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精选9篇)
1.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篇一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创新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战略举措。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还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下于几百起,社会矛盾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何构建科学应对机制,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干部教育监督体制,是全面构建平安X X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推动X X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种类
(一)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
2006年以来,全市因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49起,占总数的32.4%。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此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幅较大。
(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臵
一方面,有关部门和企业征地拆迁不规范、补偿安臵不到位;另一方面,部分群众盲目追求额外利益,漫天要价,致使在这方面存在大量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45起,占总数的24.5%。其中2008年88起,今年上半年49起。
(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
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资产管理分配不透明,职工下岗、养老保险等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的矛盾多、处理难度大。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242起,占17.4%。
(四)农村干群矛盾
有些农村行政管理滞后,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加上宗族派系斗争复杂,各类矛盾比较多,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68起,占4.3%。
(五)少数民族、移民、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
在我市一些少数民族、移民聚集区,部分群众习惯将简单的纠纷矛盾上升为民族问题、移民问题,动辄纠集上百人,扩大事态,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砝码”,处臵难度很大。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人员,大量开展串联、聚集,以群体的形式向政府施压,谋求特殊利益。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3起,占1.7%。
另外,因环境污染、资源纠纷、冬季供暖等社会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明显,占总数的29.5%。
二、三大调解共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市积极完善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发挥三大调解职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缺乏制度性的沟通、衔接及相互配合,致使三大调解职能发挥不够。三个体系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各干各的,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市政法委虽出台规范性的意见,但缺乏对各机关的信息反馈和综合组织协调,没有构建一个综合交流、衔接的工作平台。人民调解的方法方式灵活多样,但缺乏权威,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足,当事人一旦反悔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重视不够,往往另辟溪径提出新的调解方案,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行政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好,但法律素质偏弱,由于缺乏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各机关缺乏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规划防范措施及开展复查回访,工作上往往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协调的对策
(一)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地区矛盾的特点、规律,制定矛盾预警预案
利益是一切矛盾的焦点。只有利益分配上实现矛盾双方心理上的需求平衡,矛盾才能够化解,这就是各式各样矛盾能够化解的基本的前提条件。但要使矛盾双方达到心理上的需求平衡,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因利益冲突发生矛盾有两种心理需求状态:一是客观上的利益欲望需求产生的矛盾――即主观存在的他因素导致利益分配失衡产生的矛盾;二是主观的利益欲望上的需求失衡产生的矛盾――即主观想法的误导产生利益失衡状态,实质是对利益分配状态的一种误解。前一类情况比较客观直接,从法律、政策上进行思想引导即可化解;后一类情况比较复杂,同时与矛盾产生的主体状况,如年龄、性别、文化、心理素质等都有关联。因此,我们在处理各类矛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规律性预警预案,一旦发生就可依预案分类处理,控制事态变化发展,达到预防的效果。
(二)建立矛盾信息收集网络,提高预警能力,这是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的有效手段
矛盾无论以什么状态出现,绝大多数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矛盾的发生往往都有一个过程,且中国老百姓都是朴实的,因此,矛盾在发生前都有一些迹象。所以,我们应充分依靠基层组织网络建立有效的矛盾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矛盾信息,掌握各类矛盾的动态,做到早知道,控制好,最后能妥善处理好。特别是重大疑难的群体性矛盾,及时上报上级组织,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疏导,防患于未然,这样就能避免工作造成被动。
(三)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能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政法委牵头,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使大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完备,队伍素质明显增强,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工作效能不断提高,使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大幅度下降,减少、防止集体上访案件、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大问题,为三大调解的工作部门提供一个相互沟通、衔接和配合的平台,解决职能交叉、断档与空白问题,确保执法到位。
1、建立、完善协调三大调解机关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该制度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为工作方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方案,总结调解工作经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相互通报各自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旁听开庭制度,选拔人民陪审员制度,调解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协助参与法院调解制度以及调解协议备案制度等,以形成共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为整合各机关资源、形成调解合力起到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和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发挥积极作用。
2、在实际工作中各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切实促进三大调解工作的相互衔接与配合,要在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和效力对接三个方面做到互动互补。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土地、宅基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严防民间矛盾纠纷激化。要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区域、跨行业、复合型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搞好工作配合。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及时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报、反馈信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适应新的形势,摒弃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和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充分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做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在行政调解中,可邀请司法机关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政法委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标准制式文书,用于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建立诉前调解劝导、引导机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和技巧,依法做好民事案件、自诉案件、轻微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同时还要在法律业务上,加强对民调人员、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依法尊重及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司法调解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及有关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协助调解或诉讼内委托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健全和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调解网络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查数据表明,三大调解机关的人员不足,应该相应补足。此外,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兴经济组织、集贸市场、行业协会、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下岗职工数量较多企业、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要把调解网络延伸到制造、加工、销售、物业、农业、林业、劳动、消费、教育、卫生等各个行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把矛盾纠纷有效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或初始状态,预防恶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和推广
巡回法庭制度。要组织审判力量建立巡回法庭,直接到农村、社区、企业等矛盾发生地就地受理、调解或开庭审理,减轻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巡回法庭办案中要加强与司法所、村(居)委会、民调组织的联系,协助基层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和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4、落实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构建调解工作体系中的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和部门“一把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工作,每年必须向党委述职。要建立大调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把综治考评与公务员考核等次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人财物不能到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把结果管理变成过程管理,把最坏结果出现后的处理变成发现苗头及时督办,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期,也是矛盾纠纷的多发期,构建三大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是适应新形势、新目标、新发展要求的一项主动应对和制度创新。我们必须从X X市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领导,改进措施,创新办法,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密切协调,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妥善处理纠纷,为深化创建“平安X X”、“法治X X”、“和谐X X”,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篇二
筑牢矛盾纠纷源头防线。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到位、化解到位、稳控到位、责任到位,要充分发挥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作用,动员基层各村网格员、工作人员、党员、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将排查的重点放在涉及疫情的矛盾纠纷上,要求各村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为领导决策处置提供依据,切实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矛盾纠纷控制化解在一线。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专职调解员们通过开展细致的群众工作,深入村级矛盾纠纷排查中去,广泛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的整体情况,聚焦受疫情影响严重、矛盾风险突出的地区、领域、人群,尤其是在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分析苗头倾向,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认真回复群众对调解业务、疫情防控政策事项的咨询,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
加强法治宣传引领作用。通过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抖音等网络平台,全方位开展疫情期间的宣传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能力和判断力,及时化解群众对新冠肺炎的恐惧心理,引导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疫情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及时推送政府发布的工作动态、疫情相关信息及最新状态,让群众掌握相关防疫法律知识,在家就能接收到正确、正面、合法的信息,尽可能减少群众对立情绪,防止因防控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矛盾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生费用及赔偿方式)
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次挑起纠纷。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调解方各执一份。
甲方:
在场人:
乙方:
调解方:
4.村居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篇四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一、村矛调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地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同时报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邻里婚姻、家庭、债务等潜在的问题,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处。信息员调解不了的,报村调委会调处,调委会调解不了的,报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同时做好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积极协助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排查调处重大疑难、跨地域的矛盾纠纷,并对调结后的重大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
5.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篇五
调处服务中心
规
章
制
度
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1、在居民小区内,根据楼栋分布情况,一般50户-100户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2、街道辖区内的综合列管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3、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的重点是群众性、易激化、越级访、闹访的重大矛盾纠纷。
4、对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去市、去省、去京的越级上访或自残、自杀事件,各级调解组织应做好服务教育工作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纠纷信息。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接访受理登记制度
1、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咨询疑问。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诉,并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
3、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体请求、登记签名、登记日期。
4、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对各类矛盾纠纷,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6、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中心分流处理。
7、定期汇总、统计、分析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基本情况并上报。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核责任制
1、根据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流程,分流指派案件通过下达矛盾纠纷调处知书,明确调处的部门和责任人。
2、成员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纠纷激化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街道调处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由街道政法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作“一票否决”和“末位警示”,并取消该部门和领导当年评选受奖资格。
3、社区在纠纷受理、分流、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纪委、政法委核查后,视情给予个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区里专项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励基金,对全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好的部门、街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奖金。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法律咨询服务制度
1、组建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为主的大调解法律服务顾问团,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2、顾问团主要职责是参与接访窗口的法律咨询,为调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3、顾问团每天定人轮流派驻接访窗口进行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4、涉及拆迁、房产、规划等重大矛盾纠纷,抽调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组成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组,参与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
5、在调处纠纷中,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弱势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街道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及时上报。
2、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3、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4、落实排查计划。街道要充分利用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的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5、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查,排出重点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业激化。
6、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调处制度
调处中心对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原则,进行分流指派或组织调处。
1、涉及居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街道民政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劳动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3、有关国家具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土地等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科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4、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容管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城管、市容执法中队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5、因拆迁和安置引发的纠纷,由拆迁部门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司法所负责调处。
6、涉及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区计划发展与经济局、区商贸局负责调处。
7、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调处。
9、医疗事件矛盾纠纷,由区卫生局负责调处。
10、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负责调处。
11、涉及可能引发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群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调处。
13、涉及到部门和社区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由街道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司法所进行联合调处,街道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联合调解。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督查督办制度
1、街道调处中心指导、督办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综合有关矛盾纠纷谳处工作考核提供有关参数和依据。
2、街道调处中心对接访排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准确、及时、合理分流至社区调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
3、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街道调处中心有权建议相关部门的领导亲自参加调处工作,预防矛盾激化。
4、凡是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综治科负责跟踪督查,其他群众性矛盾纠纷由街道办公室信访负责跟踪督察、抓好落实。
5、社区和单位对区调处中心指派调处有纠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结的(一般有矛盾纠纷调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有可适当延长),街道调处中心要求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尽快办结,必要时街道调处中心可派员督办。
6、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活动,走访有关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和合理建议
7、每月通报各社区、部门对区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的督办情况。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心理询咨询制度
1、加强调解员心理知识教育、培训、普及工作,通过专题讲座、个案评析与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运用心理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2、聘请心理学专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具有固执、偏激等不良倾向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3、注意总结运用心理疏导方法,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
4、心理咨询人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一处律以调解员的身份进行,并保守当事人个人隐私。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在来信、来电、来访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以专报形式向街道调处中心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领导包案处理和接待日制度
1、结合区领导信访接待日规定,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在街道调处服务中心接访窗口接待群众来访。街道领导根据信访接待日的规定,每周定期到街道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2、街道领导信访接待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有关成员单位领导也应参与中心接待,对中心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接待会办。
4、街道领导接访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包案件处理制度,对矛盾纠纷的受理、移交、调处和结果全过程进行督办。属于地区或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应由街道和部门领导包案处理。
6.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篇六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各种矛盾纠纷日趋突出,如何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十二五”期间“四基地一屏障一走廊”目标的实现。为此昭通市公安局紧紧
依靠党委政府,立足公安职能,制定和完善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叠加升级,确保了我市社会稳定。
一、我市热点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我市因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人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经常上访,影响了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情况我市各县区都存在,如:彝良县氮肥厂职工因企业破产,对安置工作不满意,认为安置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80余名职工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上访。原巧家县农具厂、油榨社职工曾荣昌、曾庆衍等40余人持续20余年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昭阳区原地毯厂职工丁凤云等40余人上访要求按国有企业性质标准解决职工社保,涉及人数300余人,上访次数累计60余次。昭阳区建材集团部分工人因医保社保等问题不断到区政府上访,涉及人数300余人。
(二)土地征用、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由于政策兑现不彻底,损失补偿欠合理,以及个别受损单位和个人要求过高等引发群体性事件。溪洛渡、向家坝“两站”建设,涉及永善、水富、绥江三县移民,由于补偿政策未出台,移民外迁去向不明确和行政区划调整,不安定隐患逐渐凸显出来,曾多次发生堵断交通、聚众上访等事件。如:2009年永善县因溪洛渡电站外迁移民陆续回流,内迁安置、应迁未迁、外迁回流等几类移民之间串联施工区移民引发的“3.09”、“3.25”、“6.17”等集体上访事件;2011年绥江县部分移民因对移民补偿政策不满聚集凤池新区引发的“3.25”事件等。
(三)公路、工程修建、开矿等与当地农民因土地、水源发生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引起群体性事件,产生不稳定因素。如: 2012年1月8日,承包巧家县灾民安置房建设的管彦树等4人带领40余名民工到巧家县小河镇政府上访,要求协调解决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140余万元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城市建设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近年来昭阳区、鲁甸、永善等县,因城市建房、旧城改造,引发的热点问题增多。如:2010年昭阳区部分群众因南通道征地修建而引发的“11.02”事件。
(五)因旱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当前,我市正在经受着百年一遇的旱情灾害,干旱已经造成部分地方塘坝干涸、河道断流、大量农作物绝收,部分地方甚至人畜饮水都非常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昭阳、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等县区旱情较为严重,抗旱形势十分严峻。因旱情引发的热点和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如:2012年2月21日,昭阳区洒渔乡白鹤五组村民100余户300余人因饮水问题,相互邀约到洒渔乡白鹤村委会,要求解决苹果树的灌溉用水问题。
(六)部分涉军群体继续进行或酝酿上访诉求活动
一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与宣威市企业军转干部相互串联,对人事部出台的有关解困文件发表不满。
二是部分原铁道退伍老兵相互串联、煽动,不断到县(区)、市党委、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将铁道老兵全部纳入社保,为其缴纳社保金,解决退伍铁道老兵待遇。部分原铁道退伍兵相互串联时称:拟撰写材料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组织人员进京上访。
二、我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情况
昭通市公安局党委历来重视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先后出台了《昭通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昭通市公安机关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规范》、《昭通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牢筑“四道防线”,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全警参与,各警种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为此,昭通市公安局要求各县、区公安局在2012年7月底前,按照“四统一”标准全面完成派出所调解室建设,形成以县区公安局、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治保会(基层调解员)为主体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防线,做到“排查彻底,化解到位,不留死角”。
(二)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设。
1、抓好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继续以“大走访”为契机,建立健全群防组织、治安耳目、信息员三支队伍等方法,广辟信息渠道,畅通情报来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充分发挥情报信息“三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掌握预警性、苗头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防范工作,对发现有矛盾纠纷苗头的,及时妥善防范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
2、抓普法宣传教育。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各县区公安局、各基层
公安派出所加强了对辖区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农村黑板报、广播、宣传栏、集市治安宣传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让群众懂得发生各类矛盾纠纷时的诉求渠道和主管部门,在申请矛盾纠纷调处时做到有的放矢。
3、抓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对社会不满、可能铤而走险等高危人员全部登记到位,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市局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国保、派出所等一线所队及社区、农村警务室民警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的要求,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化解日常工作中排查掌握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矛盾纠纷。
2、对于排查出来的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引起民众矛盾激化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县、区公安局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努力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对排查出来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矛盾隐患,加大对涉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群众合理的诉求渠道和方式,同时,实施先期稳控,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建立全市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刚性问责制。
1、各基层公安派出所长是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收集各类不稳定矛盾隐患,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警力,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将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2、市公安局纪委将对各县、区公安局排查化解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不负责任、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落实、导致重点人员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稳定甚至规模性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样追究有关部门、警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县、区公安局纪委也要加大了对治安、国保、基层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所队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以及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建立县级调解中心11个,基层派出所按照“四统一”标准建立调解室162个,交警大队调解中心11所,有基层调解员队伍1360名。1至6月,全市治安部门累计排查掌握重要信息1250起、化解1189起,其中,劳动保障排查19起、化解19起,复转军人安置排查1起、化解0起,征地补偿排查61起、化解61起,拆迁改造安置排查67起、化解67起,排查其它敏感性矛盾纠纷241起、化解234起,劳资纠纷排查75起、化解74起,集资纠纷排查0起、化解0起,山林土地纠纷排查161起、化解158起,环境污染排查6起、化解6起,医患纠纷排查41起、化解39起,交通事故排查251起、化解249起,涉法涉诉排查11起、化解7起,排查其他涉众性矛盾纠纷284起,化解275起。
四、制约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部门之间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纠纷涉及国家的政策、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等,在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单兵作战,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2、疏导化解难。一些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对立情绪较大,对抗心理较强,加之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暗中挑动,在做群众疏导化解工作中,稍有不当,就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造成上访、静坐、斗殴、打砸等,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3、处置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调查取证难。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文法规,使处置工作无法可依。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与不合理的要求相互掺杂,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群体性事件一旦造成后果,因参加的人多,责任难以确定,调查时,很多人相互包庇,重要情节难以确定,影响打击处理。
4、严格执法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平时的积怨,又有新形势下滋生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许多人都认为“法不责众”,积极参与,因此处置难度大。一旦发生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群众说服劝阻工作,严格执法难。
5、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繁重。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启动以来,不管从红线内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还是移民搬迁安置等都必须公安机关全过程参与,再加上当前大量外迁安置移民回流,并串访、缠访不断,上访人数有时数十人,有时甚至上百人、数百人,长期需要大量警力维持信访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再加上绥江、水富两县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的加重,全市治安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捉襟见肘。
6、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在涉及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错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模糊认识,采取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维护稳定的全局观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处理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问题,赢得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信赖。同时,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清除那些败坏党委和政府形象的官员,使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从获取信息、制定对策到实施处置的每一步骤,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报信息,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能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对于发生的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采取对策,依法开展现场处置。
(二)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在发现得了上下功夫。加强情报信息,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对于各类群体性事件,只有做到早了解、早发现,才能做到早处置,这是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与秘密手段,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完善分析排查研判制度,加快信息流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预测事态趋势和动向,确定性质,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及早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预谋阶段。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于群体性事件,不能回避群众,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相信、团结、争取、依靠群众,派出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讲明道理,晓以利害,从内部分化瓦解他们,从而争取群众的支持,对受蒙蔽的群众要多做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配合。
(三)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重点围绕移民稳定工作,开展突出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面上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捕捉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预见地做好维稳工作。
(四)加强处突工作准备,在控制得住上下功夫。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加强警力和装备保障,强化应急演练。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在处突工作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依法慎重灵活处理,做到合理有效。要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让群众明白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分化瓦解极少数、深挖幕后、严惩首恶。
(五)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一是针对实际,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各乡镇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情况的互通,研究解决移民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办法。二是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乡镇政府等部门成立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积极稳妥处置好各类移民群体性事件。三是加大与友邻县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召开周边县区警务协作会议,就治安、刑侦、移民情报信息等建立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公安机关与电站各施工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情况的机制,掌握移民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五是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重点人的掌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要落实 “包保责任制”,积极物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同时收集重点人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适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7.对一起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后的思考 篇七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二、冷静调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方法,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语言中伤、态度不恭等,是将问题扩大化的催化剂;推心置腹、态度和蔼却是缓和矛盾的中和剂。上述案例中,民警对张乙进行劝说时,张乙开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父母双方没有对其兄弟两人一视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谈中,张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泪水,此时,民警没有制止张乙的行为,让其进行充分的陈述使他的情绪得到舒缓,在张乙的情绪彻底冷静下来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张乙,张乙为自己做事不冷静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没有大声呵斥和粗暴的干预,而是打出了一张“冷静”牌,使问题反而得到较好解决。
三、善抓矛盾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解决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此案例中的“关键点”是5000元钱如何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民警在调处此案件中牢牢把握住矛盾的“关键点”,首先,通过向张丙讲明利害,张丙作为受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耐心地做张乙的思想工作,讲明父子、兄弟之间存在金钱无法衡量的关系;再次,明确谁是最终为这5000元“埋单”的人,张家父子齐聚一堂,大家将存在的问题与隔阂摆明,矛盾迎刃而解。
8.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篇八
今天,我和州委xxx副秘书长来到xx县麻当乡,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安多水泥厂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这一时期,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要发展、群众要吃饭”,由此引发的地企矛盾和矿群纠纷自然不可避免。特别是从我这几年先后接待的十余万名上访群众和成功调处的上百场次大规模信访案例看,地企矛盾和矿群纠纷更是司空见惯、不胜枚举。我个人认为,面对这些矛盾纠纷,我们只有做到“三步走”,才能推动问题迎刃而解。第一步,按照“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及时为矛盾双方提供“打开天窗说亮话”的良好平台,让大家面对面把心头之怨讲出来、把心中之苦倒出来、把心底之气撒出来。只有这样,矛盾双方才能放松自我、回归理性,面对面形成共识。第二步,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功夫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动脑筋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分头击破,最后达到“双赢”或者“多赢”的目的。我们常讲,“头顶砂锅破,两边都有错”。解决复杂矛盾更是这样,必须从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中寻找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途径,绝不能“片面看问题,最后一边倒”,更不能“各打五十板,你我各一半”,否则不仅矛盾纠纷解决不了,而且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第三步,按照“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良情绪疏导到位、生活困难救助到位、违法行为打击到位”的原则,努力在兼顾地企双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千方百计把群众的思想工作做深入做细致,真心实意把弱势群体救助好帮扶好,严防出现“漫天乱要价、狮子大开口”的现象,严防出现“强势之人得好处、弱势群体受损失”的问题。同时,对借口矛盾纠纷无理取闹、胡作非为的现象和个人,要依法依策坚决予以教育和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任由这股歪风邪气滋长蔓延。
刚才,x村、x村、x村、x村、x村、x村村干部和安多水泥厂负责人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讲出了各自的苦衷和困难,道出了心中的想法和愿望,让人听了很受感动。难能可贵的是,部分村干部在发言的过程中还准备了文字材料,上马利巴村还刻制了光盘,让我们在掌握情况时一目了然。这些做法充分说明,大家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开始向文明化、法治化、合理化轨道迈进,法治思想和维权意识已经在大家的心里潜移默化、生根发芽。某种意义上讲,看到大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远比成功化解这起具体矛盾纠纷更令我感到高兴。我深信,在州县乡和地企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水泥厂与当地群众之间的恩怨纠葛一定能妥善解决,“地企和睦相处、双方互惠互利”的美好愿望一定能加快实现。
下面,我结合大家刚才的发言,谈几点体会和感受。
第一,安多水泥一朵花,发展经济带动大。安多水泥厂落户xx县麻当乡已有十年之久,不仅为促进全乡经济发展、带动劳动力就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作为xx县最大的工业企业,为提高全县工业增加值立下了汗马功劳。我们要看到,如果没有安多水泥厂,麻当乡政府驻地的这条街道很可能就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可能有今日的繁荣景象。同时,如果没有安多水泥厂,全乡200多名富余劳动力就会面临“就业难、就业远”的问题,就无法获得“就业不出乡”的便利和“门口干劳务”的实惠。这一点,大家要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要学会站在全县全乡未来发展的大局上考虑权衡个人的利益得失。
第二,环境保护不到位,烟尘污染影响大。客观地讲,水泥厂并非“绿色企业”,管理不好、运行不当就会影响自然环境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刚才,群众代表在口头发言、文字材料和光盘视频中就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矿山爆破动静大造成周边村庄房屋裂缝的、矿石运输粉尘大导致沿途农牧业减产的、日常生产烟尘大影响周边绿色植被的,等等。出现这样的问题,水泥厂和xx县以及麻当乡党委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方面,存在工作不力、落而不实的现象。我们反复讲,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事是天大的事。如果水泥厂和县乡两级在保证企业生产的同时,不重视做好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处理好地企关系,群众必然不答应,企业发展的“天”必然要塌下来。
第三,一石激起千层浪,你方唱罢我登场。无利不起早,无风不起浪。很多时候,解决问题离不开钱,但如果遇到问题不讲方法只讲钱,许多问题不仅难以解决,就是解决了也会留下后遗症。年前,为了解决水泥厂与大庄村的赔偿纠纷,在相关方面的协调下,水泥厂答应分三期支付大庄村赔偿金xxxx万。当然,大庄村作为水泥厂的矿石采挖点,获取高额回报是应该的,但这种“高额回报”也应该讲原则、有分寸,否则就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吊高群众胃口,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人人想吃‘唐僧肉’、个个想分‘杯中羹’”的现象。
第四,东家长来西家短,你有我无纠纷起。大庄村获得高额回报虽然已息事宁人,但与大庄村相邻的其他村子怎么会风平浪静呢?当然不会!果不其然,当赔偿一事公之于众之后,其他村子马上就有了反应,随即以各种理由要求赔偿,这就是典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我无患你有”。在此,我们故且不论这些村子要求赔偿的理由是不是合理,单就这种“原本矛盾两头起、现在纠纷多处来”的现状而言,我们当初考虑问题的思路就不周密、处理问题的方法也欠妥当。这一点,县乡党委政府和水泥厂务必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接下来,我就这起矛盾纠纷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第一,上访有理,诉求有据。“有事找政府,出事靠政府”,这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最佳途径。从这起矛盾纠纷看,我们的群众做到了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同时,就群众反映的问题而言,我认为相当一部分有理有据,至少不是“无中生有”。对此,县乡两级和相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努力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绝不能让群众的愿望落空,让政府失信于民。
第二,争论有益,是非分明。争论不等于争吵,辩解不等于诡辩,否则我们就会陷入越描越黑、越搅越乱的死胡同,就无法取得“争论出真理、辩解见真相”的效果。令人欣喜的是,在刚才的发言过程中,地企双方本着“冷静讲真相、客观摆事实”的原则,对事情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较为公正的陈述,为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事实依据。特别是切隆行政村62岁的支书才让,关键时刻能客观公正地站出来,并以一名老党员高风亮节的品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指出其他村干部发言中不符合实际的地方,着实让人为之感动。我坚信,如果基层一线能多一些像才让支书这样的人,我们的工作开展起来就会更加得心应手。
第三,生产先行,大局为重。保证水泥厂正常生产运营,是我们解决这起矛盾纠纷必须服从的大局。各位村干部可以动脑筋想一想,大家的利益诉求最终由谁来满足呢?还不是要落到水泥厂的头上!如果大家为了满足利益诉求而阻止水泥厂正常生产,不仅水泥厂不会答应,党委政府也不会答应,大家也不可能从中多得一分钱。相反,如果大家支持水泥厂正常生产,大家的赔偿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更不会少得一分钱,最后还能落得“通情达理”的好名声。相比之下,我们为什么要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我经常讲,老百姓是天底下最懂事、最讲理的人。既然“懂事”,就应该顾全大局,支持水泥厂恢复生产;既然“讲理”,就应该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加快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理性表达,事实说话。从我近几年接触的矛盾纠纷看,很多上访人往往有这么几种特点,一是反映问题腾云驾雾,二是陈述事实避重就轻,三是表达诉求狮子大开口,四是争取利益脸红脖子粗。但是,今天的座谈会上,各位村干部从始至终却保持了极大的冷静克制,展现了新时期农牧民识大体、顾大局、讲文明、懂事理的良好素质和形象,做到了“实事求是将问题摆上桌面、心平气和把诉求讲在当面、相互尊重讲姿态顾全脸面”。下一步,大家要继续发扬这种好风格、好做法,本着“用理性表达诉求、让事实主持公道”的原则,全力以赴把后续工作做好做实。
第五,依法依策,合理补偿。依法才能公正执法,依策才能因情施策。超出法律和政策界限,我们的工作就会信马由缰、不可收拾。我们要明白,矿山和土地属于国家资源,村上只拥有使用权,如果说我们在“使用权责”范围内争取到了更多利益,那也是“星星沾了月亮的光、地方沾了国家的光”。这一点,大家要怀揣一颗“感恩的心”铭记于胸,要学会在依法依策的前提下争取合法利益和合理补偿,切不可自行其是、想当然而为之,最后做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事,进而引发“好事变坏、得不偿失”的问题。
最后,我就如何解决这起矛盾纠纷讲九点意见,希望县乡村和水泥厂抓好落实。
一是抓紧道路建设,消除扬尘污染。这起矛盾纠纷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矿石运输车辆穿村而过,村道路面路基损坏严重,人畜庄稼饱受扬尘污染。县乡村和水泥厂对此要高度重视,特别是xx县,要将受害村庄的村道建设作为年度基础设施的重中之重,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着力提高建设标准,确保新修村道能满足高吨位车辆运行,确保人行、车行、畜行互不影响。水泥厂要尽快就矿石运输车辆沿途扬尘污染大的问题拿出治本之策,车厢车顶该遮挡的要遮挡,车轮车身该清洗要清洗,沿途道路该洒水的要洒水,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甚至消除扬尘污染。
二是履行合同承诺,按期兑现补偿。水泥厂要按照合同要求,尽快向大庄村兑现补偿资金,确保“说到做到、言而有信”,绝不能因为“兑现不及时、补偿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更不能因为担心出现“一家得补偿,多家起纠纷”的问题而等待观望,致使问题复杂化。
三是矿山地界纠纷,县乡共同负责。县乡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介入矿山地界划分事宜,按照相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把矿区内外的界限和村与村的地界划分清楚,并形成法律文书,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为防止再次发生地企纠纷提供保障。
四是明确权利义务,分担各自责任。县乡村和水泥厂要坚持“就事论事”的原则,分清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努力做到“该谁承担的义务谁承担、该谁享受的权利谁享受”。特别是水泥厂,要积极配合州县相关部门做好“环评”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在符合政府要求的基础上正常生产运营。
五是考虑连带因素,适当扩补拓面。县乡两级要充分考虑水泥厂与周边村子的连带关系,尽快把西科村、xxx村、xxx村、xxx村、xxx村反映的房屋裂缝等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迅速开展调查核实,能纳入补偿范围的尽快纳入。在此基础上,由水泥厂一次性拿出100万元的补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上述村子适当补偿。这100万元作为今后十年补偿的基数,在受损鉴定出据后,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安排,既不能让企业负担过重,也不能让群众利益受损。
六是现场污染损害,尽快鉴定出据。这项工作由州环保局和县乡共同负责,尽快组成工作组,全面调查掌握水泥厂作业区噪音、粉尘排放和矿山爆破、扬尘污染等问题,作出客观评估,出据鉴定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情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地企双方都能接受。
七是加强政策倾斜,全力扶持帮困。x县要从国家支持藏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层面给予水泥厂周边村庄特殊扶持和倾斜照顾,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弱势群体帮扶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当地群众的智慧和精力引导到发展致富上来,坚决改变部分群众“围着企业找问题、抱着企业要好处”的错误消极思想。
八是银山金娃可贵,倾心全力呵护。x乡有可资开发的丰富矿产资源,这既是当地群众的福气,也是全县发展的运气。同时,安多水泥厂是国有控股企业,势力雄厚,品质优良。可以说,xx乡与安多水泥厂的“珠联璧合”,堪称“金娃落银山,银山育金娃”的典范。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好我好、你优我优”的关系,地企双方一定要倍加珍惜、全力呵护,努力实现“地企一家亲,和谐向前看”的可持续发展新局面。
9.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篇九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尹深)27日上午,司法部就“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时表示,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刘振宇表示,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特点,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坚持定期排查与重要节点、重要时段专项排查相结合,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纠纷,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各地大力加强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推进医疗、道路交通、劳动、物业、消费、旅游、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5.7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3万个,派驻有关部门调解室1.6万个。
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地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家咨询库,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都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了规定,2010年又颁布了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人民调解法。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陕西省政府2016年颁布了全国首个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加强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有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五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些地方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了综合性、一站式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还有一些地方积极打造调解工作品牌,推动建立以调解能手、律师等专业人士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加强人民调解案例库建设,充分利用12348中国法网,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一些省市充分发挥电视传媒优势,积极开展电视调解工作,在群众中广受欢迎,取得良好宣传教育效果。此外,一些省市研发了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了手机APP,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调解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大幅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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