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政法股工作总结

2024-08-19

行政政法股工作总结(精选6篇)

1.行政政法股工作总结 篇一

1.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2.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4.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6.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 同:

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

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 异:

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 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审查阶段不同; 其四,审查标准不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其五,审查范围不同;

其六,审查规则不同; 其七,效力不同。联系:

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其二,程序上的联系;

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解析人性行政法 篇二

关键词:人性;人性行政法;服务;以人为本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人性的内涵

从哲学上看,马克思主义承认了人性的存在,认为只有从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出发,才能得出对人性的正确解释,即人性就是在一定社会秩序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笔者认为,人性一词的含义从字面上就可以得出:人性即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之作为人必然要表现出来的特性,只要是人,他就无法摆脱和改变的自身的“人性”,这同样也是人与其他非人个体的根本区别。人性引导着人按照人的生活方式生活,从具体理性来看,基本人性包括生存、尊严、亲情、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当然人性一词也可以用于评价体现人性、尊重人性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去看,人性一词亦可作形容词理解。

(二)人性行政法的内涵

基于对人性的理解,我们来谈人性行政法。人性行政法应是这样一部法律,即在其规定之下,行政立法、执法等行政机关能在遵守上位法,不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并维护相关秩序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道、理性、文明、公正地从事立法、执法活动,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性行政法的实现

人性行政法的提出已有一段时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也注重对人性的尊重和维护。然而,社会处于发展当中,人的需求也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人性行政法的实现必须也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我们这里讲的人性行政法的实现途径,既包括已被适用证明可行的部分,也包括处于构思当中应然的部分。我们期待应然的部分全部变成实然,以推动人性行政法更好地实现。

(一)人性行政法的静态实现——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行政立法的“人性化”要从两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行政立法程序方面。首先,要保证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立法当中来。行政立法人性化趋势的推动,不仅需要政府不断反省自身,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更关键的是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行政立法,亦即实现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使得公众与政府之间能够积极和及时沟通,使公众的意识和建议在立法中被考虑。其次,行政立法过程要实现公开化,即要将行政立法的依据予以公布,让公众有所了解,公众在此基础上去评价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实现了对立法机关立法过程的监督,使立法机关立法有据。除此之外,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有条件的话也要予以公布。

第二,行政立法内容方面。行政法上存在作为行政机关拥有的公权力和当事人享有的私权利二者的博弈。首先,要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立法机关本身并不享有立法权,其权力是由公民授予的,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其立法权更不具有开端性。而由于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分离,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动机和价值取向与权力归属主体的需求发生不同程度的偏差,行政立法机关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不惜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附加不合理义务。所以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其次要注重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保障。行政立法应维护人的尊严,把当事人视为有独立人格的主体,重视其存在,承认其主体地位,不蔑视和侵犯其权利。在行政行为的手段设置上,应包括更多的指导、奖励、帮助和维护,更少的命令、强迫和制、制裁。

(二)人性行政法的动态实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行政执法“人性化”要在遵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之下,通过转变执法理念、执法方法和注重对执法结果考察三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将自己的角色定位由“管理者”转为“服务者”,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群众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小事出发,注重日常的执法细节,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转变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采取“刚柔相济”、“以心待人、以情感人”的方式,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形出现。要力求执法方式更文明、和善,使執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能体现出人性和人文关怀。

第三,要转变对执法结果的态度。我们强调不应以处罚作为执法的结果,而是要通过执法达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效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正义、公平、和谐等普适的法律价值。

(三)最后的公平——行政救济的完善

当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在“人性化”道路上出现偏差时,可以向行政救济寻求平衡。行政法为公众寻求救济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行政救济作为整个行政程序中最后一道保障公平的屏障,其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无论现行的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我们都期待未来的行政救济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

[1]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东旭,金瑛.解析人性行政法[J].法制与社会,2010(3).

[3]孙波.行政立法人性化趋向解读[J].长白学刊,2010(1).

[4]张军,朱菲菲.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性[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

[5]危玉妹.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J].东南学术,2005(5).

作者简介:陈晨(1991.01~),女,山东枣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3.行政法重要时间点总结 篇三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

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20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二)司法赔偿

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日起180日内提出。

权利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日起90日内提出。

2、法院受案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合议庭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总结分(1)口头问题总结(2)收费问题总结(3)身份问题总结(4)视为总结(5)签名盖章总结(6)人数问题总结六部分。

一、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6.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二、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8.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四、视为总结

1.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签名盖章总结(一)政府和法院盖章1.行政处分决定书,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5.行政许可证件

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7.行政复议决定书8.行政复议调解书9.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执法人员盖章1.当场处罚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三)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10.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1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人数问题总结(2人)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链接】《行诉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行政政法股工作总结 篇四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16.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1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9.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0.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办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2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22.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2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4.按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5.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2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7.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28.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29.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30.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考虑:(管理的实际需要)、(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31.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调整,主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实现的)。32.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正分的派出机关)。33.窝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34.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必考 35.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行政公署)必考 3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区公所)必考 37.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必考 38.公务员首先是(公民)3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40.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41.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2.被委托组织的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43.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4.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45.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46.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47.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48.行政法制监督机关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49.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5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5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5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53.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4.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55.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56.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57.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58.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59.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60.行政立法程序的两个基本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1.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6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3.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64.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65.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66.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67.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8.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69.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70.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7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干贝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72.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73.行政处罚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7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7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7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77.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7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7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8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8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8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83.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84.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85.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86.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87.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8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89.(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 90.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9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92.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93.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94.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

直接相对方、间接相对方。95.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96.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97.行政许可证 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98.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 99.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100.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个人相对方、组织相对方 101.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 及其 工作人员 10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03.一般说来,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1.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依法设置。2.是否达到行政上到效率的三个标准:节约、迅速和有效性。3.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4.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时的特点:P48 5.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的特点:P48 6.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标准:P50 7.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 8.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有:法律、工作、人事三种监督。10.民主原则主要通过哪些制度实现:情报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 11.效率原则一般通过时效制度、代理制度加以实现 1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1.法定的行政机关。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13.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B)。

B .精神实质 14.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D)。D.财物和人身自由

15.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是(C)。C 一般行政监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第 44 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B .授权立法 17.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B)。B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18.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D .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19.根据《 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C)。C .具体行政行为 20.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D .村委会 2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CD)C .要式行政行为 D .不要式行政行为 2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ABC)等几种。A .过错责任原则 B .危险责任原则

C .违法责任原则

2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ACD)。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D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24.根据我国法律,(CD)有权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C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5.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BCD)案件除外。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 26.根据 《 行政处罚法 》,听证程序包括如下内容(ABD)。A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7.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B)。B.国家行政机关 2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D)。D.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9.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AC)。A.单方解除C.协议解除 30.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ABCD)。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客体不 D.效力不同 31.(BCD)等是超越职权。B.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机关的权力 C.下级行使了上行政机关的权力 D.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权力 32.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C)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33.有关公务员的说法正确的有(AD)。a)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b)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34.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A)管辖。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35.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D)。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3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ABCD)等。

A.收容审查 B.强制传唤

C.强制戒毒 D、强制扣留

37.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B)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38.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A)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

保护原则

39.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D)D.某市某区重工工商所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A)A.法律

4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D)D.行政合同

4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3.下列组织或人员中,(D)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

法。D.行政相对方

44.行政责任的主体是(A)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A.行政主体 45.以下形式中,不是行政主体与其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共有的方式的是(B)B.行政处分 简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当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行使强制权,强制对方履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的法源形式?

答:行政法的法源又称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发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二)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

有权制定法律。

(三)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指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辖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为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

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4、行政法的作用?

答: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一)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

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方面实施行政管理。(二)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

促进紧急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

5、行政法的根本原则具备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

(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是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的要求,不符合行政和理性的要求。

8、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

(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向右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指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耨写行政管理人额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因此不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形影的法律责任。

9、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答: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他就不是行政主体。

10、行政职权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一)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对方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不可自由转让或处分。

(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想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

11、国家行政机关有什么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12、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

(一)法律依据。首先应明确本法是依据什么法律从指定的。

(二)隶属关系。机制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

责关系、领导关系与权责关系是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行政组织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主责权限。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即该机关的职责;行使权力

范围,即该机关的权限。明确划分职责权限,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任职期限。

(四)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内部机构的设置。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举例式、概括式。

(五)人员编制。把行政机关的工作条例,副职设置及行政机关组织

法生效条件等也作为行政组织发的内容。

1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有哪些程序?

答:有四种程序:

1、选任。既有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职务。

2、委任。既有权力机关人名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3、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

4、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

14、行政职权的关系变更?

答:(1)罢免;只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3)免职;只在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4)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享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中行政职务的行为。

(5)降职;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到较低的职务。不是行政处分。(6)转职;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性质。(7)调职;把公务员调到另一个岗位人相同的职务(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地址为被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15、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答: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开除公职;(5)被判刑罚;(6)离休、退休。

16、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17、简述行政委托的特征?

答: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1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9、简述行政策相对方的权利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20、行政行为的特征(加上蓝字为论述题)答: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公民组织的要求是不同的。公民、组织只要不作出法律禁止的事情,而行政主体则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其作的事情。(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如果不赋予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将陷入被动甚至混乱状态。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其必须从属于法律这两方面并不是冲突对立的,而是矛盾统一体。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21、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支付与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所谓的权能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的便利或好处。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的确定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22、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2)内容合法。要求: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

23、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基本效力:

(一)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

(二)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变更或撤销。

(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做出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首先针对行政相对方,其次,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也针对行为的间接对象。

(四)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遵守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4、简述行政行为成立

答: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使用由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2、主观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25、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区别在于:(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

26、确立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原则意义是什么?

答:意义在于:第一,能使所指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第二,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

27、简述行政立法主体的类型?(可以是多选)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

28、简述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2.征求意见;行政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3.审查;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通过;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6.发布与备案。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

29、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30、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31、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

32、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有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作用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33、行政职责的内容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3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35、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 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被委任的行政机关三种。

36、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37、行政强制的特点?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38、行政强制可以分为那些种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2)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39、行政法的特点? 答:行政法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而,要如同刑法、、民法那样制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文件是十分困难的。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有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行政法层次不同、种类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等级有明显区别,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规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客观形势作出反应。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0、行政法的作用? 答: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一)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方面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法规范行政权的存在、运用、保障,确立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权,不受其他单位、个人干涉原则,赋予行政机关优先权,执行权等,对保障性政权的有效行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二)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一方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宪法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民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三)促进紧急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法通过各种行政法律文件,加强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保障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制度的实施,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通过各种行政法律文件,规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奖励科学技术发明等各项制度,以促进我国的文化建设。行政法在各种行政法律文件中规定建设精神文明的内容和原则,以促进社会主义劲射文明建设。

41、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过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她们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

43、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答: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其有三方面权力:职权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还可以依职权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法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最后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7、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4、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 政权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任何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 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合同是一种 双方的行政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4.在行政合同 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

45、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种很有弹性的行政管理形式,在许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其主要作用是: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2.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46、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47、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

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48、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合同则相反。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而行政合同是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合同具有。

49、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50、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51、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5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1.罚款。2.没收财物

(四)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界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55、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旋。

5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首先,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有必然的联系,其相同点: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只能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范围不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督的对象则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3.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的程序通常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监督行政行为则通常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的权力依据是行政权;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为的属性不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案例分析:

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却实施这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行政审批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篇五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局行政审批事项于2015年10月26日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在上级的关心和指导下,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运作。目前工作己初步步入正轨。现将行政审批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理清思路,理顺工作流程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增加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们制定了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申请人的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股初审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交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并交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4、局分管负责人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5、窗口工作人员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二、工作到位,初步取得成效

行政审批股,主要受理《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因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城市建筑物张挂宣传品批准及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核》、《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共12项行政许可。同时,负责并联审批的受理。本窗口现有首席代表一名,常驻工作人员两名。我们依照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为方便群众办事和利于群众监督制定了服务指南,公开收费标准。截至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新田供电分公司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中国农业银行新田中山广场支行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新田县龙泉镇新华东路生源快购流动性户外广告宣传审批》等108项行政许可业务。办理了《新田县检察院技侦大楼建设项目方案》、《湖南林丰木业有限公司二期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新田县枧头镇特色小城镇项目工程》、《湖南闽新人造板公司修建性详细规划》等6个并联审批。目前行政审批股运作顺利,初步取得成效。

三、存在不足(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1、有的行政许可依据抽象。例如,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事项中,收费依据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损坏情况以及异地绿化建设所需经费而定。其它一些审批收费项目,如户外广告宣传方面目前还未经县物价部门的认定,均为参照周边县市标准执行,收费依据欠缺。而相关文件也是表述模糊,这就给行政审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学习,努力提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行政政法股工作总结 篇六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法学;趋势;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32-03

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政治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公众参与是我国现代开放式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在我国的各级政府的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因此,公众参与成为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建设的一种趋势,同时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提出了巨大挑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在面对着公共参与趋势中如何更好地发展成为了一个值得共同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内涵分析

行政法主要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的行政职能过程中和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总和[1]。行政法的重点是对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在调节行政关系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以及内部行政关系四个方面。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已经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应急、高效便民、行政公开以及权责统一作为基本原则。行政法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不仅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行政法还可以保护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有着自己固有的研究群体和理论体系[2]。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内容主要是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理论知识等等。同时,行政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起步阶段;第二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初步发展时期;第三是上个世纪末期:成熟期。因此,行政法学逐渐地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法学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展示了行政管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时为国家相关部门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卢梭曾经在自己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明确地提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应该是归人民所有,而且是人民所特有的权利[3]。因此,公众参与是人民民主权利在行政领域范围之内的扩展。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基本思想是行政法在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主体权利,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国家各个行政机关部门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做出反应时要充分地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例如,事先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事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的帮助方法等等。因此,公众参与从理论上来看,各种行政行为都应该在正当法律程序范围内进行。行政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吸取公众参与意见和观点。人民主权原则和行政法学中的控权论以及正当的法律程序原则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二)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和管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必然趋势。

1.公众参与为表达公众的意愿提供了良好平台

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将相关的想法和意见直接地向行政主体进行阐述。同时,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也可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行政相关部门法律实施必须是以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作为基础的,因此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的方式将所要付诸实施的行政法律充分地表达自身的要求,同时公众的意见也可以在行政立法中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进而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及时地弥补行政立法程序中的不足,从而消除社会成员对行政权力的抵触疑虑。因为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通过参与如果对行政立法的相关结果表示不满,那么行政部门就可以尽快地进行修订。

法国著名政治家卢梭曾在《民约论》中提出:如果一个建筑师在建立一座大厦之间将其土壤进行检查和勘测,那么就可以看出土壤能否承受建筑物的重量和体积。同理,聪明的政治管理者在制定相关法律同时,也应该进行事先地考察以查看相关的立法是否顺应民意。我国唐朝时期唐太宗经常给大臣讲述君臣和舟水之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公众参与为准确地表达公众意愿提供了良好平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可以为防止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供良好环境。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会随时给行政立法带来挑战。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很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农村地区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等现象。如果国家相关行政立法部门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将会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公众参与可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发挥各个方面的力量[4]。行政立法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多方面利益的整合和协调过程,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公众参与成为了一个最佳的表达途径。公众参与既是一个民意的搜集过程,又是一个利益的协调过程。公众通过参与方式给行政立法的利益协调提供了良好保证,而且还能够大大地减少行政立法实施期间的阻力。如果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了有效地协调,就会对避免利益冲突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进而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构建。行政立法过程中如果高度重视公众的参与感,就会极大地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行政立法在实施中可以尽量地减少公众抵触心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endprint

3.公众参与可以给行政部门的行政立法和管理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提供大量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从而提高政府部门行为准确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各大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听取公众意见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可行性。

同时,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积极地将各种群体意见进行有效地整合,从而避免了各种不正当行政行为的出现。即使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立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带有一定主观因素,但是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将其过程进行公开,并且防止行政立法不公现象出现。

三、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一)对各级行政主体方面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政策失误的现象。因此,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增加决策透明度。尤其是近年来,“阳光政府”的构建对行政机关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会对行政立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具有很大公开性,因此各大行政机关不得不对公众意见进行重新考虑和权衡。

公众参与行政的有效性和行政主体的态度具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行政主体对公众参与保持一种歧视的态度,那么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就无法及时地向公众公开相关具体信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公众的积极性。各级行政部门要想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就必须做好相关的通知工作,以及做好会场布置等等程序。因此,为了能够将各种措施都可以落到实处,各级行政部门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从而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如果各级行政部门只是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过场或者一种形式,那么公众参与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地域性差异,因此各个地方的经济结构都会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公众参与的结果可能会对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受贫富差距的影响,行政立法过程中,强大的组织可能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往往会遵照少数遵从多数原则也会对少数部分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5]。

(二)对行政理论方面的挑战

目前,公众参与的背景下,我国的各级行政部门对相关行政行为仍然是由行政主体来决定,同时行政主体所表达的意志已经超出了行政主体自身意志范畴。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行政行为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公众参与的意志。尤其是在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中公众的参与意识也会有很大区别,从而行政主体的意志产生影响。行政法学则需要对相关而的行政理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地界定,并且在此原则上对行政理论进行进一步地认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都会因为公众参与的介入而发生新的变化。我国在对行政立法方面还没有完善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公众参与的领域不断延伸则会给行政理论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在实现公共职能当中,各级行政部门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和效力。无论是在私法方面,还是在公法方面,公众参与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和影响。

(三)对行政行为方面的挑战

公众参与的环境下,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方式需要与时俱进。毕竟,不同的行政法则所产生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是不同的。行政法学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给国家的公共政治生活造成无形的压力。因此,公众的参与会对各级行政主体和其它相关部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尤其是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其自身特有规律。如果公众参与缺乏一个有效机制,那么不仅会严重地削弱公众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对行政主体的威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我国受到历史发展影响,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有待于加强,法治观念在人们心中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因此,公众通过参与的方式参加行政事务管理必然会对行政行为的初衷造成挑战。公众只有积极地参与行政立法才能够大力地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参与成为了我国现当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趋势,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体现。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虽然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是随着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众参与也将会发挥其有效性,从而促进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5〕马超,邢鸿飞.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架构——以价格听证为例[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48.

〔3〕田飞龙,郑春燕.“新概念行政法”的尝试——一次学术更新的预备会议(EB/OL).http:// 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2248&classid=2&classname=理论前沿,2008-08-18.

〔4〕[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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