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2024-10-05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共10篇)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一

国外都市农业发展的经验借鉴及我国的政策建议

摘要:发展都市农业,不仅要立足于我国现实,从我国以往的做法中吸取经验教训,还要认真总结各国在都市农业发展方面成功的经验,从中提炼出对我国有用的启示。通过比较分析在都市农业发展方面各具特色,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地位的法国、荷兰、日本、新加坡四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都市农业发展的思路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都市农业;成功经验;借鉴;政策建议

国外都市农业研究始于20世纪上半叶,率先出现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至今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我国都市农业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城郊农业,最早将都市农业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经过近20年的发展,都市农业现已成为我国各大城市发展的主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中尤以地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北京、上海、珠海和广州等地发展的最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巨大的国家。未能在真正意义上使其得到全面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都市农业来保障城市居民的食物供应和收入增加,并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的观光、旅游和休闲场所,使城市居民能重新体验到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乐趣。都市农业的内涵及特征

“都市农业”一词在20世纪30年代已出现于日本的有关文献中,其后随着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国家的学者相继开展了都市农业的相关研究。而迄今为止,关于都市农业的概念和内涵仍无统一界定。如德国的都市农业限制为城市市民的庭院农业;而日本学者则定义为,分布在都市范围内的特殊形态的农业,主要经营鲜、活农产品;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对都市农业的定义是,受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所影响范围内的农业活动。综上,根据我国国情和都市农业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都市农业是城市化地区周边与间隙地带,集高效、产业化、科技、生态为一体的现代农业,是城郊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其依附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都市人民。它充分利用和依托中心城市,运用现代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对土地、森林等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摒弃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重点发展高效、集约的商品农业,并致力于延伸产业链,寻求农业产业化架构中一、二、三产业融和,目标就是引导和满足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都市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开发的和谐统一。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从都市农业的基本内涵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出都市农业的下列基本特征:一是地域条件性,即城市化了的农村在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大都市形成一体,它的发展易受都市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二是发展阶段性,不同的城市化水平和发展阶段,都市农业的主体功

能、产业形态不同,是动态变化的:三是多目标性,受大都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理资源条件以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影响。都市农业的发展模式是不同的,因地、因时而异。

2国外都市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2.1 法国的都市农业

法国巴黎大区是发达国家首都地区中面积和人口都接近北京的地区之一,是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但仍有着非常发达的农业。农业面积59万hm2(占49%),林地27.9万hm2(占23%),非农业用地占27%。1995年郊区省的农业总收入55.5亿法郎(100法国法郎约合106元人民币)。从农业的产业结构来看,巴黎大区以种植业为主。在1995年郊区省农牧业的总收入中,种植业收入超过91.5%,畜牧业收入不到8.5%。从种植业的产品结构来看,谷物面积约32.7万hm2。占农地的55%;油菜、甜菜面积都在4万~5万hm2之间,总计占农地的16%;蔬菜、马铃薯面积分别为2600hm2和9300hm2,总计占农地的2%:果园1800hm2和花卉5000hm2,分别占O.1%和不到0.3%。

巴黎大区的农业生产是以私人农场为主。在近7000个农场中,种植大田作物的农场占70%,园艺蔬菜农场占11%,畜禽农场占6%。这个数值反映出巴黎大区农业的明显特点:

(1)农场规模较大,一般都有近几百公顷农田;(2)“菜篮子”产品的农场规模较小,一般为10hm2以下;(3)农业的经济效益较高,1981~1995年种植业和畜牧业的总利润同总收入的比率大致保持在35%以下。巴黎大区农业对城市食品供应的功能并不明显。除农牧业生产外,农业对生态、景观、休闲和教育方面的功能比较显著,即利用农业限制城市进一步扩张;利用农业作为巴黎市与周边城市之间的绿色隔离带;利用农业把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工厂等有污染的地区与居住区分隔开来。营造一种宁静、清洁的生活环境;利用农业作为城市景观,或者种植新鲜的水果、蔬菜、花卉等居民需要的产品,有的作为市民运动休闲的场所,还有的作为青少年的教育基地。

2.2 荷兰的都市农业

荷兰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千米435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就是这样一个土地十分珍贵、农业资源相对贫乏、在20世纪50年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小国到60年代末一跃成为全世界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的第三大农业出口国,某些

农产品如蔬菜、花卉、猪肉、马铃薯、鸡蛋等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荷兰农业产值仅占GDP的4%,但农产品的出口创汇却占全国出口创汇总收入的1/4。都市农业是该国整个农业现代发展龙头。荷兰的农业结构主要是牛奶制品、花卉及蔬菜,花卉、蔬菜及奶制品加工基地都在都市的郊区。由此可见,都市农业在荷兰这个面积不大的国家中起着主导作用。

几点启示:(1)都市农业不仅可以满足本国需要,而且可以成为出口创汇的主要基地。荷兰是一个工业国,有世界上最大的港口鹿特丹,发达的工业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这样小的一个国家,而农业的出口创汇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其做法是相当成功的。(2)都市农业以“菜篮子”为主体。荷兰发达的花卉、蔬菜、肉牛、奶牛及奶制品生产,基本上保证了都市人民日常的食品需求,国内需求占总产量的1/3,余下的还可以大量出口。(3)实现工厂化、专业化、自动化是都市农业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荷兰本来没有发展农业的优势,如耕地稀少,要填海造田,从而被迫走上农业工业化、高投入、高产出的道路。由于大力发展设施精细农业,荷兰不少农产品单产都居于世界先进行列。

2.3 日本的都市农业

日本的都市农业指包含在都市内的农业及都市近郊的农业。日本也是一个土地资源十分有限的岛国,经过20世纪60-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城市扩张迅猛,城市周边地区的地价不断上涨。由于土地属于私有制,为保留土地以达到增值的目的,一些农户不愿过早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于是将继续耕种的土地在高楼大厦林立的城市内保留了下来。以后人们发现,在城市星星点点的耕地上生产的嫩绿的蔬菜、鲜艳的花卉,不仅为城市增添了绿色,增加了观赏的景点,而且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有不容忽视的存在价值。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日本的都市农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其主要集中在三大都市圈内,即东京圈、大阪圈和中京圈。其特点如下:一是呈点状和片状分布。由于日本人多地少,日本政府为保护耕地采取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土地税制制度,所以在市区还保留了面积不大(5hm2以下)的点状分布和面积较大(5hm2以上)的片状分布的耕地。二是蔬果生产占主导地位的都市农业生产结构。这是为市民提供优质农产品和绿化环境的需要。三是园艺生产设施先进。在财政重点扶持下,园艺设施基本上实现了小型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四是都市观光、休闲、体验农业是都市农业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休闲需要。

日本都市农业发展的经验:一是各级政府给予保护政策,据1996年日本全国农业委员会都市农业对策协议会的统计,日本全国都、道、府、县和市、村各级制定的振兴都市农业的举措(如低息融资、资助)不下250项;二是模式多样化,有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三是政

府关注农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政府除加强正规学校培养农业劳动者外,对初次从事都市农业的人们提供无息贷款、资助学习等相关农业技术和经营方法。

2.4 新加坡的都市农业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经济国家,面积只有556平方公里。自然资源贫乏,农产品不能自给,甚至连沙石、水、食品都需要进口,本地只生产少量蔬菜、花卉、鸡蛋、水产品和乳制品等,加上城市化发展后耕地不断减少,因此非常重视都市农业向高科技、高产值发展。

新加坡都市农业的发展模式有:(1)现代化集约的农业科技园,这是新加坡重点的都市农业模式。新加坡都市农业的发展以追求高科技和高产值为目标,以建设现代化的农业科技园为载体,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农业科技园的基本建设由国家投资,然后通过招标方式租给商人或公司经营,租期为10年。其中有一个用气耕法(即在有空调设施的温室内种植植物,根部暴露在空气中,每隔5分钟喷洒含营养物质和肥料的制成雾水的冷水,不喷农药)种植蔬菜的农场,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在热带国家以气耕法来种植蔬菜、生产富有营养而安全的新鲜蔬菜。蔬菜的生长期由土耕法需要60天缩短到30天,只是此种方式成本较高,当然如果生产高档蔬菜则优于进口;(2)农业生物科技园。占地10公顷,拥有现代化先进设备,进行新农业技术(如动植物基因研究、新品种选育等)研究开发工作。我国都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法国、荷兰、日本、新加坡四国的都市农业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我们在发展都市农业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吸取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此促进我国都市农业的快速发展。

3.1 加强综合研究,因地制宜,制定都市农业发展规划

都市农业涉及多学科、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旅游、土地、地理、生物工程、规划设计、建筑园林、生态环境等各行各业的专家应携手合作,共同研究都市农业的理论与实施方案。同时,由于区域自然条件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大城市

之间在选择发展都市农业的方式和重点上有所不同。因此,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

3.2 政府应为都市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都市农业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更是需要我国政府的倡导与扶持,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政策支持。都市农业作为一种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现象,在政策上必须要与城市协调发展。但事实上目前我国政府只关注都市农业发展的产出效益,却很少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比如在发展都市农业中,必须有一部分土地要转而作为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和体验等功能的基础性资源,但现行制度却限制了这种转移,极大地制约了都市农业向具有高需求弹性的农业休闲、观光和体验等服务性农业方向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快推进各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都市农业发展的政策体制,为都市农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金融支持。都市农业是一种集中高投入、综合高产出的产业,投资大,周期长,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就迫使政府必须对都市农业的发展进行有力的金融支持。一方面要加大对支农资金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还要积极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对都市农业进行投资,扩大资金的来源。同时,政府也要加快对支农资金管理机制的创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产生良好的效益。

(3)法律支持。政府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都市农业发展相联系的法律法规,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都市农业的健康发展撑起一顶有力的保护伞。

3.3 都市农业发展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发展都市农业离不开资源优势,但资源优势不等于市场优势,资源优势必须同时面向市场,才能转化为竞争优势。要以市场为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分析市场,研究市场,满足市场。一是要正确定位市场,坚持生产本地资源优势的特色产品:二是找准目标市场,如为高级宾馆、国际连锁店、大型加工厂提供订单农产品:三是生产提供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和服务,广

泛应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绿色技术,采用新材料、新科技、新设施,提升档次,扩大展品销路;四是注重对休闲、观光农业的包装、宣传,不断开拓市场。

3.4 都市农业发展应坚持以高科技为支撑

从新加坡来看,其作为一个城市经济国家,在国土面积有限、自然资源贫乏的条件下如此成功地发展都市农业,主要优势是依托高科技、高产值发展。我国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不断减少和恶化,更要坚持以高科技来支撑都市农业的发展。当然,以高科技支撑都市农业的发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推进都市农业生产由传统技术向高新技术的转变。从总体上说,我国都市农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当前我们应当下决心淘汰落后的传统技术,引进实用的高新技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引导都市农业向高科技型经济过渡。二是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制定新的人才战略,加快对都市农业生产者知识性、技能性培训的力度。

3.5 根据城市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都市农业模式,实现都市农业的多功能

城市发展水平是决定都市农业发展道路的准绳。它决定了都市农业的发展模式。对于城市化水平高、经济发展快速的地区可以发展如观光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等,以加强生态功能,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对于一般地区则需要以生物农业、创汇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为主,提升都市农业的经济功能;而在一些传统的产粮区,则可以通过现代农业技术和新物种的应用,大幅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结语

综上,法国、荷兰、日本、新加坡等国的成功经验给我国都市农业的发展很多借鉴与启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发展都市农业中就要完全按照他们的成功模式照搬过来。由于各国土壤所孕育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都市农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国都市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二

农业保险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 (农作物) 和养殖业 (饲养动物) 生产过程中,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统计, 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 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 农业保险无疑可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和保障。另外,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 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 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 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稳定农民收入, 促进农业发展。近年来“三农”问题不断升温, 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 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但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问题较多。有人这样来概括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农民想投保, 但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 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农业保险的高保费, 而高保费又使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我国的农业保险就在这样的怪圈中徘徊。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分散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 对农业生产实施产前产后的经济补偿, 稳定农民收入, 还可以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 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稳定, 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对于健全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 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存问题

2.1 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农业保险已发展多年, 但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尽管中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 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2.2 农业保险水平低

(1) 普及率低, 覆盖面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 实保业务只占应保业务的5%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农民风险意识淡薄, 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 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 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 有人抱存侥幸心理, 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二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与农民的收入低。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率高造成农业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 相对较高的保费又使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更加缺乏投保的积极性。

(2) 险种单调, 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 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 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 凡是农业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 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实际不相适应。

(3) 缺少专业性保险人才及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这些缺失造成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 容易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理赔上的纠纷, 对农业保险推广形成技术障碍。

(4) 经营模式单一, 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是在政府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 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 还不能完全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亟待完善。

2.3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

近几年, 我国政府在支农、惠农政策的前提下, 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 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生产及农民利益起到了保障作用。但这种作用还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户与保险公司积极性都不高的问题。

3 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

3.1 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 营造发展氛围

农业保险既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 更需要国家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 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法律保护。他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我国政府也须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3.2 组建农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也称分保, 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均采用再保险方式来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费用。再保险在支持农业保险的稳定性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国家可以利用再保险机制间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通过再保险机制, 可以使农业保险的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以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再保险可以对经营农业直接保险的保险人的亏损给予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保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 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 由国家再保险来补足, 既能保证农民以可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 又能使一般保险机构以可接受的利润率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 从而调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3.3 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着力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问题

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 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一方面, 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 另一方面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特别是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参保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3.4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认知度

加大宣传, 让农业保险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使广大农户抛弃旧的保险观念, 了解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知晓参加保险的程序、理赔方式及理赔金额等, 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 提高参保率, 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4 结束语

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篇三

关键词: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6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6-2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大部分农民为了降低在农业生产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等,都会购买农业保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村及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发展的方向与对策,旨在帮助农业保险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1 农业保险的内涵分析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指的是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的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中对农业保险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与以往的相比更加具体,并且缩小了经营范围。

2 农业保险的特点分析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2.1 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2.2 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2.3 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2.4 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3 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3.1 基础薄弱

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并且由于其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 所以导致农业保险近些年业务亏损严重。并且许多保险机构所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仅仅是种养两业,保险品种、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以及从事农业保险的人才都比较匮乏。

3.2 社会各界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在农业保险上多次下发文件予以支持。《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且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比如,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3 农业保险机构逐渐增多

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农业保险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农业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业务不断扩展。目前,我国涉及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多达十几家,在这些保险机构中,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也存在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机构种类多样,数量日益渐增,所涉及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也越来越成熟。国家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规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3.4 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得到恢复,到90年代之间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过高,所以国家减弱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长达十几年的低迷期,很多保险机构纷纷推出农业保险市场。随着国家对“三农”以及农业保险的不断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逐渐被大家认可,一些农业保险立法也逐渐出台。2006年,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多家部委建议下,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由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其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对农业保险的各项内容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所以,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市场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3.5 强化了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等特点,针对这一情况,农业保险工作者及时总结了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基本性质。尤其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6 农业保险队伍需要不断壮大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日益扩大,与之相对的是农业保险专业技术性人才的缺乏。对于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而言,不仅要具有保险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农业知识,所以相对而言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导致了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

4 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分析

尽管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以及农业保险相当重视,但农业保险市场还是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农业保险工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4.1 关注“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

国家及全社会要密切关注“三农”问题,对农业发展、农村发展、农民收入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要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此外,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确保农业保险条例的落实以及国家惠及三农相关政策的落实,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这是确保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这一条也充分表现了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4.2 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

国家及政府有义务推动农业保险的完善,因为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在《农村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可见国家还是采取了一定政策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农业保险的法规,但是仅仅有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配套政策予以扶持,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4.3 壮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队伍,提高其综合素质

由于目前农业保险队伍不够充实,所以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今后,国家应引导大学生回乡或下乡创业、就业等,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有了这些素质高的大学生人才,就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并具一定农业生产经验的人进行必要的社会培训。培训仅仅是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培训,使他们深入农村一线锻炼,这样不仅可以拥有一定的保险知识,还具有一定的农业常识,便于今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4.4 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落伍,这就要求农业保险机构要适时调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相信虽然改革是一个艰难的时期,但只要有国家惠及三农的各项政策,农业保险的发展前途还是一片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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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四

专业:××××学号:××××姓名: ×××

摘 要: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国家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办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量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是很乐观,本文针对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

1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1]。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10年,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5省(区、市)耕地受旱面积1.01亿亩,占全国受旱耕地面积的84%,作物受旱7907万亩,待播耕地缺水缺墒2197万亩。有2088万人、1368万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分别占全国受旱的80%和74%。农业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这样巨大的损失只靠国家来救济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此时就起到了对农业的保护作用。自然灾害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在现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农业保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证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最基础产业,同样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一般具有将强的外部性,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2]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成效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2.1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面迅速扩大

2009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同比增长59%;参保用户已达1.33亿户次,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全球第二。

2.2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

2.3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2.4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2.5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4]

3.1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08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07年—2009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3.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3.3涉及多部门和组织,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发展涉及到多部门和组织,需要各部门和组织间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环节多并且法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最终导致农业保险开展工作效率降低。

3.4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3.5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4.1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06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0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4.2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4.3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

4.4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5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6]。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7]:

5.1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06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

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5.3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5.4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市区)农业保险超额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5.5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很

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参考文献:

[1]余科,刘刚.农业保险『遮风挡雨』——关于完善农业保险的初探[J].江海纵横,2009,(6):42-

43[2]唐福春.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26(3):57-59

[3]张世花,吴春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4(7):56-59

[4]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1,(19):149-150

[5]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1,(9):60-61

[6]彭钢.对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建议[J].中国保险,2011.1:32-33

5.中国农业保险现状研究及发展对策 篇五

梁永明 刘风芝 罗铭俊 黄晓璐

2012-6-29 10:28:34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期

摘要:针对中国农业和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以及现状,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于农业受到风险影响程度调查以及 相关数据的统计,加上中国农保现状的剖析,查证保险企业内部对于农业保险的问题和企业外部环境关于消费者和国家政策以及政府对于农保的法制建设等问题,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现状的认识,为未来农业保险发展提出相关的策略。

关键词: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农保政策

引言

古往今来,中国一直是世界农业大国,农业是中国的传统和基础产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中国政府在农业的基础条件、投入程度、科技程度等的不断改良和进步,促使了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使农民各方面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良。但是,中国在农业发展中仍然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与挑战。中国是个多灾多难的国家,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发生频率以及带来的损害对于中国农业方面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的道路频频受阻,前景亦不容乐观,但是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的发展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增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中国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中国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支柱,和实现国家富强和保证民生之根本。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现状的农业保险是促进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中国农业风险现状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之大是其他行业不可比的[1]。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变化莫测,人类在自然的面前给予现在的科学实力来讲还是很渺小的。我们对自然缺乏了解,无法提前预知和勘测自然气候的动向,也无法控制灾害。特别是中国地缘辽阔,且各地区间气候千差万别,使得农业风险更加复杂。中国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中国的自然灾害不仅具有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而且还具有时空分布广,地域组合明显,受损面广,损害严重等特征。据国家部门统计,尤其最近三年,中国受到温室效应的影响气候发生明显性的变化,农业的自然风险有日趋增强的趋势。

2.市场风险。除了自然性的危害之外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就是经济风险,既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的困难[2]。一般发生在农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资本市场态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导致农户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价格波动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既可能是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有可能是农产品价格的下跌,也可能是农业所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高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导致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农产品的价格易发生较大的变动。

二、中国农业保险现状

1.中国保险企业经营现况。中国农业生产地域广阔,农业风险有较强的分散

特点:农业经营多以家庭经营为主,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衡量风险的标准和操作规范[3]。而且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各个环节之间的风险管理措施需要有效协调。不同产业链环节的主要风险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风险的作用方式也不相同。这就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低。如今,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前景的茫然和不确定,市场风险不断加大。灾害高发提高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同时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所以企业又无法制定高费率。高风险,低费率是的农保的发展步伐举步维艰。

2.中国农民投保现状。中国是农业大国,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中国又是水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加上农民是一家一户从事生产,抗风险能力差,农业发展迫切需要保险来分散风险,对农业保险的自然需求是相当大的。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风险意识落后,保险经营主体少,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也不到位,现实的保险需求非常低,现实的保险需求是不足的[4]。

三、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低,效益没保障。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农业保险自1990年以来有些大型的保险公司逐渐向商业保险转换,成为了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原来的政策性,服务型的保险转变成了为追求商业利益的商业保险业务。同时,中国是自然灾难高发地段,自然灾害是一种覆盖面大,影响面广,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和测量,发生的概率又特别的大。加上原本是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在商业化的趋势下,使中国的农业可保性降低了很多,导致了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此方面的业务。

2.农民支付保险乏力,政府保险方面投入力度不够。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但是,农业保险的收费很高,因为农业的风险较大。所以农民对于高费率着实负担不起。一直以来,中国政府扶持农民的方式都是通过财政部直接拨款,以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的形式来补助农民,一旦发生农业灾害,政府也只是直接拨款赈济灾民,很少有补贴农业保险这一块。对于农业保险的实际性支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证。

3.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自1982年起中国的保险业回复运转,作为政策保险的农业保险一直没有相关另行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他们的业务开展起驾保航。因此,农业保险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的建设缺失,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化、规范化和秩序化,成为了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制约着中国农保的正常运转的最大环境因素。

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着力提高农保企业的水平。农业保险公司的自身因素,是提高农业保险的关键性因素。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不但可以优化整个业务过程的程序,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操作的成本,控制农业保险的风险,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个自身主动性的作用。除此,还应加大设备的提升,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中,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他们的农业保险这一方面中所增加的投入和应用的高科技设备,在于农业保险的初期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在全国的范围内加强调查取证,应用访查,数据统计等各方面的技术进行科学的测量。同时加大财力投入,引进精算师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强化统计。于此排清了和划分了一些高风险的农业区进行特殊的监控和保护。降低了预期的误差,减少了支出。同时引进部分的现在高新技术设备,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灾害发生的观察站,在灾害实况的全程观测跟踪,以资料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和预报警装置从而提高农业灾害的监测水平。在与监测和划分出的低风险,灾害的发生频率较低的地区,应当制定一些低档的保险费率来降低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在农业保险上的的保险率。拓宽公司保险的业务,促进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

2.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农业保险是商业化业务,它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与中国政府提出为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性援助的初衷存在着深深的矛盾。这其实就需要国家加大财政的投资力度对这方面的补贴。对于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要和效力选择向经营农户提供消费补贴,或者同时提供生产补贴和消费补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生产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消费补贴,或者同时提供生产补贴和消费补贴,从生产方和消费方的两方面同时对农保实行补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5]。所以,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会增加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对国家的稳定带来好处。

3.加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农业保险法规的建设是建设和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建设法规,应当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规范和约束,把农业保险的发展轨道正常化。首先要确立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将他与商业性保险的业务划分开来。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在与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得到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性的确立。逐步完成对于农民补贴机制。构建农保的法制建设,从而巩固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证。

参考文献:

6.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六

2013年05月13日 11:23 来源:《新财经》2013年第1期 作者:唐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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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步伐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指标因素之一。

关键词:防范风险,财政补贴,立法工作,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伴随着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与“保成本、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断增加承保品种,应用风险分析工具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顺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一、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农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和持续不断支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开在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很难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匮乏、资源短缺等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险种过于单调,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如蔬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塑料大鹏保险等,由于赔付率高、风险高等因素造成部分农业保险市场亏损,发展程度较低。

2.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识欠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在农业方面的参保意识不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受到困难阻碍。

二、通过政府调控,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农业保险扶持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为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众多困难,令我国政府无法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农险的投保面难以明确或有效落实。

1.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制订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进一步在政策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探索推广,从而为多渠道、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销售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

2.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等政策,强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状况,全面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以区别管理。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销售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全面解释。

4.要理清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限,准确把握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农业保险市场立法工作进行前瞻性地开展与设计。

三、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防范分散农业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个地区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业保险政策上,一些地反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的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户投保意愿消极低迷。这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必须在以后的发展中,全面注意一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的险种研发、销售服务与监督运营中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全面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2.财政补贴上,应公平给予全国各个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和支持,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尽可能地扩大至全国,部分农业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公平地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协议。

四、未来在政府扶持下,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使之纳入政府目标中

未来,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上,还要合理加大对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科学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面临着严峻的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保障,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积极的动力。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勇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21世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这要求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要注重吸收以往不好的经验,对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借鉴,加以改善:

1.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大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尽可能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保险专业性教育与培养。

2.满足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研发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对传统农业保险险种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加以改良,适应时代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专项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中国保险报。2011.11.09.[3]付洪芬。特色农业如何廊对市场风险。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12)。

[4]普惠金融体系下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会计论坛。2011(10):1.[5]李林,王健,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农村社会保障。2010(1)。

7.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七

关键词:农业,保险,区域

一、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发展的原因

一是农业保险就是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 在实践中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广义农业保险则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之外, 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笔者把农业保险限定为狭义农业保险。

二是农业保险的特点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 具有区域性。农业生产是通过动植物的生命活动和环境资源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过程来实现的。农业生产的原料是自然资源, 农业生产把自然资源进行加工, 生产出农、林, 牧、副, 渔各种产品。由于农业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存在着地域差异, 各地的农业生物组合、农业生产活动组合也各有特色, 农业生产本身的区域性, 决定了农业保险区域性的特点。农业保险具有季节性。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生长状况, 严格受农作物生长环境和生长时间所制约。在不同的季节, 由于光、热、水的供应在量上的变化, 农作物在质上也表现出显著的区别。在不同的季节, 要完成不同的生产任务。所以, 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强烈的季节性。农业保险具有周期性。农业保险是以自然灾害的或然率为依据, 进行风险分散的经济活动。所以, 经营的风险机率与自然灾害的规律具有一致性。因为自然灾害与灾害同时发生, 虽然人为因素可以减少灾害的损失, 但完全避免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的发生表现出周期性的变化, 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宏观经营上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农业保险包括对有生命的动植物的保险。而动植物生产的农业保险的分散性和多样性, 增加了农业保险的复杂性。在农业生产活动中, 农业的不同生物种, 其生物学特性不同, 需要采用不同的生产技术。农业保险理赔的集中性。农业生产大多是在露天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 农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世界范围内, 农业至今还未能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 这是因为农业的自然风险不但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 而且自然风险本身具有不对称性和区域性特征。

三是农业保险产生和发展过程本身就带有区域性。农业保险起源于18世纪德国农户互助的合作组织。德国从18世纪开始就有农村互保协会承保农作物雹灾保险, 后来股份保险公司也加入了农作物雹灾保险的行列。18世纪末、19世纪初, 法国的农作物雹灾保险也发展起来。19世纪德国、法国、瑞典、瑞士、美国也出现了小型相互或合作保险组织举办的牲畜保险。但是直到20世纪30年代, 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成功举办对于农业和经济发展有广泛意义的一切险 (或综合险) 农作物保险。20世纪初在美国和加拿大就有商业性保险公司尝试开办农作物保险一切险, 但他们的尝试均遭惨败, 甚至破产。

二、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发展的现状

我国现代农业保险始于1982年。中国人保从1982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到2002年, 该项业务共收取保费73亿元, 保险金额1365亿元, 赔款支出64亿元;中华联合从1986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到2002年, 农业保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5亿元, 保险金额311亿元, 赔付11亿元。两家公司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为87%和73%, 加上其他费用, 基本都处于不盈利的状态。而且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项目种类只是简单的种养两业, 保险品种、经验、人才都比较匮乏。

2004年, 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江苏、四川、新疆开展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从此正式开始了农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障为目的的“政策性”阶段;2007年, 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投入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等六个中央财政给以专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 从此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得到了更高层面的认定, 我国的农业保险将在更大范围内迎来以“政策性”为主的发展阶段。

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先后经历了种植业风雹基金、农业风险互助和农业互助保险试验三个阶段。黑龙江垦区开展相互性质的农业风险互助十余年, 对农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一是平抑了自然风险, 广大投保农户灾后能及时得到补偿, 迅速恢复再生产能力, 保护和发展了生产力, 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加快了垦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增雨防雹的防控区域覆盖了70%的农牧场, 累计减损增效12亿元。三是巩固了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风险互助体系集百家钱救一户灾, 把临时救灾补贴的行政行为变成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 解除了职工后顾之忧。四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先后开办了奶、肉牛风险互助和经济作物风险互助, 保护了农户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成为有效的政策调节工具和引导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成功的, 它具有经营机制灵活、成本低、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财政的支持作用。

三、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发展的思考

(一) 国家应当在各省尽快建立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

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 因此, 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 采取强制保险, 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 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突破单一格局, 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 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 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二) 国家应尽早出台《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 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 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 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三) 国家应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

国家应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 以提高国家风险控制能力;农业保险公司起步晚、基础设施薄弱, 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鉴于农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信贷优惠, 提供低息、无息、贴息贷款。国家应从粮食调入省份收缴一部分财政费用, 作为农业保险基金, 保证粮食主产区农业的稳步发展。通过再保险机制, 最大限度地分散农业风险。也可允许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 超额赔付部分由政府负担, 减少原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实行补贴制度, 一般补贴率都在40%以上,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补贴高达70%以上。因此, 建议国家给予财政上的特殊支持, 用这笔资金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 使农业保险区域发展工作顺利开展。

(四) 国家对农业保险要免税

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种养两业以外的农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返还税金部分全额计入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用于反哺农业, 保护农民利益, 提高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五) 各省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要为乡村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充分保障

8.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八

【关键词】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发展;借鉴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分散和转移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和实验过60多个农业险种,基本上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方方面面,但也暴露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自然灾害频发,但农户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自然灾害比较严重,农民却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自担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政府巨灾风险补助实施手段简单划一,导致农民认为投保与否并不重要,遇到灾害后都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并且投保所得到的赔款不一定比政府的救济金多,反而使自己损失了保险费,得不偿失。

二是政府大力推行,市场却出现供需双冷。在面对农业受灾特别是巨灾时,政府及社会群众振灾救民,反应迅速。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力度上,这种迅速及时的救助行为,往往大于保险经营者的赔付。这就使农民误认为投保、交保险费是多余的,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缺少积极性。从被保险人的收入上看,现在,普通的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农民的生活不再只依靠农业,因此对农业保险也失去了兴趣。再者,农民参加了农业保险,一但发生灾害时,在理赔的时候往往存在争议,理赔手续繁琐,这都成为农民不愿参加保险的原因。

二、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经营主体多元化,法律保障完善,政府予以大力支持,农民自愿投保。以美国为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国家为主导,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三部法律支持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代理人共同参与经营,政府不仅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赋税,并对其经营管理费用提供1/4左右的业务补贴。

2.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基层农业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一个严密的机构体系,对关乎民生的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和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不论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自愿保险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府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一旦发生灾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赔款,保证了保险体系的稳定经营。

3.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农业保险体系由制定农业保险经营方针和提供再保险的中央保险公司、开展独立经营活动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三个层次组成。在《农业互助保险法》中明确地界定了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巨灾风险,一般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承担。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农户自愿投保。政府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负担,实施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

4.政府重点选择扶持模式。以泰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标的主要是本国的主要农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保险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政府要求所有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所获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三、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通过对上述国外农业保险情况的分析,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受到以下启示:

1.国家应该制订完善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让保险的经营者和被保险人在处理农业保险事务时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2.政府应该承担起支配和导向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管理体系,以达化解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有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经营者不再以农业保险赢利为目的,取而代之的是收支平衡。例如,积极发挥政府的决策作用,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以应对农业灾害。同时对基础农作物进行强制保险,组织各级政府对参保农户适度差异化补贴,即对不同的品种、不同的区域进行的补贴,也可对不同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率不同提供不同的保费补贴,以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首先,保险的经营者应该大力宣传,提高农户的认同度,自愿投保。其次,虽然现在已有60多个农险险种,但在灵活性上还不够,经营者应该提供更加丰富的多种组合险种,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吸引农民参保。再次,保险经营者应该改变目前繁烦的理赔手续,引入更加客观、科学先进的技术进行实地勘查,高效、简便、快捷地理赔,让农民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参保的无忧,积极自愿投保。最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险经营者都是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不能有效地解决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指数保险产品在避免逆向选择、降低经营成本、迅速理赔等方面具备较好的优势,具备技术条件的经营者应该积极全用推广。

参考文献:

[1]施红.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J].保险研究,2008(4):91—94.

[2]田野,胡迁,马明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5(10):119—122.

[3]刘从军,马丽华,宋雅楠.日本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在中国的实现条件[J].日本问题研究,2006(1):33—36.

9.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政策建议及发展前景 篇九

内容摘要:餐饮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在对我国餐饮业发展的基本现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餐饮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以期为促进我国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餐饮业 发展 大众化餐饮

作为我国最古老、最普及也最重要的民生产业之一,餐饮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文认为,现阶段应着力解决餐饮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餐饮业在扩大消费内需、解决社会就业与稳定居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餐饮业在解决农产品出路、安置农民工就业的特殊作用。

我国餐饮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餐饮业经历了改革开放起步、数量型扩张、规模连锁发展和品牌提升战略等发展阶段,目前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品牌建设特色化、市场需求大众化的发展新格局,正在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实现转型。根据中国烹饪协会的统计,我国餐饮业连续18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餐饮消费每年增加1000亿元,2006年首次突破了万亿元大关,最近两年每年递增2000亿元到3000亿元。2008年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达到15404亿元,同比增长24.7%,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2%,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个百分点以上。特别是,餐饮业为社会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实现社会就业2500万人左右,约占就业总人口的3%左右,并且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而且这些岗位80%以上是提供给流动人口的。此外,更为重要的是餐饮业作为先导产业,对我国农产品的出路做出了巨大贡献,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南省、安徽省和陕西省等都在建设与餐饮业相配套的农产品基地,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产业链。

当前,我国餐饮业发展处在一个良好的发展期。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使中国餐饮企业可以学习国际餐饮集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市场竞争中共同成长,与此同时,国家扩大消费的方针、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导向都为餐饮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2009年1月商务部又发布了《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2009-2013)》,从多方面引导餐饮业发展,这些政策与规划给我国餐饮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要真正实现我国餐饮业持续与健康的发展,还应该清醒看到当前我国餐饮业还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餐饮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餐饮结构失衡,大众化餐饮尤其是早餐问题突出

由于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大众化餐饮在一些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内高档餐饮势头强劲,大众化餐饮市场比率降低,难以满足老百姓的日常餐饮需求,“居民消费大众餐饮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作为最贴近民生、消费需求最迫切的早餐,一直备受政府重视,从2001年起,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启动早餐工程,但直至今天收效甚微,早餐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国烹饪协会对消费者早餐消费习惯、餐饮企业经营特点等进行了多方调查研究,调查显示在全国大中型城市有超过25%左右的上班族从不吃早餐,即使有吃早餐习惯,吃早餐的过程也绝谈不上是享受, 60%左右的受访者吃早餐的时间在5~10分钟,超过10分钟者仅占10%左右,而与早餐时间至少保持15分钟左右的科学要求相差甚远。调查还显示,对于早餐的花费,3元以下的占25%,3~5元的占45%,5~10元的占20%。同时,由于早晨时间紧张,人们只能就近用餐,较低的消费和有限的客流使得早餐企业的毛利率虽然能达到25%至28%,但纯利率仅在3%左右,如此低微的利润,很多餐饮企业都不提供早餐服务,供给明显不足。

此外,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解决老年人吃饭问题尤为重要。家庭规模小型化、老人家庭空巢化趋势明显,独居老人数量增幅较大,离退休人员社区养老达到高峰值,迫切需要便利、实惠的大众化餐饮满足他们一日三餐的日常饮食需要。

(二)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程度偏低,缺乏有竞争力的国际品牌

目前,我国餐饮业总体仍处于小、散、弱的状态,90%以上的餐饮企业为小企业,2007年规模最大的100家餐饮企业营业额仅占整个餐饮市场的8.5%,37711家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中,1%(350多家)为连锁餐饮企业,拥有餐饮加工配送中心230多个,加工配送率仅为66%,平均每个加工配送中心覆盖餐饮门店不足50个。同时,上下游产业不发达,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中国餐饮业上游的供货商不成熟,不能有力地支撑餐饮业的顺利发展。餐饮业上游的农业、牧业、农副产品食品初加工分散并且整体技术低下,这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加大的重要原因,上游环节对各种原辅料食品监管不到位,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难以归属,也抑制了餐饮业的产业化进程。

我国餐饮产业集中度不高,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产业技术不规范,生产技术以师傅带徒弟的经验为主,缺乏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企业生产经营分散、封闭,没有形成产业化规模,与国际知名餐饮公司相比,中国大公司的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经验都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在海外市场上也得以体现。据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统计,在世界各国的餐饮市场中,中餐企业规模小、环境脏乱、价格低档、服务差、口味差,远远反映不了中餐的真实水平,与中国博大精深的餐饮文化不成正比。

(三)餐饮行业地位较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传统观念认为餐饮业是伺候人的工作、社会地位低下,很多人不愿意进入餐饮行业。同时,较低的经济收入和高负荷的劳动强度也阻碍了劳动力的供给。2007年,餐饮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每周工作60小时左右,平均劳动报酬为15464元,在所有服务业中位列末尾,仅是金融业报酬的35%。观念的束缚、较低的待遇使餐饮业员工只有初中水平。此外,我国目前的烹饪教育仍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办学层次低、规模小、质量差,培养出的人才与当前餐饮业高速发展的人才需求状况不相适应。

(四)政策待遇明显不公,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餐饮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水电价格偏高。以水价为例,一般高出工业用水价格20%~60%,北京市餐饮水价每立方米4.6元,高出居民用水价1.8元,高出商业和工业用水价0.5元。再比如电价方面,武汉市餐饮电价每度0.99元,工业电价0.49元,两者相差一半。

各地对餐饮企业征收税费的种类和比率差异较大,并且有重复收费的现象。根据中国烹饪协会对全国餐饮业的调查显示,各地的营业税率不同:北京3%、上海5.6%、郑州11%,有些地区如新疆对餐饮企业加收3%的文化市场建立基金。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在2%左右,与零售业0.5%~1%的比率相比,悬殊可见一斑。另外,环保部门对餐饮业收费偏高,普遍存在着两次收取排污费现象,对于连锁企业每一个新开分店都重复进行环评,每次环评费用为5000~20000元不等,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此外,中餐企业与外餐企业之间待遇不平等。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连锁企业进驻,在协议中甚至出现“在附近不得审批同类型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不利于中餐企业与外资企业同台竞争。

(五)行业法规、标准建设滞后,资质认证失序

与国外餐饮行业标准相比,我国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餐饮业缺乏规划引导,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盲目、无序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尚未建立适用于餐饮业的国家级法规,缺乏系统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强制性标准,市场竞争缺少行业规范,导致行业市场秩序混乱。餐饮企业的标准参差不齐,内容不全面,技术知识含量低,缺乏全国统一性。迄今为止,餐饮业的国家标准几乎没有,行业标准也仅有《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早餐企业经营规范》等为数不多的几个,行规行标的建设明显不足。

此外,一些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纯粹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同时一些非法社会团体使用欺诈手段,对餐饮企业及厨师无序颁发牌匾、证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盗用中国烹饪协会名义或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三无”非法社团开展各种评比表彰达十多起,对行业组织和非法社团监管的缺失,使餐饮市场秩序混乱,尤其是厨师资格认证混乱,名师大师认证失范,甚至出现花钱买证的现象。

(六)行业统计滞后,无法准确掌握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目前,国家统计局对餐饮业的统计分为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四类,但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业态比如休闲餐饮和火锅等,却没有明确地体现,不利于产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另外,当前统计的餐饮业零售额不包括高校和机关食堂,如何对这类业态的餐饮业进行统计研究,也是未来应该解决的问题。关于餐饮业从业人员,自1997年起,一直没有准确的统计,以致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餐饮业对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促进我国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将发展我国餐饮业提高到战略高度考虑

1.建立部际联系制度,强化部委之间的互动机制。借鉴我国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部际联席制度,增进部委之间的协调交流。甚至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让农业部作为餐饮业的上游产业管理部门,更多地承担起行业的引导、规范与推广的责任。

2.建立健全餐饮业法律法规、统计体系,规范引导行业发展。各级政府应从扩大消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重视餐饮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蓝图,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战略规划,制定餐饮业态标准、餐饮市场准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引导和规范餐饮业的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建立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滚动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餐饮业统计调查体系,整合规范餐饮业数据采集渠道,扩大餐饮业统计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统计结果要及时公布、让全社会共享,以便更好地利用统计成果对餐饮业发展形势进行分析,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创建公平税负的环境,建立餐饮发展基金。政府应当把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与工业一视同仁,在水电气方面给予等价待遇。大众化餐饮发展有利于家庭餐饮社会化,可将百姓生活用水转移到社会,建议对大众化餐饮企业用水适用居民用水价格。减少管理层级和报表,减少审批环节,大幅削减证照审批,同时考虑银行刷卡收费餐饮企业应享受商业企业同等待遇。适当减低环保部门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对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逐步统一各地区的税费名目和税率,使得连锁企业可以集中纳税,适度返回或减免餐饮企业的所得税,减征团餐企业的增值税。

建议设立全国餐饮业发展基金,一是鼓励大型品牌企业技术创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二是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建设餐饮业公共服务设施,对于达标的早点企业和社区餐饮予以补助等。三是推广重庆市的做法,设立小额贷款,通过与餐饮品牌企业联合,让农民工和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4.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扶持行业协会发展。餐饮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36号文《关于加强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的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有利于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各项活动,帮助行业协会在服务中发展壮大,提高影响力、凝聚力。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推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将部分管理职能转交行业协会,可以考虑授权餐饮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落实,引导餐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合法经营,同时通过资源整合和专业优势,对设施设备采购、原料采购、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二)优先发展大众化餐饮

1.应在大众化餐饮发展规划中明确社区餐饮的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社区网点建设规划当中。政府协同社区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商、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做好社区发展整体规划,为社区餐饮发展提供合理的场所。

2.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社区餐饮的政策扶持力度。社区餐饮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各地商务、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部门应高度重视社区餐饮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意义,把发展社区餐饮当作为民办事的重要任务,将社区餐饮建设纳入服务业重点支持范围,研究并制定出促进社区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选择人口规模较大,便于管理的某些单位小区开展试点,可以由社区服务中心协调各部门,提供燃气锅炉、餐桌椅等厨房设备,重点对高校或团膳企业进行招标,最后的赢利由社区与中标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此外,也可以由社区服务中心协调各部门,提供一定的场地,其他由企业自主经营,切实解决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日常饮食问题。

3.设立政策资金倾斜,支持社区餐饮企业发展。政府应该通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进驻社区,通过专项资金支持餐饮企业建立中央厨房,或者通过减免房租税收和各类收费以及便利运输等方面,为社区餐饮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

(三)着力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1.加快烹饪专业教学改革,加大工学结合力度。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积极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烹饪高等教育,尽快建立中国烹饪学院,以培养餐饮管理本科人才为主,同时培养烹饪教育、营养等领域的研究生人才。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用地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中国烹饪协会牵头,联合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组建运营。

2.加强餐饮培训工作,规范执业资格认证。根据餐饮业职业经理人标准,在全行业广泛推广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严格规范执业资格认证,为餐饮业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

(四)建立再就业培训基金

10.湖北省农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建议 篇十

发布时间:2011-7-26

信息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杨 荣

摘要:文章主要围绕湖北省农业发展的优势与其发展速度缓慢的矛盾来研究湖北省农业发展状况与问题,同时借鉴德国农业改革,结合湖北省农业现状探讨了湖北省农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湖北省;农业;德国农业改革;品牌发展;农场

一、湖北省农业的发展现状

湖北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土地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2006年底,全省总人口6050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987万人。耕地面积4803万亩,其中水田占60%,养殖水面1100万亩。湖北地处南北过渡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四季分明,适宜种养的动植物品种繁多,历来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商品基地。近年来,国家重视“三农”问题,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等各种财政政策来补助农业的发展。湖北省农业发展较为稳定,农产品产量有增有减,农业总产值全面增长,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农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

二、湖北省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农业发展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倾斜,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只是趋于小步前进、较为稳定,但不明显,且相对其他地方如黑龙江、福建等还是相对落后。

(一)农业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滞后

国家投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一般难以到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短缺和组织引导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体系、农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政执法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抗御自然灾难的能力不强,湖北农业抗风险能力不是很高;农产品的利润率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农业和农村投资环境不乐观,农业内部积累资金包括外来资金流向农业生产的资金转化率偏低,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则极为有限;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改革开放步伐缓慢,农村投资融资渠道不多,农业投资项目的影响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力度弱、数量少,农产品出口创汇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引导不够,与农业生产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差距仍然较大。

(二)农民素质不高,消费保守,资本流动性不强,农村人力资本不足,科技水平低

由于湖北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未有重大突破,不但是农民素质不高、科技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和分散经营,导致农民收入一直在低位徘徊,用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极为有限。随着湖北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其知识、技术、信息和资本集约的结合,依靠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尤其要依靠一批思想开放的高素质农民与能够发挥其特长及知识技术价值的市场经济环境。但农村大量劳动力(既包括脑力劳动者也包括体力劳动者)大多流向了城市。

(三)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

信息和销售渠道是农产品走向市场、获得经济效益的桥梁与纽带,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是湖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农产品质量不高,加工增值率偏低

湖北农产品质量不高和加工增值率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生态环境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二是种子、种苗、种畜禽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增加了优良品种的更新难度;三是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四是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弱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当前湖北农业初级原材料生产比重大,依靠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低,农产品附加值少,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加工严重滞后。

(五)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规模小

一是农业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治理不规范,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稳定发展。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三是农业合作组织会(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

(六)农业土地细碎化,生产经营分散化

虽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刺激了每片农地的利用,但耕地的分块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商品量少、效益低下,促成了小而全自然经济的自发维持,但不能实现其专业化和规模化。要解决湖北的“三农”问题,就必须从解决农村家庭仍然是现时期农业生产主体——数量最大群体的生产经营方式问题入手。

(七)没有品牌,龙头企业发展融资能力低、信贷较低

湖北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品牌营销较差,高端市场占有率较低:在武汉主要超市经营的数百种上架食品中,湖北本地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在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中,能够进入武汉各大超市的数量也极为有限。品牌创造与创想的能力较弱,缺乏知名农业品牌。而且此前我们品牌意识淡薄,营销观念与方式陈旧。农业经营过于分散,龙头企业带动较弱,标准化生产难推行。

三、德国农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对其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

(一)从微观层面看

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二战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LPG)。在1990年,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1、以“土地归原主”为核心,重新私有化。所谓土地重新私有化是指在农业集体化和建立国营农场过程中被剥夺,无偿或有偿征用的农用土地重新归还土地所有者。

2、允许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存在。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相对一家一户的小农场主,风险更小,效益更好的经营形式。主要有综合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由私人小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改革的具体办法是:大幅度裁减人员,新的合作社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经土地愿拥有者同意,统一经营;新的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督委员会和经理层等领导班子,按公司制企业动作。

3、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机、厂房、棚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国有土地,使原来均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变为现在规模大小不等的多种农业经营组织。

4、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离开农业。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约有四种情况离开了农业:一是部分人分到钱后退休或提前退休;二是部分人转向城市打工;三是就地创办小企业,小作坊,经营二,三产业;四是部分人成为失业者。

5、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加工业的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协调工业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平衡,并按德西农业化模式对德东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改造。

(二)从中观层面看

为了帮助广大分散经营的农场主进入农场,德国政府完善了多层次的各类服务机构,使德东农业逐步建立起新的市场机制:

1、农场主的自治组织——农场主联合会在各级议会里有代表的机构,是政府与农场主对话的桥梁。

2、半官方半自治组织——农业管理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协调,审批欧盟对德国农场主主要农产品配额的分配与申请。二是监督执行环保,植物分类以及药品,食品,饲料的安全使用。三是对农药,种子,牛奶质量进行检测。四是搞课题研究,推广新品种。

3、非营利机构——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德国政府在对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彻底改造以后,相应改革了原成员每月只交定额保险金就可享受一切福利保险,同时按德西办法建立了个人与政府共同分担保险的新机制。组建了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培训了大批管理人员。农场每年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险基金,实行政府监控专款专用。公司每年向辖区各农场主发放保费表格,由农场主按表格要求向当地税务,银行,法院等机构交纳个人保费。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这类保险在参保后,国家都有相应的补贴;要求雇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失业保险,自愿参加的有老年人和残疾人保险.此外,各州还制定有农业冰雹和牲畜,病害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

4、农业大专院校德国滨根农学院有2000名在校学生,为适应农业改革和农场主的需要,他们也进行了教学改革,相应加强了农业实用技术和管理的教学内容,并增设了应用信息,生物技术与信息,国际农业贸易等一批现代化,国际化农业急需的教学课程,规定学生毕业前必须有到农场,农业管理部门,外国各相关大学实习一年以上的经历。

5、直接为农场主服务的流通贸易组织随着德东地区农业改革的深入,一批连接市场和农场主的流通批发企业应运而生。

(三)从宏观层面上看

德国政府和各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了职能转变,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政策配套,从而为德东农业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1、压缩机构,精简人员,转变职能,由原直接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宏观调控,突出了环保,动植物及食品检测,制定各项标准,重大问题研究等项职能,同时还聘请了一批专家为行政部门的农业顾问。

2、法律保障在具体实施改革之前,有针对性地颁布了多项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行为,保障改革有序进行。

3、政策保障与改革相配套,国家和各州还出台一系列政策。如土地政策方面,划分土地和财产时机会平等,私有土地可以继承;农场主及经营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卖,出租土地;要求各农场主和投资经营者,必须正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土地的污染,鼓励少用化肥;在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方面,坚持经营形式和经营规模多样化,确保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了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财政支持方面,国家对债务的豁免及贷款优惠等。

4、欧盟通过严格的农业政策和规定,在宏观调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业共同市场的建立,在许多重要领域里的农业政策转由欧共体负责制定,包括市场与价格政策,外贸政策及结构政策,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以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以及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食品。不仅规范了农场主的行为,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从而也保住了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

四、湖北省农业发展的改革建议

(一)抓住中部崛起的政策机遇,因地制宜

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社这种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继续保持了原有农业生产社较高的农业组织化程度,过去所具有的科技优势,规模优势和劳动生产率高的优势不仅没有遭到破坏,反而得到发扬;大马力,全程化,自动化作业的大型农机具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这些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社在其数量,土地规模,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小型家庭农场和德西小农场的水平。农场管理机制采用公司制,设立董事,对农场的工作部门细分,如:生产部、物流配送部、销售部、策划部、学习与研究部、财务部等,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就业。公司自己提供保险部门或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职工医保。

(二)加强对农产品的宏观调控,政府应该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

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机协调的农业生产调控体系,制定出各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标准,加强检测,确保质量和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大体平衡和价格稳定。德国政府为了保障农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投资,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债务减免,扶持就业等多方面拿出巨资给予倾斜,从而缓解了农业改革过程的阻力和矛盾。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应学习德国,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调动农民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对农牧区已经形成的优势产业和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护。

(三)注意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推进农业改革措施和保护农业改革成果

德国在农业改革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通过颁布推行改革的法律法规,增强了重大农业改革的严肃性,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在法律稳定的大环境下,顺利推动改革,有效地防止了随意性和片面性。这也启示我们,在今后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

(四)认真处理好人的问题,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财产分配和解决大量事业人员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各项改革的推进一定要全面考虑农民和社会的承受力,尽量挖掘各行业的就业潜力,开拓新的就业门路,防止单项改革孤军深入引起过大震荡,形成不稳定因素和深化改革的阻力。

(五)高度重视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无污染的农业生产项目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无污染食品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上的销量在逐年增大,价格高,竞争力强,有很大的发展前途。要在这方面很下功夫,政府要在重点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以开发更多的农业经营出口项目,增加农工就业机会,带动农业走向国际市场。

(六)转变教育观念

使人们认识到农业对我国、对湖北省的重要性,引导高校人才为农业发展作贡献,鼓励在农业方面进行创业。

(七)对农民进行培训

提高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改革农场中人员结构。

(八)农业产品品牌化

我省农业品牌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天然优势和市场优势。湖北生态农业建设成效显著,年均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面积达到1500万亩,先后建立了京山、洪湖、宜城等农业生态县和洪山菜苔、京山桥米、孝感太子米、邓村绿茶等生态生产小区。这为品牌农产品形成及规模扩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湖北省形成了九大特色和九大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获得了“鱼米之乡”、“果蔬之乡”、“药茶之乡”、“畜牧之乡”的众多美誉。从现实来看,湖北品牌农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很大。第一,城市居民对食品的保鲜与安全十分关注。第二,城市消费者对健康营养的安全食品的意愿支付水平较高。这为湖北省全面实施“三类食品”的品牌化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市场支持和动力源泉。第三,湖北省的禽蛋、食用菌、蜂蜜等产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东拥有广阔的海外市场。湖北是我国的科教大省。据有关资料显示,分布在湖北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村部门的农业科研人员、技术干部多达2万余人。这种人才优势及大量科技成果,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品牌创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古老的荆楚文化,不乏有传统农业中的优良工艺和各种历史文化的承载。以此为依托,加强创立和扶植具有文化特征的知名品牌,是把本土农产品和优质品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市场的重要方式。

(九)利用规模优势,发展规模经济

优势产业带规划的实施和标准化生产为品牌农业发展提供了规模优势。湖北有许多具有自然条件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以武汉为中心的蜂产品加工基地,以随州为中心的食用菌出口基地,以潜江、洪湖、监利为中心的水产品基地,以宜昌为中心的水果加工出口基地,以恩施为中心的山野菜出口基地等等,发展势头良好,为发挥农业的品牌效益创立了规模优势。继续加快以这些特色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农产品生产以及加工产品的标准化,通过品牌创建来整合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市场之间的各种资源,将为湖北品牌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十)开办私人农场,有效利用闲置土地

私人农场的开办有利于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及土地的规模化、有组织利用,提高效率。这一点就针对了土地分散琐碎华,没有竞争优势而提出的,可以改变目前农业土地细碎化和生产经营分散化的不利局面,加大土地合理有效的流转速度,加快扩大适度规模的经营步伐。而且在政府的农政执法体系框架内将农户现有的责任田重组,属于农业资源内部的合理调整和配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见效期短,投入小的特点,不像资本投入那样具有长期性和较大的风险性。农场可兼营渔业、种植业、禽类等,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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