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2024-12-28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精选9篇)

1.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一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航道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对符合阶段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并自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1年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五)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管理工作总结。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工程资料;

(四)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五章 阶段验收

第十六条 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

(一)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1)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2)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3)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4)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足截流要求;(5)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6)安全通航措施已经落实;(7)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8)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阶段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阶段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2.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工程、临时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2)检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检查施工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二)水库蓄水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满足蓄水要求并通过大坝安全鉴定;(2)泄水建筑物满足泄水要求;(3)有关挡水与泄水的金属结构工程及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

(4)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5)有关安全监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已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蓄水位以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7)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确定;(8)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已经落实;

(9)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经落实;(10)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阶段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阶段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2.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

(2)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安全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4)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1)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足通航要求;(2)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3)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4)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控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通航需要;

(5)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完成;

(6)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7)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8)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9)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10)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足运行要求;

(11)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阶段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阶段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2.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2)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3)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情况;(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3)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5)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6)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7)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8)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9)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0)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11)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阶段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阶段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2.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检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十七条 阶段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应认真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二十条 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写)。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4。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 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航道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竣工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试运行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重大设计变更批复;(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4.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以及特邀专家组成。设 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人数不超过2名,不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且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以及工程质量评定备案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一)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听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工程现场检查;

(四)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五)讨论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八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航道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其他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4、5)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地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由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转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转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备案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设备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可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六条 对编制初步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航道项目,竣工验收仍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经交工、阶段验收(航运枢纽)、竣工质量 检测和评定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未经阶段验收的航运枢纽项目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1年的航道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或不提出延期申请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取消该项目在交通系统评优资格,如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仍在负责我省其他在建项目,则一并取消其在建项目的评优资格。

对于资料不移交、故意不配合并导致项目逾期竣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我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限制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等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2.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阶段验收鉴定书

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5.竣工验收鉴定书

6.浙江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二

1 基本定义

数字航道技术是指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 整合航道及其各项附属设施的资源, 使航道管理维护能够得到数字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数据资料, 这必须符合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航道信息资源及航道管理与服务体系数字化的实现是数字航道系统的重要核心内容。前者是将各项数据 ( 航道、水文、航道的形成和设施等) 进行统计分析, 通过特定的航道管理平台, 实现现代化的航道管理及数据处理的自能化、科学化的决策管理。

2 我国内河航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2. 1 不合理设计

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 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较其他国家起步较晚, 对整体规划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 且各管理部门投入的人力及物力均较少, 往往采用一套图纸进行多个项目的规划设计, 没有充分考虑各个河道的具体情况, 缺乏经验丰富的高水平管理人才, 仅仅依靠以往的经验来进行内河航道的管理与建设, 所以在人工监控以及数据整合分析、录入、编制、查询中造成了较低的工作效率, 在总体规划设计中, 局限性、盲目性现象存在较为严重, 缺少全面系统的分析及判定, 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内河航道运输管理方面一直存在较低的层次。

2. 2 不平衡的开发建设

受各个地区的经济及地理位置的影响, 我国各地区的内河航道开发建设程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我国东部由于地理位置显著, 经济发展迅速, 所以在内河航道开发建设方面投入的人力及物力均远远大于西部地区, 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华东片区, 对航道建设制定了较高的标准, 人力及物力的投入, 使得内河航道建设步伐加快, 质量上乘, 大大满足了航运的的需求, 在一定时期内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现状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国家越来越重视内河航道的均衡发展, 制定了一系列的高标准、高质量的保证体系及技术资料, 有效的调整了内河航运的开发建设工作。

3 数字航道技术工作流程

该系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管理和数据利用等四个工作流程。

3. 1 数据的采集

根据航道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其所需要的各项航道应用数据进行采集, 并按照类型进行数据分类, 标注好数据来源, 作为查询的依据。该系统采用的采集系统及采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其中包括遥感、遥测、扫描、数据交换、数码成像和自动检测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数字化测量系统等。日益完善的数据采集设施对内河航道管理起到了莫大的作用, 现已建成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标准, 为各项航道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使得管理工作变得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3. 2 数据的处理

通过先进的后处理软件, 通过自动和手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前端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鉴别, 去除坏数据和死数据, 保留有效数据, 并通过网络设施系统传递至数字航道管理中心。

3. 3 数据的管理

通过各种采集设备将各类航道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和应用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存储在数据库中, 等汇集到数字航道管理中心之后, 由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格式的统一转化和共享交换, 并进入航道数据库集中存储, 以向各业务应用系统和外网门户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持。数据的采集包括: 遥感、遥测、实时监控、联机合作、数字测试、GPS、内部接收和外部接收。数据库划分为: 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政务管理数据库。

3. 4 数据的利用

航道管理的核心就是对数字航道数据的利用, 通过航道管理平台中的数据分析软件, 可以对航道的各项数据标准进行提前设定, 通过对各项数据的比对分析, 不断完善航道的管理与维护。此外, 对航道数据建立审核和安全保护机制, 可以有效的保证航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这些都是航道管理的关键因素, 因此需要对航道数据进行实时的追踪, 并使其能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有效的应用。

4 数字航道技术在内河航道中的应用

4. 1 数字化系统建设

内河航道数字化系统建设是以航道的基本数据和实时航运、物流信息为基础, 通过互联网技术达到信息联系, 实现航运信息的共享。通过物联网对内河航道各项指标的监测, 建立全面系统化的内河航道数字化综合平台, 保证实现对整个航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并确保及时性及准确性, 通过内河航道数字化系统的建设, 不断完善内行航道的管理及运行。

4. 2 电子航道图系统

电子航道系统由三部分组成: 生成系统、分析系统、二维显示系统。它是以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基础进行运行, 在各项系列数据管理中实现电子化。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能有效的完成内河航道数据的处理, 并能实现将数据进行及时的展示, 在电子航道图二维进行二维矢量化显示, 为一系列的内河航道管理系统提供显示窗口。

4. 3 内河航道三维显示

内河航道三维显示技术能将内河航道信息实现在计算机中展现, 并对航道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开发, 及时对航道数据探讨和大数据分析。内河航道三维显示可以综合利用各种计算机技术, 实现在三维空间中交互操作, 将场景进行完美的展现, 能够获得实时操作数据。内河航道三维显示系统应用在对内河航运管理中发挥重要意义。

4. 4 内河航道设施管理

作为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本组成部分, 内河航道设施的安全完好直接影响到船舶的航行安全, 这就不但要求航道管理机构及时发现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的设施损毁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其原貌, 保证设施的完好程度, 也要求航道管理机构及时做好内河航道设施的监控, 时刻监测内河航道设施的位置和工作状态, 提高航道安全和使用率。新能源、新材质的不断创新要应用于内河航道标准化维护管理工作当中, 此外, 进一步完善内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并做好内河航道的安全预警。通过结合综合建设航道设施管理系统, 实现在遥控和遥测中实现对内河航道设施综合管理。

4. 5 应急管理系统

为了保证内河航道水上的交通安全, 进一步加强内河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 设立应急管理系统就变的尤为重要。该系统是以管理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基础, 通过借助于多种媒体信息交互性, 从而实现报警和接警人之间的信息畅通, 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的处理和数字化合成, 在数字化和内河航道的船舶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进行深度的融合, 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必要的处理方案, 保证内河航道运行船舶航行的安全.

5 结束语

总之, 数字航道技术使得航道管理机构各个部门在信息沟通方面以及资源共享方面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水运交通的工作效率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目前, 我国各地区内河航道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化及标准化。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各项高科技技术的应用, 数字化内河航道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轻松、快捷、明朗。进一步实现了对内河航道交通和水资源的不断合理利用, 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赵亮.浅谈如何加强内河航道管理[J].科技风, 2014 (03) .

[2]王誉寰, 雷淳宇.关于内河航道管理的信息化应用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 2015 (07) .

3.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三

作为宁波、舟山两港资源整合重要举措之一的浙江虾峙门口外30万吨级航道整治工程5月10日开始疏浚,预计2008年4月10日结束。

届时可满足该航道30万吨级船舶满载90%通航保证率的通航需求,宁波—舟山港大动脉的瓶颈问题得到了解决。据宁波港集团有关人士介绍,该工程完成后,能够提高港口吞吐能力,降低钢铁、石化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甬舟两地乃至长三角地区大工业的发展。

地中海航运转运中心拟迁釜山港

韩国釜山港最近表示,今年第一季度该港货柜吞吐量可望有5.1%的成长,即达到311万标箱,并预期全年吞吐量可增至1 264万标箱。地中海航运已计划将其转运中心由宁波迁回釜山,估计此举可为釜山港每年带来40万标箱的吞吐量。地中海航运于2005年将其区域转运中心由釜山迁往宁波,但该公司计划将转运中心搬到大韩通运旗下的釜山港码头。

为提高船只前来靠泊诱因,釜山港务局今年起扩大了向船公司提供现金回赠的优惠。过去,港务局只向每年在该港中转柜量达3万标箱以上或年中转柜量增幅逾3%的船公司提供现金回赠;而今年初,港务局设立一项总额500万美元的基金,向年中转柜量逾5 000标箱的船公司提供现金回赠。与此同时,船公司在该港的柜量如果超过去年数字,每个新增货柜可得到10美元资助。另外,港务局亦将继续豁免该港中转货柜的码头费,并已预留200万美元资金,以研究向经营支线的船公司提供财政优惠。

釜山新港方面,该港区今年新增了3个泊位,处理能力增至每年300万标箱。

韩国计划转载中日中小型港口货物

由于中国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给韩国船运公司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为提高物流产业竞争力,韩国政府决定在釜山和光阳等港口开展转载业务,把从烟台、威海、秦皇岛、连云港以及日本新泻等中小型港口装载的货物运往欧美。这些港口规模小,远洋航线不足。同时,政府还将建立2.9万亿韩元规模的船只保证基金,通过发放低息贷款解决内港船务公司更换旧船的资金问题。

大连、营口及锦州等港有望组成大集团

辽宁省将努力打造以大连港为中心,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等港口为两翼,各港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港口群。各港口日后有可能组成一个大集团,并以大连港为主,各港口将来可能涉及股权的合作,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计划。

根据辽宁省的规划,将以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建设为核心,打造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到2010年,将初步建成腹地型国际航运中心,沿海港口总吞吐量达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1 400万标箱。到2020年,将建成腹地型与中转型相结合的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印度政府拟取消班轮豁免权

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简称CCI)考虑取消班轮价格垄断豁免权,并允许各班轮公司对货主独立报价。印度货主方面已向CCI投诉,要求检查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并指出班轮公会的定价机制对货主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欧盟2008年反托拉斯豁免权在班轮业界的实施,中国政府最近也决定严查来自班轮公会的费率表及定价资料,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也开始关注班轮公会的情况。CCI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亚洲托运人委员会试图打破班轮公会价格垄断的信心,该委员会由18个国家的成员组成。

深建东南亚最大修船基地

深圳招商局孖洲岛友联修船基地今年7月将投入使用,为目前中国乃至东南亚最大的修船基地,总投资达25亿元人民币。孖洲岛友联修船基地二期扩建工程新近已通过环评,结果显示,工程不会对孖洲岛南面10公里的中华白海豚保护区产生影响。孖洲岛友联修船基地是深圳港口发展战略和实施物流强市战略下的配套项目,目标是逐渐建设成世界一流的各类远洋船舶和海洋工程的超大型修理基地。包括新建超30万吨和30万吨的干坞各一座的二期工程,总投资约8亿元人民币,年修理大型船舶98艘。

4.航道管理处总结 篇四

2008年上半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2008年上半年,我处在市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处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上级各类会议及文件精神,抓机遇,重实干,求突破,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航道扫床是保证航道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能确保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我处已认真按照市处的要求完成了清障扫床的编报工作,并及时的得到了市处的批复,要求分别在8月和12及时清理航道障碍,以保证辖区航道的安全畅通,我处在扫床中将坚持遇障必清的原则,及时清除航道碍航物,对清除的沉石、沉物都堆放到青坎以上的岸边或运走,防止再次落水形成碍航物,并做好各类报表和竣工资料报市航道处。

在航运上,航标灯一直都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航标工作正常,我处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执行巡航制度,对标志仪器认真检查,作用可靠,铲锈油漆,保证标志颜色鲜明,加强航标维护管理。航政人员坚持天天上航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航标维护管理记录台帐,做到情况明,问题准,措施实,到目前累计巡标46天,巡标里程4928.5公里,航标正位率100%,发光率100%,完成消泾线1#标标杆更新,全线电瓶维护一次及日常检查、维护,整体更换航标老化线路。

船只在航道上航行需要靠航标来指引方向,尤其在夜晚,航标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视。我区境内的发光航标的航标遥测安装工作在5月全部结束,总计完成7座发光标的遥测安装工作。实现了航标的自动遥测。自动遥测及管理系统可实现省、市、县三级航标管理人员在全省任何地点、时间,掌握航标灯运行的各种技术参数,微机自动记录各种参数,航标失常报警,形成一个完善的航标运行监督机制,确保了航标发光率。同时,为发光航标安装自动遥测装置可以使航标人员每月航标检查次数由四次减少为一次,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减少航标艇查标的燃料费用和设备消耗费用,从而真正实现智能化管理,使航标工作更好地为航运事业服务。

针对2007年的全区通航水域危桥排查工作的结果,我处今年特安排了工程队对众经线和黄桥线上的东风桥、群星桥和旺天水桥三座危桥实施拆除工作,该三座危桥已于6月初全部被安全拆除。

航道的建设和规划对于一个地区的水运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我处在全市航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了相城区航道网规划,并通过了区政府的审批,现正报市政府审批。

下半年的工作目标: 1.加强航道全面养护,完成干线航道养护管理、清障扫床、航标维护等任务,确保干线航道通航保证率达100%以上,航标正位率和发光率均达99%以上。

2.完成苏虞东线大学城段的改道任务,同时做好苏虞东线2#、3#标的遥测设施整体迁移工作,分别迁移至苏虞东线济民塘改道段航标上。

5.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五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6.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篇六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

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第八条 一至四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至七级航道的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航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对本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航道规划控制线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航道中心线或者现有深泓线向两侧予以控制,控制范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航道规划确定。

在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被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的,同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

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

(一)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三)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四)社会资本投资;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臵工作。

第十四条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因整治航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因整治河道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辖区内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承担航道养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航道养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航道严重损坏,航道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臵航标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

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臵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

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三章 航政管理

第十八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专用航道交叉口;

(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臵前款第(一)、(二)项所列

设施,经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

建设或者设臵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设臵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至四级航道设臵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臵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

(二)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的,设臵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三)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通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四)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技术标准;

(五)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河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

第二十二条 损坏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臵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恢复航道原状。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将废弃物弃臵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不得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

第二十四条 船厂、港池、码头、排水口、水上贮物场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疏浚、清障。

第二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臵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臵临时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助航标志》等航道技术标准设臵和维护专设标志。

专设标志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臵、维护。自行设臵和维护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臵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

(五)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

围内设臵非交通标志标牌;

(六)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第二十八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因航道发展拆除桥梁需要复建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桥面宽度和荷载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原桥梁权属单位予以复建。经协商由航道建设单位负责复建桥梁,原桥梁权属单位要求增加桥面宽度的,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桥梁建成后,移交原权属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干线航道上设臵交通标志标牌,在支线航道上逐步设臵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条

调水、泄水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闸管理应当制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

常运行,改进船舶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京杭运河船闸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为引航道,其他船闸上下游八百米为引航道。

在引航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二)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三)设臵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趸船。

第三十三条 船舶办理过闸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航行证件,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船舶总吨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三)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

(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

(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第三十五条 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碰撞闸门、底槛和船闸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单位,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二)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三)损坏航道设施未作处理的;

(四)不具备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航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臵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与通航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临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利、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设臵有关设施,或者未按照审查决定内容建设、设臵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恢复航道原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废弃物弃臵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向航

道边坡弃臵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向航道内弃臵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障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臵、维护专设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五)、(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为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驶离航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应当予以行政许可而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航道养护、航标管理等职责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条 由单位自行使用的专用航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其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7.浅论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管理 篇七

随着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改革。工程造价管理是我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可以帮助我国港口与航道飞速发展,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通过造价人员对具体工程进行资金分析和工程管理, 将整体资金进行划分, 实现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化。

工程造价就是在工程项目从投资设计到竣工完成阶段,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设所进行的全部投资和花费, 是对项目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和无形资产所实施的一次性流动等费用进行总体造价分析。工程造价过程中, 一方面需要针对实际的建造项目投资计划和实际建设过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及其当地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建设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等, 综合各方面因素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将科学造价原理和技术方法相统一, 在相同的目标原则下进行整体工程造价预算、分析、优化, 增强港口与航道工程效益。工程造价过程中包含多个造价阶段, 但是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的主要管理阶段, 这个阶段的工程成本投入占到了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80%以上, 因此要想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必须要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科学管理, 将造价成本采用科学的计算方式和管理方式控制在既定的造价范围内。

工程造价对施工阶段资金偏差进行及时纠正, 确保项目管理资金在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中的合理运用, 增强对工程建设阶段人力、物力、财力工程效益。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高效运用, 确保建立完善的工程体系, 加强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在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要想保证项目造价的合理和科学, 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以及港口与航道工程的项目管理方式开展造价管理工作, 因此在实际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工作开展过程中, 就必须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 坚持控制原则,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对整个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开展, 才能够更好的把握整个工程造价水平, 使得管理人员能够更加全面的认识到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 将造价估算项目更加细致的划分, 使得造价估计和实际工程项目支出相符合。

第一, 在整个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需要根据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进行多次的设计和工程造价评估管理, 通常情况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规模是非常大的, 其整个的建设周期非常长, 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 对于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要求非常高, 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港口与航道工程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水平。对于整个工程项目一旦决策失误后, 会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甚至对于整个建设单位都会造成非常大的不良影响, 甚至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灾难, 造成企业破产等伤亡, 因此在工程造价过程中,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 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实施工程造价, 进一步提高造价精度, 从而保证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二, 工程造价管理是贯穿于整个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要将管理控制的重点放在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 尤其是在设计规划阶段需要加强造价管理实施, 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造价管理水平, 保证造价管理的准确性。

第三, 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 通过在项目建设的整个周期范围内都进行很好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从而能够有效的提高造价管理水平, 确保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3 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现状及问题

3.1 当前定额预算管理方法无法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当前我国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 工程项目造价方式基本上都是采用定额预算法实施造价管理过程, 其涉及到的各项资费项目都是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组织的规定加以制定和实施的, 但是这些制度的制定不是经常变更的, 还是在一段时间内都保持原来的制度规定内容。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发现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不适应, 因此在当前的工程项目建设条件下采用以往的造价方式就会变得不适应, 也会影响造价管理水平, 使得造价失去了公平性和高效性。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和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 就会使得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适应, 使得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材料单价、项目单价等无法作为施工成本的支出依据, 使得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中标合同造价总金额内调剂平衡性, 必须要经常的进行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编制表更改, 导致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更加复杂, 难以对工程成本实施有效控制。看似“量身定制”的新造价预算表中, 实际上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 一旦控制不当, 就会使得整个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失控, 给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问题, 严重的降低了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收益水平。

3.2 缺乏全过程、动态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市场管理体制和环境条件下, 市场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对于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在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过程中, 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 因此很难找到一个能够真正的对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实施高效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部门, 因此在不同的造价管理阶段, 很容易出现实际建设情况和工程造价计划指标项目相脱节的情况, 在这样的工程造价管理情势下, 导致我国航道工程造价“三超”的问题频繁出现。

3.3 人员问题

当前真正从事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是相对缺乏的, 加上很多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较短, 因此对于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 企业对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足, 使得整个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企业的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缺乏有效的规范, 对于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难以实施高效率管理和控制。

4 加强港口与航道工程造价管理

4.1 前期准备阶段, 积极参与前期决策

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决策正确与否, 对投资效果及工程造价的高低有着重要影响, 它直接关系项目建设的成败, 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浪费。

在前期决策工作中一线的财务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依据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准确测算港口与航道工程投资, 对投资估算中的各种动态因素变化情况要合理预测, 这是下阶段工作的主要依据, 也是编制投资估算工作的关键;分析项目各组成部分成本与功能匹配程度, 通过对港口与航道设计概算构成的分析比较, 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投资比例大的部分, 使其更趋合理;进行经济性的建设方案分析, 评判建设地点的环境条件, 减少拆迁补偿与场地平整开支;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拟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适用性、有效性和必要性等, 从而对是否该投资和如何投资做出判断与方案。

4.2 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设计阶段

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立项之后, 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的关键。比如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或收集的资料不全等情况下, 会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 各专业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要注意细节, 精心设计, 工程造价人员还应配合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 应熟悉施工方案, 选择合理的施工机械, 选用合适的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使项目设计做到技术与经济有效的结合, 运用价值工程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4.3 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非特殊情况施工期不得延长, 尽量在枯水季节完成水下施工作业;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单位单项工程的造价, 不得突破对应工程的批复概算。按照设备的性能正确使用设备, 严格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把质量关, 减少返工现象, 以减少费用开支、缩短验收时间。合理引起国外的先进技术, 以提高项目施工的技术水平。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要想保证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做好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过程, 就必须要调整管理策略, 形成新的管理方式, 充分的结合当前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和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 避免或减少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 能够实施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在从微观角度和宏观角度实现统筹管理和发展, 实现对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动态控制。

参考文献

[1]赵卫红.浅论工程建设各阶段与工程造价编制的关系[J].山西建筑, 2010, 12.

[2]杨书英.试论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卟大陆桥视野, 2011, 04.

8.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八

1工程设计技术管理

工程设计技术管理主要由业主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监督设计所采用技术标准、工程规模、重点工程设计方案、遵循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等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初步设计阶段

该阶段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批准立项后,监督设计单位对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设计单位完成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1.1检查初步设计的进度计划,督促初步设计文件按委托合同要求的时间完成并提交,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设计费用。

1.1.2了解设计中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方案比选情况,各种方案的布置、工程数量、项目分布情况和

技术难度等。

1.1.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汇报和对各项目地点进行实地察看,对清礁、护岸、筑坝、疏浚、站房、航标、船舶建造及支持保障系统等工程设计和概算等方面进行讨论,看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以及是否适应管理单位使用需要;评审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可行,归纳整理评审会中对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控制投资等方面众多

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以便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采纳。

1.2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评审会通过后,协助设计单位进行外业定测工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内容有:督促协助设计单位进行外业定测,召开外业定测验收会议,评审本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外业定测验收后,督促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规程和合同要求,结合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意见和外业验收会议意见,对工程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进行施工图设计。

1.3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的设计技术管理包括施工前交桩、设计技术交底和派常驻设计代表在工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要求设计单位派常驻设计代表,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如在施工中发现由于设计出现差错与漏项,设计中出现不便于施工的内容,实际施工中发现的地质、水文与设计出现重大出入等引起的变更。参与重大技术问题、施工方案的研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等。

2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主要是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配置相应资历和数量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管理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禁止随意改变设计;编制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详尽的施工工艺: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精心施工、严格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1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复核及现场核对

承包人在收到修编的施工设计图纸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阅读与核对,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图纸内容与要求。核查设计中的差、错、漏。核对工程数量,确定施工方案。图纸核对的具体内容有:核对图纸是否齐全。结构尺寸、平面坐标、标高是否清楚,图纸中是否有明显错误;核对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

结构设计、施工机械、施工方案之间是否矛盾,技术上有无困难,方案是否可行;核查图纸中是否有疑点、难点需要设计代表在技术交底中进行解答;核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是否清楚齐全;核算工程数量是否准确。承包人应及时将图纸复核和现场核对的意见报告业主,由业主汇总反馈给设计单位,以便使设计单位技术交底时具有针对性。

2.2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分为业主组织的由设计单位执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各承包人内部进行的施工技术交底。

2.2.1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由业主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各承包人参加,设计单位具体执行,要求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工程师等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有:

2.2.1.1设计意图、重点,技术标准和规范。

2.2.1.2施工总部署。

2.2.1.3筑坝、护岸、疏浚、炸礁、站房、码头和航标等主要工程的特点、技术经济指标及设计参数。

2.2.1.4控制工程和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设计要点及施工方案。

2.2.1.5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

2.2.1.6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2.2.2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技术交底是在承包人内部进行的,总体工程开工时要进行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开工时也要进行技术交底,是全面的与层层的交底。首先是全面的交底,要求所有参加施工的技术、管理、生产人员参加,包括技术、质检、试验、安全及施工员、工班班长。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进度要求、主要的机械设备及各项管理措施等。施工方案应有详细设计计算,施工操作工艺应符合规范要求,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每道重要工序都必须有文字的技术交底。其次是层层的交底,由技术主管部门下达到工班(施工组),各工班(施工组)在向具体的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2.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指导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完备、细致程度直接关系到施工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施工组织设计应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其中施工工艺必须符合施工规范,新工艺、新技术必须通过试验方可采用;技术复杂的重大工程,应组织人力认真确定施工方案:要有健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和保证工期的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好后,报监理驻地办、总监办审查批复后方可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航道通航的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保证工期的措施。

2.4测量技术管理

业主组织导线与高程的交桩工作,交桩工作分为书面形式的资料交接和现场交点,交桩工作一次性完成,要求各承包人的現场经理、总工、测量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参加。承包人及时对业主的测量交底进行复测和与相邻合同段的联测工作。复测、联测都必须有监理旁站,记录要规范化,以便核查。在开工报告中需附有复测、联测的报告,经监理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在开工报告中要提供重大工程和重大施工方案的测量控制方案。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中也要提供分项工程的测量控制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每间隔三个月进行导线和水准控制网的复测,并递交复测报告。对于测量控制的点位要注意保护,受施工影响的点位要及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发现被破坏和丢失的点位要及时补上并进行联测,其联测结果和临时增设的支导线点和水准点都须报监理,经核查无误后方可使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测量,交付完整的导线和水准测量资料。除了导线、高程方面的测量工作外,还包括施工监控测量(如石坝的沉降与位移观测),主体结构物的沉降、挠度及合拢等施工控制测量,边坡稳定的监测。施工监测要及时进行,及时反馈信息以指导施工。

2.5积极开展技术攻关与技术交流

2.5.1制定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计划,广泛倡导合理化建议,密切结合生产与施工的需要,找关键、挖潜力,针对施工项目的薄弱环节与技术难点。做好技术攻关的选题工作,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2.5.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要积极攻关。由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代表等共同进行研究探讨,做相应的工艺试验、材料试验,做到技术措施有保证。了解材料性能、熟悉工艺操作或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具有代表性的参数后,

方可使用到工程实际中。

9.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篇九

——市区航道站创建平安航道示范点汇报材料

为进一步深化航道安全管理,努力实现航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市区航道管理站扎实有效开展“创建平安航道示范点”活动。通过建立组织、动员部署、宣传造势、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举措、稳步推进等环节,全面提升单位职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意识,激发全体职工服务保障航道中心工作的责任感,提高执行力,推动单位稳步迈入科技兴安、科技强安、持续发展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全站职工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实施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素质,助推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发展,拓展了安全管理工作平台,健全完善了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和体制,形成了更加科学、更为规范、更具特色的航道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以组织建设为基础点,强化安全责任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谋划。为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区站成立以站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亲自组织策划活动开展,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千

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原则,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股室、岗位和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安全责任全覆盖。

二是突出主题,营造氛围。紧扣“和谐领航、服务有道”主题,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浓郁的创建氛围。全年共开展安全教育12期,安全考试2次,组织观看消防安全电影《火海逃生》,张贴安全标语10处,悬挂安全横幅2处,并安排专职航标员参加省航道局举办的航标维护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航标管理水平。同时采取“五个一”举措,即每名职工至少要明确一个争先创优目标和措施、阅读一本书籍——《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撰写一篇心得体会、组织一次“责任在我心中”专题座谈会、签定一份承诺书,切实提高全员责任意识。

(二)以航道管养为中轴线,打造平安航道

一是强化航政监管,突出依法治航。严格执行许可标准,对已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通吕、通扬运河及《南通市航道网规划》中升级航道,严格按规划等级控制通航标准,对随意规划建设临跨过河设施、擅自降低通航标准等违法行为,敢于顶住压力,按章查处,坚决防止因管理缺位而出现新的违章建筑。同时加大现场监管力度,整合执法资源,积极借用海事水上搜救中心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辖区无新增违章设施。全年航政艇巡航203

天,里程合计2600km,制止轻微违章10起,拆除违章建筑5处,清除渔网渔簖4处,未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二是夯实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切实加强对航标、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定期对航道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整治,对干线航道与等级航道的维护设施、警示标牌等进行全面排查,不断提升航道服务功能。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做到每天遥控遥测航标不少于四次(白天两次,夜间两次),夜航不少于一次,未发生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航标维护性失常的情形。在加强对辖区内航标巡查和夜查的同时,对辖区9座发光标统一更换了大容量蓄电池、电池箱及高效太阳能板,全年航标正常率达99%。特别在世博安保期间,组织航政、工程股人员对辖区干支线航道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对桥梁、码头、标志标牌、航标、桥涵标、浅滩等进行逐一排查,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同时按年初制定的计划,认真做好航道清障扫床工作,全年扫床航道里程164.08km,清除沉物3.5吨。

三是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提升航政管理水平,针对九圩港沿线钢结构企业超大型船舶对航道安全的影响,站部与陈桥街办共建“快捷航政”陈桥服务中心,初步构建了以市航道处、市区站、沿河乡镇为主体的航政管理综合网络体系。该中心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企业免费提供航

道平(断)面图、航道水深和跨河桥梁通航尺度,确保运载钢结构船舶航行安全。

(三)以内部管理为覆盖面,创建平安单位

一是规范管理,健全制度。以“安全生产年、平安航道建设暨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为载体,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六月安全生产月” 和夏季百日赛等主题活动。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继续推行“危险点监控法”,严抓重点部位,严把重点环节,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机驾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维护保养能力,确保安全使用。严格公务车辆的管理,实行安全行车风险抵押制度,确保车辆安全出行,不发生任何大小责任事故。完善《车(船)维护管理规定》,规范了车船日常保养、设备保护、设备维修、车船加油等行为。结合“世博安保”要求,健全完善了航道堵档应急预案;结合“冬季四防”,完善了冰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了组织体系、分工、责任人和保障车船,同时配备了劳动保护用品、防滑材料和铲雪工具等装备。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的同时,进行了防火应急救援实战演练1次,应急救援桌面演练5次。

二是排查隐患,落实整改。站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航政执法艇、仓库、食堂、站部电线电路等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年共开展各类安全检查15起,查出

隐患5处,全部整改到位。合理安排站安全经费,对到期的消防灭火器材进行及时更换,购置冬季雪灾应急、防护设施,船用防滑设备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站部安全经费全年共投入6.9万元。

三是常抓综治,保持稳定。为保持平稳的安全态势,站年初就分别和市航道处、节制闸派出所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下属的四个股室分别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书”,“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书”,股室和有关的个人也分别签订了相应的责任书,把综治工作的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个人,构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综合治理责任制体系,做到了人人目标明确,个个责任清晰。站内部保卫工作是综治工作的重点。为了保证全年不发生内保事故,我站加强了门卫和夜间值班工作,坚持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在抗旱防汛期间,尤其是台风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两个水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悬挂通行信号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为将夜间保卫工作做得更好,确保站部安全,安全员不定期检查站部警报器的技术状况,尤其是财务室的报警探头,有关部门对我站的多次安全检查中,防盗装置均运作正常。

四是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继续深入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示范引领作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党员先进性有机

结合,推动平安航道创建。在去年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岗”成功的基础上,深化品牌建设,激发青年骨干干事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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