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2024-07-17

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共9篇)(共9篇)

1.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一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 存在问题 建议对策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是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作为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就造成,主要监督者是被监督者的下级,上级监督者却不是主要监督人,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

2.3 申报对内不对外,缺乏公开性。按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只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其财产情况只有接受申报的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因此作为领导的下属、社会群众甚至班子其他领导都不知情,这种的对上不对下、对内不对外的申报方向,使得社会监督无从入手,失去了财产申报的意义。

2.4 缺乏严格的监督与惩处机制。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详细申报财产问题应该受到严格惩罚。而实际生活中,财产申报也仅仅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里面的一项形式报告而已,并没有具体要求应该如何操作,应受到什么处罚。

对我国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思考建议

3.1 扩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对象应当包括担任各级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领导干部只要没有退休,就应当定期进行财产申报。退休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

3.2 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建议设立国家廉政监督机构,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督机构,实行逐级垂直领导。廉政监督机构负责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3 完善公开制度。事实上,迄今为止,很多有关腐败案件被发现,其线索都来源于公民举报。这足以证明公民权利监督的有效性。要发挥公民权利监督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3.4 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治的进步与人权的保障。无论是基于我国反腐败形势的需要,还是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管理方法,我国都有必要尽快探索、实行财产申报立法。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

2.财产申报制度建立 篇二

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广泛采用,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法案”。(资料图片)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将于近期作出专门规定,要认真抓好落实。”温家宝总理日前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这番讲话,让公众对官员财产申报这个老话题产生了新期待。

不过,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向记者再三强调:“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同于财产申报制度,它的申报主体和范围都有限制,也不对社会公开。”她同时认为,中央领导的表态无疑透露了一个积极信号。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制度在国际上广泛采用,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法案”。林喆介绍说,早在1994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进入我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实质的立法工作并未启动。

十几年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处于“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那么,这项国人寄予厚望的制度卡在了哪里?究竟哪些因素导致它一直未能出台?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全国人大新闻采访会上明确表示,正在研究如何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能起到约束作用,而且也可以切实反映实际情况。

“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李飞说,制定法律一定要等到条件成熟,会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还会参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做法。

记者日前采访的几位专家表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关键是要管用,有赖于一些配套制度的支撑。

“隐私权不能成为阻碍官员财产申报的理由”

2005年我国制定公务员法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度成为讨论热点,但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中并无相关内容。据了解,当时有意见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涉及个人投资、配偶及子女情况,有可能侵犯其隐私权,立法难度很大。

200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列举的一系列民事权益中就包括隐私权。那么,官员申报财产,是否涉及其隐私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曾困扰理论界,但现在已经解决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这是法学界的共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进一步解释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来自于官员的职业伦理。从职业伦理看,官员和民众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民众代理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谋利益而非谋取私利,财产申报正是应有之义。

“财产申报指向的不是官员个人,而是公职身份,凡是与这个身份有关的信息,都应该申报。”王锡锌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也认为,隐私权是针对普通公民而言的,只有在个人财产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才属于隐私,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官员财产则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障,因此其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

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已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项罪名。专家表示,该罪名的确立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和解释财产来源。如果不能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在逻辑上只能被认为是非法收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隐私权和官员申报财产并不冲突。”王锡锌明确指出:“这不能成为阻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

“财产申报是要让官员们感到无数眼睛盯着你”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以后,如果有人漏报虚报,该如何核查?”姜明安认为,这才是目前的主要困难。

近年来,我国对银行储蓄、证券交易等已实行实名制,金融机构之间也实现了联网,但实名制并未覆盖所有金融领域。在市场活动中,我国仍大量通行现金交易,这也导致核查困难。在2009年轰动一时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案中,文强收受的贿赂许多都是现金,一些隐匿的财产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被发现。作为反腐败研究专家,林喆认为,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关键是要管用。“我国没有实施全民信用卡制度,这样官员就可以很容易地把财产进行转移,很容易造假。”

此外,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还不完备。作为物权法重要配套法规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尚未出台,这也对核查官员申报的房产是否属实带来了困难。

在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逐一立案调查,这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李飞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有一些配套的制度作支撑,包括个人纳税、个人信用制度等,以保证如果不去申报,也可以发现问题。“这方面我们正在研究,如何使申报能起到约束作用,而且也可以切实反映实际情况。”

而在姜明安看来,一定的技术手段固然是“阳光法案”运作的前提,但也不能要求这项制度刚一出台就是完美无缺的,应该先做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篇三

一、工薪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税收入-800(或4000)]*适用税率-速扣数(我市为1200)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税的计算: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扣数)/

(1-不含税所得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速扣数

三、特定行业(指采掘、远洋运输、远洋捕捞业)职工应纳税额=[(全年应税收入之和/12-

费用扣除标准800)*适用税率-速扣数]*12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额

以上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适用5级超

额累进税率)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生产经营所得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计税方法:(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扣数

本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企业应纳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本企业应纳所得额*按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对应的税率-(本企业应纳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速扣数

六、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数

七、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适用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所得额在20000以下的: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20%

4、所得额在20000--50000的: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30%-20005、所得额在50000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40%-7000

八、稿酬所得计税方法:(适用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20%

3、实际交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法:(适用20%比例税率)同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

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每次应税收入*20%

十一、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适用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税金等)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税金等)-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十二、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适用20%比例税率)

4.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 篇四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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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仲武冠

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工作效果不理想

官员财产申报被认为是有效的反腐技术手段。从各国来看,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工作进度不一,但都已经或正在进行此项工作。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也着手各种各样的尝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办与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1997年,两办再次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向人事部门汇报个人六类重大事项。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央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现职副省部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家庭财产。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将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等列入议题。2010年6月,两办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不到一个月,中办和国办再次颁布《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些制度的推行尽管为财产申报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受到金融实名制、税制不完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以及各级领导执行不力等多种原因,这项制度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与贪污腐败相伴成长的财富藏匿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反腐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前许多贪官贪污几千几万仅仅是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较容易被查处,而现在许多贪官污吏动则贪污千万上亿资产而且财产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国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后,一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贪官纷纷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向海外转移财产,而贪官本人在国内成为“裸官”。

那么,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在哪里呢?在笔者研究看来,主要存在三大困难:一是统计困难,即统计官员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难。因为通常官员的收入分成工资收入、相关福利与灰色收入两大块,工资收入与相关福利一般受到单位规定约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都能够掌握;但是灰色收入这一块就很难统计出来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资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难,贪官接受的赃物有时可能比现款的金额还大很多,这些赃物包括

文物古董、玉器金银、名烟名表,等等。三是监控困难,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并不进入本人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即使进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账。从五个方面打开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死结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构建严峻法网高压打击贪污受贿的官员藏匿财物。以上各种要求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仅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慑贪官污吏。我国反腐法律规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统,存在许多漏洞,要治理腐败还必须加强法律建设。比如在查处贪官污吏的财产收入时,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只能判处贪官不超过10年的刑期,这一条就让很多贪官侥幸免死。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释财产来源,加上官员财产透明不足,被告官员往往以“不知道、忘记了”等词汇搪塞了事,公诉方在无法证实其资金来源性质时,立法机关只能把刑罚的幅度定得较低以免错判。

建立按“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机制。前面所说的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难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官员的收入无法在税收系统里体现出来,所以很多贪官的出逃都是毫无先兆的,因为即使公众关注贪官也无法查询到官员的财产。如果建立一套涵盖金融、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门的全国统一信息网络,让管理部门针对官员等用户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级管理,分权限管理,那么,监察、纪检部门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据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官员了。

完善与税务机制相配套的制度与措施。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为什么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是效果却大打折扣,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还存在很多可以让官员钻空子的漏洞,还需要完善这些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应有监管,取缔超过1000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捐赠都必须征税,或者遗产税或者赠与税。只有通过杜绝法律漏洞才能杜绝官员财产的地下转移。

将财产公布与更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奖廉惩贪。如果将官员财产申请公布仅仅作为作秀,那么其意义就无法体现出来了。但是,如果将官员财产公布与各种选拔、任免、工作考核等等结合起来,那么,很多有一定道德底线的人还是愿意从源头上注意检点自己行为。只要在各种涉及道德要求的场合都合理参考官员的财产情况,官员贪污的道德成本增加,贪污的可能性自然减小,这样也等于挽救了一部分意志力不太坚强的官员。

完善公众与社会的监督方式途径,保护和奖励合理举报者。毛泽东曾经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意即让群众公开监督官员有助于反腐。具体到监督官员财产申报上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开展党内生活会、纪委检察机关调取官员财产资料之外,还可以采取网络公示、微博监督,等等。以微博监督为例,尽管微博

上存在很多谣言等虚假信息,需要人们辨别听取,但是微博上公布信息的速度比普通媒体更快。如果通过官方反腐微博对外发布官员的财产信息,那些心存贪念的官员就会收敛甚至金盆洗手。对于举报贪官不为人知财产的人除了欢迎之外,还要按照举报财产额度给予举报者一定比例的奖励,比如5‰。这样一来,贪官就会无处遁形。

5.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五

XX,男,汉族,XX 年6月出生,XX人,身份证号:,本科文化程度,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7月参加工作。XX年5月至XX年3月任XX镇人民政府镇长。针对在未对XXX未登记一事,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做检查如下:

1、思想认识不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切问题的发生都能从思想上找到根源。这次对两个煤矿资产未登记一事说到根子上,就是自己的思想觉悟不高,思想认识比较迟钝,对当前形势认识不清,对担负工作任务认识不足,导致在工作中我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没有很好的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衡量,上升到政治要求来约束,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产生了差距。

2、工作作风有欠缺。作风连着战斗力,作风连着个人的形象。这项工作的落实不到位,直接体现了自己工作作风的不踏实,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有了懈怠,是对个人岗位、个人职责的不负责任。尤其是工作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要求严、标准高、任务重,更需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来保证,这里松一些,那里弱一些,迟早会出现“漏洞”,迟早会“冒泡”,容易将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3、遵章办事有差距。章,就是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就是用来遵守的,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有规矩就要守规矩、有要求就要守要求,任何人都不能犯模糊、犯模糊。遵章守纪是基本约束、基本准则,既是岗位需要,也是身份要求。同样,未按规定对煤矿资产进行登记,直接反应了对规章制度的漠视,对纪律要求的侥幸,存在一定的麻痹心态。

有错改之,善莫大焉。下一步,我将以此次事件为诫,举一反三。一是思想认识求“深”。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感,在重要工作亲自过问,注重细节,不做糊涂事、不当糊涂人,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稳定、行动上的自觉。二是工作作风求“实”。进一步昂扬精神状态,端正工作作风,把岗位赋予的职责、上级安排的工作,以严谨认真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不折不扣、不讲条件完成好、落实好。

三是遵章守纪求“严”。要全面学习好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落实,让制度管人管事,个人而言要始终绷紧法纪之弦,保持头脑清醒,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该为的坚决不为,始终让自己的行为在法纪和规章制度条框中运行,同时加强监督,全程监督全镇的各项工作,尤其是重点人群、重要岗位、重要风险点,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检讨人:XXX

6.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六

2009060523 政治学与行政学 谢玉凤 鉴于目前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而其腐败现象泛滥,以及人们对于建设透明性公开化的政府的热衷,公务员财产申报被大众所关注,而对于建设完善的具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迫在眉睫。

素有“ 阳光法” 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保证官员廉洁奉公、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1883年, 英国通过了《净化选举, 防止腐败法》, 它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 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的督查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并接受监督机关审查和监督。自此,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英国得到确立。到目前为止,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等都确立了该制度。自从产生之日起,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反腐倡廉, 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 我国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也必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使得我国公务员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的约束, 产生了许多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在我国, 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 经不住钱财的诱惑, 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 大肆聚财敛财。2004年8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说, 据商务部首次披

露的数字显示: 我国目前尚有4000多名贪官外逃, 共卷走资金高达500亿美元。贪官外逃数字和资金外逃数字反映了我国对于贪官外逃现象尚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措施。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 他们一旦腐败要查处他们很困难或者查出来时, 贪官已逃。但是, 如果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 又无法说明的, 就可及时查处并加以惩治,那么, 搞腐败的公务员就不得不慎重考虑腐败的成本。.可以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家庭财产不报告、不透明、不接受监督, 使得有的公务员大肆挥霍和占有国家的财产而不为人发现或无人及时发现, 到最后该公务员因明显触犯法律而受到惩处时, 国家财产已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定财产申报制度, 将监督关口前移, 一旦发现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 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 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务员的家庭生活消费水平, 为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其待遇提供依据。.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稳定。众所周知, 权力如果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 而政府的权力掌握在公务员手中, 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极易导致腐败, 并且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任。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制约公务员权力, 防止腐败的有效工具之一。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心理产生抑制作用, 有效地约束他们的行为, 使其不敢贪污、受贿, 从而有效地防止

腐败的产生, 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信任政府、认同政府。最终, 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 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 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 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相当大部分在政府中任职, 且大多数是各级政府中的领导。也就是说, 他们既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兼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构成严重阻碍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 这也就是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因为这项制度约束了其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此制度一旦通过, 对部分公务员来说, 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正因为我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公务员, 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而在国外, 公务员并不兼任议员, 议会相对比较独立, 受公务员的影响也比较小,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容易。这也就是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早就出台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而我国却千呼万唤始不出来的根本原因。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反对论调。反对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论调:(1)“维护隐私权论”。有人认为, 官员同样是公民, 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 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实不可取。(2)“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 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 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 监督也就

成了空中楼阁。(3)“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 中国官员数目众多, 配套制度又不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 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4)“立法条件不具备论”。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 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 “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 但是, 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 他们往往语焉不详, 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7.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七

刘赞柱律师知道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阶层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公开他们财产的变化,便不能证明他们是否廉洁自律或监守自盗。刘赞柱律师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程度和水平,便与整体的官德水平和政治文明的水准直接产生了联系。而且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财产公开执行较好的国家,官员的清廉程度也高,反之,公职人员财产越是不够透明,腐败现象也就越严重。

一、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人员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腐败人员可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刘赞柱律师认为根据申报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公务员的持续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之前或现有的收入水平相符合,从而便于及早发现潜在的腐败行为。这样,既给欲腐败公务人员心理上造成无形的压力,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他们心存忌惮,不敢轻易尝试腐败,又能使有关单位尽早发现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尽早解决,减少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二,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让公务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使腐败分子的赃款无所遁形,可以为更好地惩处腐败分子提供制度支持。使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能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那么一旦有公务员出现与其正当收入水平严重不符的财产变动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以此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只能是为全体人民的福利而做,而决不是为某些团体、组织或某些个人牟取私利。

第四,刘赞柱律师认为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却会严重地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进程,造成社会不公平,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法律上增加欲腐败者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就可以减少甚至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刘赞柱律师认为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利补充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权力天生具有被滥用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对权力及拥有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财产及其变动状况作为切入点,对公务员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将是对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个必要且有力的补充。最后,刘赞柱律师认为构建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维护国家公务员形象,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务员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任职以来的财产增加情况。通过财产申报,可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财产,维护某些在任职前就拥有大量财产的公务员的声誉和利益。

二、刘赞柱律师分析国外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立法

1、美国:官员财产状况供大众查阅。美国官员财产申报有法可依。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1981年,韩国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多次修改后,现在,韩国4级以上公务员都要进行财产登记。而在一些特殊部门,诸如税务、会计等,范围扩大到了7级以上。按照该法,公务员须从财产登记义务发生日起1个月内,通过公职伦理综合情报系统,向所属部门登记财产,并每年定期申报变动情况。

3、英国:财产申报立法最早。作为对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英国的相关法规更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4、日本:资产公布存漏洞。日本在1992年通过了《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该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和证券等”,申报内容包括工资、存款利息、稿费和演讲报酬以及房地产所得等,由国会向国民进行公开。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严格,存在着许多漏洞。

三、刘赞柱律师分析我国现阶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申报制度主要有: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刘赞柱律师认为从实践来看,这些申报制度都存在缺陷,造成财产申报流于形式:一是财产申报范围不全,一般只包括常规可见收入,申报数据根本不能准确反映官员财产状况;二是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种类不全,没有形成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的完整体系,腾挪空间太过宽泛;三是受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申报,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四是申报结果缺乏法制监督保障,现有相关文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置也有很大随意性。

刘赞柱律师认为,从上述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发展缓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四、刘赞柱律师对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1、刘赞柱律师认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立法。进行立法不仅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立法,才能赋予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使之有法可依,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不同地区在施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全国自上而下统一实行这一制度,也使得人民群众能有效依法监督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具权威性;二是对相关法律条文从内涵到文字表述都要科学论证,仔细推敲,使之更加严密,更具规范性;三是全面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内容,除了财产申报和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外,还包括目的、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等,并使它们相互衔接,构成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使之与其它相关法律相协调,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具系统性。

2、刘赞柱律师认为扩大申报对象的范围。根据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特点,从领导职和非领导职这两大类公务员完全不同的地位出发,抓住领导职岗位在各单位政风建设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考虑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在县级以下的基层官员,虽然行政级别很低;但是在所管辖的领域内仍然享有不容置疑的权威,能够直接主宰基层民众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利益分配出现不公正问题,基层民众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改变以往只关注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做法,尽量扩大申报的范围,要求所有领导职岗位都必须申报家庭财产,而不论其处在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至于非领导职岗位,则主要考虑具体负责事项的重要性。

3、刘赞柱律师认为健全监督机制。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一定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并使监督的作用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8.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八

论文摘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腐败者如果滥用公共权力为自已谋取到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利益中,个人财产总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其所有利益中最具有实在性,因而是可以得到明确验证的部分。因此,从个人财产这个“终端”出发来控制腐败,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和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种隐藏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政府对个人的各种不必要的精神强制降到最低限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设计,对于制度的成功与否有着关键意义。因此,科学的申报程序、严密的制度环节设计是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腐倡廉财产申报预防

2009年1月1日起 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09年春节后 浙江慈溪市公示了700多名干部的财产。2009年4月湖南省浏阳市纪委也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示廉制度。中国开始了有地方一级试行领导官员财产申报或廉情公示制度(以下统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是一些地方的党和政府实施的重大反腐倡廉举措,引起政界、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①目前,世界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之所以能成为各国反腐利器,主要是由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该制度本质的特点就是公开、透明。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②

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中共的两份文件,即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实际收效甚微,原因在于,财产申报制度本应具有的公众监督机制未建立,申报对象的收入范围较为狭窄,知晓者范围极有限,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也只是接受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说明,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提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程。建立这项重要廉政制度,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建立和怎样建立这项制度。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财产申报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巳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一工资收人转化为多元化的收人,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已十分必要。

1、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需要。财产申报制体现了公开性和透明性,而公开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列宁曾指出:“大家大概都同意广泛民主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升性还要不只限于对本组织成员的公开。”③民主是专制和腐败的天敌。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上。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申报公开,也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2、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就是政府官员的公信力。财产申报制度 1

对官员公信力的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大大下降,这种不信任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同时,这种对整体官员的不信任又大大伤害了大多数廉洁自律的官员,而这种伤害又会产生负面效应,即当廉浩的官员伤害时,他就可能放弃对廉洁的追求转而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在这种负面效应作用下,那些腐败的官员会变本加厉地腐败,使公众对官员的信任度更低,政府的公信力也大大丧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透明度将大大增加,公众对官员群体的信任度进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将大为提升

3、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经济监督。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为了阻止权力的异化,除了要求公职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监督、经济监督和道德监督。实践证明,当前国家公职人员在政治、道德等方面虽然也有犯错误的情况,但相对而言,在经济方面犯的错误更多一些。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金融实名制、征收财产税等制度一样,为对公职人员进行经济监督捉供了前提条件。因为财产申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则表明在其合法收入外还有其他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地查明。

4、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监督机制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是防止政府人员以权谋私的重要约束机制,具有使之想为而不敢为的警戒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8年做出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设置一个新的罪名,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非法所得罪。但至今,真正以此定罪的却无一人。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武器的威力未有效发挥的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及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致使事发后生的“非法所得”难以认定。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财产申报的直接目的虽不在于事后的惩戒,但对揭露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非法所得”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武器。

中国由于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在获得非法所得的时候有恃无恐。而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个人领域,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有罪。这样,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官员,就会原形毕露。因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着“终端防腐”的功能

二、当前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根据这一制度,立法机关设定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家庭及家族的财产总额、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司法机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收人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但在现有的实践中还遇到不少问题和障碍

1、公共权力结构的高层参与缺位。在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针对公共权力结构的高层,位职低的官员越轨行为比较容易通过自上而下的路径来防治。而目前中国新一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选择的是“下行上效”的方略,被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先生比喻为“打苍蝇”倒逼“打老虎”的机制,与“上行下效”的施政传统相左,因此有理由怀疑这一创新路途没有上层的认可能走多远。④如果最高层领导率先带头一清二白地公布自己的资产,然后再敦促下级照办,有关的改革措施就可以雷厉风行地贯彻下去,不会引起强烈反弹。“做秀”之类的批评,“瞒报”之类的猜测,也会很快消失。所以高级官员应带头公开申报其财产。

2、大多数官员对财产申报有抵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利益表现为官员个人利益、党政组织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行政伦理学他们之间是不应该有对抗的,支持力应该是同向的。但是,从理性人假设逻辑出发,他们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有各自的特殊利益,支持力发生冲突是难以回避的。实践证明,官员财产申报支持力是很低的。有全国人大代表对部分官员进行调查,97%的受访者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项对新疆部分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也显示,七成公务员反对财产申报,说明申报主体对这个制度的支持力有限、认同度低。⑤

众所周知,在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行使上,中国对党政机关干都的监督主要依靠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力量。对于利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不够重视,甚至忌讳体制外人民群众介入监督行为。

3、制度设计威摄力不足。2009年4月湖南浏阳市的官员申报示廉制度,有一个制命的“缺陷”,即制度威摄力不足。浏阳市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规定,“不按规定报告和不补报个人财产、收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显然,这一规定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处罚过轻,对于某些官员来讲,如实申报财产意味着承担了必须说明巨额财产具有合理来源的高风险,而拒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即使被发现充其量到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违法成本过低,必然致使那些官员无视制度规定铤而走险,从而使官员财产申报失去应有的制度约束力,成为摆设。⑥

4、现有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监督力量的实效不够。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包括党内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自上世纪的90年代后期以来,为完善这些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党内颁布了不计其数的法纪和规定以及各种文件;国家出台了无数的法律法规。到如今,这些监督力量不可谓不全面,也不可谓不完善。但这些监督力量并没有有效地遏止住腐败蔓延的势头,越反越腐败的尴尬局面始终得不到摆脱。这种状况不能不让人们反思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监督力量的实效程度到底有多大。

这些地方党和政府在官员财产申报还有制度设计的盲点。通过2008年底出台的《慈溪市领导干部廉情公示暂行规定》财产范围是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以及亲属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情况,然而银行存款、信托资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借出款和借人款、美术工艺品等并没有包括其中。阿勒泰公布的信息更少,主要是本人的工资等收入现状,至于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出于“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身安全以及隐私权”的需要,被列入秘密申报、内部掌握的范畴,外界根本就无从知晓。

显然,阿勒泰有关部门的顾虑是有道理的。怎样保护官员的隐私、防止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问题的确有必要纳入制定规则者的视野,预设对策。实践中,阿勒泰的盲点是把公示的范围与公示的方式混为一谈了。慈溪市之所以出现怀疑资产申报真实性的舆论,根源也在此处。按照这个规定,财产公示申报不实一经查清就由纪检部门从严处理。虽然这样的条款有倒逼意思,却依然没有打破内部监督的窠臼,为“官官相护”预留了方便之门。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有的成效明显,然而有的也是步履艰难,甚至没有什么效果,很多触及到官员和部门利益的深层次改革往往遇到很大的阻力,特别是来源于官员内部的阻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推出的长期难产,首先,说明部分官员的财产还经不起申报和公开,经不得人民的监督,不敢拿出来“晒晒”,一晒就会现原形。其次,说明官员的权力不小,对其监督太软太少,此项改革无疑断了他们的财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自然会招致反对。“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种种现象和理念的依然存在。这也是现阶段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遇到障碍所在。

三、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设计及可行性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要借鉴和学习国外、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经验,还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的做法,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当前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问题要考虑,一是中国的官员队伍有几百万之众,要充分研究这支队伍的层次结构、数量规模。二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官员之间的收入也不平衡。三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出要循序渐进,注重探索,逐步完善。

在申报的内容上应该包括如下一些项目:

1、申报主体

我国目前推行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就其形式来说也是一项涉及干部家庭事务(也含盖了部分财产的内容)的报告制度,它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廉洁自律10条,逐条进行检查和纠正。这也为在我国建立和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制订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可以先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申报主体,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全体公职人员都必须向监督机关申报的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公、检、法、地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公职人员。

2、申报内容、范围和种类。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动产和不动产。股票、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也应申报,官员包括主要家庭成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要申报。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礼品申报、年度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这些都是制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益。从这些个别方面的申报入手,逐渐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即可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

3、财产申报的管理。可从由、人事部门兼管逐步过渡到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来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管理工作。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时,要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4、申报时间。对申报时间的规定要做到经常、及时。(1)凡通过选举任职的人员,应在确定为候选人时申报;(2)上级机关任命职务的人员,应在任职前申报;(3)离职人员(饮食离退休、退职、辞职等),应在离职前申报;(4)除上述以外,凡申报对象都应每年申报一次,并规定每年的具体申报时间。

5、申报内容的公布。申报内容应通过专门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各界举报。电视、电台、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在申报对象受到严重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

6、申报书的受理与与审查。应明确规定受理与审查申报书的机关、程序,并授予相应的权力。首先要根据申报对象职务和管理权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受理机关。其次,受理机关接到申报书后,要对申报书是否按时送交、内容是否完整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内容做出判断、处理意见。

另外,对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财产申报的违法行为,一是指不按规定提交申报或伪造、隐瞒申报内容;二是指财产收入中有非法行为。要科学、严密地界定财产收支中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制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对第一种情况,要明确规定制裁措施,如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对第二种情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不按规定提交申报书而财产收入又有违法行为者,应加重处罚。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否则,在申报财产的过程中,将出现种种漏洞,最终使这项制度难以彻底实施。有三项基本制度必须配套完成:

1、财产评估制度

申报财产,必须涉及对财产价值的评估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方面的制度。对评估机关、评估的程序、评估的方法、评估中遇到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作出规定,使财产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2、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增加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的透明度,以便于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是最好的监督员。要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效力,必须健全和完善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制度,使之与专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真正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状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

3、建立和规范新闻和网络监督的制度

新闻和网络代表着民意,反映公众的愿望。根据一些反腐败大案要案的经验,通过新闻和网络可以有效发现和查处一些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网络的力量可以使官方无法发现情况和信息得以公开。网络上的一些线索,为我们提供查案的突破口。

总之,制订和推出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盘考虑,循序渐进,逐步过渡。只有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都趋于成熟的时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并实施我国的财产申报法。

参考资料:

①《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汪玉凯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第13卷第2期

②《各国严管官员财产申报》2009年3月17日《世界新闻报》记者谭丽

③《列宁选集》(第1卷)[M ],人民出版社,1 9 7 2

④《中国语境下的财产公示能走多远》季卫东《社会科学院报》2009年4月2日 ⑤《阿勒泰“吃螃蟹” 官员财产申报破冰》《廉政瞭望》2009年第1期

9.财产税税额计算与申报案例分析 篇九

2009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重大举措,政府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与委员发出了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吁。

2009年9月份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呼之欲出。

二、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概述

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官员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是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藏身,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财产申报的现状

关于财产申报,在我国已提了近15年,但目前试点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大多集中于科级以上干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路走来,可谓是速度相当缓慢。从1995年规定“温柔”地诞生,现在普遍沿用的还是这一套最基本做法。近几年,在“两会”代表委员的持续呼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之下,各地开始尝试破冰,试图突破现状,但仍旧陷在公开不彻底的争议之中。

(三)财产申报的障碍

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实施必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鉴于中国目前没有公开、统一、标准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反腐败工作缺乏坚强的技术支撑;二是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财产申报和资金核查,必然会将大量腐败资金和非法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馈赠亲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败分子在国内无法藏身,必然想方设法外逃,势必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破坏法律的实施,损害社会的公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鉴于目前建立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如尚未实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京佳教育认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第一、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第二、加大对申报结果的监督和公开程度。增加二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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