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精选14篇)
1.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一
工伤事故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年日时时 调查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种):现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地(住)址: 调查情况(问、答或观察情况):我们是大柴旦行委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现就受伤(死亡)一事作调查了解,请你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
答:问:你是公司的员工吗?答:问:你是从什么时候来到公司的,具体从事什么工作?答:问:你与答:问:受伤(死亡)的当天,你在现场吗?答:问:是公司的员工吗?答:问:公司工作的,具体从事什么工作你清楚吗?
答:问:息。
答: 问:你们与公司签订过劳动
合同吗?具体了解
答:
问:公司给你们员工提供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有哪些,知道吗?
答:
问:面日常对员工有哪些要求?有过专门的培训或讲解吗?
答:
问:请你详细叙述一遍(死亡)事故的经过。
答: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问:对上述情况还有无补充说明的?
答:
2.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二
关键词:出租屋,火灾事故调查,事故教训,防范措施
引言
近些年来, 外来务工人员逐年增多, 出租屋大量涌现, 几乎每个城市城郊结合部都有大量的私房出租给外来人员经商和居住, 这类出租建筑性质、安全管理情况复杂。据统计, 全国各地出租屋火灾事故多发, 亡人火灾更是频频发生, 我市出租屋火灾亡人数占火灾总亡人数的80%以上, 出租屋的消防管理已成为一大难题。笔者从调查的一起三人死亡的出租屋火灾案例入手, 介绍了调查认定的方法, 分析了起火原因和事故教训, 提出减少出租屋火灾防范措施。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3日5时53分许, 江苏省某市城郊结合部一摩托车修理铺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7平方米, 主要烧毁修理铺内六辆摩托车及相关配件和生活用品等, 火灾造成三人死亡。发生火灾的修理铺为村民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 为人字形木梁木板挂瓦的单层简易结构建筑, 耐火等级四级, 建筑南北长6.3米, 宽2.7米, 建筑面积17平方米, 为铺主徐某维修摩托车、储存工具配件、经营茶水炉及一家人生活的地方。 (见图1所示)
(一) 火灾事故调查
1、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建筑北面是道路, 东隔壁是废品收购站, 未过火;西隔壁是家具店, 屋内物品未过火, 仅靠近修理铺侧的屋顶轻微过火烧损;南面建筑堆放的杂物未过火, 与起火建筑间有一兼作厨房的过道, 厨房内物品表面轻微过火。修理铺的门头招牌烧毁, 仅剩铁框架, 卷帘门变形变色严重, 房顶除五根木梁外已全部烧损脱离;修理铺中后部距地面1.9米处由木梁上铺木板将房间分隔成上下两层, 下层是摩托修理店, 东、西两侧均有宽30厘米木质货架, 放有清洗剂、机油及配件, 中间停放六辆摩托车, 东北角靠卷帘门设置东西长73厘米, 宽66厘米, 高2.08米的茶水炉。由于室内物品较多, 堆放杂乱, 铺主一家平时出入都很不方便, 要侧着身子才能通过。上层与屋面形成三角形阁楼作卧室, 放置床、柜等家具, 是铺主徐某、妻子 (42岁) 、儿子 (14岁) 和女儿 (6岁) 一家居住的地方。店面北侧是宽2.62米、高2.5米的卷帘, 开启高度为1.7米, 三具尸体位于下层, 距卷帘门1米的两辆摩托车前轮处有两具女尸 (王某及其女儿) , 距南门1.2米的两轮摩托车前轮边有一具男尸 (王某儿子) , 均火烧严重, 三名死者均为安徽省人。
房间夹层木板已全部过火塌落, 仅在隔层木横梁上方有部分残留, 从北向南残留的三根木梁, 第一根距北门1.5米, 第二根距第一根1.5米, 第三根距第二根75厘米, 第一、二根间墙面有固定木梁的洞口, 洞里有木质残留。北侧第一根木梁碳化严重, 下部烧损最严重处 (距东墙50厘米) 碳化深度为4厘米, 其它部位碳化深度为0.6厘米 (北面) 、1.2厘米 (南面) 、0.5厘米 (下面) ;第二根木梁碳化程度轻于第一根, 残留厚度较第一根厚, 碳化深度为0.6厘米 (北面) 、0.7厘米 (南面) 、0.3厘米 (下面) ;第三根木梁碳化程度最轻, 碳化深度为0.5厘米 (北面) 、0.4厘米 (南面) 、0.7厘米 (下面) , 三根木梁碳化程度北重南轻。房间内东侧货架过火严重, 烧损程度重于西侧, 东侧货架北端已完全烧失, 仅残留部分柜柱, 柜柱从北向南第一根高18厘米, 第二根高54厘米, 第三根高102厘米, 货架南端残留部分长2米, 宽30厘米, 呈北重南轻的过火痕迹。西侧货架仅上部过火, 呈西重东轻和北重南轻的过火痕迹, 货架横隔板过火痕迹北侧重于南侧, 下部物品轻微过火。
经勘验, 房间中上部搭建夹层的木梁下表面烧损重于上表面, 北侧表面烧损重于南侧。东西两侧的货架烧损都呈现北重南轻的痕迹, 这些痕迹表明起火部位位于摩托车修理铺下层的北侧。
2、起火点的认定
下层修理铺距茶水炉1米、距东墙90厘米处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残骸 (车头朝南) , 其南侧偏西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残骸 (长2.8米、宽1.1米, 车头朝北) , 在西侧货架南端靠南门处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残骸 (车头朝南) , 紧邻西侧货架中部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残骸 (车头朝南) , 这四辆摩托车的轮胎, 面向茶水炉侧烧损较背向侧重。与茶水炉西侧并排紧邻分别有两辆两轮摩托车残骸 (东侧记A、西侧记B, 车头朝南) , A车前轮已烧失, 发动机烧损脱落;后轮较完整;B车发动机面向茶水炉侧烧损较背向茶水炉侧重, 室内物品烧损碳化最严重处为茶水炉南侧部位。茶水炉北侧烟熏痕迹较重, 西侧和南侧金属外壳经高温变形泛白, 茶水炉南侧有三个铝质开口, 从上向下分别为矩形、圆形 (放柴火处) 与矩形, 大小分别为30X15、Φ18、23X10 (单位:厘米) , 其中下部矩形口完整, 上部开口上沿中部缺失15厘米宽、5厘米深, 下沿中部缺失14.5厘米宽、5厘米深, 中间圆形开口金属门近开口处烧损缺失4厘米, 开口上沿轻微融化变形, 整体呈“V”形痕迹。茶水炉南侧东墙边木板烧损缺失严重, 穿过的铝制水管烧失, 成“V”字形痕迹, 地面残留的木块, 仅上表面有过火炭化痕迹。勘验茶水炉周围未发现有电气线路穿过和用电设备。
综合茶水炉南侧铝质开口部位的“V”形痕迹和东墙面形成“V”字形燃烧痕迹及室内物品燃烧痕迹, 认定起火点位于修理铺东北角茶水炉南侧附近。
(二) 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询问和查询市气象局记录, 该地区5月13日天气晴到多云, 偏北风6级, 没有打雷现象, 起火点在地面附近, 不符合雷击起火的特性, 故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
2、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证实起火点未存放自燃物品, 故排除自燃起火的可能。
3、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勘查起火房间北侧电气线路未发现熔珠、熔痕等故障痕迹, 此外, 起火点附近未发现有电气线路通过, 也没有用电设备, 故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遇难者死因均系生前烧死, 尸体表面没有被他人用暴力或者其他器械致伤的痕迹。经尸体解剖检验, 3名死者气管内都吸入了大量黑色烟灰, 血液内一氧化碳浓度高, 其中女主人血中碳氧血红蛋白达62%, 男孩血中含量达72%, 女孩血中含量达60%。公安刑侦部门对铺主和周边人员排查, 业主经营状况较好, 与其他人员及夫妻之间无突出的矛盾纠纷, 结合现场勘验作出此次火灾现场未发现纵火痕迹的结论, 故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5、认定火灾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
火灾当天凌晨, 铺主按照习惯起床后, 用打火机点燃轮胎皮引火生炉烧开水, 炉膛内有多根木板, 还有近两米长的木条未能全部塞入炉膛内, 炉膛南侧可燃物较多, 点火后 (火灾发生前约10分钟) 离开家, 当时卷帘门开启约1米多高, 离开时未发现任何异常。询问周围群众反映他家炉膛内的柴火时有掉落地面的现象。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情况分析, 此起火灾起火原因为茶水炉掉落的柴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事故教训
(一) 违章搭建作“三合一”建筑, 埋下隐患
该起火建筑系违章搭建, 无建房手续, 建筑布局不合理, 联片建造, 没有留出防火间距, 房东为了节约成本和迅速建成, 采用砖木结构, 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等达不到规范要求。承租人系外来务工人员, 因生计需要, 通过低廉的价格租该房作为摩托车修理铺, 无照对外经营, 为了解决一家人住宿问题, 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阁楼作卧室, 店铺与住宿无防火分隔和独立出口, 形成经营、仓库与住宿混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建筑内可燃物多, 火灾载荷大, 火灾后迅速蔓延, 人员疏散困难, 导致三人死亡的较大火灾。因火灾发生在凌晨, 起火建筑在大路边, 周围群众发现较早并积极参与扑救, 保住了周围建筑, 虽未造成火烧连营之势, 如果火灾是夜间发生在南面的连片建筑中, 后果将不堪设想。类似建筑在城郊结合部星罗密布, 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
(二) 法制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 导致死亡
在17平方米的房间内放有五辆两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 (放满柴火) , 两排货架 (架上有机油等易燃物品) , 物品摆放混乱, 火灾荷载大。在空间如此狭窄的“三合一”建筑内还安置了烧柴的茶水炉, 储存大量的木材、轮胎等烧火的可燃材料。茶水炉南侧炉口附近的可燃、易燃物品也较多, 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这种环境, 铺主居然点燃还有1米多长伸出炉外的木条后离开, 掉出柴火因没人看管, 迅速引燃周围可燃物。群众发现火灾时先自救, 等火灾到猛烈阶段时才报警, 大量的易燃、可燃物猛烈燃烧迅速蔓延。死者因缺乏必要的自救能力, 未选择正确的逃生线路, 盲目的逃向起火的主出入口, 导致烟熏窒息死亡。
(三) 诱发火灾的因素多, 极易成灾
该场所除了导致此次火灾的茶水炉外, 还有较多诱发火灾的因素。一是用电设备多, 有电焊机、砂轮机、电视机、空调等, 这些设备不用时都不断电, 另外有线路未穿管、插座直接安装在可燃板材上等安装不符合要求和乱拉乱接现象。二是在过道上用液化气灶做饭, 煮饭时人常远离火源。三是用来驱蚊的蚊香离蚊帐等可燃物较近;四是铺内有机油、汽油等易燃液体, 铺主从不制止来访的客户吸烟。五是两个小孩都不上学, 父母平时常忙于生计, 小孩无聊时可能玩火。在火灾发生概率如此大的场所, 铺主一家还在本已拥挤的室内存放六辆摩托车, 即使正常情况都难通过, 再加上自救逃生和自我保护能力都不强, 极易造成伤亡。
(四) 火灾扑救难度大,
发生火灾后, 因室内易燃、可燃物多, 卷帘门半开, 氧气充足, 火灾蔓延迅速, 现场烟雾弥漫且有毒, 初期发现人员想到先自救, 救不下才报警, 因自来水水压较小, 建筑耐火等级低, 起火房屋垮塌, 人员难以逃生。等到消防人员接到迟到的报警到达时, 又因周围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亦无其他消防水源, 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的进度, 火灾难以迅速扑灭。
三、防范措施和建议
多数出租屋由闲置房或木结构的老房子改造而成, 城郊结合部最多, 无消防规划, 缺乏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耐火等级低, 防火间距不足, 灭火器材设施匮乏。经营者靠出租屋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 这些场所还存在可燃材料装修、电线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要预防出租屋火灾, 需政府牵头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宣传力度、提升群众防范能力、落实监管制度, 多管齐下, 才能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 政府加大经费投入, 改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
要想切实改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 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消防设施等经费投入,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泵、水带、水枪、消防斧、应急照明、消火栓等取水和灭火设备, 逐步整改电气线路, 规范用电行为,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增加防火分隔, 消除火灾隐患, 并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使防护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和经济困难的鳏寡孤独老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照应和周到、安全的服务。
(二) 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 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利用黑板报、发宣传材料等贴近民众实际的形式进行消防知识宣传, 了解所处环境火灾危险性, 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本领。派出所和村 (居) 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大力开展“送消防安全知识上门”, “送消防安全到家”等消防宣传“入户工程”, 以温馨的方式提醒群众注意的消防问题, 逐步改变人们的不良用火用电习惯。通过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开设专栏和开展消防知识讲座, 通过生动的火灾案例, 提醒租房人要注意消防安全, 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 熟悉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紧急状态下的自我保护、逃生方法以及如何报警等。还可以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团体, 吸引有热情的人参与进来, 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三) 职能部门加强监督, 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 (社区) 等基层组织, 应充分利用入户调查、治安防控、夜间巡逻等活动, 加强对出租屋特别是“三合一”建筑的安全检查, 摸清辖区出租屋的底数, 掌握基本情况, 如人员姓名、家庭情况 (如独居) 、建筑火灾隐患情况 (如使用明火、电气线路凌乱、安全出口封堵、耐火等级低、采用易燃有毒材料装修、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 等, 建立完善的档案台帐,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派出所等部门要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加强对辖区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和小宾馆、小饭店、小歌厅、小作坊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特别要下决心整治一些棚户集中区及老式居民楼火灾隐患, 依法取缔“三合一”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形成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工作格局, 严防小场所发生大火灾。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 (火灾事故调查) [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
[2]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3.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三
关键词:雷击事故原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24-02
中卫市地处宁夏西部,平均年云地闪次数达35次。尤其是每年汛期的7-9月,对流性天气频繁,云地闪比较集中,且强度大,对人民生命财产、经济建设、工农业安全生产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6年间,中卫市共发生雷电、静电灾害8起,其中雷电灾害6起,静电灾害2起,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万元。
1、概况
长河化工厂位于中卫市宣和镇政府南2千米处,总占地面积30余亩,职工200多人。八十年代初建厂以来,随着社会发展、技术革新,该厂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现有三台电石炉投入生产。
据现场调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长河化工厂已发生几起雷击事故。1984年7月16日,长河化工厂上空一道夺目的闪光划破灰暗的长空,继而震耳欲聋的雷声轰鸣,一个像似火球的东西飞速而下,将长河化工厂南边的一棵大树劈开。1998年8月12日18时左右,长河化工厂西炉烟囱遭雷击。2007年8月6日下午,宣和镇电闪雷鸣,长河化工厂1个电容补偿器、2个空气开关遭雷击,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2、雷击事故原因分析
长河化工厂连续遭受雷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正常生产,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经过对雷击现场目击者的调查走访和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仔细勘测,分析认为:造成此次雷击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防雷设施不完善、厂址特殊气候、防雷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三个方面的因素,现具体分析如下:
2.1防雷设施不完善
现代雷电防护技术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下图所示,包括外部措施和内部措施两大部分,概括地说,分为接闪、分流、屏蔽、等电位连接、合理布线、安装SPD六个方面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雷电直接击中建筑物或暴露在空间的各种设备、各种架空金属线缆(如电力电缆、通信线路、网络线路等),它可能在数微秒内产生数万伏乃至数十万伏的高压,产生火花放电,形成巨大的热能和机械能量,摧毁建筑物、设备,危及人身安全。对电石炉而言,避雷针起接闪的作用。通过避雷针接闪,经过引下线和接地体,将强大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保护建筑物、设备和人身安全。长河化工厂电石炉上安装的避雷针被拆除,致使雷击点不能有效控制,雷闪梯级先导无选择性。雷电虽然未直接击中建筑物或设备,但击中与建筑物或设备相连的金属管、线,通过传导的方式经耦合将雷电波引入建筑物内,損坏与之相连接的用电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等设各乃至危害人身安全。2007年8月6日下午,宣和镇电闪雷鸣,雷阵雨急下,长河化工厂电石炉上安装的避雷针已拆除,致使雷闪梯级先导无选择性。空气中的粉尘遇到雨水形成了畅通的电气通路,这个电气通路通过传导的方式经耦合将雷电波引入建筑物内,电容补偿器、空气开关受雷电感应被烧焦可能性极大;同时,雷击发生时,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诱发强大的雷击电磁脉冲,经感性耦合、容性耦合或电磁辐射产生脉冲过电压和过电流,致使电容补偿器、空气开关损坏。
2.2特殊地形影响
在调查中卫长河化工厂雷击事故现场时,我们发现:当地厂址周围的特殊地理环境,也是导致此次雷击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化工厂西30公里处有一座东北一西南走向的小山,有一凹口,据当地老百姓讲,每年夏天黑云、雷暴易在山口处生成,并自西北向东南方向移动,从山口到化工厂一线易出现冰雹、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到山口前查看,整个地形为喇叭形状,喇叭口正好朝向长河化工厂方向,顶部为宽阔的凹形山口。从天气学原理上讲,这种地形容易造成强对流天气和局地暴雨,且多出现在喇叭口地形的出口位置。夏季,当西南气流发展、进入喇叭口地形时,会出现逆时针绕流辐合,加之山脉地形对气流的抬升以及以砂石地面为主下垫面,受热较快,都会使大气不稳定能量和水汽得以积累,容易造成气流的上升运动,发展成对流行天气。此外,当山的西侧有弱冷空气活动时,容易从凹形山口进入喇叭口,进一步触发不稳定能量的释放,加强对流天气的发展。由此可以推断,长河化工厂上游这种特殊的喇叭口地形形成了局地的小气候,也是造成该地多雷电天气的主要原因。
2.3防雷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长河化工厂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雷电防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基本的雷电防护知识和技术措施常识,对于安装避雷装置的目的、意义认识不清,竟然对电石炉上安装的避雷针决定进行拆除,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和缺陷,直接导致了此次雷击事故的发生。
3、几点建议
(1)对于工矿企业,需要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时,主动申请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提出施工技术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主动申请具有专业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合格的防雷检测报告方可交工投入使用。
(2)各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要正确认识雷电防护的目的、意义和防雷装置重要性,认真学习有关雷电防护的法律法规,增强防雷电灾害的意识,不仅重视经济效益,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雷电防护科普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不定期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积极配合具有专业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任何安全隐患。
(3)要求: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申报年度检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主动到气象部门申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手续,认真接受气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雷击灾害事故中吸取教训,齐抓共管,全面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同时建议有关单位和企业在选址、建厂前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等,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尽可能避开雷暴多发区,防患于未然。
(4)建议雷电防护技术主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安全隐患,绝不姑息。各防雷技术检测机构应制定本辖区雷电灾害分布图,向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宣传,提高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结束语
《中华人命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雷电灾害属自然灾害,破坏力大,危害程度高,损失严重。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气象部门肩负着社会管理和法律职责。广泛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规范雷电防护管理,提高全社会对防御雷电灾害的认识义不容辞。
参考文献:
[1]朱乾根,寿绍文等.天气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186-188.
[2]齐琳琳,赵思雄.局地地形、地表特征对上海暴雨过程影响的研究[M].北京:气象与环境研究,2006,Ⅱ(1):33-48.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一、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9月份 ,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 ,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二、1—9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XX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三、单位交通事故工伤人数统计图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四、单位岗位工伤人数统计图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XX矿。XX……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五、岗位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六、教训及措施
1、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2、抓好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各单位要抓好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门制定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落实调度值班、管理干部带班制度,编制特殊时期的安全应急预案。
3、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排查要认真、整改态度要坚决、隐患治理要彻底”的要求,对各专业排查出的隐患,尤其是系统性的隐患,要落实专人整改。坚持专业查、专项查、专家查和重点查,坚决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4、提升职工操作技能。强化职工培训,认真制定四季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深化“机构、师资、教材”三项建设,创新安全培训模式,课堂到现场,职工走上讲台。加强现场流程管理,规范班组“三位一体”履职、工程质量工序流程验收、工程质量档案化管理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岗位标准流程操作;持续提升管理干部的现场管控能力和职工的实践操作、保安防控能力。
5、加大地面单位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地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地面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使集团公司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在地面单位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持续抓好地面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以“关爱生命、遵章驾驶、文明出行”为主题的活动,推广铁运处交通安全管理好的做法。
5.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五
事故调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XX项目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项目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事故分类及处理级别(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轻伤事故: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公司、分公司、项目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公司认真调查处理,并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公司、分公司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公司、分公司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局负责配合上级主管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数;事故的处理执行局、公司相关规定。
8、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组织力量救援外,同时还要组织力量做好事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故现场保护。
2、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①、将事故重要部位、痕迹、血迹、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对其中容易消失的痕迹,可当即收集并做好记录,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②、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将伤者原来躺卧的部位作上标记。如伤者神志清醒,要及时讯问、录取口供。
③、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或影像,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
④、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以防破坏。
⑤、监护肇事人。不经同意不准肇事人与他人谈论事故情况。
⑥、注意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
五、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根据事故大小、性质,政府按规定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单位上级各相关部门亦应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任务。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公司、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政府对事故处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按处理权限形成相应处理决定,批复或报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编制:(安全员)审核:(技术总工)审批:(项目经理)实施工程: 实施日期:
6.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篇六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排除险情,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以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如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则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七
近年来工作环境的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20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给人们的生活品质带来了巨大的改善,很多人越来越关心工作场所的事故风险、各种职业性健康威胁,以及工伤事故和疾病带来的高昂的经济成本。这样的意识提高了人民对政府的期望值,他们要求政府更多的保护工人,特别是那些从事高危职业的人。而只要工作环境的安全问题受到积极关注,那么,在这一方面加强政府制定和改善政策的建议就会得到认同。随着各种在工伤事故中突显出的生命价值与健康安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视度越来高,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它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美国学者斯密斯在1937年就分析了市场经济中的职业安全问题,他观察到:工人要求可观察到的风险或不愉快的工作应该实行级差工资报酬,但是,事实上,市场中很多安全风险是工人观察不到的。产业危险水平与工人是否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在某些方面处在危险中有很强的相关性。可见,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机制不一定能规避职业安全风险,即市场在工伤事故控制中往往失灵。有些学者较早地观察到了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属于政府干预的范围。于是,工伤事故控制就进入了政府治理的视野。
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政府本身是一级社会组织,是工作风险化解的最主要的主导性组织。此外,工伤事故控制属于“政府监管”,在这一方面有关的研究还非常贫乏。在这层意义上,工伤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国民经济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关劳动者生存权利及劳动者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事关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等等。因此,工伤事故控制是一种外部正效应很大的准公共产品,所谓外部正效应是指一个行为主体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其它经济行为主体所造成的积极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同时,工伤预防又是一种消费性的投资活动,不像一般经济活动有明显的投入与产出[1]。它具有间接性、滞后性、长效性和潜在性等特殊性,有时能从工伤预防投入中获得超过成本的利益,但有时却不能(如事故未发生)。因此,一般说来,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企业),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与职业病的积极性是有限的,通常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则常常处于事故控制缺失的状况,需要政府代表公众的利益,通过多种直接和间接的管制措施加强对工伤预防的管制。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共发生2亿5千万起工伤事故,导致33万人死亡,职业性病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球国民经济产值(GNP)的4%[2]。所以,工伤事故控制政策是现代政府必须向社会提供的,来满足社会和劳动者对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以及生活质量保证的需求。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工伤事故预防是一种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2 深圳市工伤事故的特征及政府的治理对策
深圳市近几年的工伤数据表明,深圳特区关外宝安、龙岗两区发生工伤事故补偿宗数占全市的80%左右,工伤致残率相对也是较高的,而且一些比较危险容易发生事故的冲、剪、压、切等行业如小五金加工、五金电镀、模具加工、家具、锯木、造纸、石场等,主要分布在特区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工伤类型分布以高空坠落为首,其余依次为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工伤发生在全身各个部位,手、脚、四肢较多发生,其中机械伤害中手伤害发生频率最高。针对以上工伤事故发生的现状,深圳市政府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2.1 依法管好用好工伤事故预防专项基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工伤保险基金是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致残、重伤、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至10%发给奖励金,用于奖励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深圳市政府严格按上述规定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使得深圳市的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有了较多的资金保证。在工伤保险补偿和工伤事故控制预防工作上,加强了和发挥出了区镇两级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基层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作用,同时,市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断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指导和督察力度,重点对危险性高和事故多发行业依法展开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整治工作。
2.2 发挥齐抓共管、共同监制机制的作用
社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防疫部门、工会等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齐抓共管。深圳市按各部门职能来分工,社保部门主要履行工伤性质认定、工伤偿付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事故预防,根据事故责任依法处罚等职责;职业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健康)意识。为进一步将深圳市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控制工作跃上一个台阶,深圳市同时在强调各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基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发和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脑网络系统,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实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起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等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伤预防监察网络系统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监督、整治等各项工作。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等部门共同配合,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比如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事故较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不留情面,依法处罚;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冲、剪、压、切、木工机械、采石场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举办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拍摄工伤职业预防专题教育电视片,通过宣传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知识、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训等等,形成和保持全方位的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宣传态势。
2.3 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和奖励企业搞好工伤事故预防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深圳市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06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2006年度在深圳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评选范围为深圳市2006年度工伤保险的参保企业。评选条件有参保单位领导重视并且能够积极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全年能够按时、按人、足额缴交工伤保险金,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参保单位在2006年度无死亡或1-8级工伤致残的安全生产事故,且2006年度单位工伤事故率[3]低于0.8‰,建筑等高危行业标准可适当放宽。同时,深圳市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在工伤认定、待遇偿付等方面,都是以在社保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缴费“门槛”相对较低。
2.4 强调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事故预防中的重要作用
深圳市从1990年8月开始在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4年5月正式实施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建立和完善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偿付、工伤康复、工伤预防等服务的工伤保险体系。在2002年的时候深圳市就有4万多个单位300万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8亿元,支出工伤保险金2.4亿元,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705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7.64亿元,完成工伤认定62130人,比上年同期下降0.3%,工伤补偿52162人,比上年同期增长3%,其中有伤无残36420人,致残14412人,死亡230人,核发工伤补偿金3810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9%,其中共偿付工伤医疗费1.45亿元,工伤康复费用支出近2000万元[4]。深圳12年的实践证明,不断地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现实政策存在的一些局限性
首先,从政策制定的宏观制度层面看,国家、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不完善。对如何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缺乏一部如何保障社会底层尤其是在高危行业工作的底层劳动者安全维权的法律法规,即底层劳动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有效申诉、如何维护他们的安全维权行动以及如何组织他们进行安全维权的具体法律法规缺乏。
其次,从政策制定的中观组织层面看,深圳企事业单位基本上都配有工会组织,但很多私营外资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有的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不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确设有工会组织,但这些工会有时未必能够起到为企业劳动者进行安全维权的应有作用或者对有效控制工伤事故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当一些工会组织为某种权力、某个利益集团所操控或把持时,并不能对企业的劳动者提供积极的救济,有时还与企业的劳动者“唱反调”。
最后,从政策制定的微观个体层面看,劳动生产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认知和安全行动等基本缺失。2006年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七部委推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力图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生产者的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很大问题。而深圳又是全国劳工最多的城市之一,没有安全培训教育,劳工对安全环境的认知、风险的感知、危险的识别等就无从谈起。这样也不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4 对完善工伤事故控制政策的建议
一是加强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监察执法。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完善配套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监察员,广泛采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妥善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推进监察指挥中心建设,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实现监察信息全覆盖和各级监察信息共享。建设“社会保险稽核案件信息系统”,提高稽核案件处理效率。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档案,实现分类管理。
二是创新工伤事故控制的综合监管手段,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深圳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监管责任,逐步改变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无限责任的现状。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对员工、对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深圳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强化依法监管。在工伤保险补偿和工伤事故控制预防工作上,要不断加强和发挥区镇两级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基层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作用,同时,市社保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指导和督察力度,重点对危险性高和事故多发行业依法展开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整治工作。
三是要大力推广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使“安全第一”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为,使安全操作成为习惯操作。对工伤大事故进行公开曝光,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贴近生产实际的安全文化活动,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主体,建设具有企业特点的安全观念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态文化。
摘要:现代社会,政府当以实现人民福祉为其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政府关于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的政策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随着工伤事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工伤事故控制的相关政策。文章以深圳市为例,分析了这些政策的作用和利弊,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以实现工伤事故控制政策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工伤事故,控制,政策,深圳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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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显政主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研究及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8.这些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篇八
在单位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某日中午,顾某下班后到本公司食堂用餐,打了一份鲫鱼。落座后,遇到分管领导询问工作,顾某一边吃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因做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可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不符合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顾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今年5月6日下午,小张手头无活,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公司认为,当天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张下班早退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小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伤害,都属工伤范畴。至于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者早退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从宽掌握,即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上班迟到或者提前下班,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定、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小张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只要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就可算工伤
案例 某粮站召开职工大会,会上粮站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任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很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受到暴力伤害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非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維护会场秩序和粮站的威信,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6年5月9日,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条件。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出差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与外出工作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休息等都应视为“工作原因”。但不能将那些与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特别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高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客房内洗澡,并不是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高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摘自《河南工人日报》2016年8月22日)
9.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九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0.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十
1.安全部门对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的统计调查、处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2.职工因公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要及时填写事故报告书,并与分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3.发生多人事故(3人及3人以上)重大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首先抢救伤员及保护现场,并必须立即报分公司,分公司接到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及上级主管部门。
11.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十一
摘 要:劳动者在遭受交通事故且又构成工伤时,有权获得第三人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双重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中仅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而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竞合;双重赔偿;范围限制
本案是发生在四川省的一个真实案件:陈某某于2006年1月1日与劳务派遣单位人才开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派往用工单位邮政公司从事邮件投递工作,劳动合同经续签后的终止时间是2013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7日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邮件时被公交车挂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一直在家休养,人才开发公司亦按时为其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6月28日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26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伤残九级。期间,陈某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对公交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陈某某支付了各项交通事故赔偿金共计六万余元(已超过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多次通知陈某某报到上班,但双方协商安排工作未果。2014年1月20日陈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2014年5月30日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人才开发公司支付陈某某因工受伤相关费用差额二万九千余元。陈某某和人才开发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判决解除陈某某和人才开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人才开发公司支付陈某某因工受伤相关费用差额二万九千余元,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但陈某某和人才开发公司仍然不服,分别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人才开发公司还是不服,遂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作者作为人才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本案虽案情复杂、持续时间较长、争议焦点较多,但双方最大的分歧莫过于陈某某遭受交通事故同时又构成工伤,在已获得第三人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人才开发公司是否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主要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令人意外的是,作为本案的审理者,不管是仲裁委还是法院,均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作出裁判,而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个关键问题只字未提。
本案在仲裁审理阶段时,作者认为陈某某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理由如下:首先,从法理上分析,因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产生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而法律关系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选择适用,故陈某某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赔付;其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规定来看,四川省在处理该问题上采取的是补差的原则,而非双重赔偿;再次,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只能获得工伤保险一种赔偿;最后,而当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时,劳动者在获得第三方的赔偿后,如果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话,就会出现“致伤主体不同而赔偿不同”的怪诞现象,这显然不利于国家社保资金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更有悖于社会保险的立法精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两种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而前述文件的名称是“答复”,因此它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故无法适用于本案。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并且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案件,这从其标题就可以看出来,而本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故该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本案。因此,作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仍然是错误的;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故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其实,新司法解释施行后,作者并不否认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只是该双重赔偿中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仔细分析前面两个有关双重赔偿的法律文件:前者规定劳动者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后者规定即使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通过分析发现,这两个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保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也须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虽然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弱势群体,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更是令人同情,但是在本案中,这两个法律文件显然都无法成为陈某某要求人才開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和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确实值得商榷。
终上所述:作者认为,不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维护,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而有范围限制的双重赔偿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利益,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特别是在有明确规定“差额补偿”的四川省,对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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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2.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十二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经医院诊断休工一天以上者)必须
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行调查、登记、报告、处理。
二、当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报告,采
取措施、保护现场。
三、当发生轻伤时,车间主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
同时组织本车间负责人、在场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和事故分析会,从生产、技术、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加以分析,并作详细会议记录备查。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于事故后36小时内报生产科备案、否则逾期作隐瞒事故处理、不予承认并给予加倍扣分。
四、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按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五、因工伤住院治疗需护理时,由所在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需亲属或借外单位人员护理时,由所在部门写报告,经管理部同意,领导批准方可。
六、发生工伤事故后伤情尚未确诊,不得到外地治疗,确需外地治疗应有医院证明,否则私
自外出治疗一切责任和费用自己承担。
七、凡工伤治愈后复工旧伤复发者经部门负责人重新签具证明并由县级医院确诊属工伤复发的才可享受工伤待遇。
八、工伤治愈后,轻伤休息不超过三个月,重伤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需县医院证明,并办
理审批手续,否则按病假处理。
九、未经管理部登记备案的工伤,各部门不得按工伤考勤上报。
十、各部门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自己招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退休人员应按谁
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发生一切事故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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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作业指导书 篇十三
(一)工伤事故范畴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向班长、工段长和车间主任报告,报告时间不能超过当班。
2、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由车间主任或安全组、调度组值班员立即报公司安环科、总调及主管生产副总,报告时间距出事时间不能超过半小时。
3、主管生产副总、安环科及调度室接到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职务、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及原因)报告公司总经理。
4、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安环科。报送时间口头8小时之内,书面3天内。
5、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重伤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外包工程队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工程队上报。
(三)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分类
(1)轻伤事故及险肇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3)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
2、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行政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调度、工会、机动、劳培等部门参加。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的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概况、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程序
组成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调查;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5、事故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4)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5)受害人的作业内容,共同作业的人员及分工,共同作业人员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运转状态、工作参数(如温度、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设备有无异常反应或征兆,发现异常现象时的判断和处理情况。(6)受害人姓名、年龄、性别、级别、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班前是否进行安全交底等情况。
(7)受害人班前劳逸结合情况,是否有病,是否饮过酒、家庭生活等情况。(8)有无岗位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及办法落实等。
(9)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或照片。
(四)事故处理
1、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安全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技术、安全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犯官僚主义错误,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因不懂安全操作规程而又未经培训或三级教育者,由指派者负责。(6)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者负责。
(7)对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重复事故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有关领导负责。
(8)对已发现或决定消除的重大隐患,车间能解决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车间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而上报有关部门未得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有关领导负责。
2、凡发生下列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员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2)缺乏或安全技术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安全或不清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转而造成事故的。(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7)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自启动设备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事故结案
1、伤亡事故报表应按职工伤亡登记表的内容认真逐项填写,同时附上医院诊断后的证 明,于当月30日前报公司安环科。同时车间要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2)伤亡人员的姓名和其它基本情况。(3)事故经过。(4)事故原因分析。(5)事故责任划分。(6)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7)事故处理意见。
2、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1)轻伤: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安环科批准。(2)重伤:由公司安全科审批,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3)死亡:由事故单位领导提出事故调查的审查意见,报公司安全科,公司领导审批后,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档案,其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1)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间)接损失的详细材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事故调查及分析会的记录。(10)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4、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以文件形式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所发生的事故,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班或本工种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安环科进行督促检查。
14.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 篇十四
1事故情况
3月中旬某日,公司所管船“Y”轮在长江口锚地待泊。当日甲板部工前会上布置的一项工作,就是安排木匠和水手更换货舱内部分损坏的照明灯。0915时,一名水手和木匠更换了多个货舱照明灯,当木匠更换到最后一个照明灯时昏迷在第二平台;水手发现后马上通知大副,大副到达现场后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措施就匆忙下货舱施救木匠,因缺氧并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摔下货舱。事故发生后,船长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施救并立即报告公司,公司获悉后马上联系救助直升飞机到船进行救助。伤员救到医院后,经检查,木匠伤势较轻,在医院做高压氧舱治疗;大副二肺少许渗透性病变,左颧骨及左上颌窦前壁骨折。
事后分析,幸亏公司采取救助措施迅速、及时,才没有造成更大的危险和人身危害。如果在海上航行离岸较远,直升机不能及时将伤员救回,时间拖得较长,伤员缺氧时间较长,就会产生更为严重和可怕的后果。
2事故分析
公司SMS文件《船舶货运管理规定》“附件 一”中《几种特殊货物装载须知》明确指出货物“煤”的危险性。煤可产生甲烷,它是一种无味的易燃气体。如果空气中含有5%~15%的甲烷,可被明火或火星点燃。在这种情况下安排更换照明,存在潜在的火灾、爆炸事故隐患。另外,进入封闭货舱工作前,没有按照SMS文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须知》规定先检测氧气含量是否正常,若氧气含量不足则不允许下大舱工作,如果紧急情况下一定要下大舱工作,则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如佩带空气呼吸器等。本起事故中施救人员发现有人倒下需施救时,作为甲板部的部门负责人,大副担任施救人员根本未意识到是含氧量不足,也未穿戴防护装备便盲目下货舱施救,导致人员接连中毒和受伤。
该起事故经事后分析,我们认为3月份后船舶在北方港口装载的煤炭到南方港口后,由于天气逐渐转暖,使煤炭里的甲烷得到挥发;另外大舱内满载,使大舱内的自由空间很小,被挥发出来的甲烷气体充满自由空间,氧气含量被甲烷气体完全置换,已无氧气或者氧气含量明显低于正常值,从而导致了人到大舱就昏迷。
3事故类别
该起工伤为中毒和窒息事故,属于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而引起的,在施救过程中施救人员也没有对此进行分析就仓促下大舱抢救,属于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
4事故教训
(1)反映出船舶部分人员对设备操作规程不熟练,在实际操作中未有效布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就盲目动手。因此要求船长应真正负起船舶安全责任,部门长应认真落实好日常安全生产措施,安全员要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和安全跟踪职能,并动员全体员工加强自身检查和相互提醒,在日常操作中严格把关,做到对每个操作规程和环节层层监控,从思想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行动上多方控制,从而形成“安全大家管、人人有责任”的良好的安全氛围。
(2)船员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学习和对所管设备维护保养的同时,主要负责人也应加强船员现场培训和实操演练,有针对性地做好船员技术指导和管理督导。
(3)完善工前会制度,在布置进行任何设备操作、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前,应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和安全操作要点,布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劳动用品,携带必要的辅助工具,并按照具体操作步骤做好每一步工作。
(4)核查本船各类设备的单船操作文件是否存在漏洞,具体操作步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同时组织培训。
对于“Y”轮事故,公司管船部门在对该事故进行分析时提到:该起事故是由船员进入货舱调换照明灯泡而引起的,以前该轮也多次进行这样的操作,同类型船舶由于航行中船体抖动较大,照明灯泡极易损坏,调换次数频繁,操作时也存在不通风,不测氧等违章现象。这样的违章作业,以前并没有发生事故和险情,所以大家的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没有了,把违章作业变成了正常操作。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安全警钟,违章可能有侥幸,但安全的隐患就在身边,事故随时发生。
公司SMS文件中对人员进入封闭舱室和货舱都有明确的规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操作,类似事故便可避免。道理很简单,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也很明了这些道理,但为何还有事故发生呢?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按SMS文件操作,成为船舶作业的良好习惯,是我们一直要坚持的工作,反复的培训、教育、监督、指导就是围绕这一工作的努力。为此,管船部门已将此次事故通报所管船舶,吸取教训,对照检查,按章操作。
为了吸取往年年终和年初阶段工伤事故较为多发的教训,公司管船部门自去年底开始开展了防工伤专项治理活动。主要措施有:一是利用岗前培训的机会,并要求船舶利用月度安全例会的机会,持续加强船员安全意识教育。二是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预防船员工伤工作的通知》,要求防工伤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要求组织学习工伤事故案例,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汲取他人经验教训,做到“三不伤害”。三是强调船舶要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运行好SMS文件《风险管理程序》和《船舶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很大一部分,就是针对人身安全的评估;引导船舶在每项工作开展之前,组织者/领导者、操作者均要思考:此项工作安全节点在哪?风险在哪?安全措施在哪?我熟悉本项工作的操作须知/规程吗?如何落实?努力培养风险评估的良好习惯,在操作前找出问题,加以预控,人身安全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四是加强引导,让船舶有“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即能按体系须知文件、船上操作规程操作的良好习惯,以规范的程序,为人身安全提供基础保障。五是加强宣传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防工伤安全责任感。六是要求各轮努力创造良好、轻松的安全工作环境。
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在今年3月14日召开的全国海事系统和航运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深化安全管理体系工作视频会议》上,在谈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提到,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我不执行体系我不一定出事,而且还有很多出事的并没有轮到我,这种侥幸心理是我们在体系运行中不到位的一种重要原因。
所以,规范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助于提高安全水平,而且是安全管理的水平,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是,规范体系运行需要投入,需要有效资源配置,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人员能否对安全体系运行人力、财力和物力给予投入而且是不断投入,这是根本保证。
不规范体系运行不一定出事,也不一定能被发现。我们在做出这种结论的时候,我们想侥幸心态是不应该有的。在这个方面,我希望在管理和运行的中间,要消除这样的心态,要提高体系的运行质量,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必须设法消除或改善人们的侥幸心理。
公司最高管理者在前期召开的公司安全管理会议上指出,由于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造成船舶管理人员对一些基本的操作规范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船员的许多习惯性违规操作,来源于侥幸心理。如上所述,体系的操作规范和要求,除了技术设备更新的因素以外,大多源于经验和教训的积累。但是,客观地说,偶而违规操作,不一定会导致问题或事故的发生,这是因为发生问题或事故的要素未齐备,但并不能说明违规操作的正确。如果因此而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可以省时省力而经常性地违规操作,那么,问题和事故的发生就成为必然了,小疏忽引发大事故,为此付出血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类似的教训多有重复,难道还不应该让我们警醒吗!
提高认识,可以增强大家执行体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要消除人们的侥幸心理,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强运行监控,挤压不执行体系、违规操作的空间;要通过细化考核,提高发现问题的几率,通过必要的经济处罚,提高相关人员的违规成本,迫使其回归到正常运行的轨道上来。
近期,公司管理人员上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水手长和机工长负责记录的《船舶工前会记录簿》记载内容过于简单甚至根本就未建立起《船舶工前会记录簿》,对于特殊操作如进入密闭舱室等,虽然在大副保管的文件夹中有记录,填写了《进入密闭舱室许可证》,但是在水手长的《船舶工前会记录簿》没有任何记载,也根本没有发现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可见船舶对安全防范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SMS体系在船舶的有效运行还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鉴于今年以来集团内船舶工伤事故的多发及面临的较为严峻的安全形势(针对工伤事故),集团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手长和机工长进行安全知识轮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整个集团内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等,目的是让处在安全工作一线的水手长和机工长(同时也兼任了兼职安全员)通过培训和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做任何工作不能光凭经验、凭感觉、凭热情而盲目蛮干,遇事要多动脑筋、多一些安全意识的培养,在布置工作时要不忘布置安全防范,对于重要工作事项和特殊操作,要征得部门长甚至是船长的同意方可动手去做,切不可盲目行事导致了不可补救的工伤事故的发生,甚至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到时就悔之晚矣。
对水手长和机工长的培训是一个方面,关键还是船舶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对船员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对体系文件的学习熟悉和认真执行。船上的SMS文件和本船的单船操作文件,是凝聚了许多船员的智慧、血的教训和生命的代价而形成的。体系文件是船舶各项安全操作的规范性文件,船舶的任何操作都能从体系文件中找到依据、寻到答案。如果发现体系文件与实际操作有出入、有差异,可以向体系职能部门—安监部提出文件修改建议,经安监部讨论认可后在体系文件修改时纳入修改并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公司所管船舶的实际。
如何来保证体系在船舶定额有效运行,关键是要靠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甚至是适当的经济处罚等,迫使其有关人员回到认真执行体系的轨道上来,压缩有关人员不执行体系的有效空间。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船长既是体系的执行者也是体系在本船的监控者,船长负有体系在本船有效执行和运行的责任。
根据职责分工,船长主要是抓好两个部门在执行体系方面的监控和有效实施情况,两个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各岗位人员的体系执行情况。当然对于船舶驾驶人员在航行当值和其他主要业务工作方面,船长有直接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而水手长和机工长等人在执行体系方面的有关情况就有部门长来负责。而到公司层面,对船舶的直接监控和管理职责有船舶主管来实施,其对船舶各项工作的布置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有各科科长和管船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来负责,而整个SMS体系内人员对体系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的体系主管部门和指定人员来负责,如此这样一级对一级的负责、一级对一级的有效监控,形成了安全管理网络,串起了安全管理的责任链环,当然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该企业的总经理负责,他是该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同样的从国家层面来说,海事监管部门承担了对企业和船员是否有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保证SMS在该企业的有效运行,同样也承担了重要的监管职责。只有大家各司其职、各岗位真正做到按制度执行、按要求来操作,这样船舶的安全管理、企业的安全状况、行业的安全形势就会得到保证,关键的是船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证,真正实现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在本岗位、本船、本企业得到落实,也就能实现我们所说的保证船员人身安全、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是对本人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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