漏税情况有多严重。而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业也存在这种状况,比如体育界,运动员的个人收入不透明,在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上,税务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按照预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应当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却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在西方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财政的损失,更对是社会道德、国家法规的破坏,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存在漏洞,那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大多数公民收入的提高,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也不利民。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致力于税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的制定,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在税收的具体执行上,以全民平等为基调,努力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法体系。当税源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实际收入的数额,实行按实际收入定税的规定,以此来定税收的标准,避免收入一样而税源不一致导致的纳税标准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来源与单一收入来源问题上,也应当公平对待,按实际收入额来确定缴税的数额,而不能看单项收入是否达到征收点,要看全部的收入,这样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种通过化整为零,来逃避税收的现象。
此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各种税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资、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税收,实行强制性的缴纳,有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管理制度,使得这两项在税款的征收上比较成功。但是其他各项个人所得税,许多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淆点,对于我国规定征收的税收项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最后造成税款的流失。而根据我国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来看,只依靠工资和薪金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价债券的投资,股份分红,利息分红等,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这些人群的这些收入分析明显不足,导致应收税款的流失。而这样一来,本来应由高收入人群担负的个人所得税,就转嫁到了中层收入的人群身上。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这对收入明显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占的社会财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担的税收责任,社会责任却重于他们。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应对收入过高的人群进行有效的调节,使社会财富分配趋于合理化,形成一个好的税收环境。
(二)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偷税漏税分子而言,必须加以惩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以便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税收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不能姑息养奸,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行为坐视不管,应当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扩大执法的范围,着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状况和纳税状况,不能受各种社会关系和势力的干扰,应当保持税收的独立性,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从严处理。此外,要对税收入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素质,从执法的角度上,全面加强税收队伍的执法能力,同时加强清查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的侦查能力,着力培养税收队伍的反偷税漏税能力,从执法方加强控制,杜绝各种腐败人员的加入,纯洁税收队伍。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由于我国的教育水平不够发达,导致公民在思想意识上存在盲点,对税收制度不了解,对相关的法律不了解,没有认识作为纳税人是光荣的,没有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要让公民知道,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在缴纳税收的同时,也是在享受税收带来的各种社会福利。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法宣传,宣传税收知识,特别是针对高收入人群,要全面的进行教育。其次,要重视对未来可能成为纳税人的人群进行提前的教育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他们对纳税的责任感。再次,对税法的解读要清晰明了,不能制定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懂的法律,这样不利于税法的普及,也就不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宣传,要让法知于民,民行于法。从制定到宣传,再到接受应当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结束语
6.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六
A.提取股金分红资金
B.捐赠支出
C.提取一般准备
D.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E.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2、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有(AB)
A.汇票专用章
B.本票专用票
C.业务公章
D.对账专用章
3、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E)
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
D.银监局
E信贷征信机构
4、信用社2005年当年亏损5000万元,2006年至2010年前弥补4000万元,2011年盈利2000万元,弥补1000万元,2011年应缴纳所得税(C)A.250万元
B.300万元
C.500万元
D.600万元
5、会计凭证包括(ABC)
A.记账凭证
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
D.合同
6、在确定验资报告的类型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出具变更验资报告的有()。
A.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B.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C.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金额虽保持不变,但出资人和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
D.被审验单位因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参考答案】ABD
7、某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0%、流动比率为0.9、速动比率为0.4,按照该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申请贷款期限为(C)
A.半年
B.一年
C.三年
8、在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程序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适当的有()。
A.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审计证据
B.测试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C.测试与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D.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
【参考答案】ABCD
9、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入本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如下分配(ABCDE)A.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B.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C.提取股金红利 D.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E.转作资本(股本)
10、在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了解的有()。
A.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B.甲公司管理层如何识别需要作出会计估计的交易、事项和情况
C.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
D.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参考答案】ABCD
11、某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0%、流动比率为0.9、速动比率为0.4,按照该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申请贷款期限为(C)
A.半年
B.一年
C.三年
12、开发商待售商品房闲置(C)以上的,国家银监会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抵押品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3、在识别和评估验资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通常可能导致验资风险的有()。
A.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
B.出资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
C.家庭成员共同出资
D.验资资料相互矛盾
【参考答案】ABCD
14、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15、在确定实际执行的童要性时,下列各项因素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A.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B.前期审计工作中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和范围
C.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
D.甲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期望值
【参考答案】ABC
16、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17、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18、新的贷款操作流程是(C)
A.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B.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C.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19、国家银监会对项目贷款规定受托支付额度为(D)A.1%或100万元
B.2%或200万元 C.3%或300万元
D. 5%或500万元
20、信用社2005年当年亏损5000万元,2006年至2010年前弥补4000万元,2011年盈利2000万元,弥补1000万元,2011年应缴纳所得税(C)A.250万元
B.300万元
C.500万元
D.600万元
21、开发商待售商品房闲置(C)以上的,国家银监会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抵押品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22、下列情形中,A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在审计过程中修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有()。
A.甲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B.A注册会计师获取新的信息
C.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及其经营情况的了解发生变化
D.审计过程中累积错报的汇总数接近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参考答案】ABC
23、在评价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时,下列会计估计中,A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有()。
A.高度依赖判断的会计估计
B.采用高度专业化的、由甲公司自己开发的模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C.存在公开活跃市场情况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D.上期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的会计估计
【参考答案】ABD
24、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有(AB)
A.汇票专用章
B.本票专用票
C.业务公章
D.对账专用章
25、融资平台贷款的承债主体是(C)
A.政府
B.财政
C.项目法人公司
D.承建公司
26、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在确定重要性及评价错报时,A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事项,请代为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4.在运用重要性概念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包括在内的有()。
A.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B.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C.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
D.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参考答案】ABC
27、银监会规定中长期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方式为(C)
A.整贷整偿
B.分期偿还,按年还本付息 C.分期偿还,每半年还本付息 D.分期偿还,每季还本付息
28、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E)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
D.银监局
E信贷征信机构
29、会计凭证包括(ABC)
A.记账凭证
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
D.合同 30、融资平台贷款的承债主体是(C)
A.政府
B.财政
C.项目法人公司
D.承建公司
31、开发商待售商品房闲置(C)以上的,国家银监会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抵押品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32、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33、在评价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时,下列会计估计中,A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有()。
A.高度依赖判断的会计估计
B.采用高度专业化的、由甲公司自己开发的模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C.存在公开活跃市场情况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D.上期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的会计估计
【参考答案】ABD
34、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取得以下(ABCD)行政许可 A.土地使用权证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F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5、在识别和评估验资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通常可能导致验资风险的有()。
A.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
B.出资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
C.家庭成员共同出资
D.验资资料相互矛盾
【参考答案】ABCD
36、银监会规定中长期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方式为(C)
A.整贷整偿
B.分期偿还,按年还本付息 C.分期偿还,每半年还本付息 D.分期偿还,每季还本付息
37、在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了解的有()。
A.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B.甲公司管理层如何识别需要作出会计估计的交易、事项和情况
C.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
D.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参考答案】ABCD
38、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入本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如下分配(ABCDE)A.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B.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C.提取股金红利 D.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E.转作资本(股本)
39、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有()。
A.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未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B.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C.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加注册资本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ABD
40、在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程序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适当的有()。
A.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审计证据
B.测试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C.测试与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D.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
【参考答案】ABCD
41、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以每股1元,1:1.2溢价发行10000股金,其中溢价发行部分计入(C)账户核算 A.实收资本
B.营业外收入
C.资本公积
D.其他收入
42、重组贷款(B)以后方可以调整贷款形态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43、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的(AC)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A.银行汇票
B.本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44、新的贷款操作流程是(C)
A.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B.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C.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45、银监会规定中长期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方式为(C)
A.整贷整偿
B.分期偿还,按年还本付息 C.分期偿还,每半年还本付息 D.分期偿还,每季还本付息
46、银监会规定中长期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方式为(C)
A.整贷整偿
B.分期偿还,按年还本付息 C.分期偿还,每半年还本付息 D.分期偿还,每季还本付息
47、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以每股1元,1:1.2溢价发行10000股金,其中溢价发行部分计入(C)账户核算
A.实收资本
B.营业外收入
C.资本公积
D.其他收入
48、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49、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50、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C)A.5年
B.10年
C.15年
D.25年
51、某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0%、流动比率为0.9、速动比率为0.4,按照该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申请贷款期限为(C)
A.半年
B.一年
C.三年
52、信用社2005年当年亏损5000万元,2006年至2010年前弥补4000万元,2011年盈利2000万元,弥补1000万元,2011年应缴纳所得税(C)A.250万元
B.300万元
C.500万元
D.600万元
53、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54、可以设置为抵押物权的有(ABF)
A.航空器
B.半成品
C.乡镇建设用地 D.耕地
E.医疗器械
F.在建工程
55、我省农村信用社审计(稽核)原则为(CDEF)
A.客观性
B.公正性
C.有效性
D.及时性 E.权威性
F.独立性
G.准确性
56、重组贷款(B)以后方可以调整贷款形态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57、会计凭证包括(ABC)
A.记账凭证
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
D.合同
58、开发商待售商品房闲置(C)以上的,国家银监会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抵押品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59、农户评为AA级的客户,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B)A .66.7%
B. 60%
C.50% 60、信用等级为AAA的农户,超出授信额度外的贷款可采取以下用信方式。(ABCD)A .担保一证通
B.整贷整偿 C.分贷分偿
D.整贷分偿 61、重组贷款(B)以后方可以调整贷款形态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62、在评价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时,下列会计估计中,A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有()。
A.高度依赖判断的会计估计
B.采用高度专业化的、由甲公司自己开发的模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C.存在公开活跃市场情况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D.上期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的会计估计
【参考答案】ABD
63、可以设置为抵押物权的有(ABF)
A.航空器
B.半成品
C.乡镇建设用地 D.耕地
E.医疗器械
F.在建工程 64、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是(BCDEF)
A.廉政情况
B.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 C.风险控制能力
D.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诚实报告情况
F.未了事项 G.履职情况
65、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是(BCDEF)
A.廉政情况
B.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 C.风险控制能力
D.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诚实报告情况
7.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七
(一) 资产损失的界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毁损、报废、被盗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资产损失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以下三类: (1) 货币性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 等资产损失; (2) 非货币资产损失, 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3) 债权性投资和股权 (权益) 性投资损失。该办法第五条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两大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 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 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 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的会计税务处理
(一) 现金、存款损失的处理
发现现金损失时, 按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查明原因后, 应分情况处理: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 存货损失的处理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 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 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 造成账实不符, 形成存货的损失。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及毁损时间, 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 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 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 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 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时, 按损失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贷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
(四) 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处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 债务人死亡, 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 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 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 无法追偿的;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贷记“应收、预付账款”科目。
(五) 贷款类债权的处理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 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 (2) 借款人死亡, 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 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 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 或者以保险赔偿后, 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 (4) 借款人触犯刑律, 依法受到制裁, 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企业诉诸法律, 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 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 (中止) 后, 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企业诉诸法律后, 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 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 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 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 无法偿还垫款, 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 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 未能还清透支款项, 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 助学贷款逾期后, 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 (质押物) ,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 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股权损失的处理主要包括股权处理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的处理。
一是股权处置损失的处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对投资资产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 准予扣除, 由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已明确规定,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 企业发生的损失, 减去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 贷记“长期投资”等。
二是股权持有损失的处理。对于股权持有损失, 只要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规定的股权持有期间所确认的损失, 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 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 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 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 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资产损失审批时间及确认证据
(一) 资产损失审批时间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 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 这减少了纳税人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申报资产损失而丧失税前扣除机会的可能性。《管理办法》特别提示,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 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 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 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 行政机关的公文; (6)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 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1)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 资产盘点表; (3)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 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 (5)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参考文献
8.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篇八
关键词:工资薪金会计准则税法
1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内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应当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除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之外,还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首次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准确内涵。
2会计和税法关于职工薪酬部分的主要差异分析
2.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准则》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这一规定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了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的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职工人员方面的认定,会计上所说的“职工人数”包括三类:第一层次,是指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是指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第三层是指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但是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应当纳入《准则》所说的职工范畴。
税法对此的规定是: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i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只要符合上述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符合税法所认定的员工范围,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均可以据实列支扣除。
2.2职工福利费。对于企业内部设置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属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支出,《准则》采用了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
税法则规定应当按照比例列支,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扣除标准,因此将福利费的计提基数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现在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等同于相应提高。
2.3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可见对于保险费,税法强调的是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2.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分别按照职II资总额的2%和2.5%计提。
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2.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以及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税法上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按照税法及条例规定来看,具体确认与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2.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職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j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2.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各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会计上核算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这类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可继续参考执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会计与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差异分析
王珏李晓红
摘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又重新作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规定,因而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关于职工薪酬部分的差异进一步加大,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分析,探讨了二者今后的发展与融合。
关键词:工资薪金会计准则税法
1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内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应当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除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之外,还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首次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准确内涵。
2会计和税法关于职工薪酬部分的主要差异分析
2.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准则》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这一规定和新税法上工资的口径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了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的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职工人员方面的认定,会计上所说的“职工人数”包括三类:第一层次,是指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第二层次是指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第三层是指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但是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应当纳入《准则》所说的职工范畴。
税法对此的规定是: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i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只要符合上述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符合税法所认定的员工范围,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均可以据实列支扣除。
2.2职工福利费。对于企业内部设置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属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支出,《准则》采用了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
税法则规定应当按照比例列支,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扣除标准,因此将福利费的计提基数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现在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等同于相应提高。
2.3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
关于有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可见对于保险费,税法强调的是依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2.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应当分别按照职II资总额的2%和2.5%计提。
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2.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以及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税法上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按照税法及条例规定来看,具体确认与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2.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符合法定條件的,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j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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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试题06-30
税法期末复习07-11
新税法08-15
税法模拟报告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