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委托代理合同

2024-10-27

图书委托代理合同(共14篇)

1.图书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___________该房屋转让总价为___元整(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写___元整),在甲方将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后,两月内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双方协议签定后,经双方确认之日起,该房屋为乙方所有,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此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2.图书委托代理合同 篇二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指出“两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他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 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 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使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事钱财用途, 像私人、合伙伙伴那样容易周到是很难做到的。疏忽与浪费, 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惟其如此, 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 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 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 成功的固然少, 即使取得了专营权, 成功的亦不多见。”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所谓委托代理理论, 是指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但这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 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该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制度出现以后,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建立起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后, 由于信息不对称

有受到并购影响或者影响为负, 并且从长期来看具有正的综合效应。

参考文献:

[1]杨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价值创造[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财务效应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以及代理人自身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致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企业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一) 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差异

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不明确的, 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初始委托人无法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 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来实现, 过程冗长, 责权利模糊不清, 效率低下。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6个层次:1.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即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5.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6.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导致了诸多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行为角色相悖的问题, 因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作为委托人, 他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企业经营保持高效率, 完成上一级委托人所委托的任务;而作为代理人, 他的行为动机又是努力扩大个人利益。所以, 若对代理人没有有效的激励约束, 企业经营效率就不会提高。

而在民营企业中, 其所有者是明确的, 所有者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一种直接的资本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委托代理关系可描述如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会, 董事会再将形成了法人财产的企业资产委托给企业的总经理和经理部门。反过来, 经理部门代理董事会委托的任务, 董事会代理股东大会委托的任务, 股东大会代理各个股东委托的任务,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民营企业的股东更有能力和意图通过改善公司薪酬契约, 缓解代理问题。

[3]李善民, 朱滔等.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配对组合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2004 (06) .

经济研究, 2003 (06) .

[5]陈信元, 张田余.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1997年沪市资产重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1999 (09) .

(二) 代理人产生方式的差异

法马认为“经理 (特殊的劳动力) 市场的竞争会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代理人市场的竞争选拔出来的, 代理人市场的存在, 一方面为委托人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目标而选择合理代理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每一个代理人现实的、外部的竞争压力, 代理人只有积极代理, 产生好的代理业绩, 才能保住代理人的地位。同时, 在这种规范委托代理中, 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订立的资源性契约为基础的, 代理人为了完成委托人的目标, 掌握了委托人转让的部分利益, 这部分利益是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和保证的, 委托人不得随意收回或干扰, 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这就为委托代理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条件。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首先, 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代理人, 依据政权强制性获得对公共产权的代理, 且国家代理并不是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 而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 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初始委托人即全体人民的授权, 它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 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这样, 政府在不可能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的情况下, 其代理目标和行为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就缺乏了严格的保证。其次, 终极代理人, 即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委派的, 并不是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经过选拔获得的, 公开的代理人市场基本不存在, 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经理的选拔不充分, 经理人压力较小。

(三) 激励约束机制的差异

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委托人是真正的所有者, 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真切关怀, 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各种手段, 严格挑选合格人选, 以保证经营权不落于败德无能之辈手中, 并尽可能准确的对代理行为绩效进行度量和评价, 激发代理人尽可能的发挥聪明才智。与此同时, 代理人还受到来自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由于其具有随时可替代性, 代理人会倍感压力, 增加努力程度, 以防止代理权旁落他人。这也构成了规范委托代理中有效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难以形成。首先, 全体人民虽然作为初始委托人, 但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资产运营的收益情况与其没有直接相关性, 故其对代理人缺乏实行激励约束的积极性, 并且其实际上也无权对代理人实行激励约束。其次, 代理人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没有直接关系。企业盈利, 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清晰, 无法激发经营者的动力;企业亏损, 即使是巨额亏损, 只要是经营者没有违法行为, 充其量只是丢了工作, 名誉受损。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 投入的所有者们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将会更好的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 尽可能促使报酬支付与生产力相一致。如果报酬是随意的, 不与生产力相对应, 那么该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力负相关, 那么该组织将很容易遭受破坏。再次, 由于缺乏代理人市场, 委托人即使有权激励约束代理人, 也会因代理人的不可替代性而最终无法形成较强的激励约束。

(四) 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

米塞斯指出人类社会处理各种事务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官僚体制的管理, 另一种是利润管理。官僚管理是运用于行政事务的手段, 这种行政的结果, 不具有市场的现金价值。利润管理是受利润动机驱动的管理, 在这里盈亏报表至高无上。公共行政目标不能用金钱去衡量, 也不能用会计方法去核算。所以, 官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利润, 而是服从规则和条例。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 这一领域存在过多的政府干预, 也不完全是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场结构中, 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等市场化政策, 政府参与企业经营的程度明显降低,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 充分发挥绩效激励机制的效用。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市场结构中, 表现为市场垄断。在完全没有竞争的市场中, 企业产品无替代性, 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来增加企业的利润收益, 这样不会刺激管理者增加努力与投入, 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增加利润收益, 绩效激励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由于缺乏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高管可以操纵会计绩效;而民营企业一般都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 行业竞争的存在, 隐瞒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比较困难。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差异的分析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 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的尝试:首先, 减少委托代理层次, 缩短委托代理关系链, 提高代理效率;其次, 应看到代理人市场的存在性, 逐步改变委派任命代理人的行为, 通过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选拔有才华的代理人进行代理, 提高企业业绩;再次, 构建恰当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 使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其获得的报酬挂钩, 同时制定各种规则来约束和限制代理人的变异行为;最后, 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 使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参与到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去。

摘要:经过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 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发生改变。西方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是非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而我国还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的公司制企业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链,代理人产生方式,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政府干预,国企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有贵, 蒋年云.《委托代理理论述评》.《学术界》, 2006 (01) .

[2]金晶, 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中国商界》, 2008 (06) .

[3]周建安, 唐楚生.《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与私有资产委托代理的差异》.《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6.28 (05) .

[4]刘以安, 陈海明.《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机制述评》.《江海学刊》, 2003 (03) .

[5]郭帅.《委托代理框架下国企改革问题研究》.《今日湖北理论版》, 2007.01 (05) .

[6]彭岚.《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4 (01) .

[7]张淑敏, 刘军.《委托代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建》.《财经问题研究》, 2006 (07) .

3.委托与代理 篇三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4.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篇四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5.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篇五

委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

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余款

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乙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

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将所需的设备详情及相关要求知会乙方,如所需设备的信息有 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为作出及时通知所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取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年**月**日

6.风险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华神民字第号

甲方:

乙方: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指派邓斌律师为甲方与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保证所述案情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乙方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代理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全履行完毕的方式支付代理费。

四、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为复印件,原件由甲方留存。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行为。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或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案应达到的目的:

七、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八、办案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决定撤诉、调解、变更代理案件目的、终止乙方代理或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应当按照按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全履行完毕的方式支付代理费。

十、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认真、细致的研究本案、并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本案所需证据;A、乙方提出甲方提供;B、乙方自行取证。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即收到判决书、调解书或案外和解、撤诉以及非诉讼事件办理完毕等)

十二、如一方要求变更任一合同条款,需双方再协议。

十三、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承办律师:

电话:电话:

7.图书委托代理合同 篇七

科技查新简称查新, 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 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 并作出结论。因此, 在查新工作中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

查新是为避免科研课题重复立项和客观正确地判别科研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而设立的一项工作, 其本质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 是一项深层次的情报咨询工作。查新业务是情报 (信息) 机构的一项有偿咨询服务。科技查新工作已经成为科研立项、成果评审、申报奖励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环节, 但如何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 确保查新目的和价值的真正实现, 是查新机构亟待研究的课题。很多学者从查新人员职业素养培养、查新机构管理、查新报告质量管理等[1,2,3,4]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本文试图换一种思路, 通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及其缺陷进行分析, 构建一种新型的查新委托关系, 改进现行付费模式, 以期从根本上改善查新质量,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

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及缺陷

1.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

社会是各种关系的集合, 任何一种关系都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方, 各相关方通过签订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建立相互关系。在查新工作中, 涉及查新委托方、查新代理方、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四方的行为。查新委托方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完成者, 是委托人, 查新代理方是查新机构, 是代理人。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只要求项目申请人和成果完成人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二者并不参与到具体的查新业务中。可见, 在查新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 只涉及查新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直接接触, 使其委托代理关系简化为双方关系, 查新委托人即为需要提供查新报告的一方, 如图1所示。

1.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的缺陷

1.2.1 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目前, 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根据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 2011年, 全国78个教育部科技查新站共出具38179份查新报告, 其中用于科研立项的占62.7%, 用于项目鉴定、验收和评价的占24.1%, 用于奖励申报的占4.8%。这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查新占69.0%, 省部以下课题查新占25.6%[5]。在查新实务中, 甚至有企业将查新报告用于向国税局申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查新已经变成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 与其说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单位或企业委托查新机构进行查新, 不如说是查新机构帮政府部门把关。因此, 科技查新的实际责任对象并不应该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委托人, 而应该是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甚至经费拨款部门。政府部门才应该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但政府部门完全脱离于查新委托行为, 造成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1.2.2 查新服务缺乏统一管理, 查新质量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查新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主要包括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从各自的管理和专业角度出发, 相继开展了查新机构的认定工作, 不同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从总体上遵循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和《科技查新规范》, 同时, 又根据部门自身的管理和专业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这些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认定标准、管理条例、操作细则、人员水平等要求不尽统一, 使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管理;在国家取消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 科技查新行业更是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 从而使查新机构的权威性难以认定, 也难以保障查新的质量[6]。可见, 目前的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更没有建立一套对查新过程和查新报告进行科学评价的体系和标准。除了2001年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查新规范》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9年发出的《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查新报告撰写规范 (试行) 》之外, 至今没有任何其他的操作细则。尽管多数查新机构按《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制定了查新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但《科技查新规范》仅是指导性的,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以至各个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在格式、内容描述、结论表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 报告质量参差不齐, 给用户造成的印象是查新机构的运行无章可循[7], 这将不利于科技查新机构健康持久地发展。

1.2.3 查新机构外部监管不力。

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查新机构在业务上大多实行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管, 查新工作主要靠自律来做到符合规范。有些查新机构甚至缺乏必要的国内、国际检索工具及检索系统, 这样就难以保证所出具查新报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 有些查新站开展了用户的质量反馈工作。例如, 2007年时, 57所教育部查新工作站中有23所开展了此项工作, 有些查新站还由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反馈结果, 以便及时落实反馈意见, 不断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提高查新工作的质量[8]。质量反馈是查新工作站发现自身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并不是所有的查新机构都开展质量反馈工作, 而且进行反馈的用户是查新项目的委托人, 即项目的申请或完成单位或企业, 不涉及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或经费拨款部门, 反馈结果存在片面性。

作为教育部科技查新站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要求其下属查新站定期提交自检报告, 并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年检工作, 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和地区查新站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专家会对查新站的查新报告进行抽样评价与现场讲解, 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要求等, 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开展查新业务的机构数量急剧增加, 年检也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 2011年的实地年检仅限于南昌、长沙、西安三个地区, 存在很大的片面性。这种靠自检、年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1.2.4 委托人利用专业优势误导查新人员。

查新委托方具有专业优势, 有时明知项目不具有新颖性, 为了能申请到项目或通过成果鉴定, 利用查新人员专业背景有限的弱势, 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 希望查新代理方给予新颖性的证明。如果查新人员的专业背景与所查新项目的专业相差很远, 查新人员很容易受到委托人的误导, 使所出具的查新报告失去权威性和科学性。

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下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成果的申报者直接向查新机构提出查新委托, 查新机构对其项目或成果进行查新。在此关系下查新服务的付费模式是查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并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查新报酬, 出现“自己出钱证明自己新”的怪现象, 这一点与当前审计行业“企业自己出钱审自己”的困境非常类似。理想状态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无私的信托交换忠诚关系:一方面委托人应该全面地提供科技项目的技术要点、查新点及相关材料, 不存在刻意的模糊和隐瞒, 以期得到客观的结论;另一方面代理人应根据所有的文献资源, 提供真实客观的查新资料和结论。但在现行这种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下, 查新委托方作为科技项目的研发者或是完成者, 需要通过查新机构对其科技项目立项或鉴定、报奖出具具有新颖性的鉴定证明报告, 所以查新委托方无疑希望查新结论对他们有利。查新代理方为了收取查新费用, 希望查新结论能让委托人满意。委托人和查新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 导致出具的查新报告不客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查新服务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 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根据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 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教育部科技查新规范》中也规定: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因此, 各查新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查新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面对竞争压力, 查新机构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 常常在价格上做出让步和妥协, 降低查新收费, 使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丧失查新工作的严肃性。2.2查新委托方与代理方共谋, 导致查新服务独立性的丧失

查新机构本身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虽然其从事的查新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但是由于查新机构的特殊属性, 增加查新报告数量, 获取查新费用是其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而不是真正地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查新业务的购买者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 查新机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依存于委托人的, 而使其有可能沦为委托人的共谋者, 无法保证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 查新机构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部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提供查新服务, 连起码的回避制度都未建立, 查新的独立性难以成立。

2.3 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

在我国, 对查新机构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 但对违规的查新机构的处罚则仅限于行政处罚, 对违规的查新员的处罚并无明文规定。例如在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 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 应当予以撤销, 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行业也存在与查新行业同样的困境, 但与查新行业不同, 审计行业有《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查新实务中除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并无相关法律界定, 查新人员及机构没有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 降低了查新机构所承担的与其获取查新费用相关的风险, 即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查新人员在查新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使查新人员在查新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查新收费的冲动, 而没有对其行为的约束, 这很可能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查新市场, 造成科技查新行业秩序混乱, 而这种混乱的结果, 将影响科技管理人员对查新项目新颖性的判断, 误导科研活动与科技管理决策, 造成巨大的损失。

3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3.1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实际只涉及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者即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即查新代理人双方, 为直线形的失衡结构。因此, 要从根本上矫正这种失衡的委托关系, 可以考虑引入一个真正可以置身于经济利益之外的利益相关方, 这样一个真正具备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机构就是政府, 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是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政府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构建的新型关系如图2所示。

3.2 查新新型的委托关系下,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的优点

(1) 由政府部门为企业或项目申请人指定承担查新服务的查新机构, 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可具体根据查新项目的专业来为其指定业务能力能够胜任的查新机构。就可避免由于查新人员的专业不对口而受到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人的误导, 使出具的查新报告更具权威性和科学性。

(2) 政府部门也可将一个查新申请匿名指定给两家或多家查新机构进行查新。从而避免查新机构与项目申请者或成果完成者的直接接触, 同时也可避免查新机构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出具查新报告, 消除人为干扰, 保证查新服务的独立性, 进而有效保证查新报告质量, 促进查新机构良性竞争。

(3) 查新报告的查新意见是政府科技投入决策的重要参考, 政府是查新行为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和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希望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更真实可靠。可以与查新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对查新机构的评价和认定工作, 以保证查新机构的业务胜任能力。

3.3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指定查新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

(1) 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在查新机构指定过程中, 使其能够较公平地凭借自身实力获得查新业务, 而不用通过向政府部门拉关系获得, 从而摆脱由于市场竞争而诱发腐败现象的可能性。

(2) 由于申请项目或申报成果的企业或单位对地方政府业绩的贡献, 使政府有对查新机构施加压力保护他们的动机, 影响到查新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4 查新付费模式的改进

从“谁受益谁付费”的角度来看, 查新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有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所以, 查新付费也应相应地由他们来承担。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查新费用应由政府部门支付给查新机构。这部分费用可由政府财政单独支出, 也可以从相应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奖金中预算拨款支出, 或由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将查新费用预先支付给政府部门。

由政府部门直接向查新机构付费, 可以切断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与查新机构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避免查新机构间不利的价格竞争以及与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共谋的可能性。

5 结语

改变现行查新委托关系,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并直接向查新机构支付查新费用,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查新报告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实现查新行业的自律、竞争、监督、管理, 促进查新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翀.论我国科技查新的全面质量管理发展[J].科技资讯, 2009 (22) :156-159

[2]陈乐雪.高校图书馆科技查新工作的探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8 (1) :89-90

[3]董晓夏.制约科技查新质量的因素[J].图书与情报, 2009 (4) :125-129

[4]曾召.科技查新报告质量控制探析[J].图书馆论坛, 2009, 29 (2) :109-111

[5]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通报2011年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年检情况的函[EB/OL]. (2013-01-04) [2013-05-05].http://www.cutech.edu.cn/cn/kjcg/cgcx/2013/01/1354173312844749.htm

[6]谢新洲, 夏晨曦, 柯贤能.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 2009, 53 (6) :9-12, 36

[7]刘媛.科技查新规范化管理探讨[J].情报探索, 2012 (8) :100-101

8.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解析 篇八

【关键词】财务委托代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实施代替了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了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以泸西县中枢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为例,作出解析。

一、基本情况

中枢镇地处泸西县中心,辖18个村委会,83个村民小组,6个社区,共107个核算单位。中枢镇是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村组账务镇代管,并成立了以镇农经站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制定了《账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村级设立报账员并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及监督委员会等。代理服务中心自2008年开始实施会计电算化,同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它办公设备。

二、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村组报账员变动频繁且专业知识有限,加之部分村组干部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等,导致了村组的承包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支出无制约。部分村组长管钱管物,自批自报,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收入和补助外,常以虚报误工或提高标准等形式自批自领补助;另一方面,农经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会计制度理解存在误差,当发生资产购置时经常作其它支出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同时固定资产明细不规范,实物管理缺乏卡片账,资产不编号,不标签,导致了村组固定资产账、实脱节,在干部任期结束时重账轻物,只交账不交物现象突出,客观上造成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资产计提折旧、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造成随意处置或贱卖集体资产现象发生。

2.资金管理不严,票据不规范

代理中心对拔入的工作经费等收入,没有规定备用金领取的限额,部分干部有钱在手就无视规定,挪用集体资金,随意开支,公款吃喝大肆挥霍,代理中心多次催促都不愿报账。对报销支出单据存在重记账轻监管,只审票据,不审核开支的合理性及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部分村组还存在白条入库,导致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得以入账。

3.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中枢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自2008年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先后使用了三套财务软件,分别是:农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管理软件、农村三资管理监控财务软件。现在使用的是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在具体做账时就存在一定缺陷,如“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区别是以户籍制度为准,而不是以经济业务权责属性为准,如发生一笔应收或暂付款项时,会计人员需先审核业务发生对象的身份是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还是所属单位或农户,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对财务分析毫无意义: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核算不清晰,很多收入款项都是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但在支出科目上仅设置了“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科目,无法准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极易造成专项资金核算混乱现象发生。

4.农村财务监督主体缺失

一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但现在的农经站机构设置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农经管理人员一人管多家村组账务,同时兼职其它工作并服从镇中心工作,对报账的单据很少认真审核监督。三是各村组虽然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由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等现象,民主理财小组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四是当前的村务公开工作内容过于笼统,只反映大的收支情况,对于农民群众关心的招等费、误工费等具体的支出情况内容公开不实,导致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热点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会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应引起重视,从各村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如:现金信用限额标准、管理费用限额标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资产票据管理

对清理、清查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列入或核销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上级拔入的款项,建立专款专用明细帐,明确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去向。对发生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经办人员、村组主要领导、证明人、报账员、民主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入账,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定要用正式发票,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后附支出明细,如金额较大的,要附上村“两委”的会议记录和合同。

3.加强农经人员、村报账员培训,切实执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每年定期对农经人员、村报账员进行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发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村报账员的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按时报账,票据规范,事由清楚,手续齐全,附件充足。切实开展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工作,定期审核和监督本村组财务活动,定期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投资项目等群众关注的对象。

9.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篇九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乙方提取甲方第一年租金20%作为公司整体招商运作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及人力费用)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一)乙方替甲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第一年租金。

(二)乙方开正规票据再将第一年租金的80%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招商所需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 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地点:

10.民行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提供服务。乙方按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业务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委托代理合同:

一、甲方需办理的 代理甲方案件法律事务,由乙方指派律师 具体承办,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另由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乙方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律师职业操守办理甲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报酬,经双方协商律师费为人民币元,付款时间和办法为订立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应为乙方承办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负担律师因办理所委托法律事务而支出的旅差、调查、文件资料复制等费用,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乙方预付律师办案费用人民币元(¥),结案后由双方按实办理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五、甲方应向乙方承办律师全面地陈述与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相关的案情,提供与该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保证所述案情和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在案情的陈述或所提供的证据有虚假情形的,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且甲方仍负有按本合同向乙方缴付律师费的义务。

六、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应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如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仍负有按本合同向乙方缴付律师费的义务。如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按律师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本案本审终结(法院判决、调解、撤诉、和解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解)之日终止。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代 表:代 表:

11.浅谈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现代企业 委托代理 问题

一、什么是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筹办企业所需的资本规模越来越大,单纯依靠积累的原始融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确立解决了现代企业的融资问题,从而促进了现代企业的快速發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产权明晰,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现代企业中,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股东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管理,在企业的盈利中分享所有者收益;而拥有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是代理人,受托经营管理股东的资产,获取经营者收益。这就形成了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利益的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作为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人,其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两者的目标虽然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困难使职业经理人有机会做一些于己有利但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情。因此,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监管困难下的道德风险就是产生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指职业经理人依据私有信息采取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股东的行为。在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现代企业中,股东只负有出资责任,享有收益权利,而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经营。因此,掌管日常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股东。因此职业经理人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谋取个人利益,具体表现:

1)由于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聘请的,都有一个合同工作年限。因此,职业经理人更关注企业在合同期内的短期盈利能力,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2)职业经理人的目标结构决定了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更热衷于扩大企业规模。因为一个规模迅速扩大的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被收购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其职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经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金,尽管这有可能损害到股东利益。

3)职业经理人可能会选择只有利于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方案如扩大在职“因公”消费、增加休息时间等,或者利用其职权调整财务报表来实现自身利益。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对可采纳行动秩序的偏好不同,但股东又无法观察到代理人如何实际地安排行动秩序,也就是说经理人员和股东的目标不能够低成本地协调。通常情况下,为了协调代理冲突,股东不得不为此支付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为了激励职业经理人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所发生的全部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1)激励成本,即根据合同规定和经营业绩支付给职业经理人的报酬;2)监督成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组建和运作成本、会计核算费用、审计费用等;3)剩余损失,即前两项成本之后,职业经理人的决策仍然偏离了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并使股东利益受损的货币当量。

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在其它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只有当代理成本总额最小化时,才可能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现实中,剩余损失是难以准确计量的,股东只有通过调整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来促使经理人员致力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代理成本的高低因企业而异,主要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合同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督约束制度的有效性等。此外,代理成本的高低还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及法律规范的健全程度有关。

三、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1.美国公司的经验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不仅拥有一大批极具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同时也拥有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美国公司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上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经验主要有:

1)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不仅解决了职业经理人的供给问题,更加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一种行业规范,从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在美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一个职业经理人要想在获得公司董事会的青睐,就必须要具备所谓的信托责任,即忠实履行代理人的责任。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效的降低了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培育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问题,更为优化职业经理人的需求结构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现在广泛实行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股票期权激励不仅改变了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使其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并且这种激励不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因为股票期权激励是资本市场奖励给职业经理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支付。

3)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的薪酬体系。

摘自: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7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美国职业经理人的收入的主要特征是约有70%的收入来自中长期的激励薪酬,而一般的薪金,福利,津贴和奖金则只占到了总收入的30%。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是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改变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使其在目标上与股东一致。

2.我国现阶段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伴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像传统西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有其自身的特点:

1)委托代理链过长。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包括:产权界定不明晰,委托代理关系不是通过市场来形成的,中间代理人角色“冲突”等

3)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经理人的收入不高,其责任与收益不成比例;另一方面,薪酬结构不合理,无风险的固定收入所占比重太大,难以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

4)监督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外部也缺乏对经理人的监督。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并逐步优化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要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最主要的还是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薪酬机构的优化,一方面要适度提高经理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要将其收入的大部分跟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挂钩,目的是使其在经营目标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一致。由此,伴随着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逐步得到改善。企业也才能够获得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2]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

[3]南佐民.透视美国CEO的补偿结构及其社会问题.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4]姜全红.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8期.

[5]胡涛,查元桑.公司治理理论和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经济,2002年第1期.

12.技术许可契约优化委托—代理模型 篇十二

“我国每年有2万余项重大科技成果和5万多项发明专利, 但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不到5%, 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比例约为10%—15%, 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45%和60%—80%[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 其中由于难以对被许可技术进行有效甄别而导致技术市场失灵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直以来, 人们都在试图设计合理的技术交易价格契约, 以甄别技术的优劣和减轻交易的道德风险。比如, Kamien和Aoki R说明了固定费用和“可变加固定费用”两种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风险[2,3];Macho-Stadler则表明“固定费用加可变费用”的交易方式往往相对较优[4];Gallini论证了许可契约中的可变费用可作为一种传递质量信息的信号[5];国内的研究对市场失灵的成因和防范政策有较多的说明[6,7,8];量化方面, 刘学军用期权的方法分析了技术交易价格[9];岳贤平分析了双方风险态度对付款方式选择的影响[10];李国妤讨论了一个可以区分技术质量的临界信号[11]。

以上研究都基于一个考虑:技术提供方为了使技术需求方相信他没有以次充好的道德风险问题, 为自己的每项技术设计出不同的付费方式, 需求方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种。事实上, 需求方的投机取巧行为也会导致优质技术市场失灵, 本文正是基于此, 为技术提供方设计一个优化的委托—代理价格契约, 激励技术需求方信任并接受他的良品契约而不是放弃, 以保证优质技术的价值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也能真正实现。

2 技术许可契约的委托—代理模型

考虑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情形。题设:

(1) 同一技术有质量差别:高质量技术 (简称“良品”, 用H表示) 和低质量技术 (简称“劣品”, 用L表示) ;

(2) 良品投产后单位产出边际成本θH、产出QH、市场收益V (QH) 、生产成本θHQH;

(3) 劣品投产后单位产出边际成本θL、产出QL、市场收益V (QL) 、生产成本θLQL;

(4) θH<θL且V (·) 满足V′>V″<0, V (0) =0;

(5) 代理人不参与契约的机会效用水平为0。

为了简化分析, 这里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技术许可过程中, 技术提供方 (委托人) 提供一项技术, 技术需求方 (代理人) 对该技术有两种信念:H和L。对不同质量的技术, 技术提供方设计不同的价格契约{委托人收益, 代理人收益, 产量}分别为:{V (QH) -TH, TH, QH}和{V (QL) -TL, TL, QL} 。

2.1 对称信息契约

在对称信息条件下, 技术需方无成本知道真实的技术质量信息。根据经济学的生产者理论, 产出水平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得到, 即良品和劣品的最优产出水平分别满足:V′ (Q*H) =θH和V′ (Q*L) =θL。又由题设 (4) 边际收益递减可知各自的最优产出满足Q*H>Q*L) , 即良品的最优产出高于劣品的。技术供方的良品和劣品各自最优契约设计{V′ (Q*H) -T*H, T*H, Q*H}和{V* (Q*L) -T*L, T*L, Q*L}只要分别满足:U*H=T*H-θHQ*H≥0;{V′ (Q*H) -T*H≥0和U*L=T*L-θLQ*L≥0;V* (Q*L) -T*L≥0, 就都是可以被接受的。这表明完全信息条件下, 良品和劣品各自拥有自己的分离市场, 各得其所。

2.2 不对称信息契约

准确的技术质量信息会涉及技术机密, 出于对 (自主) 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价值的保护, 技术供方一般不愿意透露太多。技术需方也知道这一点, 自己又无法判断技术优劣, 而第三方评估又会造成成本过高。在这种不对称信息条件下, 供方提供一项技术, 需方有两种信念:良品 (H) 和劣品 (L) , 并且有:

TL-θHQL=TL-θLQL+ (θL-θH) QL=UL+△θQL (1)

上式表明, 即使需方接受劣品的保留效用UL为零, 按劣品价格认定良品仍然能够获益△θQL, 因此在接受契约时会很保守。在这种不信任的条件下, 良品技术将可能没有市场, 或者只能贱卖。这就是所谓的技术“柠檬”市场。供方如果想让需方相信他提供的技术信息, 就必须设计这样的价格契约:相信我比不相信我更有收益。

设:需方良品H信念p和劣品L信念1-p是共识。供方的契约设计问题等价于求解以下规划的最优问题:

maxTH, QH, TL, QLP[V (QH) -TH]+ (1-p) [V (QL) -TL] (2)

s.t. TH-θHQH≥TL-θHQL (3)

TL-θLQL≥TH-θLQH (4)

TH-θHQH≥0 (5)

TL-θLQL≥0 (6)

其中 (3) 、 (4) 组成激励相容约束, (5) 、 (6) 组成参与约束, 两种约束定义了 (2) 的一个激励可行配置。

为了进一步分析最优契约的结构, 引入“信息租”[12]的概念。由式 (1) , 需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按劣品价格契约保守接受良品是可以获益 (△θQL) 的, 这种收益就是信息租。可见, 供方如果想要需方信任他的良品, 必须支付信息租。最优契约设计既要满足激励可行, 又要满足尽可能少支付信息租。据此, 上面的最优规划问题可以转化为:

maxUH, QH, UL, QLP[V (QH) -θHQH]+ (1-P) [V (QL) -θLQL]-[PUH+ (1-p) UL] (7)

s.t. UH≥UL+△θQL (8)

UL≥UH-△θQH (9)

UH≥0 (10)

UH≥0 (11)

其中 (8) 和 (11) 立即推出 (10) 。由于需方不会主动按良品的契约接受劣品, 所以不妨忽略式 (9) 。现在只剩两个紧约束 (8) 和 (11) 。将UL=0和UH=△θQL代入 (7) , 求解:

maxQH, QLP[V (QH) -θHQH]+ (1-P) [V (QL) -θLQL]-p△θQL (12)

式 (12) 分别对QH、QL求导, 用上标S区分对称信息条件下的解, 得到:

V′ (Qundefined) =θH (13)

(1-p) [V′ (Qundefined) -θL]=p△θ (14)

对比对称信息契约, 对于相信良品的需方, 其产出水平是有保证的 (Qundefined=Q*H) , 不会发生扭曲;而不相信良品的需方的产出水平向下扭曲 (Qundefined

为了确保分析有效, 需要验证被忽略的式 (9) :最优契约下有Qundefined=Q*H>Q*H>Qundefined) , 而式 (9) 可变化为△θQundefined-△θQundefined≤0, 可见该式显然成立。

用一个定理总结上述分析:

[定理]技术供方不对称信息最优契约设计具有如下特征:

相信良品的需方产出水平可以得到保证, 即Qundefined=Q*H, 并且收获一个严格正的信息租Uundefined=△θQundefined;不相信良品的需方产出水平向下扭曲, 即Qundefined

3 结语

技术交易中技术质量信息的有效甄别是交易成功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合理的交易契约设计既约束也帮助交易双方达成共识, 这使得对交易价格契约优化的研究变得十分有意义。本文讨论的委托—代理激励契约就是一种很好的契约设计指导, 能够保证良品技术的真正价值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会因为需求者的取巧行为而得不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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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国妤.不对称信息下的技术交易合同优化信号模型[J].科技管理研究, 2007 (6) :266-267.

13.财务代理委托合同 篇十三

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启东市广发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启东市展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兴旺粮油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成本核算、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财务代理,负责为甲方成本核算、开具增值税发票、做账、纳税申报。乙方委派陆瑛美同志为甲方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70000元/年(为基数工资),服务费按季支付(每季支付15000元,余款年终一并支付,以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协商确定。

(3)服务期限自1月至12月。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和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的账面数相进行核对;

(3)及时为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其它有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交接登记和保管工作;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费用;

14.委托代理合同 英文 篇十四

委托代理合同 英文

The Agency Contract for Non-Litigation Practice

(drafted by lawyer Zheng Shuhong &Luyu )

Sichuan Junhe( )No.

The AAAAA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 authorizes Sichuan Junhe Law Fir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B) to handle special legal affairs on the behalf of the party A. The following clauses, concluded after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should be jointly observed.

Article 1 The contents of the legal affairs are confined as:

Article 2 The Party B accepts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Party A and assigns lawyer

Zheng Shuhong and Luyu as the attorneys to deal with the Patty B’s legal affairs. The limits of authority authorized by the Party A to the Party B shall be limited within:

Article 3 The lawyer assigned by the Party B shall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y A conscientiously, and the lawyer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when he deals with the legal affairs on the behalf of the Party A. where the assigned lawyer can not perform his duties for objective reasons, the Party B shall assign another lawyer to continue the affairs handled by the former lawyer.

Article 4 The party A shall make a earnest statement of the fact and provide relevant evidences, documents and other factual basis to the Party B, and the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truthfulness of the proofs. Where the Party A makes up a story or fabricates evidences after the authorization, the Party B may terminate the agency contract without returning the counsel fees col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rticle 5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any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appears:

(1) A law suit is brought at the people’s court;

(2) An investigation is finished;

(3) A settlement agreement is concluded among the quarreling parties;

(4) An appeal is appealed;

(5) Or nay other analogous matters appear.

Article 6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arging standards and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charging counsel fees, the two parties agrees that the Party A shall pay the Party B¥(RMB): Yuan (amount in words ) as the counsel fees, and such counsel fees shall be paid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Article 7 The Party B may terminate the agency contract without returning the counsel fees col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t any time if the Party A suspends the authorization without any justified reasons or fails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paying the counsel fees. While the Party B shall fully return the counsel fees if he refuses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provided in the contract without any justified reasons.

Article 8 The contract is in triplicate, and the Party A takes one copy and the Party B takes two. All the three copies are of the same legal force.

Article 9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fter signing and shall terminate when the agreed termination conditions meet.

Article 10 Other agreed issues:

ⅠActing in civil litigation

(1) The fees shall be RMB 4000―10000 Yuan for every case if the case does not involve property relations;

(2) The fees shall be charged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of amount of the target if the case involves property relations. The concrete rate shall be:

(a) Below RMB50, 000 Yuan (not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 charges RMB 3000 Yuan;

(b) More than RMB50,000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 less than 500,000 Yuan (not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0) charges 6% to 5%;

(c) More than RMB500,000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0) less than 1,000,000 Yuan (not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1,000,000) charges 5%―4%;

(d) More than RMB1,000,000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1,000,000) less than 5,000,000 Yuan (not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00) charges 4%―3%;

(e) More than RMB5,000,000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5,000,000) less than 10,000,000 Yuan (not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10,000,000) charges 3%―2%;

(f) More than RMB10, 000,000 (containing the number of 10,000,000) charges 2%―1%

ⅡLegal services for special non-litigation Practice(including the service of amending contracts)

(1) When charging the fees, the article Ⅰ(2) applies where the case involves property relations.

(2) If the case does not involve property relations the amount of the fees shall be decided among the range of RMB3, 000 Yuan to RMB5, 000 through discussions by the two parties.

ⅢThe legal consultancy service fees shall be RMB500 per hour or shall be decided among the range of RMB3,000 Yuan to RMB5,000 through discussions by the two parties.

Ⅳ The party A shall pay the Party B additionally such expenses as travelling charges, room and board fees and other travelling allowance in advance, but such expenses occurring in the inner city of the five districts of Chengdu shall be assumed by the Party B.

Commentaries: The money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all Renminbi (RMB). After consultation, the Party B may accept foreign exchanges when handling foreign affairs on the behalf of the Party A.

The Party A (seal): The Regional Wing of Singapore Airlin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arty A:

Date:

The Party B (seal): Sichuan Junhe Law Firm

Representative of the Part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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