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024-10-24

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精选8篇)

1.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一

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创设情境,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教师应通过创设问题情境,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引起幼儿学习兴趣,使幼儿主动参与活动,积极地进行学习。

(2)鼓励幼儿进行操作和探索。

在幼儿操作过程中,教师应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其充分地尝试、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感受和发现其中的数学关系。同时,教师要仔细观察幼儿的活动过程,了解其学习过程和特点,分析其可能的思维活动状况,即幼儿智慧发展水平,必要时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3)帮助幼儿归纳整理已有的经验。

教师应帮助幼儿归纳、整理活动中获得的经验,并通过提问,引导幼儿及时将自己零散的经验进行整理,并逐渐形成一些初级的数学概念,进而同化或顺应到已有的认知结构中。这些形成结构的知识经验,不仅易于储存也便于今后使用时的检索和提取。

2.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二

1 要使用与仪器配套的生化试剂

按照要求, 仪器使用的试剂是由仪器生产厂家根据仪器的特点, 自己生产或指定厂商专为该自动生化分析仪生产试剂。使用与生化仪配套的生化试剂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但是, 有的实验室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与本实验室生化仪不配套的试剂, 这样就很难保证生化检验结果的准确性[1]。因此, 我们在使用试剂前应首先仔细看试剂说明, 确认所选试剂是否适用于本实验室。

2 仪器校准要及时

校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 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2]。校准对保证实验室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 在更换试剂种类后需做校准;试剂批号变化后需做校准;仪器出现故障进行维修后也要做校准。另外, 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是, 在定标液更换后, 没有及时更改仪器上的定标数值, 即使操作再规范, 其结果也是不准确的。

3 检验项目试剂间的交叉污染问题

很多类型的自动生化分析仪因其清洗系统的工作模式所致, 一个项目对紧随其后的一个甚至几个项目的测定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试剂污染[3]。例如, 某一项目在生化全项检查中结果符合临床要求, 但是, 与个别项目一起检查时, 结果明显偏高。原因是前一个检测项目试剂中含有下一个测试所要测定的底物, 或是含有的某种试剂成分与下一反应所要测定的底物有相互作用, 因而直接干扰下一反应的测定结果[3]。因此, 为避免试剂间的干扰, 就要合理安排项目顺序, 将易被干扰的项目放在干扰项目前面, 或将易被干扰的项目单独测定, 以保证检验结果合理可靠。

4 实验室质量控制要到位

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其目的在于监视过程并排除质量环节中所有阶段导致失误的原因。由于我们的各种检验结果常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观察、预后判断甚或发病机制研究等各个方面。因此, 使所得实验结果准确无误是很重要的。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两者对于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提升实验室的水平同样重要。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验室只注重室间质评, 没有按要求在常规状态下与普通标本同做质控物, 而是将试剂、仪器都选择或调试为最佳状态, 由专人去做质控样品, 这样就不能反映实验室的真实质量, 同时还会使人们盲目追求分数而忽略将其作为提高检验水平与改进检验工作的手段这一重要作用。

5 重视仪器的定期维护保养

在日常工作中, 有些实验室只注重检验操作, 而忽略了仪器的定期保养, 等到仪器出现故障才想到仪器的维修, 这样做既影响了工作又缩短了仪器的使用寿命。因此, 我们应建立对仪器和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的程序文件, 严格按程序文件规定对仪器进行定期的系统检查, 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另外在操作过程中, 操作者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如:仪器温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试剂针和样本针有无松动等等, 这些看似很小的问题却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李平, 李耀辉.生化检验目前存在问题及对策[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 2007, 28 (8) :748~750

[2]丛玉隆.检验与临床诊断丛书.质量管理和常规检验分册[M].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 158

3.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罪驾入刑;阻却事由;建议对策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以来,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情况看,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0件10人,提起公诉10件10人,已经判决8件8人,正在审理2件2人,笔者结合该院2011年5月1日以来办理此类案件情况,从醉驾的认定标准、诉讼程序、具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存在相关问题亟待解决。

一、“醉酒”的认定标准

关于“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论,争论在于“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上。“醉”与“非醉”,笔者认为,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诚然,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问题困扰办案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只能判处拘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亦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延长期限的规定,即刑拘期限只能是三日。如果检察院是星期五收的案件,则必须在当天审查移送到法院,否则就会超期,这对办案任务繁重的基层而言,在三日内完成从侦查、提审到起诉的整个诉讼过程,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这种处理方式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首先,两天的工作时间很难保证案件审查的质量,如遇到需要退查的案件,则无法处理。其次,没有给嫌疑人提供请辩护人所需的充足时间和方便,第一天受案,第二天起诉,很多嫌疑人连辩护律师都找不到的情况下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三天之内判决,这样的处理方式违背基本的诉讼常理,无法给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

(二)能否顺利诉讼存在疑问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甚至逃离居住地,公安机关只能通过追逃,再次将其刑拘。由于不能适用逮捕,刑拘后如果三日内仍然不能获判,又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刑拘期限届满只能变更强制措施。

(三)取证的合法性面临挑战

在证据的取得上,将醉驾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后,对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证据的取得更加严谨和规范,但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尚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

1.证据来源规范、合法问题。根据以往公安机关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的情况,不排除有驾驶员在被查处之后不承认自己是司机,有的驾驶人员在远处看到交警弃车而逃,甚至有可能对送检样本提出质疑。如何保证证据符合三性要求是一个问题。

2.“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两个环节的间隔时间问题。对于80毫克这个直接关系“醉”与“非醉”、“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如何掌控需要明确。特别是当“呼气”检测结果为80余毫克时,那么从“呼气”到血液检测的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因为,酒精本身就容易挥发,而每个醉酒者的体质也不相同,在刚刚达到醉酒的标准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很可能会导致当时醉酒的违法者在血液检测时已达不到醉酒的标准。同时,当犯罪嫌疑人的血液作为证据提取后,如何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问题凸显。一是在血液送检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因酒精挥发导致检测数据失真的情况。醉酒驾驶如发生在边远乡镇,那么采集的血液样本就可能因路途遥远,在送检途中出现挥发,这就要求对送检的样本进行严格的密封和其他技术手段防止酒精挥发。二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如何避免出现保全的血液样本因长时间存放,使得重新检验后酒精含量达不到醉酒的标准,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

三、适用法律和执法方面的问题

(一)机动车的认定不明确

在如何界定机动车的标准上,全国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具备电动车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全国范围都十分稀缺,浙江省仅有两家机构具备检测资质。一旦需要对机动车进行鉴定,显然就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二)“醉酒驾驶”是否需要增设情节的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对“醉驾”部分作出“情节恶劣”的情节限制,但理论界对此多有讨论。有学者的观点是:在当下汽车社会安全风险严峻时刻的刑法解释论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属于“情节恶劣的”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对此行为定罪根本就不存在另外的“情节恶劣”这个要素的限制。[1]他进一步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解释论上的含义是指,只要醉驾,不论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只要不具有其他出罪要素(如无故意或者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均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不对“醉驾”作出情节的限制,一律入刑会导致矫枉过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司法资源的压力。如按学者所说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醉酒驾驶就是恶劣的情节,足以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能够触刑受罚。对此,笔者试问,相比较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难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情节不恶劣?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危险?在正常思维理解下,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危险系数是相当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追逐竞驶的危险系数要远大于醉酒驾驶。

四、建议对策

(一)应对立法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

从立法补充的层面来说,可以考虑根据醉驾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可以考虑在行政拘留期间送检,对鉴定时间予以限制,以区别于其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案件。如可规定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在两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同时规定一旦确定醉驾,不影响对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的执行。

对仅是醉酒驾驶未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可以适用目前《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拘役刑罚。对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如伤人、车辆部分损坏等或造成道路长时间拥堵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操作

应对取证活动进行统一的程序性规定,避免标准不一情况。应对“机动车”、“驾驶行为”的认定等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规定。机动车的界定应出台全国统一规定,避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出现在此地构罪在彼处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应对取证的程序作出规范性规定

为解决取证合法问题,可以考虑给执勤交警配发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装备电视监控设备。证据的提取主体要在2名以上,要有见证人在场,证据鉴定机构必须要有鉴定资质,且对醉酒嫌疑人抽取血样时也应备份一份,以供二次鉴定等。

(四)应对“醉驾”应作出情节的限制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醉酒驾驶”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将会产生解释逻辑上的断层。对高危险系数的追逐竞驶行为设定限制性的情节规定,而不对低危险系数的醉驾行为设定规定,这不符合逻辑。在笔者看来,“醉驾”入刑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民生刑法的进一步彰显,但“醉驾”是作为一种社会顽疾,并不是仅仅依靠“入刑”,提高惩罚的限度,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根除的,而更应该注意激励良好的驾车习惯。刑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止犯罪的一种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我们应当谨慎使用。更进一步说,对“醉驾”一律入刑,会加剧司法成本,加大司法资源的压力。因此,一个良好的立法者更应该多关注于如何预防“醉驾”,而不是惩治“醉驾”,并且注意刑罚的限度。因此,增加对“醉驾”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理性对待“醉驾”才是对法律本质的坚持,才是对民意的回应。

[参考文献]

[1]参见四川大学魏东教授在其法律博客刊发的《“醉驾”入罪问题讨论》一文。

4.在办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四

一、认识案件审理工作

1、概念:是指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案件查处工作的必经程序

2、三大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党政纪处分类案件包含本级自办案件、下级报批案件、备案案件、征求意见案件、上级机关及本级领导交办案件等。

3、作用: • • 审核把关

对于案件检查部门而言,审理工作是查漏补缺,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查办的案件的自我完善环节。• 参谋助手

对于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而言,审理部门是参谋助手。• 监督保障

案件审理工作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4、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是审理工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二、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工作要“严把三关”──把好事实证据关、把好定性处理关、把好手续程序关。

(一)形式审核(程序审核、初步审核、要件审核)条规依据:

中纪委33号文件、《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陕纪办发[2010]12号)第十三条均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的内容:

着重审核相关部门移送、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

这里主要讲一下本级自办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应有移送检查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及移交人签名。

2、案件移送审理程序登记表

应注明是否采取两规、两指措施,采取措施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是否由有权机关审批,对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案件处理意见等。

3、主卷中应具备的基本材料(初核、立案程序)(1)案件线索来源材料(反映信、领导批示等)(2)案件初步核实(审查)呈批表(3)初核(查)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

(5)关于立案的会议纪要(6)立案决定书(监察通知书)

(7)如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应附相关的呈批表(采取措施呈批表、延期呈批表、解除措施呈批表等)

(8)如对违纪款物予以暂扣的,应附暂扣单据。(9)调查报告。(10)违纪事实材料

(11)违纪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签署的意见

(12)调查组关于违纪人所提意见的说明(违纪人对违纪事实有异议时使用)

(13)承办案件检查室的室务会意见

4、证据材料卷

审核结果:如所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即正式受理,并办理受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应注意的事项:

1、初核(初查)报告、调查报告落款应有初核(初查)人、调查人员的亲笔签名。

2、违纪事实材料落款应为调查组。

3、不应忽视解除“两规”“两指”措施或暂停职务等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

4、暂扣违纪款物的,应附暂扣单据。

5、凡调查所涉及的人、事及涉案款物,在调查报告、检查

室室务会意见中都应有结论。如不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收缴或不予收缴等,都应说明理由。

6、装订证据材料卷时,建议按违纪人身份材料、谈话笔录、其他言证、书证等的顺序排列。

如违纪事实有多个的,建议证据材料按问题分别装卷。

(二)实体审核

主要是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包括对证据的鉴别使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定违纪性质及量纪处理。

一是对证据的鉴别使用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①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事物的客观反映。

②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事实。③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运用正当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方法去获得证据。没有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应注意的几点

A、取证的程序要合法 B、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C、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关于证据的使用

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凿的标准: A、证据必须真实;

B、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C、证据必须充分;

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链条),这个体系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应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不能定案。

对证据审核后的处理

1、提出补充调查(补证)意见

省纪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理过程中,需要与案件承办部门交换意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与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沟通协商。需个别补充证据的,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要形成书面补证意见,列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及内容。

2、关于中止审理

省纪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审理与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沟通后,中止审理,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对于中止审理的,审理部门应形成中止审理报告,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时还要形成书面意见,列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及内容。

3、认定违纪事实。需关注的问题:

1、证明违纪人主体身份、任职等情况的证据不全。主要是确定被调查人是否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对象(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明确立案调查的审批权限,明确案件定性、对本人违纪责任如何划分及处分时应履行什么批准程序等。

取此类证据时应注意:

首先,所调取的材料应能全面反映违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经历,包括其在人大、政协等单位的任职情况。如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

其次,所调取的资料应由权威部门出具且具有一定效力。如在了解违纪人任职及分工情况时,应调取正式文件。这样更能体现其所任职务、任职时间、任命机关、具体分工等内容。

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

当前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以上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2010年修改后的新《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以下四类: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认定是否监察对象,不是依据其本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是否具有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划分标准。(农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可参考《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

2、取证中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有变相逼供、诱供、指证等行为。

3、复印件应有出处、复印人签名、原件保存单位盖章等。

4、谈话笔录应有谈话人及被谈话人签名,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身份介绍等。

二是关于党政纪条规适用(定性处理关)目前常用的党政纪条规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单行性规定 政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

党政纪条规适用主要解决的问题

定性与量纪。

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和构成什么违纪行为的问题。

量纪,是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解决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是否应给予党纪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定性准确,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处理。

1、关于定性 原则与步骤 A、定性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

疑似从无原则。指对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的行为从无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可能实施违纪行为,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应按无违纪行为处理。

(2)可能犯了数种违纪行为,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其中一种或几种,应按查证属实的一种或几种处理。

(3)可能犯有较重的违纪行为,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行为,应按较轻的行为认定。

(4)被调查人可能是共同违纪的为首者,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不应按为首者处理。

B、定性的步骤

筛选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条款;确定具体违纪行为名称。关于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纪主体

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单一主体和复杂主体。一般主体:具有责任能力的党组织和党员。如盗窃、行贿、走私等违纪行为。

特殊主体:除具备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这里所说的特定的身份,包括特定的职务、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等。如受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法贷款行为(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法律上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党员)。

单一主体:违纪主体为一人的。

复杂主体:违纪主体为二人及以上的。(共同违纪)关于单位违纪

从客观方面看,一是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共同研究作出的决定,二是由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单位内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纪行为,违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违纪论处。

单位违纪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党员的责任。

(2)违纪客体

是指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3)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

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侵犯某种客体的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整个违纪构成的核心。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贪污、盗窃、走私等)和不作为(如遗弃家庭成员)。有些违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如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可以打骂等、也可以不给饭吃、不给治病等。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对定性、量纪都有影响,而间接结果主要对量纪有影响。

关于比照与参照

比照是指对于《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的制度。

《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上延一级);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几种常见易混违纪行为的区分

贪污(第83条)与非法占有(第72条)

A、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B、对象不同(公共财物;公私财物)

C、主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D、行为方式不同(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以购买时象征性地支付款项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贪污公款(第83条)与挪用公款(第94条)

A、客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对象不同(公款及所有公物;公款和特定款物)C、手段不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目的不同(非法永久占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第99条)

A、对象不同(公款;本单位资金,既有公款也有私款)B、主体不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中有共产党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

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受贿与收受礼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受他人钱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第89条)A、主体不同

注意:单位受贿行为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B、主观方面不同(意志、实施)C、受贿财物的归属不同

D、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尽相同(个人索贿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单位受贿必须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

2、关于量纪

量纪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条规为准绳

1、严格依照党政纪条规规定,选定与违纪行为相适应的量纪幅度。

2、综合违纪中的不同情节(加重、从重、从轻、减轻),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实际执行的处分。

(1)加重、减轻处分情节的适用

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从重、从轻处分情节的适用

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的处分。

量纪的制度

1、重犯从重处理制度

重犯,指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

2、合并处理制度

指对违纪党员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后,按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

党纪合并处理的原则:

一是限制加重原则,即以其中最高的处分为基础,加重一档执行的处分。

二是吸收原则,即选择其中最高的处分执行。该原则只适用于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党员。

政纪合并处理的具体方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

一是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吸收原则)。

二是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该处分一个处分期以上(不含本数,且高出的期限应当以月来计算),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执行的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关于共同违纪的处理

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对共同违纪人的处分 党纪处分

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条例第27条第一款)

对其他成员的处分,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27条第一款)

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12条规定,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按照个人所获得的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情节不够严重的,按照个人所数额处分;对于其他共同违纪人,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处分。

三、正确处理审核、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审核即是监督

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办理程序、办理过程、采取相关措施情况、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监督是相互的

5.三资审计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篇五

一、财务资金部分

1、招待费

2、白条

3、通讯费(只准实名报销、不能超标准、不能事后造表补助)

4、坐收坐支现象

5、村级资产租赁收入是否入账(按小金库清理查)

6、有无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效益如何。

二、资产管理部分

1、有无固定资产帐

2、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

3、固定资产是否及时盘点、有无相应制度

4、固定资产清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5、是否有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结转

6、有无资产流失现象

三、资源管理部分

1、村集体资源是否登记造册

2、集体资源是否登记全面

3、集体资源对外承包、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有无会议记录、有无合同、合同是否合理完备

6.病料送检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六

病料送检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从病料的`采取方法、保存途径和送检方式三个方面,对不同病料的采取方法,保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送检提供的流行病学信息等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指导.

作 者:王征 王文道 王怀中  作者单位:王征,王文道(山东省蓬莱市畜牧兽医站,265600)

王怀中(山东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250100)

刊 名:中国畜禽种业 英文刊名:THE CHINES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年,卷(期): 5(2) 分类号:S8 关键词:病料   送栓   问题  

7.农业机械拆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七

一、拆卸总体要求

拆卸前应清除表面泥土和油污, 拆卸过程中应保持清洁, 应弄清被拆机器或部件的构造原理, 避免拆坏机件。根据需要进行拆卸, 能不拆的尽量不拆。在拆卸前, 要尽量检查判断准确, 最大限度地做到少拆或不拆。因为不需拆卸的部位拆卸了, 实质上就是“破坏”了一次, 增加了一次不必要的磨损, 所以, 不拆或少拆, 不但可减少工作量, 而且还能延长零件的使用寿命。拆卸时要正确使用合适的工具, 避免猛打猛敲, 以免零件损伤或变形。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拆卸, 一般是由附件到主件, 由外层到内层, 先由整机拆成总成, 再由总成拆成部件, 由部件拆成零件。为了提高装配效率和确保装配的正确性, 拆卸时应核对记号和做好记号 (涂色、打印等) 。拆卸较重的部件, 最上面的螺钉应最后拧松, 以防止部件突然松脱摔坏。修理拆卸机械内部或拆装精密部件, 应尽量在室内进行, 以保持清洁。拆下的零部件, 应按要求依次放置于木架上、木箱或零件盘内, 不得置于地上, 以防碰坏、锈蚀。摆放零件要有规律性, 要注意原来的方位和磨损情况, 对成对的零件要按配合结构串套在一起, 不要乱扔。要按类或系统存放, 不用油清洗的、精密的、贵重的零件, 要单独存放, 分别保存。阀上的零件应塞在原阀体内。对不能互换的零件, 要成组存放, 如喷油器的针阀与针阀体, 油泵的柱塞与柱塞套、出油阀与出油阀座等。对容易变形、不耐压的零件如各种纸垫, 气缸垫等, 应挂在墙上。

二、做好记号

农业机械和配合件经过长期的磨合后, 形成了相互适应的配合间隙, 在拆卸时应认真判别并做好记号, 使原有的配合间隙不受破坏, 保证再装配后的总成质量。如发动机曲轴轴承盖、驱动桥减速器从动齿轮、差速器壳等零件的拆卸, 不但要做好记号, 而且还要保证所做记号牢固, 以免被蹭掉或清洗掉;并要求所做好的记号要有明显特征, 便于装配时识别, 以免装错降低工作效率。

三、不破坏平衡

农业机械的离合器、传动轴、发动机飞轮等高速旋转的机件, 在出厂前都已经进行了严格的动平衡试验, 以保证其转动平稳性。这类机件的拆卸应在零部件的本身和零部件所装配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装配记号, 以便原位装复。同时, 应记下这类机件所加配重块的位置及其数量等。

四、防止零件干涉

一般情况下, 零件的拆卸顺序应当与其装配顺序相反。但是, 由于零件装复后的工作位置发生了变化, 按相反的顺序要求往往不能将个别零件拆下。因此, 对于结构位置比较复杂的零部件, 拆卸前应弄明白其结构关系, 仔细观察各零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 尤其应注意零件间或个别零件内部有无锁止定位装置。同时, 在拆卸某零件的过程中, 应注意观察与其相关零件的移动情况是否有异常, 是否应该移动, 例如, 在拆卸某些柴油机高压油泵的柱塞偶件及柱塞回位弹簧时, 一定要注意凸轮轴上凸轮的位置, 若位置不合适, 就有可能使柱塞偶件及柱塞回位弹簧拆卸不下来。

五、按顺序拆卸

农业机械的零件大都是通过若干个螺栓加以紧固的。若拆卸不当, 则会造成盘类、板类零件的翘曲变形, 增大平面度误差。如发动机气缸盖、油底壳等, 拆卸时一定要从中间十字交叉地向两边逐个拆松螺栓。扭矩较大的螺栓, 应分两次或多次逐步拆松, 使零件各受压部位压力的减退尽量一致, 以保证这些零部件不发生变形或断裂。

六、正确利用螺孔拆卸

对比较难于拆卸的零件, 在零件的制造时均设定了相应的便于拆卸的结构措施。例如, 变速器的倒档轴、驱动半轴、曲轴前端的正时齿轮等, 都有一到二个拆卸螺孔。拆卸曲轴正时齿轮, 早期的结构都是采用拉器, 在曲轴正时齿轮后端装上止推垫, 拉器的拉钩无法直接拉住齿轮而拉在止推垫上, 所以在齿轮上, 沿轴向有两个带螺纹的通孔, 拧入螺钉, 齿轮便被顶出。

七、正确使用锤击拆卸法

有些零件因长期的静配合使相互间发生锈蚀而不便拆卸, 往往采用锤击拆卸法。如万向传动装置中的十字轴轴承与连接叉孔的配合, 转向机摇臂轴与转向摇臂的配合等。锤击的作用是破坏两个零件之间的锈蚀性粘连, 使两个零件相互开脱而达到拆卸的目的。锤击时要选择正确的锤击部位, 既砸不坏机件, 又能产生较好的锤击效果。

八、注意保护工作面

8.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园林工程;土壤;绿化地;交叉施工

现在园林工程的规模日趋大型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园林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委托给不同单位建造,因此在工程衔接及施工配合上常常存在问题。另外由于某些工程的特殊需要,植物在非栽植季节栽植的情况经常发生。笔者认为在园林工程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重视土壤的处理工作

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要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施基肥、客土等措施。尤其是土壤的翻挖深度、客土质量、基肥的腐熟程度及施入量、地形的平整度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土壤是花草树木生长的基础,土壤中的土粒最好是构成团粒结构。适宜植物生长的团粒大小为1至5毫米,小于0.01毫米的孔隙,根毛不能侵入。一般情况下,表土具有大量养料和有用的土壤团粒结构,而在改造地形时,往往剥去表土,这样不能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因此应保存原有表土,在栽植时予以有效利用。在表土的采取及其复原过程中,为了防止重型机械进入现场压实土壤,避免团粒结构遭到破坏,最好使用倒退铲车掘取表土,并按照一个方向进行,表土最好直接平铺在预定栽植的场地,不要临时堆放,防止地表固结。掘取、平铺表土作业不能在雨后进行,施工时的地面状况应该十分干燥,机械不得反复碾压。为了避免在复原的地面形成滞水层,平铺时要很好地耕耘。表土复原地的地基应耕起一定的厚度,以便和复原表土合为一体。采取深耕方法让土地风吹日晒,从而达到复原地膨软的目的,如果下层土质不好,应改良土壤,土壤改良深度以80至100厘米为宜(含表层)。

2. 绿化地的整理

绿化地的整理不只是简单地清掉垃圾,拔掉杂草,该作业的重要性在于为树木等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保证根部能够充分伸长,维持活力,吸收养料和水分。因此在施工中不得使用重型机械碾压地面。首先,要确保根域层应有利于根系的伸长平衡。一般来说,草坪、地被根域层生存的最低厚度为15厘米,小灌木为30厘米,大灌木为45厘米,浅根性乔木为60厘米,深根性乔木为90厘米;而植物培育的最低厚度在生存最低厚度基础上草坪地被、灌木各增加15厘米,浅根性乔木增加30厘米,深根性乔木增加60厘米。第二,确保适当的土壤硬度。土壤硬度适当可以保证根系充分伸长和维持良好的通气性和透水性,避免土壤板结。第三,确保排水性和透水性。所以填方整地时要确保团粒结构良好,必要时可设置暗渠等排水设施。第四,确保适当的PH值。为了保证花草树木的良好生长,土壤PH值最好控制在5.5至7范围内或根据所栽植物对酸碱度的喜好而做调整。第五,确保养分。适宜植物生长的最佳土壤是矿物质45%,有机质5%,空气20%,水30%。

3. 原有树木的保存

原有树木经确定需要保存,在土建施工以前,应采取措施暂时围起来,以避免由于踏实、焚烧造成损伤。为了防止机械损伤树干、树皮,应用草袋保护。特别是行道树,有时由于更换便道板或树穴板,需要做垫层,石灰和水泥都会造成土壤碱化,危害树木正常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先将树穴用土护起,做成高"!厘米以下的土丘,避免石灰侵入。如果垫层需要浇水养护,应及时将树穴围起,或将水导向别处,禁止向树穴内浇含有石灰、水泥的水。

4. 非栽植季节树木的栽植

树木的最佳移植时期一般是从休眠期到春天萌芽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工期限制或其他特殊要求,非栽植季节植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证树木成活,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落叶树反季节栽植则需带土坨,土坨直径为胸径的6至10倍不等,除带土坨外,浇水次数要较正常栽植增多,枝叶视品种进行不同程度的短截。通过喷洒发芽抑制剂和蒸发抑制剂,抑制发芽减少叶面蒸发水分。灌水时可混入发根促进剂,促进发根,而超过壮年的老树、贵重的大树或生长不太好的树,如果时间允许最好做断根处理。最理想的是第一年春季断根,第二年春季、第三年春季移植。断根后减少枝叶数量,增加断根处须根数量,促进成活,移植时间在阴天或遮光条件下有利成活。具体从以下五点入手:

苗木的选择。除了满足设计要求的规格外,当选生长健壮,树形良好的苗木。另外,土球要比常规大,根系越完整,越易成活,尽量不起裸根苗尽量使用小苗、扦插苗或经多次移植过的苗木。

运输前的修剪。为了使树冠的蒸腾作用减少,运输前即起苗前对苗进行粗修剪。一般要减掉全部枝叶的1/3至1/2,同时剪去枯枝和病虫损伤枝,切勿将顶端优势明显的树木顶梢剪去。另外,对裸根苗的根只短截无须根的主根,促其发须根。

运输。大部分苗木是外运来的,只是运输距离长短不同。如果是长途运输,裸根苗要作根部蘸泥浆处理,再用湿草包裹。大树在车上要冠向车尾倾斜放置,注意别忘了在树与车帮接触处,用柔软材料衬垫,防止树皮被磨伤。

栽植。在苗木运到之前,就要把地整好,树坑挖好,最好是随到随栽,来不及栽种的苗,也要及时假植好,遮荫处理。种植坑应比常规大,在坑底先回填加有基肥的好土,将苗在坑中扶直,回填好土并捣实,再在树苗周围做出水堰。栽好后再因整体对苗做精剪整形。浇水了要随栽随浇,浇透,浇后就扶一次苗。

栽后管理。反季节施工的管理重要环节就是浇水,通常要紧跟(三水)才能确定成活。还要经常對地面和树冠喷水,增加空气湿度。在炎热的夏季,还应对树苗进行适当遮荫。在北方严冬,还应采取地面盖草或土,树侧设风障等,对不耐寒的树种,要用稻草或草绳将主干包起来,高度不低于1.5米,或用石灰水对主干涂白来减少树体受外界温差的影响,避免树干裂致死。

5. 土建与绿化交叉施工容易出现的问题

由于赶工期或其他原因,土建与绿化由不同单位交叉施工时非常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砌筑路边石、植物护框等细小环节上。路边石一般使用石材或预制混凝土制品,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必须按要求在路边石内侧(即绿地内)接缝处用混凝土加固,保持稳定。但混凝土的形状和尺寸在达到稳定的前提下应加以控制,能够使草坪或色块等植物在正常生长后达到郁闭,不出现缺苗现象。路边石还应向栽植地面引导雨水,要注意周围部分的排水坡度和约束能力,提前设置导水假接缝等。植树护框在制作过程中基础不要超过设计标准,以免缩小栽植面积,植树护框内混凝土及碎石在栽植前要及时清除。而有坐凳功能的植树护框,因高度多在地面0.5米左右,影响到植物的栽植深度,必须严格按照先做护框后植树的施工顺序,避免因树木栽植过深造成死亡。已有树木护框或树穴边缘石需要更换时,应结合树木根系的生长情况,确定护框大小和地下深度,不要为了护框美观而砍断侧根,发生风雨过后树木倾斜甚至连根拔起的现象,使绿化成果毁于一旦。

参考文献

[1]华南方城市园林绿化问题及发展对策[J].中国园艺文摘2011 (0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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