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4-09-05

有关事项的通告(精选16篇)

1.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一

关于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12-19] [本页访问量统计: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为做好20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申请和2011年应结题项目的结题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组设立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项目材料集中接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集中接收组),负责接收依托单位统一报送或邮寄的项目申请和结题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和非依托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

集中接收组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101房间办公,2012年3月16-20日期间在中德中心多功能厅办公。

二、项目申请

(一)关于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11年12月发布《20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引导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

2012年起,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资助格局及资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1.设立“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在面上项目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

3.将湖北省恩施、湖南省湘西以及四川省凉山、甘孜和阿坝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列入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区域。

4.依托单位应提交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清单并对清单所列项目统一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站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并负责解决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否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有关具体内容和要求,请认真阅读《指南》。

(二)项目申请接收

1.自然科学基金委2012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自2012年3月5日开始,3月20日16时截止(法定节假日不办公,3月17日和18日除外)。

2.2012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重点项目、部分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及部分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交流项目等。不在集中接收申请范围的项目类型及其申请提交时间将另行公布。

3.对于随时受理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等项目类型,申请人应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三)申请人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2012年版申请书中增加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填写等若干要求。

3.2012申请书撰写采用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

(1)采用离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于2012年1月1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IS系统)下载2012年版申请书,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请书。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向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版申请书和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包含附件材料)。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2)采用在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等。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准确选择相应申请项目类型(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按照相关要求与提示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其中,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在线撰写中文申请书后,还应在ISIS系统中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进行离线撰写,该英文申请书与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一并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材料。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其电子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无需提交纸质附件材料(有关证明信和推荐信等纸质材料原件除外)。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四)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具体要求如下:

1.应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1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鉴于2012年有较多类型项目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并提交申请书,ISIS系统大批量生成供申请人下载打印的PDF版本申请书需要一定处理时间,请依托单位注意掌握本单位项目申请书的收取截止时间。

2.报送申请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和申请项目清单。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3.提交电子申请书时,对离线撰写的申请书可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系统(MiniIRIS系统)打包上传或通过ISIS系统逐项提交;对在线撰写的申请书通过ISIS系统逐项确认。

4.可将纸质申请书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集中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五)受理信息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2年5月4日前公布申请项目初审结果,并受理复审申请。

三、项目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事项

1.2011年12月资助期满应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条例》、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其中,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结题报告采取在线方式撰写。

2.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尽量使用“成果在线”方式收集本项目发表的论文。请不要将待发表或未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报告;不要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报告内容。

3.自然科学基金委在批准结题通知发布之后,将公布项目结题报告和申请摘要,请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时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4.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报告撰写后,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结题材料,并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结题材料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电子与纸质结题材料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结题材料一并提交。

(二)依托单位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2月21日至3月1日(16时以前)期间将结题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应在规定的结题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结题材料,并统一报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结题材料(一式1份)。

2.报送结题材料时,还应包括:本单位公函、结题项目清单及经单位审核签章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3.可将纸质结题材料直接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集中接收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题材料”字样。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结题。

四、项目进展报告及管理工作报告

(一)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其 中,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进展报告采取在线方式撰写。项目负责人完成进展报告撰写后,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并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材料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电子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依托单位应按照《条例》要求对进展报告进行审核,于2012年1月15日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并将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材料(一式1份)报送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速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进展材料”字样。

(二)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依托单位采取在线方式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通过ISIS系统提交电子材料,无需报送纸质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依托单位管理报告提交情况等记入其信誉管理档案。

五、其他

(一)《指南》于2011年12月上旬发行,需要预订的依托单位或申请人请与自然科学基金委机关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2327218),《指南》电子版于2011年12月底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二)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随时公布最新的项目指南、通知通告和工作动态,并提供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申请书表格、项目指南等电子文件和有关操作说明,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及时登陆网站查询或下载相关文件。

(三)对ISIS系统操作和电子文件下载、录入、上传有困难的依托单位或申请人,请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信

息中心或各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咨询。

(四)为保证2012年项目集中接收工作正常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系统为依托单位提供的申请与在研

项目检索于2012年3月10日停止服务。

(五)若依托单位名称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六、电话、网址和通讯地址

(一)集中接收组咨询电话

1.接收申请与结题材料电话:010-62328591

2.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231747

43.各项目类型咨询电话:

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等项目:010-62327230 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等项目:010-6232701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地区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数学天元青年基金等项目:010-62325932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和交流等项目:010-62327001

(二)各部门咨询电话:

数理科学部: 62326910 62326911

化学科学部: 62326902 62326906

生命科学部: 62329190

地球科学部: 62327157

工程与材料科学部: 62326887

信息科学部: 62327929

管理科学部: 62326898

医学科学部: 62328991 62328941

办公室: 62326883

计划局: 62326980

政策局: 62326986

财务局: 62327016

国际合作局: 62327001

纪检监察审计局: 62327092

机关服务中心: 62326949

科学基金杂志社: 62327204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http:///

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网址:https://isis.nsfc.gov.cn/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邮政编码:100085

邮政信箱:北京市8610信箱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二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 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附件1)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 预备会谈期间, 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 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 预备会谈期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附件2) , 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 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8.市场情况的说明, 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 (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 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 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 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 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 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 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 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 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 应当作出说明。

(五) 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 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 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 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 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 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八、分析评估阶段,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 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收到通知后, 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附件3) , 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 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九、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 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一)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的, 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参照文本见附件4) 。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的, 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二)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10.争议的解决;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13.附则。

(三)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 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送预约定价安排, 并做好执行工作。

(四)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 (退) 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 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 (退) 税款通知书》 (附件5) 。

十、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 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 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 应当作出说明。

(二)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 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 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 可以延期报告,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 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 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 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 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 在执行期间, 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实施联合监控。

十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 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附件6) , 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二、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 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 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 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 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 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 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 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十四、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 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 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 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 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十五、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 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 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 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 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 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 披露充分; (二)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三) 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并已经结案; (四) 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 企业申请续签, 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 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 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六) 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 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八) 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十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 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 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 未经纳税人同意, 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 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 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 与其他国家 (地区) 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 (地区) 的名单。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 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3.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三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下简称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贫困县开展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和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研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各省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省级要制定指导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奖罚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各省每年要适时举办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题培训班,通过培训,讲透政策,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培训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增强针对性和指向性,培训内容要层层传达,抓好落地。各省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各省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积极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五、抓好示范带动。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各省要选择若干领导重视、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示范县个数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20%),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反映和解决共性问题。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适时面上推广。

六、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24日

4.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 篇四

一、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周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停放时要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三、违反规定,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5.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五

发布时间:2011-09-23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深地税告〔2011〕9号

目前我局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在进行优化改造,升级后的信息系统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为配合系统升级上线,我局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用“易财税”客户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易财税”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原使用“易财税”系统“在线办税”功能申报的各税种,改由网上税务系统(/wssw/)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后恢复单独运行。

二、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扣缴义务人仍可以登录“易财税”系统,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现代扣代缴系统在线升级安装。

2011年10月1日起,代扣代缴系统还可通过下载完整版本方式升级安装,下载方式:登录我局网站

(/)的“下载专区-新网报软件及资料”,点击下载安装。

由于系统切换影响正常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其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可适当延长。

详细操作指引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

三、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局暂不受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网上补申报,需要补申报的纳税人可前往各办税大厅办理。

四、2011年10月1日起,我局暂停财务报表网上采集功能,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五、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热线咨询电话12366-2。

6.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六

(一)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统考考生)

说明:此复试基本分数线只是我校的最低复试分数要求,报考院系所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整体考试情况等,上调复试分数线。考生须同时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和报考院系所调整后的复试分数线,才有资格参加复试。报考院系所调整后的复试分数线以及复试办法将于近期公布,请密切留意。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总分要求在所报考院系(专业)调整后的复试分数线基础上下降10分。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由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参加复试。

(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复试分数线

政治理论、外国语35分,每门业务课在学校基本分数线基础上下调10分,总分下调60分。

(三)援藏计划录取分数线

政治理论、外国语35分,总分240分。

二、复试办法

1.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须凭军官证)到报考院系所报到(各院系所联系方式、地址一览表)。

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同时失去录取资格,学校不再组织第二次复试。

2.复试期间将进行资格审查。报到时,考生须向报考院系所提交下述材料:

(1)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

(2)往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由档案所在部门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本科期间成绩单。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就读学校有效学生证和由就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本科期间成绩单。

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由进修学校提供的已修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已获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提交大专毕业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加盖有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全部本科课程的成绩单。

(3)个人自述材料。参加复试的考生可提供能证明自己研究潜能的各种背景材料,如正式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本科毕业论文概要、参加过的研究项目等。

(4)复试费100元。

(5)往届在职考生须提交档案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证明。应届本科定向或委托培养毕业生,复试时须提供原定向、委培单位准予继续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证明。

(6)报考院系所要求的其他材料。3.体检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体检合格的取得入学资格。体检不合格但短期内有望康复的,可申请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查合格的,取得入学资格,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入学体检不合格且短期内康复无望的,取消入学资格。4.参加复试考生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理,自行安排食宿。(北京师范大学到校乘车路线、周边旅馆分布)。

三、录取

我校录取坚持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并重,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未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者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成绩低于60分,以及其他不符合报考院系所的录取规定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任何时候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身体或思想品德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关于向外校调剂的说明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向外校调剂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未达到的不得申请调剂。凡符合教育部规定调剂条件而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调剂表打印系统(已开通)下载打印本人的《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调剂表》,直接送交拟调剂学校。调剂学校可按表上说明登陆我院网页核对考生信息。我校接到考生本人调剂申请和调剂学校调剂函,经审核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调剂政策的,方予办理调剂手续,调剂手续办理办法随后公布。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7.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七

关键词:皮革,毛皮,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注意事项

1 前言

近年来, 随着人们环保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 禁用偶氮染料因其潜在的致癌、致敏性, 其使用受到广泛关注[1]。G B 20400-2006中列出了23种被禁芳香胺名称, 给出了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值, 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指标。目前, 国内检测机构检测皮革和毛皮中禁用偶氮染料大多采用G B/T19942-2005。但该标准对操作的表述较粗略, 检测人员容易对标准产生不同理解, 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差异, 加之样品处理过程复杂、待测物质稳定性差等因素, 往往影响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本文对禁用偶氮染料检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做了分析和归纳。

2 试验

2.1 仪器和试剂

2.1.1 主要仪器

G C M S-Q P2010S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SerisⅢ型高效液相色谱仪 (SC IEN TIFIC SY STEM S, IN C.) ;KQ-100D B型数控超声波清洗器 (昆山市超声仪器厂) ;SH A-C型数显水浴恒温振荡器 (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 ;R E-52C S-1型旋转蒸发器 (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 ;Q L-866型旋涡混匀器 (江苏海门其林贝尔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H SC-12B型氮吹仪 (上海楚定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2.1.2 试剂

硅藻土提取柱 (Diatom aceous Earth C artridges for A-ZO)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正己烷 (分析纯) ;连二亚硫酸钠 (分析纯) ;柠檬酸 (分析纯) ;氢氧化钠 (分析纯) ;甲醇 (色谱纯) ;叔丁基甲醚 (≥99.0%) 。

2.2 试验方法

称取剪碎的试样1.0 g于50m L具塞锥形瓶中, 用正己烷脱脂后, 在烧杯中彻底挥干。然后将试样置于50 m L棕色平底可密封玻璃管中, 在柠檬酸盐缓冲溶液 (p H=6) 介质中用连二亚硫酸钠还原裂解, 反应器内部始终保持70℃。产生的胺通过硅藻土柱液-液萃取, 提取到叔丁基甲醚中。在温和的条件下, 用真空旋转蒸发器浓缩, 并将残留物溶解、定容在2 m L甲醇中。胺的测定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必要时, 选用高效液相色谱对干扰物质 (例如同分异构体的胺) 进行确认。

3 注意事项总结

3.1 试剂的配制和存放

3.1.1 芳香胺标准物质的配制和存放

标准物质的状态对未知样品的检测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到被检物质的定性和定量。芳香胺标准物质的纯品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环境要求 (温度、是否避光) 存放。标准储备溶液 (1 000m g/L) 应保存在棕色瓶中, 加入少量的无水亚硫酸钠, 于冰箱冷冻室中保存, 有效期一个月。标准溶液现配现用, 根据需要可配制成合适浓度。

3.1.2 常规试剂的配制和存放

(1) 柠檬酸盐缓冲液 (0.06m ol/L, pH=6.0) :取12.526 g柠檬酸和6.320 g氢氧化钠, 溶于水中, 定容至1000 m L。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若未超过3个月但溶液产生了絮状物, 则需重新配制。

(2) 连二亚硫酸钠水溶液 (200 m g/m L) :用时新鲜配制。连二亚硫酸钠是还原剂, 其还原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连二亚硫酸钠极易吸水和被空气氧化, 所以务必保持干燥, 如发现颗粒有结块现象, 应停止使用。标准中未规定连二亚硫酸钠配制的时间控制, 而连二亚硫酸钠溶液在水分和氧气中很容易氧化分解, 配好的连二亚硫酸钠溶液放置不到5 m in就会出现明显损失, 因此溶液放置时间应小于3h, 以保证其还原性[2]。

(3) 20%氢氧化钠-甲醇溶液:液-液萃取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的作用是保证还原出的芳香胺能够稳定存在。但是氢氧化钠在甲醇中溶解会释放出大量的热, 可与空气中的C O2反应生成N a2C O3, 并且会和玻璃反应生成硅酸钠, 导致N a O H溶液变质。所以在配置过程中应选择具有橡胶塞的广口瓶, 并且现用现配, 不宜久存。另外, 氢氧化钠在甲醇中不易溶解, 可以用超声波清洗机超声3~5 m in或磁力搅拌器搅拌并加热助溶。

3.2 硅藻土提取柱的选取

硅藻土提取柱的作用是吸附水分, 滤去不溶物, 吸附脂肪、蛋白质等杂质并将待测物提取到叔丁基甲醚中。一般采购质量较好的成品提取柱, 每批次使用前应随机抽取数根具有代表性提取柱进行回收率试验, 考查准确度和稳定性。

3.3 试样准备

3.3.1 取样

按照G B/T 19942-2005的要求, 取样应具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 同一产品由不同颜色组成时, 应对每一颜色分别取样进行检测;若同一产品颜色分布不匀, 取样时应考虑到不同颜色所占的比例。

3.3.2 试样制备

按照G B/T 19942-2005的要求制备试样。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需要连同毛被一起试验, 应先切取略大于1g的整块试样, 将其剪成长和宽均小于4 m m的颗粒, 注意剪切时应保持毛被完好。将试样充分混匀后, 放在洁净、干燥、密封的容器中 (远离热源) , 待用。

3.4 试验操作

3.4.1 脱脂

用正己烷超声波脱脂目的是去除对检测有干扰并影响皮革和毛皮纤维湿润的脂肪。正己烷用量以能够浸泡试样为宜, 一般为30~35 m L, 超声波浴温度控制在 (40±2) ℃。由于正己烷与水不互溶, 脱脂后试样应尽可能挤干, 捣入敞口烧杯中放置过夜, 挥干完全, 以防被检物质萃取不出或萃取不完全。

3.4.2 还原裂解

水浴预热缓冲液至 (70±5) ℃后, 应稳定10 m in再用。

量取17 m L缓冲液时应当较精准, 不然过多的水分会因硅藻土柱吸附饱和进入洗提液, 导致浓缩后的样液中含有较多的水分无法氮吹至近干, 影响最终的定容。

还原裂解的程度与系统酸碱度、温度、时间等因素有关。整个加热振荡过程反应器内部应始终保持70℃, 还原裂解的两个10 m in必须严格控制, 反应结束后要求2 m in内冷却至室温及时终止反应。因为时间过长会使邻氨基偶氮甲苯和5-硝基-邻甲苯胺等某些芳香胺发生过度还原。

3.4.3 液-液萃取

用叔丁基甲醚洗提收集芳香胺时, 应加夸克阀控速 (约2滴/s) , 改善提取效果[3]。样品如结块严重, 应及时捣散。

3.4.4 浓缩定容

旋转蒸发条件应保持温和, 提取液浓缩至近1 m L即可, 防止沸腾和蒸干。残留的提取液应用缓氮气流吹至近干, 控制氮气流速约为2.5 m L/m in, 防止样液飞溅。因为2, 4-二氨基甲苯和2, 4-二氨基苯甲醚容易挥发, 控制不好会被抽走而造成含量降低或假阴性结果。同样, 在氮吹的时候流量太大也会造成易挥发的组分的损失。

加入2 m L甲醇到圆底烧瓶中溶解残渣, 可以超声混匀或用涡旋混匀器混匀。然后用微孔滤膜过滤以防止不溶物对仪器的污染[4]。

4 结论

从事皮革和毛皮禁用偶氮染料检测, 不但要熟练掌握标准, 更要具备一定的化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实验条件, 注意细节, 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俞凌云, 孙艳, 金晶.皮革中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的研究进展[J].西部皮革, 2011, 33 (8) :49-54.

[2]洪炳财, 陈向标, 赖明河, 等.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预处理及其注意事项[J].轻纺工业与技术, 2012, 41 (5) :21-23.

[3]翟震宇, 钱微君.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萃取方法探讨[J].中国纤检, 2012, 6 (下) :56-57.

8.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吸烟有害健康。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各级各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所有高等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有条件的学校要安装烟雾报警、视频设备等装置,加强对吸烟的监控,防治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内吸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三、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借助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四、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学校禁烟工作,建立督导检查机制,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卫艺[2010]636号)中教育部、卫生部共同制订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对行政区域内学校禁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省教育厅将适时对学校禁烟工作进行检查,并作为学校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通报。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员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五、继续发挥“全国无烟学校”带头、示范作用。2012我省部分学校在中国控烟学会的指导下开始创建“全国无烟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无烟学校标准》和中国控烟协会《全国无烟学校评估标准》,中国控烟协会对我省创建“全国无烟学校”的15所大中小学校进行了评估,并授予“全国无烟学校”称号。“全国无烟学校”要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禁烟工作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7日

9.关于购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九

各单位(二级部门):

为加快购房补贴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二级部门)于2010年5月25日前集中将本单位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个人资料统一交学校房管科并打印名单一份,资料包括:

⑴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⑵参加工作前上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毕业证丢失的复印本人档案中学历证明);

⑶特殊岗位加计工龄证明(特殊岗位指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有政府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正式凭证,其它证明不作为依据;

⑷98年12月15日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的任命文件、资格证书、聘任书等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并加盖人事章(科级以下)、组织部门章(处级以上);

注:以上由各单位统一到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复印本人档案中任命文件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⑸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提供作价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姓名和公章页); ⑺离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姓名和公章页); ⑻有下列情形的职工请将有关情况写一份特殊情况说明一同报送房管科,包括:①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时间、职务职称、住房情况证明和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②本人及配偶90年后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军转人员转业时间、当时的职务职称、是否在原单位享受住房情况证明;③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间及当时的职务职称;④申请人配偶去世时间、职务职称,单位分配住房情况;⑤本人去世时间、经公证的委托书或继承协议;⑥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示例一:示例二:

示例三:示例四:

示例五:示例六:

示例七:示例八:

2、有关填表和复印件要求:

(1)申请人本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需用黑色水笔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没有的项目划“/”,对不确定的项目可先空下来,确定后再补填。

(2)复印第二代夫妇双方身份证,身份证需反正面同时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都需提供作价凭证。

(4)98年12月15日前的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工人等级任命文件,需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加盖公章。加计工龄需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复印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5)核定表等需要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处必须手工签字。(6)所有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一式三份。

3、我校职工购房补贴发放操作程序:

⑴政策宣传(已完成); ⑵填写调查表(已完成);⑶建立个人住房微机档案(已完成);⑷准备个人所需资料(5月25日前各单位收齐所属职工资料并统一交房管科);⑸ 核对个人购房档案数据并打印个人住房补贴核定表(6月10日前完成);⑹ 发放个人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核定表一式三分按要求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和签字(6月18日前各单位统一交房管科); ⑺调查职工原单位、配偶单位和原单位住房情况(6月底前完成);⑻ 房管科编写或准备学校购房补贴方案、特殊人员情况说明、申请房补职工个人资料、发放清册、汇总审核表、公示公告和详情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并报省房改办(7月5日前完成);⑼ 公示(公示影像留存);⑽接受(处理)举报;⑾举报处理结果公示;⑿上报职工个人购房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报告、影像照片;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房改办提出购房补贴发放申请;⒁省房改办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合格后印发同意发放补贴文件,分批送交省财政厅;⒂按照省财政厅具体要求,提供单位资金、职工和帐户帐号等情况资料,审核同意后,分

批核准拨付购房补贴资金;⒃档案归集,房管科协同有关部门将《补贴核定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河北医科大学购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十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湖北省内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三、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1.关于请求明确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 篇十一

市政府:

****建设项目是市政府***年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前期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市住建局、***区政府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也多次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现将急需市政府明确的相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请求明确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方案一: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由市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如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方案二:由市政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投资建设。由***作为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市政府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偿政策给予***投资回报;

二、请求尽快批复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指示精神,并汇集了***设计院、***设计研究院、***设计公司、中南大学交通研究所的调研及设计方案,今年*月上旬已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请求尽快批复,以便迅速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批报建工作。

三、如市政府批示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投资建设,请求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1、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按城市基础设施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项目报建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免交报建规费;

3、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采取边施工边报建方式,迅速施工建设;

4、项目建安投资成本预计达4400余万元,还不包括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报建规费,请求明确将规划设计方案中配套建设的2100余平方米商业用房由***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投资补偿;

5、项目周边市政管网及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电讯、国防光缆、绿化、市政道路等)明确按“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由各管线(设施)单位自行负责迁移、拆除、改建工作。

12.企业商号起名的有关注意事项 篇十二

1、强制登记原则凡营业主体,无论法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须在其开业登记时办理商号登记。商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不准使用。

2、登访在先原则法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经营行业以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申请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在先的商号。

3、分级核定与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5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所谓分级核定与管理,是指核定与管理商号时,冠以何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何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管理。

4、主体名称是营业主体的营业名称,为防止欺诈和便于管理,我国法律限定一个营业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商号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二、如何才能使店名商号符合登记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商号店铺名称的选择,原则是自由的,但法律同时又作出了如下限定:

1、商号的名称须健康、规范、不得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称主要有三类:

一是与我国国家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同或类似的;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商号不得同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3、商号不得同政协委员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4、商号不使用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5、商号不得使用以数字构成的名称。便不包括以数字顺序构成的企业名称。如上海後九棉纺厂。原用数字构成企业名称的军转民军工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时,须使用公开的对外名称。

6、同行业商号在法定范围内不得相同。

我国法律界定的商号不得雷同的范围是:(1)商号前冠用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

(2)商号前冠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

(3)商号前冠用“中华”、“中国”等全国性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雷同。

13.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十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8 号) , 为加强后续管理, 经商财政部同意, 现就“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第十条第 (一) 项和第 (二) 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 号) 第30 条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4.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十四

一、师生员工报到时间

1.后勤处工勤人员:2月10日(星期一)报到上班。

2.食堂工作人员:2月15日(星期六)报到上班。

3.学生:

2月16日(星期日)报到、注册。

2月17日(星期一)参加各系开学式以及全校卫生大扫除(由学工部、各系组织)。

2月18日(星期二)正式上课。

二、其他开学工作安排

1.2月17日(星期一)9:30系办309召开班长团支书例会。

2.2月16-17日:发放教材、课程表。

3.2月18日:上午7:30举行新学期升旗仪式(之后正式上课)。

4.2月18日:图书馆正式开馆。

5.2月22—3月2日日:教务处开展上学期各科补考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各班级尽快收取寒假社会实践表。

2.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上学期综合测评评定。

3.完成2月玩转微博规定内容。

15.有关礼仪事项的通知 篇十五

在使用有关礼仪的文书电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文电中的外国国名,应使用全称,同一国名如出现数次,至少首次应用全称。如习惯用简称,可使用正式简称。某些特殊国家,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加联邦等,不可使用简称。文中的单位名称,第一次亦应使用全称。对方的职衔、姓名在作为抬头出现时,亦要用全称。

2.文书格式要合乎规范,不要用错。非外交机构一般不使用照会的格式,可使用对外函件进行交往。人称要与文书格式相适应并前后统一。例如,普通照会一般只用第三人称,但不注意时容易出现“贵方”、“我方”等称呼,造成混乱不清。签署者与受文者要相适应。人对人,单位对单位。如系人对人,双方身份要相当。

3.文书中对人的称呼要合乎礼仪习惯。

致意语的用法亦要取决于不同场合与习惯。例如,外交照会开头时,常有 “向x x x致意并荣幸地……”的引文,在一般对外函件中不使用。在吊唁、慰问等信函中不要用“荣幸地……”等词句。文尾的致意语,向外交部或大使馆发照会可用“顺致崇高的敬意”;向全代办处发的照会不用“最”字。非外交机关使用对外文书,可视不同的发文和受文者选用“最崇高的敬意”、“崇高的敬 意”、“最良好的祝愿”、“良好的祝愿”、“最亲切的问候”、“顺致敬意”、“顺致问候”等。

4.关于译文。对外文书应以中文为正本,必要时,附以外文译文。译文本,应用不带机关衔的白纸,并在右上角注明“译文”字样。译文应考虑外文的惯用格式,不应套用中文格式。我驻外机构,在外文水平有把握、有力量的情况下,凡纯属一般事务性的函可只用外文(指驻在国文字或通用的外国文字);对申请签证、身份证及一般外交人员的调职、离任等普通照会,亦可只用外文。

5.对外文书的打印位置要适当。抬头处,受文人的职衔、姓名和称呼应在第一行顶格排列(如排不下,也可将职衔单列一行不加标点,而把姓名称呼另排一行),然后再下一行前面空一格续排行文。如文书较短,不宜把文字都挤在信纸的上半部分,而要留足够的天头,使文件美观大方。

盖章的位置要适当,一般以骑年压月,上大下小(如带国徽的印章,国徽应在机关衔之上)为宜。

6.要有严密的校对制度。如发现文书、函件等有错字或格式不对,均应重新打印,不得涂改。

7.用纸要合乎规定。

8.收发文应有签收手续,收到涉外文书应及时处理,不要延误。

在礼仪社交场合,除了必须处理和运用好文书电报以外,对名片的使用也应当给以重视。名片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为它使用起来简便、灵活、雅俗均可,能适应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十分频繁的需要。

名片现在已远远不只是相互通报姓名的工具,它可以用来表示祝贺、感谢、介绍、辞行、慰问、馈赠以至吊唁等多种礼节。为了表示不同的礼节,可以在名片左下角用小写字母写上法文的含义;也可以在外片上,用通用的文字写上简短的字句。

几种国际上通用的法文缩写是:

1. 敬贺 p. f. (pour felicitation)

2. 谨唁 p. c. (pour condoleance)

3. 谨谢 p. r. (pour remerciement)

4. 介绍 p. p. (pour presentation)

5. 辞行 p. p. c. (pour prendre conge)

6. 恭贺新年 p. f. n. a. (pour feliciter lenouvel an) (大小写均可)

7. 谨赠,不用缩写字母,而是在姓名上方写上avec ses compliments (或者用英文 with the compliments of …)

现在人们日益讲究名片的印制。当然,印制精美、考究的名片,会惹人喜爱;但印制朴素大方的名片,只要运用得当,仍会获得人们的重视和尊重。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16.有关事项的通告 篇十六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 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的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市场调查员的岗位职责下一篇:“平安校园杯”校园安全知识竞赛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