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政策解读

2024-10-20

社区政策解读(共12篇)(共12篇)

1.社区政策解读 篇一

xxx社区妇女保健惠民政策

我乡现有惠民政策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孕产妇孕期保健,妇女病免费诊查,三个重点公共卫生项目已经启动。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凡是蛟河市农业户籍,并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包括外地农村户籍加入本地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孕产妇,持身份证、户口簿、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出院结算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到当地卫生院办理补助卡等手续,符合国家补助标准的孕产妇一律补助300元。

二、免费孕产妇保健:孕产妇可在孕早期到当地卫生院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至少5次孕期指导和产前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接受孕期检查的同时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及时转送上级医院。辖区内孕产妇产后到当地卫生院免费进行的至少2次产后访视和1次免费产后健康检查(分别于产后1周内、2周、28天)。

三、妇女病免费查治 所有辖区内15-49岁育龄妇女可到我社区进行免费的妇女病诊查,诊查项目如B超、妇科内诊,妇女病健康知识宣传与咨询等

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政策解读 篇二

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现状

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 河北省全面启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 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 机构建设日臻完善。

截至2008年6月底, 全省312个街道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1, 993个乡镇中, 有1, 939个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 建所率97%;2, 837个社区中, 有2, 630个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 建站率92.7%,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网络。

(二) 管理服务逐步规范。

2003年以来, 河北省相继印发了冀劳社[2005]30号等一系列文件, 对平台主要职能、人员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 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基本做到了五统一, 即统一基础台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报表制度。

(三)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截至2008年6月底, 全省街道 (乡镇) 、社区共有专 (兼) 职劳动保障员11, 653人, 其中专职人员7, 848人, 占67.3%。全省已组织培训、鉴定保障协理员10, 680人/次。

(四) 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2007年全省基层服务机构共扶持创办社区就业实体2, 810个, 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3, 098人;二是通过平台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医疗保险工作。截至2008年3月底, 全省纳入平台管理的退休人员达132.06万人, 有130.94万居民通过平台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是依托平台, 实施基层就业援助。在2007年开展的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中, 实行“一户一策”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累计介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14, 015人, 消除零就业家庭11, 075户, 并保持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北省平台建设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 但也存在一些影响发展的问题。

(一) 编制需进一步落实。

尽管省厅对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在个别市县人员编制不落实、机关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街道在编人员为729人, 占总数的69.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编人员3, 010人, 占总数的61.3%。

(二) 经费缺乏保障。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中, 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119个, 占38.1%;有部分经费的57个, 占18.3%;基本没有经费的136个, 占43.6%。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中, 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489个, 占25.2%;有部分经费的318个, 占16.4%;基本没有经费的1, 132个, 占58.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中, 经费基本满足需要的607个, 占23.1%;有部分经费的457个, 占17.4%;基本没有经费的1, 566个, 占59.5%。

(三) 机构建制需进一步加强。

农村和社区机构建设不完善, 全省尚有80个乡镇、207个社区没有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有些乡镇虽然设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 但并没有列为专门机构, 人员配备也并没有随着劳动保障业务不断向社区延伸而增加。乡镇所虽然配备了1~3名协理员, 但由于各村没有设立协理员, 工作职能很难履行到位。

(四) 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低。

目前街道 (乡镇) 所非在编人员及社区协理员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11, 653名基层协理员中, 尚有2, 140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占总数的18.4%, 参加养老保险的7, 791人, 占总数的66.58%;参加失业保险的5, 685人, 占总数的48.78%;参加医疗保险的7, 654人, 占总数的65.68%。

(五) 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基层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一是文化程度低。全省平台工作人员共11, 653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5, 467人, 占总人数的46.9%;高中、中专学历的5, 250人, 占总数的45%;初中及以下学历的936人, 占总数的8.1%。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基层人员队伍中50岁以上年龄的554人, 占总数的4.8%;30~50岁的7, 780人, 占总数的66.8%;30岁以下的3, 319人, 仅占总数的28.4%。

(六) 设备设施缺乏, 办公条件差。

一是基础条件简陋。部分基层所 (站) 办公场所狭小, 办公条件简陋, 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 有的所 (站) 甚至建立不起各种台账。二是信息化程度较低。部分基层所 (站) 还未实现信息联网, 不能与上级经办机构实行信息有效对接。这些问题已阻碍了基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议

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是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统筹城乡劳动力的重要依托。搞好基层平台建设不仅是完成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 也是落实《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劳动保障部门转换职能的必然举措, 是事关劳动保障事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

(一)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议以政府名义或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 解决好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的目标, 要求全省城乡所有街道、乡镇, 都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 所属工作人员纳入编制, 下属的社区 (村) , 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 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益性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络。二是要将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任务, 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评范围, 明确标准, 量化考评, 落实市、县 (区) 级人民政府在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三是明确劳动保障、人事、财务等部门的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配合, 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

(二) 加大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

依据工作任务, 确定合理的工作和人员经费标准, 将其机构人员工资和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 (市、区) 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费不足的, 可从县 (市、区) 级再就业资金中进行补贴。同时, 要完善工作经费管理拨付的工作制度, 建立工作成果与经费挂钩的拨付机制。可按照“花钱买服务”的原则、“钱随事走”的办法, 采取定额拨付制;也可定期根据工作任务完成量, 核定工作经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把对工作经费补贴与其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工作实绩挂钩,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 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

一是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政策的规定, 将劳动保障协理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 由县 (市、区) 级财政统一缴纳;二是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加强工资价位的指导, 以不低于最低工资为底线, 设立高、中、低三条工资指导线, 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年限、工作技能、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四) 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队伍素质。

完善培训政策和培训工作制度, 使基层人员能够定期接受培训。建议按照“统一实施、分级培训”的原则, 即由省就业服务机构牵头,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 组织全省培训工作,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劳动保障协理员师资培训,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 规范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管理。

一是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强平台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和统一的服务标准, 明确管理服务规则, 统一格式, 上墙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推动平台实现规范化管理, 促进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搞活用人机制。要采取公开招聘、严格考核、集中培训、持证上岗的办法,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和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六)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化建设。

3.社区政策解读 篇三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4.社区政策解读 篇四

1(二)

社区工作者: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北京社区工作者http://bj.offcn.com/html/shequgongzuozhe/

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2003年,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就提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工作思路。上海市的每个区、县司法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一般是2人,每个街镇(乡镇)司法所都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民办非企业的社工组织机构。政府出资向社工组织机构购买服务,按照与社区矫正人员1:50的比例配备社工,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此外,上海市还成立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吸纳企业、个人等会员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江苏省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全省招聘了2100名专职工作者,这支队伍主要来源于大学毕业生、“40、50人员”、企业下岗人员、退休后的村支书、村(居)委会主任,他们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帮扶、心理矫正等;同时招募了5万多名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了一支由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者、一定比例的具有必要的教育背景、良好的专业素质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共同担当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较好地满足了当前工作需要,也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在第二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人员组成,明晰职责承担: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北京社区工作者http://bj.offcn.com/html/shequgongzuozhe/ 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

四、问: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通知和全面试行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帮助这类人员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客观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执行机关保存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学习中心

5.社区政策解读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公信度,让社会工作人员对救助政策熟练掌握,切实做到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更多的居民更加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阳光操作,近日社区民政部门负责人孙雪姣为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进行救助政策的讲解。

社区民政室负责人孙雪姣分别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政策进行讲解。主要讲解了申请低保的条件、办理程序,重点讲解了社区的职责。孙雪姣还带来了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单,在宣传单上,对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金额以及救助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让社区工作人员了解了社会救助工作,掌握了救助政策,清楚了办理程序,更好地为群众认识、知晓、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孙雪姣表示,在讲解结束后仍要努力学习救助政策,更好地为民服务,让国家的好政策更有效地惠及百姓。

6.社区政策解读 篇六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企分开, 社会事务逐步转移到社区里来;社区的居民从以往的单位人转变成为社区人;社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大为强化;社区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那种虚体, 转变成为实体。社区成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 社区建设便越来越重要。转型期间群体的利益差距和利益矛盾需要社区发挥内部的矛盾协调者、思想工作者的作用, 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需要社区成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将最低社会保险等落实到户;社区成为发展社会服务、安置更多待业者的重要场所。社区功能的完善, 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有利于对本社区居民开展思想教育、文化体育、家庭文明等活动, 整洁优美的社区环境有利于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社区将会发挥巨大的稳定作用。因此, 加强和完善社区的各项建设, 对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 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社区缺乏全方位建设

社区建设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自治、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及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等多个方面。而目前不少地方社区建设基本上以解困济贫, 解决孤寡残困人员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困难为主要内容, 没有突破福利服务的范围, 在实现社区全方位建设上做得不够。

2.2 把社区建设混同于基层政权建设

当前, 我国社区建设实行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区、街、居三级管理体系, 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成是政府的延伸, 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 导致了角色模糊, 职能错位, 居委会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落实层, 工作不堪重负, 疲于应付。居委会“准行政组织”的地位及其运作机制, 难以适应居民自治意识增强、希望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 难以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3 行政体制改革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管理体制变化不大, 这已成为阻碍社区发展的一大因素。一些城市在强调管理重心、管理权力下移时, 不是强化社区的社会职能, 而是片面地扩大街道编制, 扩展社区组织的政府职能, 使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仍然担当“包办代替”的角色, 造成社区的社会职能不是强化, 而是萎缩、弱化, 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难于开展, 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

2.4 街道、居委会管理难以适应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

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从单纯物质扶助的福利和救助, 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但目前街道、居委会还缺少集教育、生活、娱乐、保障等为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 服务手段不健全。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础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社区干部中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现代管理知识的较高素质人才还相当缺乏, 难以适应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

2.5 社区建设尚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严重, 对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分不利。缺少制度化的规定也导致了社区工作的杂乱无章, 社区管理机构的角色混淆, 不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能。社区机制不顺, 居委会成了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下属。如: (1) 稳定工作的守护神 (对上访人员的看护) 。 (2) 紧急工作的救火龙 (各类检查及形势主义东西的应酬) 。 (3) 城市管理的排头兵 (铲除“牛皮癣”) 。 (4) 导致社区工作者明显感觉时间不够用, 大家深感疲惫不堪。

不仅如此, 自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社区, 月月筹钱发工资, 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这主要是因为: (1) 三个一点未落实 (市里拨一点已落实, 区里贴一点、街里给一点未落实) 。 (2) 日常开支无关着落 (水、电、日常费用) 。 (3) 专用经费不够用 (纳凉经费仅付电费都有缺额) 。 (4) 相关经费被截留 (城管、环卫经费) 。

此外, 机制的欠缺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低保政策难把握: (1) 应保尽保的低保政策养懒了一批人。 (2) 自报收入的低保规定难操作。 (3) 入户调查的工作方式看不到申请户的真实性情况。

这导致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几方不满意:已享受的低保人嫌钱少, 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有意见, 居委会受委屈。

2.6 社区组织功能错位

现行社区组织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 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单位制”混杂于“社区制”, 社区内“诸侯割据”, 各单位“自办社会”现象严重。社区基本不具备一个相对独立实体进行活动的能力, 很难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社区资源整合相对滞后。社区服务发展前景看好, 实现产业化市场潜力也大, 但由于整合资源的办法不多, 导致社区服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实施社区设施投资多元化尚未实现。

2.7 广大居民认识不到位

广大居民没有形成广泛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性还不够高。部分市民的文明水平与广大群众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较高期望不相适应。社区成员在自觉地维护社区整体利益、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管理上尚处于较低的水平。

3 加强社区建设的对策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政府管理规范有序、社区自治充满生机、市场机制充分发育、执政基础坚强巩固。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将社区建设摆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位置, 切实加强领导, 营造比较浓厚的舆论氛围, 形成党政领导与社区群众同心协力建设社区的良好局面。

3.1 完善社区工作体系

理顺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调整机构, 转变职能, 做好指导与服务, 为社区居委会解决相关问题。社区居委会要保证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建设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社区委员会议事、社区工作者办事的新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四个社区主体组织的互相配合、促进与制约形成科学、完善的社区工作组织体系。

3.2 科学合理地调整居委会规模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 行政色彩较浓, 不利于体现社区自治性质;而现有居委会规模过小, 资源少, 功能弱, 居民归属感不强。应当合理调整现有居委会的规模。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 合理调整划定社区。

3.3 社区居委会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领导班子。坚持定期开好居民代表大会,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经常性联系。抓好居委会基础制度建设, 建立居委会工作档案。把居委会的自治管理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责权利明确、协调配合、互相制约、管理到位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4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要立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社区流动党支部、党员登记站、社区业余党校, 加强社区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的紧密联系, 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通过转变观念, 工作重心下移,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转变把社区居委会当作直接下属的作法, 让社区居委会能够尽快成为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 把注意力转移到为居民服务, 促进邻里和谐和社区安定上来, 从而, 成为真正的党和政府与居民群众的桥梁。同时, 建立并发挥社区互助协会、社区科普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尤其应该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以社区为单位建立良好的志愿者激励机制和制度, 鼓励党、团员, 大、中、小学生带头参加志愿者义工活动, 建立志愿者网络, 健全志愿者队伍, 规范志愿者服务, 营造人人敬仰志愿者, 乐意加入志愿者行列的良好社会氛围。建议市、区政府建立志愿者活动基金, 政府可对有组织、有领导、有意义的志愿者大型活动提供适当的活动基金, 使志愿者服务具有生命力。

3.5 发挥社区整合功能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社区自主管理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组成社区的管理体系。行政管理系统应承担制定社区规划、促进社区发展的职能;社区自主管理系统要通过发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 形成社区的文化合力, 培养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生活服务管理系统作为基础系统, 其任务主要是通过提供便民服务, 营造舒适、便利、优美、安全的社区环境。

3.6 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

在社区建设启动阶段, 政府投资是必需的, 然而更需挖掘社会资源办社区。要动员驻区单位积极支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 为辖区群众造福, 使广大群众参与社区建设。

3.7 扩大社区决策的民主参与度

通过基层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监督, 让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别建立“民意调查”、“居民议事会”和“民主活动日”等制度,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与沟通, 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实施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政务、财务、服务等内容全部公开, 建立社区居民直接评议街居工作和街居干部制度。要激发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 提高社区的民主自治水平。

参考文献

[1]社区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调查问卷分析, 柳成洋,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4.07.

[2]创新设区管理体制, 建设新型城市社区, 课题组,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05.01.

[3]社会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整合机制问题研究, 钟亭华, 江汉社会学, 2004.03.

7.新氧社区:整形社区电商化 篇七

一般而言,整形较为私密,绝大多数整形者不太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做了这件事。但金星创业团队的工作内容,不仅包括让整形者对此开诚布公,而且还鼓励她们在新氧平台上大胆晒出自己整形后的照片,并踊跃加入到各种相关话题的讨论中来。

这听起来似乎很不靠谱。

就这一问题,采访中,金星特别强调的一点是,社区运营商应首先给予上述用户充分安全感。

上线初始,新氧社区态度鲜明地告知用户,该平台既不收取用户费用,也不做中介服务,只为整形医生、有意整形者、已整形者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自由空间。

金星称,社区内一旦有人发帖称,自己已准备去做整形手术了,该帖子往往会很快收获其他大量网友的留言鼓励。与其他网络平台不同,新氧用户的评论,从基调上看,大可概括为安慰、鼓励、关怀、理解等,富有温情。目前该社区内已有很多用户以日记形式分享了自己的整形经历。

在新氧社区的注册用户中,女性占了绝大多数,男性用户不足10%,年龄则基本为20岁~40岁。

已入驻新氧社区的整形医生们,可随时解答各普通用户整形美容类问题。在整合国内医院资源的同时,新氧社区另为有整形需求的用户们开辟了赴韩整形这一新领地。早在公司成立初期,团队就曾选择、翻译了很多与韩国整形美容相关的文章,这些内容经新氧社区、微博、微信等多渠道传播后,众多有此需求的用户很快成为了新氧的忠实粉丝。创始人金星表示,据粗略统计,新氧社区用户中赴韩整形者,年均在韩消费3~4万元。

新氧社区成立不足一年,目前用户已近5万,月均增速20~30%。2013年,新氧APP上线,目前下载量已达60万次。2014年上半年,新氧社区完成了来自经纬创投的300万美元A轮融资。

在做新氧社区前,金星曾在TOM网做过产品开发经理,后在猫扑网和腾讯财付通担任产品运营总监。金星称,在猫扑和腾讯从事产品运营的经历,对他的后来创业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整形美容垂直电商,这是新氧社区最近开展的新业务,也是新氧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各注册用户均可在线查看各医院推出的整形项目、相关医生资质等详细资料。如果用户对相应整形项目有需求,可在线预约、在线支付定金,整个流程操作便捷。该笔定金将作为已付款项,由院方从术后需付款数额中直接扣除。

新氧社区创始人金星认为,新氧电商具备以下竞争优势:第一,目前各医院整形项目价格高昂,但用户在新氧社区可享受到极具诱惑力的折扣;第二,因大量医院和医生也已入驻新氧,用户可对其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予以评价、打分,而这些评价内容可作为其他用户的决策参考;第三,降低了整形医院和整形医生的营销成本,各医生经审核注册后,可与各潜在用户在线交流或发帖宣传。

目前新氧社区员工50人左右,团队仍在继续扩充中。

8.社区政策解读 篇八

政策

本章要点: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二)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三)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四)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都对居民委员会做出了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居民委员会是我国法定的居民自治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基本原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特性包括三个方面: 1.基层性

居民委员会是在街道(镇)以下设立的,是一个社区的居民在居住区的范围内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是处于最低端的完整的组织单元,其他各组织机构都是建构于居委会以上层面的。2.群众性

居民委员会的主体是社区居民,凡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经过选举都有权参与居民自治。3.自治性

在本社区范围内,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治理本社区事务。

(二)基本命题: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1)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2)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3)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应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作为国家的主人、社区的主人,居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区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应当是有组织和有序的,这个组织者就是居民委员会。

二、居民自治的内容

居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

1.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2.居民委员会的任期和选举周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选举的基本周期为三年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就是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的公共事务。这是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之一,每个居民都有权参与决策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例如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等。在实践中,社区讨论决策事项时,一般都是召集利益相关者参加,无关的人可以不参加。

(三)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主要是由社区组织居民就社区内的一些事务(如社区治安、环境卫生、房屋出租等)订立公约,实现社区的事情大家管。

(四)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主要是把居民关心的热点难题和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如低保户的评定及其办理程序、社区物业管理等)及时向居民公开,召开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一)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与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居委会组织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能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委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与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基本原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特性包括三个方面: 1.基层性

村民委员会是在乡、民族乡、镇以下设立的,是一个村的居民在居住区的范围内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2.群众性

村民委员会的主体是本村村民,凡居住在本村的村民经过选举都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3.自治性

在本村范围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管理本村事务。

(二)基本命题: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1、基本任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要求、意见和提出建议。

2、其他任务

(1)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2)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3)自我教育。(4)社区矫正。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规定

1.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2.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除被剥夺政

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应特别保证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利)4.选举的办法要求按照规范的直接选举方法选举,包括实行差额选举

5.规定了对妨害或破坏选举的处理办法

6、规定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

三、村民会议的有关规定

(一)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在村民自治中处于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4.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三)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的组成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2.村民会议的召开

有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可召开村民会议。3.村民会议的决策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4.村民会议的召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就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三节 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相关知识: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社区服务,世纪之交发展为社区建设。

200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即“23号文件”),是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指导文件。

一、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

(一)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实现社区建设目标的条件

1、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和健康发展(必然要求,前提条件)

2、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关键)

3、依靠社区的力量,利用社区的资源(方法和手段)

4、党和政府的领导(重要保证)

二、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三、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1.拓展社区服务

包括面向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2.发展社区卫生(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事业)

3.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开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4.美化社区环境(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

5.加强社区治安(在社区建立社会综合治安治理网络,有条件的社区按照“一区一警”的要求开展社区治安防范与治理工作)

第四节 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它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关于新时期社区服务工作最新和最权威的政策性文件。

一、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1、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依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社区服务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分,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一道,都要始终坚持这一方针。

2、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方向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

3、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路径

要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级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4、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

形成相对完备的社区服务新体系——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

(二)发展社区服务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3、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区分社区服务的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方针)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的社区服务新局面。

二、社区服务的主体

1、政府

2、社区居委会

3、社区民间组织

4、驻社区单位

5、企业

三、社区服务内容

(一)社区公共服务

所谓公共服务,主要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面向社区,为居民提供的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社区安全、文化、教育和体育等服务。包括: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等七类。

(二)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

是社区成员的自我服务,其主体是社区成员,包括

驻社区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

(三)社区志愿服务

(四)社区商业服务

由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服务。

四、社区服务的方式

(一)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

1、“一站式”服务

是指政府将所有面向居民的公共服务全部集中于一处的服务方式。

2、委托服务

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委托关系。

3、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而由政府全额或部分买单,具体实施是通过竞争的方式,向所有符合资质的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

4、项目管理

把各种知识、技能、手段和技术运用于各项活动中,以达到项目的要求。

5、服务热线

居民有服务需求时,可通过服务热线来提出。服务热线根据居民的需求事项和要求,联系有关组织或个人为居民提供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提供服务的方式

1、了解居民服务需求

2、提供便民服务

3、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组织互助服务

9.社区政策解读 篇九

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 街道 乡镇 工作的职责

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10.社区联盟:智慧社区生活的引领者 篇十

社区作为一个具有庞大人群聚集的区域,其中也蕴藏着无限商机。在无数人绞尽脑汁开发这块大“蛋糕”时,社区联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区联盟)开创的新模式却让人耳目一新。

与其他商家如何想方设法走进社区、把商品卖给用户相比,社区联盟一跃跳出传统思维模式,通过在商家、物业和居民之间搭建一个方便快捷的服务平台,不仅一举理顺了三方的沟通障碍,也让自己在社区运营模式上有了突破性创新。

围绕人脉做市场

作为一家以终端社区服务为主的O2O电子商务企业,社区联盟在成立之初就凭借公司CEO马鸣此前七年间做道闸广告的经历,已经同多家物业公司建立起了良好人脉关系,这为社区联盟顺利进入社区赢得了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

“我和物业公司打交道已经七年了,我们不仅仅只是媒体合作关系,我们和物业一直走得很近,更多的是真正把他们当成朋友看。我们在郑州市有 217家物业合作单位,在长沙有200家物业,在石家庄有200多家。我们开年会能来四五百人,都是物业行业,至少项目经理以上,因为他们本来就在和我们合作,这是七年积累形成的良好物业关系。”马鸣介绍道。

更重要的是,他对当下物业公司残酷的生存环境一清二楚,“就拿河南物业费来说,十年了,几乎没有涨,仅凭物业费养不起物业,全国95%的物业处在亏损状态。”

然而恰恰是这样一种局面,却让马鸣看到了无限商机,其发起成立社区联盟的宗旨就是要带领一部分物业联合开展社区多种经营,要帮助物业实现创收。如此模式自然受到物业公司的欢迎,自2012年9月开始,社区联盟在郑州陆续启动18家社区便利店,但这18家店场所、人员及其工资均由物业公司提供,社区联盟只负责与厂家对接,提供货源。

“我们想砍掉四个环节,从厂家到总经销、代理商、分销商和各个商超渠道,这四个环节砍掉之后,商品价钱约会砍掉25%,从厂家直接到我们便利店,把这个利润拿出来给物业和业主,我保证便利店每一件商品都比市场上的要便宜。”马鸣介绍说。

业主买东西不仅价格便宜、还能足不出户,物业也可以从中分得“一杯羹”,但由于社区便利店营业时间是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此时是上班时间,业主多不在家;更重要的是,“员工不拿我的工资,便利店不在我这,就存在夹层管理,很多政策难以有效执行。”马鸣称。如此诱人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并不成功。

此外,社区附近存在的丹尼斯等大型超市也对社区便利店造成了很大冲击,其往往因为商品种类较少而失去了众多社区消费者的青睐。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严峻的考验也迫使社区联盟必须做出新的选择。被动等死,不如主动求生,在马鸣不断反思和寻求中,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也随之进入他的目光,同时也预示着社区联盟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的突破。

联姻互联网

2013年3月,马鸣在去清华大学听课期间,其中阿里巴巴商学院副院长梁春晓一堂关于移动互联网的课程让他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的传统思维模式需要彻底转变。

从北京归来后,马鸣对社区联盟的改革方向也变得愈发清晰。2013年7月,他首先砍掉18个社区便利店,转而组建开发团队致力于开发手机APP,社区联盟运营模式也由此转入移动互联网模式。

2014年3月19号,在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大会上,社区联盟开发的新型手机APP——“联盟社区宝”正式亮相。作为马鸣倾力打造的一款社区服务软件,社区宝的各项功能让人眼前一亮。

通过这款手机APP,业主可以实现一键报修、缴费、查询的功能,物业公司会根据住户提供的信息和要求,提供定时上门服务等,不仅让物业服务更智能化、安全化,也让双方的沟通变得方便快捷。

此外,社区宝还为品牌商家和社区周边生活商家提供庞大的终端市场需求,社区居民只要在手机上打开社区宝,就能随时查阅附近有关餐饮、理发等一切生活信息和各种优惠活动,用户只要根据自己需求选择一键预约,一切便尽在掌握中。

提供优质服务只是社区联盟的一个方面,“弘扬邻里文化,引领智慧社区生活”则是其不断努力追求的方向。通过社区宝,社区联盟也会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社区宝开通的社区大讲堂、麦德龙烘培大课堂、毛庄蔬菜基地一日游等。与其他商家活动相比,其活动最大的特点在于参加者均来自于同一个社区,如此近距离地接触让往日形同陌路的邻居变得异常亲近,社区邻里关系也由此更为融洽。

“社区宝打造的是一个庞大的便民服务平台,就好像我们在修建了一条连接用户与商业服务的高速公路,在这条路上可以跑夏利奥拓,当然也可以跑奔驰宝马,只要你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你就一定可以赢!”马鸣这样形容社区宝的未来。

社区宝功能如此多姿多彩,自然也让多家物业公司青睐有加,但马鸣并没有盲目乐观。在他的计划中,2014年3月至9月为样板市场培育期,他精心选择了10家社区首先入驻,通过在试运营期间不断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打下基础。

社区作为人口高度密集区,在很多商家眼里俨然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但在开发这块“大蛋糕”时,不知又有多少人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对于那些无力打开社区消费市场的商家而言,社区联盟的运营模式让他们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许多商家也纷纷把其选为重要合作对象。

目前,世界500强麦德龙已和社区联盟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通过社区联盟推广自家产品,麦德龙得以迅速进入郑州多家社区,另一方面,社区联盟也一下子覆盖到麦德龙的众多会员。

虽然现在社区联盟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运营模式仍在试水期,但其已得到了多方认可,同时也引发了媒体的关注,郑州晚报、河南电视台等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根据马鸣的设想,未来在河南社区宝及其运营模式将会进入5000家社区,社区联盟将会花费两年时间对省内市场进行精耕细作,站稳脚跟。同时也会把这种模式推广到石家庄及长沙等诸多二线城市。

11.社区政策解读 篇十一

1 主要做法

1.1 参保和首诊依托社区

焦作市医疗资源丰富。为构建“15分钟就医圈”,于2007年对市区卫生资源进行了重新规划,将部分二级医院、多数企业职工医院和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卫生院,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达41家。每家社区机构有医务人员30-50人、床位30-100张不等。但由于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度不高等原因,其资源利用率也不充分。2008年1月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时,市医保中心将4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纳入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并承担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保费收缴、手册发放等扩面工作,旨在形成“参保缴费在社区,看病首诊在社区”的居民医保工作新模式,为落实“保基本”的医保方针和“强基层”的医改原则注入新的动力机制。

1.2 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居民医保扩面征缴任务后,市医保中心对中心负责人和医保办主任进行全面的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对200余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程序操作培训。参训人员又培训了本单位的全体医务人员。逐级逐层培训,为医务人员在服务中贯彻医保政策奠定了基础,一举两得。在参保扩面中,经办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包院包楼,画出社区楼群分布图,挨家挨户核对户口簿到人员、户籍、实际居住地准确对应,确保一户不漏,一人不少,并按户按人建立健康档案,便于跟踪诊疗服务和社区健康管理。

1.3 政策倾斜,引导居民合理就医

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原则,配套建立了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规定除危急重病外,小病、常见病首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如需转院,由首诊社区开具转院证明,逐级转诊,待病情稳定后,康复治疗回社区。为此,实行了“四个倾斜”政策。

1.3.1 住院待遇倾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70%。一个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减半。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补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1.3.2 重症慢性病政策倾斜。

制定居民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症慢性病参保病人可以选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异体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等7种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支付70%。

1.3.3 门诊统筹政策倾斜。

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实施居民门诊统筹办法。结合居民参保情况,按人均每年50元的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于居民门诊报销,报销比例为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1.3.4 总额预算倾斜。2011年

7月开始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付费方式改革。在预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面相联系,根据扩面人数和高于三级医院15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拨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充分调动了社区开展居民医保扩面和居民看病首选社区两个积极性。

2 实施效果

通过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和实施社区首诊制的倾斜政策,极大地提高了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增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吸引力,也进一步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使医保经办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2.1 扩面征缴成绩突出

通过逐户逐人的调查摸底和参保登记,形成了基础扎实、数字化管理的稳定参保机制。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算政策的倾斜,进一步激发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面的积极性。五年来,市直居民参保年年保持在28万人以上,参保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与此同时,参保居民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实现了应收尽收,征缴率一直稳定在100%。

在医保政策的支持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社区就诊人数和资源利用率不断提升,2012年与2009年相比,参保居民社区门诊就诊人次增长3倍,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率降低4%,整体住院率下降2%,就医流向更趋合理。参保居民享受社区门诊统筹待遇人数和社区机构医保收入实现双增长。2010-2012年,门诊统筹预拨费用分别为1005万元、946万元、1332万元,覆盖4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居民分别为208233人次、154363人次、191288人次。这说明,在确保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了稳定可靠的医保收入来源,医保收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平均已达90%。

2.2 医保经办机构能力提升

通过借助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经办机构有了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精确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的精力和能力。经办机构经费和人手不足的短板得以有效弥补,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不断提升,使居民医保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2010—2012年,因患大病住院而享受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患者为52人,有效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同时实现了基本医保基金和大额补充基金的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Z].2009.

[2]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号)[Z].2008.

[3]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焦政办[2008]5号)[Z].2008.

[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焦作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焦政办[2011]57号)[Z].2011.

[5]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焦人社[2011]130号)[Z].2011.

12.社区2010社区考核办法 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全面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根据《XX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全面推进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6个社区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下达日常工作。包括四大项工作,一是社区党群工作,二是社会事务工作,三是促进和谐工作,四是城市管理工作。

(二)专项工作。

(三)其它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年终,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及机关相关科室长组成社区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分别对各社区工作按照考核内容进行综合打分,并提出考评意见,提交街道党工委确定。

四、计分方法

(一)日常工作考核:

基础分为100分,社区党群工作25分,社会事务工作25分,促进和谐工作25分,城市管理工作25分。各科室年终按照街道制订的《XX街道2010社区工作考核细则》对社区工作进行打 分。

(二)专项工作实行倒扣分制。

(三)加分办法:

各社区根据特色工作情况,填报《社区特色工作申报表》,交由对口科室进行统计,年终各科室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加分。

1、突出贡献加分:工作具有开创性,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本区推广,或受到中央、国家,省,市,区,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分别加8分、4分、3分、2分、1分。

2、公共服务调查情况加分:街道在群众对城市管理满意度、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测评、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市民素质测评、群众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等公共服务抽样调查工作中进入13个街道前3名,由对口科室对完成较好的社区进行统计,年终由各科室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最高可加2分。

3、表彰奖牌加分:社区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表彰(以文件、证书为准)按项分别加8分、4分、3分、2分、1分。受到国家部委,省级党政部门,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市级党政部门、区级党政部门表彰,分别加4分、1分、0.8分、0.5分、0.2分、0.1分(市级党政部门、区级党政部门表彰累计加分最高分别不超过2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各社区将文件、证书交由各对口科室进行统计,年终各科室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4、招商引资工作加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鼓励社区及工作 人员积极参与到街道招商引税工作当中,为街道办事处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目标任务做出贡献。社区招商工作以奖励为主,只奖不罚。社区每引入注册资金100万元加0.1分,最高可加5分。

(五)减分办法:

1、社区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批评的,按次分别减8分、4分、3分、2分、1分;受到国家部委,省级党政部门,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市级党政部门,区级党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按次分别减4分、1分、0.8分、0.5分、0.2分、0.1分。影响特别恶劣的不受最高减分限制。各对口科室进行此项统计工作,年终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2、凡未完成专项工作,每一单项扣减1分,由承办专项工作的科室提出建议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减分。

3、凡因工作失误给街道造成消极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减分,由相关科室会同社会事务管理科提出建议报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减分。

五、奖惩制度

(一)街道将根据社区综合考核情况,评选完成工作任务先进社区、合格社区。社区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参与先进社区评选;社区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参与完成工作任务先进社区、合格社区的评选的资格,并扣发全部年终奖金。

(二)街道将根据综合考核得分进行评选,评选完成工作任务先进社区三名,分别给予8000元奖励金,合格社区三名,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金。

(三)年终奖每分金额由街道党工委会审定。奖金计算方法:奖励金额=总分值×每分金额×系数。

(四)完成工作任务先进社区、合格社区资金和年终奖发放规定:社区书记、主任按130%系数发放;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副站长按110%系数发放;社区其余两委人员按100%系数发放;社区工作站人员按100%系数发放。

(五)工作突出贡献加分或工作失误造成扣分的直接责任个人的年终奖发放系数规定:突出贡献加分8分、4分、3分、2分、1分的,分别给予社区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给予系数增加40%、20%、15%、10%、5%。因工作失误造成扣分的,扣分5分以上(含5分)的,分别给予社区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给予系数扣减40%、30%;扣分5分以下3分以上(含3分)的,分别给予社区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给予系数扣减20%、15%;扣分3分以下的,分别给予社区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给予系数扣减10%、5%。

(六)奖金发放按社区人员在本职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六、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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