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25-03-27|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共10篇)(共10篇)

1.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一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监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监管企业对投资企业累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重要子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企业依《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母公司批准并按监管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国家、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为参股企业担保,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不以金额担保。

第三章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60%;

(七)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对其他企业担保方式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章 反担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实行反担保时,应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的程序执行,应当有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担保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担保人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统一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五)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对担保行为作出的书面决议;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十)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

(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七)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十一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盈利;

(二)对一年以上的担保,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同时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第三十二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报市国资委审批时,企业应报送第二十八条申请担保复印件及担保方同意担保复印材料一套到市国资委,国资委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须报市政府审批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出资企业担保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自愿登记部门为担保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担保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备案制度。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应于担保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向市国资委备案;终了二个月内,出资企业应汇总本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因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或审批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报告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疏于审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的;

(六)承担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业内部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或总经理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二

一、奖补原则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下原则: (一) 农民自愿, 量力而行;

(二) 民主决策, 筹补结合; (三)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四)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五) 加强管理, 规范操作。

二、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 村内街道硬化, 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 村内小型水利, 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三) 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 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管道的铺设。 (四) 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 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 (五) 村内公共环卫设施, 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六) 村内公共绿化, 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七) 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跨村和村以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不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三、奖补标准

(一) 奖补因素。

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市县财政奖补金额等因素。按照《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陕政发[2007]35号) 规定, 筹资筹劳上限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 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按照《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2009]5号) 精神, 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 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 可以一次议事, 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 但需经全体村民同意, 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且第二年不准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 允许以工折资, 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 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 允许以资代劳。

(二) 奖补标准。

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按照筹资筹劳总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奖补资金由中、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中、省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二, 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三分之一。财政奖补资金与村民筹资筹劳一起, 专项用于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市县财政要按照应承担的补助比例足额安排奖补资金。财力较好的市、县, 要尽可能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倡导社会捐资、赞助, 鼓励集体经济投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奖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先批后建, 并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规模, 分级审批。

对于财政奖补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审批, 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审批, 重大项目由省级审批。

(二) 项目计划控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财政奖补资金和村民筹资筹劳总额, 实行计划控制。省综改办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依据各市、县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筹资筹劳上限限额、财政奖补标准等因素, 于每年3月底前测算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和筹资筹劳总额计划控制指标。市县在控制指标内组织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

(三) 申报审批程序。

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 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陕西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申请表》 (见表1) , 并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

本栏目由陕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开办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 通过所属乡镇政府向县综改办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

县综改办会同县财政、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对所申报项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程序, 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工程预算, 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 属县级审批的, 由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 县 (含省管县) 综改办应经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同意后, 将拟建项目相关资料连同县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预算说明上报市综改办, 由市综改办会同市财政、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省级审批的, 由市综改办将拟建项目相关资料上报省综改办, 由省综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审批。

各市综改办应于当年5月底前将各市、县 (区) 拟建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连同市、县 (含省管县) 两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预算说明上报省综改办审核备案。

五、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 奖补资金的申请。

一事一议项目竣工后, 由县综改办会同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出具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村民委员会填写《陕西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申请表》 (见表2) , 并附项目建设方案、预算表、村民筹资凭据、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存款证明和议定的村民筹劳办法、筹劳数量以及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通过乡镇向县综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财政奖补申请。县综改和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民筹资筹劳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综改、财政部门。市综改、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县 (含省管县) 奖补申请后, 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

(二) 奖补资金的拨付。

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按审定的已完工一事一议项目, 于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市综改、财政部门收到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后, 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一并下达。县综改、财政部门要按审定的完工项目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付给议事筹资主体或垫资人, 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三) 奖补兑现方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兑现, 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 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 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按规定程序兑现到实施的项目。以实物方式兑现, 要由县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统一采购, 按标准补助到实施的项目, 招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列支。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 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在支农项目在村内实施并要求农民筹资筹劳的环节,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 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使用, 分别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二) 奖补资金的使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的补助。安排到项目的奖补资金, 使用权归议事主体, 与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项目资金一起专项用于议事范围以内的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开支, 不得用于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或公益事业建设事项, 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三) 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 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要转入专户, 专账管理, 列入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决算科目, 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要全额存入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单独核算, 专项用于议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财务处理, 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四) 实行报账制。

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 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 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 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 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五) 实行公示制。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进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 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 (实物) 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 得到村民认可。

(六)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4份, 交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县级综改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 建档立册, 实行档案化管理。

(七)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综改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 要责令纠正, 追回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表1:略

3.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三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

(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第二章专家的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行业评估专家库。行业评估专家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规定》,选聘具备如下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一)取得评估专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评估专业业务8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经验。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行业评估专家统一进入评估中介行业专家库管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业绩予以续聘。

第七条政府部门专业人士由市国资委、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等组成。

第八条社会专业人员由市国资委邀请具有专业职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员和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经济、技术权威人士组成。

第九条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包括直属企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国资委和有关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一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有关资料进行保密;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五)回避事项,与咨询的资产评估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咨询。第三章专家咨询的规则

第十二条召开专家咨询会前,组织单位应与被邀请行业评估专家签订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组织单位按业务约定书支付行业评估专家咨询费。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应向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提供(或协助提供)以下资料: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材料、评估基准日选择情况的分析材料、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说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受托方的评估资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组织专家咨询,将按照评估行业专家和政府部门专家(含社会专业人士)分别召开咨询分析会。其中,评估行业专家由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

专家如无法接受邀请,应于接到邀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第十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应于举行咨询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参加咨询的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评价,其中,行业评估专家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评估参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引用的现行资产和财务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的适用性进行评价。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发表咨询意见: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方法、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

(九)评估结果与同类资产的评估结果比较是否合理;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行业评估专家应于结束咨询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应于咨询会上提出咨询意见。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如不能出席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则要单独提供书面意见书。

第十八条组织咨询的单位应及时收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并对每位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综合,最终形成咨询结论。

第十九条专家咨询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前的初审意见,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应及时将专家咨询结论反馈给资产评估项目受托方,由其判断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其处理结果形成专题书面说明,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整理成册,随资产评估报告归档存查。第四章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遇到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作出论证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连续3次无故不接受市国资委聘请出席咨询活动的行业评估专家,市国资委将该专家从评估行业专家库中除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咨询。

4.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区属各监管企业: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征求企业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海淀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修订前《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监管企业报送2008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按照新《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监管企业预报2009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申报必要的说明材料。

三、上述各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请于2008年3月23日上午

前交送国资委考核评价科。

附件:1.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2008年海淀区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

3.2009年海淀区监管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解莹;联系电话:88499532;电子邮箱:kp88499532@126.com、hdkaohe@126.com)

主送:区属各监管企业。主题词:经济管理 △业绩考核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 1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5年9月27日下发 2007年8月8日第一次修订 2009年

2月26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 [200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海淀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的不同和类型,将企业分为一般竞争类企业和完成政府任务类企业。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政府任务类企业以政府任务为重

点。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考核,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管理指标。其中,各项财务指标均以考核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区国资委核实确认的企业财务会计合并报表为准。

(一)一般竞争类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为考核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100%平均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4-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完成政府任务类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政府任务类企业是指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威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承担政府任务,确定其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并负责考核,具体指标及其权重按已制定的考核方案执行。

(三)管理指标:

1.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按时足额入库。

2.国有资产安全:严格执行区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确保不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事件。

3.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火灾、失盗及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

4.企业稳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

5.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等。

6.国资委布臵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按要求完成。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二)考核各指标得分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超过目标值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8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区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奖惩。

第九条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年薪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年薪=基薪+绩效年薪

(二)基薪根据上年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内确定,所有企业执行一个标准。

(三)绩效年薪的确定

1.当考核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下时,绩效年薪为0。2.当考核综合得分为81-8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0.5×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3.当考核综合得分为90-9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0.8×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4.当考核综合得分为100-10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1.0×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5.当考核综合得分为110-120分时,绩效年薪=基薪×(1.5×考核综合得分÷100)×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其他调节系数。

经营规模及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数等因素,按行业分类,加权计算确定,取值范围在1.0-3.0之间。

其它调节系数主要考虑因改制、重组而增加企业经营难度,因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大经济战略调整和政策变化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降,因承担政府特殊任务影响企业整体效益,为维护企业及社会稳定贡献突出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区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5之间。

第十条 年薪奖惩

(一)基薪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未完成管理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扣减绩效年薪: 1.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等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其全部绩效年薪。

2.企业未按时足额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任务的,不予兑现

绩效年薪。

3.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但未造成损失的,扣减绩效年薪50%;造成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4.企业发生火灾、失盗、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5.由于管理不善等企业内部因素,导致企业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6.国资委布臵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不按要求完成和报送的每一项(次)扣减绩效年薪1%,累计最多不超过20%。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年薪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年终根据本年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管理

(一)年薪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任职一年取得的所有工

资性收入的总额。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除政府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区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在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和除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补贴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补贴。

(五)企业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兼职单位的收入,特殊情况须经区国资委批准。

(六)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七)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薪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臵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三条 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缴企业负责人当考核年薪。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区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区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底数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

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完成考核程序:

(一)企业在考核期满90日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向区国资委报告上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总结分析。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各项管理指标的评价,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由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通知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副职领导人员的分配系数在0.5-0.8之间,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的大小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标准。

5.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银监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方可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审核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悬挂本机构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

(四)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悬挂含有“只贷不存”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五)公布小额贷款公司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正常营业,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有无发生变化;

(三)公司注册资本有无变化;

(四)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九)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公布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年底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需向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个人年终述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时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披露经营、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根据要求向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可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时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无特殊情况,一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可以组成由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问题突出和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我省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及其他监管措施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情况直接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监管措施,市级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县级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授权、批准,省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个别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补充材料。省金融办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档案保存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六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09〕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策部署,科学监测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测考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劳务经济及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实现富民强县。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

第二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工作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体现综合考评,突出重要工作监测考评;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使监测考评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突出各地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二、监测考评范围

第三条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社会。根据我省实际,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范围为全省107个县(市、区),重点监测考评83个县(市)。

为了保证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根据县域和城区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取向,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分类监测(县域监测考评范围和城区监测考评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监测考评指标设置

第四条结合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监测考评指标选取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四大类,其中83个县(市)监测考评指标为31项;24个区监测考评指标为30项(县域和城区监测考评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和附件4)。

监测考评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监测考评指标适时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监测考评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采用人均指标体现监测考评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监测考评工作的重点。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工作实效。

第六条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等。主要反映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重点工作任务的实绩。

第七条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初中毕业升学率、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等。主要反映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生产安全保障、民生工程投入、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和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情况。

第八条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等。主要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生态、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走向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四、监测考评方法

第九条监测考评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的办法。根据县域(城区)不同指标和各指标权重,实行加权汇总万分评定制,确定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县域(城区)综合监测考评的四大类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城区)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

第十条监测考评综合实力排序结果经省政府审批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6月15日前。

第十一条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测数据采集加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数据上报前,必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由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汇总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以省政府名义对83个县(市)综合监测考评前10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和“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对24个区综合监测考评前5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5名分别授予“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省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通报表彰的“十强县”、“五强区”和争先进位前10名县、前5名区及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10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和“五强区”以奖励5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1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10万元,减完为止。对争先进位前10名县(市)奖励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5名区各奖励50万元。对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监测考评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省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考评办法,审核、提交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测评排序结果,于次年5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级统计部门,市级统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测考评工作,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陕政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范围名单

2.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范围名单

3.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4.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1: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范围名单(共83个县、市)

西安市(4个):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

铜川市(1个):宜君县

宝鸡市(9个):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

咸阳市(11个):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

渭南市(10个):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韩城市、华阴市

延安市(12个):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

汉中市(10个):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11个):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9个):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6个):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附件2:

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范围名单(共24个区)

西安市(9个):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宝鸡市(3个):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

咸阳市(2个):秦都区、渭城区;

铜川市(3个):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

渭南市(1个):临渭区;

延安市(1个):宝塔区;

榆林市(1个):榆阳区;

汉中市(1个):汉台区;

安康市(1个):汉滨区;

商洛市(1个):商州区;

杨凌示范区(1个):杨陵区。

附件3: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共4大类31项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9项)

(1)地区生产总值(2)财政总收入(3)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人均财政总收入(6)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7)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8)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9)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二)经济结构指标(5项)

(10)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12)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3)城镇化率(14)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

(三)社会发展指标(13项)

(15)农民人均纯收入(1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19)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20)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21)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22)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3)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24)公众安全感满意率(25)有线电视入户率(26)初中毕业升学率(27)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四)生态环境指标(4项)

(28)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29)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30)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31)常用耕地面积指数

附件4:

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共4大类30项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9项)

(1)地区生产总值(2)财政总收入(3)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人均财政总收入(6)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7)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8)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9)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二)经济结构指标(5项)

(10)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1)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2)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13)非公有制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14)城镇化率

(三)社会发展指标(13项)

(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17)农民人均纯收入(1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19)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20)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21)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2)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23)公众安全感满意率(24)城镇登记失业率(25)城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入户率(26)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四)生态环境指标(3项)

7.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七

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高中贫困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切实落实对高中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省财政设立陕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省级助学金”),专项用于公办普通高中贫困生的资助。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中贫困生学费、生活费、课本费等方面”的资助。凡招收“择校生”的公办普通高中,要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指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四条 省级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省级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高中特困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 省级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省级助学金首先用于特困学生的学费缴费开支,结余部分,可用于补助特困学生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条 普通高中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依照相关法律及校规校纪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表现、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七条 省级助学金按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具体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省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比重、在校生规模等因素,下达各市县享受省级助学金的高中特困生控制指标。

(二)县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跟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界定高中特困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学校根据下

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省级助学金有关资助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高中特困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高中特困生名单,交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评议;(3)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高中特困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在《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有关意见反馈学校;(4)学校负责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四)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高中特困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批复到相关学校,并将高中特困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高中特困生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地域隶属关系,对高中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按上述程序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市(区)汇总上报的助学金资助名额进行复核后,下达预算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各市县必须将省上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普通高中,由各普通高中负责落实到每个特困学生。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滞留。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高度重视助学金开展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学生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同时接受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不按规定评审和发放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和学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8.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八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的战略举措,是努力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的长远大计,是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聘数量和人选条件等事宜。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宜。县委组织部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村任职。乡镇党委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村要为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从每年5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前完成,所有选聘担任村干部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当年9月上旬到岗。

第七条 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须与县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以续聘,待遇不变。

第九条 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任 职

第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的任职,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统一提出意见,乡镇党委下发文件。

第十二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也可安排任村文书;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第十三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满一年,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且所聘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担任的职务明确分工,保证他们能够参加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组织的会议,参与村里的领导工作和重要事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根据本人意愿,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

在地。人事档案由所服务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任职的村。聘用期间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补贴2.1万元,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另外省财政为到国定的48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增加1000元津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下拨补(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名单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比例承担。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被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应重点从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第二十三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第二十四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章 培 养

第二十五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前,市、县(市、区)要集中对他们进行岗前

培训,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农村情况、熟悉农村政策、掌握处理农村问题和矛盾的基本方法技巧。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训。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每人至少掌握一门农村实用技术的原则,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培训做出规划安排,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每人要各联系一名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县(市、区)有关局委办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成对子,乡(镇)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立定期谈话制度,了解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驻村高校毕业生提供“热线电话”,随时解决他们下村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在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必须按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

(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不得解除

聘用合同:

(一)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签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到村任职的高校女毕业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定期调阅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日志,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县(市、区)、乡(镇)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交流座谈会。

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吃住在村。不具备单独安排食宿的村,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或条件好的村就近集中安排,确保他们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长期借调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离开农村从事其他工作。要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时间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假(含病假)30天以上,或在村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在村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每年年底前,各市要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岗情况报告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高校本科或研究生统考,五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三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每年要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要结合考核工作评选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5%。第三十八条 聘用期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确定专人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建立层层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具体承担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党委要确定一名常委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相关协调工作机构,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扶贫、共青团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激发高校毕业生献身农村、服务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9.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九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

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

—1—

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臵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问题,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问题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按批复预算 —2—

购臵设备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验收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

科技厅综合运用财务报告、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就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向科技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等。

(二)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指科技厅派出检查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指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地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业化的评价。

(四)财务验收,指科技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的专门审核与评价。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

(五)绩效评价,指科技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以及形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定量考核与评价。对于项目经费使用

—3—

绩效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项目经费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受理举报,指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对特定单位或个人开展的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督工作由科技厅统一领导,条件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厅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书,财务报告以及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等。

(三)现场检查。科技厅检查组或其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搜集有关素材、资料等。

(四)出具监督报告。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4—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使用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有违纪违法嫌疑的,应该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项目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二)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三)项目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

—5—

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截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项目实施绩效差。

—6—

(二)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三)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法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要求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09]209号)和《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晋财政法[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政法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法经费的绩效考评,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政法部门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三条

政法经费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政法部门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第四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专项考核”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与政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政法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财政部门补助(下达)专款文件及政法部门申请经费报告;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和对政法经费使用、管理的要求;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中央及省有关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规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装备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及落实情况等;

(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是否得到有效提高、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条件是否得到有效改善、政法机关办案成效是否有明显提高并达到预定效果等;

(五)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适时提出针对性建议和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

(六)需要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定量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政法经费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一、比较法:就是通过比较政法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的绩效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从而评价政法资金支出绩效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就是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绩效目标的内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就是针对不同的咨询对象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对绩效目标某一方面的实现效果进行评价判断。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般以预算为周期,对跨的重大(重点)资金可根据采购情况或支出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评。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政法经费考评指标,既要客观、科学地对采购整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第十条

根据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到位情况:主要考核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同级财政对政法经费投入情况及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使用;是否首先保证了政法机关基层一线的办案需要;装备配置是否首先坚持了“共建共享”原则,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装备采购情况:主要考核采购方式是否规范并按时完成;是否达到了“质优价廉”的目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及时下达装备等程序进行。装备购置是否充分体现了“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主要考核项目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采取了成本控制机制和有效激励办案机制。

(五)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考核随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是否有效促进政法工作的开展,与上年相比,辖区的发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或下降,辖区的结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提高。

(六)资料上报情况:是否适时上报各阶段经费执行情况和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相关资料并针对问题适时提出合理建议。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上考评指标为我厅根据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实际特点确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特殊的项目,我厅将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考评内容和具体指标。第十二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照绩效考评指标应当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组织实施过程、工作效果等;

(二)政法经费使用情况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内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

(四)政法经费保障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事项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由我厅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政法部门和被考评单位分级实施。第十七条

我厅负责制定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并负责对省本级政法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联合省级政法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政法经费考评工作,并选择部分市县或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研究拓展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同时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汇总上报工作。第十八条

省级政法部门依据我厅制定的绩效考评办法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并向我厅报送自评结果,同时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市、县政法部门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做好市、县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会同同级政法部门汇总上报我厅和省级政法部门。第二十条 市、县政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政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同时上报上级政法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得分情况对政法经费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得分在75—89分(含89分)为良,得分在60—74分(含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应用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政法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绩效考评经验,完善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政法经费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结果是确定各政法系统以后分配因素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其以后预算。第二十八条

每年按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奖励资

金。

第二十九条

在绩效考评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我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一、市、县财政部门能够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上级补助政法专款资金的,并按时、按要求上报上级各项政法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将另行给予相应奖励。

二、各级政法部门的业务装备费能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能及时实施招投标或组织政府采购、并按要求联合行文下达装备(包含市场询价、采购价等)、且通过政府采购有相应结余的,省财政将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三、市、县级政法部门办案率、结案率(调解率)与上年相比有明显提高的,省财政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酌情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三十条

在绩效考评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我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省级政法部门占用中央政法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其省本级同额度预算,同时调整相应系统下的经费分配比例;

二、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政法部门对业务装备费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政府采购的,要调整其下装备采购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式;

三、市、县财政、政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下拨专项经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核减下经费;

四、占用、挪用专项经费的,责成限期整改同时扣减下相应比例的经费。

第七章

绩效考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并对考评结果承担责任;绩效考评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评单位收取费用;考评工作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评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考评工作组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考评资格、终止其受委托关系,并由其承担涉及的经济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

被考评单位必须按照考评要求,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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