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律师所实习总结

2024-08-07

大学生律师所实习总结(精选6篇)

1.大学生律师所实习总结 篇一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学生实习周记 法学专业实习总结

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这个暑假,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走进了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卓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虽然正式实习是大四才进行的,但有这个难得的机会我还是非常高兴和认真地对待。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01年成立的按国际规范运作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卓凡以“以人为本,团队服务,效益至上”的办所原则。目前拥有40多名员工,其中执业律师占半数以上。卓凡一贯坚持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团队工作模式,其业务立足惠州,与国内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广泛联系,涉及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卓凡的典型客户包括惠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TCL集团、德赛集团等政府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其卓越的成绩和服务社会的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我之所以选择卓凡,是因为卓凡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且卓凡的上述成就另我向往,能到这里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三)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

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四)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篇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四、(三)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卓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卓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

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五、结语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我没有理由不学好。我相信自己!以上便是我的实习报告。

本人于2008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

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

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

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

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 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2 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最后,感谢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2.大学生律师所实习总结 篇二

1 顶岗实习概况

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分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分别与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昆山昆颖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建立了顶岗实习合作关系,这些企业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可为学生提供焊接、装配、设计等岗位,基本上与学生的专业知识相吻合。每年分派不同的班级赴企业参与不同生产任务,使学生提前感受企业的文化氛围、规章制度和生产流程。

2 顶岗实习动员与安排

在学生进行企业顶岗实习之前,一般由分院领导、带队指导教师、班主任等集中召开了顶岗实习动员大会。让学生了解企业状况,清楚顶岗实习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去企业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此前提下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

2.1 学生参与企业顶岗实习的目的

顶岗实习是我院各个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运用平时所学的基本知识和掌握的基本技能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分析学校的教学和企业的任务之间的差距,并通过一到两个月的实习使学生逐渐对企业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为毕业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2.2 学生参与企业顶岗实习的定位

学生在企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各项工作,进企业第一天一般为入长教育,由各个部门的领导和主管分别就不同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培训,强调注意事项,明确各项规章制度,有不懂的地方向企业的老员工虚心请教,勤动手勤动脑,如遇突发事故及时向主管进行汇报,尽快适应企业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融入企业的大环境,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好员工。

在企业实习,学生对自己的定位要准确,首先,不能像在校时课堂、食堂、宿舍的三点一线要求自己,而是承认自己是企业一员,服从企业的统一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消极怠工,工作上不能带有个人情绪,能从全局出发,不计个人得失,尊重企业的其他员工,能与他人和谐相处。另外,在企业工作时,也要不断总结,认真分析企业任务和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能的差距,并且有一双发现的眼睛和善于学习的心,了解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向学校和老师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3 顶岗实习过程简介

尽管每个班实习的企业不同,但是基本的工作岗位大同小异,分别为焊接、装配和调试。

根据以上三个不同岗位将各班学生分成三组,每个组选一个学生代表,协助教师管理学生,处理日常的一些事务,按照实习时间长短不一,三个岗位再进行轮岗,使每个学生能接触不同的岗位,熟悉不同的操作流程,对企业的生产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通过这几年的实习情况来看,在带队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都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生产增砖添瓦。

实习期间学生按时上下班,认真工作。教师的情况与学生不同,尽管不下企业岗位参与实际工作,但是每天早中晚按时考勤,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状态,发现学生开小差,有工作上的情绪,教师要积极与学生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走出工作上不适的阴影。如果发现学生生病或因工伤需要住院等突发状况,教师最好陪同前往医院,给予照顾,争取早日康复。

学生根据自己的岗位分别撰写实习日志,记录每天的的工作过程,教师可以将本实习日志作为后续考核的主要手段,为学生评定不同的成绩等级。经过多批次的实习,所有学生表现良好,考核合格,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4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院一直在倡导“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这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一致 :即为国家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技术人才。电子信息分院目光前瞻,卓识远见,“校企合作”的步伐走在了学校其他分院的前面。大力推广顶岗实习,使电信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在毕业之前走出校门,体验企业生产一线的具体工作。通过与康佳公司的合作,不仅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教学增加了丰富多彩的课堂,使学生倍加珍惜学校的学习机会,更加深刻体会父母供养自己上学的不易和艰辛。

此外,在企业中,还有个别学生对顶岗实习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存在消极怠工的问题。带队教师及时发现问题,找个别学生谈话聊天,为积极参与投入到实习做好保障工作。对于环境和生活习惯不适的工作给予耐心疏导,使他们慢慢融入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的氛围中,同学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学习,身心愉快的参与实习,创造价值。

3.实习律师实习总结 篇三

律师行业是一个充满魅力和挑战的行业,它戴着光芒、梦想和受人尊重的光环,随时面对的是严峻的现实,需要的是广博的知识和全面的能力。无论是出于对正义公平的追求,还是为了尊严和成功的人生,你都有理由为成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感到骄傲。2008年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特殊原因,错过了一年的时间,终于2010年正式进入实习阶段,开始了我的律师生涯。经过一年的时间磨练,我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自己了解更深。

我觉得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但是,要成为一名成功者,最基本就是要有足够的案源,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第一,要对外宣传自己,让当事人认识你,经常参加一些法律咨询网站的活动,参加司法局、律协、律所的活动,让陌生的面孔逐渐被大家所熟悉。培养社会关系,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最开始的我缺乏自信,不敢再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都不敢去网站上注册。随后,我就在苦恼在湘潭这么有限的资源中如何才能让社会知道我的存在,熟知我的业务能力呢?于是我就培养业务关系,提高开拓客户能力。第二,具备一定的执业态度,勤奋和认真是律师办理业务的基本功,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的一个职业。在实习期间,我坚持自己的执业理念:信为本,诚待人;忠君事,法为绳;勤敬业,恪操守;少摩擦,多和谐。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精湛的专业技能,高度的工作效率,真诚的服务客户,使纠纷消灭于萌芽,使损失降低到最小。第三,不断地学习,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让自己通过司法考试的知识付诸于实践,耐不住清贫和寂寞,浮躁不安,忽略了业务知识的加强。国内的法学教育基本是站在立法者角度讲授对法律的理解和理解法律的理论和方法,学生对法律本身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不够的。成为律师以后,就要利用法律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换言之,法律对律师而言是维护和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工具。我们就必须站在一种区别于法学院的理论的角度来重新理解和体会法律,也要熟知与我们的每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和立法趋势。随后,我及时调整自己,让自己在寂寞和清贫中沉下来,总结别人做过的案件,逐渐加强对法律的理解,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

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每个阶段做的每件事都要坚持自己的理念,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比如一个案件的办理就要从以下几个步骤来不断完善:1.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在事实方面提供的证据也不同,随之在庭审中会出现不同的状况,这就需要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让当事人能尽早的明白案件处理的妥当性。在我接触的几个离婚案件中,案情大同小异,但是最关键的证据搜集就影响案件的结果,这就需要我们律师一开始跟当事人说明法院是如何衡量感情的破裂、如何判断共同财产,并相关的证据搜集程度对这些事实的认可影响。哪怕是最简单的事实清楚案件,同样需要证据来支持,才能达到当事人的满意结果。

2. 写律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律师开展律师活动的文字工具,是实现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给有关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的文字载体,也对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和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的促进和制约作用。这样就对文书提出一定的要求:程式规范、事项齐备;事实清楚、因果明确;理由阐述、有理有据;公文语体、准确精炼;语言精炼,言简意赅。

(1)写起诉状,分为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

a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起诉状。这写起诉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起诉状也不例外,但一般改两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简意赅,格式上符合文书要求。一般起诉状文书不要超过两张纸,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么耐心和细心的,所以力求意尽的前提下求简。b刑事自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

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这8类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自诉案件,平常应该多与律所办理刑事案件比较多的律师多交流,多分析案情,多看律所律师的典型文书,然后结合案情自己写。

c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律所行政案的比例较少,这就需要我们与老律师多沟通,同时要本着社会稳定和谐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要学写辩护词,就要看律师典型的刑事辩护词,作为参考多学习,多请教,不懂就问。

(3)代理词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要多看代理词,再结合律师交办的案子自己写,写完后经律师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

3. 整理案件。

依照律所的目录表顺序装订,通过办案多次装订来掌握,案件中证据的搜集,按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4. 去法院立案。

4.律师实习总结 篇四

今天正好是我来所内见习的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律师这个行业一直是我向往已久的行业,回头想想,在律所的这一个月里,我确实是受益良多,从基础开始做起,养成自己独立思考的习惯,不要一味的模仿别人,一定要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虽然在法律学习中,我还只是个初学者,但我坚信,只要我不断努力,在不远的未来,我也将翻越我人生的一个又一个高峰,欣赏那美丽而动人心弦的风景。

总结自己自见习以来的成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撰写法律文书能力的提高。我在大学两年的学习过程里,只写过几篇法律文书,所以刚开始我对法律文书也没有深入的认识。可以说刚开始见习的我连法律文书最基本的格式都不会,更别说写法律文书了。随着法律文书写作的增多,现在我已经熟悉了许多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和技巧。以民事起诉状为例,个人认为最应该注意的就是其中的“数额”问题。(1)、诉讼请求中只写赔偿总数,并于起诉状后附损失赔偿表,写明计算的方法和依据。(2)、事实和理由中不要重复写花费医药费XX元、误工费XX元等,只需要写花费医药费和有误工的事实即可。(3)、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不能写双方协议人是某某某,而是要分别写上男方是谁,女方是谁。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一定要写明拥有几套房产,并且要把房产的位置以及房产的产权登记号写明,在分割车辆时,要写明汽车的车牌号。并且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债权债务。

2、文案工作能力的提高。文案工作的基础就是摘卷,一开始觉得摘卷很枯燥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当进入下一步案情分析和质证意见的时候才发现摘卷并不等同于摘抄,面对厚如南山的案卷,若不摘卷肯定会影响以后工作的效率,因此摘卷能力的锻炼是必不可少的。随着一段时间的锻炼,我的摘卷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总结一下,个人认为摘卷的时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注意案卷中的时

间,你首先需要清楚了解的是自首、立功等情节;(2)、注意案卷内容是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并在所摘之处作上标记,因为这很可能涉及证据真实性的问题。(3)、注意案卷中的用语,因为相同的话,换作不同的人也许会有不同的解释,在摘的时候遇到这样的语句尽量引用原话。(4)、对于案情简单的卷,可以将同一个被询问人的供述用自己的话总结出来,当然这也可以锻炼自己的文字表达和总结能力。

3、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提高。案情分析和质证意见是文案工作的第二个内容,律所里的主任律师在每周星期五的时候会召集律师讨论本周的一些案件,让每个人都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发表自己的一件。案情分析是对案情的把握,找出其中的有利情节和不利情节,并选定辩护思路。质证意见是在选定辩护思路之后提出的对对方证据的意见或反驳,若未选定辩护思路而直接写质证意见就会无从下手或者写出的质证意见非常杂乱甚至会全部无异议。当然,因为经验不足,自己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会注意不到很多东西。所以主任律师总是会要求我在完成案情分析报告和辩护意见后与他的作比较,让我自己找出其中的技巧,这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明白了:(1)、分析案情要以事实为依据,但该事实却不是客观事实,而是卷宗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言外之意即卷宗才是律师办案的依据而不是当事人所说。(2)、一定要在选定辩护方案之后才能写辩护意见。(3)、辩护意见一定要紧紧把握证据的三要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表达,如“某某的证言与本案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其真实性不足以认定”。(4)在写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一个完整的结构。能够把你所掌握的有力证据穿插在你的辩护意见当中,在宣读辩护意见时,给法官一个条理清晰,证据充分的印象。

4、撰写代理词和辩护词的能力提高。在对文案工作进一步熟练后,最后的一个星期我开始参与到一个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报告、证据目录、辩护意见、和庭前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然后和他的方案作比较,以对比的方式来提高我们把握案件的能力。在独立的完成几篇代理词和辩护词之后,我认为写辩护词或代

理词,首先要有条理,层次分明,要用简练的语言将自己的观点完全表达出来;其次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也尊重对方的基础上,注意自己的措辞。再次要注重证据链,要学会用证据规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以辩护词为例,我认为写辩护观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从事前、事中、事后情节来写或从重到轻来写,这是关于条理的问题,这样会使辩护词更有条理。(2)、辩护观点要严谨而周延,如果某个观点在学理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而我们观点又是不占主流的时候,不要因为不是主流的观点而不写。我认为我们应该先表述自己的非主流观点,然后再退一步表述,这样即使观点不被接受也可以依据刑法原则或立法精神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

5、解答法律咨询能力的提高。自进所以来,也解答了不少咨询。下面总结一下我接待法律咨询的收获:(1)、接待法律咨询首先一定要全面了解案情,若当事人没说清需要先问清。(2)、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问清当事人有哪些证据,如离婚诉讼不要当事人说对方在外面有外遇,你就回答因为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之类的话,而是要先问清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因为我们不是在回答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实务问题。(3)、以上仅仅是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最重要的还是要不断增加和拓宽自己的法律知识。当然我不是想成为万金油式的律师,但是我认为对刚刚踏入门槛的我来说,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这时候我们没有条件来选择只接某一类的案件,所以我们有必要拓宽自己的法律知识面。

6、庭审能力的提高。也旁听了几件案件的审理,我发现作为一个诉讼律师,庭审驾驭能力尤为重要,它是律师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同时也是一个竞技场。如果你表现的不好,委托代理人就不会认可你,从而对你的执业能力产生怀疑,这也将间接影响我们的收案,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庭审驾驭上下足功夫。所以在旁听个几件案件之后,我认为庭审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锻炼并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新律师由于出庭少,在开庭时难免会紧张,所以我们要首先锻炼自己的心理素质。至于怎么锻炼,我认为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多

开庭并且不要怕丢脸。(2)、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关于语言表达能力,我认为是没有什么捷径可以走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可以逐步提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听,多看,多写。(3)、庭审中一定要注意听对方的观点,千万不要开小差,这样我们才能做出适当的反驳;在旁听的时候,我记得是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举证完毕后,某位辩护人开始发表质证意见,他不是针对公诉机关发表的举证意见来质证,而是自说自话,我感到很好笑。旁听的群众也是对他的表现指指点点。所以我认为,作为一个律师,在开庭时最起码应该做到认真,这不是对当事人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试想一位开庭都不认真的律师怎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又怎么可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呢。

当然自己实习的收获并不止以上几点,还有诸如合同的撰写与审查,在审查合伙协议中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合伙协议的生效到变更直到合伙协议的解除是否存在瑕疵,由于篇幅有限,此处引用前人的一句话来结束我的总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姓名:龙雪菲

5.实习律师总结 篇五

与许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人一样,刚开始实习生涯时,我对任何事情都举足无措,对任何事情都充满了好奇与恐惧。刚开始,起草最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都需要经过指导老师的反复修改。学校里学的都是理论知识,主要是为了通过最后的期末考试,从未真正实践过。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亦未真正写过任何起诉状等文书。书写文书使我看到了我自身实践能力的不足。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在指导老师的帮助鼓励与自身的努力下,我一点点的进步,一点点的认识与熟悉了律师这一行业。

在这一年的实践生活中,我主要的任务是协助我的指导老师处理各种案件,诉讼的,非诉讼的,简单的,亦有些复杂的……我的工作就是帮我的指导老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准备起诉的材料,立案,联系法官,跟随指导老师开庭,整理案卷,有时候独立处理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简单的调解,财产保全,解冻账户等事项。在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中,我学会了很多。通过撰写法律文书使我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关系,并学会了法律文书写作的技巧及应注意的事

项。使我懂得了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的书写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能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使我看到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博得法官的好感,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帮助。而整理卷宗了使我了解了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亦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通过接触当事人、接触法官,使我懂得了如何与人交往。在接待当事人时,要仔细聆听当事人所说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所叙说的内容给予正确的法律解释,若当事人不能明白法言法语的具体含义,可以翻译成教接近生活的话语给予解释,这样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然,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及时说明存在着法律风险,而不是随便作出胜诉的承诺。在实习期间所做的所有工作使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很好得与实践相结合,为我以后独立执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在这一年实习期间,我看到了许多自身的不足。首先,专业知识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接待当事人与分析案件上,每当事人来咨询时,往往会被他们所提的问题问得一头雾水,这就不能很好得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次,粗心大意。比如说在校对文件、文书书写时,往往会出现错别字,不够仔细。再次,心态不够好。工作中往往急于求成,心浮气躁等等。但经过指导老师的帮助以及自身的努力,我慢慢改正了这些毛病,平时亦多看书,多研究案例,学习理论知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虽然在实习生涯中我遇到了诸多的困

难,但也更坚定了我走上律师这个岗位的决心。虽然这个行业对于年轻执业律师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同行间竞争压力很大。但我相信只要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将自己的所学所知逐步运用于实践,切实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我今后的人生将会变得更加充实而有意义。

6.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篇六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 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 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 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 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 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 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 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 [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 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 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 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 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 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 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 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 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 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 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 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 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 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同时, 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 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 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 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 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 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 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 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 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 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 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 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 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5 (6) .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 200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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