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4-11-28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3篇)

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一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

发卡工作的通知

各县直部门、镇乡(场):

为给广大公积金缴存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方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经我中心与中国银行半年的紧张筹备,长城-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系统已经成功研发完毕,目前进入发卡阶段。为全面做好长城-公积金联名卡的发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城-公积金联名卡的基本功能

长城-公积金联名卡,是由市公积金中心与中国银行合作发行的具备银行信用卡基本功能和公积金查询与转账支取功能的多功能复合卡。此卡发行后,(1)持卡人可以使用此卡进行日常消费、存取现金,(2)持卡人可以透支相当于本人年缴存额一半的现金,(3)最重要的是可以在中行自助设备上查询自己的公积金信息,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在公积金提取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批后,转入本人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供其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加强政策宣导,确保发卡工作顺畅进行

目前,各管理部的联名卡发卡工作委托中国银行当地机构办理。发卡模式采用批量办卡,暂不受理个人办卡。各单位要将这一政策传达到全体职工。

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的发行,给缴存公积金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单位要组织协调好发卡工作的信息采集与数据整理工作。

三、因发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每个单位的办卡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准备。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县管理部

2011年12月27日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运行情况

20多年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建制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量逐年增加,贷款量和提取量稳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邯郸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164.45亿元,累计归集余额109.9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9130户、85.48亿元,累计个人贷款余额58.92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53.57% ;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4.47亿元。

目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如下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确定,个人6%-8%,单位10%-15%。主城区财政供养人员为个人8%、单位12%,企业一般为个人6%-8%、单位10%12%不等。县(区)管理部一般为两个5%。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1996年8月开办。目前,贷款额度由最初的5万元已逐步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15年延长到30年。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邯郸中心按照“应提尽提”的原则,确保缴存人的正常使用,提取率为35%左右。

邯郸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下设15个直属管理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是涉县、武安市、永年县、邱县、峰峰矿区、馆陶县、曲周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魏县、肥乡县、成安县、广平县、鸡泽县管理部,全部为市中心统一管理,实现了“四统一”管理。

二、特点分析

通过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初步了解,我们对邯郸中心近年来的工作成绩有了直观的印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进一步了解到邯郸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特点,以及创新管理模式上所作出的探索。

1.管营分离

在广泛调研国内先进城市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邯郸中心调整了内设机构,率先在河北省推行“管营分离”的运作模式,归集、提取、信贷三个业务处室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监督等政策性、管理性、协调性的职能;设立归集、提取、信贷三个服务大厅和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窗口服务、受理报批、审批操作等各项具体工作。管营分离的先进模式不仅能够使管理层和运营层之间互相制约,强化内部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有利于运营层集中力量运营住房公积金,简化受理和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垂直管理,中心退出住房公积金运营的“运动员”角色,成为专司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的“裁判员”,自下而上的统一模式有如下优势。一是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处室和管理部的职责更加明确,管理处室能够对政策、制度研究得更加深入,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管理部或服务大厅只负责业务的具体运作,不负责管理,减少了管理环节,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提升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了监督,保证了资金安全,中心规定三个业务处室对管理部和三个大厅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即时发现资金风险,防患于未然。三是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由于中心和各管理部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缴存职工可在不同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2.统一系统

管营分离模式的成功运行,需要统一的信息系统来支持。在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主导下,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3月,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邯郸继石家庄之后成为全省第二个上线城市。

在推进新系统运行中,邯郸中心主动承担了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参照邯郸市系统软件多年运行的工作实践,结合先进城市的信息化建设经验,深入调研,积极进行方案论证,确定业务办理模式、完善信息化建设功能,顺利完成了课题研究工作,实现了系统设计的前瞻性、完整性及业务功能的实用性、先进性,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2013年、2014年,邯郸中心全力推进软件开发和硬件需求研讨工作,搭建起新一代系统的网络运行平台,建设与“管营分离”管理模式相协调的共建共享、互动开放的新系统资源。

3.稳步扩面

邯郸中心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建设年活动”,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目前,邯郸市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非财政供养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有所突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邯郸市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总量呈现出稳步攀升态势。截至目前,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累计为5964个,缴存职工人数达到43.9万人。

为维护广大职工利益,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邯郸中心针对未建制、少缴、欠缴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缴存单位与邯郸中心归集管理工作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单位信息,确保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交及时,个人账户入账落实到位。二是开展“文明执法”、“宣传执法”、“基层执法”等活动,制定行政执法宣传文明用语,印制政策宣传小册子,深入企业一线,在职工中宣传,争取企业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扩面工作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单位应建未建、应缴未缴行为,加大对恶意欠缴单位的执法力度,协调法院配合,切实履行执法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优化归集业务的办事方式,推行“先核定,后缴存”的业务办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入账一步到位。

4.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快捷、便利的服务环境,邯郸中心对服务大厅进行扩建改造,个贷、提取、归集服务大厅独立办公,为广大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办事环境。同时,进一步修订和优化工作流程,实行手续内部传递,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个贷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归集提取业务随到随办,符合条件的立等可取。选择多家银行集中在大厅联合办公,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一次性办结”的全新工作模式。

5.支持保障

2012年,邯郸市被住建部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试点城市,邯郸中心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提交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安排10亿元用于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工作计划及相关业务流程。目前,邯郸市申报的两个保障房项目已获住建部批准,市政府对两个公租房项目评审报告进行了批复,邯郸中心已经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将逐步发放项目贷款。住建部督导组多次对该市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对邯郸中心推进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邯郸中心相关人士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们认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建制扩面难等问题。

1.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

3.管理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 ( 责任 )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

4. 制度设计不合理

与当初制定《条例》时相比,目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就凸显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3.3%,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显然违反了《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却从属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中,富者不屑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贫者无力买房,得不到贷款,还为他人输血。只有中上等收入的缴存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数职工在退休后方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要存储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如果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30年后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也就贬值殆尽了。

5.建制扩面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热点和难点。

非公企业建制扩面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整体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在企业内部职工建制不全面,即仅为部分管理层或技术层等较为稳定的岗位职工建制,对劳务派遣等岗位流动频繁的职工不建制。

再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住房公积金的建制也面临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制度层面的规范,可能在推进中也会困难重重。

四、发展建议

1.强化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应贯彻于住房公积金体制建设中。现行《条例》的执行力度较小,建议将《条例》这部法规提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力度,增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执法力度。

在此基础上,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进程,在归集、提取、贷款等各个方面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强化,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2.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应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在全省内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操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建议将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升格为副部级,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机构定为总、分、支局、管理部四级。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分局为监管局,总、分局以下各级局为经办局。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司,主要职能为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管,统筹考虑对归集和使用资金的平衡和监管;信息中心,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提供信息系统的平台,以及研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制定及法制建设,下设执法局,对各地执法队伍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内服务的综合司,主要职责为包括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等职能,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局、支局除对应总局设置的处室外,支局应增加设置执法处室,主要职能是承担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基数及人数的核查等工作。

3.全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分体系,进行贷前信用评估。与人民银行全国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构建个人征信系统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核心业务上的应用模式。建立贷后跟踪和评价体系。动态跟踪借款人的还贷行为,评价借款人预期违约率。加强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完善呆账核销政策,建立以科学计算预期损失为基础的风险计提制度。

4.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限,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中小户型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制度设计上,建议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合作范围。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原规定只允许与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进行合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变化,也不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作银行早已不限于此。建议允许国有控股、地方政府主导控股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这样更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3.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

1.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归集方面

据2008年数据表明: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7745万人,实际缴存率69.25%,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公积金缴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1.2提取、使用方面

(1)《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但目前市场上的商品房,基本上是毛坯房,如果不进行简单的装修,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与住房息息相关的装修成本日益攀升,而住房装修却不包括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那么,是否可以适当放宽提取范围,解决缴存职工的实际困难。

(2)尽管住房公积金中心注重加强管理、统一规范管理,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仍不够高,配置不合理。巨额资金沉淀于银行,说明资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拓宽筹集渠道,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3贷款方面

(1)住房公积金建立的本意是加快形成住房基金,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2008年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占全年缴存额的45.55%,可以看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比例不到缴存者的一半,很多低收入者因贷款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的制约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这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可能会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信用情况,形成公积金贷款的潜在风险。

1.4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方面

(1)目前由于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不够完善,对管理层的制约与控制较少,制度规定较多、落实执行较少,存在不少违规发放贷款、挪用公积金的现象,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亟待完善。

(2)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管理及内部会计制度还不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比较粗放。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管理不够规范,开户银行较多,在很多银行存有定期存款,账户开设过多,资金调动随意性大,容易形成资金管理漏洞和道德风险。

2.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2.1强化归集,扩大覆盖面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规范”的准入机制,即允许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以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最低缴存比例5%作为准入门槛,让非公有制企业先建立制度,然后逐步规范和完善,使制度惠及更多就业人群。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2.2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其保值增值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要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2.3建立长效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建立全过程跟踪和长效机制防范贷款风险,坚持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在贷款发放前,一是审查开发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抵押房产是否真实。二是对贷款人信用和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贷款发放中,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坚持贷款发放终身责任制原则。在贷款发放后,指定专人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建立逾期贷款跟踪台账,避免发生坏帐损失。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

2.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注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职责避免集权,注意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重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营运风险与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银行账户开立审批手续,统一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置,对各类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減少账户开设数量,保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安全;规范资金的调动管理,大额资金调拨和存放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随意调动,严防资金流失。

2.5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

一是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统一的管理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让分散管理所导致的监管失职情况得到降低,也可以相应的降低管理的成本,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才能得到体现。二是加强政府、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管理中心,检查资金运行及资金管理情况,对银行账户开设、资金存储划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专业化检查作用,实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稽核制度。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住房公积金队伍建设,提高公积金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四是要加大对沉淀资金的管理运作。经管委会同意,用沉淀资金购买国债,同时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存款期限,提高利息收入,这样即保证日常业务的开展,又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3.结束语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内容和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性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本质上是对职工个人资金的管理,因而它是一项政策、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并落实到工作中去,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科]

【参考文献】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四

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享受政策优惠,减轻还贷压力,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符合相关规定的缴存职工,允许其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商转公”的适合对象、条件 “商转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能延续缴存的职工。

2、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尚未结清贷款的。

3、购建的普通自住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5、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商转公”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贷结清证明和结清余额清单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存折。)

三、“商转公”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电话或公积金窗口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人自行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3、申请人携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向公积金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4、公积金机构按公积金个贷规定调查、审批。

5、公积金机构审批后,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抵押手续。

6、发放贷款,申请人与公积金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人按规定方式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结清时的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收人,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豫改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二) 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郑公积金〔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6.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六

泸市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经管委会批准,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末次还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4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55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贷能力系数和公积金余额等因数,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1.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负责人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2.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保证担保。由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购房价款或者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评估费用自理。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委托银行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为房屋开发单位开立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帐户,并要求开发单位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所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受让人代为清偿贷款本息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贷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受委托银行柜面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帐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一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还款方式和还款额度按照各家受委托银行的要求办理。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章 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承办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催收,并按月向公积金中心报送贷款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帐,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属违约: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二)售房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借款人出假证明骗取贷款的。

(三)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而取得贷款的;

(四)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九)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十)违反本贷款管理办法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有权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和相关费用,或直接处分抵押物,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清偿相关费用及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借款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章 附 则

7.浅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七

关键词: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 多解民生之忧, 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在新形势下, 在政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下, 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效能, 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和有效的公积金政策,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国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改善矿区职工居住条件, 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出台了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经过近十来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美好愿景受到制约。

1. 企业缴存部分显失公平。

根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分个人缴存和企业缴存两部分构成, 每月缴存额度都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 缴存比例分别为6%和12%。其中个人缴存部分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 而企业缴存部分是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出来的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属于企业补贴。在制度规定中虽然对上下限进行了限定, 但是由于职工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 缴存基数不一致, 出现高收入者企业补贴多、低收入者企业补贴少的不公平现象。

2. 职工提取和使用存在较多困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存在较多困难。比如职工在购买社会房产时,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续不齐全, 未能提供合法手续;职工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 为了节约装修费用, 往往雇用懂装修的社会零散人员, 提供不出正规的装修发票。如此等等条款限制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使用, 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

3. 贷款条件多, 大多数人受到限制。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于资金安全考虑, 再加上我国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不健全、不规范, 导致贷款手续繁琐、条限制多、门槛高, 审批时间长。一是企业低收入职工为了节省资金, 愿意购买手续不全的房产, 又不能提供贷款要求的相关证明;二是低收入职工作为弱势群体, 几乎无人愿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三是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与地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规, 许多银行不愿意为企业职工办理贷款业务。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 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 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 部分中低收入者, 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 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对企业住房公积管理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议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 加强管理,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满足企业大多数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1.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切实履行职责, 规范缴存基数, 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同时要及时反映低收入职工诉求, 制定向低收入职工等弱势群体倾斜的制度和政策, 缩小贫富差距。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快与地方政府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轨, 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 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要加强资金的监管, 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 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目前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提取条件又十分苛刻。建议根据企业职工实际情况, 采用柔性化管理, 降低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门槛, 放宽使用范围, 切实解决低收入职工的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把沉淀的资金解放出来,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3. 放宽贷款条件, 提高贷款限额。

一是放宽贷款条件。企业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办证滞后现状, 并根据职工购房的真实行为, 对职工实际购买的、房产开发公司能提供两三个证件的房产的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要取消公积金贷款担保条款, 若贷款人如期不能还款时, 可以用购买的房产进行清偿。二是要提高贷款限额。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切实为低收入职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 带有保障性质, 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 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 或实行差别利率, 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 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4. 简化手续,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是企业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 改进工作作风, 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多、范围窄问题和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要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 实行一条龙服务, 提高贷款工作效率, 方便职工贷款。

随着2009年10月16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发出将住房公积金的50%用于保障性建设试点的意见的实施, 以及企业保障性住房和旧区改造的不断推进, 笔者相信国家和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将变得更加灵活和适用, 使用效能有效发挥, 为广大矿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4

8.《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篇八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功能发挥、管理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9个方面。一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不明;二是管理运作机构定位模糊,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五花八门,工作地位被边缘化;三是监管不力,监管手段乏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四是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买房、租房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六是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模式死板、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问题多;七是不公平性突出,缴存比例不一样,缴存比例难以有效约束企业;八是缺乏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九是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二、《条例》修订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对《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体制方面

1.制度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或者目标应该定位为:“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住房消费,改善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水平,促进住房建设。”因此,建议第一章“总则”第1条按此进行修改。

2.管理机构定位

建议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垂直的不受地方政府左右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内部实行管运分离、绩效考核。建议将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10条第3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不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

3.完善决策制度

一是优化管委会设置,管委会要么不设,要么只在中央、省级设立,在市州不再设立。各市州公积金中心执行各省公积金管委会和省公积金监管局政策。

二是完善存贷款利率调整机制,解决不对称加息问题。《条例》第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按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没有征求住建部的意见,在出现不对称加息时有没有考虑对增值收益的影响?建议对第6条作相应修改。

(二)运行机制方面

1.完善“四统一”制度,逐步实现全国统管

建议在第4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2.明确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职能,明确管理中心执法主体地位

由于《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其执法能力有限。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将第六章“罚则”第3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逾期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调高罚款数额到10万元,并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3.完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是真正实现自收自支。目前是自收不能自支,职工待遇低积极性不高、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议对第10条作相应修改。

二是建议提取增值收益的5%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后,可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用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难特困职工建制时个人缴存部分的补贴、部分困难特困职工廉租房、公租房补贴以及困难特困职工购房贷款贴息。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三是建议按照增值收益的1%~5%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很多管理中心的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内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建议年末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预留“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一来用于弥补公积金中心自身经费的不足;二来用于公积金中心的基础建设,如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购置,软、硬件平台的升级等,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调整扩大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改为“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五是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各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对第30条作相应修改。

4.进一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一是在修改完善《条例》的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会计核算等实施细则。

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缴存人的缴存金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风险准备金率由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法定风险准备金后,可以自行提取任意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预警机制,实施贷款规模控制,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警线(存贷比)。参照《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在80%~85%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存贷比。建议对原第26条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公积金中心领导实施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年薪制。建议在第30条增加相应条款。

五是建立和完善管理中心内部业务稽核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六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大笔资金调拨、审批等管理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七是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八是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轮岗制度(至少5年必须轮岗)。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九是建议对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息时间分段计算,以保证利息结算的准确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十是建议统一计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公积金结息期于公积金会计核算时间一致,增加对增值收益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5.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和范围

在加大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的同时,探索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和范围,不断提高使用率。如增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职工大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以及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等情况均可作为扩大使用的范围。建议对第24条作相应调整修改完善。

6.合理确定委托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第1条关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并且成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次接受财政审计检查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强化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范围作适当放宽,扩大竞争范围,是应该和必须的。建议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率原则,放宽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建议对第12条作相应修改。

9.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九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台州]:2014年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招聘1人公告

北京人事考试网:

2014年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1人公告

路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窗口工作人员1名。通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身体健康;

2、台州市区户籍,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3、文字表达能力强及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人员性质及工资福利待遇

招聘人员性质为编外合同制职工,工资按照区财政局核定标准执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报名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8月18日;

2、报名地点: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1楼,联系电话:82409172;

3、报名办法:报名时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有关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人简历一份。

四、录取办法

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应面试,择优聘用,具体时间另定。未尽事宜由路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原标题:路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招编外聘窗口工作人员的通告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路桥分中心

2014年8月7日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10.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篇十

各受委托银行、中心各科(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对二OO六年十月八日发布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惠市公积金函〔2006〕12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惠市公积金函〔2006〕12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均须提供的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贰份、《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肆份、单位开具的家庭(夫妻)月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近半年的工资存折明细复印件壹份(或最近半年的单位每月工资表中含有申请人工资栏目的册页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复印件壹份、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原件壹份。

(二)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

本的有效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伍份、叁成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壹份。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申请登记收件单据复印件壹份、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税收减免税审批表复印件壹份、完税发票复印件壹份、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壹份、肆成以上首期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壹份、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壹份。

2、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翻建自住住房(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翻建工程预算书原件、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4、大修自住住房(指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三)凡在与惠州市签署了住房公积金跨市贷款协议的城市

(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惠州市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谈后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资料。

二、贷款受理

(一)购买一手房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递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上述资料。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资料。以楼盘所在区域确定管辖范围。惠城区范围直接到中心支取贷款科办理,其他各县(区)到相应管理部办理。

(二)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上述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初审人员通知资料递交人补充资料;初审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约请借款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建立面谈记录,并核对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借款申请人应保证面谈内容真实,如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言行,将取消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需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

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一)市公积金中心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二)借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料转送给受委托银行;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料退回资料递交人并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三)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另需经商业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四、受委托银行复查

(一)资料复查应当包括:

1、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的合法有效性。

(二)受委托银行对资料复查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征询函征询。如征询意见未获通过,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复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获得市公积金中心征询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房屋保险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或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以转帐方式转入售房人(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乱象何时休? 篇十一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公积金管理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投资问题严重。目前全国有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606个,各地自行开发出上百套系统,单个系统投资动辄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每年还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升级维护费,浪费惊人。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有十多年历史。近年来,媒体报道和舆论关切主要聚焦于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窄、提取门槛高、长期“沉睡”贬值等问题,而对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管理体制存在的大量浪费关注不够。《经济参考报》的报道从一个方面提醒人们,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所在多多,须尽快完善立法、改革体制予以解决。

各地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时代潮流而动,各自为政壁垒森严,“老死不相往来”,几乎每个地方都把住房公积金当成专属自己支配的“私房钱”,把公积金管理系统当成 “私家宅院”,这严重不利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不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及预防惩治公积金浪费腐败,也与加快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管理信息社会运用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同时,每个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独立开发一套管理系统,每套系统的开发费、维修升级费用数额巨大,这些钱全部计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成本,既不向社会公开,也游离于预算监督、审计监督之外,完全是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对此,各地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介入,对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系统开展专项“查账”,看看每个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都是哪些企业中标,这些企业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是否存在利益勾连,说不定从中就能揪出“苍蝇”和“老虎”来。

要从根本上遏制愈演愈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乱象,必须从国家创制的高度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一体化、标准统一化、运行制度化、监督常态化。有关部委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至今仍未完成草案稿。无论如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住房公积金的本位——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010年和2012年,中央确定两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先后涉及92个城市的400多个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已经突破了住房公积金法定的用途范围,出现了偏离住房公积金本位的倾向。此外,有关方面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为“住房保障银行”,相当于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变成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仍然存在着挪用职工财产、侵犯职工利益的政策风险,不可不慎。

12.住房公积金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策略 篇十二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对绩效管理的理解不够深入

首先表现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理论和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第一, 考核流于形式化。由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于绩效考核的本质存在不同层面的理解, 导致考核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 也缺乏客观量化的数据。例如,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部门可能有一定的数据业务, 但管理部门的考核就没有具体的方法衡量, 因此也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考核体系, 使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使得年度或者季度的考核通常是根据定性的标准, 名义上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 但是实际上有些职工的绩效更大, 但是缺乏被统计的方式, 因而出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现状。这种“以票取人”的方式使某些管理科室分数靠前。

第二, 重结果轻过程。虽然中心认识到了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但在实行目标管理过程中, 业务科室因为有量化指标比较好考核, 而在管理科室却存在目标任务不能确定在年内完成时间, 很难对该类指标进行有效考核, 导致考核形式化。

第三, 缺乏一整套的解决方案。绩效管理的实施本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而在实际的问题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通常着重战术, 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方法, 但是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们内部都有联系, 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情况。所以, 想要解决这个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问题, 必须抓住其根本,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 但也不是说这套方案就是一成不变的, 它也是在实战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的。

第四, 目光短浅。在考核的过程中, 往往都是目标导向, 各级职工为了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的标准而不顾住房公积金中心的长远战略发展, 使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 住房公积金中心注重当年或未来几年的发展, 也使得设计中心难以实现长远的战略目标。

(二) 绩效管理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

绩效管理系统中包括了绩效考核, 而其他程序的缺失是考核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一是缺乏绩效计划。绩效管理过程中, 工作分析和岗位职责书被束之高阁, 没有运用于考核指标当中, 所用指标往往由上级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制定, 被考核者的低参与度使绩效考核指标不准确和不合理。二是缺少有效的绩效沟通机制。考核者和被考核者没有就绩效考核内容进行充分沟通。据调查, 被考核者的参与和上下级之间的交流大概只有30%集中在较多的层次, 而且现在切实可行的绩效沟通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存在一定缺陷。三是绩效考核内容单一。由于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漠不关心, 通过这样的考核就不能发现自身的短处, 也起不到查漏补缺、扬长避短的作用, 唯一的作用就是被用来作为评估的依据, 组织希望通过员工的能力提升来实现推动组织目标达成的过程困难重重。

(三) 考核主体单一

公积金中心的考核主体主要分为上级考核和同级考核, 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部分中心的主管是本部门最主要的考核主体。虽然中心领导具有熟悉业务、熟悉部属的优势, 但中心主管不稳定, 频繁的调动使上级主管不能具体了解下属业务, 容易造成晕轮效应、近因效应、宽大化倾向等考核误差, 导致考核不公正。而运用同级考核因考核指标的模糊和定性化, 使同级之间不了解对方的工作内容, 仅以其看到的表面现象来衡量绩效, 给相互团结合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住房公积金系统绩效管理的实施策略

(一) 创建学习型组织, 提高全员绩效管理认识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少、年龄偏老化等方面的情况, 我们认为要顺利实施绩效管理, 提高组织和员工绩效, 进行简单的全员动员是不够的, 应对全体员工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培训, 营造学习的氛围, 建立起学习型组织, 促使员工更多地了解绩效管理的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方面可采取许多举措, 如开展“五个一”的读书月活动;个人学历方面, 鼓励青年员工进一步提升学历, 对正进行学历提升的员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同时在绩效考核中进行奖励加分;在新员工招聘时, 提高进入门槛, 以相关专业研究生为主, 改变本整体学历水平。对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方面的培训, 同样作为一项考核指标;组织管理干部到上海、长沙、宁波、常州等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考察、学习和交流实践管理经验, 吸收各地公积金成功运作的方法。这样一来效果将十分明显。

(二) 创造有效的绩效管理流程, 形成合理的反馈体系

合理有效的绩效管理流程是保证绩效管理顺利实施的保障前提。绩效管理流程包括了计划、监控、考核、反馈、再完善计划的过程, 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因此各个环节不是孤立的, 而是环环相扣, 紧密结合在一起, 上一个环节是下一个环节的基础, 而下一个环节则是上一个环节的补充, 所以每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 缺少了其中任一个流程环节都有可能导致绩效管理无法顺利实施。而有效的反馈机制贯穿整个绩效管理的每个环节。特别是考核指标当中的指标考核标准, 更是需要不断反馈沟通来确定。在最后的绩效反馈阶段, 人事部门的任务就是对考核结果做出分析, 帮助员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绩效不高的原因。通过反馈沟通确定解决方案并制定下一个周期的考核指标, 这是提高员工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的关键。

(三) 扩大考核主体范围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公积金系统考核主体以部门负责人为主, 外部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和其他政府组织联系比较多的办公室和人教科, 外部考核主体非常缺乏。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为谁服务谁来评价的方式, 运用民意调查、社会问卷、社区走访等形式, 了解这些服务对象对于职工的满意度, 纳入职工的绩效考核内容, 从而激励职工。扩大考核主体不仅让职工对上级领导 (原来单一的考核主体) 负责, 更关键的是要对服务对象负责, 这样就形成了更加理性和有效的内外监控体系, 能够大大推动绩效管理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 考核主体多元化可以使考核主体之间相互交换信息, 减少单一对考核者片面看法的可能性, 使考核更加高效和公平、公正。当然, 考核主体的多元化也包括了不同部门乃至相同部门人员的相互监控。

(四) 建立健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运作体系

考核结果应该为职工的成长和绩效的提高形成一定的帮助, 让其成为职工岗位、培训重点及职业规划的有效根据。同时, 考核结果也应该和职工的奖罚、职务的晋升、薪水的提高程度等情况结合起来。只有这样, 才能大大激励职工, 提高绩效考核水准, 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公平、正确的管理体系。调查中我们发现, 员工同时看重自身潜力的提高及个人前途的发展。考核结果正确的运用可以作为员工选用育留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 为绩效突出的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 提供具有挑战性的职位, 帮助员工取得职业成功;根据员工绩效和能力情况, 有针对性地安排其岗位, 将每一个员工放到自己最擅长的岗位上, 做到了物尽其才、人尽其用, 也使得职工的发展得到巨大提升的空间, 利用考核结果改善员工与职位的匹配度。

参考文献

[1]方振邦, 罗海元.战略性绩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王麒凯, 李志, 侯良平.构建EMB绩效指标体系破除国企绩效管理瓶颈[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0 (07) .

1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十三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10月

前 言

杭州住房公积金网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系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高新(滨江)管理部]和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公积金网上对账、政策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等内容,亦是广大缴存客户办理网上对账、网上业务及其他操作的网络平台。网络正在成为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以及公众及时、方便地获取公积金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了向单位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中心于2009年年底开始研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开发测试,定于2010年10月底正式对外推出。网上业务系统主要包括职工登记、减少、补缴、调整等业务功能,通过该系统,单位足不出户就能为职工申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希望网上业务系统的开通,能够给客户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多的方便,同时欢迎广大单位和职工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让我们的公积金网上业务更好地于服务大家。

目 录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介绍...............................................................................1

(一)网上业务系统简介...........................................................................................................1

(二)网上业务办理时间...........................................................................................................1

(三)网上业务申请流程...........................................................................................................1

二、系统安装...........................................................................................................................2

(一)获取网上业务系统安装程序...........................................................................................2

(二)准备好程序安装的系统环境...........................................................................................2

(三)安装网上业务系统和建行网银外联平台.......................................................................2

三、系统登录...........................................................................................................................2

(一)启动外联平台...................................................................................................................2

(二)启动网上业务系统...........................................................................................................5

四、系统简介...........................................................................................................................5

(一)主界面...............................................................................................................................5

(二)相关功能简介...................................................................................................................6

五、系统管理...........................................................................................................................8

(一)单位网上对账...................................................................................................................8

(二)职工信息同步...................................................................................................................9

(三)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11

六、变更登记——职工登记.................................................................................................12

(一)职工登记.........................................................................................................................13

(二)批量职工登记.................................................................................................................16

七、变更登记——职工减少.................................................................................................18

(一)职工减少.........................................................................................................................19

(二)批量职工减少.................................................................................................................20

八、变更登记——漏缴补缴.................................................................................................22

(一)漏缴补缴.........................................................................................................................22

(二)批量漏缴补缴.................................................................................................................24

九、变更登记——少缴补缴.................................................................................................26

(一)少缴补缴.........................................................................................................................26

(二)批量少缴补缴.................................................................................................................28

十、综合查询.........................................................................................................................30

(一)职工登记信息查询.........................................................................................................30

(二)职工补缴信息查询.........................................................................................................32

(三)职工减少信息查询.........................................................................................................33

(四)职工缴存明细查询.........................................................................................................34

十一、网上业务操作注意事项.............................................................................................35

(一)单笔业务.........................................................................................................................35

(二)批量业务.........................................................................................................................36

十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37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介绍

(一)网上业务系统简介

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以下简称网上业务)是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缴存单位推出的业务办理网上申报系统,主要包括:职工登记、职工停缴、各类补缴以及调整等业务功能。

为确保数据传输安全性,网上业务采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专用网银盾(以下简称专用U-key)实现申报认证,并在单位开通网上业务时统一配发。

网上业务的推出,旨在向缴存单位提供更多便捷的业务办理途径,以及在确保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的前提下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网上业务办理时间

网上业务申报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月度进行,即: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止,每天办理时间为9:00至16:30。

如20日遇节假日的,网上业务申报将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三)网上业务申请流程

1、开通

(1)单位开通网上对账业务后,登录杭州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单位业务”,打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单位尚未开通网上对账业务的,可先办理网上对账新用户注册,完成后打印《杭州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同时打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后一并办理。

(2)单位代理人持上表、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提出申请。

(3)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代理人持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至建行指定窗口,办理专用U-key和客户端程序安装光盘的申领手续。(4)单位在本地PC机自行安装专用U-key和客户端程序,按提示步骤操作完成。

2、终止

(1)单位登录杭州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单位业务”,打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终止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2)单位代理人持上表、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办结。

二、系统安装

(一)获取网上业务系统安装程序

银行办理U-key的同时,将提供给您用于安装网上业务系统程序的安装光盘。

(二)准备好程序安装的系统环境

为了正常稳定地使用网上业务系统,您需要准备:

1、能够链接互联网的电脑。

2、电脑操作系统为Windows 2000 server、Windows xp、Windows server 2003 简体中文32位操作系统或以上版本(但Win7和Vista系统除外),其他配置为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IE6.0)、密钥长度必须128位、Office2003或以上版本。安装时,操作系统用户要有管理员权限,并不定期清理IE浏览器临时文件。

(三)安装网上业务系统和建行网银外联平台

参见建设银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系统建行网上业务平台安装指南》。

三、系统登录

(一)启动外联平台

银行企业外联平台是中心网上业务数据进行安全传输的电子通道,网上业务的正常申报办理需要依托银行企业外联平台,因此,您需要在使用网上业务的同时,务必保持银行企业外联平台处于运行状态,否则,您的网上业务无法正常向中心进行提交。

1、将安装程序安装完成后,您会在电脑桌面上看到网上业务客户端、建设银行企业的外联平台和外联平台配置的快捷方式图标。

您先将建行网银盾U-key插入电脑的USB端口(首次运行需对建行网银盾进行初始化设置,以及外联平台的配置,详见银行网银盾安装说明),然后双击“外联平台”图标等待外联平台的响应。

2、建行网银盾将弹出输入口令窗口对话框,您需要录入网银盾口令,该口令为您在设置建行网银盾时设置的密码,录入后按确定键。如忘记密码请联系网银盾的发放银行或致电建行客服电话95533。

3、弹出的证书信任对话,选择“是”。

4、如果看到系统显示以下界面,则说明外联平台启动成功,您可以接着启动单位网上业务系统。

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网上业务时您需要保持该窗口打开,以使得外联平台通讯保持连接。如果您觉的该窗口妨碍您的操作,可以点窗口最小化按钮将窗口最小化到任务栏。

5、双击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图标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管理系统。

(二)启动网上业务系统

双击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图标,系统将会出现“杭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管理系统”登录界面。网银账号由系统自动获取配置文件中的内容,您无须修改或录入。输入交易密码后,根据单位需要勾选“登录是否同步更新本地数据”,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点击“退出”按钮则退出登录界面,取消该次登录。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在不同电脑首次进行登录时,请将勾选中以便将中心业务系统中您单位的缴存职工信息下载至您的电脑中,此外您可自行选择是否在每次登录时更新您电脑中的职工缴存信息。单位缴存职工(包括正常与停缴人数)数量较多时,在登录界面勾选“登录是否同步更新本地数据”,对您登录系统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影响,可在登录后通过“系统管理”功能下的“职工信息同步”对本地数据进行更新操作。(同步更新本地数据相关内容详见第五章

(二)职工信息同步)

四、系统简介

(一)主界面

登录后系统弹出“欢迎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管理系统”的提示信息,将此提示信息关闭后,出现“杭州公积金网上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的主界面窗口。

关闭提示信息窗口后显示网上业务的主界面包括四个菜单:系统管理,变更登记,综合查询和帮助菜单。

(二)相关功能简介

1、“系统管理”功能菜单下面共有四个下拉选项,包括单位网上对账、职工信息同步、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以及退出系统。点击单位网上对账则可直接链接单位网上对账系统进行单位及职工详细的缴存信息查询等操作;职工信息同步则是对最新的职工缴存基础信息更新至您的电脑中;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则提供给您进行批量业务导入时,所需文件的相关录入内容及格式;退出系统可安全退出网上业务系统。

2、“变更登记”功能菜单,可供完成该菜单下的八个下拉菜单相应功能,分别为:职工登记与批量职工登记、漏缴补缴与批量漏缴补缴、少缴补缴与批量少缴补缴以及职工减少与批量职工减少。

①职工登记、漏缴补缴、少缴补缴和职工减少是网上业务的单笔处理模式,该模式是指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逐一录入相关信息,录完当次业务数据后再提交系统处理。此业务模式下系统界面分成两个窗口栏,左边为录入栏,右边为数据显示确认栏,左边录入完成点“录入”按钮后可在右边待确认队列中显示该条记录,在未对该次录入数据进行最终提交确认前可对该次录入记录进行删除,点击“确认”键并选择提交后无法再对录入信息进行变更。

②漏缴补缴、少缴补缴以及职工减少业务由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录入并提交系统确认,经系统处理确认提示信息返回成功后即时生效,您可即时至综合查询菜单查询该业务相关处理信息。

③批量职工登记、批量漏缴补缴、批量少缴补缴和批量职工减少是由单位先下载批量业务的导入模版excel文本格式,在自己本地电脑上将所要操作的业务在下载的文本格式表格中录入相应信息,录入完成后将该excel文件导入系统处理并批量发送业务的模式。该模式下在未对该次批量导入的数据进行确认提交前可对该次导入记录进行删除或重新导入,点击“确认”键并选择提交后无法再对导入信息进行变更。此外,该模式下系统返回批量发送成功后的记录您需要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方可至综合查询里查询该业务的相关处理信息。

3、“综合查询”功能菜单下面共有四个下拉选项,通过这四个下拉菜单可查询单位网上业务系统里相应业务提交系统处理后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工登记信息查询、职工补缴信息查询、职工减少信息查询和职工缴存明细查询。

4、“帮助”功能,可提供给您整个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方便您使用该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

五、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包含四个功能:

1、单位网上对账

2、职工信息同步

3、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

4、退出系统

(一)单位网上对账

点击“系统管理”菜单下的子菜单“单位网上对账”,若您单位对账系统与网上业务系统的登录密码相同则直接进入单位网上对账系统,如两个系统的登录密码不一致则系统会提示相应信息,界面跳转至您需录入单位客户号与密码的单位对账系统登录界面。

通过该菜单可查看您单位的各类公积金缴存信息等操作。该对账系统的功能和您通过杭州公积金网站登录的单位对账系统是一致的。

(二)职工信息同步

选择“系统管理”菜单下的“职工信息同步”,在此界面上点击“同步”按钮后显示如下图所示的界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职工信息同步界面。在该界面上有对职工信息同步的内容进行了描述,方便您了解该功能的执行内容等相关信息。

您可以使用该功能将您电脑上的职工缴存基础信息与公积金业务系统数据库里的职工缴存基础信息进行实时同步更新,使您使用的网上业务系统内职工缴存信息与中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

若您单位只申报漏缴补缴或少缴补缴业务,该两项业务对您职工的缴存基础信息不会发生任何影响,无需进行数据同步。

若您单位申报了职工减少或职工登记业务,此时需视您的需要进行数据同步。如职工已提交了职工减少业务并且处理状态显示为成功的职工在未进行数据同步前,您在“综合查询”菜单下的“职工缴存明细查询”里该职工的缴存状态仍显示为正常,而进行同步后该职工的缴存状态将会显示为停缴。而对于在“职工登记信息查询”里显示的状态为成功的职工信息在未进行数据同步前,您进入“职工缴存明细查询”时将无法检索到该职工的缴存信息,并且也不能进行该职工的漏缴补缴或少缴补缴业务等其它业务,只有通过“职工信息同步”功能进行同步后该职工缴存基础信息才能更新至您电脑的本地数据库中,您才可以通过“综合查询”里的“职工缴存明细查询”检索到该职工的相关信息,并且可以对该职工进行漏缴补缴或少缴补缴业务等其它业务。

如单位申报职工登记、减少业务的频率较高并且同时将会申报新登记职工的漏缴补缴的,可通过此功能进行职工缴存信息的即时更新或在登录系统时打勾选中“登录是否同步更新本地数据”。

数据同步的速度取决于您所使用的网络环境以及单位缴存职工的数量(缴存职工人数包括正常与停缴的职工人数),数据量大的单位同步更新的时间也会相对较长,因此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要进行数据同步。

(三)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

对于本系统中可进行的各类批量业务,需运用统一的文本格式进行操作。客户可在此菜单下载相应的批量业务空白文本格式文件。

请根据您的需要选中相应表格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按您指定的路径保存好格式文件,下载文件成功后按您指定保存文件的路径打开下载的空白格式文件,接着就可以根据该文件所列项进行申报数据的填写了。您在填写过程中可参考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功能中对于相应表格的填表说明,以提高您填写表格的效率,并确保您填写的数据能够被成功导入至网上业务系统。

请您一定要注意在处理时不要对文件内的各单元格格式进行变更,如不小心改变了单元格格式,请将诸如月均工资、资金性质、缴存比例、补缴金额等数字类单元格格式设置成常规,其他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客户号、起始年月、截止年月等设置成文本格式。同样也不要改变文件内单元格字段的排布顺序结构,排布结构的改变将导致该文本无法实现正确的批量业务办理。

六、变更登记——职工登记

职工登记用于单位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时所发生的缴存登记业务。职工登记业务通过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录入后提交系统确认,系统处理后提示此次提交确认的总人数与总月缴存额,但此时并不代表该业务已经即时生效且也并不是所有该次申报登记的人员均能实际登记成功,需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次职工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理后方可生效。您可通过“综合查询”菜单下的“职工登记信息查询”查询该业务的处理状态。职工登记处理状态分为待确认、处理中、成功和失败四种状态,其中“成功”或“失败”的记录为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处理完毕所返回的结果,状态为“待确认”或“处理中”的则表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该笔业务还未进行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中。一般您可于提交系统处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查询该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一)职工登记

选择“变更登记”下的“职工登记”,系统打开如下图所示的职工登记界面,该界面分成左右两栏,左栏为数据录入栏,右侧为数据显示确认界面。

您可以在左栏的界面里根据业务需求依次录入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月均工资。

若为非统一缴存比例单位则另需逐个录入每一个申报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录入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以及合计月缴存额。按“录入”按钮,经系统提示录入成功后,您可进行下一个职工的登记信息录入,直到所有的职工登记信息都录入完成。按“清除”键则对该次录入信息进行清空处理,该操作不会对本次录入的信息进行提交也不会清除之前录入的任何信息。

当您完成所有职工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后,可以点击右下侧“查询待确认记录”按钮,对刚才所录入的所有职工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确认人数和月缴存额无误后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将提示如下:

若系统给出的人数与月缴存额与您录入的相符,则可以点击“是”的按钮,以确认本批职工登记信息,系统返回此次实际确认的总人数与总月缴存额。确认后,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如果您对系统提示中所列人数与金额存在异议,请选择“否”,并通过点击“查询待确认记录”,更新您该次提交的职工登记记录,您可以对更新后的待确认记录列表内的记录再次进行核对,若仍有异议的请核对您的凭证与系统录入有无差别,修正录入内容核对完成后再确认该次业务。

若发现存在录入错误的信息后,您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来进行修正:使用鼠标选中需要修改或删除的记录,然后点击“删除”按钮,系统直接删除选中的记录,随后,您可以在左侧的数据录入栏里重新录入职工登记信息。

在您完成职工登记信息确认后,中心工作人员将会看到您提交的职工登记信息,我们将在1个工作日内尽快对这些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并向您进行反馈或核实相关信息。您可以通过“综合查询”中的“职工登记信息查询”功能,查看您申报的职工登记信息或者中心反馈的处理结果。

职工登记功能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长度限定在5个汉字以内,超出5个汉字长度的姓名将无法录入系统。若18位身份证号码不符合系统设定的校验规则,系统将提示相关信息,请您核实身份证信息后再进行数据录入,以免造成因录入错误而需至我中心柜面进行职工身份信息修改,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手续。如果资料核对无误确实需要以该姓名(长度超出5个汉字)或证件号码(不符合系统校验规则)进行登记的,需至我中心柜面由中心业务人员进行登记。

2、证件号码录入位数不为15位或18位,或录入号码错误的,系统会提示如下图所示的出错信息,将证件号码录入正确就能继续操作。

3、当录入的月均工资小于最低缴存基数或大于最高缴存基数的,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在提示信息中同时列出当前最低与最高缴存基数,将此提示信息关闭后缴存基数将自动调整为当前最低缴存基数或最高缴存基数。

4、月均工资允许录入小数位数保留两位的数字,但小数位数超过三位系统会提示如下图所示出错信息且不得继续操作,需将月均工资调整到两位小数(含两位)范围内方可继续操作。

5、录入的月均工资以全角方式进行录入的,系统会提示“输入的月均工资格式错误”,需其改成半角方式进行录入方可继续操作。

6、月均工资不能为零或是负数,否则系统会提示出错信息,需将其改成正数方可继续操作。

7、非统一比例单位录入的单位缴存比例范围为5~12%,录入的比例低于5%或高于12%时,系统将直接把录入比例修改成5%或12%。

8、本次业务中有当前录入职工证件号码与待确认队列记录中证件号码一致情况的,系统会提示如下信息,该记录不得再次进行重复录入。

9、提交时系统未提示录入成功而提示“存在正常缴存账户”时,表示该职工在中心存在正常缴存账户,需核查清楚若为重复操作则无须再次录入,若确实需要进行职工登记业务的,您需等该职工的先将正常缴存账户办理职工减少业务后,方可操作该职工的登记业务。

10、对于职工登记后需办理其他相关业务的,请注意业务办理时限,(详见网上业务办理时间)职工登记需留存1个工作日的时间待中心业务确认后方可生效,如该职工办理登记业务后还需办理补缴或减少业务的,请提前操作登记业务,在1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该职工的补缴或减少业务。

(二)批量职工登记

进入“系统管理”下的“下载批量业务文本格式”功能,选择“批量职工登记表格”进行空白表格的下载。下载完成后进入文本格式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打开文件按要求将表格中所列的项目填写完整并保存。

在“变更登记”的下拉菜单里点击“批量职工登记”,在批量职工登记界面中,您可以看到右下角 “从Excel导入”的按钮,点击该按钮,系统跳出需要您选择导入文件的地址对话框,请您选中填写完成的职工登记导入文件,点击确定后,文件将被自动导入系统。

导入的同时,系统会检查文件内容,使导入的数据符合职工正常登记的基本要求。如果导入的数据中存在不满足导入条件的,整个文件内所有职工登记记录都不得导入,请您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将数据调整到合理范围内再进行导入,导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该次导入的总人数及月缴存总额。

在您未确认之前可对此次导入的数据进行重新导入或单条记录的删除操作,确认无误后点“批量发送”按钮,就将该批数据发送至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批处理,中心业务系统接收数据成功后系统将提示信息“批量发送成功”,此时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批量职工登记功能注意事项:

1、非统一比例单位录入的缴存比例范围为5%~12%,统一比例单位录入的缴存比例应为单位的当前缴存比例,若录入的缴存比例不在合理范围内,导入系统时会提示错误信息且不得导入。

2、如遇职工的姓名及证件号码无误但无法导入的,将该职工的相关信息从表格内整行删除(请不要使用清除功能,需将整行删除)后,其他职工的登记仍可继续进行批量导入操作,该职工则需至中心柜面进行办理职工登记。

3、其他错误提示信息及处理方法参见职工登记注意事项。

七、变更登记——职工减少

职工减少适用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离(退)休、调出、辞职、解聘、辞退、开除、死亡等)时的申报。

(一)职工减少

选择“变更登记”下的“职工减少”菜单,打开如下图所示的职工减少界面,该界面分成左右两栏,左栏为数据录入栏,右侧为数据显示确认界面。

在左栏的界面里选择资金性质后录入个人客户号,系统自动显示该客户号相对应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以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您再选择相应的减少原因,按“录入”按钮,经系统提示录入成功后,您可进行下一个减少职工的信息录入。您也可以按“清除”键则对本次录入信息进行清空处理,该操作不会对本次录入的信息进行提交也不会清除之前录入的任何信息。

您在完成所有减少职工的录入工作后,本次录入数据可以通过点击右边窗口栏中的“查询待确认记录”按钮将之前所录入的记录以列表的方式进行显示。

当您需要修改录入的数据时,可先使用鼠标选中需要修改的记录,然后点击“删除”按钮,系统直接删除选中的记录,随后您可以在左侧的数据录入栏里重新录入职工减少信息。

当您确认减少的职工人员与您想申报的职工减少人员一致,点击“确认”按钮则将该次职工减少信息提交至系统进行处理。系统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当您觉得系统给出的减少人数或月缴存额与您实际提交的不符,可以选择“否”,返回后点击“查询待确认记录”列表,以更新待确认记录列表,您可以对更新后的待确认记录列表内的记录再次进行核对,若仍有异议的请核对您的凭证与系统录入有无差别,修正录入内容核对完成后再确认该次业务。

当核对确认无误时,您可以点击“是”,系统会将按您该次确认的结果向中心申报,并即时完成职工减少的操作,操作完成后提示对话框如下图所示,该提示出现后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并且中心业务系统已处理成功,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即时可在“综合查询”的“职工减少查询”里查到相关减少信息。

职工减少功能注意事项:

1、在该次提交的职工信息中如存在同一职工第二次录入时,系统会提示“存在相同的记录”,此时需核查录入信息的正确性,确为重复录入的,则需清除本次录入的信息。

2、若您所录入的职工在该单位缴存状态已为停缴状态,系统将弹出职工已减少的提示信息,并列出已停缴的个人客户号。

3、对于选错减少原因代码的记录可在待确认队列中进行删除后重新进行操作。

(二)批量职工减少

进入“系统管理”下的“下载批量业务文本格式”功能,选择“批量职工减少表格”进行空白表格的下载。下载完成后进入文本格式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打开文件按要求将表格中所列的项目填写完整并保存。

选择“变更登记”下的“批量职工减少”菜单,打开批量职工减少界面,选择资金性质后在该界面的右下角点击“从Excel导入”按钮,系统跳出需要您选择导入文件的地址对话框,请您选中填写完成的职工减少导入文件,点击确定后,文件将被自动导入系统。

导入时系统会检查文件内容,使导入的数据符合职工减少的基本要求,同一批导入的数据中只要存在不满足导入条件的,整个文件将不得进行导入操作。您可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将数据调整到合理范围内再进行导入操作,导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该次导入的总人数及月缴存总额。

导入后系统在界面上显示导入文件中所包含的职工相关信息,并显示导入文件中的个人客户号在公积金系统中相对应的姓名与证件号码,若导入文件中的姓名(或证件号码)与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或证件号码)核对不一致,则在界面上的核对结果栏里注明不一致的内容,在最终确认提交时系统会有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

若发现有数据核对结果不一致的,请您务必先核查清楚。如确认中心登记信息有误的,请联系中心进行核查或至中心柜面办理该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修改业务,待信息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提交。若您直接选择“是”进行提交,则仍以中心登记的个人客户号所对应的信息办理为准。如导入文件填写错误您可以选择“否”,系统会回到导入界面,您核对清楚并修正后再重新确认。

在您未确认之前可对此次导入的数据重新导入或进行单条记录的删除操作,确认无误后点击“批量发送”,则该批数据发送至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批处理,中心业务系统接收数据成功后系统提示“批量发送成功”。该提示出现后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并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正在等待中心业务系统的处理,一般可在十分钟后通过综合查询的职工减少查询功能查到相关处理结果的信息。

批量职工减少功能注意事项:

1、系统如提示诸如“个人客户号长度不正确”、“姓名为空”等提示信息,则表示批量导入时职工减少信息存在不被许可的错误,需重新核对修改正确后才能成功导入。

2、其他事项参见职工减少注意事项。

八、变更登记——漏缴补缴

漏缴补缴适用在单位与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而发生的全额补缴业务时的申报。

(一)漏缴补缴

在“变更登记”的下拉菜单里点击“漏缴补缴”,打开如下图所示界面,该界面分成左右两栏,左栏为数据录入栏,右侧为数据显示确认界面。

您在左栏的界面里选择资金性质后录入个人客户号、补缴起始年月、补缴截止年月、月均工资与缴存比例,系统会对该职工的月缴存额与相应年月产生的补缴金额进行自动计算,按“录入”按钮经系统提示录入成功后,您可进行下一个职工的漏缴补缴信息的录入。按“清除”键则对本次录入信息进行清空处理,该操作不会对本次录入的信息进行提交也不会清除之前录入的任何信息。

您在完成所有职工的漏缴补缴录入工作后,点击右边窗口栏中的“查询待确认记录”按钮可将该次所有录入的记录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此次录入待确认队列中选中的记录进行单条或全部记录的删除。如某职工漏缴补缴录入信息需要修改的,可先使用鼠标选中需要修改的记录,然后点击“删除”按钮,系统直接删除选中的记录,随后您可以在左侧的数据录入栏里重新录入职工漏缴补缴信息。

当您点击“确认”按钮可将该次职工漏缴补缴信息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进行处理。系统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当您觉得系统给出的漏缴补缴总人数及总补缴金额与您实际提交的不符时,可以选择“否”,返回后点击“查询待确认记录”列表,以更新待确认记录列表,如再次核对仍有异议的请核对您的凭证与系统录入有无差异,修正录入内容核对完成确认无误后再点“是”系统会将该次最终确认提交的信息进行反馈,如下右图所示,该提示出现后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并已处理完成,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即时可在“综合查询”的“职工补缴信息查询”里查到相关信息。

漏缴补缴功能注意事项:

1、提交时系统未提示录入成功而提示“存在重复补缴的年月”时,表示该职工在系统中或此次补缴录入的待确认队列中已存在相同年月的补缴信息,系统对于重复补缴不予认可,请核查清楚若为重复操作则无须再次录入,若为补缴年月录入错误只需更改为录入正确的补缴年月即可。

(二)批量漏缴补缴

进入“系统管理”下的“下载批量业务文本格式”功能,选择“批量漏缴补缴表格”进行空白表格的下载。下载完成后进入文本格式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打开文件按要求将表格中所列的项目填写完整并保存。

选择“变更登记”下的“批量漏缴补缴”菜单,打开批量漏缴补缴界面,选择资金性质后在该界面的右下角点击“从Excel导入”按钮,系统跳出需要您选择导入文件的地址对话框,请您选中填写完成的职工漏缴补缴导入文件,点击确定后,文件将被自动导入系统。

导入的时候系统会检查文件内容,使导入的数据符合职工漏缴补缴的基本要求,同一批导入的数据中只要存在不满足导入条件的,该文件就不能进行导入操作,您可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将数据调整到合理范围内即可进行导入,导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该次导入的总人数及总补缴金额。

导入后系统在界面上显示导入职工的相关信息,并显示导入文件中的个人客户号在公积金系统中相对应的姓名,若导入文件中的姓名与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核对不一致,则在界面上的核对结果栏里注明不一致的内容,在最终确认提交时系统会有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

若发现有数据核对结果不一致的,请您务必先核查清楚。如确认中心登记信息有误的,请联系中心进行核查或至中心柜面办理该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修改业务,待信息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提交。若您直接选择“是”进行提交,则仍以中心登记的个人客户号所对应的信息办理为准。如导入文件填写错误您可以选择“否”,系统会回到导入界面,您核对清楚并修正后再重新确认。在您未确认之前可对此次导入的数据进行单条记录的删除或重新导入操作,确认无误后点击“批量发送”,则该批数据发送至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批处理,中心业务系统接收数据成功后系统提示“批量发送成功”。该提示出现后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并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正在等待中心业务系统的处理,一般可在十分钟后通过“综合查询”的“职工补缴信息查询”功能查到相关处理结果的信息。

批量漏缴补缴功能注意事项:

1、系统如提示诸如“个人客户号长度不正确”、“姓名为空”、“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格式错误”、“起始年月大于截止年月”、“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长度错误”、“月缴存额与计算的月缴存额不一致”、“月均工资错误”、“存在重复补缴”、“补缴金额不能为零或负数”等提示信息,则表示批量导入时职工漏缴补缴信息存在不被许可的错误,需重新核对修改正确后才能成功导入。

2、其他事项参见职工漏缴补缴注意事项。

九、变更登记——少缴补缴

少缴补缴适用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后需补缴实际应缴的比例或基数对应的月缴存差额的补缴业务。

(一)少缴补缴

在“变更登记”的下拉菜单里点击“少缴补缴”,打开如下图所示的少缴补缴界面,该界面分成左右两栏,左栏为数据录入栏,右侧为数据显示确认界面。

您在左栏的界面里选择资金性质后录入个人客户号、补缴起始年月、补缴截止年月、已缴月均工资、应缴月均工资、应缴缴存比例和已缴缴存比例,系统会对该职工的补缴金额进行自动计算,按“录入”按钮经系统提示录入成功后,您可进行下一个职工的少缴补缴信息的录入。按“清除”键则对本次录入信息进行清空处理,该操作不会对本次录入的信息进行提交也不会清除之前录入的任何信息。

您在完成所有职工的少缴补缴录入工作后,点击右边窗口栏中的“查询待确认记录”按钮可将该次所录入的记录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选中的记录进行单条记录的删除或全部删除,如某职工的少缴补缴录入信息需要修改的,可先使用鼠标选中需要修改的记录,然后点击“删除”按钮,系统直接删除选中的记录,随后您可以在左侧的数据录入栏里重新录入职工少缴补缴信息。

当您点击“确认”按钮则将该次职工少缴补缴信息提交至系统进行处理。系统提示如下图所示的信息,当您觉得系统给出的少缴补缴总人数及总补缴金额与您实际提交的不符时,可以选择“否”,返回后点击“查询待确认记录”列表,以更新待确认记录列表,经再次核对仍有异议的,请核对您的凭证与系统录入有无差别,修正录入内容核对完成确认无误后再点击“是”,系统会将该次最终确认提交的信息进行反馈,如下右图所示,该提示出现后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中心业务系统并已处理完成,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即时可在“综合查询”的“职工补缴信息查询”里查到相关信息。

少缴补缴功能注意事项:

1、提交时系统未提示录入成功而提示“存在重复补缴的年月”时,表示该职工在此次补缴待确认记录内存在重复补缴的年月,需核查清楚若为重复操作则无须再次录入,若为补缴年月录入错误只需更改录入正确的补缴年月即可。

(二)批量少缴补缴

进入“系统管理”下的“下载批量业务文本格式”功能,选择“批量少缴补缴表格”进行空白表格的下载。下载完成后进入文本格式文件所在的文件夹,打开文件按要求将表格中所列的项目填写完整并保存。

选择“变更登记”下的“批量少缴补缴”菜单,打开批量少缴补缴界面,选择资金性质后在该界面的右下角点击“从Excel导入”按钮,系统跳出需要您选择导入文件的地址对话框,请您选中填写完成的职工少缴补缴导入文件,点击确定后,文件将被自动导入系统。

导入的时候系统会检查文件内容,使导入的数据符合职工少缴补缴的基本要求,同一批导入的数据中只要存在不满足导入条件的,该文件不能被许可进行导入操作,您可根据相关提示信息将数据调整到合理范围内即可进行导入,导入成功系统会提示该次导入的总人数及总补缴金额。

导入后系统在界面上显示导入职工的相关信息,并显示导入文件中的个人客户号在公积金系统中相对应的姓名,若导入文件中的姓名与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核对不一致,则在界面上的核对结果栏里注明不一致的内容,在最终确认提交时系统会出具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

若发现有数据核对结果不一致的,请您务必先核查清楚。如确认中心登记信息有误的,请联系中心进行核查或至中心柜面办理该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修改业务,待信息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提交。若您直接选择“是”进行提交,则仍以中心登记的个人客户号所对应的信息办理为准。如导入文件填写错误您可以选择“否”,系统会回到导入界面,您核对清楚并修正后再重新确认。

在您未确认之前可对此次导入的数据进行重新导入或单条记录的删除操作,确认无误后点击“批量发送”,则该批数据发送至中心业务系统进行批处理,中心业务系统接收数据成功后系统提示“批量发送成功”。该提示出现后您将不能对该批数据做任何的修改或删除操作,并代表此次业务已成功提交至中心业务系统,正在等待中心业务系统的处理,一般可在十分钟后通过“综合查询”的“职工补缴信息查询”功能查到相关处理结果的信息。

批量少缴补缴功能注意事项:

1、系统如提示诸如“个人客户号长度不正确”、“姓名为空”、“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格式错误”、“起始年月大于截止年月”、“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长度错误”、“月缴存额与计算的月缴存额不一致”、“月均工资错误”、“存在重复补缴”、“月均工资(或补缴金额)不能为零或负数”等提示信息,则表示批量导入时职工补缴信息存在不被许可的错误,需重新核对修改正确后才能成功导入。

2、其他事项参见职工少缴补缴注意事项。

十、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包括职工登记信息查询、职工补缴信息查询、职工减少信息和职工缴存明细查询。其中职工补缴信息查询结果包含漏缴补缴与少缴补缴业务内容。以下为您介绍各查询功能模块:

(一)职工登记信息查询

选择“综合查询”下的“职工登记信息查询”菜单,出现如下图所示分成上下两栏的界面。

录入业务年月,点击“查询”按钮,在以上界面显示该业务年月内网上业务系统提交的每批职工登记信息相关内容,不区分单笔模式或批量模式。对每一条记录都以列表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业务流水号、总笔数、成功笔数、失败笔数、待确认笔数及登记日期,并在每条记录旁边有个“全部”按钮。每一批次提交系统处理均会产生一个唯一的业务流水号,点击每类业务笔数会在下界面栏里显示该业务流水内的职工登记相关信息,点击总笔数或“全部”按钮则将该业务流水号下不同状态的所有记录在下方明细界面显示。

在下界面里有个状态栏,分成待确认、处理中、成功和失败四种状态。其中待确认指单位提交了职工登记信息但中心业务人员尚未对此信息进行核查处理,该登记信息尚未生效。处理中表示中心业务人员正在对此记录进行核查处理,待核查处理完毕该记录便会生效。生效后的记录状态为成功或失败,成功代表职工登记信息成功提交至公积金系统;失败代表职工登记信息未成功提交至公积金系统,该职工被系统拒绝登记,并且会注明相关失败原因。只有状态显示为成功的记录才真正完成了职工登记的申报业务。

在下界面栏里的“导出excel”按钮,可提供您所查询职工登记信息的明细结果导

出并保存至本地电脑。

如在下界面里出现某记录以黄色高亮显示,则代表该职工登记业务的申报日期与中心业务人员的处理日期不一致,需对该职工实际处理成功的业务年月加以关注,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职工漏缴补缴操作。

(二)职工补缴信息查询

点击“综合查询”菜单的子菜单“职工补缴信息查询”,出现如下图所示分成上下两栏的界面。

录入业务年月,点击“查询”按钮,在以上界面显示该业务年月内在网上业务系统里提交的每批职工补缴信息相关内容。包括少缴补缴与漏缴补缴,不区分单笔模式或批量模式。每一批次提交系统处理的补缴记录均对应一个系统内唯一的业务流水号,对每一条记录都以列表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业务流水号、补缴类型、总笔数、成功笔数、失败笔数及登记日期,并在每条记录旁边有个“全部”按钮。点击每类业务笔数会在下界面栏里显示该业务流水号下相应状态下的相关信息,点击总笔数或“全部”按钮则将该业务流水号下包含所有状态的记录在下方明细界面显示。

补缴业务单位提交成功后一般直接生效,状态分成功和失败两种。状态为失败的记录只针对于批量导入的补缴业务,相关失败原因会在查询的下方明细界面上进行显示。只有状态显示为成功的记录才真正完成了职工补缴的申报业务。

在下界面栏里的“导出excel”按钮,可提供您所查询职工补缴信息的明细结果导出并保存至本地电脑。

(三)职工减少信息查询

点击“综合查询”菜单的子菜单“职工减少信息查询”,出现如下图所示分成上下两栏的界面。

录入业务年月,点击“查询”按钮,在以上界面显示该业务年月内网上业务系统里提交的每批职工减少信息的相关内容。对每一条减少记录都以列表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业务流水号、总笔数、成功笔数、失败笔数及登记日期,并在每条记录旁边有个“全部”按钮。点击每类笔数会在下界面栏里显示该业务流水号下相应状态的相关信息,点击总笔数或“全部”按钮则将该业务流水号下包含所有状态的记录在下方明细界面显示。

职工减少业务单位提交后直接生效,状态分成功和失败两种。状态为失败的记录只针对于批量导入的减少业务,失败原因会在下方明细界面上进行显示。只有状态显示为成功的记录才真正完成了职工减少的申报业务。

在下界面栏里的“导出excel”按钮,可提供您所查询职工减少信息的明细结果导出并保存至本地电脑。

(四)职工缴存明细查询

选择“综合查询”下的“职工缴存明细查询”菜单,出现如下图所示的职工缴存明细查询界面,您可以通过本功能查询到您单位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明细信息,即在您电脑的本地系统里所存储的缴存职工明细数据。

您可通过录入个人客户号、姓名、证件号码、缴存状态和资金性质等查询满足某一个或某些条件的记录,如不录入查询条件,默认情况下系统会自动查询出您电脑中所存储的所有正常或停缴的含公积金和公积金补贴资金性质的职工缴存基础信息。

十一、网上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单笔业务

1、对于单位的资金性质只有一般公积金的,在界面上选择资金性质选项默认一般公积金且不可进行选择,若单位存在一般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两种资金性质的则可对资金性质进行选择。

2、录入个人客户号时,由于录入错误或该客户号为他单位的个人客户号系统会有相应提示信息,将其录入正确的个人客户号即可操作。

3、如需删除待确认列队里的记录时必须在前面打勾选中,且单次只能删除一条记录或全部记录,对于勾选多条记录而非全部记录的删除操作无效。

4、在操作职工补缴或减少业务时,系统如果没有显示对应职工的信息,或提示“该职工不存在缴存关系或不属于此单位”,则表明系统在本地的职工缴存基础信息中查询不到相关的记录。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系统本地数据不完整或录入的职工缴存关系确不在此单位。若该职工确为您单位的缴存职工则可以通过进行“职工信息同步”来获取该职工的缴存信息后再进行相关操作,可参见第五章

(二)职工信息同步。

5、当录入的月均工资小于最低缴存基数或大于最高缴存基数的,系统提示相应信息后,自动将缴存基数调整至当前最低缴存基数或最高缴存基数。

6、月均工资允许录入小数位数保留两位的情况,但小数位数超过三位系统会提示如下出错信息且不得继续操作,需将月均工资调整到两位小数(含两位)范围内方可继续操作。

7、月均工资不能为零或是负数,否则系统会提示出错信息,需将其改成正数方可继续操作。

8、当您需要对职工以前进行补缴,其月均工资低于或高于以前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而以前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与当前不一致时,需到中心柜面由中心业务人员为您办理,否则系统将默认按当前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进行月缴存额与

补缴金额的计算。

9、补缴业务中的起始年月与截止年月均不得大于或等于当前业务年月(当前业务年月在界面上以红色字体显示); 截止年月不得小于起始年月; 录入的格式为四位数字的年份以及两位数字的月份(如:2010年8月在系统中需录入201008);格式录入错误或其他原因错误系统会提示相应出错信息,录入正确的年月即可操作。

10、录入的月均工资、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以全角方式进行录入,系统若提示格式错误,需将其改成半角方式进行录入即可。

11、对于补缴业务录入的缴存比例范围请遵循以下规则,录入的缴存比例不在合理范围内导入时会提示错误且不得导入:

①非统一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范围为5%~12%。②统一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范围分成两类情况:

(a)若单位当前缴存比例在8%~12%的,录入的范围为8%~12%;(b)若单位当前缴存比例在5%~7%的,则录入的范围为单位当前缴存比例~12%。

12、成功提交的业务,您将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删除操作,您能即时在综合查询里查询相关信息。如需对该数据进行修正,只能再次通过业务申报进行调整。

(二)批量业务

1、对于批量导入的表格各单元格式不要进行变更,所有录入项应为半角状态进行录入,否则在进行导入操作时可能会发生错误。

2、表格记录与记录中间不得留有空行,若表格最下面原有记录被清除的,最终导入时需将该行进行整行删除,光清除内容不进行整行删除操作,在导入时可能会提示错误信息。

3、在导入界面选择的资金性质需与表格内填写的资金性质相符,否则无法进行批量导入操作或不能按您所预期的进行处理。

4、系统的错误提示信息一次针对整个文档中该条记录所对应的职工录入信息的第一个错误,若该职工在填写表格时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设置的错误,需将第一个错误更正后再次导入时才会得到相应的错误提示信息。

5、系统如提示诸如“不存在缴存关系或不属于此单位”、“个人客户号长度不正确”、36 “姓名为空”、“存在相同的记录”、“不存在缴存关系或不属于此单位”、“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格式错误”、“起始年月大于截止年月”、“起始年月(或截止年月)长度错误”、“月缴存额与计算的月缴存额不一致”、“月均工资错误”、“存在重复补缴”、“月均工资(或补缴金额)不能为零或负数”等提示信息,则表示批量导入时您填报的信息存在不被许可的错误,需重新核对修改正确后才能被系统认可且进行导入操作。

6、当录入的月均工资小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月缴存额在计算时应按当前最低缴存基数计算;月均工资大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月缴存额在计算时应按当前最高缴存基数计算,否则导入会提示错误信息且不得导入。

7、对于补缴业务录入的缴存比例范围请遵循以下规则,录入的缴存比例不在合理范围内导入时会提示错误且不得导入:

①非统一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范围为5%~12%。②统一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范围分成两类情况:

(a)若单位当前缴存比例在8%~12%的,录入的范围为8%~12%;(b)若单位当前缴存比例在5%~7%的,则录入的范围为单位当前缴存比例~12%。

8、对于批量导入的业务,系统提示发送成功后,您将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删除操作,此外您需要等待10分钟左右才能在综合查询里查到该笔业务返回的处理情况。

十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1、在网上对账系统里打印申请表时,系统未自动弹出打印窗口,可能是您的电脑IE浏览器设置中禁止了弹出窗口这项功能。您可将此项功能取消,或直接点击被拦截的提示信息选择“临时允许弹出窗口”或“总是允许来自此站点的弹出窗口”,自动打印窗口即可打开。

如果您对IE浏览器设置不熟悉,或不想改变IE设置,请您稍等片刻,稍后在网页上会显示打印及下载申请表的列表选项,可在该列表中选中需要打印的申请表进行打印或下载至您的电脑上再进行打印。

2、安装时最好关闭如类似于360卫士、瑞星等防火墙软件,如未关闭就安装,在运行时跳出是否允许时务必选择同意,否则程序将不能被完全安装,从而影响网上业务系统的操作。

3、客户端程序设定安装在您电脑的C盘,安装程序时C盘的剩余空间需不小于300M,否则安装可能将无法完成。

4、若您的单位对于网络管理比较严格且有较大限制,将会导致安装或使用过程因无法访问建行或中心网站,不能进行正常操作,需由单位信息技术部门事先对本单位的网络端口进行设置后才能完成安装并进行网上业务系统的操作。

5、如果您的电脑上曾经用过建行的网银盾,系统内已存在另一网银账号,则在启动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外联平台,要求录入网银盾密码前,会弹出一个让您选择网银盾证书的窗口,您只需选中您当前插入电脑的网银盾证书号即可。

6、若您在网上业务系统提交业务所采用的模式为批量处理模式的,请在批量发送成功后等待综合查询里反馈结果,待查到结果后再进行下一文件的发送,否则系统可能无法对后一文件进行处理。

7、在您提交系统处理某业务后,不论单笔处理模式或批量处理模式,在综合查询里10分钟后如仍无查询到该笔所提交的业务,请再等待20分钟,如仍无记录可致电中心96345进行咨询。

8、如果提示以下界面,其原因可能是建行网银服务器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一次交易,请单位经办人稍后再试(一般为15分钟以后),若在15分钟后仍然提示返回数据出错,请与中心联系,将由中心人员负责联系处理该问题。

9、录入职工信息系统提示录入成功的同时可能会跳转页面至网上业务系统之外,客户只需再次从任务栏点击网上业务窗口即可。

10、若在提交时服务发生中断或其他网络异常,系统提示“从服务器接收数据失败”的信息,请您按以下操作执行:

①如您所做的操作为单笔模式的,请您等网络稳定后点击“查询待确认记录”查看提交是否成功。

(a)点击查询后返回结果提示“数据库查询无记录”,则可至“综合查询”查询该笔业务是否存在,若已存在表示该笔业务提交成功,若无此次提交的记录则需要您再次进行录入确认提交系统处理;

(b)点击查询后返回结果显示待确认记录仍然存在待确认队列中,则先至“综合查询”里查询,若“综合查询”里无该记录则需重新点击“发送”按钮进行提交,若“综合查询”里已存在相同记录,请将该待确认队列中的记录全部删除。

②若您所做的交易为批量模式的,请您等网络稳定后(一般为15分钟以后),再至“综合查询”里查询该笔业务是否存在。

(a)若已存在则表示批量发送提交成功,将批量导入业务窗口关闭即可;(b)若在“综合查询”里查无此记录需与中心联系进行核查,经中心核查后确认无此记录的再次提交“批量发送”。

11、在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时,系统如提示如下图所示提示信息时,表示在您电脑的该文件下存在相同的文件名的文件,系统询问您是否仍然下载至此,若选择“是”则会用现在新的文件替换您原先在本地已存在的文件,选择“否”可取消这次文件下载,待您安置好本地文件内的同名文件后可再行下载。

12、批量导入表格时系统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您应将导入的表格进行保存关闭后再重新导入。

13、在编辑批量文本格式下载的excel表格,完成各业务表格内所需项的录入工

作,如您所使用的office软件高于2003版本的,将文件另存为时,请选择“excel97-2003工作簿”进行保存,否则在系统因无法识别您的导入文件,将提示如下图所示信息。

14、对于网上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操作而需至柜面办理的业务,所需资料与相关手续同一般柜面业务。

* 网上业务系统客户端安装及操作等问题,市中心本级及高新(滨江)管理部缴存登记单位请拨打咨询电话:96345-1,铁路分中心缴存登记单位请拨打咨询电话:56728140。

上一篇:幼儿园大班音乐教案及教学反思《大树妈妈》下一篇:旅游规划市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