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6篇)
1.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篇一
百度影音
附件:
获得20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黄奕聪慈善基金会、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德康博爱基金会、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济仁慈善基金会、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国盲人协会、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9、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0、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21、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22、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4、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25、华润慈善基金会
2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27、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8、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30、神华公益基金会
3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32、顶新公益基金会
33、瀛公益基金会
3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3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39、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40、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41、华阳慈善基金会
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4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44、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45、中国航天基金会
46、中国禁毒基金会
4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50、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5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2、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5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4、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55、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56、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5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59、南都公益基金会
60、华民慈善基金会
6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4、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6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6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67、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8、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扶贫基金会
71、海仓慈善基金会
72、爱佑慈善基金会
7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7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75、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7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77、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7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79、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8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81、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2、中国孔子基金会
8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84、中国绿化基金会
85、万科公益基金会
86、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8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88、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89、人保慈善基金会
90、中远慈善基金会
91、中华慈善总会
9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9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4、中国癌症基金会
9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9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97、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0、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0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3、凯风公益基金会
10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105、天诺慈善基金会
10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0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1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12、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1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1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1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19、中国医学基金会
12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2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23、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5、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26、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28、亿利公益基金会
12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6131、开明慈善基金会
132、永恒慈善基金会
133、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134、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
135、东风公益基金会
13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138、刘彪慈善基金会
13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40、增爱公益基金会
14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142、鲁迅文化基金会
143、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44、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45、智善公益基金会
146、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14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8、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2.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篇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主要原因有:一是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二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现行税法中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扣除比例在原有3%的基础上提高到12%;二是计算基数由应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从形式上看, 现行税法提高了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额度,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捐赠者的免税收益, 计算方法变得简便易行。但是笔者认为, 上述税收政策仍存在一定问题, 集中体现在以年度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基数不恰当。因为在计算年度利润总额时已经从中扣除了各种捐赠, 在其他收入、成本、费用一定的情况下, 企业捐赠越多, 利润越少, 企业获得的税前扣除的金额就越少;在企业亏损时, 企业获得的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由此可见, 此项税收政策的实施对捐赠者并不能起到激励作用, 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计算基数更为恰当。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本文试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作简单分析。
1. 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处理方法及结果。
由于在税法中, 最终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实际发生额 (假设为A) 和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假设为B) 中的较低者, 所以假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都大于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即A≥B。
本文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 (假设为C) 作为基数来举例分析:
例1:甲公司2010年5月20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假设甲公司该年年底的会计利润为800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所以实际发生额A为100万元, 以年度利润总额为基数允许扣除的数额B=800×12%=96 (万元) 。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允许扣除的数额C= (800+100) ×12%=108 (万元) 。可见, B
2. 亏损情况下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处理方法及结果。
按照税法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进行扣除。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 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提供的捐赠,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例2:甲公司2009年5月20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50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亏损150万元 (100+50) 。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 根据税法规定, 扣除限额为0元, 故纳税调整额为100万元 (该调增额无需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 , 应纳税所得额为B=-150+100=-50 (万元) , 该50万元税务上的亏损额,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亏损认定后, 依法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予以弥补。
例3:甲公司2010年5月20日向四川汶川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50万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亏损150万元 (100+50) 。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 根据相关规定, 扣除限额为100万元, 故纳税调整额为0元, 应纳税所得额B为-150万元, 该150万元税务上的亏损,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亏损认定后, 依法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进行弥补。
三、改进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方法的建议
1. 盈利状况下。
由于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的程序不同, 得出的最终允许扣除的数额结果也不相同。那么, 哪一种计算方法更合理呢?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比以年度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更具合理性。原因如下:
(1) 如例1所示, 一般情况下, 采用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大于采用年度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 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 刺激企业发展。
(2) 对同一企业而言, 如果改用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会得到以下结果:应交所得税总额减少, 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减少,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提高, 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 笔者认为在盈利情况下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时应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
2. 亏损情况下。
笔者认为现行国家税收政策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说对于亏损的企业无法扣除事实上已经支付的非特殊情况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对于前文中提及的特殊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亏损情况下允许全额扣除。这两种处理方法导致在年度利润、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同的前提下企业最终的亏损额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 后者亏损额较前者多, 故之后年度利润 (五年内) 允许弥补的金额较前者多, 利润减少, 应交所得税减少, 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减少,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提高, 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 笔者认为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 发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予以全额扣除或者按发生额的一定比例部分扣除。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是将该费用全部扣除的, 从而导致二者之间出现差异。笔者认为,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更为恰当。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2].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3.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篇三
体名单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字 体:【大 中 小】
苏财税[2010]47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获得2010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1:2010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附件2:2010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证号 名称 备注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60家)
l l 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 2 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江苏长新爱心救助基金会 56 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 79 江苏联创爱心基金会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
江苏金牛助学帮困基金会
238 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
江苏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
连云港市海州区慈善基金会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通州区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 120 南通市慈善基金会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
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
南通市港闸区慈善基金会
139
146
148
149
150
152
159
161
162
163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 兴化市慈善基金会 海门市慈善基金会 常州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 无锡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 淮安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 盐城李凤祥助学扶贫基全会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 江苏兴达爱心基金会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 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
164 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
165 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
166 苏州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
167 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
168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
169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
170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171 昆山市慈善基金会
176 连云港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
192 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
193 徐州市慈善基金会
203 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
208 江苏大同博爱基金会
211 连云港市慈善基金会
217 江苏博爱助困基金会
219 江苏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222 江苏盐阜扶贫济困基金会
228 南京新城市慈善基金会
233 南通泰慕士爱心基金会
234 江苏中大慈善基金会
236 江苏沙钢公益基金会
二、见义勇为类基金会(47家)
10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4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6 徐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8
58
59
71
72 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连云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州武进见义勇为基金会 昆山见义勇为基金会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金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3 张家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0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5 镇江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10
111
140
141
155
156
179
183
190
196
204
205
207
212
213
214
215 镇江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镇江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高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州市新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州市天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常州市戚墅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六合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栖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雨花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白下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鼓楼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秦淮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浦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20 南京市溧水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37 南京市下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39 吴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73家)
32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34
35
36
39
41
42
45
46
48
49
51
52
53
54
55
57
60 海门徐有庠文教基金会 苏州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南京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 启东市孙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 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
62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 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4 徐州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5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6
67
70 金会
74
75
76
77
78
87
89
93
101
103
104
106
107 南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韩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师大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省泰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8 江苏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
112 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 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1 116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2 122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3 135
154 138
155 142
156 143
157 144
158 154
159 157
160 160
161 172
162 173
163 174
164 175 会
165 177
166 187
167 194
168 195 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天地教育基金会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 江苏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江苏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 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
169 200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0 201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 20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2 209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 221 金陵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4 223 江苏教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5 22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6 226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7 230 江苏中外大学女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178 231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9 235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 240 南通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81 244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其他类基金会(34家)
182 3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183 4 江苏省扶贫基金会
184 5 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85 6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6 7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7 8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188 9 爱德基金会
189 12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
190 30 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1 31 南京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192 44 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
193 81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194 84 江苏真昌和关爱儿童基金会
195 94
196 97
197 100
198 102
199 115
200 126
201 130
202 145
203 147
204 185
205 191
206 198
207 210
208 218
209 225
210 227
211 229 南京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连云港市兴港助保基金会 江苏博爱助残基金会 江苏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南京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 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 常州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 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江苏光彩事业基金会 江苏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 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扬州市翔宇妇女儿童基金会 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
212 232 江苏仁医基金会
213 241 江苏七彩凤凰母语发展基金会
214 182 南通市爱心帮困基金会
215 243 无锡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五、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22家)
215 江苏省慈善总会
216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17 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18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19 南京市江宁区慈善总会
220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221 南京市六合区慈善协会
222 无锡市慈善总会
223 常州市慈善总会
224 常州市武进区慈善总会
225 扬中市慈善总会
226 句容市慈善总会
227 金湖县慈善总会
228 扬州市慈善总会
229 宝应县慈善总会
230 金坛市慈善总会
231 镇江市慈善总会
232 丹阳市慈善会
233 镇江市丹徒区慈善会
234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
235 姜堰市慈善协会
236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
附件2:
2010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
单
序号 登记证号 名称 备注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7家)275 海门文明村爱心基金会 280 江阴市朱蒋巷帮扶基金会 281 江阴市陆桥社区关爱帮扶基金会 283 苏州心怡帮困助学基金会 285 邳州市慈善基金会 292 张家港市七里庙村利民基金会 293 江苏熔盛爱心基金会
二、见义勇为类基金会(5家)266 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86 泗洪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87 淮安市淮阴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88 高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90 沭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4家)
273 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74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79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82 江苏省教育基金会
四、其他类基金会(7家)91 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272 苏州市儿童少年基金会 284 江苏省未成年人美德基金会 289 南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294 常州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296 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306 南京金陵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4.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篇四
一、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例]某企业2010年审核确认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35万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24万元(200×12%),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35-24),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1万元(200 +11)。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60号文第三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制,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享受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财税〔2008〕160号文第四条明确:限定范围内的可接受公益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第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检查,作出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60号文确的可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财税〔2010〕45号文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但在财税〔2008〕160号文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新政策规定四大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捐赠支出必须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所属办理
财税〔2008〕160号文第六条明确: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财税〔2010〕45号文则对“定期公布”进行了明确,即:上述部门按各自权限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等就属于此类文件。上述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文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关注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处于有效期之内。某些公益性社会团体2009年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10年不一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税前扣除凭证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
接受捐赠要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财税〔2010〕45号文强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文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务必注意,新政策明确,对于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财税〔2008〕160号文第九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对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还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时,如果捐赠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不同,按此原则掌握:捐赠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捐赠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计算;没有或无法确定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此处应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只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公益性捐赠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需要计算捐赠额有无超过法定标准,超标准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容易忽视的是对视同销售利润的确认,纳税人应将视同销售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10年审核确认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当年公益性捐赠本企业生产的羽绒服一批,产品生产成本为100万,市场销售价格为200万,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均不考虑,问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数额为237.4万元(200+200×17%×(1+7%+3%,即会计核算上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支出数),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4万元(237.4-120),自制产品视同销售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0-100),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17.4万元(1000+117.4+100)。
同时,政策明确,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五、五种情形将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税〔2008〕160号文第十条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规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上述情形一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第二、三、四和第五种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对存在情形三或者情形四这两种情形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45号文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新政策第十条规定的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新政策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新政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现行政策扣除
财税〔2008〕160号文第二条明确: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而财税〔2010〕59号和财税〔2010〕107号发布后,个人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向灾区所进行的捐款,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不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且当月不够扣除的部分可以在捐赠当年年内剩余月份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期限同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李先生每月扣除“三金一费”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2010年6月份,李先生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10000元给玉树地震灾区,民政部门为李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票据。
但按照财税〔2010〕59号文规定,李先生虽然实际捐赠数额超过了其当月的扣除限额,应可全额进行扣除,李先生6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10000-2000-8000),;另外,剩余未扣除部分2000(10000-8000)元可以延至下期,即在7月份进行扣除,在不考虑其它变动因素情况下,李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25元[(10000-2000-2000)×20%-375]。
5.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篇五
知识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务中,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一、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二、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三、直接捐赠要调整
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四、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5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5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五、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以甲公司为例。如2015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000+(800-160)=164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640×12%=196.80(万元),实际列支金额160万元。甲公司当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
6.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扣除问题 篇六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
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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