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

2024-07-07

司法解释对(9篇)

1.司法解释对 篇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黎广军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研究,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起诉事由。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起诉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起诉。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起诉甲。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垫资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表明垫资合法。多年来,我国有关行政规定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建筑市场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垫资的规定,所以,垫资施工并不违法。

垫资合法化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招标人将垫资作为商务评标内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评分权重,以至投标报价竞争变成了垫资能力竞争。

(2)招标书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自愿垫资到工程竣工,以此优惠条件争取中标。

(3)垫资施工使业主支付担保显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没有理由既要垫资施工,又要提交履约债务担保。

(4)层层垫资,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垫资50%,分包人要求工人垫资70%.。

建筑市场出现大量垫资活动,可能会导致三角债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为规范垫资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付款担保,以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等。固定价无须鉴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对固定价进行鉴定,从而无法推翻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因此,造价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无法影响合同固定价的结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协。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项目增减等调价条款,否则,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许多项目,承包人有权获得全部固定总价;反之,如果增加了

许多项目,承包人也不能获得固定总价以外的支付。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不约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调价,双方只能按固定价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合同结算条款优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工程价款取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价管理文件,双方应详细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也应注意约定调价条款。

(2)签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条款结算。当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造价管理文件矛盾时,法律上应按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5 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将施行。建议建筑市场当事人认真学习研究,调整自己的博弈对策;编制招标

书、标底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该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对履行中的施工合同,也应对照该司法解释,仔细清查合同条款中的缺陷,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2]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 2004-10-27(3).[3] 刘全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三大热点问题解读[J].建筑, 2004,(10).[4]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司法解释对 篇二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201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于2010年8月13日施行以来,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 而且该司法解释共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 共19个条文,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 区区19个条文为何能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论呢?下面笔者就个别条文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对其余某些条文的规定我个人也不是十分认可, 可对该条的意见最大, 我认为这条规定完全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女性的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释, 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根据上述定义, 我们可以这样狭义的理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当然同其它司法解释一样, 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换句话说, 就是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判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都要以此解释为准。针对该条文, 曾有不少拥趸者认为其可以改变中国目前的婚恋观现状, 大幅减少“傍大款”现象的出现, 可以改变青年人的择偶观, 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潜力股”。虽然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宁可坐在宝马车上哭, 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女, 但大多数的青年人在选择终身配偶的问题上还是出于感情因素考虑的。婚姻除了有海誓山盟的爱情以外, 还包含了太多的“穿衣吃饭”问题, 即使是时下最为流行的“裸婚”, 也逃不开衣食住行。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各位专家, 你们是否忽略了一个问题, 尽管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由来已久, 但现实生活中, 男女地位根本就没有做到真正的平等, 男强女弱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 诚然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男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差别对待, 女性所遭到的性别歧视, 我想并不是完全是身体差异原因造成的吧。当然,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十条并未规定性别问题, 只是对事不对人的规定, 肯定有人会说, 那就女方买房子呗, 离了房子也归女方。中国幅员辽阔, 地大物博, 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这是我们每个人从小学就被老师灌输的思想, 很多人至今仍以此为我们的祖国感到光荣。男女不平等也是我们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文化传统”的体现之一。同理, 在我们的婚姻家庭传统方面, 很多地方都是男方家出钱买房子, 女方家负责装修以及用各种家用电器和家具把男方出资所购房屋填满, 就好比绝大部分家庭的孩子生下来就随父姓一样, 对于这些约定俗成的东西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没有多少人去质疑它。没有人把买房子的压力强加给男方, 这只是我们国家这么多年来的一种风俗而已。所以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实际上就是为男性的出轨扫平了障碍, 使相对出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绝大部分人都是抱着过一辈子的态度才结婚的, 不过理想归理想, 现实是现实, 当夫妻二人感情没有问题的时候, 一切都好, 一旦两人出现矛盾, 且当矛盾大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 就该“算账”了。

试想一下, 一对夫妻, 按照惯常方式, 男方家于婚前交付首付款, 以男方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 女方负责装修, 买家具,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登记于男方名下, 婚后共同生活了10年, 两人过不下去了, 必须离婚, 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这套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先由夫妻二人协商而定。如果协商不成, 法院要判房屋归男方所有, 未还清的贷款也归男方。当然, 最高法院的专家考虑到了共同还贷的部分, 还规定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偿还房贷的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假设房款90万, 全部按揭, 按最低首付和最长贷款时间来计算, 也就是首付30万 (刨除各种税费) , 其余60万元要在30年内还清, 按照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7.05%, 假设利率不变, 不考虑提前还贷的情况, 我们逐一计算夫妻二人在10年内共同还款部分的还款数额。等额本息方式, 月均还款4011.98元, 还款总额481437.98元, 其中偿还本金84521.72元, 支付利息396916.26元。等额本金方式, 每月还款从5191.67元开始递减, 直到第十年的最后一个月月还款额为4026.46元, 还款总额为553087.6元, 其中偿还本金200000.4元, 支付利息333087.2元。可见, 无论是那种还贷方式, 10年间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贷款, 由产权人也就是男方给予女方补偿。既然是共同偿还的贷款, 那么其中的二分之一就是男方应得的部分, 剩下的二分之一应该返回给非产权人且偿还了10年贷款的女方, 按照我们上面举得例子当中金额较多的等额本金方式来计算, 女方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276543.8元。至于补偿的问题, 就要看法官的意思表示了, 因为“补偿”的操作性实在太强了, 没有硬性规定补偿的比例, 虽然会考虑到增值部分, 请各位试想一下, 加上女方自己应得的那27万多, 在现今一套房子要多少钱, 各位心里都清楚, 就算是小户型的话, 请问要补偿多少钱才能够让这个离婚女性重新买一套房子?虽然我们不是法官, 但我们谁都知道即使加上补偿款, 这个离婚女性也不可能不添钱就买的起房子。上述例子还是全部商业贷款, 利率较高, 也就是10年期间共同还款的金额较多的方式,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的话, 利率都比纯商业贷款低, 换句话说, 还款的金额就少, 也就是离婚时, 女方能拿回偿还房贷属于自己那一半的钱会更少, 那么加上补偿后的金额也会更低一些的。再说了, 房子通常是升值的多, 而装修和家居用品可都是有折旧的啊, 所以无论怎样看, 还是买房一方合适。

不管补偿款多与少, 至少是可以量化的东西, 那些不可量化的东西又该如何补偿呢?在我们中国的家庭中, 女性持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夫教子就是女性的天职。古代如此, 现在也一样, 一句话, 还是传统。在10年的婚姻生活中, 那个女性要为家庭付出多少的劳动有量化的东西吗?有公式可以计算出她在10年当中做饭、洗衣、带孩子、孝敬老人、帮衬丈夫合多少人民币吗?每每看到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歌功颂德的文章, 都会觉得很奇怪, 甚至有些人认为之前的解释一和二出台时一样争议颇多, 但时间久了自然而然就都被公众认可了。我想说的是, 别管出台什么样的司法解释,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即使有再大的不满, 除了被动接受还能有什么别的办法, 接受和认可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态度。对于前两个司法解释没有争议了, 是因为人们知道即使有再大的不满, 依然无法改变司法解释已经出台的现状, 同样, 司法解释三也由最初的争议无数慢慢变成了没有争议, 因为广大的普通民众除了被动接受别无选择。

3.司法解释对 篇三

关键词:民诉法解释;婚姻;影响

一、《民诉解释》第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条在文字表述和内容上修改了《92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可以”的表述,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在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这条堵住了《92年意见》关于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权规定的漏洞。《92年意见》由于没有明确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还是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相当多法院在立案时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一直被司法界所诟病。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意识到该问题,明确在这种情形下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民诉解释》第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本条系新增条文。

首先,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定居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规定。根据该规定,该类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纠纷的管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身关系纠纷,夫妻一方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二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合并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三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条针对的是第三种情形,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予以明确。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增加了这一条款。考虑到这类情形的离婚诉讼,仅仅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涉及身份关系,为减少诉讼成本投入,便于法院审理裁判和执行,本条规定可根据财产情况,确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诉解释》第三十四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属于“财产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规定的规定。系新增加的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增添该条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是巨大的,约定管辖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继合同纠纷、仲裁等案件之后,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又一重大开拓,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中,经常会为当事人订立各种协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等,在这些协议中往往会有类似于以下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中国境内的财产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财产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及中国境外的财产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财产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在本解释出台之前,此条款的约定遇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一纸空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显示同居、离婚与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财产纠纷中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在上述关系解除时签署的相关财产协议中约定管辖或单独就以后的财产纠纷约定管辖,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约定管辖也还是有限制的,不能“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修改]

本条是对不准离婚案件上诉如何处理的规定。在《92年意见》第185条基础上新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精神,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可依法改判,但婚姻案件一般都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合并审理,由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自然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判离婚的同时,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判决,就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上诉权。因此,该类案件有着与其他案件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条与《92年意见》第185条规定相比较,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之内容作为第二款,与前一条文的修改原因相同,即调研中理论及实务界均反映,《92年意见》第185条的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和诉讼经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出或者经二审法院释明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予以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进行审理,而不必发回重审。

4.司法解释对 篇四

一、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 12 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 《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 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专门法院。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美国的法院系统具有多层次多层级各司其职的特征,保障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应是完整统一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成“地方的”司法机关。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具有障碍

(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缺乏监督

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难以真正实现,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的力度疲软、检察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和检察机关缺乏监督易造成监督权的滥用。

(三)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现象普遍

与英美法系国家“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形式主义。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大多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正。

(四)法官缺乏独立审判权

由于长期受到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司法工作。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无权独立对外做出裁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裁判权由审判委员会垄断,无论案件是否重大疑难,案件裁决均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失去了原有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导致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随着近些年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多,法院的工作效率越来越成为法院发展的障碍,法院系统内的现行管理方式又导致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五)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我国司法系统中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全国检察机关系统中,本科层次的只占4%。我国司法系统中,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考进入司法机关的人数远远超过政法专业的毕业生。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权威。

三、从美国司法制度探究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司法权统一

司法统一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所遵守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3同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受理 3(美)罗伯特`考特等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的案件,在经过各州最高法院审理后,还可以依法通过上诉和调卷令的形式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尽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统一的司法系统有效的维护联邦法制的实施和司法权的统一。在我国面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改革监督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美国司法体制中的三权分立体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权力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意见的影响,司法权力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时应完整地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利于我国司法系统的有效发展。

(三)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实现依法裁判

5.对户口性质的解释 篇五

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

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

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

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

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

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

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

自理口粮是80年代中期,国务院为解决进城经商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

所谓“转粮”就是转移粮油关系,当时粮食和食油均要凭票供应,如果转了“粮油”关系,便要每月按计划价(比市场价要低百分二十至三十)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食油。

6.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篇六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1年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7.《易经》对波浪理论的解释 篇七

笔者在多年的学习和实践中发现, 《易经》中的八卦理论和美国证券分析学家拉尔夫·纳尔逊·艾略特提出的应用于证券投资分析的波浪理论多有暗合之处。波浪理论认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遵循着一种周期性。大的运动周期中又包含着小的运动周期, 而小的周期又可以分为更小的周期。每个周期都是由3、5构成, 或是上升5浪下降3浪;或是上升3浪下降5浪, 总共8浪一个周期, 8浪过程完结后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周期。这就像海滩上的波浪一样, 因此将其称为波浪理论。而《易经》中的八卦理论也正是用八种卦象表示事物的阴阳变化, 此消彼长。易理认为:阴阳两种力量对立统一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就是宇宙运行的客观规律。如果用易理来看待证券市场, 就会发现恰好证券市场中也无非涨跌两种态势、买卖两种力量, 这就与易理之阴阳理论相一致。而这八种卦象又与波浪理论的8浪较为相似。

第1浪对应乾卦。对应图表中可以看出, 第1浪即0-1阶段, 是一波行情的开始, 随着成交量的增加价格开始上涨。这正好对应八卦中的乾卦。乾象征天, 《易经》中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是对乾卦卦德的解释。简单说乾卦的卦德就是“健”, 在这里是指天道运行刚强稳健, 相应地君子处事, 也应像天一样, 自我力求进步, 刚毅坚卓, 发奋图强, 永不停息。这正对应着第1浪, 它是一波行情的开始, 正是市场刚强稳健运行之时, 所以君子应当自强不息, 积极入市, 以期投资成功。

第2浪对应震卦。第2浪即图表中1-2阶段, 是一个大的上升趋势中的调整浪。它对应的卦象是震卦, 震象征雷。《易经》有云:“渐雷震, 君子以恐惧修省。”这一卦象征着自然界当中轻清之气向外扩散, 形成大气层为天;重浊之物向内聚敛形成一个庞大的地球为地。在这个过程中轻清之气向外运行, 重浊之物向内凝聚, 二者发生碰撞, 因碰撞而震动, 产生电闪雷鸣。因此震卦的卦德为“动”。所以对应第2浪的投资策略应当是积极行动。首先应当积极地对大趋势进行判断, 正所谓“君子以恐惧修省”, 看到一个上升主浪后出现了调整, 应当积极地判断当前的大趋势是不是上升, 如果大趋势是上升的, 那么在第一浪没有买入的话, 此时回调正是买入的好时机, 所以要积极行动。

第3浪对应巽卦。第3浪即图表中2-3阶段, 是一个上升主浪, 且在波浪理论中, 第3浪绝对不是三个上升主浪中最短的, 因此它会是一个有较大上升幅度的运动过程。它对应的卦象是巽卦, 巽象征风。易经有云:“随风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就是说要学会“借东风”, 有德行的人应该顺应天命行事。风是因雷震而产生气流, 气为风, 风无孔不入。因此对应的卦德为“入”。从八浪理论来看, 如果在第二浪中由于形势尚不明朗而没有介入, 那么到了第3浪就应当迅速介入了, 否则可能贻误战机。因为第3浪就像宋玉的《高唐赋》中所说, “长风至而波起”, 其势疾, 其波长, 上升快, 力量强。

第4浪对应坎卦。第4浪即图表中3-4阶段, 是上升趋势中的一个调整浪, 该浪对判断8浪趋势有很关键的作用。如果其回调不深, 迅速上扬, 则正说明它是8浪中的第4浪。如其调整过深, 则可能只是第2浪, 甚至是下降的c浪。所以在这一浪中进行投资决策是有较大风险的。它恰好对应八卦中的坎卦, 坎象征水。水因气而生, 流向低处, 造成土地下陷, 带来一定风险。所以它对应的卦德为“险”。但险并非凶,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经常有“险而后安”的现象与规律。《易经》曰:“善如水, 君子以作事谋始。”这就是告诉我们水是善变的, 君子在做事前一定要深谋远虑。第四浪恰恰如水般善变, 投资者此时进入也必须要深谋远虑。

第5浪对应离卦。第5浪即图表中4-5阶段, 是大趋势中的一个上升主浪, 在8浪结构中, 它往往是上升幅度较大, 时间较长。该浪在八卦中对应的是离卦, 离象征火。火是凶猛的、炽烈的, 《孙子兵法》中说:“侵掠如火。”这时正是投资者获取较大收益的时机, 因此, 一定要牢牢把握。但火不能独立存在, 任何火光都必须依附于某种物体, 如柴、煤炭、蜡烛等等。因此离卦的卦德为“附”。火永远离不开它的附着物, 离开了它就会熄灭, 正所谓“釜底抽薪”。对应第5浪的投资策略, 我们也要考虑这个上升主浪它的附着物是什么, 就是成交量, 只要有成交量在, 它就会一直上升, 可一旦成交量减小, 这波上升趋势就离熄灭不远了。所以在第5浪我们“侵掠如火”的同时一定要关注成交量, 只要成交量有所减少投资者就应及时撤出。

a浪对应艮卦。a浪即图表中5-a阶段, 是三浪结构向下调整的开始。该浪在八卦中对应的是艮卦, 艮象征山。山是屹立不动的, 有句话叫“高山仰止”, 当我们看到山时就应当停止了。因此它对应的卦德为“止”。恰好a浪是一波上升行情的结束, 我们应当及时终止投资, 知难而退。

b浪对应兑卦。b浪即图表中a-b阶段, 是向下调整的三浪结构中的一个上升的浪。该浪在八卦中对应的是兑卦, 兑象征泽。泽因低洼而积水, 因水能润泽万物, 万物生长而产生喜悦。所以对应的卦德为“悦”。如果在a浪中投资者没有抛出证券, 那么到这个时候就应及时抛出了, 这一浪中能在一个相对高位抛出难道不是一件值得喜悦的事情么?另外, 如果从一个更长的区间来看, 这一浪也可能是真正的第3浪或第5浪, 那么如果是这样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还是可以等待的。总之这一浪可逃可待, 全靠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其对浪数的判断来决定。

c浪对应坤卦。c浪即图表中b-c阶段, 是向下调整三浪的最后一浪, 其调整幅度较深, 时间较长。该浪在八卦中对应的是坤卦, 坤象征地。坤德为顺, 即承顺、包含、包容、等待之意。《易经》有云:“地势坤, 君子以厚德载物。”因此在这一浪当中, 投资者应多等待, 要有耐心, 多包容, 顺势而为, 不要盲目激进, 应蛰伏潜藏, 静待时机。

浩浩尘世如汤汤浪潮, 盛衰因循, 起伏难测, 而《易经》则是这茫茫大海中的灯塔, 给予我们点点智慧之光, 这在《易经》对波浪理论的解释中即可略窥一斑。

参考文献

[1]马恒君.周易正宗[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4

8.对垃圾的艺术性解释 篇八

时尚的垃圾来自何方?

作为时尚地标的外滩三号经常以与世界同步的速度发布奢侈品信息,广东路上泊着的名牌轿车也许是财富快速累积的象征。但其四楼的沪申画廊,一直以挺立于当代艺术最前沿的闪亮身姿,频频通过观念艺术来诱发人们观照在经济快速发展中人的尴尬境遇。比如数十万支香烟的铺陈,比如数吨苹果的腐烂过程,比如砸碎的钢琴以及砸毁的现场……现在,十余吨垃圾从广东运到这里,正在为一个题为“出口——货物转运”的艺术展充当道具。

刘建华站在一台绿漆外壳的打包机前,耳边轰鸣着工人们操纵电锯的噪声。他向记者举起一块塑料碎片:“看到了吗?美国生产,原装进口。”

垃圾来自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洋垃圾非法进口的消息,这些年频频见诸媒体,中国政府部门一再强调要给予严厉打击,不能不说措施是得力的,但为什么洋垃圾仍然源源不断地进来?

刘建华要将自己的困惑展现在观众面前。

沪申画廊有一个炫目而令人骄傲的中庭,现在则堆满了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所有的方形大理石石柱间的12个出入口都用透明的有机玻璃密封起来,展厅里有选择地堆放着6个不同规格的打包垃圾,好像刚刚从船上卸到码头,箱体上写着“艺术品出口”的字样。刘建华告诉记者,他的本意是把进口垃圾通过艺术的处理方式再次出口,给“货物”重新注入另一种价值的可能性。

“在这个空间做这个展览,会让人体味到别样的意味。看到吗?窗外就是海关大楼,外滩的建筑诉说着上海开埠以来的殖民史。通过大量老照片,我们还能想象这里曾经发生过的物流场面。对岸是以金茂大厦为标志的现代建筑,中国的金融和贸易、物流中心就在这里。黄浦江两岸浓缩了上海的发展史。但是,我们这里展览一批已经变得稍微干净的垃圾,旨在提醒观众,国际贸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不平等的。”刘建华对记者说。

虽然,画廊本身的建筑是美丽的,装潢也是精致的,但印度绿的大理石并不能掩盖垃圾本身的丑陋与肮脏。它们以平面或立体的形象,在周边豪华景观的衬托下,更加触目惊人。

等展品全部布置完毕,还会有一大批垃圾从窗口涌进来,从江面的方向,从海关大楼的方向,涌向观众的眼前。“江上穿梭不停的货轮和江两岸的景观为作品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互动背景和联想,假如把运货的传送带安装在展厅里,并通过临江的窗子送到江面的船上,就可以出口了。”刘建华对这里的环境相当满意,他认为换一个场所,象征意义肯定要大打折扣。

展厅的北墙上有中英文的欧盟宪法条款和《巴塞尔公约》,这是艺术家获得的法理支持。《巴塞尔公约》签订于1998年,欧洲绝大多数国家签了约,中国也在不久后成为签约国,但美国没签。“这就是强权政治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刘建华说,“游戏规则都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只能接受这个规则。但事实上,有些国家连这个游戏规则也不遵守,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生存环境的真实写照。”

他还举了一个例子,2005年,当时的英国环境大臣对西方媒体保证:“我们绝不允许用这种方式倾销未经处理的垃圾。”然而时隔两年之后,新任的环境大臣布拉德却狡辩:“垃圾舰队航行到中国对全球变暖的影响极小,因此公众不必担心。”他甚至暗示,从中国运货到英国的船只不捎带点什么回去,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从“旗袍“到《义乌调查方案》

刘建华曾在景德镇陶瓷学院学习陶艺,后来到云南任教并从事艺术创作,现在是上海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用陶瓷作为载体,创作了各种无首无肢体的陶瓷人物,并在粉彩瓷盘里做出各种姿态。无论中山装、对襟长衫或是旗袍,都是作为某种意识形态的象征物出现的,作品的含义也侧重对于本土意识形态的反思。这种状态的出现和中国80年代当代艺术中概念化、符号化典型特征紧密相关。在这些作品中,刘建华追求的是符号之间不和谐的对立状态。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下,作品所侧重的是文化观点阐释和抒发,不注重观众体验的参与。

穿着旗袍的东方女性蜷曲在东方瓷盘上,其中暗含的“把玩”态度,被明确化和极端化为一种“玩味”和“享受”,真实地反映了当下某些中国人对女性的态度及过分迷恋物欲的精神面貌。

后来,刘建华通过陶瓷的电脑、工具、汽车轮胎和常见的生活用品来反映人与物的脆弱关系,在展览现场铺天盖地地展示,让人获得震撼。短暂的过渡之后,他马上将关注实现的眼光投注于更加敏感的贸易领域。

上海双年展上的装置作品《义乌调查方案》,可以看作是刘建华的突破。他开始从形式主义转向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分析,以中国的商品生产作为解读对象聚焦今天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

刘建华在义乌考察过,印象极为深刻。“义乌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一个典型缩影。它所制造和聚集的小商品已辐射到世界212个国家和地区,每天有6000至8000名外商在义乌采购商品,每天外运的集装箱达1000多个。然而,义乌并不能简单地归纳为小商品批发集散地和加工出口地,它生动地浓缩了中国与世界之间无法预测的复杂的经济关系。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语境下,虽然所有商品的低设计在实用性、流行文化、低成本、廉价密集劳动力生产上找到了很好的结合,但又折射了中国与全球化的关系,以及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生产特征。

正是有中国的这些廉价商品才使世界经济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并引起了劳动力、资本、商品和资产的相对价格发生改变,廉价出口商品抵消了油价大幅上浮所引起的物价上涨,赋予设计物品的商标和价格与社会、家庭、个人的密切关联性,直接影响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消费心理。

沪申画廊策展人曹维君先生告诉记者,“在去年的上海双年展上,他的《义乌调查》引起了观众的热议,我个人也认为是最具震撼力的作品。这次他的展览,从中国和外国、进口和出口乃至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入手,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中国近代史伴随着中国传统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是西风东渐的过程;二是中国当下的开放社会,在利益驱动下出现无所不用其极的社会现状;第三,也想借此指向今天的中国商业化背景下的当代艺术。”

垃圾背后还有什么?

这些年来,刘建华身处上海,格外真切地感觉到发展与环境之间平衡的重要意义,他注意积累有关报道与素材,哪月哪天哪批洋垃圾被海关截获的消息,都被他记录在案。“不下一百多条。”他挥动着手中的好几页纸张,情绪激动不已。

为了购买这次展览的素材,刘建华三次深入广东境内几个洋垃圾进口加工“基地”进行考察,一开始他以艺术家的身份出现,吃了闭门羹,还差点遭到暗算,后来他假装成商贩打听垃圾的价格,才得以进入现场。“这些小县城表面看来很平静,但进入车间后发现洋垃圾堆得像一座座山,工人们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分拣,其中还夹杂着不少很脏很臭的生活垃圾,这简直就是对农民工的人格侮辱。我还了解到,洋垃圾中只有20%是可回收利用的,80%被填埋或焚烧,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我看到那一带的天空总是灰蒙蒙的,空气中飘散着呛人气味,河流又黑又臭,甚至看得到颗粒漂浮物,几十年也难以复原了。中国为发达国家的蓝天白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以“进口——出口”为切入点,是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这些工业垃圾、洋垃圾,除了利益关系之外,还蕴含着其他的内容,表明当下国际交往中的强权,包括文化、政治及精神层面的东西,背后有深刻的社会问题。”

但刘建华并不希望观众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

“洋垃圾的进口,看起来是被动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国内的不法商人难道不是与洋人配合得很积极吗?出口国的海关与进口国的海关如果把关再严一些,这些洋垃圾是很难入关的。如果我们想到再深一些,那么,用一种美丽的包装出口另一种垃圾,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加倍警惕吗?”

9.国家政策对内部制度的解释 篇九

内 部

制 度

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财经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

二○○九年一月

目 录

一、社会服务承诺事项 ………………………………………(1)

二、“首问负责制”规定………………………………………(1)

三、文明办公制度 ……………………………………………(2)

四、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2)

五、行风监督员制度 …………………………………………(3)

六、所务会制度 ………………………………………………(3)

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3)

八、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3)

九、法制学习制度 ……………………………………………(3)

十、上班、请假制度 …………………………………………(4)

十一、财经办安全制度 ………………………………………(4)

十二、“三服务”计划与措施…………………………………(4)

十三、会计管理办法 …………………………………………(4)

十四、财政预决算制度 ………………………………………(5)

十五、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5)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6)

十七、票据管理制度 …………………………………………(6)

十八、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7)

十九、印章管理制度 …………………………………………(7)

二十、财物管理制度 …………………………………………(7)二

十一、计算机系统操作制度 ………………………………(8)二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

二十三、内部牵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9)二

十四、财务结算中心百分考核办法 ………………………(11)

社会服务承诺事项

一、业务咨询:办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人员的咨询第一个接洽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必须负责为咨询人员答疑或指引。

二、领用票据: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15分钟内办理完毕。

三、外商企业财政登记:办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报考条件、资料齐全的,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随到随办。

五、规费申报:在工作时间内,实行全天服务办理,各种税、费开票不超过15分钟。

六、收支业务结报:日常业务的结报,手续齐全的,在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七、财务会计信息咨询:报账员电话咨询的,没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办理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八、财会政策业务咨询,能答复的立即答复;情况特殊的,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办事人员对违诺情况,可通过电话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将在收到投诉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给投诉人作出明确答复。

“首问负责制”规定

为增强财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负责制”的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在工作场所或政务办理过程中,首先接待来宾或受到咨询的人员,必须给予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必要的指引、介绍、答疑等服务,并对其负责,使之最为简便、迅速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2、首问负责制的对象包括:前来我财经办办事的人或电话电传、查询、业务受理和投诉等。

二、工作要求:

1、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业务办理、投诉等问题,无论是否属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来人来电或拖延处理时间。

2、凡来人来电咨询、业务办理、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能

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已对社会承诺服务的事项,必须在服务承诺时限内办毕。

3、对来访者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任何人不得使用“不知道”、“你找别人去”等办公禁语或冷落来访者。

4、答复来人来电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释不了的问题,应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在事后主动与对方联系。

5、对不属于财政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来人来电需求,应耐心向对方解释,不要产生厌烦情绪。

三、责任追究:

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业务处理、投诉、查询中,如发生拒绝、扯皮现象,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扣发考核奖。

文明办公制度

为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洁美、舒适的工作环境,使财经办全体人员养成一种礼貌待人、文明办公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在工作交往中,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准粗言秽语,相骂吵架;不聚众聊天,不嘻笑打闹。

二、坚持优质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各类办事人员要一视同仁,态度诚恳,谦虚和蔼,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三、遵章守纪,维护公德。做到既团结友爱,又坚持原则,助人为乐,敬老爱幼;忠于职守,克勤克俭;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四、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守岗位,不随便串岗、离岗。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保持室内整洁。办公室内做到每天一打扫,办公用品必须摆放整齐,保持桌面、地面、墙面和窗户的整洁,无积尘,使办公室真正成为窗明几净、整洁有序的文明场所。

2、保持环境整洁。办公区域,室内室外的卫生工作,划分区域,包干到人、责任到人、按期打扫。

3、讲究个人卫生,保持仪表整洁。夏季不得穿拖鞋、背心上班。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规范财政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推动财政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财政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财经纪律,按章办事;

2、严格执行张家港市纪委提出的“六个禁止”、“五个不准”、“四个千万不能”、“三个管好”;

3、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五个不许”;

4、不准违反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分配拨付资金,不准以增支送人情,以减收拉关系,不该收的分文不取;

5、不准为违法乱纪的单位或个人开脱责任或出谋划策,更不得借机捞取好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6、不准接受单位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到村、企业、事业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未经批准借支和宕欠公款,无偿占用公物;

8、严格执行苏州市党政机关禁酒规定。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使各项工作公开化、制度化、经常化,在内部建立监督小组,外面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基础上,特订如下监督措施:

一、聘请义务监督员八名,由各界人士组成,体现群众参政议政作用。

二、半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会议,汇报前阶段工作及下阶段的工作打算,虚心听取各界意见,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使我们的工作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所务会制度

为抓好财经办各项工作,统一全体人员的思想,明确各人本月工作重点,人人都有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特制订所务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二次所务会,时间是每月上旬及下旬。

二、所务会必须人人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三、所务会内容:

1、根据上级领导要求,结合本财经办任务,布臵当月各项工作。

2、检查上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3、表扬工作努力、成绩显著者。

4、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四、所务会发扬民主精神,发动全体人员,主攻完成任务的方法措施,顺利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五、所务会一般利用工作空余时间。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制订各阶段政治、业务学习计划;

二、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三、每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有内容、有记载;

四、积极参加市局、园区、财经办组织的学习;

五、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写好阶段学习的心得体会。

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一、积极参加市局、园区举办的廉政教育活动;

二、在听课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并写好心得体会。

法制学习制度

一、积极参加市局、园区举办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在听课的基础上,做好学习笔记,并写好心得体会。

上班、请假制度

一、按照机关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值班。

二、事假、病假等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财经办主任同意;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

财经办安全制度

一、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抽屉里不存放现金过夜,防止现金失窃。

二、每天下班最后的人离开时,必须认真检查各门、窗、抽屉有否上锁,有否不安全的迹象,电源有否切断。

三、档案室禁止火种入内,门窗随时注意开关,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四、取款数量较多时,必须报告主任安排两人同往去银行取款。

“三服务 ”计划与措施

一、“三服务”计划

1、用好科技专项基金,促进企业加强技改投入,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

3、做好宣传工作,办理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订书、报名等手续;做好会计上岗证培训报名、年检等工作;及时做好会计电算化培训宣传工作。

二、“三服务”措施:

1、财经办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生产、基层、群众”服务,争做人民的公仆。

2、要以争创一流财政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加大服务力度,使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园区的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

及区域内全体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凡园区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企业、转制企业、经济合作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岗而户口在园区的持证会计人员纳入我园区的登记管理。

二、会计基本素质: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继续教育规定:持证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积极参加财经办举办的财会业务培训和辅导,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持证会计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经办负责代市局进行报名登记、收费发证等工作。

四、定期年检规定: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时必须具有初级电算化证书。逾期者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

五、会计从业资格申领规定:

1、凡具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会计类专业(5个),取得初级电算化证书或普五级以上珠算证书、且具备会计基本素质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

2、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普五级以上)的考试才能申领。我财经办负责报名工作。

六、会计任用规定: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设臵会计帐簿,领取“建帐监管证”,购臵使用统一的监管帐簿、凭证。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七、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职称的报名、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会计荣誉证书的取得。

八、对会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财经办查实后有权上报上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财政预决算制度

一、园区财政预算的编制:

1、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园区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2、预算的编制方法:园区财政预算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财政预算编制好后,报管委会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由财经办组织执行。

二、决算的编制:

园区财政决算应在每一预算终了后编制。为了保证决算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必须认真做好决算准备工作。

1、核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数字;

2、清理往来款项;

3、做好资金清交、拨付工作;

财政决算报表经审核无误后,连同决算说明书一起报园区政府审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一、应当纳入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并及时解缴。

二、非税资金收入各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及坐收坐支。

三、非税资金严格按规定报批及计划使用,不准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各单位对收费票据应由专人管理、保管,票据的领用、发放、缴销应及时登记好台账。不得混用、代办、买卖、转让。

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财经办内部财务管理,确保管理规范化、合法化,现制定制度如下:

1、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2、坚持财务审批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报支的各类票据,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领导审批。手续不全的会计人员有权拒报。

4、凡不合法的凭证,不予报销入帐。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资金拨付程序和各类经费开支标准。

6、规范、合法处理各项账务业务,按时编报及上报各类报表及有关内容。

7、严格按《预算法》办事,不搞赤字预算。

8、坚持内部稽核、互查联审制度,作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9、会计信息做到真实、可靠、及时、完整、正确。

10、财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

票据管理制度

1、财经办设立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单位的票据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位,单位报帐员是票据管理责任人。

2、票据发放: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记录簿》发放。并及时供应各类票据。

3、票据使用:凡持收费许可证的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不属于收费项目的往来结算等统一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4、坚持“钱随票走”、“验旧领新”的原则,严格票据领销手续,控制单位领用数量,坚持前票不清,后票不领。

5、认真做好票据领、销、存台帐,定期填报“票据使用情况表”及时掌握各单位的票据领、销、存等使用情况。票据缴销时,要有相关人员在票据上签名。

6、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无证收费;不得私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转借或利用票据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停止票据供应,并报请上级查处。

7、各单位填写票据应规范清晰,项目齐全。经缴验后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10年。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出纳员是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者,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保管好现金及有价证券,防止发生盗窃。)

2、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坚持日日盘清,做到现金、存款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及银行余额相符,做到日记帐数额分别与总帐数额相互符合。

3、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

4、严禁私自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帐外现金。

5、严格收付手续,坚持原则,以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为报销依据。

印章管理制度

一、财经办印章是对外、对内报告、决定、证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证明,由主任统一保管使用。

二、印章必须严格保管,非授权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指定人员保管。

三、印章不得随意随身带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离财经办,须经主任同意。

四、财务印只适于规定业务性事项,凡非业务性事项不得对外使用。如发现超范围使用,给予印鉴保管人员月度考核5分扣分处理;造成后果的,视后果程度严肃处理。

五、印章使用时,必须要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定后才能加盖印章。

六、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可不予盖章。

七、健全用印登记。各材料、报表等加盖印章要实行登记,登记簿必须注明盖章日期、内容、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八、外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如合同、合约、协议、借款、鉴证等)和以本财经办名义对外报送报表资料要加盖本财经办印章的,须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财物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由财经办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

2、各预算单位报账员是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专管员。

3、管理范围: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及各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4、对固定资产实行按部门进行编号登记管理。

5、建好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做到账物相符。

6、每年由专管员组织清查盘点一次。

7、购(调)入、调出、转移、报废在填制有关凭证时,均应填列有关固定资产项目的编号,以便查考。

8、捐赠的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价;盘盈的资产,按重臵价值确定;盘亏及报废的按账面原值确定。

计算机系统操作制度

为确保本财经办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规范工作人员对软件的操作,防止计算机遭受破坏和数据丢失,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系统运行维护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管理

1、系统管理员要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操作时立即指出纠正。

2、系统维护员每月把会计数据另备份至其他设备,实行双备份。

3、系统维护员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

二、上机操作管理

1、工作人员必须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入系统,并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或以他人用户名进行操作。

2、工作人员应定期变更密码,密码严禁为空。

3、工作人员离机时,必须退出账务系统,以防他人越权操作。

4、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盗版软件。

5、严禁上网浏览非法网站,点击易遭病毒攻击的内容。

6、除相关部门发送的数据文件外,不准下载其他非业务文件。

7、不准上网在线或下载观看影视剧、玩游戏。

8、除统计、物价等因业务需要上外网收发数据外,其他电脑一律不得接外网。

三、硬件维护管理

1、用于会计电算化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禁止玩游戏,播放CD、VCD、DVD。

2、定期对电脑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源、防电磁波、防雷击、防静电等设备和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下班和节假日休息时间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电源,确保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由财经办编造清册移交各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按期点收;

三、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五、案卷组卷合理,排列系统、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标题拟写准确,装订结实、美观。会计档案销毁程序符合规定、手续齐全;

六、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内部牵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会计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财经办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签批支付原则。各单位的费用结报、资金拨付必须由已明确的逐级审批人和最终审批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办理支付。

2、核对支付原则。各单位的费用结报、资金拨付必须经审核会计、复审会计都核对无误后才能付出。

3、共同办理原则。每笔业务都必须按照财经办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分工的要求,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共同办理。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日常对外结报业务

1、单位报账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先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按照支出项目分类、汇总、整理和粘贴,填制支出结报单并在结报单上签字后交财经办出纳会计。

2、出纳会计对单位结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包括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金额的正确性,签批手续的完备性等,审核无误后在结报单上签字(或盖私章),并开支票盖财务专用章后交记账会计复审,自身留结报单第二联作入出纳账的凭证。

3、记账会计根据出纳已初审的原始凭证和开具的支票进行复审, 结合单位的账务和资金情况等,核对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复核正确后,在结报单上签字并在支票上盖章后交报账员完成支付手续,自身留结报单第一联和原始凭证作记账依据,第三联交报账员备查。

4、对于每次结报金额超过一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在出纳会计初审开具支票后

交结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再由记账会计核对盖章后办理支付。

(二)账务处理和报表

1、记账会计负责记账凭证、报表、账簿等会计资料的打印、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工作;每月按时记账、结账。

2、复审会计负责对记账会计所制记账凭证、所编的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复核确认并盖复核人私章。

(三)货币资金

1、出纳负责结算中心总账户资金的核对及账务处理工作。每月出纳把总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同总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一致,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2、记账会计负责结算中心总账户外的分账户的核对工作。每月记账会计把分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同分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一致,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出纳领用园区内部需要的备用金时由中心主任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要定期盘点现金和实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并做到现金日清月结。

(四)实物资产

1、实物资产的购入、验收、保管、处臵等必须由相应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

2、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五)票据

1、出纳负责保管好各类银行票据、财政票据等并建立票据的领、销、存登记台账。

2、每月核对一次票据,对已开票未收到款项的票据要及时催收,对作废的票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3、稽核人员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收款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作核查标记。

(六)印章

1、银行预留印章实施分开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出纳私章,记账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

2、每个人用于审核、复核的私章由各自分别保管。

3、各类印章在下班后或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必须上锁保管。

4、保管银行预留印章人员因事休息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才可交由指定人员代管。

5、对外使用银行预留印章的必须报中心主任同意。

(七)电脑操作

1、账务处理系统中,要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越权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操作。

2、对所分配权限设臵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密码应定期变更,泄露时要及时变更,密码严禁为空。

(八)监督检查

1、结算中心主任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2、中心每年对内部控制进行一次符合性测试,评价控制风险,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结合每季度一次的内部稽核活动,对内部控制的关键控件点进行实质性测试,确保内部控制落到实处。

4、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好坏纳入月度百分考核,对执行好的人员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人员视情况扣分扣奖;造成后果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财务结算中心百分考核办法

为圆满完成年初财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争创市级文明示范部门和机关文明科室,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服务水平,脚踏实地、因地制宜、有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弘扬先进、鞭策落后,真正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财务结算中心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团结勤政、服务优质的战斗集体,特制订此百分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与附加分进行考核计分。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工作计40分,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档案管理、对账、财务分析、行政执法和监督等。

(二)服务工作计25分,包括对社会百姓、服务单位、同级部门和上级部门等的服务工作。

(三)内部管理计35分,包括电脑操作、印鉴保管、办公室防盗、电源电器安全使用、保密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卫生工作及财政信息等。

三、附加分及扣分

(一)加分因素

1、财政信息在财政简报或本市一报三台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在苏州市级及以上报刊、财经刊物及财政信息上发表的每篇加10分;同篇稿件在各级刊物发表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加分。

2、出色完成专项、专题工作任务(市局典范)的,酌情加5—10分。

(二)扣分因素

1、发生不团结、不配合情况的,每例扣10分。

2、服务对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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