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2024-11-10

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精选12篇)

1.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一

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Runner追求的永远是一流的品质。正是因为我们在品质上不断的追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和稳定的市场份额。

早在1998年公司就率先在中国卫浴行业中引入ISO9000的质量管理系列,并于2004年再次领先推行更为严格的QS9000认证。2005年集团又开始倡导引入6SIGMA的品质观念,2006年,公司站在永续经营、策略发展的高度,具有前瞻性的全力推行TS16949,ISO14000及OHSAS18000三合一管管理体系,追求产品质量“零缺点”。

专业的设计以及严谨的质量控制使得集团已经有十几个系列的产品获得了WRAS、UPC、CSA和NSF等国际认证及采用ANSI、ASTM、ASME和欧洲EN国际标准,包括:过滤、喷枪、龙头、莲蓬头、水箱配件、各类进排水组、以及其它厨房及浴室卫浴配件等。2009年公司实验室经CNAS评定,获得ISO/IEC

17025:2005认可证书。

1998年公司被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评为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

1998年获得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1年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2年与厦门大学合作进行技术联合公关

2003年获得QS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4年实验室通过上海通用GP-10认证

2006年通过ISO/TS16949认证

2006年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7年获得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7年获得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7被厦门市区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2008年公司为厦门市超700万元纳税大户

2009年公司实验室通过ISO/IEC17025:2005认证

2007——2010福建省表面工程行业社会责任特别贡献企业

2010年公司被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评为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2010年公司被评为全国质量守信企业

2010年公司被评为厦门纳税大户

2007——201年公司为福建省表面工程行业十佳企业

2011年公司被厦门知识产权局评为产权示范企业

2011年公司被评为超1000万元纳税大户

2011年公司被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2年公司被厦门市场经济发展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科技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确认为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

自2005年到2011年公司获得专利共计282件

公司产品并通过了国外SA、UPC等认证

2.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二

一、 中国人力资源现状

中国的人口数量位居世界第一, 总数约达到13.4亿。从数据上可以看出, 中国毫无疑问拥有全球最多的劳动力。然而, 每当我们说到就业问题, 情况往往很不乐观。1997年的报告是这样的:“6.9亿人拥有工作, 577万人失去工作, 535万人下岗, 失业率大约是7%。”但到目前为止, 尽管中国占到世界人口的30%, 其科技人员的数量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3%, 并且其利用率水平也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2%。到1999年, 中国科技竞争力排名从世界上第25名滑至28名。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因此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系统的不健全和发展初期工作的不完善。即使是在中国成功进入WTO领域, 人力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仍然为中国企业所担忧。大量的证据指出中国企业的员工跳槽率一直位于世界前列。有高于74%的就业者都选择了热门或是高薪的行业, 而其中大约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对他们的工作感到满意, 同时大约30岁左右的人几乎都会选择跳槽。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我们需要通过了解和改变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从而使之迎合世界发展趋势。

二、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的管理方式

在中国, 传统的管理方式的重点是在于“事”, 相对而言, 现代的管理方式则侧重于“人”。意思是说, 在传统的管理理念上, 人相当于劳动的工具, 我们看重的是投入, 使用和控制;而在现在的管理理念上, 人已经被视为一种资源, 我们的重点是输出和探索。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性部门;而现在的人本管理则成为一个重要的决策部门, 是对于整个人力资源进程的获取、认可、保持、激励、控制和探讨。综上所说, 将两种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两种理念的区别。传统的东西有着他们自己的深刻含义, 我们不能妄图在一夕之间改变他们。但是我们可以而且必须考虑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作业中的失误。传统的管理方式最大的问题体现在:长期以来, 在一个长期范围内, 战略管理人才匮乏, 管理机制人才尚未适用于销售实情, 对人才的选择上呈现出选择渠道阻塞, 结构单一的特点。对人力资源的探索不仅仅是现代化生产的外部需求, 也是提高劳动者权益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尺。然而在对人力资源的使用和探测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 在使用的问题上, 绝大多数的求职者都没有从自身的特长和喜好出发去选择所从事的工作, 同样的,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也无法得到适合的人才。此外, 人员的频繁流动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损失。其次就是人员的探索问题。中国有一亿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 专业的技术人才只占人口总数的2.3% (发达国家占10-20%) 并且缺乏创新意识。其次,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员非常缺乏。再次, 在中国, 和教育程度关系巨大的人力资本的投入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管理方面的问题

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几乎所有的管理系统太过陈旧, 以至于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必须改变;评价标准和选拔人才的考试近乎相同。现在的企业中, 很多管理系统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管理方式;管理的理念也不可一成不变;对人才的评价和考察更应该划分出不同的标准。员工很可能因为毫无技术含量的管理而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不满情绪和不安全感, 最终导致离开职位。

员工的安排和分配是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一个最大的难点, 这也是中国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主要问题。如果企业人员的安排和调动不是建立在科学的职业分析之上, 将会给招聘, 提升的管理上带来很大的混乱。例如职场上经常出现的三种歧视:偏好男性, 年龄低于35, 学历在硕士之上。部分是由于中国组织往往人浮于事。

当然还存在很多的其他问题, 如技术滞后, 政府的宏观控制等等, 不过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以上所列举的三个方面。这对于中国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作业而言是一个漫长的道路。

三、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建议

1.传统的管理方式不适合市场的发展, 甚至还存在着消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善。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 中国人力资源的管理和探索应该充分地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从中得到适合中国的管理模式。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自身都需要提高对人力资源的管理的要求, 从而符合国际竞争的基本规则和拥有洞察世界发展的能力。在发达国家采用的全面质量管理概念是一个很好的模式。在“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文章中提到:“只有当我们将人力方面中的员工参与和客观因素中的测量误差偏差结合起来, 进行已被美国企业所掌握的全面质量管理, 才能成为商业的一部分。”事后看来, 我们现在可以将全面质量管理看作一个过渡, 从狭义的实用主义和更为广泛的商业考虑, 最终到战略能力的高度, 开始进行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2.公司的管理者应该更多的认识到人力资源的探索和管理的重要性。方法有增加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和在企业文化建设上的投入。在全球样板和一些国家的样本中, 获取技能的能力是创建高水平的参与劳动力的最重要的单一因素。琼斯也同意这一观点, 并认为人们和他们的管理部署能力才是唯一的最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其他优势, 例如技术, 全球影响力, IT系统, 都是可以复制并且超越竞争对手的。由于人力资源是独特的资源, 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提高人类的能力。能力的改变是组织本身经历例程和文化内涵的增长, 与管理层鼓励员工迅速地适应、学习和采取行动有关, 有的时候则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增长而增长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企业文化应提倡冒险 (风险承担) 和速度;管理部门必须奖励那些具有灵活性, 反应能力强, 愿意适应、创新、学习的员工。当然, 管理者也必须向专业化和全球化学习和发展。

3.改善管理运作是最重要的事情。人力资源战略的目标是管理体力和脑力劳动, 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有效高效的利用。有效地做正确的事, 高效得正确地做事, 以至行政效率增加, 组织工作耗费减少, 与此同时, 人力资源进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如果人力资源要在实现竞争优势中发挥整体作用, 首先必须监督日常人力资源运作有效高效地进行。做正确的事是很容易理解和贯彻的, 只要我们认真对待, 并拥有足够的耐心。如何高效地做事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要点。

职业规划设计可以为我们所用。劳动分工是职业规划设计的一部分。在“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书中, 劳动分工是指将工作分成不同的部分, 并根据工作人员各自的特殊技能、天赋和手段将任务分配给他们。然后我们可以为这些不同的工作人员设计规划工作。“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书中还提到, 扩大就业是另一种方式的职业规划设计。重新规划设计工作是为了将更加多样化, 更为自主的工作以及工作特性反馈给员工。它提供给员工机会, 让他们使用各种不同的技能, 并让他们行使控制权, 负责整个部分或工作计划, 并重新接收目前工作执行情况的资料直至工作结束。另一种是工作丰富化。工作丰富化是通过让员工参与规划、组织和控制其工作, 使得重新规划设计的工作更有意义和乐趣。但是扩大就业和工作丰富化仍然有着一些局限性, 像是更高的资本投入, 更高的工资要求, 同时增加了事故的可能发生率。此外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率, 我们必须引导员工思考怎样在整个组织中更好的执行 (进行) 工作。当员工致力于工作并且胜任, 能够产生成果和进行创新的时候, 员工的贡献就会增加。“高承诺战略”侧重于将员工视作独立个人, 涉及和人力资源有关的方面, 例如就业保障, 高工资和员工的参与。

除这几点以外, 还有很多其他的关于职业设计规划的方法, 例如心理成分, 自我指导小组, 动机和奖励机制, 人类工程学, 工作方法以及视觉工作。

四、结论

对于中国的公司而言, 人力资源是买卖交易的最重要资源, 所以人力资源战略运作对市场起着关键性作用。人是一个组织的最主要和核心的元素, 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人力资源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人力当作一种资源可以引导企业走向成功。就像布里格斯和基奥说的, 一个混合短期和长期战略, 一方面以上下目标保持一致的企业 (的参与) 为基础, 另一方面是以组织最宝贵的财富——人力 (它的员工) 为基础。

摘要:对于公司而言, 人力资源管理运作可以提高他们的竞争优势, 帮助他们实现全球化, 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措施。中国人口数位居世界第一, 所以对于中国市场而言, 人力资源战略的运用是必要的手段。为此, 笔者在中国市场和全球市场中劳动力的现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调查发现, 虽然中国人口最多, 但是对于人员的管理却是真正无效的。主要是三个问题——传统管理、人员探讨以及管理问题。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有三种方式可以改善中国以前的状况, 分别是改变传统方式、更多地进行认识探索和完善管理运作。

关键词:劳动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1]古柏曼 (美) .人力资源的战略与规划:从起步到经营成果.人力资源规划, 1999, (10) :13-23.

[2]布里格斯, 基奥 (美) .整合人力资源策略和战略性规划实现杰出业绩.整体品质管理, 1999, (10) :4-5.

[3]阿普尔比, 玛文 (美) .改革而不是效仿:人力资源策略和对世界地位的影响.整体品质管理, 2000, (11) :4-6.

[4]程逸辰.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管理世界, 2004, (4) .

3.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三

一是确保现场招聘活动的安全。新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大型招聘活動安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人员流动、求职就业和举办大型招聘活动的高峰期,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大型招聘活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要督促举办单位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招聘场所的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做好场馆出入通道、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安全隐患等的排查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联合消防等部门对所辖地人力资源招聘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筛网式的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是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新规要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和公信力。要引导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执业意识,坚持诚信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风气。从今年开始,全省将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考核和评选活动,树立诚信服务典型,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

三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新规要求,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重点培训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与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监管的主要任务及业务流程、人才测评技术、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技术、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和人事代理等业务。要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优化人员队伍,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是逐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新规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标准化等相关基础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是夯实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基础。针对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现状,从今年开始,全省将开展档案管理达标验收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管理,逐步探索建立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化体系。

五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新规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管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预测和监测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并发布市场指导信息。各级人社部门和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促进就业提供充分的参考信息。

4.国际电子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篇四

《中国金融》2007年第21期

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的现状分析

在电子银行领域,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和原理同一般银行业务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目前,许多国家都接受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步骤,并加以本土化,针对本国银行的特点,制定出本国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巴塞尔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原则和新资本协议

2001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这一文件反映了当时对电子银行监管的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该文件明确了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中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性,并主张电子银行风险控制应纳入银行整体风险控制策略中,注重电子银行服务的持续性、法律和信誉风险的管理和电子银行第三方的管理。

当前影响全球金融界最为深刻的风险管理原则,当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分为三个步骤: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实际包含了风险识别过程,不过,识别风险只是一个最基础的步骤,识别之后,还需要将风险尽可能地量化。经过量化以后,银行的管理层就能够知道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对银行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大等等。在此基础上,银行的管理层要确定本银行究竟能够忍受多大程度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各样相应的控制措施、制度的采用。监控风险是在系统投入运行、各种措施相继采用之后,通过机器设备的监控,以及人员的内部或者外部稽核,来检测、监控上述措施是否有效,并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美国电子银行监管现状

目前,美国的三大主要银行业监管机构——联邦储备银行(FRB)、货币监理署(OCC)和存款保险公司(FDIC)都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的监管作为全面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内容。

在电子银行方面,美国有如下监管措施:第一,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法》、《数字隐私法》、《电子商务加强法》和《银行用户身份认证体系》等法规,实施了ISO/IEC15408-1999和IS017799-2000等信息安全国际标准。第二,监管内容制度化、规范化。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颁布了一整套信息技术检查手册,共涉及12个方面的内容,对监管者、银行机构和信息技术提供商应关注的风险,及如何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第三,银行业监管信息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同步推进,并做到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第四,监管方式多样化,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分析和评级、技术提供商准入管理、发布IT技术规章和指导、推动外部评级和审计、IT风险信息披露等多种手段。

如其他国家的做法一样,美国也将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本土化,并制定出基本程序。如美国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美国的国民银行,随着大量国民银行采用各种各样的电子技术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国民银行将与技术有关的风险管理分成了计划、实施、检测与监控三个步骤。

欧洲电子银行监管现状

欧盟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主要目标有二:第一,提供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第二,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与电子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指导》、《远程销售金融服务指导》、《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等。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统一标准的实施。它要求成员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保持一致,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规则,以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和适时监控网络银行风险的目的。

欧洲对电子银行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业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等;三是服务的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扩大而增加的信誉与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规则上,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观点较有代表性。FSA认为:第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不能随金融服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电子银行虽然改变了银行业务的媒介方式,但并不意味着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基本准则会发生改变,资本充足率和适当的管理层要求,依然适用;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是金融监管的根本所在,但监管机构不能因担心电子银行的安全问题而限制或阻碍电子银行的创新与发展;第三,在网络时代,监管当局应努力保持监管的透明度和一致性;第四,监管当局的合作应当加强,以促进信息共享;第五,金融服务媒介仍可能发生变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留有余地并可进行相应调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美的法律制度、市场文化等迥异,其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模式有一定的不同。尽管如此,电子银行业务的根本属性决定了这些不同的监管措施中又体现一定的相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和运营的稳定性是电子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

由于电子银行交易的虚拟化、交易方式非人格化、运行环境开放等特点,使得电子银行极易受到黑客、病毒等的攻击,而电子银行的系统一旦出现差错,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对银行的信誉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而电子银行迅速的交易方式又可能造成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危机。在现代信息时代,各银行的网络若相互连通的话,这一风险将以极快的速度传染出去,造成整个金融交易系统的瘫痪。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安全框架。为了能够安全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必须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规范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能。强调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对电子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电子银行具有标准化运营的特点,往往是整个银行都使用同一套电子银行的操作系统。这种整体性和惟一性的特点,造成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电子银行运营中的极端重要性。错误的电子银行发展战略、不当的风险控制策略、存有隐患的安全策略、不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失误的专利标准选择,对银行来说,可能都是灾难性的。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银行的业务战略,在开始提供电子银行交易服务之前,应该对是否希望银行提供此类服务作出明确的战略决策。特别要提出,董事会应该确保电子银行计划与公司战略目标明确地结合起来。并对拟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对已识别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缓释和监控程序,以及按照银行的业务计划和目标不断检查评估电子银行业务的成果。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尽管在网络时代,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但是相比较金融机构而言,仍然处于信息的不完备方。同时,在电子银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有动机利用法律漏洞为自己谋利益。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成为金融监管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正是因为此,美国才推行所谓的“100美元原则”,即消费者若无明显不当的行为导致其账户发生损失,他最多承担100美元的损失,其余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强调对第三方的监管

电子银行的业务延展性较大,业务范围较广,涉及的第三方较多,例如,网络运营商、证券交易商、保险经纪人、网络设备运营商、系统开发商等。而这些第三方如果存在不当行为,也可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损失。

由于银行日益依赖合伙方和第三方提供服务来履行关键的电子银行职能,银行管理层的直接控制能力有所下降。因此,为了管理业务外包和其他对第三方依赖所带来的风险,银行必须制定全面的管理程序,此程序应该涵盖合伙人和服务供应商的第三方的业务,其中包括可能对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的分包合同。

注重对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管理

声誉风险的直接表现是:外界对银行的未经证实的负面消息导致客户流失、收入减少或被拖入费用高昂的诉讼。总的来说,市场的传言和公众对网上银行的认识都是决定此种风险大小的重要因素。在互联网时代,便捷、迅速的交易方式将无限放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对银行来说,管理声誉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律风险多是由于电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其业务特点、交易方式都与传统银行不同,且其市场交易模式还不成熟。现有法律必然在规范上留下了空白。例如,如果恶意第三方假冒客户名义进行网上银行交易,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失,银行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系统外包商将其他银行的系统出售给本银行,造成本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时,如何依法处理版权问题?当网上银行跨境提供产品和服务,应遵守母国还是服务发生地的法律?这些问题都反映了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即因为合约不履行、诉讼或不利判决导致银行经营受负面影响的风险。

跨国监管

5.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五

(3)祖父基金。《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

台湾地区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详细规范,监管部门为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

1、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无论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从事相关业务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从业资格,从业经验和学历等。

2、私募基金设立的监管。私募基金应在私募受益凭证价款缴纳完成日起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全套法律文件。私募基金的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其限制,也由主管机关规定。

3、对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的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仅限于:(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法人或机构;(2)符合金融监管委员会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

4、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应根据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的合理请求,在私募完成前提供与本次证券私募有关的财务、业务或信息;根据应募人请求,负有交付投资说明书的义务;按照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向受益人报告基金单位净值。

5、广告宣传限制。私募基金在招募及销售期间不得进行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行为,否则视为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行为。

(三)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趋势

20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认识到私募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

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大大加强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虽然法案表示SEC将对只面向私募基金提供投资服务、在美国管理资产规模低于1.5亿美元的投资顾问允许豁免注册,并允许只面向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提供投资服务的投资顾问豁免注册,但与此前仅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限制相比,对资产规模的限制无疑大大加强。

目前欧盟层面没有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法规,而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4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其主要内容有:(一)成员国应按照其国内法加强对其境内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二)基金管理人从事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必须取得所在国许可;(三)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另类投资基金有关的基本信息;(四)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五)对于有杠杆投资和取得被投资对象控制权的基金,草案附加了额外监管要求。但业界估计该草案对私募基金监管过于严厉,通过可能性不大。

206月,IOSCO技术委员会也就对冲基金监管提出六项原则性建议,包括对冲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性注册并受到持续监管;向对冲基金提供资金的主要经纪商应受到强制监管;对冲基金管理人和主要经纪商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与系统风险有关信息,包括杠杆和风险信息、资产和负债信息、对手方风险等。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最新的发展趋势无疑会为我国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提供有益的启发。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其监管的私募基金制定了一些监管规则,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不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

2、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现有私募基金的规范基本上是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机构分别制定,对私募基金业务的法律依据、业务运作要求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监管标准宽严有别,容易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影响监管效果,引发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监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及明确的监管授权,民间私募基金特别是一些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缺乏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一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二是由于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开户环节和资金流向上比较隐蔽,其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是一些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非法资金,私募基金可能成为洗钱工具。五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或业绩提成方式较为隐蔽,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有待明确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一是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并不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欺诈投资者,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二是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在企业上市前通过跟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低价获取企业股权,上市后赚取巨额差额利益,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还有待明确,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注册、投资,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优惠,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也容易引起各地攀比,不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的统一。

(四)思考和建议

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推动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将日益丰富,现有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6.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六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理念,被广泛地认为是企业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加紧物流国际化战略的研发。中国加入WTO后,世界物流业强手更是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国有的物流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同时,国有物流企业要实现世界范围的物流目标,寻求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本身也要国际化。任重而道远,怎么办?

一、国有物流企业应对国际化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物流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走上市场化的道路,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物流产业而言,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长期分割运营造成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国有中、小型物流企业呈现“小”、“少”、“弱”、“散”局面,谈不上什么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国有大型物流企业虽然拥有的众多网点,但全系统网络往往是行政管理上的意义较大,而在业务整合联通上的意义则较小,其整体优势、网络优势得不到发挥,与“现代物流”要求相距较远,难以应付国际化的挑战。国有物流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另一系列问题则更增添了挑战的严峻性:

1、在流通体制的转变过程中未能及时转变经营观念,而使国有物流业的发展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国有物流企业“为我所有”、“宁为鸡首、不为牛尾”的陈腐观念仍十分普遍,发展中仍然存在追求“小而全”的倾向,运作规模偏小,国有资产利用率低下,难以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

3、技改资金不足,使国有物流企业信息化、自动化进程滞后,经营技术上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明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国有物流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分析

在中国加入WTO与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有物流企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首先是国内市场的国际化,跨国物流业大规模的进入已经势在必然;其二是物流企业本身的国际化,就目前的现状,要走的路还很长;其三是国内新兴民营物流企业迅速发展的威胁。现就激烈的竞争环境作具体分析:

1、从中国的经济增长看物流的发展空间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企业物流外包认识的提高,都将成为第三方物流业稳定市场需求的保证。中国的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按世界银行的估算为16.7%,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中国的第三方物流目前只占整个物流总支出的比重10%左右,而年增长速度达30%以上。所以,从长远来看,在不断推进改革的条件下,中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其前景十分可观。另外,国家和各级政府抓紧研究发展物流产业的具体政策及措施,经贸委把34家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列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政策、资金向给国有物流企业倾斜,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

2、来自国外物流企业的威胁

目前,虎视眈眈中国物流市场的跨国物流公司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空运、速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UPS,TNT,FedEx等;另一类则是以海运为主,逐步向综合物流发展,以马士基和美集为代表。尽管跨国物流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仍受到限制,但他们却已经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纷纷占领了中国的物流市场战略高地。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服务市场的逐步开开放,这些企业将借助他们牢固的物流网络及物流联盟,运用先进的物流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综合物流服务。他们的到来必将给国内物流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

3、来自国内物流企业的竞争

由于国内物流市场刚刚起步,大部分物流企业是从原来的储运业转型而来,多数企业未形成核心竞争力,竞争对手之间的模仿相对容易,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公认的物流服务标准,企业之间是一种粗放式为主的竞争格局。加上近期掀起的物流热潮,使许多外围企业盲目跟风,走进了“都去发展物流”、“都要去找物流要利润”的误区。结果导致了各地的物流企业数量与基础投资猛增,低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物流企业普遍业绩不佳,发展后劲不足。

新兴的物流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自营物流体系社会化的冲击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海尔物流,海尔自己搞物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从总体战略来看,海尔在未来并不仅局限于为自己服务,实际上,他们已经和乐百氏、雀巢等大型国际企业签订了物流方面的合作协议,在发展社会化物流方面进行着尝试。

4、国际化战略面临的挑战

寻求全球范围内最佳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在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加工厂的驱动下,国有物流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就必须实现世界范围的物流目标,走国际化路线,这需要企业有全球性的体系、设施、人员。但中国的物流业毕竟不同于中国家电这样的成熟、优势产业,就目前国有物流企业的现状来说,要实现与国际市场完全对接尚需待以时日。

综上分析,国有物流企业面临的国内经济政策看好、物流需求已经被激发并呈现加速增长的大好环境,但同时也面对着全面的、严峻的竞争形势,机遇与挑战并存。该如何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来形成新的优势,这是国有传统物流企业转轨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中国流通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国有物流企业应对国际化的策略探讨

国有物流企业中的大多数是在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观念、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不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并向现代物流推进,将被国际化的大潮所淹没。发展中的国有物流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国有企业物流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审时度势,冷静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正确定位,制定的应对策略和发展战略。现就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1、立足核心主业,拓展全程物流服务

物流供应链服务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物流企业都希望能为客户做更多的.事情,进入更多的物流服务环节,但各家企业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国有物流企业也只有在充分挖掘自己核心能力的基础上,利用信息网络等技术,与链上的各企业进行合作,向综合物流拓展,才能形成逐步发展、以点带面的发展战略。做好一环再进入多环,才能在与国际、国内竞争同行的争夺战中保持优势。

2、改革管理体制,增强市场反映能力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既要保持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又要使国有资产运营充满活力,使之保值增值。发展中的国有物流企业,必须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改革、改制、改组、改造,否则不仅谈不上发展,甚至生存都会成为问题。国有物流企业应当有灵活多变的组织结构及相应的决策体制,以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长期以来形成的二级决策和管理中心的地域分割,与一体化物流管理的要求相违背。物流业务经营决策必须具备多级分散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特点,来实现高效的物流供应链管理。

(2)、开展虚拟经营,实施战略联盟,争做联盟中心

国有物流企业为发挥自身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就只有结成联盟与其他企业合作虚拟经营,实现物流供应链全过程的有机融合,通过多家企业的共同努力来形成一个强大的力量,抵御国外大型物流企业的入侵,共进退、同荣辱,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战略联盟实施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附加值高的功能上,而将附加价值低的功能虚拟化。虚拟经营能够在组织上突破有形的界限,实现企业的精简高效,从而提供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在缔结联盟的过程中,为避免成为附庸而掌握主动来增加获利的潜力,就要争做联盟中心。

(3)、树立现代物流经营理念

首先要增强现代物流企业的市场意识,必须摒弃过去那种封闭经营的官商作风,以用户需求为己任,紧贴市场,准确确立国有物流企业的市场定位,根据需求并结合自身的基础,对企业进行资产、人员、业务的重组,形成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服务系统;其次要增强现代物流业的开放意识。与先进国家相比,我们既要看到自己的特色,更要看到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加强国际物流合作,积极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经验是国际化战略的捷径。

3、实行规模经营,提高整体效益

(1)、组建现代综合物流主干网

提高国有物流企业的整体效益就要组织高效率的一体化社会服务功能,以最低的总成本实现既定的物流需求。要以全国性物流企业为依托,以全国性储运系统为组网基点组建一批国家级现代综合物流主干网。国有物流企业在组建主干网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对物流产业的优惠政策,发挥自身的优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现物流业的跨越式发展,我们就完全可能用数年时间达到西方国家数十年才能达到的水平。

(2)、整合存量资源,扩大经营规模

国有经济的一个优势是资产存量大,但由于存量资产不能流动,资产配置效率低下,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在向现代提升转型中要改变过去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局面,打破条块观念,通过要素优化组合,实行存量调整,提高存量资产的回报率。使国有资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有偿、无偿或等价交换等市场形式进行流动,做到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扩大自己在物流市场的占有份额。

4、加强科技、知识含量,培育新的核心能力

(1)、强化企业内部互联网的构建

国有物流企业可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状况,设计和实施企业内部互联网方案,能够以低廉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进行企业内外信息沟通和管理,集约地实现物流功能,缩小与世界先进物流企业的差距,并为我国物流业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企业内部互联网主要提供市场营销功能、项目管理功能、客户服务和支持功能。能够帮助客户服务与支持部门共享客户的反馈信息,创建一个相应的支撑系统。

(2)、积极推行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经济全球化要求国有物流企业要不断改进和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实施ISO质量标准认证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早日接轨,尽快融入世界经济市场,获得了通往一体化市场的通行证,并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

(3)、加强企业的知识管理

国有物流企业的知识管理主要指帮助员工对拥有的知识进行反思,促进员工运用知识进行交流,并发展相应的管理技术及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物流企业知识管理的出发点是把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识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与经济效益的关键,实质是把存在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市场竞争力及经营战略协调统一,共同为国有物流企业的发展服务。因为知识技能的积累,技术体系的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信息体系的培育,企业文化的建设等都是构建物流企业核心能力的主要入手点。

5、强化国际业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国际网络

(1)、建立全球战略,以近致远

这要求国有物流企业的战略制定,必须突破地域、行业的藩篱,以全球为着眼点。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抓住机遇,规避风险。在具体战略的选择上,首先应该以中国为主要拓展市场,获得本地竞争优势,再以近致远,争取全球竞争优势。

(2)、加强跨区域联合,借船出海

国有物流企业多年来依托国内发展,已经形成相当的网络优势,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品牌效应。充分利用自身国内网络和业务优势,通过与实力雄厚的国外物流公司合作,引进资金、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达到提高国内物流市场占有率,并快速跻身国际物流市场的目的。这也是国有物流企业应对WTO挑战的积极措施。

6、培养物流管理人才,建立富有创新机制的企业文化。

国有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提升转型的成败,物流专业人才显得尤其重要。物流管理者必须对每一个物流环节都有足够的了解,不仅是运输专家,还应熟知财务、市场营销和采购工作,必须具备对物流诸环节进行协调的能力。物流市场的国际化不仅要求物流管理者能够管理现有系统,更要求具有创新意识,包括知识创新和服务创新,用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保证顾客服务在本行业领先地位;利用创新来产生良好的用人机制,保障国有物流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主要参考文献:

芮明杰著,《中国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丁俊发、王之泰等著,《现代物流论丛》,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徐文静著,《物流战略规划与模式》,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王之泰著,《现代物流管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王焰著,《一体化的供应链--战略、设计与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金真、唐浩著,《现代物流--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郝聚民编著,《第三方物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大卫.辛奇利维著,季建华译《供应链设计与管理》,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

张耀平编著,《21本世纪美英澳运输与物流战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中国物流网www.56.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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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析对生猪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管 篇七

【关键词】生猪;交易;市场;安全监管

光福生猪交易市场位于230省道光福段,紧邻木光运河、凤凰山麓,交通便利,生态环境优美,是吴中区唯一的生猪交易市场,年生猪交易量达10万头,惠及2个区9个乡镇的肉食品供应。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动物性食品在我国人民的膳食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猪肉。为了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提高动物的生产效率,在养殖生产中大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甚至有些黑心商贩想出了“注水肉”来增加动物产品的重量以便提高经济收入。人们长期食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管尤为重要。

1 安全监管的意义

由于对生猪产品需求量的不断提高,或地区价格的差异性,经营者们经常会从外地引进生猪。如若不经过卫生检验,将病、死生猪带进市场销售,加上由于市场交易具有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特点,生猪疫病容易通过市场交易而扩散,疫病通过市场流通而传播,给人类健康和畜牧业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为此,必须要加大交易环节的监管力度,做好检疫、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2 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

2.1 检测范围不全面

虽然早在2002年国家监管部门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多种“瘦肉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因为检测成本高而一般只检测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剩下的几种“瘦肉精”类物质没有纳入常规的检测。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养殖户就选择回避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改用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等其他品种的瘦肉精。监测的漏洞让不法养殖户有机可乘,大量使用其他种类的“瘦肉精”,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质量,给人民的健康带来了威胁。

2.2 证照办理形同虚设

生猪进场前,必需具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畜禽标识,销售也需要得到动物检疫部门的允许。但在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养殖户通过当地的监管漏洞,只需为每头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再为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销售。

2.3 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着,动物防疫站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抓好饲料监测、兽药残留监测和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地方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调查和监管食品流通环节,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是否证照齐全以及食品的来历,但并不负责相关的检疫和检验工作;各地质检部门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各种检验和检测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但并不负责其他环节的工作。现在多头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权责不明,多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九龙治水”,逐渐形成了“都管,又都不管”的制度困局。特别是相关法规对一些部门的职能阐述不清,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出现“真空地带”。

3 安全监管的对策

3.1 完善检测制度

3.1.1 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各交易市场,增强经销商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

3.1.2 加强日常监管

每年和生猪交易市场签订承诺书,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保证其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类药物残留,派驻1名以上兽医监管其日常活动,抽查进出场等相关档案记录,并抽样进行快速检测有无“瘦肉精”,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应当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由违法人员承担,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2 加强生猪交易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及配套设施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合格条件的要求实施年检,完善交易市场各项软硬件建设,建立可追溯的进出记录、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台帐资料,当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生猪交易市场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需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合格证明、交易数量等安全信息。进一步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让市场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发挥更多的社会效益。

3.3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3.3.1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发生重大“瘦肉精”等监管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资格、调减或取消项目资金等责任追究;对渎职、失职的监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3.3.2 强化畜產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各级食安委要设立相对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强各级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8.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八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报表等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9.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九

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为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为辖区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10月29日上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孙锡刚副局长携质检监管办公室赵军、张剑锋两位同志到孙村市场监管所进行督导检查。

孙锡刚副局长对孙村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强调:第一,针对当前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将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学会“弹钢琴”;第二,针对孙村所辖区面积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众多的现状,要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形成一套符合孙村所实际情况并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城镇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第三,针对当前单位内工作人员年轻人多,监管经验匮乏、特种设备业务不熟练的现状,要积极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快适应岗位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10.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十

一、2012年4月份外贸景气指数呈现微幅下跌走势

1、纺织行业出口仍显不足。2012年,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美国经济复苏仍待考虑的影响,纺织行业的出口遇到一定困难,销量下滑仍较为明显。纺织企业一直处于开工不足的境地,年前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处于低谷的影响,开工率一直比较低。目前美国的订单由前期下滑转为稳定,但对欧出口依然面临压力。

2、多种成本上升订单转移继续增加。人力、生产和融资成本的明显升高,各地的招工难对纺织服装行业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困难,许多企业虽然开工不赚钱,但为了保证工人的稳定,也不敢停工。按目前企业的薪资,劳动力的成本大约较2008-2009年度上涨了1倍左右,人口红利明显消失。因中国劳动力成本大幅增长,国际采购商将部分纺织服装订单继续向越南、孟加拉等东南亚国家转移。人力成本的上升使得产业转移在后期将更加明显。纺织行业同样是一个高耗能的行业,油价等能源价格的上调无疑又加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3、人民币汇率风险依然存在。自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30%,如考虑通胀因素,升值幅度更高。预期未来一段时期,人民币对美元仍将以升值为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砖国家中的印度、俄罗斯、巴西的货币对美元却在贬值。这将严重削弱中国商品的价格优势,增加中国外贸的汇率风险。人民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也是目前出口企业不敢接大单、长单的重要因素。

4、绍兴县外贸出口继续分化。因国际市场需求依然疲软、国际采购商将部分纺织服装订单向东南亚国家转移以及人民币升值、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给绍兴县出口企业带来接单难、议价难、下单难、防险难,今年4月份绍兴县外贸出口形势总体仍显不足,但较3月份有所提振。从外贸出口行业看,绍兴县外贸出口继续分化,在大纺织内部,从企业来看,有产品、有特色、有品牌、有网络的企业外销相对占据优势,小型企业大众产品出口继续不足,保持出口稳定增长任重道远。

5、“全球化”加速推进扩大外销份额。中国轻纺城“布满全球”系列对接活动为市场带来了持续客户资源。市场出口则更显多元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不少企业出口逐渐从欧美市场转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市场,以全球营销策略,巩固东盟、中东、东南亚、南非、西非市场份额,开辟巴西、墨西哥等拉美市场份额,拓展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国际市场份额,中国轻纺城外销份额局部拓展。与之配套的市场仓储物流中心的国际物流业务快速增长,其“内陆直通关”已成浙江省业务发展最快的内陆口岸,助推着市场扩大外销份额。

6、绍兴纺企转型升级步伐有所加快。部分绍兴规模型纺企和轻纺城前店后厂式布业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通过探索和创新来寻求发展,整个行业呈现出区域布局调整加快、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经营运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创意产品畅销世界各地。

7、部分纺织品出口环比下跌。本期麻及其混纺面料、化学短纤面料、簇绒织物、刺绣品、日用家纺面料、窗帘帐幔外贸景气指数不等量下滑,拉动总类外贸景气指数环比下跌。

二、2012年4月份外贸价格指数呈现回升走势

1、转型升级是企业的必然选择。出口下滑,除了消费因素,终端产品质量和创新是重中之重。这些不仅是因为消费市场的疲软,和产品自身关系重大。产品质量跟不上,产品老化等促使消费国家将目光投向产品更为廉价,质量更好的区域。经过近段时问的着眼,不少企业意识到,原来的老路已经行不通,转型升级是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的必然选择。

2、产业转型升级成效局部凸显,外贸价格指数环比回升。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打造自主品牌是转型升级的关键。部分绍兴规模型纺织服装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更新硬件设备,并通过优质服务提升产品附加值,由数量增长向价值增长转变。部分企业开始向产业上下游延伸,同时整合产业链,实现联合、协同创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这方面使企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创意产品利润空间有所提振,拉动4月份外贸价格指数环比回升。

3、部分纺织品出口单价呈现回升走势。本期棉及其混纺面料、化纤长丝面料、化学短纤面料、刺绣品、日用家纺面料和浸、涂、包覆纺织物外贸价格指数不等量回升,拉动外贸总类价格指数呈现回升走势。

预计2012年5月份外贸景气指数呈小幅回升走势。今年上半年可能行业的出,口和效益下降的幅度会更加的明显,而中小型加工企业面临的困难也会更加的突出。国务院近日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随着各种新型贸易保护和发达国家绿色标准门槛的提高,部分绍兴规模型纺织服装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通过探索和创新来寻求发展,整个行业呈现出区域布局调整加快、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的态势,开发更高附加值的产品,扭转长期处于价值链最低端的尴尬地位。

11.市场监管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应用的论文 篇十一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全国保险监管和寿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我省人身保险工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2010年工作重点和监管要求。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09年人身保险工作基本情况

2009年,我省人身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总体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人身保险市场平稳运行。2009年全省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21.65亿元(含产险公司健康险和意外险保费收入1.19亿元),同比增长9.06%,规模保费在全国排名第15位,增速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其中,寿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07.44亿元,同比增长8.68%;意外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3.92亿元,同比增长12.47%;健康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0.29亿元,同比增长15.75%。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1427家,其中省级分公司14家,中心支公司(含地市级分公司)116家,支公司193家,营业部5家,营销服务部1099家。寿险营销员8.96万人。

(二)寿险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一是标准保费增长较快。标准保费同比增长26.03%,高出规模保费增速16.97个百分点,其中10年期及以上业务在标准保费中占51.99%,同比增长36.35%。二是新单期交业务增长较快。新单期交保费收入40.20亿元,同比增长49.71%,新单期交率为27.39%,同比提高了8.7个百分点。银保业务转型力度加大,银保新单期交保费12.07亿元,同比增长388.66%,期交率为11.22%,同比提高8.69个百分点。三是个人代理渠道和银邮代理渠道发展更加均衡。寿险公司个人代理实现保费收入100.85亿元,银邮代理实现保费收入110.98亿元,在总保费中占比分别为45.74%、50.34%,增速分别为14.62%、12.69%。四是部分寿险公司期交率较高。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和平安人寿三家公司新单期交率分别达到49.94%、46.85%和45.9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约20个百分点。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逐步提高。一是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发挥。2009年,全省人身险业务赔付支出59.04亿元;各人身险公司累计承保6441.4万人次,承担风险保额4.08万亿元,积累各类准备金615.19亿元。特别是中国人寿鸡西分公司为鸡西“7·22”重大矿难及时理赔260万元,得到当地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二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已有6家保险公司获得试点资格。2009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132.87万元,同比增长271.43%;承保39.8万人次,同比增长74.54%;全省有923个行政村实现了整村参保,覆盖面大幅提高,同比增长287.82%。三是保险业受托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取得突破。中国人寿东宁支公司承办8.6万人参加的东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规模830万元,为保险业参与医改积累了有益经验。四是企业年金业务持续发展。2009年,中国人寿、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人寿4家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1.22亿元,投资管理资产7.62亿元,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四)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明显加强。

防范风险工作有效开展。一是扎实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贯彻落实保监会2008年97号文件精神,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建立了收付费管理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持续跟踪各寿险公司收付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收付费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司,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2009年12月,全省寿险公司个险业务保费转账率约为86%,较收付费制度改革前提高了28个百分点;退保金和保险金的转账率分别达到97.36%和96.42%。二是密切监控退保风险,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稳定。建立了退保周报和退保问题月度分析制度,掌握退保的总体情况和各种异常变动;实行专管员制度,对重点公司、重点业务加强监测;对个别寿险公司投连险退保率偏高问题及时预警,避免非正常退保事件发生。三是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推进投保提示制度,对哈尔滨市各寿险公司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部分公司并未执行有关风险提示语句抄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妥善处理销售误导投诉案件,化解了销售误导风险。四是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行业形象。鹤岗“11.21”矿难事故发生后,保监局迅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理赔工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指导保险业及时赔付50.97万元,省长栗战书亲笔批示:“工作及时,为稳定做出贡献,也为遇难矿工家属送去了温暖。谢谢!”

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一是对21家人身险分支机构开展了银保业务、数据真实性、意外险业务和收付费现场检查,对各公司存在的虚列费用、财务和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管控乏力、不严格执行监管规定、仍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等问题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积极与银监局、商业银行沟通协调,推动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黑龙江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2010版),召开了规范发展银保业务工作会议,明确了规范发展银保业务的措施和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各寿险公司与各大商业银行就签订2010年银邮代理业务协议问题进行磋商,为2010年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奠定了基础。

继续推进分类监管。一是对开业满三年的6家寿险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对风险等级高的公司实施了严格监管,提高了现场检查频率。二是启用寿险业务风险监测系统,按月监测寿险公司业务风险,全面掌握各公司业务风险情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三是制定并下发《黑龙江人身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实施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估的实施方式、评估结果的报送、评估档案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内控评估工作走过场,使各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多次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宣导保险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险业的发展,重点做了两项工作:一是指导行业协会与地税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了哈尔滨市道里地方税务局要求寿险公司补缴近千万元防洪保安费难题。二是加强与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组织召开省医改办代表出席的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座谈会;汇报黑龙江省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医改意见的有关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结构调整须进一步深化。2009年各寿险公司结构调整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业务结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新公司。一是部分公司对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优化、在优化中提升”的发展理念。二是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较低。2009年人身险公司意外险、健康险和普通寿险实现保费收入45.07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0.44%,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其中普通寿险新单保费收入2.27亿元,同比下降50.49%。三是过度依赖银保渠道和单一产品,短期内抢占市场,存在大起大落风险。一些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二)数据不真实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套取资金,如虚列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使用费等,个别寿险公司甚至利用虚假发票、作废发票报销费用,形成小金库和账外账,涉嫌商业贿赂和职务侵占。二是有的寿险公司为完成省公司或总公司下达的保费任务,虚构被保险人或长险短做、协议承保、承诺固定收益,甚至经总公司同意,贴费开展虚假业务。三是个别寿险公司为了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分渠道保费任务,随意调整各渠道保费收入,将银邮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分别划归不同渠道,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恶性竞争问题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以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突出反映在银保业务上。从支付方式看,有的直接以现金的方式给银行柜员支付账外手续费,还有的采用给银行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组织银行相关人员外出旅游、奖励培训名额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从资金的来源看,有的挪用其他销售渠道费用,有的通过虚列费用、坐扣保费、撕单埋单等违规方式套取费用,用来补贴银保渠道高额的手续费支出。这部分银行大账之外的手续费是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部分,也是销售误导、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诸多问题的根源。各保险公司围绕手续费展开的恶性竞争,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自身缺乏综合实力,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严重、销售渠道单一。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合作意识亟待加强。在意外险、企业年金等其他领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恶性竞争,如个别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投标中压低管理费率,导致全行业利益受损。恶性竞争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导致银保业务持续亏损,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销售误导问题屡禁不止。一是擅自印制宣传单。个别寿险公司在银行营业大厅张贴用白纸自制的宣传单,宣传单上无公司名称、无产品名称,仅用醒目字号写着“新型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到期11.5%的收益”。二是寿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鱼目混珠。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的寿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着装与银行职员极为相似,从不主动告知客户自己的身份,老百姓误以为是银行职员,存款稀里糊涂地变成了保险。三是银保销售时,套用存款概念,将期交产品讲成“零存整取”,片面宣传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隐瞒退保损失,客户退保时才知道“提前支取”损失很大,引起客户强烈不满。四是产品说明会缺乏有效管理。个别寿险公司雇佣专人随机拨号,用赠送礼品来引诱消费者参加产品说明会,甚至以赠送高价值礼品来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混乱。一是盲目铺设机构。大部分公司一进入市场就开始到处挖人,物色分支机构筹备人选,对市场缺乏深入调研分析,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导致部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困难,业务发展举步维艰。二是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有的寿险公司未建立分支机构档案,家底不清。随意迁址、撤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依然存在,多数寿险公司对营销服务部缺乏有效管理,撤换负责人不及时报告,一人名义上兼任多个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实际不符。三是高管人员选拔标准不高,特别是唯保费收入为基层高管人员选拔标准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性好转。有的从保险营销员直接进入高管人员队伍,缺少高管人员必备的管理经验和合规经营意识。四是擅自任命高管人员,不及时报告临时负责人任命、高管人员内部调整交流以及离职等问题较为普遍。个别寿险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甚至用虚假学历、虚假工作经历等申请任职资格。有的寿险公司频繁更换高管人员,导致短期经营行为严重,对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内控管理能力较弱。省级分公司对下级分支机构管控乏力,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导致基层分支机构对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屡查屡犯,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公司资金被挪用、诈骗的案件频发。以收付费制度执行情况为例,大部分寿险公司未对现金缴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各寿险公司通过银行、邮储柜面实时代收现金保费均未对缴款人进行身份识别,6家寿险公司存在部分营销员或内勤员工代收1000元以上现金保费,个别寿险公司未对POS机刷卡缴费核对银行卡账户信息,存在内勤员工和营销员代客户刷卡缴费问题。

三、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重点

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重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结构,着重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着重推进依法监管、强化制度执行力,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2010年,保监局将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对象的确定,主要根据市场反映、信访投诉、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

整顿规范银保市场秩序。规范银保市场秩序是保监会系统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2010年1月,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近期黑龙江保监局与银监局也要联合转发该文件,各寿险公司要严格按照4号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责任,全面规范银保业务。一是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弄虚作假、账外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既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检查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又要通过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切断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对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暗中支付代理网点和柜面销售人员其他利益、给银行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组织银行员工旅游、挪用其他销售渠道费用补贴银保费用等问题,保监局将从重从严查处。二是对手续费支付方式进行重点监管。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向代理银行及其员工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三是探索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管控不力的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将从机构代理资格、业务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遏制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自律惩戒力度。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各项内容,规范开展业务。保监局十分重视行业自律工作,支持全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指导下,按照《自律公约》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机构和人员加大惩戒力度。自律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上报保监局依法处理。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一是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存在误导问题的寿险公司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市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巡查和暗访,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二是完善和落实电话回访制度。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各公司要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和完善电话回访制度,对回访人员资质、回访对象、回访时间、回访内容等事项要进行规范,统一回访关键环节和内容等标准。保监局将严厉打击银保业务填写客户经理电话或银行网点电话,进行“假回访”行为,严厉打击回访时避重就轻,关键内容含糊其词等“不完全回访”行为,防止电话回访走过场、走形式。三是制定《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产品说明会。针对目前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要求,严禁保险营销员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更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对于违反规定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机构及其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上级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四是加大误导的信息披露力度。我局将研究误导典型案件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误导问题频发、信访处理不力的寿险公司,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一是严格执行意外险经营标准。前期我局对意外险业务进行了现场验收,发现有的保险公司出单系统未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有的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不能无缝对接,有的不能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标准的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不得继续开办意外险业务。二是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为统一监管尺度,我局将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的方式,拟在3月-5月对产寿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极短期意外险(如乘意险、旅意险、航意险等)、学平险、激活注册式保险、定额保单等,依法严肃处理阴阳保单、撕单埋单、强制保险、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内控与合规专项检查。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对新华人寿开展内控与合规专项检查,此外,选择1-2家成立3年以上的寿险公司开展此项检查,重点检查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合规性检查,并将合规性检查、内控检查和风险排查处置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查找内控缺陷,排查风险隐患,严格内控监管。

(二)继续强化内控监管。一是狠抓《黑龙江省人身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实施规范》的落实,通报对各公司自我评估报告审查结果,提升各公司内控自我评估工作质量。二是挖掘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深层次内控原因,对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加大对管理层和上级公司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各省级分公司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采取措施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保监局将在内控检查中侧重内控合规管理,并对合规管理环节薄弱的寿险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四是持续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各寿险公司要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尽可能实现个险渠道、续期业务非现金收付费,有条件的100%转账,同时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瞒报、漏报营销员代收代领情况。保监局将继续开展寿险公司收付费管理工作检查,深入检查资金、单证、印章管理的关键环节,防范营销员和内勤员工代收代领中的资金挪用风险。

(三)深入推进分类监管。一是加强分类监管制度建设,依据保监会分类监管评估办法,制定《黑龙江省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辖区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改进分类监管风险评估方法,制定风险评估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风险评估小组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评定作用,增强风险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二是综合各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情况、风险监测结果、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延缓机构设立、建议撤换高管人员、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三是完善专管员制度,通过专管员实地走访、约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持续跟踪各寿险公司的结构调整、业务经营风险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高风险寿险公司及时启动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严格机构监管。一是制定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分支机构设立标准,严格机构准入管理。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与公司自身的管控能力、人才储备相匹配。二是针对营销服务部擅自设立、撤销、变更地址等问题,拟在辖内组织开展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12个地市行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机构、地址和负责人进行检查。保监局将选择部分地市进行重点抽查。另外,各寿险公司要对照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梳理现有分支机构,列明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逐一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明年10月1日前各级分支机构完全符合各项要求。三是加强机构日常监管。对擅自设立、撤销、迁址等问题,严查严处。对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内控薄弱、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经营管理不善的机构,限制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跟踪监管,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五)强化高管人员监管。一是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施行,高管人员全部实行核准制,包括原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保监局将依据新的规定,严格审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前考试制度、高管人员任职前查询制度和考察谈话制度,对测试不合格或不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不予许可。二是建立对高管人员任职期内的检查、评价、监督和约束机制,实现对高管人员持续动态监管。各人身险公司要及时上报对各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内部处罚情况和考核结果,保监局将加强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并负有直接责任或寿险公司内部考核不良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高管人员受公司内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处罚或接受其他监管措施等情况,及时记入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保监会近期出台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加大对发案机构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寿险公司依法追究上级机构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四是严厉查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严惩。

(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一是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各寿险公司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核心业务,特别是10年期以上期缴业务,逐步提高期缴业务、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降低对少数产品甚至单一产品的依赖程度,提高业务内含价值。二是加大渠道结构调整力度。银保业务是寿险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今年要重点推进银保渠道结构调整,逐步建立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制度,杜绝暗箱操作、恶性竞争,继续巩固个人代理渠道,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完善基层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要把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改善服务摆在首要位置,打破单纯以保费规模论英雄,要将业务结构调整情况纳入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

保监局将加强对寿险公司结构调整的监督和引导。一是密切关注寿险公司每月业务结构情况,掌握寿险公司结构调整动向。二是探索制定具体的结构调整指标评价值参考标准,对各寿险公司结构调整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结构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三是对银保业务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指标异常的寿险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七)推动重点领域业务发展。一是积极参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与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人保厅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提供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商业健康保险,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探索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服务。三是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保险对低收入群体在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四是建立企业年金业务和大型业务招投标报告制。各人身险公司参加招投标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监局,保监局将积极沟通协调,推动企业年金等有关业务发展。

(八)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监管助手作用。一是省行业协会和各地市行业协会要重点配合保监局开展整顿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工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自律惩戒机制。省行业协会要指导各地市行业协会统一行动,开展自律检查;各地市行业协会要密切跟踪市场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问题,便于保监局了解各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各地市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流平台,统计并定期报告各县(区)机构、业务发展情况;积极配合保监局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和信访案件调查工作,随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区各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和营业场所变化情况,有效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三是省行业学会要组织各公司加强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发挥在理论研究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会员的需求有计划地开展行业内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2.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 篇十二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高科技迅猛发展的突出表现是网络银行的产生。网络银行就是基于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拟网站。网络银行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同时也存在着新的风险和使银行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

国际网络银行一般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完全依赖于因特网发展起来的全新电子银行,这类银行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交易都依靠互联网进行。19,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即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传统银行运用因特网服务,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交易处理服务,发展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等服务。目前,在美国资产占前50位银行中,已经允许客户通过客户访问其网址,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部分银行还提供网上存款转帐业务等(参见表1)。中国网络银行的开创是从1995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年,中国银行在Internet网上建立网站,开设了主页,宣传介绍其海内外机构与业务。推出了网上服务,如国际收支申报、信用卡查询、集团内部服务等。193月,中国银行办理了国内第一笔网上支付业务。年6月底,中国银行正式宣布推出包括“企业在线服务”等网上银行服务系列产品,用户可在网上查询。转帐、支付、结算和“银证快车”服务。续中国银行之后,各商业银行也都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站点,除普通的查询、转帐外,其网上银行还可以办理银行一般交易。

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的出现及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和市场需求条件。目前,因特网已形成遍布世界200多个国家的8000多万台PC通过共同的协议连结而成的庞大的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社会构成网络银行发展的牢固的商业基础。任何商务活动都离不开银行,银行是完成交易不可缺少的服务机构,买卖双方必须通过它来完成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清算。电子商务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型贸易方式,它最终目的是实现网上物流、信息流和货币流的三位一体,从而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商品及服务交易活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年达到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求银行为之提供相互配套的网上支付系统,也要求网络银行提供与之相互适应的虚拟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大幅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其在金融业的竞争地位。因特网为银行业提供了全新的分销渠道,它不仅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形成持续替代效应,而且通过对银行管理经营成本的转移,提高了银行在金融业中的竞争地位。据美国一家金融机构统计,办理一笔银行业务,通过分行方式的费用是1.25美元,而使用因特网仅需要1美分(参见表2)。银行高科技、网络化的迅速发展,使金融领域产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影响。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了现行的银行运行机制,使银行业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了银行业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加快了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增强了银行业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功能,而且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使货币的形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网络银行流通的货币以电子货币为主,这不仅能够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同时也可以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益,基于网络运行的电子货币还可以给政府税收部门、统计部门等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

二、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措施

国际网络银行的特点是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全天候运作、产销直接联系和网上的虚拟金融活动。网络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银行很不相同。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信息技术投资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网络银行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安全性成为网络银行的最为敏感的问题。网络银行利用高科技进行快速和规模巨大的跨国电子货币交易,但高科技出现的差错和故障的概率有上升的趋势,一旦一国国内金融网络发生了故障,将会对本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破坏性的影响,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参见表3)。

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当前,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有关法规不健全,因此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网络银行的市场信号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例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网上客户由于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情况,而导致客户将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这个价格将低于提供高质量服务网络银行能够接受的价格,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保护低质量银行而将高质量的银行挤出网上市场。

网络银行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监管复杂化。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没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即一致性遭到破坏。在网络金融条件下,监管当局原有的对传统银行注册管理的标准也许难以实施,网络银行的申请者可以注册一家银行,但是它可以通过多个终端,同样可以获得多家银行业务或多家银行分理网络的服务效果。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虚拟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络银行网站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等。

银行高科技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监管当局面临着重要抉择,即迅速适应这一变化的市场,建立新的监管标准,调整监管的结构和更新技术,改变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建立全方位和系统性的更强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框架。由于网络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也只是就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监管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本国银行业的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络银行监管主要涉及到法律实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内国际监管的协调、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方式

的调整等几个方面。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并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首先是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ECBS,1999)。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帐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OCC,1999)。由于网络银行严格法律定义还未出现,同时网络银行发展较快,需要严格管理,因此一般的作法是根据网络银行机构设置的特点,将其划分为分支型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分别加以界定和管理。其次,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已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等。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明文规定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网络银行的破产、合同执行的情况、市场信誉、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和反欺诈行为等方面,政府制定的网络银行法或管制条例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有效的网络信息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各种可能诉诸法律的事件降到相当低的水平。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推出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提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和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帐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总的来看,各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仍以原有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但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洲、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商与调整。

各国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进行监管;一个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目前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业务扩展的管制和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等。业务扩展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并要求网络银行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总的来看,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7个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参见图1),包括加密技术及制度、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税收中立制度、标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对网络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主要包括前三项。如政策允许在国内使用任何高密度的加密技术,无密钥匙恢复的强制要求,以及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关于电子记录的数码签名法律框架等。二是网络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和税收中立制度。如对网络银行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和对网上交易采取税收中立政策,免征网上交易税等。三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等。行业级监管主要包括: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评估与监管;对网络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包括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特别是系统安全性的监管,如对“千年虫”的监管等;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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