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2024-12-10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共11篇)

1.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一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政策要点 ●分类

按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涉及主体: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涉及行为: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存取、提钞、境内划转 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购汇: 汇出境外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

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银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 代办 总额内

---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总额购汇、结汇、境外个人购汇

---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按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 委托进出口 进口购汇: 凭代理合同或协议,并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到代理企业

出口收结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结汇凭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单,●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

结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管理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帐户,统一对现汇、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监管标准

主体:境外个人、境内个人 管理内容: 结汇、购汇

外汇汇出

境内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捐赠、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购汇(非经营性):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房租类支出、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 ●超过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外个人: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外汇汇出---境内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汇出---境外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 ●对外直接投资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 ●境外金融投资

外汇或人民币

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所属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

出售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外汇保险

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境外个人

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自用原则)。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

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个人外汇帐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主体分类:

境内个人账户 境外个人账户 交易性质:

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 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按机构帐户管理

开户主体: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资本项目账户

主要类型:

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 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均需外汇局核准。

外汇储蓄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划转 ●外汇储蓄账户之间

本人同一主体类别外汇储蓄账户间,凭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之间资金

可以划转

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之间

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开户

外币现钞管理---存取钞管理(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5000,直接办理:

大于5000,凭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银行标注

●取款:当日累计小于等于1万,直接办理: 大于1万凭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银行凭身份证件、外汇局备案表办理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出境管理 携带方式:

外币现钞出境

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

◎未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没有或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 *等值$5000(含)以下的,无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5000—10000(含)的,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等值$10000以上的,外汇局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申请《携带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 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外币现钞管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未超过结汇总额

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 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超过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 2007 」 1 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涵盖范围,下列除外: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

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审核相关材料 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业务数据

通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交易编码对应关系:按国际收支统计规则 交易编码对应关系表

结汇种类表buycodebuy_name110货物贸易包括贸易、旅游购物121运输122旅游包括境外个人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123金融和保险服务包括保险外汇收入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使用和特许收入125咨询服务包括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126其他服务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赡家款、职工报酬132投资收益包括境外投资收益133其他经常转移包括捐赠、遗产继承、保险赔偿210资本账户220直接投资230证券投资240其他投资250国内外汇贷款2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划分:身份证件

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 5 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 5 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 5000 美元现钞结汇。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2.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二

1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分拆结汇出现监管瓶颈

从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看,对居民个人收汇没有管理,结汇时才需审核相关证明,但银行基于自身利益审核较为宽松,大量的居民个人外汇轻而易举地以“赡家款”和“职工报酬”等名义汇入并分拆结汇,造成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监管的难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1.1 分拆结汇的表现形式

表现一:2007年10至12月,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国际贸易公司向内地居民汇入金额为48888美元的汇入款2笔,汇入金额为46666美元的汇入款3笔,汇入金额为45555美元的汇入款1笔,金额共计283329美元,在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中汇入款为工人汇款,收款人为具有亲属关系的6个内地居民,并当即结汇,结汇后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办理结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人员发现,有2名收款人的年龄不满十八岁,而其中一名是在读初一年级的学生,与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中汇入款为工人汇款明显逻辑不符,这6笔汇款结汇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结汇资金属性描述为工人报酬和赡家款。

表现二:2007年12月,某境外个人一次性将24万美元汇给境内居民王某,而后王某将该笔外汇分拆成5笔分别划转至其直系亲属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办理结汇。

1.2 存在的监管难点

一是造成了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被动局面。依据《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案例,因每笔结汇金额均在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内,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结汇,银行不能进行真实性审核,给异常资金以分拆方式汇入境内打开了便利之门,从而给外汇管理部门在防范热钱流入工作中增加了难度。

二是管理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外汇局高度怀疑境外机构分拆资金汇入境内逃避监管,但无法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进行定性,以确定这几笔结汇资金确属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

三是某些银行的行为为分拆结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目前的个人收结汇业务中,境外同一汇款人除了可以将外汇资金分别汇给境内多人进行结汇,逃避个人结汇限额管理的方式以外,还可以一次性汇给某个境内个人,通过外汇资金直系亲属划转分别结汇的方式进行。而在第二种分拆方式中,银行应当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对该分拆行为进行阻止,但往往有某些银行为了小部门的利益或者疏忽,直接造成了对我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冲击。

四是难于进行监测。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不结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仅仅依靠个人结售汇系统难以进行有效监测,因为个人结售汇系统重点关注结售汇行为,对结汇资金的境外来源无法录入系统。

1.3 分拆结汇的危害性

通过分拆的方式进行结汇,每笔近5万美元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汇集起来,金额也相当可观。据《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2月15日报道:“2007年全年个人结汇规模高达1172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占五成,监管部门已经对此表示关注。”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个人外汇资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无疑会给当前炙手可热的资本及房地产市场火上浇油,加之这些资金流动性极强,极易造成资本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变动,给境内经济安全构成隐患。[2]

2 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个人收汇、结汇管理的主要规定有:(1) 1998年9月颁布并实施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后的一些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2) 2004年3月和4月施行的“两个通知”,意在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遏制“热钱”通过因私渠道流入;(3) 2007年2月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然而现状反映出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仍存在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对个人资金流入管理宽松导致结汇政策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个人涉外收汇主要实行申报制度,从银行收汇操作情况看基本对境外流入的外汇难有实质性限制,境外外汇可以循私人渠道自由流入境内,如许多个人的跨境外汇收入都是由境外公司汇入,被申报为“侨汇”、“资本撤回”、以及“其他”等,现行法规并没有对这类收入进行限制。由于个人收汇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有限,目前仅从交易编码无法了解居民个人大额收汇的真实来源和非居民大额收汇的资金用途,增加了对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难度。由于我国境内不允许外币计价结算、本外币利率差异等原因,境外流入外汇目的主要是为了结汇使用人民币,外汇流入的大额资金除小部分提取外币现钞、存定期和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外,大部分收汇资金用于结汇。[3]因此,受资金趋利因素影响,个人外汇流入实际的不受控制,必然导致结汇的难于控制。

2.2 个人结汇的管理政策仍有缺陷。

从结汇的情况看,新的个人结汇规定主要是降低了设置审批的权限,但从外汇管理局及银行操作看,均存在缺陷。[4]新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此规定过于笼统,不利操作。由于嫌超限额结汇的手续繁琐或是境外资金的逐利行为,一些人直接将资金分拆为多笔进行收汇,并通过多人身份证进行结汇。同时还有凭证真实性审核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商业单据、凭证等没有固定统一的样板模式,现行法规对于单据、凭证的有效形式并无明确规定,银行对伪造的材料的甄别能力也有限,因而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其真实性,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2.3 部分银行对个人结汇管理政策执行不力。

外汇从业人员缺乏对外汇新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随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也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基层行的分理处、储蓄所都开办了个人结汇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个人结汇网点设置增长迅速,与个人售汇业务相比,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的网点多而分散,有的延伸到辖区县级行,绝大部分网点的经办人员对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加之一些网点柜台人员更换频繁,经办个人结汇业务的质量难以保证。此外,个别银行为了本身经济利益,有意放松对居民大额资金的监管和审查,甚至弄虚作假,帮助客户逃避国家外汇政策的约束,欺骗外汇管理机关。

3 改进个人外汇管理中对于分拆结汇监管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拆结汇既有真正意义上的单方面资金流,也有隐性的双向流动,而这种双向流动潜在的风险短期内还难以精确估计。笔者认为,应未雨绸缪,把好流入关、控制汇兑关。具体建议如下:

3.1 加强个人外汇收支监测。

结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对于像境外同一汇款人大量频繁给不同境内人员汇款并结汇、与其业务性质不符的,或境内收款人大额外汇资金通过分拆划转其直系亲属结汇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同时设置对重点、大额交易项目的监测预警指标,如经常转移项下可对赡家款、工人汇款以及侨汇等种类设置科学的关于存量、流量、频度等预警参数,通过对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外汇账户信息系统、结售汇统计三大系统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够及时对异常资金情况跟踪分析,构建较为完备的非现场监测网络。[5]

3.2 完善个人资金结汇的管理政策。

首先,应在《外汇管理条例》层面,强化对个人经常转移收入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严格履行按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原则,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监管职责,增加个人非法使用外汇的法律责任,对以经常转移为名从事各类违规投机投资活动的行为,以及对国际收支申报资金性质与实际资金用途严重不符的行为,可由外汇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罚,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其次,修订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对一定数额以上的个人捐赠资金则需要我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同时对个人项下非公益性的捐赠款征收一定比例税收;第三,细化《个人外汇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银行及个人分拆结汇的审核要求,便于外汇指定银行规范操作,减少审核漏洞。

3.3 积极做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

各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新闻广播媒体、发放宣传单及银行柜面咨询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自觉接受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行为,有效提高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执行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业务人员正确认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熟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各项贸易、投资业务,通过从业人员各种渠道的广泛宣传,使外汇客体充分认识到提供外汇真实性来源的意义,做到银行经办人员明确政策法规;另外要督促银行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银行代监管系统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3.4 加强查处力度。

对于使用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行为的个人,依照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此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的银行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外汇业务的经营资格。

摘要:从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看, 大量的居民个人外汇轻而易举地以“赡家款”和“职工报酬”名义汇入并结汇, 成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监管的难点, 分拆结汇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文章对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改进个人外汇管理中对于分拆结汇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分拆结汇,个人外汇管理,改进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管理, 2007 (17) .

[2]肇庆市中心支局.转变理念优化流程-加强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现实选择.外汇管理, 2007 (5) .

[3]吕进中.中国外汇制度变迁.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4]韩继云.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研究.财经研究, 2002 (4) .

3.个人远期外汇买卖崭露头角 篇三

适合2类投资者

据建行的内部人士介绍,个人远期外汇交易是一种客户与银行签订合约,预先约定交易币种、金额、汇率、未来交割日、追加担保金方式和交割方式,到约定交割日再按合约规定进行交割清算的外汇交易方式。

个人远期外汇买卖最大的特点有3个,即远期、双向操作及担保金交易。这些特点使该项业务具有了和期货交易套期保值非常相似的功能,对于那些持有外汇而又担心汇率波动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来说,该项交易可以使他们有效地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远期外汇交易首先非常适合外汇市场上的“套期保值”者。下面举例说明运用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原理。

案例

9月1日,李先生手中持有一笔美元,他计划在S个月后将部分美元换成欧元,由于预期欧元会升值,为了规避欧元升值带来的风险,李先生决定买进12月份远期欧元10000元,汇率是欧元兑美元1:1.26,而9月1日的即期汇率是欧元兑美元1:1.25。到了12月1日,即期汇率欧元兑美元升为1:1.26,而12月份的欧元合约汇率为1:1.27。此时,李先生将所持有的12月份合约平仓,盈利为100美元(12700-12600=100美元),而在现货市场上,由于欧元的上涨,李先生亏损了100美元(12600-12500=100美元),远期合约上的盈利正好弥补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

另外,担保金交易使得该项业务具有很强的杠杆效应,做一笔20万美元的外汇交易只需要2万美元的担保金,这将使投资者面临着高风险的考验,当发生亏损时,担保金很容易就会亏空。但是高风险的同时也蕴藏着高收益的机会,这使得该业务适合另外一类追求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且具备一定外汇理财知识的投资者。

点差计算手续费

“一般地,外汇买卖在计算手续费的时候都是采用点差来计算。”华夏银行的李郁林先生告诉记者。而此次建行的个人远期外汇交易同样采用的是点差的计算方式,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费用。根据建行的说法,点差是指客户实际买人或卖出的价格与即期汇率中间价的差,此次建行的个人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的手续费是单边10个点差。例如,欧元兑美元即期中间价为1.2115,那么投资者买人欧元的汇率就是1.2125,卖出欧元汇率就是1.2105。这样的手续费计算方式,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是有利的。对银行来说,点差的计算方式比较简单,可以减少系统成本;对投资者来说,点差的方式使得实际的手续费率控制在交易金额的0.1%左右,大大节省了投资者的成本。

风险控制3建议

个人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的杠杆效应原理,使风险和收益都同时放大,任何的操作不当或者相应的政策变化,都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专家建议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到该业务所存在的市场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

避免满仓交易 一些投资者希望以高投入来博取高收益,在做交易的时候满仓交易,这相当于给自己断了后路,此时的风险巨大。当出现亏损的时候,没有资金来追加保证金,面临着被平仓的危险。因而,投资者要注意控制所投资金的比例。

控制交易杠杆比例 投资者要善于利用交易担保金比例来控制自己的交易,避免交易被系统强制平仓而造成亏损。由于该项业务的最低交易担保金比例是10%,但是该担保金比例只是一个下限,并不一定要求客户每笔交易都放大10倍来做,投资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减小杠杆比例,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例如,投资者交了5万美元的担保金,他最多可以做的交易是50万,但是为了降低风险,他可以只做30万元甚至是20万元的交易。

实时关注交易 和投资股票期货等一样,投资者在进行远期外汇买卖时,同样需要实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当投资者未平仓合约的市场现值重估亏损达到交易担保金的50%时,银行会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客户提示风险,当投资者未平仓合约的市场现值重估亏损达到交易担保金的80%时,则会被强行平仓。如果投资者没有实时关注交易,也没有注意到银行的短信通知,那么将很有可能面临极大的亏损。

业务前景待考验

4.6.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 2 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 3 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 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 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5.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五

相关问题的解答

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整理转发给各银行,供各银行内部掌握,请遵照执行:

1、执行《通知》过程中,对于发生在同一银行网点不同柜台、同一银行不同网点、不同银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管要求?

答:首先,各银行应通过采取强化临柜人员代位监管职责意识、实行日终核对当天业务流水的制度、设计监管电子台账等手段保证做好同一网点分拆结售行为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监管能力、提高技术条件,逐步完善本银行全系统的事前和事后监管、以及核查报告工作。此外,外汇局也将通过综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和国际收支系统个人跨境交易数据,加强分拆结售汇监管,形成对银行分拆业务管理的有效补充,加强对银行分拆结售汇管理的督导。

2、《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的表述如何理解?

答:这主要表达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同日指同一天;隔日包括隔一日也包括隔几日;连续多日中间可以有间断,时间跨度包括汇入到结汇,或购汇到汇出全过程,按照1个月执行。

3、结售汇接近总额、提钞接近1万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的资金范围如何认定?

答:按照与限额下浮20%掌握,即结售汇接近总额的资金范围为等值4-5万美元、提钞接近1万美元为8000-10000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为4000-5000美元。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范围的要求? 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分拆到3万或者4人等明显规避《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分拆行为,也应按照《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关注和处理。

5、《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7日内从同一账户5次以上提钞的要求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7天指7个银行营业日,但如果发现个人每7天提钞4次、超过但接近7天提钞5次等故意规避《通知》规定的行为,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6、《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5个人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现钞结汇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共同”是指这5个以上个人是有相互联系的,是一伙和有组织的,在同一日内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分拆现钞结汇违规业务。此外,这里的现钞结汇是指手持现钞结汇,5000美元的限额是与《通知》第三条相对应的。

7、《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有关直系亲属分拆的范围如何认定,对于延伸直系亲属进行分拆如何管理?

答:这里的直系亲属的分拆包括本人对其父母、子女、配偶的分拆业务,对于在此基础上的延伸直系亲属的分拆业务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8、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汇款公司应如何认定?

答:对于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合法汇款公司的,主要关注是否有集中的接近总额汇出或汇入款的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银行可以要求汇款公司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进行核查。

9、《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关于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如何理解?

答:由于分拆行为的种类很多,有可能存在《通知》中未涉及的以及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因此银行应积极关注分拆行为的变化,对于出现新的类似特征的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以及明显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可统一归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监管。

10、《通知》第二条对于符合特征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理要求,银行应如何掌握,如何报告,如何避免违规业务再次发生?

答:根据《通知》第二条,对于银行人员能够直接确认的分拆行为,应不予办理结售汇业务;对于银行人员有怀疑但尚不能确认的,应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照超过总额 结售汇的不同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总额以下可疑的赡家款结汇应比照超过总额的情况,要求结汇的个人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对于办理业务时混杂在正常业务中确实难以发现的分拆业务,银行应建立不同级别的事后核查机制,发现可疑业务应尽快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经过外汇局和银行的核查认为属于分拆行为的,银行应及时收集线索,建立一定的应对机制,例如采取对该业务涉及的个人加注标签等方式,以后这些个人再办理相关业务应要求其到柜台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办理。

11、《通知》第二条不予办理是不结售汇还是不予入账并退汇?是否汇款均给予入账?

答:根据法规的本意,不予办理是不予结售汇。但资金入账时,应考虑个人不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型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因此如果明显为贸易款或资本项目资金不应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2、是否要求银行开发相关系统功能或做某些实现分拆监测的改造?

答:建议有条件的银行根据自身管理和内控需要开发相关分拆识别功能,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反应机制,但外汇局不做硬性要求。

13、《通知》第三条对于超过结汇总额,手持现钞结汇提供来源证明如何理解?

答:个人结汇已超过结汇总额的,只要再进行手持现钞结汇,不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14、手持外币现钞系统支持有关问题,目前没有系统支持如何进行累计处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着手修改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功能,从而实现个人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的要求,并会尽快上线运行。在目前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银行应累计本行的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结汇金额,并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15、目前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如何管理和结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实现个人结售汇系统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功能后,对于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将通过其他项进行统计管理,旅行支票结汇时按照总额政策进行管理,不需要提供现钞来源证明。在现在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旅行支票结汇仍选资金形态为“现钞”,但应在备注栏注明为旅行支票和支票号,并不进行当日累计5000美元额度的计算。

16.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如何处理?

个人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选择资金属性“账户资金”,并按照总额5万美元的政策进行结汇,不需现钞来源证明。

17、《通知》第四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来源的要求如何理解?与代办结售汇管理要求是否矛盾?

6.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六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各

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

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7.个人外汇 篇七

1. 个人凭身份证提取现钞每日每人额度为:()

A.等值2千美圆B。等值5千美圆C。等值1万美圆D。无限制

2.目前,境内个人结售汇及境外个人结汇的限额是:()

A.等值2万美圆B.等值5万美圆C.等值2千美圆D.没有限额

3.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在银行开立外币携带证的金额范围:()

A. 等值2000美圆以上B。等值5000至10000美圆 C.等值10000美圆以

4.手持外币现钞汇出汇款当日累计等值()的,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办

理。()

A.1万美圆以下(含)B.5千美圆以下(含)C.2万美圆以下(含)

D.5万美圆以下(含)

5.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等值10000美圆B.等值5000美元C.不限制

6.原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7.境内居民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美圆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1000B.30000C.40000D.50000

8.当日外汇现钞结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申报单或原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A.1000B.5000C.10000D.20000

9.外管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A.7天B.10天C.15天D.30天

10.在境内工作、居住满()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A.半年B.1年C.2年D.3年

11.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的外汇结汇,资金结汇性质应计入()项目。

A.直接投资B.其他投资C.资本账户D.经批准的其他资本

二.多选题:

1.下列无需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情况有:

A.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B。小于1等值100美圆的结汇

C。境内卡境外使用后购汇还款D。客户持2000美圆现钞结汇

2.下列可以在境内银行间相互划转外币的亲属关系有:

A. 兄弟B。夫妻C。母子D。本人

3.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限额内的结售汇业务时,应分别提供:

B.委托人身份证件 B.受托人身份证件 C.委托人授权书 D.直系亲属证明

4..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资金购买自用商品房应向银行提供哪些资料:

A.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B..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C..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D..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

案等相关证明

5.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B.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C.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D.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E.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赡家款结汇超过限额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本人身份证件B.直系亲属关系证明C.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 D.书面申请

7.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职工报酬结汇超过总额的,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A.本人身份证件 B.银行存款证明C.雇佣证明D.个人收入纳税凭证

E.收入证明

8.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流程包括:

A.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B.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C.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数据

D.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书”,作为会计凭证留存

9.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可分为:

A.外汇结算账户B.外汇储蓄账户、C.资本项目账户。D.联名账户

10.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B.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C.卡境内消费结汇;

D.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E.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三.判断题:

1.个人携带12000美圆出境,可直接在银行开立携带证。

2.个人将其持有的美圆兑换成英镑,应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办理登记。

3.个人持6000元美圆现钞和身份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

4.目前,居民已经可以直接购汇或以现汇形式汇款到境外炒股。

5.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6.对漏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的业务,可以在事后直接补录。

7.目前,境内个人可以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8.当日结汇交易可以使用“撤销”或“修改”功能进行撤销或修改

9.录入结售汇信息时,外国人姓名太长超过系统允许最大范围时,可在“姓名”栏录入其姓名的简称,在“备注”栏标明其全称。

8.外汇交易个人心得 篇八

外汇交易新手应该注意学习的第一点就是保证金这类关键词,你必须知道嘉盛外汇中所有的止损止盈设置,成交类型是什么,杠杆比例有哪些。这些基本的术语就是外汇大书本中的原理,必须掌握好。

除了知道基本的关键词外,还需要能够看懂一些简单的技术指标。虽然说大部分投资者都认为技术指标在外汇交易中不起多大的作用,但是还是有一部分投资者会去关注技术指标,这有利于他们判断未来一段时间中长线的走势。

另外最终要的就是基本面的分析,外汇汇率相关性最大的就属基本面的分析了。比如每个月都会发布的美国非农就业数据对美元的汇率影响十分大。如果能够掌握这些消息,那么在外汇市场往往能做到成功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9.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九

1、金融机构违反哪些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答案: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某项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案: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银行应审查哪些资料? 答案: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4、如何办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

答案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5、请详细描述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流程?

答案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6、请详细描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个人外币现钞的提取与存入?

答案: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

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

[2012]65号)的要求,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开立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请问资本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具体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案: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

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

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

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

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8、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外商投资企业和主报告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交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

业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

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主报告银行应当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

查。

9、银行应如何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答案: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除了向银行提供《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

(付)款说明》外,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属于预收、预付货款的,提

供贸易合同;(2)属于已以人民币报关的收、付款,结算银行先通过RCPMIS查询对应货物

流信息,若企业收、付款在可收、可付款额度范围内,结算银行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若收、付款超出可收、可付款额度(包括外币报关)的,企业需提供相应报关单(或保税监管区海

关备案清单,下同)。对于信誉良好且业务量大的企业,可提交贸易真实性的保证函、报关

单清单(包括报关单号、金额、进出口日期等)替代报关单。

10、现在税务发票基本都可以在税务网站上得到验证,但是内容及金额等相关要素无法核实,对此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可否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

答:只能查到销货方(收款人)信息,发票的真伪性,但没有付款方、付款金额和开票日

期等内容确认的验证结果,不能视同发票核查真实,验证通过。应该进一步核实发票的其他

信息,如没法核实则应要求企业去国地税局开具发票真伪验证书。

11、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前,需要进行核准,企业前往外汇局办理核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案:(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书和审批表;

(4)外经贸局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5)公司章程和合同(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提供);

(6)境外投资方身份证件(投资方为企业的,提供商业登记证和公司章程;投资方为个

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7)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2、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货款应审查哪些资料?

答案:(1)验资报告;

(2)买卖双方购销合同;

(3)上一笔采购货物的发票和发票验证查询,对于网上不能核实发票信息的,应提供发

售发票税局的证明;

(4)如有必要,可要求提供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交易。

13、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案: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

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

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外贸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存在多种收汇方式,银行在日常办理收汇业务时,除登

录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并打印名录外汇,还应区分结算或贸易方式。请根据企业的介绍或

贸易方式详细描述各种收汇处理方式。

答案:(1)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

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支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

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2)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支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

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

人的待核查账户;

(3)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4)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

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5)信用证托收项下的业务,企业交单时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

易监测系统”逐笔查询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并打印留存纸质资料;按照国际惯例审核商业单

据;B类企业一并提交出口合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收汇额度;

C类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需提供《登记表》,实施《登记表》签注等管理。

15、如何为B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请描述业务操作流程。

答案(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逐笔查询企业名录与

分类状态并打印留存纸质资料;

(2)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和《境内/外汇款申请书》;

(3)对企业贸易外汇支出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业务,还

需凭《登记表》办理;

(4)在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付汇额

度。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录入企业实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注:核注完后可付汇余额应大

于零);

(5)在系统中发报;

(6)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以及外汇账户明细补录(如需);

(7)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

表》,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8)在付汇资料上批注付汇信息并盖章,留存付汇资料。

16、如何为C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请描述业务操作流程。

答案:(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逐笔查询企业名录与

分类状态并打印留存纸质资料;

(2)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和《境内/外汇款申请书》;

(3)企业需凭纸质《登记表》办理;

(4)在系统中发报;

(5)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以及外汇账户明细补录(如需);

(6)业务办理完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签注申报单号和金额;

(7)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8)在付汇资料上批注付汇信息并盖章,留存付汇资料。

17、经查询,某出口企业分类为B类,银行应如何办理该企业的收汇解付?

答案:(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逐笔查询企业名录与

分类状态并打印留存纸质资料;

(2)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出口收汇

凭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办理;预收货款凭出口合同和发票办理;

(3)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录入企

业实际解付金额与相应币种;

(4)资金解付;

(5)在资料上批注信息并盖章,留存业务资料;

(6)外汇账户明细补录(如需)。

18、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

息申报,作为银行业务经办人员,请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引导客户正确填写申报单证。

答案:(1)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

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

报单》;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对于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无需填写上述纸质单证。

19、请简单描述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收入与支出范围。

答案: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

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

款计息。

20、如何为进出口企业办理付汇或收汇项下退汇?

答案: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

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在办理退汇时,应确保退汇的收付款人与收付汇时的付收款人一致。

21、在什么情形下,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案:(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22、在什么情形下,企业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答案:(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23、某客户(境内个人)前来柜台办理现钞结汇,请问应如何办理该笔业务?

答案:(1)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经办机构应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24、根据总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政策指引》(工银粤办[2011]552号)的规定,开立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审查哪些资料?

答案:(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5)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件;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IC卡。

同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并打印备查(首次开户

需要)

25、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红利汇出,请审查哪些资料?

答案:(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税务证明(单笔等值3万美元(不含)以上);

(6)直投系统(FDI模块)核查是否足额利润。

26、我行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账户支付,银行业务办理人员应如何审查业务资料? 答案:(1)我行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客户向NRA外汇账户支付时,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

(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时,如收款账号没有显示NRA标识,还应要求汇款人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各行应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3)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手续。

27、哪些涉外收付款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答案:(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

(2)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及与境内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10.《个人与团队管理》试题及答案 篇十

试卷代号:2269;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第一学期;工企管等专业个人与团队管理试题;1月;注意事项;一、将你的学号、姓名及分校(工作站)名称填写在答;二、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并按题目要求答题;题纸指定位置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三、用蓝、黑圆珠笔或钢笔答题,使用铅笔答题无效;四、考试结束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出考场;一、单

试卷代号:2269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11.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篇十一

案例分析 经常项目概念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

1、贸易收支,2、服务收支,3、收益:(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4、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主要特征:

一、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易(经济境);

二、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对国际收支影响大,如国际贸易;

三、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展业三原则)、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1996年12月承诺)

二、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法规清理)

三、均衡监管原则。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3 经常项目管理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与修法,清理法规,制定完善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外汇账管理和数据信息报送与采集等比较明晰集中的几个法规。建立了经常项目、个人外汇和外汇账户的外汇管理框架。(231件现行有效法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构建外汇流动非现场监测监管体系、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占在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名录、待核查账户、分级、报告制度等方式,在重点对包括对出口少收汇或者不收汇、进口多付汇或者不进口、出口多收汇或者不出口、和进口少付汇或者不付汇;虚假贸易外汇收支等四个方面的监管。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是提升监管手段;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通过在法规中明确银行审核外汇收支所涉单证,通过与税务、商务等上游主管部门合作,在审单内容和信息交换上形成监管合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经常项目真实性需求管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银行自由开立,首次开立只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账户内可自由保留外汇。经常项目违规行为主要表现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对客户提供的交易单证是否真实及其与外汇收支情况是否一致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未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和跨境资金收付业务。具体行为种类:擅自为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擅自办理需经过外汇局审核备案才能办理的收付汇业务;未对规定的相应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无凭证、未在相关单证上签注等);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统计信息;办理不合理的经常项目跨境收支、结售汇业务(表面真,实质假-虚假出口案例)。银行经常项目代客外汇业务违规行为种类5.1(一)违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行为5.1.1

(一)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1、为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办理付汇;

2、为C类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事先未到外汇局登记,凭登记表办理;

3、为B类进口单位办理超额度、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收支未到外汇局登记,凭登记表办理;

4、超过登记额度办理付汇;

5、出口退赔外汇未经外汇局未登记(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6、企业出口收汇应划入而未划入待核查账户

7、未审查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办理外汇业务

8、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

9、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付汇

10、办理货物贸易外汇项下售付汇,未对规定的相应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收结汇明细不合理,不认真甄别)

11、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未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章。

12、违规办理贸易外币现钞结汇(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5.1.2(二)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业务

1、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2、未留存税务备案表或未留存税务备案表原件。包括技术服务项下对外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以及其他服务贸易付汇未按规定留存《税务备案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汇出汇款时未扣除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3、未按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复印件。

4、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5、办理技术服务项下对外付汇,未按规定审核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等。

6、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查并留存相关交易单证:

7、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服贸第十条船长借支、对外承包工程、特殊地区)5.2(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1、办理个人结售汇、收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对相关凭证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2、为个人办理符合分拆特征的收付汇、结售汇,并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3、未按规定进行个人结售汇系统信息录入和查询等

1、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对相关凭证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1)、为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未留存相关证明材料。(2)、未审核留存相关材料办理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个人外币现钞存款。(3)、超限额现钞结汇无资金来源证明。(4)、未凭《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提取外币现钞业务。(5)、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账户划转。(6)、办理代理结汇未留存相关材料;委托购汇未按要求审核并留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委托人授权书;委托结汇未审核并留存委托人授权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过期。(7)、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收入购汇未按规定留存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分拆收付汇、结售汇对于“一对多收结汇”、“多笔大额同时结汇”、“多人大额现钞同时结汇”、“多对一购付汇”、“多笔大额同时购汇”、“多人大额同时购汇提钞”等符合分拆特征,未按规定处理。

3、个人结售汇系统信息录入错误(1)、个人结售汇业务未通过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2)、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录入错误:包括购汇币别选择错误、国别与交易主体不一致、证件号码不规范、境外个人购汇种类错误、结汇币别选择人民币、结汇证件号码不规范、结汇资金属性错误

4、未按规定开办个人电子结售汇业务管理(1)未经事前核准。向外汇局申请,业务运营方案、操作规程等材料;(2)超控制范围。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并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目前限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为境内个人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以及为境外个人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业务;(3)未识别身份证件。境内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个人应具有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核证件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4)超资金来源范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由客户通过本人名下的本外币储蓄账户办理。(5)未实时录入数据。应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并维护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运行安全和稳定。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留存相关业务办理清单5年备查。(6)未落实分拆控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的筛查、管理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培训链接).doc)(7)未执行其他报备事项管理要求。扩大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渠道、修改相关操作规程及业务和技术实现方案均应事先向我局报备。升级业务系统或更新系统版本,可能影响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还应事先与个人结售汇系统测试环境进行联调测试。

5、未按规定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逐日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为充分保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质量,外汇局将自2015年7月开始,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质量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银行相关数据质量未明显改善的,必要时将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异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系统数据报送货币单位不一致;二是转换交易币种时出现币种对应错误;三是银行按照冲正模式修改报送错误数据;四是个人外币定期存款转存/销户计入报送范围;五是将人民币存取数据纳入报送范围;六是未按照开户行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规则报送数据。5.3(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

1、未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未按规定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贸易项下收汇未入待核查账户;出口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支付、出口待核查账户之间违规划转;为未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未按规定为个人贸易经营者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与外汇结算账户违规划转;出借外汇账户。

2、外汇账户收支超范围未经过批准经常项目账户收入国内外汇贷款资金、未经过批准经常项目账户收入资本项下资金。

3、未按规定报送账户信息。5.4(四)违反经常项目数据报送外汇管理规定行为1.未按规定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第十五条银行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3.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4.未按规定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结售汇信息5.未按规定报送非居民个人账户信息6.未按规定报送经常项目国际收支信息和外汇收支信息5.5违规案例5.5.1案例一:为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办理付汇2015年1月28日,某银行XX分行为不在名录的企业——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1笔贸易收汇,金额51234美元,并将该笔收汇全额结汇。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和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的规定。5.5.2案例二:为B类企业办理收汇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对应的可收汇额度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某银行营业部为“B类企业”XXX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贸易收汇19笔,金额合计628,054美元,该营业部未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扣减该公司对应的可收汇额度。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5.5.3案例三:办理贸易项下收汇,未划入待核查账户2015年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贸易出口项下收汇,金额15万美元,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并结汇。经过现场核查,实际情况是贸易出口收汇,原因是银行经办人员在未审核资金性质的情况下,将其错误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导致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规定。5.5.4案例四:办理转口贸易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资料信息2014年银行转口贸易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发现,某银行XX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共涉及36笔交易、39笔付汇,51处问题,金额合计18261万美元,具体有以下问题:一是货物入境(报关)后签订转口贸易卖出合同,共9笔交易(9笔付汇),金额合计3202万美元。二是转口贸易采购合同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共19笔交易(27笔付汇),金额合计11967万美元。三是转口贸易中将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作为货权凭证交易,共1笔交易(1笔付汇),金额322.9万美元。四是转口贸易买卖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共笔5交易(5笔付汇),金额合计2387万美元。五是转口贸易合同存在表面瑕疵和错误,共7笔交易(7笔付汇),金额合计4433万美元。该分行未按规定办理转口贸易外汇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5.5.5案例五:办理经常项下延期付款付汇未登记信息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280万美元的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海关签发报关单日期超过90天以上,未按规定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八条:“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付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5.5.6案例六: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未按规定审核资料信息2014年6月3日至18日,外汇局对某银行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1、2013年3月20日,该行为XXX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出口商票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为32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150天,该行留存的该笔贸易融资的经常交易基础单证为1份出口报关单及相对应的合同、发票等资料,报关单编号为XXXXXXXXXX,报关单金额为4650085.5美元,出口日期为2013年01月18日,所融资金于3月22日全部结汇入人民币账户(账号XXXXXXX)。经查实,该笔出口报关单实际金额为36775.5美元;

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虚假融资是违规的重灾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5.5.7案例七:违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一)某行2014年8月23日、8月29日为某公司办理交易金额分别为2,627,520美元、2,606,240美元的利息支出,交易编码均为32202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审核留存相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的规定。5.5.8案例八:违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二)根据总局管检司转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材料反映的情况和举报人的举报,对两家银行为A公司办理的一笔售付汇业务进行了核实和检查。检查发现两家行在上年5月、12月为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分别办理160万美元、220万美元专利技术转让费(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售付汇中,违反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1、银行售付汇时缺少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其中一家银行办理该笔售付汇日期在商务厅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时间之前。

2、售付汇资料中无相应有效的税务备案表。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5.5.9案例九:购汇提钞超过限额,未审核《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2015年2月,某行为一名境内个人一天内办理购汇提钞业务,金额1.9万美元,未审核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的规定。5.5.10案例十:违规办理境内居民购汇提钞业务某银行网点2014年4月9日,为境内个人袁某等15人办理了15笔、单笔金额均为1万美元的售汇和提取现钞业务。该15人用于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共计1025783元,均出自袁某的个人账户。该15人之间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5.5.11案例十一:违规办理境内居民现钞存款某银行自查报告,其一家网点2015年4月7日11:50,为境内居民胡某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存款港币1853710元,未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据了解胡某曾经到其他银行办理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遭拒)5.5.12案例十二:违规办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一)某银行网点于2015年1月14日,为境内个人蔡某办理1笔金额6000美元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上述结汇金额虽未超过其年度结汇总额,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该行未按规定审核客户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三条“

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的规定。5.5.13案例十三:违规办理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二)经查,2014年4月16日,某行营业部办理了18笔个人港币现钞结汇业务,这18笔现钞结汇金额均为38万港币(折合美元4.9万元),共计684万港币。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其中8笔交易所显示的客户资料为该行8名员工,业务留存的身份证明是该行国际业务部8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查,该行为协助客户完成这批交易,部分员工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的规定。5.5.14案例十四:个人结售汇信息未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某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共4笔、金额折合73154美元的个人结售汇信息未按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的规定。5.5.15案例十五: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贷款、境外放款、转口贸易)5.5.15.1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贷款)2015年1月,某银行将外汇贷款资金转入经常项目账户。共计3笔,金额折合7972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一)至

(十)及

(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以及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账户。……”的规定。5.5.15.2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放款)XXX银行自查,2014年5月22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29日,XX银行支行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时,未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而是从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汇出,放款金额合计436万美元。(账户性质代码-2202境外放款专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一)至

(十)及

(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5.5.15.3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转口贸易)经查,2012年6月5日,XXX银行为XX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从香港收汇转口贸易收入业务2笔,金额分别为360万美元和243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号分别为XX***5P001和XX***5P002,上述两笔资金于同日入该公司待核查账户(账号XXX***)。该行向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述两笔账户收入数据中,交易类别项目未报送为跨境交易,错误报送为账户内结售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转口贸易外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5.5.16案例十六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一)外汇账户性质选择错误:某行因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选择错误导致系统显示贸易收汇资金未进入待核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共计64笔,金额折合234万美元;某行因账户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系统显示资本金收汇未进入资本金账户,共计2笔741万美元,直接进入了待核查账户,办理了结汇。经过核实,该收结汇账户并非待核查账户,系操作人员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开户时账户性质选择错误所致。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资本金收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笔资本金进入了外债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结算1000、待核查1100、资本金2102、外债2301)5.5.17案例十七: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二)外汇账户交易类别标识填写错误某银行为16家企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50笔,金额折合772万美元,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显示,上述付汇为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经过核实,上述付汇并非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系操作人员在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信息时,将“结售汇”或“境内交易”标识错误选择为“跨境收支”标识所致。自营外汇贷款支出将境内划转选择为结汇,共计3笔,金额折合187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5.5.18案例十八:外汇账户数据报送错误

(三)交易编码错误(1)某行因交易编码填写错误导致系统显示出口押汇转入填为(121010)一般贸易收入,共计4笔,金额折合35万美元,(921010)(2)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1笔资本金收汇,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交易编码误填为“(121010)一般贸易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5.5.19案例十九:未按规定报送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某行在2015年1月至6月间,共有4笔、金额折合477554.4美元的保险项下外汇支出数据,未按规定通过报表系统报送向外汇局报送当期的《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

一、汇总并上报“××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见附件1)此表由各商业银行按季度填写,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地分局;……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保险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填写:……”的规定。5.5.20案例二十: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错误某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1笔10,710.52美元的账户资金结汇时,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将资金形态错误录入为手持外币现钞。某银行为境外个人办理了个人结汇业务,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将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录入为其他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旅游、直接投资)某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1笔资产变现的个人结汇业务,金额为1,748,000港币,将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填写为旅游。(境内个人结汇按来源,购汇按用途;境外个人结汇按用途,购汇按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附件)第六条“……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的规定。6.0违规行为相应罚则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7.0 银行违规主要原因分析

(一)依法合规意识有待提升

(二)业绩考核任务压力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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