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2024-10-16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共9篇)

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一

中共龙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 知)

龙纪字“2011”19号

中共龙南县纪委龙南县监察局

关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工作期间饮酒的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东坑、黄沙管委会,九连山、安基山营林林场,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效率、损害干部形象,同时,造成铺张浪费、影响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引发违法违纪现象、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之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之要求,以及市委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会议‚要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的建设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严格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爱护干部、教育干部、保护干部,要‘严’字当头,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革除弊病、改进作风‛、县委在作风建设会议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比拼作风,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检验作风,在实干惠民中改进作风,在勤政廉政中锤炼作风‛等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

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严格禁止工作期间饮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酒对象

县级领导,各乡(镇、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禁酒要求

严禁在县直单位、部门、乡(镇、场、管委会)、村(社区)开展调研、检查、考评、考核、走访慰问等工作时饮酒。

三、处罚措施

1、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情节轻微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和电视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本单位如发生干部职工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四、其他

本通知要求的范围仅限于县内各级干部之间,对外接待除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执行禁酒通知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做到令行禁止。县纪委监察局将对禁酒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者,将按通知规定给予处理。

举报电话:35***7

中共龙南县纪委

龙南县监察局

2011年12月21日

2.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主题作文 篇二

要说起浪费时代,真是想想我就头疼,但如果你们执意要听的话我就忍痛,无奈,大概,粗略的回忆一下吧。

再浪费时代不管买什么东西,做什么是都是大手大脚的。就说那一次吧,妈妈带我去上商场买衣服,不一会我就看中了一件衣服要妈妈买,没想到妈妈竟然把这间商店一下子就买下来了,还说这以后的老板不变,今天买了这家店只不过是不想让人进来而已,说完后面就来了好几个人都来买衣服,而且都是和我妈妈说一样的话,不想让别人进来,到了后来她们却因为要买这家店开始打了起来了。你说她们有必要这样吗?

还有一次我早上起来洗脸,洗完后由于我的马虎竟然忘了关水龙头,导致我们家发大水,我刚要把水放出去,老爸拦住了我说放什么水呀,发水了就在买一个啊,何必把自己累着呀,真是的。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三

在21世纪,中国大大小小的官有成千上万,但真正对党,对中国忠心的又有几个?“铺张浪费”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不提倡的作风,大家提倡“清廉为荣,腐败为耻”。可是在我们的身边,铺张浪费的人又何指一个?从六零年饿过来的人吃馍馍下意识地用捧捧起来,生怕馍坨坨掉渣渣对不起肚子。周总理生前最注重勤俭,一件睡衣,邓妈妈戴着老花镜补丁上面追补丁,看的人鼻子直酸到心疼。尚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铺张浪费可耻,人人得而诛之。

就拿去年的大年夜来说吧,每个饭店都推出了一系列的套餐。可那名字听起来怪怪地,叫什么“鸡年鸿运”、“招财进宝”、“岁岁平安”等。你知不知道这些套餐价格可不斐,一套起码八千八百八十八,有的一万甚至是一万以上。可就有某些虚荣心强的人,为了图个吉利,让人家知道自己是个大款,就大摆宴席,而且不是一桌一摆。一摆起码就是两、三桌,这样一来,自己的钱花出去了,可别人菜没吃多少,可那些人还会心疼自己花出去的冤枉钱吗?

可是,我们的领袖主席就不一样了。他和他的同龄人一样,年年都不会忘记自己的生日。但是在1943年12月26日,50岁生日。在中国,50岁生日可谓大寿,延安城内有人准备为搞个庆典,但严辞拒绝。因此,的50寿辰就在战火硝烟中悄悄地度过了。1953年12月26日,60岁生辰。这是花甲之寿,中国人自古至今均极为重视,也看重这一转变,因为自花甲往后,他就可以称老人家了。但是,只在家里摆了一桌酒席,自个儿庆贺一番。不是不想热热闹闹地过生日,他也是中国人,当然也很重视这一节日,但他觉得自己是领袖,不能在生日这件事上带头搞庆典。因为在他看来,国穷民困之际大吃大喝无疑是伤天害理,而且中国人重视生日送礼,如果党内盛行此风,也会败坏党风、政风。因此,从延安时期起,便公开反对搞生日庆典活动。他常说的一句话是:“庆贺生日不会使人长寿,因此并无必要庆贺。”在党内,他多次告诫党员、干部:不要搞生日宴会、不准收受礼品、不准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这么说了,不仅是要求别人,更是要求自己。因此,他一贯反对人们为他祝寿。

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四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XX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立足职责定位反对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粮食安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绷紧粮食节约这根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自觉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在全局上下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形成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二、工作目标

(一)让“光盘行动”逐渐深入人心。

民以食为天,粮以俭为先。杜绝“舌尖上的浪费”事关国运民生,事关长治久安。要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爱惜粮食、节俭用餐,不剩菜剩饭、不浪费粮食,让节俭用餐、理性用餐理念根植于心,着力形成勤俭节约、绿色环保、健康文明的用餐方式,让“文明餐桌”成为干部职工的一种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二)强化责任担当,党员干部作表率。

全局党员干部要增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自觉性、主动性,坚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细节做起,推动形成良好党风政风。要在家庭传承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要带动督促每名家庭成员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观念,树立良好家教家风,自觉养成艰苦朴素习惯,让中华传统美德在家庭里生根、在亲情中升华。

(三)加强机关管理,规范公务接待。

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深入落实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采取针对性、可行性措施,坚决杜绝餐饮浪费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格经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动员部署。

要持续深入开展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风尚进机关、进家庭,广泛动员全局干部职工主动参与,打一场制止餐饮浪费的人民战争。召开全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大张旗鼓宣传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增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生活习惯,让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突出重点场所。

机关食堂要率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制止餐饮浪费的指示精神,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要按出勤人数进行登记,坚持按需按量烹饪,坚决杜绝浪费粮食。要勤拿少取,以吃完为止,吃饱为好的原则,践行“光盘行动”,真正让小餐桌体现大文明。让机关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的主阵地、主战场,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教育引导,强化日常监督,推动“文明餐桌”实践行动深入开展。

(三)突出餐饮业引导。

倡导在餐饮企业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建立健全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积极引导餐饮企业将勤俭节约、禁止浪费的观念融入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争做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传播者。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规范自律,提供打包服务,推出“小份菜、半份菜”,落实“公筷公勺”要求,在进货、加工、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做好节约工作。

四、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举措,通过召开会议、发出“光盘行动”倡议等方式,大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舆论氛围,切实推动制止餐饮浪费行动深入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10月底)。

通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制止浪费行动。

(三)常态推进阶段(12月以后)。

通过加强监督执纪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不断增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政治自觉,在全局形成厉行节约、反地浪费的常态化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领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投身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深刻领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目标要求,把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措施,把“制止餐饮浪费行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检查,不断完善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全面推进,使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取得实质性效果

。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工作领导小组。

(三)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内容载体。

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通过开展

5.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五

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一直是交管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各界群众关注的焦点,“它”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深刻吸取山西盂县、岚县等地交警乱执法问题的教训,规范大队民警执勤执法,有效预防公路“三路”事件发生,永善大队根据省厅总队、市局支队及县局的要求,强化“四项举措”,开展执法教育整顿,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着实融入到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中。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民警思想和认识。继县局12月1日执法教育整顿动员大会后,12月5日,大队专门组织召开了全体机关民警和基层中队负责人大会,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重温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成立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由大队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大队长向大队长负责,中队长向分管大队长负责的层层负责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从每个民警自身做起,确保整个队伍不发生 1

一起公路“三乱”行为。同时,以开展“讲大局、守纪律、比奉献”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民警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思想根源上杜绝公路“三乱”的苗头的产生。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意识。根据支队、县局的要求,大队严格按照黄明副部长提出的“三个凡是”、“六个一律”,严肃执法纪律、加强执法管理、履行执法程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交警系统的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路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认真落实大队领导带班制度,强化领导带班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合理调整勤务,进一步明确道路执勤执法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以上,杜绝民警单人执法;三是开展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法律文书、凭证、票据的填写,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和处理交通违法;四是严格交通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对协警再进行一次组织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明确协勤人员在无正式民警带领下不得上路执勤,协勤人员只协助民警疏导交通,严禁交通协管员扣留车辆或者证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收缴罚款。

6.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六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闽教财〔2008〕8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热点问题之一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借读生及其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按规定制定。择校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规定,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分级核定,其中:一级达标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9000元。坚持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必须单独立账,分项核算,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四、严禁中小学校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审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执行,审读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五、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符合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将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学校要保证提供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学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遵循“即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据实结算”的原则,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四)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改制学校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八、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

九、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严禁虚列支出或虚报项目获取资金,严禁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班主任津贴、偿还债务、组织教职工旅游、开支各类乱摊派和乱罚款等,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公办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收费收入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34号)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7.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篇七

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使营销人员与分公司共同发展,特制定营销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采取贬低竞争对手招揽客户。(3)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

(4)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5)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

(8)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发送短信等。

(9)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代客理财,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1)另开新的资金帐户,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变为新开发客户。

(12)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1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4)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17)各种形式的非现常开户。

(18)直接或间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交易及密码修改。

(19)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20)因本人或所属营业部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21)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开发客户。

(22)泄露获取的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

(23)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4)进行广告和营销时,夸大、虚假宣传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5)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营销人员进入公司前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6)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

例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

5月20日上午,某营销人员陪同客户前往某证券天河东营业部办理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时被其他券商辨明身份,并留下照片、录像和名片等证据。经协商,对方接受某路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并扣除一个月奖金的处罚。该券商营业部承诺不再向监管部门正式举报。当日,刚好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对方营业部采访其它事宜,将该素材写入了《不顾三令五申,经纪人同行业营业部挖客户》,载于6月3日《上海证券报》六版,上述文章没有提及公司名称。

例2(代客理财):2007年股票市场火爆,某客户投资证券盈利低,于是全权委托沿江西某经纪人进行投资,并口头约定保底和收益分成。客户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客户账户有一点盈利。但经5.30大跌,客户账户亏损50多万。根据之前约定,该经纪人赔偿客户20万元,同时和客户签订书面承诺函,约定到2008年2月客户账户资产升回100万,否则要再赔偿客户30万元。后来,客户向公司反馈此事时,客户账户资产只有40多万元。

例3(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2009年7月28日上午10点,某营业部营销员到营业部一楼营业厅,以万分之六低佣金,诱导本营业部客户季模撤指、转托管。营业部发现后,现场拍取录像和限制该营销人员离开;同时上报广东证券业协会。协会马上通知该营业部负责人前来领人。

例4(掌握客户密码、帐户):2007年5月,上海某证券公司兼职理财顾问有部分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发现为了好记忆很多客户都将自己的身份证号设为密码。这样,掌握了客户详细资料后,就能轻易试出客户账户的密码。发现这一漏洞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该理财顾问很快破译出100多名客户的账户密码。拥有进入这些别人账户的“钥匙”后,他频频“不请自到”,在家登陆客户的账户,查看资料、学习炒股。之后,又萌生了另一个想法:“如果能操作别人的账户炒股,然后用自己的账户与其进行对手盘交易,就能轻易获利。用电话操纵账户“高买低卖”,造成某客户65万多元的损失,自己则获利4.8万元。此案告破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兼职理财顾问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例5(非现场开户):为了杜绝各种形式的非现场开户,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在客户开户时采集数码照片。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营销人员要求开户的人补一张数码照片即可。

例6(非现场开户):2007年6月26日,某客户到营业部开户。2007年7月27日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营销人员诱导到此营业部4楼某网点重新开户。之后,客户到营业部撤销指定时,才知道上海股东帐户指定在其他营业部,这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对此,客户很气愤,扬言要到证监会投诉营业部。例7(发展自然客户):2009年7月某营业部上新的开户系统,某营销人员发展本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新开一资金帐户。之后,被公司发现。例8(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某营业部张某某、李某某两名营销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的问题,涉及账户共计25个。其中,营销人员张某某(下辖9个账户)为完成考核任务,与客户及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获取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后,由其本人提供资金,于考核日前,在客户的空账户内存入约1万元资金,考核结束后再把资金取出,将账户归还客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营销人员李某某(下辖16个账户)为完成考核任务,与客户及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获取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后,由其本人提供资金,于考核日前,在客户的空账户内存入约3000-5000元不等的资金并进行权证交易,在达到1万元交易量后再把资金取出,将账户归还客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例9(某证券代客理财)2001年6月29日,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聂某,聂某表示自己在炒股方面比较专业,并称可以包赚不赔,谢某当天和聂某签订了委托炒股协议。协议约定:谢某提供80万元全权委托聂某进行股票交易,期限为2001年7月3日至2002年7月2日,协议还对股票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谢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石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将注入资金80万元的交易卡交给了聂某。一年后,聂某经营的股票亏损了将近一半。2002年6月27日,聂某在没有经过另一委托人李某的同意下,擅自通过证券营业部将陈某账户上的55万元转至谢某的账户,而后电话通知谢某赚了21万元。谢某发现自己账户里资产总额达到101万元后,依约向聂某支付了10万元报酬。陈某账户的资金转出三天后,聂某一直没有前去补办资金转出手续,为此,证券营业部要求聂某将55万元资金转回陈某的账户,并办理了转款手续。对于这一切,谢某全然蒙在鼓里。2002年7月2日,谢某还与聂某另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继续由谢某提供资金委托聂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期限自2002年7月2日起至2004年1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聂某继续对谢某在石路营业部的股票账户进行买卖操作。该协议到期后,由于股市低迷,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2005年2月4日,谢某从账户取出人民币20万元,借给聂某。直至2006年1月9日,谢某查询账户发现资产余额仅剩1.5万元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为此,谢某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后又申请追加聂某和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石路证券营业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证券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聂某擅自挪用他人资金至原告谢某账户,给原告谢某带来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应当返还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石路营业部违规操作,给被告聂某完成上述行为提供了便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石路营业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由被告某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承担全额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谢某超出此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例10(江苏某券商,利用客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2000年9月的一天上午,HW证券公司Y营业部发现客户S的帐户出现异常情况:有人通过电话委托,在十几分钟内,以每股11.00元至11.83元不等的价格,分4笔每笔50万股委托买入甲股票200万股;以每股12.00元至12.91元不等的价格,分4笔每笔50万股委托买入乙股票200万股。其中,甲股票每股11.83元、乙股票每股12.91元均达到当天的涨停幅度限制。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Y营业部立刻与S取得联系,S否认是其所为。Y营业部立即采取了撤单措施以减少S的损失,但两只股票均已成交约100万股,金额共计近3000万元。到上午收盘时,S帐户内股票市值已损失了80多万元。后经调查,S在Y营业部开户时,与Y营业部签订了《证券开户投资协议书》、《证券投资风险揭示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代理有价证券交易协议书》、《自动委托买卖协议书》等协议。根据协议,Y营业部为S开通了电话委托,但S却始终未修改Y营业部设置的电话委托初始密码,致使帐户被他人恶意进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X,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据X交代:一次偶然的机会,X发现S的密码为初始密码,遂伺机作案。这天上午,X先是利用自己的帐户挂出甲股票300股每股11.83元、乙股票300股每股12.91元的卖单,然后通过电话委托,在S的帐户上进行操作,利用S的巨额资金挂出高价买入上述两只股票各200万股的买单,以达到自己高价抛出的目的,致使S蒙受了损失。通过此事,S意识到:小小密码是一道防火墙,处理好能充分保护自己,处理不好也能惹出大祸,从此对自己的密码倍加重视。

例11(江苏某券商,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李某在H证券公司T营业部开设了资金帐户,随后在帐户内存入了100万元,由于初涉股市,经验不足,连续几个月的操作下来,亏损了近5万元。此时,T营业部工作人员赵某主动找到李某,提出,营业部可以帮助李某投资股票,只要李某全权委托营业部买卖股票,营业部承诺李某每年可获利15%,超过15%的部分归营业部。李某经过考虑后接受了赵某的建议。到了年底,李某兴冲冲地来到T营业部,准备提取一年的盈利。谁知对帐单一打出来,李某不仅没有盈利,反而又亏损了10万余元。李某找到赵某和营业部,要求兑现其先前提出的承诺,但遭拒绝。李某无奈,投诉到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查实后,依法对H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对李某进行了教育。对于李某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李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8.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八

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7年10月15日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9.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 篇九

学习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心得体会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

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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