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2024-10-05

党纪处分会议记录(精选8篇)

1.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一

广州市X X区X X中学党支部讨论罗X X

所犯错误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时间:2006年3月1日

地点:x x中学会议室

出席:(实到党员姓名)

请假:(具体党员姓名,请假的原因)

列席:(具体姓名)

主持:钟x x(党支部书记)

内容:讨论罗x x违纪的处理问题

记录:李x x

一、支部书记钟x x说明开会议题(讨论对罗x x党纪处分问题),通报支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人数。其中正式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

二、区纪委x同志介绍罗x x所犯错误简要案情(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由发案单位纪委或纪工委介绍案情)(内容略)。

三、支部书记钟x x组织学习有关党章、党纪条规(内容略)。

四、罗x x向大会作检查或申辩(内容略)。

五、与会党员对罗x x开展批评(内容略)。

六、支部书记钟x x:经支委会研究,对罗x x所犯错误

提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请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

同意给予罗x x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弃权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有其他意见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

七、支部书记钟x x宣布表决结果及讲话(内容略)。

八、党委(或党工委)领导讲话(内容略)。

九、区纪委x同志讲话(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可不需此程序)。(内容略)。

说明:

一、记录人应详细记录会议情况,特别是每个党员的发言内容。

二、会议记录用钢笔书写,不要打印。

三、如犯错误的党员本人未能到会,会议记录应如实记录,并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

2.党纪处分决定书 篇二

各基层党委、支部:

服务中心驾驶员XXX,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时XX分,XXX同志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3.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三

心得体会

习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改进党的作风、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要强化学习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其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作为党员必须深入系统地学习。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

二、要强化敬畏意识。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畏,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二是要讲规矩。规矩就是对法律法规、政策原则、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遵循、履行和坚守。俗话说没得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讲规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会乱套,效率必将低下,如果人人讲规矩,自觉按规矩办事,生活必然会一团和气,工作也会推进有力。三是要讲纪律。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带头严守工作纪律,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好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敢于担当负责,愿不愿担当责任,敢不敢负责,既是工作能力问题,更是政治素质、胸怀修为问题。要清楚什么是责任,自己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并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要充分认识到,有责任意识,再困难的工作也能打开局面,没有责任意识,再简单的工作也会出现问题。责任意识强,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责任意识差,很小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失误。

四、要强化廉洁意识。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面对各种诱惑,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警醒自己,要管住自己的手和口。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思贪欲之害,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同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好干部。

对照《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各项要求,自我感觉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理论学习不达标。对于校党委安排的集中理论学习还能够积极参加、认真记录、深入思考,但分散学习时有不及时跟进现象存在,布臵的学习任务有时等到要检查了才突击补一补,缺乏主动学习意识。

二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没有意识到政治上出了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三是安排、落实工作缺乏主动性。对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不愿接受创新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只想按部就班的做常规的、顺手的、不动脑筋的工作。工作上精细化程度不够,要求部署的多,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少,以至于有些工作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开展的不及时,办事效率低,部署的工作迟迟不见回音的现象仍然存在。

4.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四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千万碰不得,今天小组就给组员梳理其中条款,内容较多,务必慢慢学习。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五

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

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 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六

鄂文〔2009〕61号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2009年11月1日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

第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非法关押或者殴打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

(二)非法扣押或者毁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因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的;

(二)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

(三)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7.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 篇七

会议地点:XX

参会人员:XX

会议主题:XX

会议决议:

1、支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党员经常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党的章程,增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2、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章杰、杨政、王小武三位党员根据支委和支部大会的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和纪律检察部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3、为严肃党的纪律,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令畅通,杜绝党员违纪违规的案例重发,今后凡出现类似情况的,按党的纪律处分作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8.党纪处分会议记录 篇八

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纪发[20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九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根据情节轻重,降低原职务工资二至三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按降低二个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三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行政处分解除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六条

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从受处分之目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其所犯错误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具有相应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参加考核,凡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机关予以解除:

l、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该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后,其工资处理问题按劳动、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工资标准和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l、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体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l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共产党员退休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其退休金处理问题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单位执行处分决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1、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宣布、执行。

2、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或牵头查办的案件中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扣留或封存的违纪违法款物,按照中纪发[1998]12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办理。

3、督促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或监察建议。

4、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发及组织协调等。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门的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的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2、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的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等待遇作出相应调整的材料进行审核。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规定,负责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工资晋升、考核以及职务安排的审定、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事部门的职责

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退休金)、奖金等待遇作出相应调整的材料进行审核。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规定,负责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工资晋升、考核的审定工作。

第三十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职责

1、在规定期限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并通过填写《执行处分决定回单》的形式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政府机关报告。

2、根据处分决定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受到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等。

3、按照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消、解聘、低聘、缓聘或呈报等事宜。

4、根据本规定,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工资晋升、考核以及职务晋升的工作。

5、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对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非经济利益。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处分决定末按规定时间送过受处分人员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2、处分决定未按规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的:

3、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的;

4、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工资(退休金),停发奖金,收缴违纪所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取消因违纪取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工资的或为受处分人员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其他妨碍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的,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直属机关纪工委、高校纪工委、企业纪工委依法依纪作出或批准的处分决定和处理建议的执行,均适用本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政纪处分决定,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后,如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新修改、制定的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种类或本标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分别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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