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2024-08-06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精选13篇)

1.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一

difference  差运算;微分

venn diagrams 微恩图(用圆表示集与集之间的关系)

empty set=null set   空集

disjoint 不相交的

integer 整数

rational number 有理数

complex number 复数

inequality 不等式

absolute value 绝对值

numerator 分子

upper bound 上界

l.u.b=sup{}=least upper bound

g.l.b=inf{}=greatest lower bound

decimal 十进制的,小数

intercept 截距

perpendicular 正交的,垂直的,成直角的

rectangular 直角的,矩形的

domain 定义域

range 值域

inverse of function f     f的反函数

binomial   二项式的,二项式

polynomial  多项式的,多项式

conjugate   共轭

quadratic  二次的,二次方程式

complete the square 配方

discriminant  判别式

trigonometric  三角的,三角函数的

radian  弧度

radius   半径

periodic  周期性的

exponential  指数的

logarithmic  对数的

hyperbolic  sine 双曲正弦

hyperbolic cosine 双曲余弦

parametrical  参数的

polar coordinate 极坐标

asymptote  渐近线

derivative 导数,

instantaneous  瞬间的

power 幂

product 乘积

quotient   商

chain=series 级数

isosceles  等腰的,等边的

denominator    分母

critical point 驻点

definite integral  定积分

segment  段(line segment 线段)

notation  记法,符号

progression  级数

2.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二

精算师在世界各国都是热门而诱人的职业, 它位尊薪高, 随着保险业、社会福利业及投资咨询业的迅速发展, 它的前程与“钱途”都是无可限量的。而作为一种职业, 精算师绝非青春饭, 随着年龄和经验的增加, 精算师的地位和薪情只会越来越看涨。海外归来的平安保险总公司副总精算师姚波说, “精算师是越老越值钱的职业”。据介绍, 国外的资深精算师一般都发展成为CFO (首席财务执行官) 甚至CEO (首席执行官) 。

高门槛导致“产出率”极低

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年薪使保险精算师成为很多人的职业梦想, 但是高难度的考试门槛又把很多人拒之门外。据业内人士介绍, 精算师的培养一般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过程 (通常要5-7年) , 需要通过十多门课程的考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办公室主任刘东红认为, 精算师考试要求具备数学和经济两方面专业技能知识, 对人才要求很高, 但这也是保证精算师素质的一种手段。据透露, 中国精算师考试中数学科目的难度甚至高于其他国际同类考试, 而为了将来中国精算师资格也能在其他国家得到认可, 高难度的考试门槛则不可或缺。

如何考取保险精算师

在精算师培养方面, 目前世界上大体有两种精算师认可制度。一是考试认可制度, 即设定一系列考试科目, 无论什么教育背景, 只要通过全部考试, 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二是学历认可制度, 通常在大学设立精算专业, 类似于准精算师和精算师水平, 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阶段, 精算专业研究生毕业, 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

当前, 保监会认可的精算责任人范围一是中国精算师;二是中国本土培养, 有一定精算工作经验并取得北美或英国精算师资格的精算人员;三是海外精算师回国工作, 有一定精算工作经验并取得北美或英国精算师资格的人员, 或者一些已经拥有澳大利亚、法国资格的精算师。

在我国存在四大保险精算师考试体系:中国保险精算师、日本保险精算师、英国保险精算师、北美保险精算师。其中, 中国精算师是国家唯一承认有签署我国寿险公司精算报告资格的精算师。而北美精算师是最具权威的精算师认证体系。

中国精算师

中国精算师考试自1999年诞生, 首次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的资格为:在1996年前完成北美精算学会100系列课程考试或英国精算师考试A-D系列课程考试的准精算师, 并具有一定的保险精算从业经验。

首次面向社会举办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考试在2000年底举行, 只有6门课程考试。2001年10月推出准精算师部分全部的9门课程的考试, 全部科目为:数学基础⑴、数学基础⑵、复利数学、寿险精算数学、风险理论、生命表基础、寿险精算实务、非寿险精算实务和综合经济基础。2002年准精算师考试将在10月举行, 包括准精算师9门课程和精算师考试的1门课程。

据介绍, 精算师部分考试计划设置10门课程, 其中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 通过5门精算师课程的考试并满足有关精算专业培训要求, 答辩合格后, 才能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

英国精算师

2000年以前,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A、B、C、D、E五个系列, 自2000年以后, 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改革四个系列:100系列 (包括金融数学、精算数学、经济学等9门) 、200系列 (“沟通技”1门) 、300系列 (《投资和资产组合》、《寿险精算》、《财产险精算》、《养老金》4门) 和400系列 (从人寿、财产等四种资格考试中选考1门) 。

考生通过前三个系列考试的所有考试科目, 即可获得准精算师资格证书, 再通过“400”系列的任意一门科目后, 即可获得英国精算学会和英国精算公会颁发的精算师资格证书。

按照规定, 只有英国精算学会的会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一年举办两次, 分别安排在4月和9月。

日本精算师

日本精算学会创立于1899年, 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自1998年开始引入日本精算师资格考试。

日本精算师资格考试由前期考试和后期考试两部分组成。前期考试亦称基础科目考试, 共六科:⑴数学:概率;⑵数学:统计;⑶保险数学1:保险数学基础;⑷保险数学:保险数学应用;⑸年金数理:年金数理与年金财政的基础;⑹会计、经济、投资理论。其目的是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参加后期考试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只有全部通过前期考试者才能报考后期考试, 亦称专业科目考试, 在保险课程和年金课程中可任选一个, 其目的是判断考生是否具备作为一名精算师在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后期考试合格者, 经日本精算学会理事会批准通过, 即可成为日本精算学会的正式会员。

北美精算师

北美精算学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精算教育和研究机构及其会员的一个学术团体, 成立于1949年, 总部设在美国伊利诺斯州肖伯格。我国于1987年引入北美精算师考试。北美精算师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精算师资格。

北美精算师考试制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精算师 (ASA) 。目前对准精算师的考试要求为300学分, 即除了100系列的11门课程 (复利数学、精算数学等) 外, 还须通过200系列的4门课程 (经济保障计划、精算实务等) 。每门课在10至30学分不等。

第二阶段是正精算师 (FSA) 。考生在取得准精算师资格证书后才可参加FSA课程考试。目前把正精算师的考试课程分为财务、团体与健康保险、个人人寿与健康保险、养老金、投资五个方向, 每个方向又分若干门课, 每门课学分在10至30分不等。要取得FSA资格必须通过以上一个方向的所有课程考试, 以及再选择以上方向的其他课程, 使学分达到150分, 即学分总计要达到450分。当FSA要素的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 考生还要参加最后一门课程正精算师认可课程 (FAC) , 其内容主要是职业道德和案例, 时间为两天半, 一般只要自始至终参加, 在结束后的晚宴上会获得FSA证书。

专家介绍, 要想成为一名精算师, 第一个要过的是考试关。考精算师, 从专业知识方面来说, 首先要有扎实的数理基础 (最早的精算专业的学生都是从数学系考取的) , 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处理数据, 对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准确预测和判断;其次, 需要拥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 对法律、税务制度、财务会计、投资等有透彻的了解, 特别是对风险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处理各种可控风险的能力。精算师必须对整个财务有一个宏观的理论储备。此外, 还必须有良好的英语基础。这是由于我国现在所学习和借鉴的全是国外的精算知识, 引进的考试也是英国、北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考试体系, 只有熟练掌握英文才能提高命中率。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 包括大学本科在校生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考上精算师, 是不是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呢?当然不是。因为精算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 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然后再去学习再去实践, 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整个过程。所以, 立志成为精算师者, 既要钻研高深的课程以通过考试, 还要埋头工作积累从业经验。

3.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三

在现行制度下,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对于新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这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该段工作年限内只能享受到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替代率相同的养老金利益。显然,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养老金的替代率是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因此,这降低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对其是不公平的。充分的补偿方案应该是:根据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以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然后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参数,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金计量方案,计算如果要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退休金的替代率水平,应当按什么样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得出该缴费率后,在处理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时,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照该缴费率进行了缴费,计入缴费记录。

一、测算方法

我们假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其工资W为缴费工资,单位按20%进行缴费(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单位缴费比率),个人按一定的比率θ进行缴费。首先根据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水平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可以计算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替代率。然后,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量方法可以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两者之差为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替代率。根据个人账户的替代率可以计算出个人应缴费的缴费率。

根据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方案,退休金与工龄和退休当月的工资有关,其中工龄10~20年为工资的70%,20~30年为工资的80%,30~35年为工资的85%,35年以上的为工资的90%。假设,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时工资的80%,而退休时工资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0%(因为退休时工资是肯定高于平均工资的),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的替代率为120%。

由于很难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开始工作到退休完整的工资记录,我们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当然这会有一些误差,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参加工作时的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而将近退休时缴费工资又会高于平均工资,比较下来,该数据也会有一定的价值。

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个人养老金账户替代率

=计发月数×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r为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现行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计发月数为139。

假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1岁开始计算工龄(有些人会晚一些,有些人会更早些,如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即可计算工龄),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则女工人的平均工龄29年,女干部为34年,男性则为39年。事業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龄m=a×29+b×34+c×39

其中a,b,c分别为女工人,女干部,男性占全部工作人员的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90到2009年的平均值是1.19。根据以上公式,可以测算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

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一个企业职工按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当缴费为8%缴费年限为35年时,个人账户的替代率为23.5%,对于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替代率为(120-40.8)%=79.2%。

经测算当m=35年,θ=8%,计发月数为139,wi为职工年平均工资时,个人账户替代率为23.5%。当m=35.6年,计发月数为139,wi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9倍时,个人账户替代率为(120%-44.2%)=75.8%时,θ=22%。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要维持现有的退休金水平,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则单位应按照20%的比例为职工缴费,职工则应按22%的比例进行缴费。

二、结论

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若要维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退休水平,则单位应当按8%的比例为其缴费,记入统筹帐户,个人按22%的比例进行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如果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于改革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视单位按20%、个人按22%的比例进行了缴费。

三、讨论

在本次测算中,由于许多数据无法查找到,本文只能对其进行估算,如由于无法查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记录,本文查取了1990~2009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代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进行测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退休金,由于涉密不向社会公布,本文用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的1.5倍替代平均退休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岁开始工作,按现行退休年龄退休,从而估算出其平均工龄。这些估算与实际情况肯定会有出入。因此必将影响结论的准确性,但本文主要提出了,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制度改革前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提出测算的方法,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思路。

4.保险精算人员的使命及素质 篇四

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其已运用掌握的知识发挥作用:

1.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定价。如根据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市场需求波动,研究和开发新的不同品质的产品,配合作出定价策略,并根据公司实践和目标判定产品价格。

2.保险产品的适销性分析和利润分析。根据经营目标(如资本增值率等)和公司经营特点(如再保险的安排、现金价值的制订、投资业绩等)、市场特点(如客户群的构成、目标市场的影响力等)进行每个产品销售的可行性分析,为产品定价打基础,并以此为依据作整体的成本和利润分析。

3.保险产品的价值演示及保全作业服务。如在产品说明书或保单上展示适当的保单现金价值,作出红利示意等,以及为保单额变更所作的处理。

4.对各类影响利润因素所作的经验分析。在数据共享和统计积累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死亡率、解约情况、费用分布、预算状况及保户、保额分布等归纳特点,为市场销售决策和定价决策提供依据。

5.准备为各类目的而需要的责任准备金及精算报告。比较和分析各种准备金计算方法,针对各类产品,选择最适合该类产品特性和公司目标或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在合法的前提下,分析评估假设变化对公司现状和未来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评估假设。对各类准备金计算及其结果提供相应精算报告。

6.现金流动分析和参与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对不同条件下现金流动的个案分析及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就资产构成及其与负债的匹配进行分析,最好能找到一个较佳的产品和策略组合以能应付较多风险。

7.参与投资结构及其策略的研讨和制定。根据经验分析的数据和资产负债管理的经验,影响投资决策。

8.参与财务报表主要部分的准备。如为不同目标提供的报表准备不同的适合的准备金,其中准备金又包括长期寿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赔款、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及各类风险准备金等。

9.定期准备各类报告和报表,向决策层提供详实可靠数据和最新信息。

10.准备和计算保单红利。

11.涉足公司内部信息化的推动及其他金融风险的管理。

5.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五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一名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师,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这也确立了精算师在保险业中不可动摇的地位,一般精算师年薪在10万元以上。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目前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的人可谓是凤毛麟角。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精算师实际从业人员已经超过400位。因为根据修改后的保险精算制度,只要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准精算师和一些业务水平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专业人员都可以在保险公司任职。此外,我国还有一支不超过10人的洋精算师队伍。

门槛高、考试难是保险精算师奇缺的重要原因。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办公室主任刘东红介绍,精算师的培养一般要经历相当漫长的过程——通常要5至7年,需要通过14门课程的考试。其中准精算师9门,精算师5门。而且在考试的基础上,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

6.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六

1 风险区划

农作物保险风险区划的理论基础有经济理论基础和自然理论基础。其中经济理论基础是指风险分散理论和对价交换原则,同时风险分散和对价交换也是保险经营的两大基本规律;自然理论基础是指农业地域分异规律和农业气象学理论。在这些理论的支撑下,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区域划分。风险区划的方法分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定性方法包括主导指标法、套迭法、经验法等,定量方法包括聚类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线性回归分析法等。通常的做法都是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使用。建议将主导指标法、因子分析法及聚类分析法相结合使用,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区划。

1.1 主导指标

主导指标法是根据区划的要求,从各项指标中选出最能反映该区域风险特点的主要指标来进行风险区划的方法。

选取的指标体系为:地理指标、气候综合状况指标、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指标、农田水利设施指标、作物单产变异系数和灾害损失率的概率。这6个指标中,前4个是定性指标,后2个是定量指标。将定性指标定量化:地理指标量化为海拔高度;气候综合状况指标量化为年日照时数、年平均气温、≥10℃积温和年降水量4个指标;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指标量化为旱灾等级和涝灾等级;农田水利设施指标量化为农作物有效灌溉面积比率和农作物旱涝保收面积比率。量化后的风险区划指标体系共有11个指标。事实上,在风险分区时还应考虑土壤条件、农作物生产的技术装备状况、农作物减灾防灾服务体系,但由于没有很好的方法量化这些风险因子,所以在实际计算时舍弃了这3个指标。

1.2 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内部结构的研究,找出能控制所有变量的少数几个随机变量去描述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将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综合为数量较少的几个因子。应用因子分析法进行风险区划,就是将这11个指标综合为少数几个公共因子,其基本思路为:利用SPSS软件,经过KMO测定和Bartlett检验确定因子分析的合理性,然后依据由SPSS计算得到的因子载荷阵、方差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确定公共因子个数,并根据公因子的意义进行因子命名,最后计算各因子得分。

1.3 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能够从样本数据出发,客观地决定分类标准。风险区划的实质是风险相似度大的地区聚为一类[2],而聚类分析所解决的问题就是根据各样本的属性特征用数学的方法定量地确定样本的相关关系,按其相关度进行分类划分。聚类分析思路为:选择分层聚类法——观测量聚类——聚类方式选择组间连接法——选用欧氏距离平方对样本距离进行测度——依据实际需要确定以第几层的类为最终分类标准。对因子分析的结果即少数几个公因子进行聚类,遵循保险风险一致性原则,将处于同一风险等级或风险程度相似的区域划为一类,从而得到风险分区结果。

风险区划后,在不同的风险区域厘定差别的农作物保险费率,使农民支付相同价格可以购买同质的农作物保险单,即使保费负担与保险责任相一致,可以提高厘定费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费率精算

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以对农作物生产风险分析为前提和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所带来的效用应该和其承受的风险是等价的。为保证费率区与风险区一致,比较实际的做法就是在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厘定差别费率,即费率分区是在划分不同风险区域、再按风险区域分别计算作物保险费率后形成的具有不同费率层次的保险单位组合。

2.1 方法

费率厘定过程就是精算定价过程,非寿险定价的核心方法有经验费率厘定法、分类费率厘定法和个体风险费率厘定法3种。其中分类费率厘定的原理是,保险人根据经营经验选择风险因素,通过分析这些风险因素,将预期具有相同风险的被保险人归为一类(被归为一类的被保险人具有一定风险同质性),然后针对该群体确定费率,并将该费率适用于群体的所有成员。这种方法的思想和人们在风险区划的基础上进行费率分区的思想是相似的,也可以认为,风险分区和费率分区就是在实现分类费率的厘定。目前厘定农作物保险纯费率的主要方法有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经验费率方法基本上不考虑农作物产量的分布问题,而事实上,农作物的产量分布对于费率厘定是非常重要的,从Ker和Goodwin给出的费率计算公式[3]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undefined

其中,R为纯费率,保障水平为λ,0≤λ≤1,F是产量的累积分布函数,E是期望算子,ye是期望产量,Pg是单位产量的价格,如果已知产量的分布函数,就可以求得费率,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就可以解决这一关键问题。目前可以用来拟合单产分布的模型有很多,参数模型有Normal分布、LogNormal分布、Logistic分布、Weibull分布、Beta分布、Gamma分布、Burr分布、双曲线反正旋分布和Johnson family分布(SU和SB)[4],非参数方法包括核密度估计和信息扩散模型。

2.2 产量分布最优模型

事实上非参数方法更多的用于风险评估,厘定费率是更倾向于参数方法,但是不同风险不同作物的产量数据服从的分布是不一样的,最重要的是事先并不知道产量序列的真实分布,那么如何选择拟合产量真实分布的最优分布模型,这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该研究总结出2种思路。

2.2.1 分布模型的选择

在农作物保险费率的实际精算中,为保证农作物产量分布在费率厘定中的合理性,应该使得所选择的分布模型是样本驱动的而不是模型驱动的。所谓样本驱动性,是指理论产量分布模型本身必须能够反映样本分布的各种统计特性。广义Beta分布[5]是较为适当的具有样本数据驱动性的参数分布模型,广义Beta分布可以通过改变其参数而变成许多常见的分布,而这些分布又可通过选择不同的参数既可以为正偏也可以为负偏,峰度既可以大于3,也可以小于3或等于3。根据剔除趋势的产量序列(作物产量的时间序列一般存在时间趋势,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要剔除时间趋势)的偏度——峰度的情况,选择广义Beta分布中与其统计特性一致的分布模型拟合产量的真实分布,也就是说,通过改变广义Beta分布参数找到拟合产量的最优分布。

2.2.2 产量分布的拟合

仍然是先要对剔除趋势的产量序列的统计特性进行分析,主要是观察其偏态情况,如果偏度的绝对值很小,则认为真实分布是无偏的,如果偏度值为正,则认为真实分布是正偏的,如果偏度值为负,则认为真实分布是负偏的。在参数模型中,正态分布是无偏的,Gamma分布是正偏的,Weibull分布是负偏的(事实上,Weibull分布可以正偏也可以负偏,在这里应用它负偏态的分布模型)[6],选择这3种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分布分别来拟合与其偏态一致的产量序列。

2.2.3 判断

分布模型的选择和拟合,实际上遵循着同一原则,即真实分布和拟合分布的偏态一致性。然而要确定最优的拟合单产分布,仅进行这样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要进行直观判断和统计判断。直观判断,是指比较趋势化处理后的产量序列直方图和备选分布模型的拟合程度。统计判断,是指使用拟合优度检验中的AD检验对拟合分布进行统计检验。经过这3项工作才能最终确定拟合优度最好的分布模型,然后通过分布函数和费率计算公式便可得到相对合理的农作物保险纯费率。

3 结论

该文主要是对农作物保险区划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目前国内学者研究风险区划的方法主要是将定性方法中的主导指标法和定量方法中的聚类分析相结合使用,但是为了区划合理而考虑较多的指标时,直接进行聚类分析会造成很大的误差,所以,该研究考虑先用主导指标法确定指标体系,然后经过因子分析法,将多个指标综合为少数几个公共因子,对因子分析的结果即少数几个公因子进行聚类,这样就将风险程度相同或相似的区域划为一类,最终可实现风险区划。而对于费率分区,针对费率精算的关键问题——产量分布最优模型,提供了2种研究方法,第一种是,通过改变广义Beta分布的参数,选择适当的具有样本数据驱动性的最优分布模型;第二种是,选择3种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分布分别来拟合与其偏态一致的产量序列。2种方法都要经过直观判断和统计判断最终达到费率分区的效果。

摘要: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是农业保险区划的重要内容之一,阐述了风险区划的研究方法是将主导指标法、因子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相结合使用,对于费率精算,提出了确定拟合产量分布的最优模型的2种思路。

关键词:农作物保险,风险区划,费率厘定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邢郦,钟甫宁.粮食生产与风险区划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6(1):20-23.

[3]Ker A P,Goodwin B K.Nonparametric Estimation of CropInsurance Rates Revisited[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8,2000(3):463-478.

[4]Catherine P L.Crop Insurance Premium rate impacts offlexible parametric yield distributions:an evaluation ofJohnson family of distributions[D].Taxas,Canada:TexasTech University,2005.

[5]刘长标.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精算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0.

7.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七

关键词数量经济学;精算应计负债;社保精算;基本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0.6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By establishing actuarial model through a parallelogram framework, this paper measured the actuarial accrued liability of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government and public institution employees at the beginning of 2015. Raising the retirement age, interest rate, contribution rate and salary growth rate will decrease the actuarial accrued liability, where the effect of the retirement age is very much strong and that of the interest rate is very strong. Raising the benefit yearly growth rate, workage salary growth rate and agelinkedbenefit growth rate will increase the actuarial accrued liability, where the effect of the benefit yearly growth rate is very strong.. To control the scale of actuarial accrued liability, it is necessary to moderately postpone retirement, to raise the yield rate of investment and salary growth rate by innovations. With these measures, th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Key wordsquantitative economics; actuarial accrued liability; social security actuarial; basic old-age insurance

1引言

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上,常委会委员问: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有没有缺口,如果有,缺口到底是多少?国务院副总理回答:有缺口,但缺口到底有多大,社会上多种测算的结果都不同 刘茸,《马凯:如果体制机制不改 未来养老保险将有巨大缺口》,人民网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1229c42510-26289196.html.2014-12-29..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规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原则.这是中共中央重大决策文件里首次将“精算平衡”原则写入社会保障建设的论述里.这些都是对社保精算领域提出的重大课题.2015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其中前者是基本的也是主要的部分.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精算应计负债,对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养老保险在某时点的精算应计负债是参保人已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未来应得养老金在该时点的精算现值,能清楚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对测算时的全体参保人负债的精算现值规模.测算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支出、隐性债务、财政负担等等的文献很多,例如,高建伟(2004)[1],周渭兵(2004)[2],吕江林等(2005)[3],高建伟和丁克诠(2006)[4],贾康等(2007)[5],何平和Hyung Ju Lee(2011)[6],魏吉漳(2014)[7],等等.但这些研究测算的都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王晓军和乔杨(2007)[8]定量分析了中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的差距.王晓军和乔杨(2013)[9]构想了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的设计思路并进行了精算评估.不过,这些研究没有测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计负债规模.在上述研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文献中,往往算式出现得比较突然,列出算式和推导算式也比较抽象,不太容易把握.

这里建一个平行四边形框架,为养老金测算提供一种思考的新方式或框架,清晰地描述养老金测算的思路、方法、步骤和算式.如图1所示:以年度为横轴、年龄为纵轴建立坐标系,两轴在测算年(如2015年)初与退休年龄(如60岁)相交.假设入职(即参加工作)参保(含视同参保)年龄为23岁、终极年龄为105岁.那么,穿越二、四象限过坐标轴交点(2015, 60)和点(2052, 23)的斜线为退休线,过点(2015, 23)穿越二、三象限平行于退休线的斜线为入职线,过点(2015,105)穿越一、四象限平行于退休线的斜线为最后去世线.三条斜线将2015年从105岁直到23岁各年龄的每个人的一生都分为工作期(缴费期)和退休期(养老金领取期).过105岁和23岁平行于横轴的两条水平线与上述三条斜线围成了两个平行四边形.在此框架下列算式和推导,会感觉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容易理解、便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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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算应计负债模型

由于国发〔2015〕2号文件发布于2015年1月,所以测算时点选定在2015年初.养老保险精算应计负债可用过去法(亦称回顾法)或者未来法(亦称前瞻法)进行测算.下面用未来法,思路可表述为:2015年初精算应计负债=参保人整个缴费期对应的未来应得养老金在该时点的精算现值-未来缴费在该时点的精算现值.

因该测算涉及的时间很长,而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且延迟退休可能先使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向男职工的看齐,故假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分性别的退休年龄均为60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假设平均为本科毕业,平均入职年龄为23岁.由于测算所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105岁,故设参保人的终极年龄为105岁.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取都发生在每年初.Ly,x表示y年初x岁的参保人数,By,x是y年度x岁参保人(1人1年)应得养老金.npx表示x岁的人过n年生存的概率.iy、ρy、gy分别是y年度的利率、养老金增长率、工资增长率,vy=1/1+iy是折现因子.为简化符号,令Vy=1+ρy/1+iy,Uy=1+gy-1/1+iy.Sy,x表示y年度x岁参保人(1人1年)的缴费工资,y是y年度在职人员的平均缴费工资,y是y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

2.1未来应得养老金的精算现值

60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已退休,只要生存每年初都领取养老金.由图1可见,在2015年初105岁的参保人所领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为L2015,105B2015,105.105岁是终极年龄,意味着该年龄的人会在当年内去世.

由图1可见,2015年初104岁的参保人领取当年养老金,到2016年初若生存也领取当年养老金,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为

3精算基础

比较《中国统计年鉴》的国民平均预期寿命与《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反映的平均预期寿命,可见该生命表中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反映的平均预期寿命都高于国民平均预期寿命,但前者更接近国民平均预期寿命,故生命表以《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非养老金业务表为基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答问文字实录》

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xinwenfabuhui/201502/t20150205_151411.htm.:中国机关事业单位有近4 000万在职人员.故假设在职参保人有3 990万人.根据目前的老年抚养比、若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大体按1:4的比例估计,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约为997.5万人.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4》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估计2015年初机关事业单位各年龄参保人数L2015,x,其中95岁及其以上分年龄、性别的人数是根据94岁人数和生命表估计而来.分年龄、性别参保人数如表1前三栏所示.

为简化计算,假设利率、养老金增长率、工资增长率等等参数都用不变的复合年均值.利率i取20年期中国固定利率国债平均收益率4.08%.为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政府连续11年以10%的增长率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故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增长率远低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率而略高于通胀率,取

SymbolrA@ = 4.2%.参考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率,设工资增长率g = 5.5%.这些参数取定值后,未来应得养老金的精算现值和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分别变为:

PVBr=B2015,60∑105x=60[L2015,x(1+b)x-60∑105-xn=0npxVn],(9)该式中∑105-xn=0npxVn用精算符号表示即x:106-x|@i′,其中1/(1+i′)=(1+ρ)/(1+i).为了熟悉精算符号与否的读者都好理解,全文没用精算符号.

PVBw=B2015,60∑59x=23[L2015,x(60-x)pxV(60-x)1+b∑45n=0np60Vn],(10)

PVC=cS2014,22∑59x=23[L2015,x(1+s)x-23∑59-xn=0npxUn].(11)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国有单位就业人员2014年平均工资为57 296元,而缴费工资约为统计年鉴里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工资不同于统计年鉴里的工资,因为薪金收入中有些项目计入了统计工资而没纳入缴费基数.例如,温薷在《新京报》2015年7月18日报道:近九成中央单位津贴补贴超工资.故假设缴费工资约占统计平均工资的60%.王晓军(2011,第73页)[11]也假设缴费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60%.,故2014年平均缴费工资2014 ≈ 34378元.新入职者工资没有官方数据,故根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14年高校10大专业就业“钱”景报告》

见智联招聘官网:http://article.zhaopin.com/pub/view/214591-26074.html.:职场新手的起点薪酬大多集中在每月2 500-3 500元.所以假设2014年23岁新入职者平均月薪为3 000元.对新入职者按起薪当月工资核定当年缴费基数,考虑到起薪当月工资低于入职当年其他月份工薪收入,故假设入职当年的缴费工资为统计工资的78%,因而S2014,23 ≈ 28 080元.代入式(5)用Excel试算得s ≈ 1.152%.

由于测算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计负债,不包含职业年金,所以假设基本养老金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大体相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基本养老保险支出23 325.8亿元和离退休人数8 593.4万人可算出2014年人均养老金,乘以养老金增长率4.2%,得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2015 ≈ 28 284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披露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为67.5%,故假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替代率R为60%,则由式(4)得2015年新退休者的基本养老金B2015,60 = 25 448元.代入式(3)试算得b ≈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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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算应计负债及其敏感性将B2015,60、c、S2014,22和表1最后一行的合计值分别代入式(9)、(10)、(11)计算,得退休人员未来应得养老金的精算现值、在职人员未来应得养老金的精算现值和未来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进而算出基本养老保险的精算应计负债,如表2所示.

精算应计负债对各影响因素的敏感性可通过弹性来反映.将利率i从基准值提高到4.20%,其他参数保持基准值,算出新的精算应计负债AL.用两个AL值与两个利率值算得AL对利率的弧弹性为-1.41.类似地,分别改变工资增长率g、养老金增长率ρ、工龄工资增长率s、同年度养老金随年龄增长率b、缴费率c和退休年龄r,分别考察它们对精算应计负债的影响程度.精算应计负债对这些参数的弹性如表3所示.可见,提高养老金增长率和工龄工资增长率都会增加精算应计负债,养老金增长率的影响很强.提高退休年龄、利率、缴费率和工资增长率都会降低精算应计负债,退休年龄的影响非常强,利率的影响也很强.提高退休年龄使缴费期延长、养老金领取期缩短,也使缴费人数增加、领取人数减少,从而养老保险精算应计负债降低.利率上升使折现率下降,缴费率、工资增长率和同年度养老金随年龄增长率上升使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增大,都会使精算应计负债减少.

5结语

通过前述平行四边形框架建立养老保险的精算应计负债模型,测算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精算应计负债.根据统计资料和有关文献估计相关参数,测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初的精算应计负债约为18万亿元.敏感性分析显示,提高退休年龄、利率、缴费率、工资增长率和同年度养老金随年龄增长率都会降低精算应计负债,退休年龄的影响非常强,利率的影响也很强.提高养老金增长率、工龄工资增长率都会增加精算应计负债,养老金增长率的影响很强.

为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地发展,精算应计负债应当可控.由敏感性分析可见,最有效的方法是在适当的时机推出适度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要尽量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通过全社会的创新提高社会生产力来提高工资增长率.还可控制养老金增长率、适当控制工龄工资增长率.虽然降低缴费率会增加应计负债,但缴费率对养老保险应计负债的影响远远低于退休年龄、利率和工资增长率的联合影响.因此,若能适时适度提高退休年龄、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和社会创新能力,那么即使降低缴费率也能持续控制养老保险精算应计负债的规模.

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养老金测算的平行四边形框架,以此来建立养老保险的精算应计负债模型,形象清楚,便于列算式,容易把握.二是通过养老金与缴费工资间的关系、基于人口年龄分布、依靠平均工资和新入职者工资计算工龄工资增长率,依靠平均养老金和新退休者养老金计算同年度养老金随年龄的增长率.而以往的研究,通常假设工龄工资增长率为一固定百分比或者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长一个固定金额,退休人员年领养老金通常按平均养老金计算、与年龄高低无关.

参考文献

[1]高建伟.中国隐性养老金债务精算模型及其应用研究[J].经济数学,2004, 21(2):120-129.

[2]周渭兵.社会养老保险精算理论、方法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吕江林,周渭兵,王清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余额发放方式合理化探讨[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4):93-99.

[4]高建伟,丁克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模型及其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6,15(1):49-53.

[5]贾康,张晓云,王敏,段学仲.关于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的研究[J].财贸经济,2007(9):15-21.

[6]何平,Hyung Ju Lee.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报告——可持续性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7]魏吉漳.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精算评估[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应用经济学,2014.

[8]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J]. 统计研究,2007(5):36-40.

[9]王晓军,乔杨.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的设计思路与精算评估[J].社会保障研究,2013(2):39-47.

[10]高建伟,高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精算模型及其应用[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2006,36(5):18-23.

[11]王晓军.社会保险精算管理:理论、模型与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8.股票分红新规定 篇八

自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

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

5%;持股1个月至1年(含)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含)的,税负为20%。

新规变动注意点:

1、买入某只预分红的股票,如果期间遇上分红股权登记日,则从买入当天开始,以卖出股票为时间节点统计时间,两种选择可以减少税负:1、股权登记日之前(含当天)卖出股票,不参与分红;2、若参与分红,从买入算起持有1个月后卖出股票,税负10%。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不扣税;以利润送股的,视同现金分红,需要扣税,每10股送10股相当于每10股派10元,具体扣税方式和之前一样,税额比例按持股时间计算。

3、多数公司送股会派送现金,现金部分可以用来缴纳税款,但近期部分股票由于20%扣税造成分红现金不足以缴纳税款,倒扣本金.

其他常见注意项:

长期持有某股票,期间经常来回波段做差价,则持股时间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如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股,204月3日又买入200股,年6月6日又买入5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5月15日买入的8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股,其中8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实际扣税步骤: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如小刘于2013年3月01日股权登记日12.37元买入上海新梅10000股,该上市公司每10股送8股派1元。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1+8)元×25%=225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2250元×20%=450元。3月14日晚上发放红利,股息入账为10000股÷10股×1元-450元=55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含1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小刘在卖出2天后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1+8)元×20%-450元=1350元>股息55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4月2日(含2日)至4月1日(含1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小刘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1+8)元×10%-450元=450元。

9.车辆保险新规定 篇九

1、出险1次的保费不打折;

2、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

3、出险3次的上浮50%;

4、出险4次的上浮75%;

5、出险5次的保费翻倍。

一年内无出过险的`打85折,2年出过险打七折,三年没出过险才能打六折。

即今年11月、12月到期的车主如果在11月30日前上保险还是能按旧费率,1、2月份之前到期的车险赶紧出。

车辆发生事故,如何保险?

1、现场:简单事故双方确认责任,填写快速处理。你的权责,那么双方去你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承保渠道定损。如果事故严重需要报

交警来处理。需要救援,那就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拖车,拖到你的维修地点或承保渠道。

2、双方带齐手续,保单、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在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渠道,定损后修车。

3、无责方修理费按保险公司定损为标准,由被保险人现行垫付,收集修理发票,清单,相关证明,旧件。

4、如果你的保险是4s店承保的,那么4s店会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直赔。两车都在你承保的4s店维修,那么手续齐全4s店可以做直赔,

你无须垫付。维修好了接车就是了。如果无责方不在这里修,那么还是需要你现行垫付收集手续。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5、保险公司理赔周一至周五,早8:30至5:00。全年365天都可定损。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10.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十

目前, 国内已有十几所财经院校开设了应用数学专业, 我院于2004年正式成立了应用数学系。应用数学专业致力于数学与经济学及其交叉学科的教学与研究, 突出数学在经济、金融及其它社会科学中的应用这一特色。通过改革传统的数学专业课程设置, 增设金融、经济类课程, 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实现多学科交叉, 丰富学生实践知识, 增强学生实践环节教育和对学生进行数学建模训练。通过建立和研究金融、经济问题的数学模型, 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洞察力和创造力, 增强学生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应用数学专业的开设为促进经济学科的现代化, 加强数理及定量研究方法和手段做出贡献, 也为金融保险学、信息统计学与财政税收学科的发展提供源动力。

2 应用数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

2.1 研究目标

财经院校应用数学专业不同于理工科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也不同于师范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财经院校应用数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科规划要更好地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 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学生兴趣和发展方向的个性化的要求。现代经济金融理论的特点是将数学模型和定量分析引入经济学研究, 它们是经济研究的重要手段, 也是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2.2 主要内容

1) 研究和设计合理科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核心是如何使课程内容体系适应创造性经济学人才培养和研究型教学模式的需要;

2) 教学队伍的建设和科学研究是课程建设的前提。只有长期的教学与科研实践, 才能对课程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 这样就要求从事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同时参加科研工作, 才能讲好课、建设好课程;

3) 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教材的不断更新是课程建设水平提高的标志, 特别是经济与数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教材的建设;

4) 教学方式是教学研究型模式的重要体现, 关键是“教”和“学”的互动、“学”和“用”的结合。在综合练习中, 学生自己选择实际研究对象, 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方法, 建立模型, 收集数据, 估计、检验和应用模型, 完成建模的全过程。独立的实践, 教师的辅导和互相之间的交流, 达到了对理论知识融会贯通的目的, 锻炼了学生的研究能力;

5) 采用先进的教学技术手段是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的重要措施。课堂教学以计算机投影为主要技术手段, 对于课程, 除了能够高效地表达知识信息外, 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得应用软件的课堂演示和案例的课堂实验成为可能, 使得理论方法的介绍和实际应用融为一体;

6) 加强教育与教学研究是课程建设的导向。课程教学是学生培养中的一个环节, 每门课程内容体系必须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

2.3 重要观点

1) 适应创造性经济应用数学人才培养需要的课程内容体系, 研究和设计合理科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始终是课程建设的重点;

2) 不断更新的经济量化分析教材, 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教材的不断更新是课程建设水平提高的标志;

3) 体现教学研究型模式的教学方式和技术手段;

4) 相对稳定的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以及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教学队伍。

2.4 创新点

1) 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有扎实的数学基础, 熟练的计算机运用能力和经济管理中的数学建模能力的高层次精算复合人才;

2) 数学基础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的学科基础课;

3) 以经济数学模型及软件应用为重点课程的专业主干课, 课程内容涵盖全国精算考试的大部分课程;

4) 实现精算专业课双语教学, 以培养基本功扎实, 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代精算学人才为目标, 着眼于人才的长远发展和连续发展, 在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的背景下, 搭建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精算教学平台。

5) 鼓励学生加强课堂讨论, 尽早接触现代寿险精算、非寿险精算学文献, 了解前沿性的研究热点,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创新精神。鼓励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扩大知识面。

3 已取得的研究成果

经过多方考查, 参考国内外30多所院校经济数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于2005年修订完成了本院应用数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经过05、07级教学检验效果良好, 并且两位教师和一位学生已考核通过英国准精算师和内准精算师的大部分课程, 2010~2012年我校将会拥有英国准精算师和国内准精算师的双向教师。我院教师为了促进学科建设发表了应用数学、数理经济、金融数学等研究论文50篇, 并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两部专著, 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经济数学系列教材3部。为了更好地开展创新性、创造性教育与实践教学, 我院开设了全院数学建模选修课, 组织精算0501、0702班参加2007年、2008年、2009年东北三省的全国数学建模大赛, 共20队60人参加了比赛, 分别获比赛一、二、三等奖, 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实验室共建, 获奖后保险精算实验室和经济数学模拟实验室共获150万基金支持, 为全面实施实验和实践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同时也实现了部分专业课双语教学。

4 精心建设精算学科, 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为国家培养急需专业人才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定位于保险精算教育、数学应用 (主要在经济、管理领域中的应用) 和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宽口径理科教育, 拥有一支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结构优化、充满生机活力的师资队伍。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具有科学的、先进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 具有水平先进的、适应培养优秀人才需要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和其它办学条件。在教学中体现数学与金融、经济结合, 加强学生的数学基础、计算机基础、经济和金融保险基础。通过改革传统的数学专业课程设置, 增设金融保险、经济类课程, 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实现多学科交叉。强化学生科研训练, 持续稳定地为相关学科输送高质量的研究生生源。为了适应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和新世纪对金融高端人才的迫切需要, 深入实行专业双语教学, 以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以学院经济、管理、金融学科为依托, 以培养基本功扎实, 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代金融保险精算人才为目标, 着眼于人才的长远发展和连续发展, 最大限度地整合教学资源, 努力为培养一批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 丰富的实际经验和操作能力, 拥有较强的英文水平, 健康的人格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金融保险精算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本文从财经院校应用数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及办学特色等几方面对应用数学专业经济应用方向的学科建设进行了探讨。

11.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篇十一

(一)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及职工;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组织及其聘用的职工;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外使用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②明确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上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向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③明确市级统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市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④明确各自职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⑤明确操作流程。各经办机构要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规定,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稽核监督、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伤保险工作。⑥明确相关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医疗终结后可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手续,劳动能力鉴定后,可办理等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⑦明确待遇支付。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政策规定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12.南京失业保险新规定 篇十二

此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用人单位须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比如个人违纪的证明材料)等,有时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等原因,导致部分失业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失业金。现在起,南京市取消失业人员名单7日内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无需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只需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7月新调整的低保标准750元计算,南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最低是975元。

需要提醒的是,主动辞职是拿不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后有求职要求等。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本次调整

涉及到哪些失业人员?

1月1日后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高于1770元的,按1770元计发。年底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不做调整,仍按原标准计发。目前失业金最高标准为1770元/月,最低标准为910元/月。

失业保险金

是有领取期限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南京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南京三思教育网为您介绍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时间地点

改革前: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改革后:

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2、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尚未正式推出,我市正常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目前仍按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13.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篇十三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4-27 【生效日期】2013-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经纪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经纪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经纪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经纪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七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六)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七)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八十七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经纪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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