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精选7篇)
1.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篇一
现场材料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四川新易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促进材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证工程的需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拟该现场材料处罚条例。 班组分包下的现场材料处罚规定
分承包方和劳务单位
⑴ 分承包方的现场责任区及仓库内存放的备用材料。如果未按要求码放整齐且管理混乱,罚款200元。
⑵ 进场材料未经有关人员验证,未得到许可而私自动用,罚款50-200元。
⑶ 操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工完不清场而造了浪费,罚款100-500元。
⑷ 由于施工测量放线工程中,未按照设计施工图设(设计变更除外)计标准材料等级、型号及施工工艺尺寸施工而造成的材料损失与浪费,对负责人按照浪费材料市价及施工人工费的总和双倍处罚。 ⑸ 钢材料、木材料使用不当,大材小用,优材劣用而造成的浪费,按照浪费材料市价的双倍处罚。
⑹ 水泥使用中,未按配合比施工而造成浪费,每公斤罚款10元。 ⑺ 水泥库内外散落灰未及时清理,水泥袋未收回,罚款50元。 ⑻ 由于支模不当,发生胀模或计划不准确所造成的砼浪费,对责任人按照浪费材料施加双倍处罚。
⑼ 现场模板、模材、架管及配件等周转材料使用后,未及时清理,
未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达不到文明施工标准,罚款50-200元。 ⑽ 对拆装模板,拆搭架子过程中,随丢随放扣件、螺栓、螺母等零配件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
⑾ 对贵重五金材料、高级装修材料丢失或造成浪费的按150﹪罚款。 ⑿ 对故意造成材料损坏、浪费者,按材料损失量市价双倍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分,直至清除。
⒀ 对建筑零散碎材料和垃圾,未及时清理回收,或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罚款100-500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篇二
在日常德育过程中, 班主任往往容易成为事务性管理者, 最终导致德育工作无法真正深入人心, 只流于表面, 至于面面俱到, 更是难以实现。那么, 德育工作应该如何有效实施呢?我不断地自问, 学生最讨厌什么?讨厌班主任像马蜂一样跟在他们后面, 并且经常喊家长。学生最喜欢什么?最喜欢自主管理学习生活, 在需要帮助时得到老师尤其班主任切实的帮助。学生的这种情绪和心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德育工作的有效性。面对这样的状况, 我常想:能不能在获知学生犯错误的最初, 首先想的不是如何处罚学生而是通过有效途径让学生真正从心底深处了解犯错误的心理根源, 换句话说就是让学生剖析自己的心理, 在师生的帮助下建立不会轻易犯错误的心理基础, 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这里就存在“打破处罚常规, 创新德育模式”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粗浅地探讨。
强化处罚措施似乎是各类学校都很常见的一种教育模式。某些教育工作者常存在“你如果犯错, 我就处罚你, 那你就不敢再犯”的思维定势, 使得师生之间的关系就像警察与小偷一样。有人说对于高职学生采用这样的管理方式是比较直接, 也是比较有效的。这种认识的狭隘性在于部分老师并没有清楚认识到师生之间的关系绝不是上下级关系, 更不是警察与小偷的关系, 而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既然我们是教育者, 就要做一个真正会教会育的老师, 相信绝大多数学生都是可以转化的, 只是部分老师对他们的漠视甚至歧视深深刺伤学生的自尊心, 让他们感到在学校的生活是没有目标、没有希望的, 从而使个别学生出现极端心理与过激行为。如果一味限制和压制, 只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那么, 我们该怎样面对和教育这样的学生呢?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在人格上尊重学生
老师是学生的楷模, 应该先尊重学生, 做好榜样, 然后要求学生尊重老师, 并且相互监督, 这样学生才能抱着接受你的态度参与班级事务。如屡次不参加班级日常卫生打扫的、频繁在课上讲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学生, 我们应该多进行私下的交流, 甚至亲身参与他们的打扫和听课, 以体验他们的感受。学生犯了错, 我们不能对学生大呼小叫、指手画脚, 从学生角度出发了解他们的心理, 分析他们的行为, 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思想指导。当然, 这样的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 老师们的精力有限, 要做到事无巨细、防患于未然是很累的。但这正是我们需要付出的无言的努力, 让学生真正觉得你就是他们中的一员。
二、清楚处罚措施的局限性
强化处罚措施, 也许对于班级的稳定有一定的效果, 但长此以往, 终会出现重大变故, 甚至是不可弥补的重大问题。现在学生的逆反心理较强, 部分学生的个人行为习惯比较成问题, “犯错———处罚———再犯错”的个人行为怪圈极为常见。几年前, 我任教的班上有个男生旁观了班级一起群架事件, 被当做参与者被班主任不由分说地批评和处罚, 认为受到冤枉, 心里十分委屈。于是借着心中无法释放的怨火, 见到打架同学就打, 最后酿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这个事情, 如果班主任能在处罚学生前仔细了解下情况, 站在学生立场做好心理抚慰的同时, 指出他的问题, 让他意识到如果他正确处理同学的打架事件, 就会带来不同结果, 避免处罚, 相信断不会出现后面的事情。
三、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爱
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旦学生感受到你的关心、爱护和尊重, 感受到你对他们的付出, 再调皮的学生也会主动收敛自己的不良行为。学校一位领导曾在先进班集体的颁奖典礼上询问曾是学校惹祸班的学生代表, 说:“是什么让你们转变那么大, 不再犯事?”学生笑着说:“老师对我们那么好, 如果我们再犯错误怎么好意思, 怎么对得起老师?”原来学生能明白老师的真心付出, 通过情感的升华促进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最后落实在行动上。
四、在班主任的教育和引导下, 适当放手, 组织学生自主管理
采用学生提出的合理化的处罚方式实施处罚, 并做好指导和把关工作。班主任把握班级管理的大方向, 及时关注班级重大事务, 及时了解班级动态, 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但对学生自主管理的监督工作是必要的。高职班主任要先根据学生的能力层次决定放手程度。如果一味完全放手, 让高职生自主处理类似处罚这样的事情, 容易在最后流于形式, 不了了之。高职生中有一部分学生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错误的言行经常反复, 而班委成员多主观判断, 情绪容易烦躁, 进而造成学生之间关系紧张, 导致某些班委成员漠然处置不良言行。所以把握适当, 对班主任的要求很高, 既要适度放权, 调动学生的自主积极性, 锻炼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 又要随时调整大方向。
五、选好一个在学生心目中有一定权威, 又能有效行使班级管理能力, 并且自身行为习惯较为优秀的同学做班长
职业学校的班级难以管理, 除事务性工作多外, 还要从事一定的教学工作, 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 更不可能做到24小时跟班。这时选一个得力的班长就显得尤为重要, 可由班长带动班委管理班级成员, 制定班规, 监督自我处罚措施的实施。因为处罚措施是学生约定的, 所以一般大家都会没有争议地接受班级成员自己定下的处罚方式, 例如擦黑板、扫地、拖地、整理课桌和椅子、专门负责一项班级事务 (如护理班级盆景、写思想汇报等) 。为了不流于形式, 班主任要经常询问班长近期班级状况, 出现什么问题, 采用哪些处罚方式。针对普遍性问题, 班主任可以抽时间在全班进行指导与教育;个别棘手的事情, 可以定期找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和交流, 打持久战, 以期学生有明显的转变。这样的管理模式会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主体, 没有压抑、烦躁、偏执的情绪体验, 养成与他人交流并自我反省的好习惯, 这样班级的风气自然会变得越来越好, 自然少了烦心事, 何乐而不为呢?
摒弃传统强化处罚的管理模式, 还学生一个积极向上、活泼严谨、富有爱心和温馨的班集体应该是每一位班主任的工作追求, 这离不开在平时班级管理过程中有意识地不断创新班级德育管理模式, 以满足优化班级管理的需要。
摘要:打破处罚常规, 创新德育模式是新时期班级管理应有的工作思路和方式。可是, 某些教育工作者保留传统处罚观念, 一味强化处罚措施的实行, 没有跳出传统班级管理模式的怪圈, 没有反思自己的德育模式, 更没有通过思考和总结创新德育模式, 以提高自己的班级管理能力和水平。本文力求解决这样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常规处罚,德育模式,班级管理
参考文献
[1]李镇西.做最好的班主任.桂林:漓江出版社, 2008.1.
[2]张彦春.雷玲.特级教师的特别建议.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9.3 (2011.6重印) .
[3]吴志宏.教育管理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6.
3.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篇三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一般存在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中,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能够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甚至直接作为一种规则加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而刑法则是针对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二者间不同也由此而来,犯罪程度是很明显的一个区分之处。
二、两法的相同之处
作为具有一定程度褫夺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其内涵,而不在于其表象。第一,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在履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应该既注重法益保护,又注重人权保障。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废除了类推制度,而且强调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因此,作为人权保障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该遵循的“铁律”。第三,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是二者基本的归罪原则。现代责任主义的兴起,在事关认定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时候,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论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还是认定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都要求具备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有责性。
三、两法的不同之处
尽管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基本原则以及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更为重要。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的编排、规范的内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后果上与刑法的规定极为相似,但二者的处罚结果具有本质的差异。其次,二者对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影响完全不同。适用刑法的后果,是给行为人以刑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后果,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不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2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其他不合格材料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5、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6、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7、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9、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0、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2、起重机械、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8、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0、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1、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5、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6、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7、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8、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施工总荷载≥10KN/m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
2导施工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第十一条 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2、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
4、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5、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1、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落地式架体不设置上下通道的(按幢数计);
8、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9、脚手架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按处计);
10、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11、吊篮脚手架作业时不能保证架体稳定,未与建筑结构拉牢的;
12、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13、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14、架体檐口防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小横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杆件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4、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架子钢管未经防腐处理的;
6、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8、转角1M或封顶80CM范围内或首步连墙件设置未到位的;
9、基础未加垫板或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基础未设置排水沟的;
4、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5、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按个计);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安全网绑扎不符要求的;
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3、楼梯口无防护的(按每跑楼梯计);
4、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按每个电梯井计);
5、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6、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以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违章乘人的(当场处罚);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架体顶部自由端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8、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9、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10、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11、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14、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5、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2、井架传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6、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7、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8、井架四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围网破损严重而未及时更换的。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5、打桩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第十七条 民工权益管理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项目部未组织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
2、项目部由于工资问题被工人投诉到公司的(按次计)。
3、项目部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无工资发放签字记录的(按人计)。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楼层高度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2、临空高度在24c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13、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100元;
14、普通楼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磨石地面出现空鼓、黑斑、断条;板材地面出现色彩不协调、色差明显,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7、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8、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9、油漆污染小五金者每件罚款10元; 20、木门窗的上下侧边漏刷油漆一处罚款50元;
21、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22、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23、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24、门窗玻璃无安全认证标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6、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0m;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2、墙体保温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罚款500元;
33、外墙保温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
34、保温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
(八)屋面工程:
1、屋面防水不按施工规程施工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凡高出屋面的女儿墙、管道、烟道以及基础等根部阴阳角处,在做找平层、防水层时,必须做出R≧150mm的圆弧,做得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3、防水卷材粘贴不牢、空鼓、翘边,每处罚款50元;
4、卷材收头处理不细致、不美观、每处罚款50元;
5、屋面保护工作不到位,每发现一处垃圾、积水,或者各类物品堆放的,罚款50元;
6、屋面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九)暖卫工程:
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管材、器具、附件一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重换合格材料;
2、使用无合格证明的材料一次罚款200~1000元;
3、穿楼板、墙体的热水管不加钢套管少一个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4、套管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要求者,一次罚款50元;
5、丝扣连接外漏麻丝不清掉一个头罚款20元;
6、镀锌钢管丝扣连接外漏丝扣不刷防锈漆一个丝头罚款10元
7、钢管焊接后不合格一个罚款50元
8、角钢支架用气割且不磨光,外头不做45切角一个罚款50元;
9、用冲压弯头代替煨制弯头一个罚款50元;
10、穿墙、楼板管道不做预留洞,任意开洞,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11、地漏作法不合格或周围地面倒坡,返工后一处罚款100元;
12、管道背后银粉漆漏刷,补刷后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3、支架、卡子、挂钩、拉杆数量不够、不垂直、不做防锈漆和面漆一个罚款20元,并补做和刷漆;
14、各种管道不得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出屋面的各种管道高度就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的巡查、抽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采购物资部负责解释,并自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5.学生宿舍违纪处罚细则 篇五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规定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在宿舍个人文明表现考核中扣分(1-2分)。、不按时熄灯就寝或熄灯后洗漱、走动、说话的(或接打电话)。(1分)
2、在寝室洗漱、洗衣服的。(1分)
3、不履行值日生义务或内务整理不合格的。(每违反1项扣1分)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的。(2分)
5、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每违反1项扣1分)
6、隔窗(或栅栏)与他人说话的。(2分)
7、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1分)
8、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1分)
9、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1分)
10、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2分)
11、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3分)
12、在宿舍楼内吸烟。(3分)、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宿舍个人文明考核中扣分(3-5 分)。、故意损坏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3分)、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私拉电线等过失引起火险。(5分)、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5分)、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的。(3分)、寝室内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板夹、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等)。(3分)、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3分)、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者)。(2分)
8、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的。(2分)
9、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2分)
10、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5分)
11、赌博或变相赌博的。(2分)
12、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3分)、不请假私自离寝的或上网夜不归寝者。(5分)
14、恶意拨打“ 119”、“ 110”、“ 120” 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电话。(2分)
15、有破坏公物或有私拿他人财物的。(5分)
16、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5分)
三、对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男女生串寝的,或对多次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扣足5分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对因违纪而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附:学生宿舍公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学生宿舍公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该收费标准随物价变动而变动)
名 称 内 容 赔 偿 金 额
塑钢窗玻璃 打破一块 100 元
方凳 损坏或丢失 25 元
橱柜门损坏 20-100 元
公寓床
椅子损坏或遗失 20 元
严重损坏 150 元
房间门 一般损坏可修复 20-100 元
丢失一只 50 元
日光灯 丢失或损坏一支 10 元
灯管 乱划乱涂 20 元
丢失或损坏一块 50 元
床板
丢失或损坏一只 100 元
电话机 丢失或损坏一块 80 元
窗帘 破损一只 15 元
插座 破损一只 10 元
开关 破损一只 5 元
水笼头 丢失一台 150 元
6.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处罚措施,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施工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由安质部下发,经项目安全总监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五条 所有的罚款,安质部统计并建立台帐,计划合同部在月度计量时扣除。分包单位工程款的终期结算时,对所有奖励或罚款同时给予最终结算。安质部根据该分包单位配合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保留对分包单位返还罚款的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项目安质部。
第一章 奖励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实行奖励:
(一)在业主等上级单位检查中得到上级单位表扬,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良好,项目部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本月度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中,总体表现优秀,且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项目部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对成绩显著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项目部将其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
(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对消除、避免事故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项目损失减少的,项目部对贡献显著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项目部对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在月度文明施工检查中表现优秀的,项目部对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备注: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金额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分包单位,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
(二)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
(四)对安全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每次予以10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规定整改时间内依旧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将给予清场处理。
(五)在业主等上级单位检查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不合格,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1000-2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六)在本月度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中,总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不合格,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罚款。
(七)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分包单位,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200-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八)在项目部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罚款。
(九)在项目部日常文明宿舍检查中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100-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十)在日常安全质量巡查中,发现违章违规作业时,将按照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见附件)。
备注:安全处罚应根据责任大小、损失程度、问题出现频率、整改情况而定,一次性罚款金额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附件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不系安全帽带,把安全帽当凳子坐,违者罚款100元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即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每人罚款200元。
4、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演练,违者每人罚款200元
5、进入施工场地必须刷门禁卡进入,严禁跨越门禁系统或钻门禁,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6、施工现场不在规定的地方吸烟,随意乱丢烟头,违者罚款200元,并通报全标段。
7、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立即清退。
8、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0 元,立即清退,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9、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500 元并停止作业,立即清退。
10、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0-1000元。
11、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2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2、现场不听从安质人员指正,违者罚款200-500元。
13、扣压、拒领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按罚款金额翻倍处罚,相关分包单位按罚款金额翻倍处罚。
1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罚款500 元。
1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罚款200 元。
16、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罚款100 元。
1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包含消防器材),罚款100 元。
18、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罚款200 元。
1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没收取暖设备,并罚款200 元。2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罚款200 元。
21、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罚款100 元。
22、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罚款100 元。
23、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罚款100 元。
24、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罚款200 元。
25、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100元。
26、严禁在无防护的钢支撑或砼支撑上行走,违者立即清退,并罚款500元。
27、严禁在无防护的钢支撑或砼支撑上堆放杂物(包括配电柜、焊机等),违者罚款200元。
二、生活区、宿舍
1、严禁在宿舍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烧水壶、插板小功率的电器设备,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罚款200元。
2、严谨在宿舍私拉乱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宿舍要保证干净整洁,严谨垃圾随地乱扔,或者是直接从宿舍楼往外仍,一但发现一次100元。
4、宿舍窗户、走廊晾晒衣服,走廊过道放鞋子,一次一件罚款50元;
三、文明施工
1、材料堆放保证上盖下垫(下垫高度20-30cm高),分区合理存放、堆码整齐划一,配备物资标识牌。违者罚款300-500元(基坑内材料堆码整齐,下垫方木,严禁泡泥泡水)
2、施工废料、残渣等做到工完场清(包含钢筋加工厂废料、焊渣等;主体结构施工中的废旧模板、废钢筋等;防水施工中的土工布、破旧材料等;包含土方施工对降水井平台、护栏周边、支撑系统、环场施工便道、配电柜等造成的污损),违者视情况罚款300-500元。
四、施工机械
1、所有场内机动车辆限速5km/h,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2、所有机械设备实行进场报验制度,进场作业前必须资料齐全,严禁提供造假报审材料,设备验收通过并报监理验收后,方可施工,违者罚款300元每台。
3、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相关分包单位200 元。
4、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100元。
5、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6、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7、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500 元,并立即清退。
8、设备进场必须保证各项性能达标,正常运转。粘贴设备标识牌及操作规程。违者罚款100-200元。
9、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违反者罚款20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200 元。
10、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100 元,罚主管领导200 元。
11.吊装作业无专业司索、指挥人员,处罚作业班组200元
五、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必须遵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TN-S系统,三级配电,三相五线制,粘贴配电柜电路图及电工巡查记录表,并保持配电柜内及周边整洁有序,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2、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接地,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100元。
3、现场所有配电箱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保、一接地的操作规程,违者每台罚款200元。
4、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分包单位100元。
5、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6、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200 元。
7、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100 元,罚指派人200 元。
8、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100 元。
9、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10、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六、防爆、防火
1、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器材,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2、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100 元。
3、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500 元。
4、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且使用时严禁倒放,违者罚款100元。
七、关于对氧气乙炔及电焊机规范使用的通知
-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补充
应监理业主要求以及规范化施工要求,现要求各个分包单位在氧气乙炔及交流电焊机使用过程保证规范化,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1、氧气乙炔瓶瓶体必须设置减震圈;瓶口必须设置防护套;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使用过程中必须一瓶一车,附带防晒措施及灭火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以上要求每未做到一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情况,处以500元罚款。
2、交流电焊机使用必须配备二次降压保护盒并保证焊把线、接地线规范安全;违者罚款200元。
以上要求若多次警告仍不整改,我项目有权责令相关分包单位停止氧气乙炔或电焊机的使用,甚至停工整顿。
备注:
1、本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定期更新并发放各个分包单位,以最 新版本为执行依旧。
2、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项目部拥有最终解释权。
项目经理:
中铁建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2标项目经理部
7.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篇七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处罚
一、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
制订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不仅要考虑行之有效, 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一) 劳动规章制度中经济处罚的合法性依据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经济处罚是企业对违反了本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分的一种手段, 不能与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同看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是有法可循, 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 企业对员工进行处分仍可依据企业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只是这个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 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制订原则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要遵循的原则是:
1、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订立。
2、内容不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包含强制性规定。
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 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是“依法制订”的, 其中予以明确的经济处罚事项, 在向员工公示且取得员工一致认可后, 就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与企业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
二、劳动规章制度中经济处罚的限定
(一) 经济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1、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 并向全
体员工公示的, 取得员工认同甚至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 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基于企业与员工平等的、自觉自愿的约定,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因此, 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 也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对此违约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作为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方的员工理应接受此“违约金”的处罚。
2、企业的经济处罚近同于违纪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比如员工加班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反之员工迟到理应接受相应的罚款;在团体合作的流水作业中, 因某个员工的延误, 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该员工也应承担相应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责任。当然, 承担经济责任并不等于全额的经济损失赔偿。因为, 多数的经济损失难以具体计算和衡量。所以将违约金赔偿事先约定于规章制度内, 是减少和避免违规的有效手段。
(二) 经济处罚的限定
1、明确经济处罚的目的。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经济处罚的目的, 是保证员工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 规范员工在企业从事生产、管理的行为。严禁随意扩大处罚范围, 借此以强制性规定达到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逃避法律规定的应承担劳动报酬的义务等目的行为。
2、界定经济处罚的限制。
经济处罚只限于减发工资、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提薪、降低职级或调换岗位等, 绝对禁止有“没收”等对财产进行剥夺性的处罚行为。
3、慎用经济处罚的方法。
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 我国目前尚无赋予企业经济处罚的权限的法规。因此, 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慎用经济处罚的方式。在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制订和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
1) 合法合理。经济处罚取得法律认可的前提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2) 具有可操作性。经济处罚的条款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表述, 以对企业管理起到
3) 完备性。周全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
4) 逻辑性。在奖惩制度中, 采用逻辑递进的惩处模式, 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 起到警示和鞭策的效果。
4、把握经济处罚的运用
1) 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 只有对那些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才实施经济处罚。
2) 选择宣布处罚的方式, 尽量降低对受罚员工自尊心损伤程度, 尤其尊重其隐私权。
3) 以处罚督促其向好的方向转变, 尽量避免适得其反的结果。
4) 不可过分依赖处罚树立领导权威, 更不能以处罚代替全面管理。
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原则, 执法要严。但要严得合理、严得合情, 达到正面影响的目的。
6) 认真疏导受处罚者, 避免矛盾激化使其挫折心理导致的挫折行为。
总之, 根据企业自主管理权的需要, 依据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企业内部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是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这种适度的经济处罚不会损害到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而能教育和鞭策员工, 提高自我约束力和集体荣誉感,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传皓张茉.论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应用[J].大众商务.2010 (08)
[2]、韦柳原.企业管理中奖罚技巧的运用[J].中国质量.2008 (03)
[3]、王登亮.奖优罚劣的尺度[J].商业文化.2007 (12)
[4]、张文成.遵循三条基本原则科学运用奖罚手段[J].金融经济.2007 (16)
【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推荐阅读:
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06-14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08-19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62号)12-15
处罚管理制度10-17
保安管理处罚规定12-08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10-08
员工处罚管理条例11-04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06-11
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