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九进”工作总结(精选3篇)
1.乡镇“法律九进”工作总结 篇一
消防宣传九进工作内容
(一)消防宣传进机关
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2、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程,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专兼任教师,提高参训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水平。
3、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员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4、机关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有消防安全内容,重点部位设有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5、机关干部普遍掌握“懂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以下简称“一懂三会”)知识。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1、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建立校外消防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2、中小学、幼儿园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师资、有教材、有课时,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师生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校结合当地实际开设消防安全校本课程。
3、高校、高中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训课程,开设一堂消防知识课、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进行一次灭火实操、阅读一本消防安全知识读本。
4、学校校园显著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学校设立消防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和模拟体验装置。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学校校报、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5、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教学活动,培养消防授课教师。定期组织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主题征文比赛、消防漫画大赛、参观消防站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消防宣传进社区
1、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内容。
2、推举产生“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居民防火公约》落实等活动。
3、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或消防安全提示。
4、辖区医院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每年对医务人员和职工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防培训,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社区内福利院、养老院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人,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消防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和有行为能力的人员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四)消防宣传进企业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内容,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宣传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场所,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醒目,操作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例标明;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板、示意图或标识,开展“三提示”工作(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消防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逃生路线)。
4、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运动会等活动;企业文化包含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企业员工普遍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5、交通企业利用机场、码头和地铁、高铁、火车站的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阅报栏、提示卡和交通工具内的广播、电子显示屏、报刊等,刊播消防安全知识和提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在电影、电视开映(机)时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五)消防宣传进农村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对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消防培训,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村成立志愿消防宣传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依托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有条件的建立消防安全体验室,配备常用消防器材、模拟体验设施和宣传资料;在主要道路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警示性标语。
3、村委会因地制宜制定并落实《村民防火公约》,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对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麦收、秋收和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节,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古村寨、文物古建筑等重点部位设立消防安全标志,提示村民和游客注意防火安全;村民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宣传栏或警示牌;定期组织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等活动。
5、建立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邻里守望”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扶,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查找火灾隐患,并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六)消防宣传进家庭
1、将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乡规民约等创建内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发放、宣讲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等活动。
2、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家庭消防安全常识,倡导安全用火、用电习惯,指导家庭查找、消除火灾隐患。
3、定期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家庭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家庭成员掌握“一懂三会”知识。
4、教育家庭成员外出关闭电源和液化气、天然气总阀门,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防止飞火入户;教育儿童不玩火;协助、提示独居老人或生活能力有障碍的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
5、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逃生器材;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弱势群体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七)消防宣传进网站
1、省、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推出消防频道或专题,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发布当地火灾信息,报道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动态,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2、省、市、县级政府官方微博、微信账号根据当地火灾特点,及时发布消防工作动态、季节性消防安全常识,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展播。
3、公安消防部门、当地主流网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及时发布消防部门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和消防重大活动新闻;重点防火时期或重要节假日,集中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4、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网络媒体集中曝光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发布政府消防安全通告,报道工作动态和典型工作经验。
5、利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目标人群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开展APP客户端研发应用。
(八)消防宣传进文物古建筑
1.文物古建筑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2.文物古建筑重点部位设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防火公约和消防宣传牌或宣传栏,提醒游客注意防火安全,每个单位不少于两块(国保单位应适当增加),并及时更新内容。3.利用门票印刷宣传防火知识,导游在讲解中穿插消防宣传内容并监督游客遵守消防公约。
4.组织古建筑单位员工(管理人员、导游、僧侣等)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适时组织古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安全疏散等消防演练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5.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建立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宣传教育责任人,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负责消防设施检查、保养、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一、疏散逃生知识。
第一条,发生火灾后,报警是最关键的。贵阳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无火警不要拨打骚扰电话,家中着火不要惊慌,保持冷静!惊慌失措会严重影响你正常的判断力。记住火灾报警电话119,及时冷静的拨打,并在电话接通后准确告知接警台发生火灾的确切地址、道路名称、门牌号码;告诉车辆行驶路线,确保消防车能及时准确的到达出事地点。讲清着火物质有无爆炸、毒害危险性,火灾面积、火势蔓延,是否有人被困、被困人员数量及特征(老人、儿童、妇女);留好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可以是报警人或者是单位负责人,以便让消防人员尽可能准确的找到火灾现场。在报警后,可以对初期火灾进行先行处置,如果确定火已熄灭,应当电话告知消防人员,确保消防部队正常的执勤备战。
第二条,正确判断形势。如果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纯棉衣服或裹上湿被褥勇敢地冲出去,但要注意:千万不能采用化纤衣物或者塑料雨衣,遇高温后它们会变成液体,附着在你的皮肤上,对你造成深度烧伤。
第三条,不要贪恋财物。在逃生过程中,你在工具箱里找到的榔头、扳手比你翻箱倒柜带起的存折、现金有用得多。前者在你遇到被火烧变形的门时多少能发挥点作用,而后者只能耽搁你逃生的宝贵时间。
第四条,顺势而为。如果火势较大,出口已经明显被封住,请不要盲目的冲出去,应退回室内,用湿毛巾、湿床单等发烟量较小、着火后不会产生有毒气体的纯棉制品把门周围密封严实,如有条件,可以给封堵的门浇水降温。此时室内房间安全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名如下:室外阳台>卫生间>卧室>客厅>厨房,尽量呆在安全系数高的房间内。
第五条,珍惜生命。除非你家住在二楼以下楼层,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以跳楼的悲壮方式来远离火场。火灾中被火烧死的,寥寥无几,跳楼逃生致死的,却有很多。楼层较高的住户,应平常自备一些逃生的可用绳子或临时自制把床单撕成条状连起来,紧拴在门窗框和重物上,顺势滑下。依靠绳索降得越低跳下,你生存的几率就越高。
第六条,当你被大火围困又实在想不出其他办法可以自救时,可用手电筒,醒目物品不停地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消防队及时发现,组织营救。
二、防火小常识。
(一)烟蒂火柴不乱扔。不可随意将烟蒂、火柴杆扔在废纸篓内或者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二)电线插座勤检查。不私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用电,插座上不要使用过多的用电设备,不用铜、铁、铝丝等代替刀闸开关上的保险丝。
(三)离家要把电源切。离家或入睡前,应对用电器具、燃气开关及遗留火种进行检查,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或拔下插头。
(四)煤气使用讲安全。使用液化气,要先开气阀再点火。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在关炉具。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煤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阀,开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切记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
(五)厨房着火别慌张 沉着应战有奇招。厨房是家庭火灾事故多发的部位,尤其是在做饭中因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时有发生,当厨房发生火灾后,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果断措施,下面教你几招简便易行的方法:一是蔬菜灭火法,当油锅发生火灾后,不要慌张,可将备炒的蔬菜及时投入锅内,但要防止烫伤或油火溅出;二是锅盖灭火法,当油锅火焰不大时,可用锅盖将油锅盖紧,然后熄灭炉火,这是一种窒息灭火法;三是食盐灭火法。食盐是一种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灭火剂。特别是精细的盐面,颗粒均匀含有水分,是不错的选择;四是干粉灭火法。平时准备一小袋干粉灭火剂,放于便于取用的地方,一旦遇到火灾,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六)时下正值秋冬季节,天干物燥,致灾因素骤增,贵阳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加强家庭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发生火灾后,在及时逃离火场的同时,应迅速找准火源并积极开展自救和扑火,避免小火酿大灾,努力将灾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使火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进社区
一、家用电器。首先出门前应切断水、电源和燃气开关,将家用电器调置于安全档位;特别要加强对电褥子、电磁炉、微波炉的检查。
二、炉灶。在炉灶上煨炖各种含油食品时,应有人看管;
三、炒菜时的油锅起火可以用锅盖或大块湿布朝前倾斜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燃烧的油火便会因缺氧而立即熄灭,或者是用厨房内切好的蔬菜或其他湿冷的食品,沿着锅的边缘倒入锅内;
四、炉灶排风机上的油垢要定期清除,以免引起火灾;
五、要提醒大家正确使用煤气、天然气,注意点火后要有人看管,防止火焰意外熄灭造成气体泄漏,不用时要切断气源,防止煤气中毒与爆炸的发生。
六、不要轻易破坏火灾现场。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火灾现场遭人为性破坏的现象,此举在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也给消防工作人员在调查火灾现场时带来种种困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对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予以处罚,行为严重者予以拘留。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重者处以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500元,轻者予以警告或1—500元的处罚。火灾现场是火灾发生、发展和熄灭客观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火灾原因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的重要保证,是提取火灾痕迹物证的场所。现场一旦被破坏,火灾调查工作将失去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属于阻碍消防部门执法。贵阳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应遵守法律,切忌发生擅自清理、移动等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
进学校
一、使用台灯时,台灯不要靠近易燃物,且要做到人走灯灭,因为当灯泡表面温度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很容易引起一旁的易燃物燃烧。更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或是躺在床上抽烟。
二、不要为图方便而在寝室里随意乱接电线,对易燃物要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理,不要将电线埋在被褥、书籍等等易燃物的下面,如果电线发热造成绝缘层起火,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三、不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热得快等等。因为大功率电器耗电量高,一旦超负荷运转就会使电线短路或是绝缘体老化甚至燃烧,从而引起火灾。
四、学校要保障好每个楼层消火栓或者一至两个便携式灭火器的配备,并检查其使用是否正常。如果学生发现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准备有缺失,一定要督促学校完善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学校还应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主动联系消防部门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从而确保学生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危险。
五、学生宿舍防火:在学校同学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不乱接电线,不使用热得快,电饭煲、蒸锅,等大功率电器;长时间使用台灯、充电器、电脑等要注意发热部分的散热,室内无人时应关掉电源开关;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注意蚊香安放点,不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
六、教室、实验室、教研室的防火:在实验室或教研室实习或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认真检查电源,管线,火源,辅助仪器等设备的情况,使用完毕应认真进行清理,关闭电源,火源,气源,水源等,清除杂物和垃圾。中途离开实验室时,应切断电源。
进农村
一、正确堆放柴草。室内不宜堆放柴草,如果确有必要的,也要尽量少存,柴草切不可堆放在炉灶旁,要与炉灶、烟囱、灯烛等保持一定距离,也不要把柴草堆放在门旁,室外露天堆放柴草,堆垛不宜过大,垛与垛之间要有防火间距,柴草垛要离房屋、仓库、牲畜棚等远些,以免互相影响,也不要垛在高压架空线下或紧挨路边及人常来往的地方,以防电火花和行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
二、教育孩子不要玩火。家长要把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放在小孩拿不到的地方,减少小孩玩火的机会。要教育儿童不在公共场所、工厂、工地附近放鞭炮,不在粮、棉物仓库、牲畜棚、柴草堆、木工房等易燃物附近放鞭炮,不在家内或炉内放鞭炮,燃放能升空的烟花时,不要向着建筑物,不要对着人。要注意观察烟花、炮竹下落的地方,发现花炮纸壳有余火要立即踩灭。
三、防止灯烛引发火灾。因灯火引起的火灾,在农村常有发生,火灾发生的原因,一般是因为设备不好,或者是放置和使用不当,因此在使用灯火照明时应注意(1)油灯蜡烛要放在不易碰倒的地方,要人离灯灭;(2)不要用柴草或禾杆扎成的火把照明;(3)储存汽油、煤油、酒精、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里不能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炉火注意防火。不论是取暖还是做饭,炉灶、火盆一定要设在适当的位置,要与木板壁、木地板、床铺及其他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使用时要有人看管,不但用火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用火后掏出的灰渣,也一定熄灭余火后再倒在安全地点,封火要用砖或铁皮把灶门挡好,并把灶前的柴草打扫干净。这些事做起来很简单,但一旦疏忽大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对炉灶、火坑、烟囱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裂缝应及时修补。
五、使用农机注意防火。
1、农机应定时进行检查保养,发动机和燃油箱必须保持清洁,擦试油垢时不准使用汽油;
2、检查时严禁使用明火检修清洗零件时,应禁止吸烟、动火;清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废液放入带盖油桶内,并送油库保管;
3、经常检查发动机汽化器,防止在作业场地发生回火;在麦田、打碾场及场院中作业的农机,排气管上要安装防火罩;
4、无论什么季节,农机启动时,均不准用明火烤车;夜间作业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长期停放时,应将油箱的燃油放净,蓄电池应摘除存放;
5、加注燃料时,不能使用塑料桶盛装汽油、柴油直接向油箱加注。
六、其他防火常识。
1、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不能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3、不要拿铜丝代替保险丝;
4、不要在大风无焚烧物品;
5、由于农药、化肥的品种很多,性质各不相同,有些农药、化肥放在一起会发生化学反应,轻则失效,重则发生爆炸、火灾,因此农药、化肥不能混存、混运;
6、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驶入加油站应熄火;
7、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
8、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进企业
一、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对电工、电(气)焊工、烘烤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建立起“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四、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组织人员责任制度和防范措放落实。
五、企业平时要对员工加强消防技能教育培训,一旦发生火灾,员工要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逃生,并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公共聚集场所要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严禁被遮挡、覆盖,保证完好有效。
进文物古建筑
一、进入景区一定要注意安全知识标志,记住安全出口的位置。
二、游客不要在入住宾馆房间里用灯泡、日光灯等烘烤衣物。利用电器取暖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千万不能衣物等可燃物覆盖或贴近取暖器,以免发生火灾。
三、离开宾馆或酒店时,应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拔掉手机充电器,电热毯等。
四、旅游景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大家一定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旅游景点。
五、游览寺庙时要注意香烛纸布要分开。贵阳消防部门温馨提示:文物古建筑大多是砖木结构,耐火等级普遍低,一点小小的火苗足以使其化为灰烬。因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最关键的还是要立足于“防”,各相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日常防火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加强用火用电的使用管理,确保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
六、团体旅游客车进入加油站加油,旅客不要在加油站打电话,因为加油站附近的空气中飘浮着大量的油分子,打电话产生的信号波极易产生火灾;
七、很多旅客是结伴而行,甚至带着小孩,有些还带着一些食品,游玩中,有些小孩用火做游戏,有些游客在景点的空地聚集燃料加工食品,极易造成火灾。
进机关
一、党校应把消防教育课程纳入党校学员的教学内容,有效提高领导干部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全面促进消防工作的发展。
一、政府机关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政府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加强消防队员和员工的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政府机关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特别是公职人员、保安人员,必须熟悉方案,明确职责。
消防安全知识防火常识
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气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家中不可存放超过 0.5公升的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7、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9、不能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消防安全知识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使用前,先把灭火器摇动数次,使瓶内干粉松散;
2、拔下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喷射;
3、在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
4、灭火后防止复燃。
消防安全知识20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订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用湿毛巾衣物堵门缝,发求救信号等救援。
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安全知识的资料大全
一、火灾预防原则
严格控制火源;加强可燃物的管理;采用耐火建筑;阻止火焰的蔓延;组织训练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质的生产、使用、用火用电情况及其它火源管理情况。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
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情况。
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3:火场警惕。4: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5“懂”火场逃生方法
“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人员疏散
八、灭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险销,2:一手握紧喷管 3:另一手握紧压把 4: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九、喷淋系统工作原理:1,感温式消防喷淋系统,平时屋顶消防水箱装满水,当发生火灾时,喷头在到达一定温度后《一般是68摄氏度》自动爆裂,管内的水在屋顶消防水箱的作用下自动喷射,这时感温式报警阀会自动打开,阀门的压力开关会自动打开,而这个压力开关有根信号线和消防泵连锁,泵就自动启动了,然后消防泵把水池的水通过管道提供到消防栓,屋顶水箱和喷头,整个消防系统开始工作。
2:感烟式消防喷淋系统:有的是系统装有感烟探测探头对烟气进行侦测,当烟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感烟探头报警,给主机确认后反馈到声光报警器动作,发出声音或闪烁灯光警告人们,并联动防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同时启动水泵向主干管道供水,喷淋头开始喷水工作。
十、火场逃生“十三诀”
一旦火灾降临,在浓烟毒气和烈焰包围下,不少人葬身火海,也有人死里逃生幸免于难。“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面对滚滚浓烟和熊熊烈焰,只要冷静机智运用火场自救与逃生知识,就有极大可能拯救自己。因此,掌握多一些火场自救的要诀,困境中也许就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第一诀: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使大家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这样,火灾发生时,就不会觉得走投无路了。请记住:事前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第二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时,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时,为了自身安全,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关键时候能尽快逃离现场。请记住:在安全无事时,一定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路。
第三诀: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是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逃生之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切不可堆放杂物或设闸上锁,以便紧急时能安全迅速地通过。请记住: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第四诀: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当周围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应奋力将小火控制、扑灭;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请记住: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诀: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决定逃生的办法,尽快撤离险地。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请记住: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办法。
第六诀: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已经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自投罗网。请记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第七诀: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的办法。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烟气吸入、滤去毒气的最佳方法。穿过烟火封锁区,应配戴防毒面具、头盔、阻燃隔热服等护具,如果没有这些护具,那么可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请记住:多件防护工具在手,总比赤手空拳好。
第八诀: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按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物,都会有两条以上逃生楼梯、通道或安全出日。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除可以利用楼梯外,还可以利用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天面屋顶等攀到周围的安全地点沿着落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凸出物滑下楼也可脱险。在高层建筑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时随时会断电或因热的作用电梯变形而使人被困在电梯内同时由于电梯井犹如贯通的烟囱般直通各楼层,何毒的烟雾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因此,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请记住:逃生的时候,乘电梯极危险。
第九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人员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如果没有这些专门设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请记住:胆大心细 救命绳就在身边。
第十诀: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逃生通道被切断且短时间内无人救援。这时候,可采取创造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的办法。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一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问窗然后不停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请记住:坚盾何惧利矛?
第十一诀: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行进所以在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或门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此外,滚到墙边也可防止房屋结构塌落砸伤自己。请记住: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第十二诀:火已及身,切勿惊跑。
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能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就更有效了。请记住: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第十三诀: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身处火灾烟气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于极端恐怖和接近崩溃,惊慌的心理极易导致不顾一切的伤害性行为如跳楼逃生。应该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4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卜,才采取跳楼的方法。即使已没有任何退路,若生命还未受到严重威胁,也要冷静地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如果徒手跳楼一定要扒窗台或阳台使身体自然下垂跳下,以尽量降低垂直距离,落地前要双手抱紧头部身体弯曲卷成一团,以减少伤害。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请记住: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办法。
2.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篇二
发布时间: 2003-05-28
【我要纠错】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手续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对规定未列及的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规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或者缓收费用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和协助办理公证的收费分成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三)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四)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出庭代理,应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乡镇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应当在业务上给予法律服务所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第二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对有激化可能的民事案件,对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应当优先受托代理;对法律规定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
(三)代理的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包括:接受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书主要写明:被委托人的单位和姓名,委托代理的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提交受诉法院,副本两份分别由委托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保存。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凭委托书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本案有关材料。阅卷应做好记录,掌握当事人起诉、反诉或者答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分析、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在分析、判断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拟定代理方案,并与委托人协商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委托人除特殊原因外,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有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三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尊重审判人员,态度谦虚严肃,发言文明通俗,说理透彻有据,请求合法合理。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法庭允许,代理人就本案的疑点和关键事实,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提交新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主张。
第三十四条 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其调解方案合法合理的,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说服委托人接受。
第三十五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不当之处的,或者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说明,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代理的,应当接受委托,为其上诉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六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二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章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十八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下列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无争议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二)有争议的,但依法可以经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不服行政裁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权限内行使职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诉讼程序解决或者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以非诉讼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应当代表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的格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订立。
受托代理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也可由双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除采用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一般服务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授权以及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条 款规定的服务方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和论证,指出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条 款是否完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法律后果,并向委托人提出完善合同的意见或者终止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参与协商和谈判,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说服委托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协助订立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经济等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必要时受托代办公证。
代理参与解决涉及债权债务等争议法律事务的协商和谈判,协商成功的,应当及时协助订立书面和解协议,并尽可能即时清结;不能即时清结的,应当在协议中订明清结的具体方法和期限;协商无效的,应当告知或者受托协助委托人提交有关机关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另一方当事人距离较远而又不是急需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用发函协商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应当运用事实和证据材料,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促成与对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协商、调解无效时,应当说服委托人接受合法合理的仲裁决定。
调解协议达成后发现确有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向有关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声明翻悔;委托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受托代理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可以受托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就有关行政行为及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供受理机关重新复查、审定时参考,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工商企业登记、联营、合作、租赁、承包、税务、信贷、保险、担保、鉴证、公民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赠与等单项经济、民事法律事务,应当协助委托人实现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以调解人的身份主持有关经济、民事纠纷的调解,按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十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应当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五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
第五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
第五十三条 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提供、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服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五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第五十九条 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第六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第六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第六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答。
第六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第六十八条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第六十九条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第七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第七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七十三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请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对请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说委托人放弃请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请求,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 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第七十五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受来访人的代书委托,问清并登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代书项目;
(二)听取委托人对代书内容和有关事实的陈述,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然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酝酿代书方案;
(三)代书请求合法、正当,事实清楚和证据齐全的,根据代书的繁简程度,可以当场代书,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书;
(四)代书完成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定稿,正式打印或者誉写。
代写的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复制若干份,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和代书承办人印章。乡镇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给委托人;
(五)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完结后,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填写代书业务登记表。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乡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第七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一)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二)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三)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协助开展证后服务。
第七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第七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第八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前服务:
(一)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
(二)协助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
(三)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
第八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接到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公证申请后,应当协助对申办事项是否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由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公证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及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决定不予协助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
第八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三)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四)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第八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第八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完成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后,应当按规定项目填写协助办理公证登记表。
第八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八十七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3.乡镇干部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总结 篇三
会议指出,此次“主题月”活动有“五大收获”、“四点体会”。“五大收获”是掌握了广大群众的所需所盼,完成了一次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了解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实施了一次工作大调研;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宣传了宪法法律,提升了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转变了干部作风,队伍能力素质得到了一次大提升。“四点体会”是干部必须经常下基层,干部必须带着感情下基层,干部要带着问题下基层,干部要带着思考下基层。
会上,渭南市工作组、旬邑县工作组、宁陕石泉工作组、临渭华县工作组、碑林莲湖工作组等分别作了代表发言,总结各自工作中的亮点、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及感受体会等。
【乡镇“法律九进”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乡镇法律六进计划07-28
法律演讲总结08-13
法律进学校总结07-08
社区法律活动总结10-21
第二届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竞赛学习部总结07-24
乡镇创建文明卫生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09-10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08-06
银行法律合规工作总结09-15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09-22
公司法律培训总结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