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运枪库管理制度(精选5篇)
1.保安押运枪库管理制度 篇一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第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第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第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第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第十五条 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第十七条 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第十八条 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第二十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第二十一条 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第二十四条 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公安部保安押运文件.. 篇二
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披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 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 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 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 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用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 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 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 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 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在关规定,做好烈土 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交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
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严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 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 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 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 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 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军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 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法院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 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e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院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 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 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 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 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出;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 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 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院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 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到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z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 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 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
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 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拍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 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 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 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 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 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安保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 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 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 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 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 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问内 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 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 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入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二)法定代表入、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悄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 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 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 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 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 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 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 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 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 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 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 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 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 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泊安保 卫重点单价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 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 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 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茂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 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 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 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3.枪库检查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遵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枪弹库要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即分局主要领导每季度检查一次,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枪支管理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
二、各级领导检查枪弹库必须认真、细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枪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枪支、弹药的使用审批及管理登记情况;枪支定期擦拭保养、维修、储存情况 ;枪库值班和枪支管理人员的自检情况;枪库门窗、报警器、枪弹柜及枪械的完好情况。
三、各级领导检查结束后,必须如实填写枪库检查记录,提出检查意见,并在签字栏签字。
四、枪械库管理人员,对各级检查领导提出的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检查记录中加以注明,予以签字。
4.如何加强保安武装押运的安全工作 篇四
当前,随着保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保安服务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而民警的撤回归建,使保安押运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转向监督管理,押运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由于押运业务涉及到枪支弹药等多方面问题,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如果开展不好、管理不善、处置不当,将成为社 会隐患,因此做好押运安全工作至关重要。以下以笔者在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多年的工作体会,谈谈如何加强押运的安全工作,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多多指教。
保安押运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任务的要求,派出保安员护送物品安全抵达 目的地的一种保安服务形式,按照押 运过程中是否使用枪支又分为武装押运和非武装押运,武装押运一般适 用于押运现金、贵重物品等,而非武 装押运一般用于普通物品的押运。目前,我国保安押运公司开展的业务多为武装押运,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为 金融系统等。
武装押运,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押运对象安全地抵达目的地。押运安 全工作至关重要。安全就是武装押运工作的生命线,是一切工作的中心 和重点,决不能本末倒置,即使其他工作做得再好,没有安全,那么一切 成绩将毫无意义。押运安全事关保安押运企业生存和发展,做好押运安 全工作,最主要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从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做好防范工作。一是管理问题。这个是关键,包括队伍管理和勤务管理; 二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完善制度及落实制度问题,要杜绝浮于形式,执 行不严格现象;三是硬件建设问题。
管理问题
一、加强队伍管理,不断强化各 项安全工作。
(一)严把人员进出关。
抓安全,要从人员抓起。首先要 严格把好人员招收关,优先从本地常 住人员、复退军人及应届毕业生中聘 用,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所招聘 押运人员政审工作,做好指纹、掌纹 等的留取,杜绝违法犯罪分子进入押 运队伍,保证押运队伍纯洁性;其次,严格按要求办理保安员证,先进行半 军事化训练及保安员资格培训,并到 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批、考试,取得保 安员证,方可分配上岗;对于需要持 枪的岗位,除取得保安员证外,还组 织到地级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及 持枪证培训等,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对考试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人员,坚决不予录用,宁缺毋滥。再 次,加强离职人员管理。对离职、辞 退人员要及时收回其持枪证、上岗执 勤证、保安标识及相关材料,并进行跟踪管理,掌握离职、辞退人员与在 职守押人员联系等情况,并按有关规 定留存相关档案资料。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加强押运队员的法律法规、思 想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 押运队员安全意识及专业技能水平。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学习。
要经常性开展教育整顿,并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以广州保安公司为例,其经常组织押运 队员学习《福建省保安押运安全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保安押运公 司(分公司)武装押运操作规程(试 行)》、《福建省保安押运公司(分公 司)武装押运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试 行)》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 用管理条例》及交通安全等各项安全 防范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并在学习后,组织相关考试,巩固学习效果,如考试不合格的队员,则与 下期培训队员一同学习、考试。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押运队员思想状况对于押运队 伍的稳定至关重要,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经常性开 展职业道德及作风整顿等教育活动,并把押运队员日常行为与之结合起 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教育队员 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营造和谐的氛 围。同时,积极排查和剖析队员思想 和作风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整顿,进一步提高押运队员的思想意识。二是加强对押运队员八小时外管理,注重与押运队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 掌握队员的各种信息及思想动态,对 发现有赌博、吸毒、借债、酗酒以及社 会关系复杂的队员要将其立即调离押 运岗位,该依法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公 安机关处罚,而对于队员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 深入了解、掌握办理信用卡资金使用 情况,有不良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 工作。三是要落实交心谈心制度,积 极为队员排忧解难,确保其后顾无忧、专心工作。如在2012年11至12月 份,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积极开展走 访、与押运队员交心谈心时,有部分队 员反映工资低、待遇差及因半封闭式 管理而业余生活单调等问题,公司领 导主动同押运队员沟通、交流,积极做 好队员思想工作,并召开会议研究相 关措施,于2013年元月份再次提高队 员福利待遇,把提高工资的部分以绩 效考核方式发放,进行有效激励,极大 提高了押运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改善队员居住条件,队员宿舍全部配 齐空调、并免费提供伙食,另增设健身 娱乐器材、丰富队员文娱生活,进一步 稳定队员思想,增强队员主人翁意识 和归属感,确保了队伍稳定。此外,交 心谈心还要与家庭联系结合起来,定 期走访队员家庭,了解其家庭情况,帮 助队员解决一些家庭困难。
3、加强体能、专业技能训练。
强化培训,进一步规范勤务操 作。为切实提高押运队员勤务操作 规范水平,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 分公司积极组织押运队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轮训及大练兵活动,每次 培训都制定详细的学习培训计划,有 针对性地对押运队员的体能、押运勤 务操作等进行专业化培训,并对培训 结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取得实际成 效。今年5月份,公司又组织一批在 职押运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押运 队伍勤务操作技能水平。
(三)开展隐患排查。从近几年押运业发生的事故来 看,90u/0以上都是发生在内部,来自 外部、被抢劫等事故较少,因此加强 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是防止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方面,要增强忧患意识,克服 麻痹思想,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积极走访客户征求意见,查找存在问题。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分公司长期以来走访银行业 客户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存在的 不足及其他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且形成了工作机制,即中队长每天必须总 结当天工作,并与分管押运的银行保 卫科干部进行沟通、交流,征求其意 见和建议;副经理每周必须与银行保卫科干部进行沟通、交流;经理每月 必须与银行保卫科干部进行沟通、交 流;公司领导每季度必须与银行分管 押运领导及保卫科干部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每季度召开银行业客户押 运工作联席会,总结一季度以来工作 经验,查找其不足,探讨如何完善押 运工作,并对下季度工作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每年经常性开展自查白纠工作及 安全大检查,可利用PDCA循环,及 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押运工作持续、安全、有序开展。
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即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ion(行动、处理)。对于押运隐 患排查、填补漏洞、完善各项制度,作用明显。
PDCA循环分成四个阶段:
计划阶段:通过督察、隐患排查、走访等发现押运队伍中或勤务操作 中存在的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找出和 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原因,拟订 相应的措施;
执行阶段:严格执行计划阶段制 定的措施; 检查阶段:根据执行的结果与预 定的目标对比;
处理阶段:根据对比,总结经 验、吸取教训、优化措施,并进行标准 化处理以巩固成果,同时,把未解决 问题或新发现问题重新转入下一个 PDCA循环去解决。
(四)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建立权责分明、衔接有序的管理 机构对于其职能的发挥有巨大作用。目前,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押运分公 司设经理1名,主要职责为主持押运 各项工作;副经理2名,一名主要协 助经理开展工作并重点抓好队伍管 理工作,另一名主要是负责枪支弹药 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管理人员2 名,协助副经理开展工作;中队长5 名,为全脱产专职管理,各负责一个 银行,主要是协助所在银行做好该行 各押运车组队员的管理工作;中队长 下设分队长、车长等,具体负责各车 组车辆、队员的管理。通过明确职责 分工、责任到人,使经理、副经理、管 理人员、中队长、分队长、车长各司其 职,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形 成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氛围,进一步细化责任,降低风险。
二、精细勤务管理,严格押运操 作规程。精细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 化,就是将管理对象逐一分解为具体 的程序、责任。精就是抓住关键,细 就是管理标准的具体量化、考核、督 促、执行,其内涵为企业在规范化和 标准化的基础上,对其管理流程进行科学细化和合理优化的过程,实现组 织结构专业化、工作方式标准化、管理 制度化、员工职业化。精细化管理对 押运操作规程规范化,细化操作规程、降低押运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操作规程标准化。
要制定武装押运操作规程(包括 准备阶段、运行阶段、出库装车阶段、到达营业网点送款阶段、到达营业网 点接款阶段、入库阶段、结束阶段、应 急措施等)、押运员操作规程、业务员 操作规程、驾驶员操作规程、押运车 长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细化操作规 程,并以此为标准,严格勤务操作。
(二)强化勤务操作控制。
在制定规范化操作规程后,要在 实际操作中进行检查和监督,可利用 押运车辆GPS可视监控系统检查相 关记录、定点查看相关操作等方式对 押运队员落实押运操作规程情况进 行控制,对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行为在 每日点评时进行通报。同时,对操作 规程落实情况进行评比,奖优罚劣,不断提高押运队员专业技能水平,并 可在勤务操作评比中,以安全为目 标,不断优化、完善操作规程。
制度问题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 度对押运工作开展、队员管理起着十 分重要的规范作用。
一、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在制度制定上,要根据相关部门 的要求,结合各地押运实际情况,建 立一整套制度,不断完善持枪人员管 理、枪支弹药责任等各项制度,进一 步建立健全押运分公司各项内部安 全管理制度。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慎之又慎、警钟常鸣”的理 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 头脑,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持 之以恒抓好安全工作。一是严格落 实双人双锁、三铁一器等制度,配备 专职枪弹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二是完善各类台帐,认真落实 枪支弹药领用、交接、值班等登记制 度;三是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 任,与管理员、持枪人员、驾驶员签订 安全责任状。
二、完善监督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如公布 监督电话,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 群众监督,对被投诉和督察中发现的 问题,一经查实,严格处理。同时,成立督察队,可在押运队伍中抽出部 分人员,加大督察力度,及时纠正不 规范勤务操作行为,不断提高队员依 法办事、文明执勤的能力,确保安全。此外,还可加强走访,积极征求客户、队员及群众意见和建议,仔细梳理、总结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服务、强化 安全防范工作。
三、建立演练长效机制。
实战演练对预防或有效处理突 发事件有着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根据《福建省保 安押运公司(分公司)武装押运紧急 情况处置预案(试行)》,结合押运分 公司实际,制定防抢等各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积极组织队员开展演练,并作为常态化工作,要求每位队员熟 悉各种应急措施,进一步提高队员预 防、发现、抵御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硬件建设
一、枪支弹药、押运车辆管理。
可运用6S管理,强化对枪支弹 药、押运车辆等方面的管理。6S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整理(SEIRI)、整 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六个项目,因均以“S"开头,简称6S。
整理:主要对押运枪支弹药、押运车辆进行区分,哪些是过期的、报废的、待报废的枪支、弹药、押运车 辆,达到报废期限的,按公安机关相关要求、程序进行报废、处理,确保枪支弹药、车辆的使用安全。整顿:主要是按照《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设立专门的武器库,并配备相应设备;同时设立专门的押运车库,以规 定位置摆放整齐,合理布局。
清扫:主要是加强枪支弹药、押运车辆的清点、保养、维护,并做好相 关记录,确保押运车辆性能及枪支弹 药处于良好状况。
清洁:在整理、整顿、清扫的基础上,形成枪支弹药、押运车辆管理、定 期保养、维护等相关制度。
素养:在整理、整顿、清扫中培养押运队员的良好习惯,遵守各项安全 制度。安全:即重视安全教育,使之入心入脑,让押运队员每时每刻都有安 全第一观念。推行6S管理,通过细琐、简单的动作,潜移默化,从而改变押运队员 的行为习惯,达到管理规范化、物品 摆放定置化、库区管理整洁化、安全 管理常态化,建立良好的保安押运企业安全文化。
二、完善其他硬件设施。
5.保安押运枪库管理制度 篇五
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13号)、省公安厅领导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规定》精神,全面深入检查我市保安守护押运单位,着力强化保安押运工作,积极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通过开展全市保安守护押运单位检查整顿工作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对我市保安守护押运单位的检查,力争做到逐人、逐枪、逐库、逐线、逐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着力发现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检查整顿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武装守护押运单位不发生涉枪案(事)件和监守自盗等案件,确保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不发生因侵犯保安员权益引发罢工、停运等影响客户正常经营的事件。
三、条文说明
本实施方案共有五大块内容,1、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2、检查整顿范围。
3、检查整顿内容。
4、检查整顿时间、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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