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

2024-07-02

不动产(共10篇)

1.不动产 篇一

不动产登记局回应农村不动产权、小产权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样本封面及部分内页(2月26日摄)。

《不动产登记证明》样本内页(二月二十六日摄)。

原标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几何(政策解读)本报记者高云才 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发布。当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副局长冷宏志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事项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旧证可以长期使用,小产权房不能获得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谁持有? 据介绍,《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王广华强调,统一簿证,坚持方便群众。过去有关机构发放的各类产权证,坚持不变不换。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旧证可以长期使用,旧证和新证并行不悖。农村耕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证,现在由农业部负责牵头管理和发放。农村耕地权证未来的管理,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畴。耕地纳入统一管理,有5年的过渡期。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流程包括4个步骤,即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和颁证,单元不动产登记需要30个工作日完成。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过去是房产测量和土地测量两个分项收费,一是工本费,二是登记费,登记收费是两件,按件收费,对个人收费每件80元,对企业每件550元。

农村家庭的不动产权,一般记在户主身上。户主过世后的不动产权继承,是一个明确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农村居民集中上楼的不动产权,要根据农民的宅基地是否依法取得的原则。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由于小产权房非法,所以不能依法获得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社会上有一些议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反腐,会降房价,也是为征税作铺垫。冷宏志表示,这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并没有直接关系。反腐由专门机构组织调查,不动产在原来的登记机关同样有登记,并不是有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反腐。房价上涨和下跌,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转变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是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征税属于国家财税政策,什么税该征不该征,由国家制定和颁布,跟不动产统一登记没有必然联系。

统一登记可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出现一房、一地多卖 统一簿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样的意义?

据介绍,统一簿证,是更加有力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

统一簿证,是更加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如果簿证不统一,特别是证书不统一,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登记簿和多个证书,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

统一簿证,是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登记簿不仅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主要内容。统一证书,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不同的物权颁发不同证书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降低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

王广华强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簿证,在于便民利民。

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的使用和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据介绍,使用上,《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作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管理上,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冷宏志表示,印制上,《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监管上,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目前,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截至去年底,全国有70个县(市、旗)、30多个市(州、盟)完成了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

2.不动产 篇二

“在每一种法中, 都存在一个‘对物的最基本划分’, 也就是说, 整个经济-社会制度都以它为基点。”“这个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不动产与可动产之分。”[1]动产和不动产分类的根本原因不单是以物的客观性可动与不可动为标准, 其根本原因是“将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财产从一般财产中分离出来, 予以一般财产所没有的管理和保护。”[2]这一点可以从物权客体分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证明。不动产与动产的这一分类最早是由尤士丁尼创立的, 在此之前罗马法中分为要式物和略式物。要式物后来被尤士丁尼概括为不动产, 略式物后来被概括为动产, “表示重要社会意义的物与具有个人意义的物”[1]192。在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中, 关于重要与一般的社会价值的评价体现的要比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要清晰。但不动产与动产这一划分沿用至今, 也证明了这一划分是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的。显然尤士丁尼在用不动产和动产这一划分取代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划分时还包含了其他因素, 最直观的就是物的客观属性这一标准。

首先,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历史生成的, “在法律哲学中去寻求划分的理由, 结果必然是徒劳无功;它们不属于法律哲学而属于法律历史。”[3]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 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次, 功能实现也是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一个重要动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 不同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对于动产与不动产这一划分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 无论从哪个方面观察, 动产、不动产的区分都不能轻易否定。因此作为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财产基本分类应当坚持。

另外,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也不同。在所有权人主体上,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 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不同, 如动产物权的变动, 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则以登记为公示, 不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均需办理登记后才生效。在关于物的担保权利中, 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 而不能设定质押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 交通工具等动产, 可设定抵押权。从有无的性质来看, 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 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 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二、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立法例

近现代各国立法大都对动产与不动产作出了划分, 划分的方法均是对不动产作出界定, 而不动产之外的物为动产。从各国规定来看,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物理标准, 只是采用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单纯的物理标准, 而有的国家在物理标准外兼采其他标准, 但其他标准也是辅助物理标准而发挥作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主要有以下5种标准。

1. 单纯物理标准。

这是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例如, 《意大利民法典》第812条规定:“土地、泉水、河流、树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即使是临时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以及在一般情况下那些或是自然或是人为地与土地结为一体的物品是不动产。固定在河岸或河床之上并且永久使用而建造的磨坊、浴场以及其他漂浮在水面上的建筑物视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土地和建筑物被视为不动产。”《智利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不能从一地移往他地的物, 为不动产。例如, 土地和矿产, 以及永久附着其上的物, 如建筑物、树木。”

2. 物理标准兼价值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以物理标准为主, 辅之以价值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 为法国民法所采用。在法国法上,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的基本思想是:不动产是贵重的长期存在的和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动产则具有较低价值且不能长久存在。法国民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是一种有所改变的物理标准, 表现和适应了一定的价值观念。《法国民法典》采用了罗马法的物理标准, 同时也保留了以价值概念为标准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对此, 《法国民法典》第517条规定:“财产, 或依其性质, 或依其用途, 或依其附着客体而为不动产。”[4]《法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不动产, 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依财产的性质所确定的不动产, 如土地与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是依物理标准所界定的不动产。二是依财产的用途所确定的不动产, 如土地所有人为土地之利用与经营, 在土地上安置的物件 (如与耕作相关联的牲畜、农具等) 。这里的财产用途, 其特定含义是指所有权人通过将一物用于另一物, 使之对另一物具有特别用途或专门安排, 从而在两物之间确立起一种关系。三是依财产所附着客体所确定的不动产, 如不动产之用益权、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等。后两类不动产的界定基本采取的是价值标准, 这些财产通常被视为价值较大的财产。

3. 物理标准结合程序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在物理标准的基础上, 又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划分动产与不动产, 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 (1) 附着于土地上的物, 特别是建筑物, 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 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种子自播种时起, 植物自栽种时起, 为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2) 为完成建筑物而附加的物, 属于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5]《德国民法典》没有对不动产与动产的概念加以规定。这是因为, “在立法者看来, 这个概念的内容, 人人熟知, 故法典本身对其未给定义解释。”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中, 正确“理解这一对概念的出发点是‘土地’。此概念并不等同于土地与土壤在自然界中的清晰分类, 而应自法技术的角度, 依据土地登记簿内容来对其进行理解。故而, 土地是指在被当做‘土地’而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中的地表的一部分”[6]。在德国民法上, 不动产的通行解释是“地产”, 即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也就是说, 不能包括不可以纳入登记的地面, 如沙漠。地产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地表部分, 而不是自然意义的土地。建筑物是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产的组成部分和地产具有同样的法律命运”。德国民法在采用物理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后, 又通过登记程序进一步加以限制。

4. 物理标准兼法定标准。

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 兼由法律规定哪些其他财产属于不动产, 为越南民法所采用。根据《越南民法典》第181条规定,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改变的财产, 如土地、建筑物以及土地上附着物。

5. 物理标准兼登记标准与法定标准。

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 兼以登记及法律规定界定不动产与动产, 为俄罗斯民法所采用。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附着物, 这是以物理标准界定的不动产。此外, 不动产还包括两种:一是登记机关登记的航空器、航天器、船舶, 这是以登记标准界定的不动产;二是法律规定的成为不动产的其他财产,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2条中规定,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 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动产。

三、我国应采登记标准

参考各国立法, 我国法可以采取登记标准兼价值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 主要理由在于:

如上所述, 动产、不动产的区分目的是显示其不同价值。不动产是贵重的长期存在的和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动产则具有较低的价值且不能长久存在的财产。这表面上强调了价值标准, 而登记标准最终却吸收这一次级手段式的划分标准。

一方面, 传统的物理标准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其一, 物的不动性完全是从实物形态出发的, 无法表现物的其他性质;其二, 物的不动性不等同于物的重要性, 难以表现物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三, 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 连不动产本身也在发生变化, 如整幢房屋被迁移。若按物理标准, 房屋应划归为动产。另一方面, 与物理标准相比, 登记标准具有全部覆盖所需指代的重要财产的功能。其一, 不动产是重要财产的指代, 就必须覆盖一个社会的全部重要财产, 登记标准实现了这一点, 凡登记的为不动产, 即为重要财产, 使登记财产、不动产、重要财产三者成为外延完全相同的概念, 不产生任何歧义;其二, 登记标准是一个客观的、简明的、能为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所共同采用的标准, 不需要复杂的理论解释, 不需要设置各种例外, 它将使物权法少去累赘和混乱;其三, 登记具有证明财产的重要性与管理重要财产合二为一的优势, 而以往的分类标准仅仅用于划出重要财产, 登记只成为管理财产的方式[7]。

依财产的用途所确定的不动产, 如土地所有人为土地之利用与经营, 在土地上安置的物件 (如与耕作相关联的牲畜、农具等) 。这里的财产用途, 其特定含义是指所有权人通过将一物用于另一物, 使之对另一物具有特别用途或专门安排, 从而在两物之间确立起一种关系;是依财产所附着客体所确定的不动产, 如不动产之用益权、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等。此类不动产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价值标准, 因为这些财产通常被视为价值较大的财产。而登记标准也正体现和实现了价值标准的目的。可以说, 在某种意义上, 登记标准是吸收了价值标准、物理标准。

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目的在于它们的交易规则因其物之属性而必然产生的公示方式的不同, 并进而成为民法典在物的分类上的基本分类, 其他分类均受到该分类的影响或制约。因此, 传统观念中对单独存在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形态认识以及对若干个不动产或动产存在的认识, 虽然其意义与功能依然存在, 但是强化对它们之间以及与无体物之间整体性的认识, 对更好地理解财产性质与更大发挥财产的效能十分重要, 有必要以登记主义代替它, 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完善动产与不动产划分体系。

摘要:在民法上, 动产与不动产是关于物的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也是民法上最基本的涉及物的分类。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 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主要涉及物理标准、价值标准、程序标准、登记标准等。我国应综合参考各国立法例, 来确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区分,登记标准

参考文献

[1]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120.

[3]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 译.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147.

[4]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441.

[5]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23.

[6]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82.

3.舞动不动产 篇三

“在投资领域,我更青睐不动产,这并不代表它的回报率最高,而只能说我更愿意尝试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尊重投资的专业性,是对自己资本负责的基本态度。”如今,尽管不再从事地产行业,若妤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仍情有独钟。

说起理财投资,若妤和我聊起了读《富爸爸,穷爸爸》的感受。“这本书的核心价值点,在于如何走向财富自由。等投资收益大于工资收入,我们就可以不用上班了。”

如何实现财富自由,让钱为自己工作,若妤的偏好就是买房子和卖房子。

2003年,在北京讀研时期,若妤在一家地产顾问公司实习,那会儿房地产市场有所起步,出于职业特性,若妤对此保持着敏锐嗅觉。

基于对房产市场看涨的预期和判断,尚无资本积累的若妤开始劝父母在北京买房。“2003年到2006年,陆陆续续推荐了三套房子,把具体房屋信息都整理好了,最终还是没下手。”若妤告诉我,父母的想法比较保守,考虑到女儿尚未立足,又是单身,认为不合适,“现在爸妈想起来,都特别后悔。”

“2003年第一套在四惠地铁站,5200元/平方米,现价30000元/平方米;2004年第二套在通州,120平方米送花园和地下室,每平方米4000元不到,现价18000元左右/平方米;2006年第三套在管庄,5300元/平方米,现价20000元/平方米。”对于自己认真选出来的房子,若妤如数家珍。

如果不是自己年轻积累少,这几套房子当时就会直接出手,也不至于到现在后悔。

这种无房状态一直持续到2009年上半年“2009年初一口气(按揭)买下了三套房”。2008年金融危机时房价大跌,2009年的量价调整让若妤看到了房市进场的新机会。

“当时房子销售量上去了,但房价有止跌苗头,这是强烈的回暖信号,必须进场!”本着这一经验判断,在2009年上半年价格出现止跌之前,若妤迅速地杀了进去,而随后的下半年,量价齐升,而此时的若妤已经在场内。

“当时买的三套房子,一套在国贸附近,另两套在燕郊。那会儿不断地存小钱,当小钱存够首付,就拿去贷款买房,然后逼自己赚钱还月供。”国贸的自住保值,郊区的用来过渡。”

如此组合购买,若妤的投资策略十分明晰。

首先是过渡保证,当时房价低,看到涨势,存不够钱,单价低的郊区房是暂时替代;其次是选房尺度,同是居住类,核心区比郊区保值能力强,但郊区房,尤其属价值洼地的房产,如2005年的通州,2009年的燕郊,增值能力强,保值性差。若激进一点,在市场普涨的状态下,买郊区的房子,入价低,涨得快;不过,来得快去得快,当经济危机来临时,价格下跌,坚挺的房子一定在市区,郊区虽升值回落却也快。

2010年,为了给父母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若妤在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为了投资转型,2011年,若妤卖了一套燕郊住宅,转手投资了一套商用期房,“商业地产无限购,且在封顶之后才放贷款,我目前在等建成,也未还钱,市场却已进入了利率的下行通道,较合适。”

当然,小马拉大车,将不动产当做动产来炒,银行的资金成本助若妤多臂之力。“全款买房的想法在我看来毫无必要,很可能出现赚钱的速度赶不上房价上涨速度的问题。”

若妤的房地产投资,全部按揭贷款,充分运用银行贷款的杠杆效应,以用同样的资金去撬动好几套房子。

若妤最初的三套房子是以7折、8.5折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拿下的,这个利率令做企业的若妤感受颇深。即便是后来1.1倍上浮的商用房,房贷的利率仍是要低于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且审核方便。

“相对于资金配置而言,房屋按揭贷款的资金成本较低;而对处在过渡时期的投资房产来说,这样低的成本,可能因为出售,30年贷的房子2年就出售回款,支付的利息也很少,房屋升值收益远高于银行利息,很划算。”

4.不动产登记流程 篇四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哪些单位可查询?★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

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

5.不动产赠与合同 篇五

甲方(赠与人):XX(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XX(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XX(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XX(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XX

2.数量:XX

3.质量:XX

4.价值:XX

三、赠与目的:XX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XX(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XX。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 乙方(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____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赠与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赠与_____________后,乙方不得将受赠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并应委任管理员妥善保管赠与标的物且费用自负。

第三条 赠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标的物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 合同的撤销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标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此赠与合同。

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4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于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九条 不动产标示:

(1)土地使用权: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___亩

(2)建筑物本房屋二层面积:一楼___________亩二楼___________亩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赠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5

赠与人: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XX(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赠与标的物

一、债权:

(1)债务人:X

(2)债权额人民币XXX万XXXXX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XXXXX分XXXXX厘。

(4)清偿期限X20xx年Xxx月Xxx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

(1)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

(2)面额人民币XXX仟XXXXX佰元股票XXX张。

(3)股票字号:XXXXXX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即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债权与股票赠与合同)

第四条甲方与债务人XXX关于X20xx年Xxx月Xxx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合同,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XXXXX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XXXXX元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本赠与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XXX.

第七条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违反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XXXXX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债权与股票赠与合同)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X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XXXXX

受赠人(乙方):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6

赠与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元于每月________前交付与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亩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层,面积:一楼________亩,二楼________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第九条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7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 ,自愿赠与乙方____________ ,并就具体赠与事宜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欲赠与乙方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与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履约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成就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之______日起内向乙方交付第一条所陈述之____________ 。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于乙方成就第二条所陈述条件之前死亡,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条乙方不得为了获取甲方所赠__________________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促成条件成就,否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甲方不负赠与义务。

第六条若乙方有前述不正当行为,甲方将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____________ 给乙方,则乙方可限期甲方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交付相当于__________________价值的货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8

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 市 区 街(路)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条 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章时间:,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9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

数量:

质量:

价值:

位置:

三、赠与目的:

四、赠与财产的交付: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五、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具体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10

赠与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XX(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负责人:XXXX

职务:XXXXXX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XXXX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11

赠与者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乙方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时,赠与乙方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____套。

第二条 本赠与契约因乙方结婚期限的届至而生效。

第三条 乙方结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____套赠与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于乙方尚未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第五条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12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赠与者(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订本契约,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乙方职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图书标示:

1、全套 卷 册 出版社 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

发行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6.美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篇六

登记不动产权的变动是公示物权变动一种手段, 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购买人在决定买房屋之前, 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阅该房屋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 是否被抵押或者约定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个基本功能。第一, 它保护已进行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例如, 在文章开头的情形中, 如果B购买了A的房产并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 则CD再购买A的房屋产权将不发生变动, 物权不发生变动即所有权仍然属于B, CD对A只是合同有效,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债权的法律关系, 没有物权的法律关系。先进行房屋登记的B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拥有对抗后购买人CD的权利, 因为B首先进行了对该房屋的登记, 誰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誰就有对该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第二, 登记制度保护新的购买人。同样在上述的情形中, 购买人CD在决定购买房屋交付对价前, 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完整, 则能避免损失。如果在先购买人B购买了该房屋并进行登记, 则CD可以在房屋登记机关查询到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是已被过户给B, 则CD不会再购买该房屋。如果在先购买人B只是交付对价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则CD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购买该房屋, 再适用不动产登记优先的原则判定誰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的权属状态起到公示作用, 是对财产关系的确立, 登记行为一旦作出, 申请人即得到法律保护。

美国的第一部登记法于1640 年诞生于马萨诸塞殖民地, 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抵押、抵押品的转让、抵押契约的清偿和置留物的归还等都必须进行登记。

在美国, 不动产登记称为契据登记。契据登记体系有三大类型, 竞赛型登记法 ( race act) 、通知型登记法 ( notice act) 和通知———竞赛型登记法 ( notice - race act) 。全美国各州都采纳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登记法。

在实行竞赛主义登记法 ( Race Statutes) 的州, (1) 假如文章开头的案情是发生在美国的情况下, 如果B未将契据进行登记, A一物三卖的场合, 若在后购买人C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 则在先的购买人B不能对抗在后的购买人C, 不论在后购买人是否对AB的交易知情, 即不论C是否为善意购买人, C只要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则C拥有对房屋的产权。

在实行注意主义登记法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只有为善意第三人, 不知道先前AB买卖房屋交易的存在, 才能有效取得产权, 即使次购买人C没有将契据进行登记, 也可以对抗在先的购买人。但是若C购买人事前已经得知AB的房屋交易, 则即使C将契据进行登记, 仍然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在这里, “最后一个善意购买人”取得优先权。

在实行顺序- 注意主义登记法 ( Race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不仅需要是善意第三人, 对先前未登记的产权不知情, 而且还需要完成契据登记。即C不能知悉AB有房屋交易, 而且C支付对价后抢先完成了契据登记, 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B和在后的购买人D。若在第一段的案情中适用美国法, A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B, 假如B要去登记A与B之间的契据, B应该采取哪些步骤呢?

美国契据登记的程序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 B应该将契据或者其他文件先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 B持有的契据或者其他文件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的某种文件, 例如合同, 判决书, 契据等。假如B在2013 年X县登记的第100 个文件, 该契据文号很可能是“2013 - 0100”。然后登记员对整套契据进行复制, 要求A在复印件上签名, 将原件归还给登记申请人A, 再将复制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2) 最后给文件编排索引, 则完成了整个登记程序。

参考文献

[1]泰勒·马蒂斯.登记法:不合时宜的信赖[J].不动产遗嘱检验与信托期刊.

[4]Joseph William Singer, Property Law:Rul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3rd ed., New York:Aspen Publishers, 2002.

7.让不动产“动”起来 篇七

房屋“三权”相辅相成

“房地产有‘三权’,它们是相辅相成的。”胡炯这样对记者说:“房屋首先是有所有权,因为房子是你的嘛,与此同时你的所有权也决定了你有使用权,所以房产投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放弃使用权而获取租金,或者放弃所有权得到差价。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宏观调控之后随着相关税费的增加,交易的成本已经相当高了,于是很多人就把房子捂在手中不再进行交易,而这时候,房屋的另一大特点抵押权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比如可以把房产抵押来获取资金。从实际操作来看,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抵押、贷款来把房屋的这三种权利充分利用起来,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胡炯说,华燕近期之所以会推出一系列新业务,其思路还是来源于广大购房者的需求。从这一层面来说,投资者需要资金,银行则需要房贷这一块资产,而像华燕这样的专业机构就把这两者结合了起来,起到了一个“润滑剂”的作用。像无交易转按揭就是从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人手,应该说自开办以来获得了相当不错的市场反响。

2007年楼市有新特点

胡炯对2007年的楼市还是表现出了较为乐观态度,他认为2007年的楼市要比2006年好,其主要表现是交易量将会有所上升。这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为了控制房价的涨幅,而不是要让交易清淡下来。另外无论是开发商、中介商还是投资者,都需要有一定的交易量来维持市场的“生态”。

其次,他觉得市场的创新将是一个大趋势,像近一段时间以来,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比如原来二手房交易都是靠门店为主经营的,而现在华燕则推出了二手房“独立经纪人”,把网络和经纪人结合了起来,公司采取与经纪人分成并为他们提供信息和交易平台,这在业内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他说“创新主要体现在交易模式和交易方式两个方面,比如说我们现在推出的‘独立经纪人’就是一种创新的探索。目前经纪行业正处在阵痛之中,面临着新旧模式的撞击,改造经营模式、创新盈利模式是必然之路,否则就是血的教训。”他的观点是,是经纪人养活了经纪公司,因此从重要性来看,客户和经纪人要放在前面,经纪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如果说客户是“上帝”的话,经纪人就是引来“上帝”的人。“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就是终端客户受益。”他说。

让不动产“动”起来

胡炯最后提出了一个观点,那就是房屋理财。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房产都沉淀在投资者手中,这一块优质资产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这一角度来说,其实就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理财手段,盘活这些房产资源,让不动产真正“动”起来,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现实的收益。

对此,华燕公司是这样理解的,房屋理财就是投资人向专业的理财规划咨询,将已投资的房产运用租、押、贷等手段,合理地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的一种理财方法。该公司目前已推出了一系列业务,包括:为有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提供无交易转按揭业务咨询;为有2套以上全产权房的个人提供贷款业务咨询;为有合法资金20万元以上的个人代理稳健高效类的投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并协助实施等。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篇八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国也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对于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启用后,老百姓会受到什么影响?

1、【放心,旧本依旧有效】新证启用,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2、【“小产权房”不会“洗白”】不动产登记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3、【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不动产权证书启用 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使用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怎么登(详细说明)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影响解读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9.不动产赠与契约书 篇九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xxx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

产租赁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x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xx亩

二楼xx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10.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 篇十

“不动产登记”这只靴子终于要落地了。

近日,来自多个方面的消息源称,拖延了近半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在国务院层面获批,将于本月内公布。多位参与条例起草和论证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确认了这一消息,都表示“很快了”。

严格来说,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其实早已普遍实行,只是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近10个部门。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

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其实早已经是众望所归。不过,“众望”的指向并不一致。在起草者和民法专业人士眼中,立法初衷很简单,用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话说,就是“保护产权、便利交易”。但在公众的视野里,期待着条例能“为反腐败添上一柄利器,同时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甚至还能“降房价”。

一个本意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条例,因为掺入过多“期待”,使出台过程变得曲折纠结,而错综复杂的部门职能整合,甚至部门利益调整,进一步加剧了这些纠结。

而出台条例,只是解开“纠结”的第一步。

“不能只做减法”

在中国,“不动产”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

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

登记发证机关也五花八门,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历史沿袭,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再加上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从未实现过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最典型的例子是,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

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但具体的登记机构设置不尽相同,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虽然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已有“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之说,但此后便沉寂多年。

近年来频繁曝出的“房叔”“房婶”新闻,却意外地成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个外部推手,使社会和公众层面开始反思制度缺失带来的漏洞和弊病。

而条例制定的真正契机,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5月8日,国土部地籍司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然而到6月底,条例却未能如约而至。直到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其实并没有在公众层面引发太大关注,却让一些权威学者颇有微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曾受国土部委托,成为不动产登记立法专家建议稿的主笔人。

“我们最初的专家建议稿有70条,后来国土部又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增加到90条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90条中增加了一些不是和《物权法》相结合的规则,其中一些属于部门内部行政管理性的规定,不是登记条例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后来国务院法制办矫枉过正,把条例删减到30条,很多基本的程序性规定都没了。”孙宪忠说,删除的内容主要是“登记中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等内容。

例如,对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就被整章砍掉,一共38条。此外,建议稿中对登记权利种类的区分、对登记官制度的阐述、对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分割、对登记信息产品开发的规定等等内容,最终也都消失了。

据多位参与起草的学者分析,大概是为了条例尽快出台,很多有争议的内容直接删除;少数必须涉及的,则尽量回避问题,模糊处理。

而即将面世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大体保持了这一框架,只是做了部分调整。专家组成员之一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曾对媒体透露,主要变动有5处,如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的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原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但这一条最终被删掉,以避免“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

“我跟他们提了意见,老做减法不行。”同为专家组成员、曾参与条例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争议、有问题,不能总是回避、绕着走。”

“现在的解决办法就是先出条例,然后再出台一个实施细则来弥补。”王卫国说,实施细则也已经在制定过程中。

“克服部门偏见”是关键

不动产条例难产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在现行体制下,分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部门主要包括: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对房屋权利进行登记的住建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权利进行登记的农业部;对林地、林木权利进行登记的国家林业局;以及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的国家海洋局。

单个部门的信息联网一直在推进,但同样进展缓慢。以住房信息联网为例,住建部从2010年开始推进,但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

在一些专家看来,住房信息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是主要的阻力。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业主,都不希望过分将这一财产暴露。而地方政府,或出于利益考虑,或是行政上的惰性原因,都以不情愿的态度来应对住房信息联网的任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则试图打破这种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换一种思路进行全盘整合。

整合的办法就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这个决定是在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会议确定下来。不过,这个决定并非指定统一到“国土部门”,而是进行了灵活处理,“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但到底统一到哪个部门?这也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国土部曾经小范围论证的75条版草案中,直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县一级国土部门,由国土部、省级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

这样的设计,显然会遭遇其他部门的强烈反弹,其中意见最大的是住建部门。住建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的尹飞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不动产登记数量来看,与房产相关的各类登记最多。据不动产登记法专家程啸掌握的数据:北京每年的房屋登记大约80万件,而土地登记只有1万件左右,总体来看,二者数量比例约为100:1。与此对应,在登记人员的配置方面,住建部门的人员数量也远大于国土、林业、海洋等其他机构。

部门博弈的结果是,在征求意见稿里,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并接受上级政府的登记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对于参与条例讨论期间感受到的部门博弈,王卫国并不愿多谈,“内部的争论也是正常的”。“只要统一,就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以后也不可能再分散了,否则就是开历史倒车。”他说。

也有学者提醒,条例规定各个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但由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各个部门可能出现难以协调和信息数据错误的状况,这些阻碍都需要克服。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向洪宜也曾表示:“目前不动产登记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略有争议的是在登记内容权利设置方面,以及各部委的信息公开程度和权利配合程度,这种协调正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所在,每个部委都有自己的诉求和依据。”

这也是王卫国最担心的问题,“各部门要改变以前容易犯的毛病,不要把部门利益和情绪带到里面来,这是考验大家‘法制观念的时候了。”

对房价影响不大

虽然条例未正式公布,但很多准备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2014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8月,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10月,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11月,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时间表早已确立: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左右时间能够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这一阶段的推进工作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已达到27个,不少地方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还有一些省份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

还有个别省份已先期确定了试点城市,如贵州,选择在仁怀市、威宁县、白云区、七星关区、都匀市、松桃县、思南县7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湖南则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试点;四川也已确定泸州市先期进行“示范建设”。

事实上,在条例和细则出台以前,现阶段的试点并没有真正进入统一登记的实质层面,大部分在做的只是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的模式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其他部门的登记业务和人员成建制划入其中,实行“人随事转”。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贵州遵义、六盘水、铜仁、黔东南等市(州)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其中,遵义市已基本完成市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房屋产权登记处(正科级)成建制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做法也基本类似。

该文章称,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对贵州的进度和模式表示了肯定,认为其为全国其他地方推动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队伍不能散,这部分工作是很有专业性的。”王卫国表示,这支专业人员的队伍一定要集中起来,“规则问题解决以后,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问题。”

“地方政府一定要投入。”王卫国提醒,统一登记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需要很大投入,同时还需要细致和专业,“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细致、不专业,可能会导致很多纠纷和诉讼的出现。”

至于公众所期待的“助力反腐”“平抑房价”等效果,多位专家并不否认如果不动产信息充分完善和联网后,可以产生更多的“制度衍生价值”,但现在还言之过早。

以对楼市影响为例,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确实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对房价产生的影响目前存在于心理层面,实质性的影响还很难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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