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2024-08-09

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共7篇)

1.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一

十年校庆征文

披着晨光,我漫步在空荡荡的操场上。我来早了。为了参加区里的合唱节,我知道,同学们一会儿都会和我一样,来学校一起练唱。多么熟悉的操场!我耳边似乎传来激动人心的呐喊声,眼前仿佛又出现了那激动人心的一幕幕……

还记得我们初中的最后一次运动会!运动会刚开始,气氛就比较火热,原本冷清的操场上一时充满着喧闹、嘻笑之声。我自然也受到感染,拿着许慧婷的相机去记录比赛情况,还和志愿者许慧婷帮老师整理红旗。

那些红旗想必是在这儿呆了好几年了,她们有些“苍老”,却很有精神。见证了许多风风雨雨的她,是否仍刻骨铭心地记得那一段段校史,是否还会记得我们这些曾生长在她怀抱里的孩子呢?

我入神地想着,直到一声声热烈的助威声打断了我的思路。看,我班的运动员!他们紧张待跑的姿态,矫健迅捷的身影,奋力跳跃的样子,挥汗如雨的模样……一幅幅画面象电影一样清晰地刻在了我的头脑中。这些画面真让人怀念!其实,刚进入这个集体,我便不十分爱它,总盼望周末到来,仿佛家是天堂,学校是地狱。慢慢地我终于融入其中,渐渐地我从中尝出了一种新的甜味。是哪一句话,那一件事改变了我,我恐怕无法想起,但就拿运动会来说吧,我从一开始的冷淡、不关心到勉强、被动地关心,再到主动地、积极地为班级出一份力,为提高班级成绩做出心甘情愿的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在运动会的操场上,我班奋笔疾书的的人群中从来就少不了我。以前开运动会,那是在狂写作业,写得昏天黑地,写得两耳不闻“操场”事。后来的我却是老老实实在为班写有关运动会的诗,好给班里多加“精神文明”分。我们搜肠刮肚、环顾四周,只为得到灵感,写出动人的诗篇与文章。手酸了,咬咬牙继续坚持写下去;辞穷了,就轻轻低语相互启发。

就这样,一摞摞混合着我们心血的文章与诗篇,雪片似的“飞”向主席台,换得了几位数的加分。人心齐,泰山移!那几次运动会,我们班获得了多少令人瞩目、令人骄傲的成绩!

在操场上的收获当然还有很多很多!你看!那令人紧张激动的广播操比赛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我努力地跟着领操的`同学,举臂、踢腿……我的心里多么紧张啊,默念着:“横平竖直”动作规范!千万别做错,千万不能给班里扣分!一节操做下来,也不知道是累的,还是紧张的,我出了一身汗。那次广播操比赛,我们班又一次挪动了“泰山”!

是的,我的同学、我的老师、我的班级、我的学校,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提高了我的能力,还荡漾了我的激情,振奋了我的精神!望着亲切的操场,我幸福的笑了:现在,我和我的同学、老师,不是正要一同努力,又一次向新的高峰攀登吗?

望着和我一样等候在操场上的同学们,我想,这一段路有他们同行,真好……

2.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二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震惶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为打破核大国的讹诈与垄断,为了世界和平和国家安全,在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艰难险阻,突破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取得了中华民族为之自豪的伟大成就。1964年10月16日,原子弹爆炸成功;1966年10月27日,导弹核试验成功;1970年4月24日,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开创未来的会议,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开辟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新篇章。1992年邓小平南巡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了重要讲话。邓小平的南巡谈话对中国90年代的经济改革与社会进步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1997年香港、1999年澳门相济回到祖国的怀抱,彻底告别了那段屈辱的历史。2008年8月8日 晚,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这里,开始了一场奇妙、梦幻的中华文化之旅,人们的眼前呈现的是一个古老的中国,一个年轻的中国,一个希望与全世界的朋友构建和谐家园的中国。国歌51次在北京各比赛场馆唱响,国旗100次在领奖台上高高飘扬,圆了中国人百年的奥运梦。2008年9月25日 至28日,中国成功实施了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实现了太空漫步的梦想。2009年嫦娥一号卫星在控制下成功撞击月球,更是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经济领域体现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提升。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反映时代进步要求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逐步摆脱贫困落后、走向繁荣富强的60年。这60年里,我们伟大的祖国屡经挫折而不屈,屡遭坎坷而不衰,风雨兼程,奋发图强,工农业生产蒸蒸日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改革开放蓬勃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辉煌成就令全世界震惊。

3.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三

中国共产党走过风雨九十年,江山依旧如此多骄。回首这90年来,中国共产党走过的是一条艰苦奋斗的道路。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危难之际诞生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第一批中国共产党人在暗探注意、外国巡捕搜查的情况下,确立了党的纲领,旗帜鲜明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规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且坚持用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各族人民,艰苦奋战,推翻了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

1956年,完成了轰轰烈烈的“三大改造”后,中国共产党八届全国代表大会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总路线,比较正确的指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但由于过于激进,造成了后来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论”,使中国社会的经济遭遇了“大风暴”。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为这样的重大失误而畏葸不前,他们始终在摸索着前进的方向,终于在1978年12月18日,召开了历史上的伟大转折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

十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党的历史上一个革命性的转折点。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航程,中国由落后走向繁荣。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xx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的召开提出了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而如今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已经召开,它制定的“十二五”规划勾勒出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社会、民主民生方面的发展路径与图景。从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完成这个目标,目前已经’赛程过半’,’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战。

4.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四

“电灯电话,楼上楼下!”这话在几十年前为人们熟知,有一阶段甚至挂在嘴边!但当时都以为是天方夜谭,谁敢

梦想能变成现实?可如今呢?岂止是实现了这个美梦,而且应该是有过之,无不及!

上初中早晚自习的情景在我心目中是一道久违的风景:教室里一人一盏煤油灯。那灯是由墨水瓶改装而成,灯光昏暗。墙壁上人影幢幢。众学子手捧书本,摇头晃脑而读,如蛤蟆吵湾。偶尔油尽灯灭,便几个大头挤在一堆,不分男女,亲热备至。……人到中年,每思及此景,往往咧嘴而笑,摇头而叹!心中感觉既似留恋,又似辛酸!当时条件所限,奈何,奈何?

至于通讯方式的进步,更是有如神迹!听老人们说,第一批电话的安装、使用费十分昂贵,等闲根本安不起,用不起!那时候,电话就是身份、地位和财富的象征。岂知世事难料,仅仅过了几十年,一种叫做“手机”的东西便横空出世,以泰山压顶之势统治了大街小巷,城市乡村。开着车打手机的,边走路边打手机的,随处可见。原先风光无限的固定电话竟沦为了陪衬!

谈及住房,**人民应该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老人们说起**年发大水,远远望去,但见一座座民宅轰然倒下,烟尘冲天而起,十分壮观!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那时候都是一色的土坯房!八十年代,谁家住上了砖瓦房,那肯定是万元户!九十年代,谁家还住土坯房,肯定叫人瞧不起!到了二十一世纪,大姑娘找对象,献身的首要条件之一就是看有没有楼,面积大不大,装修得豪华不豪华!若不达标,对不起,本姑娘就展翅飞翔了!君不见,房价虽然还在涨,可各个售楼处依然人头济济!为什么?兜里有呗!

一句老话,说了大半天。但,**这几十年间的飞跃变化,又怎是一时半会能说得完?

我的老爹平时话不多,只在喝了点酒后,好给我们拉个呱。说到自行车,他讲:当时整个于铺村,只有一辆自行车,是一个姓孔的爷爷买的。他一买回来,便在大麦场上显摆。全庄人都去了,个个伸着脖子瞪着眼!那孔爷爷开始也不太会骑,骑着跑十几米就“啪嚓”倒地。即便如此,庄里人依旧羡慕得眼红:“你说这个洋车,咋研究的?上去一蹬就‘呜呜’地跑来!哎呀,真是神哪!”连那倒地他们也眼红!感叹声犹在耳,“洋车”却早已不“洋”了!……

老娘有时高兴,也会给我们讲一些老古董。她说到吃的时候很多。如她讲:挨饿时,人们什么东西都拿来填肚子,像地瓜蔓、丝瓜秧、生南瓜、枣树皮……很多人吃得肚腹不好,老放屁。说有那么一天,一帮妇女在路边地里干活。其中一位忽地放了一个响屁。耳轮中只听“啪”地一响,随着响声,就见路上一个正骑车的男人惶恐下车,前轮后轮地检查车胎。众人大笑不止!我们初听时,也只当是个笑话。可等年纪大了些,阅历多了些,却渐渐从这个屁中闻到了让人哭的味道。哎!

老娘常提的故事中有一个令我们十分尴尬,后来她只要一开头,我们就急忙捂住耳朵:“不听,不听!”娘说我们三四岁时,常一边一个靠着老爷爷。八十多岁的老爷爷就用那掉没了牙的嘴吃力地嚼玉米糊饼子。我们在一边焦急地等着。等嚼得半烂不烂时,老爷爷就用手指头轮流抿到我们张开的小嘴里。娘说,我们吃得真香!老爷爷早已作古了,连那坟头都已荡然无存!可那喂糊饼子的恩情,后人们又怎敢忘?便于过年、过节,端上大鱼大肉望空祭拜,嘴里说:“老爷爷,来吃吧!”相信老爷爷如果在世,即便没有了牙,看到这么多从未开怀一餐的美味,也一定会狼吞虎咽的!

……

5.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五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体总),是中国成立最早、会员最多的全国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党和政那一世小说网 http://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桥梁,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近60年来,全国体总是在继承与改造旧中国体育组织的基础上,伴随新中国社会变迁和体育事业发展建立而发展起来的。

一、国家体委成立前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1949.1o-1952.11)

1949年以前,民弱国穷的中国,被世界列强讥讽为“东亚病夫”,中华民族为摘掉这顶帽子,前赴后继奋斗了半个多世纪。不少有识之士认为,国民体质的改善有赖于体育的普及,普及体育运动必须建立高效的体育组织加以管理指导。新中国建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委托团中央着手对1924年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进行改组,筹备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将体育普及到千百万人民中间,开展新民主主义的新体育。

(一)召开第一、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筹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1949年10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后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会讲话,大会推选冯文彬为主任,马约翰、吴蕴瑞、徐英超、荣高棠为副主任,秘书长由荣高棠兼任。筹委会有来自华东、华中、华北、西北、东北、西南、华南、北京市、军队、全总、妇联、学联、青联、团中央、铁路工会(筹建)、教育部、少数民族的108名代表组成。由25人组成常委会,负责闭会期间执行体总筹委会的工作。常委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1952年6月20日-24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北京举行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英文名称:a11-china sports federation,缩写”acsf”。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为成立大会作了重要题词。毛主席的题词是:“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朱德副主席的题词是:“普及人民体育运动,为生产和国防服务。”毛主席的题词成为当时体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在今天仍具指导意义。朱德任体总名誉主席,马叙伦为主席,韦悫、肖华、刘宁

一、李德全、荣高棠、马约翰为副主席,荣高棠兼任秘书长,黄中为副秘书长,常委会由65名委员组成。出席大会的有各大行政区、解放军、中央各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和特邀的体育与文艺界著名人士、运动生理学家、战斗英雄、民兵英雄、劳动模范、女飞行员等代表147人。

(二)赋予组织职能

1949年,体总在筹备期间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全国体育界,协助政府提倡新民主主义体育,为国防与生产服务。

1952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后在其章程里明确规定了体总的宗旨:“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共同纲领第48条:‘提倡国民体育’的规定与人民政府有关发展体育的政策,协助政府组织、领导并推进国民体育运动,为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及为国防与生产服务。”

体总的任务是:“制定全国体育运动计划,并领导与督促全国各体育组织实施之;制定并公布各种有关体育运动的制度及规则;负责国际间体育运动事务联络工作;举办全国性的运动竞赛会,选拔并训练各项运动的国家选手;编制体育运动书刊;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运动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体育工作干部;审计并审查全国重要运动场地建筑设备及运动用品。”

(三)建立组织结构

在体总建立时的章程里规定:体总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国际联络处、秘书处、中央国防体育俱乐部、各项专门委员会。体总实行会员制,在各大行政区设体育总分会,在省、市、县设体育分会,在各基层单位设体育委员会。这一结构成为体总长期运行的基本框架。体总活动经费由政府支出。

1952年2月依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组建了“中央国防体育俱乐部”,在组织上与同年6月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合一。

体总筹建期间,我国向国际奥委会声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即为中国奥委会。

(四)发挥组织作用

全国体总从筹备到建成短短的三年时间里,认真贯彻新民主主义的体育方针,在普及体育运动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

1.培养大批体育干部。1950年7月,全国体总筹委会主办了“全国体育工作者暑期学习会”,1951年7月又下发了《为各地体育总分会、分会在暑期举办体育工作者学习会和业余体育班的通知》。通过举办各种学习会、培训班、业余体育短训班等形式,为新中国体育事业培养了大批干部。

2.创办《新体育》杂志。1950年,全国体总筹委会的机关刊物《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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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作为新中国第一本体育专业杂志,是当时乃至今天人们推广和宣传体育的良好平台。

3.公布和推行《准备劳动与保卫祖国》(简称劳卫制)试行条例。1952年5月,全国体总筹委会公布了《劳卫制》试行条例和相关项目标准,为以后正式实施打下基础。

4.组织各种体育比赛。1951年5月举行了“全国篮球比赛大会”,12月又在天那一世小说网 http://津召开了“全国足球比赛大会”等全国体育竞赛,摸索在国内举办体育竞赛的经验。

5.开展国际体育交往。1950年,全国体总筹委会组建了新中国第一个赴苏体育访问团,到苏联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考察和学习。1951年,全国体总组织中国体育观光团赴印度观摩第一届亚运会。1952年,全国体总派代表团赴赫尔辛基参加第15届奥运会。这是新中国运动员首次参加奥运大赛,也是五星红旗第一次出现在奥林匹克赛场。

这一时期,体总作为新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全国性体育组织,既是一个群众体育组织,又是政府机构。在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体育,在广大人民中间普及体育运动,代表我国参加国际体育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家体委(体育总局)成立后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1952.11至今)

1949年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委会是由当时的青年团负责实际工作,全国体总成立时改由教育部长马叙伦兼任体总主席。为了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改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与国际地位不相称的局面,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国家体委成立后,体总领导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责由国家体委替代,体总的机构、编制、经费也并入国家体委。

20世纪50年代末的“大跃进”运动,给我国经济、文化建设造成了极大损失。60年代初的全国体工会议总结了“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试图扭转困难局面,但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体育事业遭到更严重的摧残,对全国体育系统实行了军事接管,全国体总工作全面停滞。70年代初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下,体育工作才有所恢复。

1976年,我国结束了10年文革的浩劫,经过拨乱反正,1978年开始踏上改革开放之路。1993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带来了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许多领域的重大变化。最突出的是国家对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体委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总也并入体育总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自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后,全国体总继续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一)召开了5届全国代表大会,调整组织结构

1956年10月22日-23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召开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推选马约翰为主席,荣高棠、吴蕴瑞、董守义、黄中、李梦华(1962年8月补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张联华担任,另有委员13人组成常委会。常委会下设秘书处、国际部和竞赛部,由秘书长领导日常工作。全国各地、各界会员代表共54人出席会议。1954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体总的文字写法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

1964年1月30日-2月3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召开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为:主席:马约翰、钟师统(1978年马约翰逝世后,1979年继任)、李梦华(1986年接任);副主席:李达、李梦华、杜前、吴蕴瑞、张青季、荣高棠、赵正洪、钟师统、袁敦礼、黄中、董守义。1986年补选了何振梁、袁伟民、徐寅生、张彩珍、徐才为副主席;秘书长:张联华;常委会委员共29人(1989增补5人),会议增设了全国各大体育院系和澳门的代表共147名委员出席。

1989年4月13日-4月15日,时隔25年,在中国改革开放10年之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召开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领导机构:李梦华为主席,于庆和、马万祺、关涛(女)、杜前、李凯亭、李源潮、张彩珍(女)、张联华、杜丽韫(女)、夏翔、徐才、徐寅生、黄中、黄健、梁焯辉、韩复东、路金栋、潘多(女、藏族)、霍英东、魏明为副主席,秘书长:刘兴、于再清;大会还增设荣高棠、刘建章、伍绍祖为顾问。体总第五届常委65人,荣誉委员14人。109名委员出席会议。大会首次将体总定位是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委员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全国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群众体育组织;全国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团体推选以及从体育科学、教育、新闻、理论和管理等专业人士中推选,任期5年。地方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在县以上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各行业、系统根据自己情况成立各级体育组织;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建立基层体育协会。1987年,国家体委正式组建了体总秘书处,定编3-5人,每年拨给事业经费5.5万元。,1997年1月15日-1月1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召开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钟师统、李梦华为名誉主席,伍绍祖为主席(2000年李志坚接任);王永海、王陇德、王保良、袁伟民、张彩珍、徐寅生、楼大鹏、魏纪中、刘吉等21人为副主席,秘书长由谢炳元担任(2000年刘元福接任),大会还增设郑凤荣(女)为专职副秘书长。常委会委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广东、四川、陕西等7个省、市体总和北京体育大学中各推选1名委员共40人组成。230名委员出席会议。会议章程中增加了体总“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体总的性质以及体总和国务院体育业务部门的关系。新宪章还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任期5年;会员应缴纳会费,并对体总的会旗和会徽等标志作了使用规定。

2003年7月9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召开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体总新的组织领导机构:名誉主席:李梦华;顾问:袁伟民、荣高堂、徐寅生、路金栋、栗树彬、徐才、何振梁、张彩珍、李凯亭、刘吉、李敏宽、田麦久;主席:李志坚(2006年刘鹏接任);副主席:张发强、于再清、李富荣、段世杰、王保良、李奇生、崔波、华福周、赵沁平、郝文明、张宝文、赵维绥、王陇德、张海涛、陈佐洱、王富卿、王伟、郭建模、王兆海、何慧娴、杨树安。到2007年,又增选了胡家燕、乔传秀、杨岳、洪天慧、陈小娅、丹珠昂奔、崔大林、蔡振华、晓敏为副主席;秘书长:刘元福(2008年倪会忠接任);副秘书长:郭敏、肖天(2004年任副主席)、张昊、王均(2004年任副主席)、顾耀铭、史康成。到2009年,又增选了盛志国、刘扶民、宋鲁增、张剑、蒋志学、张海峰、王路生为副秘书长。常委会40人,183人出席会议。体总实行单位会员制,到2007年共有单位会员154个,其中全国性单项协会60个;省(区、市)体育总会37个;行业协会27个;其他类体育组织30个,另有50名个人会员,共204个。全国体总下设:秘书处、群体部、竞体部、经济部、法律事务部、人事部、外联部、科教部、宣传部处理日常事务。大会还规定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二)进行组织改革,促进组织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1993年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和五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体育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在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确定以推进协会实体化改革为中心,逐步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各类体育社团的关系,促进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

全国体总的改革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体总下属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改革开放前,体总所属的各个体育社团虽然挂靠在体总,但主要行使政府机关职能,社团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协会开始了具有实体化意义的初步试验。当时,中国摩托车运动协会通过办摩托车驾驶培训班等形式,开始摸索通过提供体育劳务服务等方式培养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能力的道路。1988年,足球、登山、武术、网球等协会也开始试验,使过去只有牌子的协会办成有机构、有人员的实体。到1992年底,已有12个运动项目建立了实体化的单项运动协会。1998年,单项运动协会已达到41个,占全部体育协会的65.1%。至此,体总在组织上基本完成了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建设。

改革的另一方面是体总自身组织的机构建设,主要是理顺了与中国奥委会的组织关系。

1954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奥委会。从1952年中国参加第15届奥运会开始,到1958年我国共参加了17个包括国际奥委会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1956年,为抗议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人为地制造“两个中国”的图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在与国际奥委会多次进行严正交涉无效后,于1958年不得不中断了与国际奥委会的联系,并退出了其他10个搞双重承认的体育组织。1971年,通过“乒乓外交”打开了中美建交的大门,为中国开始国际交往创造了条件。1975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申请恢复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依据工作需要,1978年,国务院批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分为两个独立组织(内部仍为一个机构),1979年,国际奥委会恢复了中国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中国奥委会从组织上与体总分开。1989年,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分别召开代表大会,工作各司其职。至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结束了代替中国奥委会行使权利的职能,两个职能不同的体育组织开始独立开展工作。

(三)完善组织职能,不断适应新要求

体总从成立开始同时承担着中国奥委会的职责,1956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章程里规定:体总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余体育运动。其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推广群众性的体育运动;组织全国综合性的运动竞赛;派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开展国际体育活动(1958年后,体总不行使中国奥委会职能时,在1964年第四次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中删除了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任务)。

改革开放后,体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我国开始派团参加冬奥会,1984年中国开始参加奥运会,实现了金牌“零”的突破。但我国体育与世界强国相比无论从发展规模和水平来看,还有相当距离,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1989年,体总在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里明确了体总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为建设体育强国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群众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全国体总同中国奥委会密切合作,联络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体总的任务:一是宣传和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二是对体育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三是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比赛和体育活动;四是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秀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五是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积极发挥咨询作用;六是加强与全国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七是开展国际间的体育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1997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新章程在体总宗旨一项中增加了“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在体总任务里,将第一条修改为宣传和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大力促进体育事业改革。”强调体总在体育改革中的作用。

2003年,体总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在其章程里对其宗旨和任务作了新调整。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联系、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同中国奥委会密切合作,为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新章程还将体总的任务改为业务范围:一是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二是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国性、境内国际性比赛和体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三是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四是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秀品德,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五是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六是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化;七是加强与全国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八是开展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发展同国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四)围绕国家体委(体育总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1.20世纪50年代,体总广泛开展了群众性体育活动

1)推广广播体操和实行“工间操”制度。分别公布了1-3套成人、少年和儿童广播体操,为群众体育的普及和经常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2)普遍推行劳卫制。到1956年,已有6523个基层单位推行劳卫制,参加锻炼的有202万余人,19个省市分别达到劳卫制各级标准的有32.8万人。经过劳卫制的全面锻炼,人们增强了健康,减少了疾病,大大提高了生产、工作、学习效率。

3)建立基层体育协会。到50年代中期已建立21个全国性体育协会、省市级体育协会870个,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农村中建立基层体育协会23859个,发展会员314.5万余人。

4)提高了各项运动技术水平。推行了篮球、排球等43个体育项目;举办全国性运动会39次,到1956年除了100米跑外,我国运动员全部刷新了解放前的纪录;1959年恢复举办全国运动会,并新创了105项全国纪录。

5)组织了国际间的体育往来和访问比赛。1953-1956年参加了第20、23届世乒赛;与苏联、东欧、亚洲、欧洲的20多个国家进行了友好访问和友谊比赛。

2.20世纪60年代,体总保持与友好国家的往来,群众体育不间断1)、进一步加强了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的往来活动,加强了对他们的体育援助,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2)、6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体总适时的开展游泳、登山、太极拳活动,并开展了千百万群众横渡江河以及“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等活动,推动了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3.20世纪70年代,中国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注重体育文化遗产保护

1)经过与国际奥委会的谈判和斗争,恢复了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为中国参与奥林匹克运动铺平了道路。

2)70年代末,体总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文史资料编审委员会,恢复文史工作。全国26个省、区、市成立了文史机构,征集到一大批内容丰富、题材广泛的口碑资料和文字史料。铅印成册的文史资料已超过2500万字;体总在全国部分省区举办的体育成就展览、中国体育集邮协会举办的体育集邮展览等,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时收集的文物、档案与文献,以及积累的办展经验,成为后来建立中国体育博物馆的基础。

4.20世纪80年代,体总工作全面恢复

1)体总恢复了“文革”期间中断的分会。1989年,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已发展到57个、行业体协12个,全国基层体协已有3.6万多个,全国各地体育锻炼小组1.8万多个,基层厂矿运动队49万多个,参加活动人数4千多万。

2)1986年成立农民体协。全国有25个省、区、市和310个县先后建立了农民体协,在全国的乡镇中建立了1.8万个文化中心、5万个文化站,参加乡镇级体育比赛的超过千万人。

3)推动了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运动队伍建设。行业、企业和高效的高水平运动队已占各省、区优秀运动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4)部队体育成为增强官兵体质、提高战斗力的有力手段和活跃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在部队体育日益普及的基础上,解放军运动员共获得了18个世界冠军,55次打破和超过世界纪录,显示了“体育出战斗力”的威力。

5)武术等民族传统体育的开展取得丰硕成果。动员了8千多人进行武术的挖掘,整理出200多个拳种,为武术走向世界做了大量工作。

6)老年人、伤残人体育活动出现新面貌。1983年,老年人体协建立以来,全国已有80%的地市,60%的县区成立了老年体协,基层会员约130万人,经常锻炼的老年人达1600多万。一大批“体育之家”的建立也有利于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伤残人、聋哑人、弱智人建立了自己的组织,举办了两届伤残人运动会并选派代表队参加了两届远东和太平洋地区伤残人运动会和两届国际伤残人运动会,取得了好成绩。

7)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全国运动会。先后召开了第二届工人运动会、全运会、第三届中学生运动会和两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两次少数民族运动会等体育竞赛,促进了群众性体育竞赛的发展。

8)对港、澳、台工作有了重大进展。1979年以后,台湾接受了“奥运会模式”参加体育比赛,海峡两岸同胞直接联络接触日益增多;1987年体总代表团到港澳地区访问,取得积极成果。

9)国际体育活动开创了新局面。体总所属协会加入了73个国际体育组织、38个亚洲体育组织;1981年,全国体总成为国际体总联合会的会员,并派代表竞选担任领导职务。

5.20世纪90年代,体总工作持续展开

1)全国体总多次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宣传演出以及各种联谊活动,广泛团结了广大体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朋友。

2)先后在四川、山西、北京等地召开过十几次体总常委、秘书长会议、工作会和座谈会,就体总的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和部署。

3)1990年北京举办第十一届亚运会期间,体总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举办了《亚运圣火》、《黄河的太阳》等大型文艺演出。1992年为纪念毛主席“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发表40周年举办了座谈会和大型文艺演出。

4)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一二一”全民健身工程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人群宣传推广各具特色的体育健身方法,并对国家体委的一些重大决策和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经常提出咨询意见。

6.21世纪,体总工作进入新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振奋了民族精神,并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数字化时代,人们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也同时承受着现代化带来的灾难,健康成本大量超支,人民群众对健身需求日益迫切,体育在构建新时期社会核心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全国体总及其所属组织依据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利用筹办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配合体育总局的中心工作,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1)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使体育成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活动不断发展,居民参加各种晨晚练点和其他体育场所的锻炼活动日趋活跃,“体育进社区”成为特色鲜明、深受欢迎的主要内容之一;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活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场地设施建设、健身指导和普及健身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三下乡”活动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学校体育和校外体育活动逐渐丰富。持续开展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活动以及“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和各种竞赛活动,对促进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围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这一主题,各级体总和行业体协结合当地群众的健身实际,参与组织策划了贯穿整个奥运周期的全民健身活动,使人民群众在迎奥运的过程中,受到了强身健体之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之益。

2)发展体育社会团体,健全群众体育网络。全国体总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体育社团的层次结构,基本覆盖了全国城乡广大地区。省以下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已有5.3万个,团体会员21.3万个,个人会员866.5万人。全国具有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近45万人,其中国家级2千多人,一级近4万人,二级近15万人,三级25万人。他们在基层健身活动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3)正确引导新兴和传统体育项目、举办群众体育竞赛。近年来,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不断涌现,一些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在新时代焕发出新意,各级体育总会积极引导,建立了风筝、飞镖、拔河、极限运动等协会,壁球、橄榄球、藤球、电子竞技等协会正在筹备之中,组织这些项目爱好者开展活动;体总配合国家体育总局成功组织举办了三届全国体育大会,首届世界智力运动会等,进一步满足了群众健身展示和非奥运动项目发展的需求。

4)围绕着申奥、筹奥、办奥等国家和体育领域重大事项,举办体育文化与庆典活动。2001年7月在北京举办了庆祝申奥成功座谈会;2001年5月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庆“六一”万名儿童“申奥”活动;2002年6月,在京举行了纪念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题词发表50周年座谈会。同年,举办了全民健身展示大会、中、日、韩青少年体育交流大会以及2003年中国体育电视评选颁奖活动等,促进了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5)开展体育民间往来。从1998年到2002年,体总接待了台湾银行篮球队、高雄马术队、台北高中乒乓球和羽毛球队、澳大利亚纽省篮球队等的来访;组织木球队赴台参赛;每年举办海峡两岸的长跑活动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多种民间体育或与友好交往活动,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以及与世界其他民族的和谐交流作出了贡献。

总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建立60年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体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协助国家体育行政机构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改革体育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奥运办赛取得“无与伦比”的成功和奥运参赛获金牌第一空前成就的今天,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健身需求,研究借鉴全国体育总会的历史,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全国体总作用,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6.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六

作为临泽改革开放的见证者、亲历者和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我对临泽农村改革的披荆斩棘不断深化的全过程历历在目,记忆犹新。在写此文前,我和县委老干局的领导用一天时间走访了当年农村实行大包干时一波三折的鸭暖镇张家湾村和平川镇平川村,与当事人及现任村干部进行座谈。对四十年来的发展变化感慨万千。

记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12月22日晚8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播发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当时的县委书记崔岩很敏感,听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后非常激动,恨不得连夜将会议公报印发到全县。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安排县革委会办公室主任,从县广播站找来播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录音磁带,让我通过播放机用录音重播,我用钢笔记录全会公报全文,再由打字室打字员用铅字盘打字机打到蜡纸上,经校改后印发全县各公社党委传达学习,从记录、打字到蜡纸,到油印机印刷,全是手工操作,耗时费神,各个工序下来花了一整天时间,再由邮政局发送到各公社,实际上第三天基层就见到各大报纸头版刊发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了。仅就这件事可以看出,一方面当时县委书记对传达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急切心情,另一方面和现在秒知天下、日行万里的智能时代相比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霄壤之别。现在智能化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在当时想都不敢想。

临泽的改革与全国一样,先从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农村开始。1978年临泽全县总人口111965人,总耕地229179亩,粮食总产量15665.22万斤,人均产粮1399斤,除交售农业税和统购任务,再留足籽种、饲料和储备粮,人均实际分配的粮食555斤,由于长期吃大锅饭的体制机制,劳动生产率相当低下,人均近两亩耕地还解决不了温饱,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只有108.80元,人均口粮分配555斤,其中小麦只能分到50到80斤,其余均为小杂粮,农民群众只有在过年时才能吃顿白面面条或白面馍,从上到下的干部及人民群众都为吃不饱肚子发愁。古希腊哲学家德谟科利特提出过一条法则:“只有能给绝大多数提供幸福和最小痛苦的社会,才是有价值的”。费尔巴哈也说:“人活着就是为了让自己幸福”。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头条刊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文章,随之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转载了这篇划时代的理论文章,后来全国各大报刊也都转载,这篇文章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震动,于是在全国兴起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可以说也正是这场大讨论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十一届三中全会打开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闸门。但农村改革从何入手,具体怎么改,全国无成功经验可借鉴,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模糊,且一直停留在革命口号式的一大二公思维定式中,对实际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旧体制和一大二公的旧模式不敢越雷池一步。怎么办?时任县委书记崔岩对学习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已有一种坐不住等不及的急切心情。摸着石头过河,1979年他就在全县八个公社各选一个大队试行农活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责任制试验,结果出乎意料,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责任心得到极大调动。年终召开全县四级干部大会,对此进行了全面总结推广,群众对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责任制改革很满意,有的地方甚至搞了联产计酬责任制比分段包工更深一步,效果也更好。

如何在此基础上再深化农村改革?县委对深化农村改革充满坚定的信心,在大原则上又稳步谨慎,于是,在1980年7月召开了一次县委全委会,决定选择一个规模比较小的公社,抽调得力的部门一把手和能力强的干部组成工作队在鸭暖公社的六个大队深入宣传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搞试点实行整体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全县深化农村改革探路并总结经验。

万事开头难,冲破思想牢笼,打破旧的管理模式,谈何容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思想僵化的环境中,这项改革就像在荆棘丛生的荒野趟出一条路来,各种阻力都有,试点工作难度很大,阻力主要来自大队、生产队干部的思想认识,虽然绝大多数农民都期盼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满足多劳多得吃饱肚子的愿望。鸭暖公社的试点,五个大队搞的顺利成功,都实现了土地承包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广大人民群众非常高兴,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唯有一个大队---张家湾没有搞下去,工作组长在县委召开的总结汇报会上说,他把联合国的办法都用上了,就是搞不下去。主要原因是大队、生产队干部不同意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因为当时张家湾大队,集体经济相对比较好,全大队有“五小”企业和小作坊8家,如有小水电站、水磨坊、油坊、小煤窑、农机站、羊场、砖窑等,所以大队干部不愿意把“五小”企业弄散了。大队书记李永成是1955年入党的老支书,组织管理能力比较强,他坚持不能倒退,所以没搞包产到户。

尽管张家湾大队当时经济条件比较好,虽有八家“五小”企业,但群众生活也非常困难,全大队经济总量不到130万元,全大队只有第五生产队决算分配时一个劳动工日0.5元,是最多的,四队一个劳动日值才0.18元,人均口粮只分80斤小麦,其余为小杂粮,过春节时生产队杀两只羊,一口人分八两肉,每斤肉一毛钱,有的家庭都不敢要,因为年终决算一年的劳动力价值扣除粮价、农副产品价格,绝大多数农户都是超支户,劳动一年还倒欠生产队粮款。那时生产工具都比较原始,张家湾一个生产队只有七、八个牛拉大轮木车,社员起五更睡半夜地劳动,五更用牛拉粪土,白天人拉车,人苦牲口也苦,骡、马、牛、驴骨瘦如柴,人一把可以把驴推到,牛一卧下就起不来。1978年张家湾全大队只有三辆手扶拖拉机、两辆皮车,大队经营一辆“东方红”拖拉机和28拖拉机,一辆两吨半小货车。全村人均口粮300多斤,那时因为张家湾由于地处鸭暖的最远端,基本上没有正规的道路,行路难行也是一大困难。全村320户1492口人,还没有20辆自行车,现任支部书记闫自保那时全家14口人,3个劳动力,年终决算分配还欠生产队200多元。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张家湾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2017年全村经济总量达到6606万元!比1978年增加了51倍,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13938.6元,全村420户1500人,村上修建了五幢楼的住宅小区一处,有楼房240套,还有30户在张掖、临泽城区买了楼房,64%的农户住上楼房,有124户人家有了小轿车。村社都通了硬化路面。现在群众吃穿住行都很方便,过春节一户购物消费上万元,已从改革前的温饱不足,今天过上了富裕幸福新生活。勤劳致富的五社党员杨威种90亩沙漠地经营大棚瓜果、玉米等年收入已经超过20万元;党员陈小霞成立万里青苗木专业合作社,苗木花卉面积达600亩,还在古寨村沙漠创建沙漠人参---肉苁蓉经营面积3000亩,正常用工20人,年经济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是当年全村经济总收入的3.85倍。

大包干时张家湾的老书记今年已88岁高龄,已在县城买了楼房居住,由县上工作的小儿子照顾,老书记享受着养老金、村干部离任津贴和高龄补贴三份生活来源,25亩承包地早已由女儿家耕种,颐享天年,生活无忧,他现在对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深刻变化感慨万千。

1980年在鸭暖试点成功的基础上,1981年临泽率先在全省推开包产到户的承包责任制,在全面推广时,同样也是群众满意,大队干部有疑虑,有许多大队干部不理解,怕倒退被戴走资派的帽子被批斗,如平川公社平川大队支部书记吕文清就对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不理解,认为这是倒退,并说:“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退到解放前”,认为新中国成立将近30年,都一直走的是一大二公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道路,大包干包产到户和解放前的单干不是一个样吗?还在一次县委召开的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会上吕文清担心地向县委书记崔岩提问:“这样走下去会是什么后果”?崔书记心中有数底气十足地告诉参会的同志们,“只能越来越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更是充分证明,大包干后改革开放的形势越来越好,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像芝麻开花节节高。虽然在1981年的全县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各公社都有1—2个大队 维持原状没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但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贯彻的深入,加之安徽凤阳小岗村实现大包干的宣传报道,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是大势所趋,全县没实行的个别村,由被动变主动,在没有派工作队的情况下也自动实行了大包干。

平川村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一个劳动日值0.4—0.5元,人均年分配口粮400斤左右,其中小麦也只有80--120斤,不少农家一年都吃不上一次肉。全村258户1300口人,不到10辆自行车,决算分配90%的农户是超支亏空户,住的土坯房,纸糊窗,玉米杆、葵花杆子当围墙。人无厕所,猪无圈,冬天抹点土煤块生火的只是个别农户,绝大部分只能烧热炕。经过农村改革四十年,今天的平川村,2017年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515元,80%的农户用上电磁炉、石油液化气,电冰箱、洗衣机普及率达98%,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目前,全村钢架大棚350座,蔬菜面积达780亩。雷军长青特色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种订单蔬菜400亩,年总收入达160万元。陈军建钢架拱棚250座,瓜菜总收入120万元。居民点按统一规划设计,一户一院砖瓦房,玻璃门窗粉刷墙,人有厕所畜有圈。目前全村297户已有130户买了楼房,占总农户的43%,社社都通水泥路,有53户买了小车,现在出行已不见自行车,家家户户出行都有摩托车、电动车、三轮摩托等交通工具。

平川村大包时的老支书吕文清现已过世,但留下了人生精彩的故事更是激励着他的子孙和当地群众。吕文清大包干时疑虑重重,不敢搞,可大包干后没几年他就成了种粮大户售粮大户,1988年以来,他一户每年就向国家出售粮食超过万斤达1.5--2万斤,1989年、1990年连续两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售粮模范的光荣称号并颁发奖状以资鼓励,不仅如此,他还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1996年4月2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了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并合影,大会上授予吕文清全国“五一”奖章。他参加全国劳模表彰大会回来,我因当时的工作关系找到吕文清请他谈了参加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盛况及见闻,当时吕文清深感自己所做贡献太小有些愧对劳模称号,他说在北京让他大开眼界,真是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在表彰大会上他看到不少劳模胸前挂满劳动荣誉奖章,看到这些后他深感自己不如,他对我说,看到不少胸前挂满奖章的劳模,我算个啥,当农民的向国家交售粮食本就应该,还获得如此之大的荣誉,作为我个人太渺小了。这就是大包干前后吕文清的变化。大包干后他不仅在物质上获得巨大收益,过上衣食无忧的富裕生活,还在精神上获得省上和国家的最高荣誉,这是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的,正是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使吕文清由一位穷支书变成富裕户,还一举登上全国“五一”奖章的领奖台,是时代使吕文清登上人生价值的巅峰。

改革开放这场深刻的变革让临泽广大农民从新中国成立的当家作主站起来,走向了今天的富起来、强起来。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x元到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x元,增长了123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22661元,城乡储蓄1978年只有x万元,目前已超过100亿元,增长也超过100倍。目前全县家庭农场已有60家,规模都在几百亩或上千亩。从这几个数据就足可以说明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

7.十年十周年校庆征文 篇七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

期待权与既得权 5.

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2.

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

合成物与聚合物 2.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2.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3.

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

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5.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2.

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3.

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20分)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商法学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为公司债权人。[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

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所谓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实行在董事会小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的制度。这样,董事就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又可称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由股东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和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后者即为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是由英美国家率先开始实施的,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一定数额的董事须由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1992年也要求公司吸收社会专家、名流参加董事会。这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且某些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运用,为外部董事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这里的外部董事也就是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是安然事件表明其亦有不可靠的迹象,说明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或者说人总是有弱点的,那么如何设计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或者在商业道德上下功夫还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 《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其一,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其二,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债权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其三,在破产的和解和整顿阶段,债务人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损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其四,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其五,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 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 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应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们才是合同的当事人。F公司如约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部门核定丁总造价,可以说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因此A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诿。

其二,关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的问题。在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设立行为,那么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必当然由公司承担,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能说是垫付的性质,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还不能由E公司承担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应由A公司支付。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本案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因此作为合同拟定人,保险人承担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其中的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以确保投保人在没有任何误解的情形下自主决定是否缔约。一旦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属于限制、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构成“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妨碍整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险合同仍为有效且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四、理解题(20分)

《公司法》第60条规定:“(1)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

(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10分)

[参考答案]本法条规定的内容是董事和经理的忠实诚信义务。其立法理由在于:董事和经理都是公司的重要决策管理人员,权限较大,易产生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危险,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义务,不得以悖于公司利益的方式动用公司资产。

2.依据第1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其H的在于防止增加公司资产的风险,以此论,董事、经理亦不可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准借贷,而如果董事、经理以个人名义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话,又构成挪用资金,所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也是)f;可行的,但该法条的措辞显然有误导性。

3.依据第3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至于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关键要看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目的是否合法等。如果董事、经理经过内部的正当决策,决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是允许的,如果以个人名义擅自为其他企业担保,则属挪用公司资产。如果未经正当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则违背了其对公司应负的忠实诚信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正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了解,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抑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抑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学2003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参考答案]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对任何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债务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责任。但责任本身并非债务,两者有如下区别:第一,债务只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而责任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置的措施,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第二,债务虽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包括对人格债务人的强制;而责任则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称但法律责任。第三,存在债务并不一定存在责任。如果债务人适当履行了债务,即不会发生法律责任。[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亦无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一,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 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典民法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区别

[参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关于特点意思的告知,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承认之催告,还有选择权行使之催告、契约承担同意之催告、报明债权之催告等。公司法上还有召集公司股东会之请求、要约之拒绝、承认之拒绝等,都属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规定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从而使法律行为成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虽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却并非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意思通知的类型和内容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简述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刚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冈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德国法的物权抽象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物权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这一理论,根据其法律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至于我国民法是否肯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我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时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一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认为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

[参考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町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并侵犯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题(每题25分,共50分)

(一)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男与乙女之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由此,甲男与乙女在1993年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的时候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权利。1995年6月,甲男、乙女及其女丙在车祸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在无法辨明死亡时间先后的情形下,有关司法解释拟制如下:(1)同时死亡的人中如有无继承人者,应推定该人死亡在先。(2)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不同者,推定长辈死亡在先。(3)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相同者,推定同时死亡。据此,应推定丙女先死,甲男与乙女同时死亡。

而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属于事实婚姻期间内的共同财产,故而与乙女共有。又因为,甲男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乙女和丙女,而乙女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则为甲男、丙女和其母戊。那么在两人同时死亡后,甲男在5万元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归乙女所有,乙女死亡:,这部分份额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转继承,同时,该5万元中乙女所占份额亦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继承。故该5万元财产皆应由乙女之母戊继承。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则在甲于1995年1月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甲与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甲与乙在未登记之前,系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如下规定处理遗产问题:“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乙女已死亡,故乙女不能获得从甲男继承其父的遗产中分得任何份额。如甲母亦不在世,则甲即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弟丁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一张,载明“不得转让”。丁在该票据上为票据保证。

问:1。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如丙将票据质押给戊,甲、乙、丙、丁是否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依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一规定与付款人责任、后手背书人责任等,共同构成了票据伪造的效力原理。其中,对被伪造人、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分别如下:(1)被伪造签章的人自己并没有签章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的相应规定,如债权责任。(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依文义负责的原则,真实签章仍为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甲作为伪造票据的伪造人,乙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丁作为该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2.按照法人签章的规则,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项内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合要求者,不能构成有效的法人签章。故,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该票据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甲、乙、丁都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负票据责任,则只需考虑票据质押关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质权人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时,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此种情形下,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同时并存,先行使何种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故如果戊向丙和—厂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丙和丁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学04年专业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问题(共60分)

1、简述本合同和预约合同(6分)

2、简述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与区别(6分)

3、《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问题: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识产权与动产在设定质权上存在哪些区别?为什么?(6分)

(3)第80条规定了什么制度?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10分)

5、简述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及其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10分)

6、简述法人责任、法人投资人责任和法人机关代表人责任联系与区别。(10分)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

1、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 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提出愿以人民币30万元将房屋卖与丁,丁查阅该房屋登记底簿,产权人为丙之父母,但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丁某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4)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5)假如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丁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为什么?

2、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路过邻街的李某家门口,恰好李某饲养的一头母猪在墙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够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闪急,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同时,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李某对高老太太及其陶瓷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的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8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三、论述题(20分)

为什么民法原则上为私法?并举例说明民法为私法对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商法部分(50分)

一、论述题(20分)

试述现代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6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盈余分配的顺序。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各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的规定。

3、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三、案例题(12分)

甲乙丙三人签订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出现以下问题和纠纷:

(1)因工商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没有将甲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将乙的出资登记为60万元,甲能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地位?

(2)甲虽然约定出资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现请求对公司股利进行分配,而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分配股利的请求权,该纠纷如何处理?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30万元出资中有20万为丁所出,两人约定股权的20%由丁行使,对此,乙、丙并不知情。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20%的公司股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民商法学05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问题(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与乙离婚。

1、甲请求离婚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与乙在结婚时对离婚赔偿额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据行为代理与民法代理的区别。

3、由票据行为代理说明商事行为主要特点是什么?

(三)甲为乙画肖像画后,将原件给乙,自己留下复印件。

1、甲和乙对肖像画各享有何种权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权利时有何限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并分析是否应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规定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浮动担保和让与担保(请任选两例说明)。

2、试论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的异同。

三、案例题(每题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买了一款三星A288双屏手机后,发现自己所购手机没有该款正品手机在内地销售外壳上的特殊标记。次日,夏某前往该商行拍下贴在门口上的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作为证据。另经有关部门测试认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商行兑现“赔十”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2万元。

问:(1)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依据何在,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是否冲突,为什么?

(3)如果夏某“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为什么?

(二)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 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帐册等文件和财务。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06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各题(第(一)、(二)题各15分,第(三)题10分,共40分)

(一)甲夫未经乙妻同意将家中一价值3万的翡翠以1万低价让与好友丙,丙将它加工为一玉佛(现评估价值为10万)。

1.何谓家事代理?本例能否适用之,为什么?

2.丙能否依善意取得规定取得该翡翠的所有权,为什么? 3.丙能否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为什么?

(二)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万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丙。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三)甲画家以乙为模特画了一组人体和肖像画,并制作成册予以出版。1.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冲突时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甲的行为对乙的肖像权、隐私权同时构成侵害,乙就其精神损害,应如何请求赔偿,为什么?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一)试论债的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债之效力变化的情形举两例分析该原则是否被突破。

(二)结合我国1994年公司法相关规定比较各类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三、案例题(第(一)题30分,第(二)题20分,共50分)

(一)甲因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将一块名牌手表抵押给乙,并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与丙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甲又将该表交付给丙予以质押。而丙因急需用钱擅自将该手表转让给丁。问:

1.就同一动产是否可“先押后质”、“先质后押”,为什么?

2.本案中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如是“先质后押”,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丙将该表转让给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却乙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4.结合本案例评析我国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问:

1.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民商法学07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1.隐私权及其基本内容。

2.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3.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4.简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5.简述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要件。6.简述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的承担。7.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8.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案例一:王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他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货。问:(1)

王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

如果王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3)

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4)

如果王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3年10月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问:

(1)

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2)

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3)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三、论述题(请从两道题目中选择一道,30分,注意:只要做一题)

1.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说明债权和物权各自成立的条件不同和对权利人的影响。

2.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又称一体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在民法中的地位、意义。

民商法学08年专业卷

一、简答题(共四题,共50分)

(一)甲欠乙10万届期不能偿还却放弃赠与债权。(15分)

1、乙对甲实施的放弃赠与债权行为能否撤销,为什么?(5分)

2、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所生之撤销权有何区别?(5分)

3、我国《物权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5分)

(二)林某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共15分)

1、简述拾得人主张林某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5分)2.拾得人如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应如何处理?(5分)

3.简述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性质。(5分)

(三)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因病死亡。(共10分)

1.其法定继承人(非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承受股权成为股东?(5分)2.继承人成为股东如超过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可否,为什么?(5分)

(四)A演员在其组织的义演中朗诵B作家公开发表的诗歌。(10分)

1、A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若不构成侵权A与B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2、A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有多长?(5分)

二、论述题(共两题,各题30分,共60分)

(一)论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二)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

三、案例题(共两题,各题20分,共40分)

(一)某年9月,甲乘乙(A公司职工)所驾出租车外出开会。途中,乙驾车车速较快,在其欲进入高速公路时,前面丙(B公司职工)所驾集装箱卡车因发现走错路,正缓慢倒车,乙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甲脸部受到较重伤害,治疗一月后才能工作。现经交通事故认定。甲无责,乙为20%责任,丙为80%责任。各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甲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甲诉乙的索赔请求权基础有几项,为什么?其有何主要不同?(8分)

2、乙和丙是否对甲成立共同侵权,为什么?(6分)

3、甲能请求哪些方面的赔偿,为什么?(6分)

(二)甲公司为了开发新产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以厂房抵押担保。在开发过程中因意外火灾导致该厂房灭失。后因公司经营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此,甲被宣告破产。清算结果:保险公司理赔为90万,其他资产和应收债权为50万。欠丙、丁货款各20万,应支付工资总额为20万,为收取债权花费2万,破产费用为5万。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以上哪些款项可纳入破产财产,为什么?(8分)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何排列?(6分)

3、基于现行法律当抵押权行使与职工工资偿还有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09民商真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2、简述债务与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4、简述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5、简述最高额抵押权及其特点。

6、简述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7、简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8、简述破产法上的抵销与民法上的抵销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20分)

【案情概要】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用公司51%的股份,乙以专利技术出资,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丙以货币出资,占有公司19%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三年因无力偿还B公司债务,而被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甲在A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到A公司名下;(2)乙公司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已经过户登记到A户名下,但该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3)丙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货币全部注入公司;(4)A公司成立后一年,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设立公司时,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当B公司起诉A公司时,究竟是甲还是应当由丁承担补交出资责任?

3、乙由于出资不实,除了应当承担补交出资外,甲、丙、丁是否对此有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如果A公司章程规定,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交足。那么A公司在经营两年内,发生了亏损,而股东的其余部分出资依然没有缴足,是否有义务缴足?并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合上述规定,论述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原则。

2、阅读一下法律规范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某部民法典第*条规定:第一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二款“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第二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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