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2025-01-21

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共10篇)(共10篇)

1.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篇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日期:06 28 2010 1:19PM 人气指数:5227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受理转让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第三条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提交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等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如转让方另有要求,可以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转让方也可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会员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当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会员时,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及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日期:06 29 2010 1:18PM 人气指数:6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3-07-19 人气指数:2322

2.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篇二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 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 其发布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 (或者说股东) 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 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 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 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 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 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 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 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 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 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 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 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 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 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 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 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 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 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 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 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 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 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 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 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 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 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 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 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 操作周期长, 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 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 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 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 则无法操作。另外, 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 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 如要实现产权转移, 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 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 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 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 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 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 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 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 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 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 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 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 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 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 看似操作简便, 制约条件较少, 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划转过程中, 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 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 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 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 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 (单位) 债权人, 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五)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 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 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 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 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 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 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 无偿划转完成后, 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 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国有企业A下属两个独资子公司B和C, C公司下属一个独资子公司D, B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为100万元, D公司净资产为1亿元。2007年, A国有企业采用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给了B公司, 之后, B公司凭借全资子公司D的良好经营状况, 从银行获得了5000万的信用贷款投资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准备持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2008年, A国有企业又采用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 没有通知银行。2009年, B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 因写字楼价格急剧下跌, B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A国有企业将D公司无偿划转给B公司属于以所持D公司股权对B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 将D公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属于对B公司减少投资的行为。由于在对B公司减资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银行完全有理由要求A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篇三

从国资委获悉,鉴于前一阶段国企改制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提出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据此文件,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要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本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还提出,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等因素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对国企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价款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其他方面,国资委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成品油:成品油进口配额2004年取消

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公告,宣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公布了《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总计123个8位商品编码。

其中,汽车及其关键件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中国经济:未来30年会持续高增长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近日在《中国的增长率是否真实与能够持续?》讲座上说,中国过去5年的经济增长是真实的。

报道称,中国在1998年至2002年之间,消费年均增长6.8%,投资年均增长11.6%,这两者是GDP的主要成分,因此能够维持年均增长7.8%。

林毅夫承认中国当前有经济过热的问题。2003年头9个月中国的投资增长31%,这是因为热钱涌入,加上中国银行政策因入世改变,银行增加放贷,资金涌入地产、汽车、钢铁业,导致消费物价指数在11月上升2%至3%。

4.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篇四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导工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省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重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纠纷;统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数据以及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交割)凭证等规范性文本。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委托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有相应的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三)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规定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五)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档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由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施行。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标的)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法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国有产权拥有直接处置权的机构或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客体是指:

(一)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二)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三)企业经营性国有土地;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四条

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交易。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第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二)登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三)公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和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洽谈。根据公告所获信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

(五)选择交易方式。根据征集到的企业国有产权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和其他相关情况,选择确定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六)签约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交割)凭证。

(七)结算交割。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交割)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可减少公告、洽谈、选择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转让的证明;

(四)拟转让产权的基本情况;

(五)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六)审计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

第十九条

申请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受让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让属于专卖、专营等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准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规定形式予以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未经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不得撤回公告,不得改变公告价格。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公告结果告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并根据所公告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申请情况按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转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转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五)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签约日期;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在合同中载明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交割)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交割)凭证、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企业国有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四)操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第三方对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权责令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合法、不合规或者不完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行交易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的,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篇五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__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元,涉及土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涉及职工安置________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批准。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标的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

六、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付清。

七、产权交割

6.国有资产产权的性质 篇六

(一)产权主体具有经济实体性

产权主体是具有经济实体性主要是指法人产权主体,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按照国家的授权和委托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交利税的权利和义务。

(二)产权的独立性

通过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资产的营运效益。

(三)产权体系的可分性

7.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篇七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性

公司制企业的生命力在于产权的可流动性和可交易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国有资产存量重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平台。现阶段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面广量大,结构分布比较复杂,解决诸如国有资产存量盘活、部分国有资产从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退出、相对降低国有资产的“量”、提高国有资产的“质”、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等问题,必须从盘活存量资产的角度,建立起由市场提供的稳定可靠高效的“进”与“退”的通道,吸收大量资本进入产业,促进资产在更大范围的流动重组,使产业的财产关系和资源配置更加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这既是企业根据现实经济状况进行产业选择、有效地抓住投资机会与商业机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必备前提,也是使最有活力的企业家掌握企业的发展、防止产权固化于某些人手中的有效手段。

(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是传统的产权出让方式,主要是由原企业经营者带领职工,集体置换经核销不良资产、提留富余职工安置基金、剥离非生产性资产后的评估资产,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便,也能使企业平稳过渡,但是,由于资产属于“定向转制”,其内部协商、行政拍板的操作方式,极易导致“暗箱”操作。而健全的资本市场能够给出国有资产的准确价格,能够提高成交机会,还能节约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回收国有资金,避免传统资产评估有可能造成的价格偏差,更可以避免一对一谈判或幕后交易产生的低价出售,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拓展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和投资空间。

实现产权多元化,如何吸引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是一个难题。据有关部门的保守估算,到去年底,仅浙江省民间资本总量已超过5 000亿元,1979—1998年浙江非国有投资额累计达5 615亿元,20年里增长了36倍多,因此,非国有投资不容忽视。加快实施产权交易市场化,开通公平、便捷的进入通道,使社会闲散资金大量注入企业,增加社会资本投入总量,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器,对于促进浙江省,仍至全国的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十分明显。

(四)减少权力寻租,促进反腐倡廉。

在资本市场上,企业产权交易作为一种非标准、特殊商品的交易,其价值较建筑工程、土地批租更为隐蔽、更难监控。国有资产若没有进入流通市场,不能给出市场价格,其出售就难免带有主观色彩,为低价出售留下很大的余地,这就给代理人操纵价格,侵害委托人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活动条件与空间,为决策者直接或间接寻租、利用行政权力贪污腐败、利用公共资源“寻租”、利用市场化规则的漏洞侵蚀国有资产等提供了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是一个社会财富大流动、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如果操作上不加强监督,这个过程就可能成为某些人非法聚敛财富的机会,成为产生一批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机会。

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难点

发达地区国企改革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难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与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的矛盾。

通过改制形成企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首要职责,但若将此作为唯一目标绝对化,忽视了企业今后的生存与发展,无疑将是竭泽而渔,反而会影响税源的稳定和劳动就业空间,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有些地方一味追求国资增值,卸包袱式地将企业推向市场,导致改革后企业经营状况不尽人意,有些国有企业出售后生产经营根本无法启动,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后综合效益的发挥。可见,市场化操作中这两者是有矛盾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实现了,企业转制后生存发展空间相应地就将减小,反之亦然。因此,我们需要在矛盾关系中寻找统一,政府应在宏观上把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作为主要目标,既要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标准和控制方法,保全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尽可能实现国资的保值增值,又要为企业重组创造条件,留足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给国有资产转移中的投资者构筑有吸引力的比较利益,这才是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

(二)原企业经营者历史贡献与市场化公平选择机制的矛盾。

企业改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资产出让,在国有企业发展历程中曾经物化了大量的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实践中我们发现,产权市场化交易中的价格确认机制、经营者选择机制与原国企经营者素质好坏有矛盾之处,一些素质好的经营者,苦心经营、无私奉献几十年,将一生都奉献给了企业,使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净资产,自己的原始资本积累却不多,因而很难在市场化竞争的转制中取胜;相反,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由于净资产较少,加上某些素质不高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已经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或者他们已通过减少资产的吸引力(降低资金流动性、减少销售或利润),在防止接管方面已做好准备,反而容易取得转制企业产权。这种现象存在,即“公平”与“公正”之间矛盾的存在,对稳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负面影响较大。而且职工往往对后一类经营者意见较多,容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稳定的举动,反而会影响改革效果。

(三)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性要求与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矛盾。

我国国有资产由1952年的200亿变为现在近7万亿,不到50年的时间里提高了200倍。国有资产的巨大积累,包含着广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所以,国家、企业实际上对那部分职工负有“隐性负债”。因此,国企改革应实施“两个置换”,一个是“产权”的置换,一个是“身份”的置换,这两个置换实际上是解除两个“无限责任”,一个是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就是企业改制;另一个是解除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就是进行职工身份转换。只有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特别是突破了国企职工的“国有”身份向“自然人”转变,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市场,进行资产处置。有的地方国企改革工作准备不足,在未经职代会讨论、未向职工通报情况、未落实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工作就草率出售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断引发职工上访事件,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发展,其主要问题就出在工人与国企的“捆绑式出售”。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国企产权改革,政府都要从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置换职工身份,对于历史上的这种“隐性负债”先有一个了结,使职工全部进入市场就业。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国家的运作成本,但能缓解当前发展中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优化配置的运作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产权交易价值。也只有这样,改革才会义无返顾地走下去,不会出现反复。

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应坚持的原则

近几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试行拍卖、招标等的改制方式,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置于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之下。浙江省绍兴市自去年开始国有企业改制实施了产权竞价出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共竞价出让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经营权67宗,成交金额1.54亿元,资本增值一倍以上。其中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500多万元的交通建设企业产权出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的交易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值增至1 800万元,国有资产增值两倍以上。又如深圳市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8 987万元的股权转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竞拍的市场化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格增至2.905亿元。实践表明,采取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方式实施企业转制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有效消除“定向转制”的弊端,社会对此反映很好,称赞为“阳光下的交易”,从而实现了“三个满意”,即群众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方式满意、政府和委托方对资产得到有效保值增值满意、受买人对竞买成功带来的清晰效果也感到满意。

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化运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根据我们的调研、研究与实践,我们认为必须重点把握好资产评估、公开方式、程序操作、国资监管等关键环节,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科学的资产评估与确认。

国有企业在实施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等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是1991年11月国务院第91号令中明确规定的。即使在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情况下,竞价底价的确定,仍需要以科学的资产评估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方面来确定资产价格;另一种则是从资产的收益上来确定资产价格,称之为资产收益法。上述两种方式,前一种属于计划经济的方式,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这种方式,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弊端甚多,特别是难以在评估中体现企业盈利能力、产业前景、无形资产等;后一种则比较接近市场经济的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仍未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市场需求。为了使资产具有可交易性和流动性,就必须更多地采用后一种方式评估资产,并尽可能在市场中实施产权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交易更科学、可靠。此外,为消除原企业经营着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手段人为地制造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可在静态的资产评估的同时进行动态的经营业绩审计,使能更全面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有些地方规定在资产评估确认前必须要进行公示,也是一种排除干扰,防止资产隐匿、低估的有效手段。

(二)坚持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公开化、市场化是保证企业产权交易公平、公正的前提。首先,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杜绝幕后不正当交易,目的是通过公开的竞争,实现资产的价格实现最大化。绍兴市政府明文规定企业改制凡是能经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不宜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其次,要鼓励放开搞活后的企业及其投资主体,加强与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参与竞争。第三是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企业评估、交易底价确定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营私舞弊搞幕后交易、非法侵占或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使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的行为。

(三)坚持依法管理和程序操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资产的置换、股权的流动,已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优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成为现实生活中令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但是,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地的产权市场发育也很不平衡、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要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市场发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主要要做到“三个化”:一是法制化,用立法形式来引导和控制产权交易;二是制度化,以一套完整、严格的制度来保证产权交易市场中实行的登记、资产评估、公开竞价、公证等为内容的严格程序;三是网络化,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构建包括沪市、深市在内的多层的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型的市场网络协作系统,实行电脑联网操作,把社会上分散的投资和需求聚合在一个大系统里,为跨地区、跨行业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坚持以市场经济的方法加强国资监管。

核心问题是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有效的管理机制。在实行政企分开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不能缺位,要尽快建立起“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全权负责,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运营权、监督权。对政府部门来说,政企分开后主要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如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的国有身份如何解决,产权流动中如何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并制定政策,贯彻实施。当然,我们不能完全排斥在一定阶段内要依靠政府的非市场的手段推动国企改革,如果政府不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动,而是依靠相关主体的自动和自由谈判,可能会较长时期内达不成协议,低效率的制度将长期存在,改革成本反而会加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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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福至.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探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2).

8.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还要加快 篇八

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

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的程度如果说要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国有企业不处于控股地位,国有股不决定董事长的时候就算到位。

西安市向社会出售500亿元市属工业资产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很多经济界人士的关注。日前,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先生在北京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羊年伊始,西安便启动一项历史上破天荒的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市属工业资产500亿元出售,首批60家企业已向社会推出,西安市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名列其中。作为兼任多家地方政府和企业顾问的著名经济学家,你对西安市的这一行动怎么看?

钟朋荣:首先,西安市政府的这一行动值得肯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竞争,表面看来是产业竞争,实际上是制度之争,体制之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批打工省和老板省。中西部地区是打工省,沿海地区是老板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体制比沿海地区落后。再说明确一些,就是中西部地区的国营体制打不过沿海地区的私营体制。浙江的民营企业占全省的90%以上,国营企业很少;西安的国有资产比重超过70%,不但要卖,而且步伐要加快,我看要尽快倒过来(国有资产比重30%,民营资产比重达到7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西安市政府出台这一行动,充分反映了现有领导的魄力,同时也说明西安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有紧迫感,决心也很大。

记者:你对国有企业改制有深刻的研究,像西安市这次进行国有企业出售,首先可能要考虑的是卖给谁的问题,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钟朋荣: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我主张,首先应该卖给内部人,为什么?卖给内部人,可以促成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让劳动者真正成为“主人翁”,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把企业卖给外部人,职工和资产的关系会更加疏远。把企业卖给内部也分几种情况,内部有职工和经营者(管理层),在这两者中,我更倾向卖给管理层。这种办法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收购”,也叫MBO。采取这种办法可以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企业的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当然,实行MBO,对收购主体有很高的要求,而且是一个政策性和技巧性很强的活动,涉及多种利益关系和法规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收购主体首先遇到的就是融资问题。由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都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他们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格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余的资金缺口需要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能否成功,是事关整个收购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金融创新工作,建立专门机构,开辟融资渠道。

以上是说的卖给内部人,如果卖给外部人,除了考虑资金因素外,还要考虑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企业是否业务相关,是否能给技术,给品牌,给人才,给销售网络。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笑)

记者:据悉,西安首批推出的60户企业均为市属纯国有产权工业企业,涉及资产总额达80多亿元。由于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改制出售环节相对方便,主要有三类,一是经营情况好,产品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是同行业的明星企业;二是企业有知名度,产品有市场,但企业机制不够灵活、资金缺乏的企业; 三是已处于停产、半停产,但有土地、厂房、技术等资源转让的企业。请问,国有企业在什么状况下变卖最合适?

钟朋荣:国有企业出售不是搞不下去才卖,主要是涉及体制问题。企业已经亏损,再去卖就不好办了。我很赞成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叫做“靓女先嫁”。几十年经验证明,国有企业很难成为“不倒翁”。有的不倒,关键是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所以说,国有企业出售应该趁着“靓”的时候,早点卖掉为好。

记者:上面我们谈了卖给谁和什么时候卖,其实还涉及到怎么卖的问题。

钟朋荣:在卖的问题上,要实现三大转变:由卖实物变为卖产权;由整体卖变为拆开来卖;由私下卖变为公开卖。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购买者买得安心,买得起,买得值。至于具体操作过程,比如制定一些政策、办法、程序等,我就不讲了。

记者:国有企业资产出售,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呢?

9.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范本1 篇九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系 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甲方系乙方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被划转公司”)系甲方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2、为充分利用 市城市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市政府“经营城市、盘活资产”的要求,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将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

3、甲乙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被划转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被划转公司基本情况:

被划转公司是由甲方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 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一)甲方同意将对被划转公司享有的100%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被划转公司总资产为 元,负债为 元,所有者权益为 元(附件1:《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被划转公司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2,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三)产权划转后,被划转公司仍然继续合法存续,并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第三条 职工安置

截至本次划转基准日,被划转公司有正式职工 名,人事关系在,随被划转公司归入乙方,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相关事宜;合同制职工 名,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划转划转完成后,乙方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上述职工的劳动关系。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被划转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第五条 产权登记

(一)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乙双方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乙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三)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被划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七条 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 份,其他在办理报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时使用。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10.国有资产商铺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篇十

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受广东新州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定于2015年11月2日上午10:00、3日下午15:00。在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2号新兴县政府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大厅采用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竞投形式,公开处置下列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竞价交易: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1-13号标的物在11月2日上午10:00进行,14-26号标的物在11月3日下午15:00进行)

1、新城镇中山路57号之三(包含2楼202/203房),商铺权属为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土地面积约23.08㎡,建筑面积约219㎡。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新兴县惠能中学校园内,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惠能中学,土地面积约100㎡,建筑面积约100㎡。租期二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年租金的1.5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49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3、共成圩镇开发区(原共成镇教办),商铺权属为新兴县太平镇中心小学,土地面积约293.00㎡,建筑面积约664.00㎡。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4、新城镇洞口三挺桥皇洞地皮,土地权属为新兴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土地面积约140㎡。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5、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附楼第1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35㎡,建筑面积约35㎡。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1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6、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附楼第3、4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

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7、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附楼第6、7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3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8、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田径场看台底层第10、11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9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9、新城镇大南路15号体育中心田径场看台底层第14、15卡,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9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0、新城镇体育路22号102房,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6㎡,建筑面积约56㎡。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1、新城镇体育路22号103房,商铺权属为新兴县体育局,土地面积约59㎡,建筑面积约59㎡。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2、X484线K0+000-K12+060左右两侧公路桉树、相思树,权属为新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商品材蓄积514m³,商品出材287m³,采伐期限3个月,该标的竞投底价164010元,另育林基金及相关费用17584元由中标人支付给新兴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3、奥的斯300VF/1.0M/S/1000KG电梯,权属为新兴县国土资源局,购置时间2002年9月,帐面原值403086.74元,该标的竞投底价20507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a:中标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拆除旧电梯,所需费用由中标者承担。b:在拆除旧电梯时,不能损坏甲方电梯控制室墙体、地面、电梯井内墙壁及各层电梯出口

花岗岩石门套等设施。c:甲方完成新电梯采购后,再通知中标者拆除旧电梯。中标者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天内完成旧电梯拆除)。

(14-26号标的物在11月3日下午15:00进行)

14、新城镇环城东路62号南之一,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6.00㎡,建筑面积约56.00㎡。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5、新城镇中山路31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41.31㎡,建筑面积约139.74㎡。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5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6、新城镇南街137-139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235.77㎡,建筑面积约395.6㎡。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6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7、新城镇环城中路64、66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84.42㎡,建筑面积约108.92㎡。租期三年,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45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8、新城镇环城东路67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37.26㎡,建筑面积约379.7㎡。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335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19、新城镇东街19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74.5㎡,建筑面积约221.11㎡。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54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0、新城镇东街53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48.2㎡,建筑面积约71.2㎡。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

4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1、新城镇东街59号之三,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28㎡,建筑面积约218㎡。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51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2、新城镇解放路33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7㎡,建筑面积约57㎡。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4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3、新城镇西街5号,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12㎡,建筑面积约72㎡。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4、新城镇沿江中路44号一、二层,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60.13㎡,建筑面积约161.59㎡。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36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5、新城镇北门路32号北之三,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49.95㎡,建筑面积约184.7㎡。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26、新城镇北门路32号北之五,商铺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5.55㎡,建筑面积约201.5㎡。租期三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二、竞投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竞投方式

此次竞投的标的物采用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竞投形式。

四、竞投时间和地点

1、竞投时间:2015年11月2日上午10:00、11月3日下午15:00。

2、竞投地点: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2号政府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大厅

五、竞投保证金

1、投标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实名制签到报名,本人亲自参加竞投。

2、竞投保证金应在签到报名后以现金方式缴交,缴交竞投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投资格。

3、每宗保证金只可成功竞投成交一宗相对应保证金的标的物,如想中标多个标的,竞投保证金须累计交纳。

4、中标者,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不中标者,保证金即日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5、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权利,否则竞投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六、竞投会规定

1、竞投会开始后谢绝进场。

2、每个投标人只能带1人进入竞投会场,并在指定的座位处进行竞投活动。在竞投时如随意走动或以其它方式扰乱竞投秩序的,视为本次竞投会的不良行为,将被取消其本次竞投会的竞投资格。

3、竞投交易按招投标中心制定的标的目录依次进行。竞投开始后,每个标的从底价开始向上竞投,并按现场宣布的幅度递增,允许跳跃应价。

4、起点价格上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应价时,即行撤消该标的。

5、中标者要在竞投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款项并办理过户或签订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中标人对该标的物中标的权利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

6、本次竞投会的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新兴县物价局文件执行(服务类招标),按成交总金额的1.2%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七、商铺的经营要求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委托人(广东新州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先按规定向新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缴交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合同期满退还)。

国资办保证金账户:

户名:新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账号:***383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

3、中标人对竞得的商铺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与处置权属原产权人。

4、中标人不得将商铺用作抵押,转租须经过委托人和新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和备案。

5、中标人必须按规定质量标准和委托人要求自行投资装修商铺和完善各种规范和标准的公共图形符号。

6、中标人对商铺进行装修和经营,必须符合工商、安全、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如经营不善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负责。

7、中标人必须合法、文明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

8、中标人在使用商铺过程中,商铺如有损坏,由中标人负责完整修复或作价赔偿。

9、商铺租赁期满,中标人所投入的不动产,归原产权人所有。

10、合同条款,详见租赁协议书(合同)。

八、特别说明

为保证竞投会顺利进行,投标人务必对本须知、标的物等进行详细了解,竞投会开始后不作任何说明。

九、联系方式

1、新兴县政府招投标中心:0766-2884088

2、如需现场察看或咨询标的物,可联系以下委托人:

广东新州发展有限公司 赵先生 0766-2989283

十、合同参考文本

1、房屋租赁合同书(通用样式)

2、学校小卖部租赁合同书

新兴县政府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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