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年底难立案

2024-10-20

法院为何年底难立案(共7篇)

1.法院为何年底难立案 篇一

申请法院立案材料

一、起诉的案件

二、申请执行案件

三、申请财产保全

四、申请支付令

五、申请公示催告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起诉的案件: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①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原告公章;当事人属公民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②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③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没有或持无效律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将拒绝其办案并通知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本项资料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索取)。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例如,属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原告必须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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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应提交: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记明: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申请执行人公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②、申请执行的根据;③、申请执行理由;④、申请执行的内容;⑤、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说明详见第一条第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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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担保书应写明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TOP

四、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与被申请人没有其它的债务纠纷、能够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等)。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确定数额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TOP

五、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递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书和票据存根和银行证明(如:挂失止付通知书)。

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TOP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符合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新证据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新证据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时间、方法。

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于国外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证据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则经国家认可的该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另: 原告立案时除起诉状、申请书、材料证据应按规定进行分类编订向法院提交外,还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再提交若干份复印件。(证据材料均需用A4纸准备,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立案工作人员发现立案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TOP

2.法院立案庭长述职报告 篇二

XXXX年,自己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经过一年的学习和锻炼,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以及工作能力均得到提高,在本院各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全庭同志齐心合力,勤奋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大秘书网文章-http:// 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形象。每个法官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己在作风上以身作则,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但自己做好,还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一班人形成良好的风气。一年中,我庭全体同志都能够从我做起,立案立出公正,立出效率。干工作任劳任怨,为群众服务不辞辛苦,接待来访当事人苦口婆心。如今年正月初三,大家都在过年还未上班,XX车站地道口发生纠纷影响旅客出站,情况紧急,接到院领导的命令,我庭XXXXXX两同志立即出发,赶赴XX及时处理了纠纷,保障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在XXX煤炭中转站诉某一个体户纠纷案中,XXXX两同志为采取保全措施,一直工作到深夜两点才休息。自己也多次因给来访群众做工作耽误了吃饭和休息。

***院长提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具有三方面的素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所以不能只有工作热情,还要注意执法水平的提高。自己过去对立案工作不熟悉,到立案庭后从头学起,没有资料借其他同志的书看,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身边的同志请教,弄懂了审查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全庭的学习积极性日益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请示上级法院后设法制作了《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保证当事人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如,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如何立案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大家认识不一致。和全庭同志一道反复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本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达成了 共识。对口头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长期缠诉不休的,审查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批准决定立卷审查。经立卷审查,认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或再审申请。运用所学知识顺利处理了耿广森刑事申诉案和姚新炎民事申诉案。按照研究室安排的内容,学习了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指定人员把所学内容整理后在全院大会上交流,受到好评。

在这次两级法院统一业务考试中,自己自费购买法律书籍,牺牲休息时间认真学好,还组织讨论,帮助大家提高记忆。全庭人员考试均取得良好成绩。

全庭同志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并有两篇被院里评为优秀。上半年,庭里总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特点,写了一份信息简报,被研究室上报中院。

为了适应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同志们克服困难学习微机操作。有的同志对电脑不感兴趣从没摸过,有的同志不会输入法一个字儿没打过,因为工作需要,大家从学习汉语拼音开始,到学习微机的一般操作方法,反复学,经常练,现庭里6位同志学会了微机操作,按照要求完成每个案件的填报。

2、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根据本庭工作的实际,坚持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是新建和完善各种台帐23种,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登记。二是建立规章制度8项,包括立案、排期、送达、卫生打扫、值班等都有具体规定,把每个人的工作活动都纳入了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每月按照台帐记载的情况向全庭通报。做到了工作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使每个人感到工作有压力,有动力,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做好立案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1、树立服务意识,抓好立案工作,为铁路企业和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多立案、快立案。

针对民事纠纷多形成案件少的情况,我们采取一是走出去,上门服务的方法,争取多立案。今年初,在院长、主管院长带领下,庭里同志参加到分局管内和部属在洛单位20多家进行走访,与他们座谈,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沟通信息渠道,对形成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如年初我们走访时,义马车站、宝丰车站反映他们有一些经济纠纷,我们及时提供帮助,使他们及早起诉,解决了纠纷。二是快立案,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他们完善补充。对当事人确属经济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如今年5月份受理的柴某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成都铁路分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柴某从客车上坠下造成伤残,急于起诉要求赔偿,家庭困难,一时又交不起诉讼费,申请缓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不到一个小时办完了立案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很满意。三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热情解答指导他们的问题。对当事人和来访者,不论到现场站段搞法律服务,还是当事人来院起诉,全庭同志都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给当事人最佳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能帮助解决的尽可能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转办,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取得群众信任,高高兴兴的到我院来起诉。

2、抓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运作。

一是首先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吃透精神,统一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二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反复探讨,征求意见,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做到了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三是确定了先行一步, 分三步实施的方案逐步使落实流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立案、排期、送达都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设计制作了管理中所需的表格、台帐等,边学边干,磨和、适应、完善、提高。每个案件在排期版上公告;每个案件输入微机出信息表;负责每个月司法统计资料上报。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3、认真细致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首先,对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二是严格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详细登记,认真处理;三是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四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多次上访老户,经多次做解释后还纠缠不休的,我们接待人员也时刻牢记耐心二字,做到他发火来,我不急燥,较好的处理了每一位上访者,如,X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不服一审判决,到处上访告状,并扬言要行凶。对他每次来访,我们都做到耐心,不说无用或过激的话,不让他在我们身上抓住把柄,还圆满完成了二审判决的送达任务。尤其在十六大期间,每天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一年中一百五十多人次接待工作中没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三、存在问题

1、立案庭成立后,工作范围有了调整,增加了新的工作,对新的业务学习不够。

2、流程管理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如卷宗归档监督还没有开始做。

3、民事案件数量有下降的趋势。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带领全体同志全面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扭转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使立案、信访接待、案件流程管理等各项工作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3.浅谈法院立案前调解机制 篇三

2010-5-1

2何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亦随之剧增。如何寻求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法院立案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民事诉讼学理和审判实务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行调解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前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之前的调解,而在诉诸法院后进行的调解,为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立案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查起诉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1。这一意见的出台,构建了法院在立案阶段指派或委派调解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是我国纠纷解决体系的一大进步。《若干意见》是从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的角度来设计的,解决了诉前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对法院立案前调解则无相关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过程中,只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问题是不够的。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角度来考量立案前调解问题。

二、立案前调解的合法性思考

(一)从程序正当性看立案前调解的程序依据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能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2。具体到纠纷解决程序来说,程序的正当性是指纠纷处理权取得的合法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决定人的居中性。在纠纷处理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直接表现为调解权取得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自愿性。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正式立案受理之前的调解,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取得了对民事纠纷个案的审判权。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来考察,民事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也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或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3,法院对民事个案的审判权的被动性使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解,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对立案前能否调解,未作出相应规定,《若干规定》规定的也是委派或指派调解。通说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对案件无管辖权,没无管辖权就无审判权。因此,立案前调解因不符程序正当性要求而不能进行调解。本文认为,立案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立案审查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尽管管辖权是在决定受理之后才取得,但当事人的起诉是诉讼程序开始的依据,法院应当有权行使审判权。

2、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法院立案前调解不违背当事人意愿。自愿原则是调解的核心原则。我国民诉理论认为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自愿与实体上自愿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4。从程序自愿的角度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行使了当事人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权。从调解协议的性质来考察,也反映了当事人的自愿。双方意见的一致性是调解协议的基础和内容,如果双方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调解不能成功。不论是诉讼调解还是非诉讼调解,都要遵循这一原则。

(二)从调解的法律性质看立案前调解的法理学依据

1、从行为性质来考察,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统一。在立案前调解中,形成了私法上的和解契约,这种契约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主张或放弃,对自身义务或责任的承担和转移,但这不仅仅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除了当即履行结清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这样就使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具有了诉讼的性质,当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了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双重约束力和执行力。

2、从立案调解的过程来考察,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确认的统一。立案前调解包含着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确认的二重过程。在当事人协商的过程中,可以排除公权力的干涉,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双方平等的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个过程是当事人的协商过程,达成的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在立案前调解中,法官依据法律规则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制作民事调解书时,原来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就具备了法院评判的性质。因此,立案前调解兼具了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确认的二重过程,是当事人协商与法院确认的统一。

3、从立案前调解的结果来考察,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合意与法律规则的统一。立案前调解是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合意的过程,当法院依据当事人合意出具调解书时,法官还要从现行法律规则的角度对这种合意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则,民间契约和国家法律秩序达成一致,则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则就不能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可以依据其公权力,调整或废止这种民间契约。由此可见,立案前的调解,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意,而是当事人合意与法律规则的契合。

可见,立案调解实质上不是诉前调解,而是在法院主持或者委托下进行的调解,达成的协议不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其效力,成为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从诉讼目的看立案前调解的价值依据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固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恢复原有的法律秩序固然是其对民事诉讼寄予的理想。因此,将民事诉讼目的界定为“合理维护并实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符合当国家的意愿,也符合当事人的需求5。

1、立案前调解既能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仅要注意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意思,还应注意到诉讼的过程是一个投入和产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当事人利益的消耗,也有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在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层面,立案前调解的整个过程,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为价值取向。当事人各方都享有程序上的平等权利:一是程序的启动权,是否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前调解来解决由当事人决定,一方同意调解,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调解;二是回避权,如果认为调解人员或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是实体上的处分权,对纠纷如何处理双方有平等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资源消耗层面,立案前调解,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征得双方同意即可进行,省却了举证、答辩、辩论等环节,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就可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司法资源层面,立案前调解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协议的,法院当即审查作出确认,不需要再进行复杂的审理,可以充分节约时间,达到审判效率的提升。

2、立案前调解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能化解矛盾,增进和谐。任何调解,都是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前提的。所谓处分,就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自主意思在事实上、法律上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6。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确立的直接依据是私法自治的理念,原则上可以说,只要不损害公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行使处分权7。立案前调解在组

织纠纷主体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行使处分权,尽管常常会在实体权益上作出让步,但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维护。因为当事人作出实体让步的过程,总是伴随着利益权衡的思考的。经过利益权衡后选择的是能被对方接受的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的调解方案。同时,民事争议的解决不仅意味着争议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简单恢复,而且也意味着确立一种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和紧张,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三、立案前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框架下,建立立案前调解机制具有可行性。

(一)立案前调解虽有司法政策引导,但更是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泱泱大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深入人心,体现在司法传统上则是礼法融合、和解息诉。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实、人情与法制相互碰撞。因此,我国的法治之路只能或必须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立案前调解机制派生于有着深厚历史基础的“东方经验”——调解制度,其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的依赖较低,故解决纠纷便捷和低廉。据初步统计,立案前调节结案周期短,一般约为7至15天,平均结案周期10天,成功率高。

(二)从借鉴的角度看,法院附设调解在国外被广泛应用,而且取得较好的成效

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调解、仲裁,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都属于法院附设调解。这类在法院指导之下的调解被称为司法ADR,司法ADR因其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功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在美国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在日本有《民事调停法》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法律》等,在英国有《民事诉讼规则》。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各国的法院附设调解都是与其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其司法裁判的功能在于通过判例发现和确认规则,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在法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无法应对纠纷解决的需求时,通过法院功能的转移,将纠纷解决功能分流给司法性ADR就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适应日本国民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成为沟通法律规则、制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我国传统的“以

和为贵”的思想,也是调解存在的基础,我国非诉纠纷解决体系正不断完善,但是,我国要设立法院附设调解,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索,还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因而,从适应纠纷解决的迫切需要来考虑,建立立案前调解机制是当前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的理想选择。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4条

2、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第1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江伟著《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第23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4、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第21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5、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第11至3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版。

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释义、新旧法条对比、适用》第23页,华夏出版社1991年第三版。

4.法院为何年底难立案 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读立案标准调整核心内容

发布时间:2008-04-07

近日,就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

问:这次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和大幅减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原则,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每个档次的高级人民法院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

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也根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划分为三个档次。

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不在调整之列。问:这次调整主要包括哪些案件?为什么有些类型的案件不在调整之列? 答:这次调整高、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主要是针对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对于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由于这三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一般不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不在调整之列。

婚姻、继承等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基层法院调查取证。

问:为什么规定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这八类案件中有的属于无诉讼标的额的人身关系案件,有的属于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案件,有的则只有财产关系内容。对这八类案件,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就近诉讼,便于基层法院调查取证,便于及时有效地做好调解工作,也是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司法工作方针。

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管辖可以上提一级。

问: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为什么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全国法院“七民会”提出“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的原则性要求。对这三类案件的管辖上提一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作用非常有意义。对于这三类案件的判断,不仅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认识会不一致,当事人之间也会产生分歧,徒增纷争。

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相对较低的立案标准,以应对地方保护主义。问:与1999年的首次调整相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出于何种考虑?

答:这次级别管辖调整采取了两个标准,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确定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是为了应对客观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落实“七民会”提出的结合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工作要求。

为何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

作者:刘岚发布时间:2008-04-07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新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民诉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最高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谨慎地表示:“新民诉法实施后,最高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具体将增加多少还不好预测。”但是,他向记者提供并分析了这样一组数据:

2006和2007这两年,当事人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有两三千件,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两万件。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裁判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二审受案数量会相应增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说:“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

5.中华民族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 篇五

(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三章 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五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对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八)审查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九)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依法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十)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十一)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二)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上诉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十三)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四)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五)办理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手续。

(十六)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七)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八)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九)检查和指导辖区法院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审查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二审、复核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八)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依法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

(九)审理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十)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一)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上诉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

(十二)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三)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四)办理所辖法院及本院各类案件申请延长审限的手续。

(十五)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六)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七)检查和指导全省法院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七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证据经核对后,一般只收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签名后,原件退回当事人;确需收取原件的,应当进行证据登记,并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页数和主要的内容,由立案人员签名并加盖立案庭印章,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条 经立案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须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计算案件受理费,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预交足额案件受理费后,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决定立案,对案件进行“四排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的有关诉讼文书。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费后,凭银行出具的收据,应当出具预收单据一式三联,一联交付原告,一联附卷,一联由财务入帐。

第十五条 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审查同意原告申请的,由庭长审批后报经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原告超过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七条 预收案件受理费后,决定不立案的,应退回预收案件受理费给预交人。

第十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决定立案或者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后,应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庭前准备法官,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立案庭仅作立案登记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二日内作立案登记并移交审判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审判庭对案件是否由本庭审理有异议的,可与立案庭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立案庭的院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经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确有和解意愿并提出和解请求的,立案庭法官可以主持庭前和解。

第二十三条 庭前和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和请求原则,人民法院不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对庭前和解协议予以确认的,立案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基层法院可以指定独任审判员)对庭前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统一立案;离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较远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由人民法庭庭长批准,并在立案后七日内报告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的,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指令人民法庭立案,或者直接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上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诉讼费用缴费凭证以及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加盖收文章,注明收到日期,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五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应当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二审案卷材料需要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二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补齐。逾期仍不补齐的,应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案卷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将案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案件批准立案日为第二审立案时间。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排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上诉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将卷宗材料移交审判庭审理。

第五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下列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二)本院提级执行、下级法院移送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五)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二个工作日内登记,转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的,由立案庭通知申请人交纳并收取案件执行费后,决定立案,编立案号,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庭执行;认为不予执行的,案件退回立案庭后,再由立案庭退回给行政机关,告知不予立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我国法院审查,裁定承认的外国法院或者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执行内容;

(二)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人是否适格;

(四)案件是否由本院管辖;(五)被申请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对申请人拒不提交证明上述内容的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材料(包括开户银行帐户,可供执行的财物的地点、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申请人不提供上列证据材料的,应当责令其提供,并暂缓登记立案(限期六十日)。限期届满后,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应当立案。

第四十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执行费用。

收取执行费用后五日内,应予立案,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庭执行。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审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除外),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四条 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案件,由立案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的理由。

上级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再审的案件,立案登记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对审判监督庭经实体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四十七条 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的,审监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手续。当事人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未获批准后逾期仍不交纳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审监庭,审监庭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处理。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五十条 立案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五十一条 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是: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二条 立案庭对赔偿请求人向本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立案后移送本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以本法院的名义办理: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本法院未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移送本法院有关部门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作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三)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六)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七)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八)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九)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十)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依法纠正的;

(十一)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十二)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立案庭收到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转交赔偿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决定立案的交立案庭立案登记后,仍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七)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未确认违法的,告知当事人应先进行违法确认,未经违法确认的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 立案庭、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审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递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本法院相关部门,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或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申请。

(四)审查立案时,发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改正或者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八章 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诉前证据的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受理。受理诉前保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与其权利主张无关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财产或证据的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五十八条 受理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五十九条 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 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事人在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之前提出财产保全、证据的保全申请的,或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或决定并执行。

第九章 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人民法庭受理和审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应当责成债权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债权人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立案庭应当通知债权人交纳申请费并办理立案手续: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请求给付的标的是金钱、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三)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五)有准确的债务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六十五条 案件正式受理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庭长批准,在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但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

第六十七条 立案庭在送达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书面提出异议的,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章 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六十八条 请人依公示催告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并审理。

申请人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自己最后持有的票据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立案庭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立即审查,经庭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一条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和公告费,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申请的,应予准许;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应当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七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作出判决前申报权利的,立案庭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但是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七十四条 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立案庭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并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应当立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2001年9月28日

6.法院为何年底难立案 篇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8 生效日期: 1999-09-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1999]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立案工作的庭长及会上介绍立案工作经验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共计100人,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纪敏主持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交流立案工作的情况与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案工作;贯彻落实不久前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关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发展立案工作的新路子,实现立案工作跨世纪的新发展。会议达到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级法院立案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与经验。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8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年内全部实行“三个分立”,坚决纠正三个不分的做法以后,在各级法院领导和立案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立审分立的落实摆上议事日程,立案工作切实得到了改进和加强,工作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为服务大局、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表现:

(一)不断加深对立审分立的认识,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立案机构,立审分立的格局已经形成。据今年6月份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424个法院的统计,已有3315个法院成立了立案机构,实现了全部或部分的立审分立,占96.82%。

(二)严格依法立案。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

(三)依据暂行规定与实践经验,明确了职责,完善了制度,使立案工作步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制化轨道。

(四)把做好立案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了效率,转变了作风,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五)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与会代表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干部;严肃执法,依法立案;明确职责,规范制度;锐意改革,大胆探索诸方面总结交流了立案工作的经验。会议交流的7个高级法院、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的经验材料,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和好评。

二、会议分析了当前立案工作的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和整个审判工作一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困难与机遇同在,改革与发展并存的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适应形势的需要,把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以崭新的面貌推向21世纪,这是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会议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积极探索和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健全机构,统一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全面实施立审分立、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立案工作机制和审判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讨论中,大家对深化法院立案工作改革取得了共识,一致认为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几年法院的立案工作,所以发展较快,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狠抓了立案工作的改革,推行了立审分立的审判管理机制。今后的立案工作要发展,要开创立案工作的新局面,还必须坚持和完善立审分立制度,必须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要把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作为近期立案工作改革的重点,在1999年底前限期完成。关于立案工作改革的长远考虑,大家认为,这次座谈会上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他们突破立案工作的传统模式,由立案机构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这种赋予立案机构流程管理职能的做法,在我国是一个创新,是对法院立案工作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对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作了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步骤与方案,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行,积极稳妥地落实这一改革举措,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三、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总体目标与要求的实现,会议就今后工作,尤其对立案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

会议针对一些法院立案机构职责范围不清,立审分立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特就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做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申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认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按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案机构,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全面实施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要求,目前尚未全面实行立审分立的法院,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完成立审分立的任务。已经完成立审分立任务的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充实业务骨干,保证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2.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发挥立案机构的职能作用。会议认为,根据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

(11)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以上意见,各级法院在确定各自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时应参照执行。

(二)建立健全机构,调整充实立案干部队伍。

会议认为,立案机构的设置,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凡条件允许的,应当争取单独设置,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的,立案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凡单独设置立案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民法院立案庭,设在告申庭内的,名称统一为××人民法院立案室,并对外公开挂牌。立案机构的人力一定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选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会做群众工作,作风过硬,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立案干部队伍。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

(三)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实现人民法庭立案规范化。

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因而,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在整个法院立案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会议认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应注重抓基层,这是深化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的基础。

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重点抓好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暂行规定从两便原则出发,赋予法庭立案权,采取专人审查,庭长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指导,统一编立案号的变通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坚持了立审分立的原则,又考虑了法庭立案的特殊性,是统一立案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两便原则的生动体现。会议强调,各地在落实去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过程中,在抓好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化的同时,要抓好法庭立案工作的规范化,两者要同步进行。人民法庭设置的适度规模化,使法庭的人、财、物配置更合理,更便于立审分立原则的实施。在抓教育、抓认识的同时,着重从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规范做法上入手,落实专职立案人员,落实立案人员责任,落实立案制度,落实接待时间,落实立案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障程序上的公开和公正,促使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及审判管理日趋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会议认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由立案机构负责,再审案件的审判由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如不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就不应移送审监庭,应由立案庭立卷复查。对其中第一种情况,经审查,没有道理的,应由立案庭口头或书面驳回。经审查,可能有错,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裁定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对其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应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这样分层次地审查处理,既把再审的立案与审理分开了,充分体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原则,同时也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利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都应采取这种做法。基层法院一般是立案任务繁重,审监任务不大,故基层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可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再审立案的决定及再审的审理可都交审监机构去办理。各级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还应强调分工协作,协同处理好申诉老户的工作。会议认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细化,比如:对上级法院发函要结果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的审查处理及两个庭如何分工更合理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申诉复查的操作执行问题,会议充分肯定了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做法。会议认为该做法体现了申诉复查的平等原则,增加了复查的透明度,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会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积极试行推广。试行推广时,应体现听证的简便、快捷、实用的特性,不对案件全面审查,抓住争议焦点,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听证目的是确定原判是否有错,是依法驳回,还是调卷审查或再审立案。切忌把复查听证与再审开庭相混淆。听证的组织形式还是组成合议庭为好。

7.大学生法院立案庭实习总结 篇七

在立案庭实习的一个月时间,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接电话、案卷整理、旁听案件;在大家都比较忙的时候我也偶尔扮演下正式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进行立案。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发现了些问题。

第一就是意识到了学习法律和普及法律重要性。这个社会严重缺乏法律意识的人还有很多,在立案庭的一个月,我不知道碰到多少次当事人连普通的案件描述都不会,或许是当事人面对法院和司法诉讼怀有畏惧之心,或许当事人认为律师费用昂贵而舍不得聘请,但究其根源还是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严重缺乏。我遇到过这样案例,原告是个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一到立案庭窗口,他的声音在颤抖眼神不敢正面窗口工作人员。面对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他不知所答。这是为什么,身为原告的他本应理直气壮寻求法院救济。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引导,终于得知原告的诉求。他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工人,因身体原因辞职已有一年,但该公司尚拖欠其12700元工资,有欠条为证,多次上门索要未果。法院立案后传唤被告,还没到开庭日期,原告又跑到法院,我们好奇他为什么提前来,原来是他已经拿到了拖欠工资,是来撤诉的。原来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就立即召来原告进行调解,并将拖欠工资发予原告。或许是被告良心发现或许是不想因这些钱而吃官司,总之原告的权益得到了实现。还有几次我陪同他们去送达,不计其数次,当事人接过我们的送达文书看都不看就直接在我们要求的地方签字,根本没有想到核对一下他拿到的东西与送达回证上是否吻合。

这还仅仅是在法院看到的,还有千千万万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却已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事件了。这不禁让我们反思,社会当中还有太多太多的人不了解法律,尚有很多人还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认识,甚至有人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学校里盛传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之低仅次于哲学专业。但从我在法院所接触的情况来看,法律人才不是过剩而是不足。之所以显得过剩是因为众多法律人才都拥挤在公务员、大型企业、大型律所这些看似待遇丰厚或者稳定的地方。普及法律知识政府是主导,首先应增加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结合经典案例进行法律讲座,最大范围的普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切实担负起宣传普及法律的责任,定时定点定人到社会最基层宣传;最根本的就是植法律的种子到社会最基层,鼓励和引导法律专业大学生到农村就业,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法律疑问。

第二就是部分法官素质有待提高。在法院实习期间,我多次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有少数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开庭时法官迟到。法律是神圣的,法庭是神圣的殿堂,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作为法官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威严。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规定法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遵守法庭规则,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迟到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于这样的法官,法院应当给予适当处分。

庭审过程中不讲普通话,面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盛气凌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讲普通话,当然部分少数民族可以使用地方语言。在旁听过程中,少数法官使用方言,对于听不懂方言的一方就尤为不公平。特别是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为外乡人,面对法官的方言一头雾水,显失公平。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有法官面对外地律师在庭审中当庭怒喝,态度强硬,法官面对外地律师不应差别对待。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在法院各位热心老师的帮助下,我收获了很多,感悟了很多。

首先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

1.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关系到诸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个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观的心态对待,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正义得到伸张。

2.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跟书本上学的案例相差悬殊。教材中的案例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筛选、确定没有争议之后才被选入的。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很少具有这样的典型性,案件事实具有诸多模糊之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每个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心血反复推敲、斟酌,有的甚至通过数次合议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简单的以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允许保留少数人意见,并随合议笔录一共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

3.法官工作的艰辛。真实的法官工作远没有电视上写的那样轻松惬意。恰恰相反,法官工作实属不易。不仅要面对案件双方的双重压力,还还要抵御来自不同方面的拉拢诱惑。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尽心调解,以求被害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被告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宽恕;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反复斟酌,以求客观公正;但是法官们的努力却常常得不到理解,所以会出现些静坐、甚至是冲击法院的事情。

4.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虽然我们的普法工作始终未间断,但是现实情况却极不乐观。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深知肩上责任重大。毕业后我们应该到最需要法律最需要我们的地方,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5.最后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提高。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渐完善,每年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满足于现状,你会发现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快就会过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有足够强的学习能力,时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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