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共10篇)
1.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一
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
协 议 书
企业编号:()年第 号
甲方: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 乙方:
为促进阳谷县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业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创业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内容和期限
1.乙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间主要从事 研究和开发,生产(提供)产品(服务)。
2.乙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企业入驻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指导或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
(2)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3)向乙方提供入驻场地,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和电话线,开通网络、电话。
(4)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5)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入驻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乙方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它方。
(3)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入驻场地租赁、物业等其他合同,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入驻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并按月、按季、按年向创管办如实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乙方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应报送甲方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甲方报送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包含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应报甲方备案。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入驻企业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5.乙方如因经营与入驻项目无关的业务,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失败的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6.本合同规定的入驻期满,双方的权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7.乙方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其入驻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商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入驻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3.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由管委会酌情处理。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2.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阳谷县创业孵化基地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2.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终稿 篇二
山东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出租方: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山东中医药大学长清校区
为更好的开展学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创造一个和谐优良的创业实践环境,扶持、促进入驻团队或个人(下称“乙方”)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学校审核乙方具备入驻孵化基地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置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约平方。
二、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经营
三、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五、租金及服务
零租赁,免费向乙方提供水、电、网络等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拥有管理、监督和指导权;
(2)有权定期考核乙方业绩,并依此决定奖惩情况;(3)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定期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财务报表、统计数据、项目进展等资料;
(4)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其他工作,有追究其责任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2.甲方义务
(1)组织开展入驻团队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2)联系、考察、介绍创业就业和服务项目,并协助乙方拓展其他服务项目;
(3)保守乙方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乙方商业计划中所涉及的内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其被授权使用的场所拥有使用权;
(2)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及甲方实施的奖励政策;(3)有权向甲方提出管理方面的建议。2.义务
(1)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
和指导;
(2)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创业教育等各项活动;(3)按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报送项目进展等相关资料;(4)除甲方书面授权以外,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乙方自行开展的一切活动及一切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发表有损于甲方的言论;(6)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八、场地装饰装修
1.乙方的墙体外设计装饰(各类海报、招贴)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并于装饰前三天将装饰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装饰;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及原装修统一风格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二次装修,但应提前一周将装修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装修。装修时,必须保证场所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完整性,如有破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九、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3.乙方擅自改变申报创业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双方应履行下列事项:
(1)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一切权限,并将其未完成事项书面报请甲方;
(2)结算双方未清的其他问题。
十、协议争议
1.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如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 乙方:
负责人:
3.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三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 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
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
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认定申请。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三)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全科基地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结果公示与公布。全科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全科基地名单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章 基地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全科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全科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制订、实施培训规划,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全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全科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复核认定结论,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科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全科基地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通过填写全科医生培养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全科基地方可招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养工作。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未及时提交复核申请及复核认定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
已列入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具备全科基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认定获得全科基地资格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其培养全科医生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应当立即终止评审,且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全科基地擅自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全科基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科基地认定情况及开展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全科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养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全科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医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国家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
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
附件1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
一、临床培养基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和核医学)、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未设置妇产
科、儿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的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
2.医院规模:(1)总床位数≥1200张;年门诊量≥150万人次,年急诊量≥8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万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符合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张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学科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师资条件
1.人员配备:
(1)指导医师与受训者比例为1∶2。
(2)有不少于5名负责全科医学教学的骨干师资;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
2.指导医师条件:
(1)基地所在科室的指导医师应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2)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实习带教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资格。
(3)有临床带教实践,掌握和熟悉培养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组织与管理要求
1.组织机构: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纳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有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大纲,有完善的培养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养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实践基地标准
(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 1.基本条件:(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医学科。服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标准以及临床培养基地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200人。
(3)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能够采用全科医学理念,运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6)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7)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
(8)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9)医疗设备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的各项要求。2.师资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模式;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实践;工作态度认真严谨;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和带教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与教学能力。
(2)应当有5名以上指导医师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3)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4)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20人。(5)至少有10例以上全科医疗典型教学案例。3.组织与管理要求:(1)有专人负责全科医生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2)有规范的全科医生实践培养管理制度。(3)与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
1.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设有流行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免疫预防、公共卫生、艾滋病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检查和教育、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
3.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3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
4.具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甲醛测定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精密电子天平、全自动水质分析仪、B超机、多功能透视摄影系统等设备,有装备完整的冷链系统。
附件2 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
一、内科
(一)心血管系统: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阻滞)等。
(二)呼吸系统: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急性肺梗死等。
(三)消化系统: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大出血、急、慢性腹泻、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胃食管反流病、肝硬化、肝性脑病等。
(四)泌尿系统: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包括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动脉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五)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糖尿病、血脂异常、脂蛋白异常血症、痛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危象等。
(六)风湿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等。
(七)血液系统: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性疾病(包括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慢性白血病等。
(八)老年疾病:骨质疏松、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
(九)神经系统: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
压脑病、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
二、儿科
(一)小儿生长发育。
(二)新生儿常见疾病: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黄疸、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出血症等。
(三)营养性疾病: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症、小儿贫血、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等。
(四)各系统疾病:呼吸道疾病(包括上感、哮喘、喉炎、肺炎等)、小儿腹泻、小儿腹痛、小儿惊厥、癫痫、急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小儿糖尿病、小儿急性白血病等。
(五)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脊髓灰质炎、猩红热等。
三、外科
(一)外科感染: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气性坏疽等。
(二)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调。
(三)颈部疾病:甲状腺肿物、颈部肿块等。
(四)乳腺疾病:急性乳腺炎、乳房脓肿、乳腺增生、乳头溢液、乳腺癌等。
(五)腹部疾病:腹外疝、阑尾炎(包括急、慢性阑尾炎及小儿、妊娠、老年、异位等特殊类型阑尾炎)、肠梗阻(包括单纯性、绞窄性及急性肠梗阻)、溃疡病穿孔、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急、慢性胰腺炎、胰腺癌、壶腹部癌、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等。
(六)肛门直肠疾病:肛裂、肛瘘、痔等。
(七)周围血管疾病:下肢静脉曲张、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等。
(八)泌尿系统疾病:急性尿潴留、泌尿系结石、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等。
(九)骨与关节疾病:腰腿痛、颈肩痛、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退行性骨关节病、骨结核、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等。
四、妇产科
(一)常见妇科疾病:宫颈和阴道炎症、阴道异常出血、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
(二)导致急性腹痛的疾病:异位妊娠、急性盆腔炎、卵巢囊肿蒂扭转等。
(三)围生期保健:妊娠早、中、晚期诊断、孕期保健、产后保健、高危妊娠、异常产褥、产后抑郁症等。
(四)更年期保健:包括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骨质疏松症等。
(五)计划生育:各种避孕方法、避孕失败后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术及其并发症、药物流产及其常见并发症等。
五、传染科
细菌性痢疾、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其他常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霍乱、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常见寄生虫病、麻风病、新发传染病与地方传染病)等。
六、急诊急救
心脏骤停、急性气道梗阻、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自发性气胸、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休克、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肾衰竭、癫痫持续状态、中毒与意外伤害(包括常见中毒、中暑、淹溺、动物咬伤等)、急腹症、创伤(包括
多发创伤、颅脑外伤、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颈椎外伤、脊椎外伤、合并截瘫、四肢骨折、手外伤、烧伤)等。
七、皮肤科
湿疹(含重症湿疹)、接触性皮炎(含重症接触性皮炎)、药疹(含重症药疹)、荨麻疹(含急、慢性和特殊类型)、银屑病(含寻常型和特殊型)、皮肤真菌感染(包括浅部真菌病、手足癣、体股癣、头癣、甲癣及花斑癣等)、单纯疱疹和带状疱疹、各种疣(寻常疣、扁平疣、传染性软疣)、性传播疾病(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及尖锐湿疣等)、日光性皮炎、痤疮等。
八、眼科
睑腺炎(麦粒肿)、睑板腺囊肿(霰粒肿)、结膜炎、白内障(主要为老年性白内障)、青光眼等。
九、耳鼻咽喉科
鼻外伤、耳鼻喉异物、鼻出血、鼻炎、鼻窦炎、急慢性扁桃体炎及其并发症、突发性耳聋、中耳炎、腺样体肥大、耳鼻喉常见肿瘤等。
十、精神科
常见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抑郁、焦虑、谵妄状态等)、焦虑症、抑郁症、典型精神分裂症、急性精神药物中毒、常见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酒与药物依赖等。
十一、康复医学
脑血管疾病所致功能障碍、骨关节病、各种常见损伤等。
十二、中医科
4.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重
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的证件:一、按照规定要求、日期和程序,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 2 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 1 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 1 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5 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 1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1.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2.新生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3.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5.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学生处发放《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要求一、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 1 周内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生处。二、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携带《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新生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三、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四、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
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及时查找并处理报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逐级上报到学校。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包括新患疾病):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二、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1 年内没有治愈可以继续延期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因体检复检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为 2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1 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 1 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二级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五、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3.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4.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5.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考试,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需在毕业后参加清考,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三年内完成学业(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否则只能颁发肄业证书。补考、重修、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结束后,学生每学年未达到当年总学分半数以上者应予以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法学校另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高考时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5.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转专业。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应予退学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相关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经本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黑龙江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4.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第二十八条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
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三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 6 年,五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第三十二条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3.申请休学创业者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助学金。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医疗费报销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医疗保险条款处理。4.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5.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6.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7.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
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8.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保送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籍科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7.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不受次数限制。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复学后应当降级继续完成学业。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校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 2 次,每次期限为 1 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一次不能超过 3 年。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可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材料,向学生处申请复学。超过应办理复学手续时间 2 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
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籍部门,宣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效。第五十条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和年检制度,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管理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三好学生评比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第六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第六十四条
凡评奖、评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四)体育成绩不合格的。第六十五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第六十六
条
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先进班级、优秀个人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七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事、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
5.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现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设立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法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股权出资导致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之间交叉持股。
第六条 在股权出资后,股权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或股权。
第七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作价金额。股权作价金额与股权出资金额的差额可计入被投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投资总额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按照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推定。
第十条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负责批准。
在新设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批权限按照其投资总额确定;被投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权限按照其注册资本确定;对于以股权作价认购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股权作价金额计入并购交易额,审批权限按照并购交易额确定。
被投资企业原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控股权未发生由中方向外方转移的,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的股权出资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权出资申请及股权出资协议;
(二)股权出资人合法持有用于出资股权的证明;
(三)股权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五)评估机构的股权评估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报送的其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若被投资企业与股权企业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征求股权企业的审批机关意见。
第十三条 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其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领域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依法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被投资企业为新设立或在股权出资前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出资前为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无名称、法定地址变更的,由审批机关出具原则批复函。
第十五条 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企业应凭被投资企业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原则批复函,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申请将用于出资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企业应凭被投资企业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原则批复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申请将用于出资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企业。
若在股权出资后,股权企业股东中无外国投资者(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向审批机关缴销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股权公司在完成上述变更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应凭股权企业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验资证明(股权企业在股权变更后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其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批复文件),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
第十八条 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应符合国家证券监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并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股权出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在出具验资证明时,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验资询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由外国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股权出资时,应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的出资方式中标记“股权出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不得将股权出资计入新增外商投资统计。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被投资企业外债登记和进口免税额度时,应以被投资企业扣除股权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及由其推定的投资总额为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出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或参股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涉及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权出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换取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除需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办法关于股权出资条件、股权评估、股权出资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涉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6.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六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 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和谐龙江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有管理服务机构,固定工作人员和资金保障,有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可为初创小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公共综合服务。基地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年孵化企业毕业率在5%以上。
(二)专项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
1、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
业40家以上。
2、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与园区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但不是等同)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 就业500人以上。
3、市场牵动型。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40家以上,综合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4、商贸物流型。主要是大中城市规模较大的各类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500户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物流中心入驻企业5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
上。
5、龙头带动型。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该企业带动非农创业3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10
个以上,活拉动当地配套企业20个以上,安排就业1000
人以上。
被推荐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二、推荐申报要求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和申报由市(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认定条件筛选申报。填报《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名单》,同时上报创业孵化基地简要文字材料(包括基地建设的沿革、管理机构设置、基地投资主体、现状及发展规划,上年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制约因素等)。
三、认定命名及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认定一批次(每年认定命名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时间另行通知)。在市地推荐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省局进行实地考察,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认,下发文件命名。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授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作为下一步国家和省级创业工作扶持的重点。
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按计划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作情况,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情况,企业满意率应在90%以上。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半年和年末向省局报送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省局将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抽查。对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基地在建设运作中存在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将取消其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附件:
1、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
2、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 附件1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
填表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平方米
基地名
称 申报基地
类型
企业单位性□
注册时间
质 事业□ 法人代
表 主管部
门
注册资本
职工人
数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 人数
详细地 邮政编码
址 联 系
人
基地现有资产
主要产业
基地入企驻 业企业情户况 数
就业人
数
基地上增
手机
建筑
面积
销售收
实
电话占地面积
年主要 加经 济 指 标 值
入 缴税金
提供公益性综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年
申报单位意见
日 月
县年
(市、区)中小企月
日
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地)年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月
日
附表2 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填表时间: 单位:户、人、万元
企业
序号
名称 法人设立职工主要注册上年主要
电话 备注
代表 时间 人数 产品 资本 经济指标
销售实缴税金 收入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
填表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入驻企业情 况 累计企业户数
比上年新增企 业户数
累计就业
比上年 新增就
人数 业人数
毕业企业
户 数
经济增加值
指标
本期提供综合
服务情况
基地建设
运作 情况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申报 企业基地 通知
销售收
入
实缴 税金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7.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七
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育和发现创新创业人才,学院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旨在为学院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提供实践载体,全面丰富和拓展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内涵。为促进我院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的为入孵项目服务,保证孵化中心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是在学院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创业教育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宗旨,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目标,以项目孵化、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性机构。
第二条 进入孵化中心的项目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项目主要指处于萌芽阶段或早期成长阶段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学生创业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并扶持大学生依托技术成果或服务创办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由学院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孵化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中心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提供帮助和指导;
3、审批入孵项目,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准入许可;
4、对入孵项目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5、负责各入孵项目的中期、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16、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条件
第五条 孵化项目以个人或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部)作为依托。系(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各创业孵化项目需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负责对孵化项目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孵化中心每年4月和10月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包括孵化项目申报表、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科技类项目包括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等材料;
2、经创业教育办公室初步审查,专家评议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
4、项目入驻。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3)项目主持人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4)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2、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理论成果或是具有较强潜在市场前景的商业创意;
(2)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3)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者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4)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理论构架或操作模式;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有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需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5)创业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项目的性质与学院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分为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发明、理 论研究、实践创新服务等类型,学院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
第九条 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免收入驻项目场地费用;
3、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孵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孵化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中期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入孵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中心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孵化中心签署正式的入孵协议。根据申报书和协议,详细编写项目运营计划,报送孵化中心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入孵项目自批准立项开始,每个项目孵化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孵化项目,依据项目孵化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决定退出或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孵化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变动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 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协议;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及申请的专项经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一年内,入孵项目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方可申请结题:
1、参加一项省级及以上的“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
2、申请获得专利;
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
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
5、构思一个探索性研究项目,并通过学院验收;
6、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并在文中标明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
1、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项目的建设,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项目经费由创业教育经费划拨。
2、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经费标准分2000、3000、5000元三档,由专家评审确定档次。
3、资助经费按项目核定,项目期中检查合格后,给予报销申请经费的50%,结题后予以报销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保证不挪作它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主要指抄录、誊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用)、交通费(主要指限于本市的外出调研和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材料费(主要指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及器件的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用)。
4、对不能按期完成所申报项目者,所用经费不予报销,且不得再次申报。
5、经费报销时须凭正规发票,注明用途及经办人,报销单据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销。
第十七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严格遵守孵化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孵化中心作息时间为12:00—21:00(寒暑假及节假日除外)。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内部设施等;
3、入驻项目不得从事项目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4、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孵化项目因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创业教育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创业教育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要求其退出孵化中心: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孵化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的;
4、项目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中心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孵化中心内入住的孵化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创业教育办公室
8.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八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体系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鄂教基函〔2014〕11号)精神要求,制定《中小学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2.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制度建设。
1.制定切实的德育导师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
2.学校将德育导师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中,制定德育导师的职责要求、评估和奖励办法等,并将德育导师每年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评职的重要条件。
三、实施过程。
1.有德育导师选聘的过程记录。
2.有德育导师和受导学生结对材料。
3.德育导师工作集中研讨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4.学校(或以年级组、班级)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或经验介绍会,有交流、有记录。
5.每位教师都是学生成长德育导师,每位学生都有对应的德育导师进行指导。每位导师与受导学生谈话记录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6.建立对导师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通过检查导师工作记录、受导学生的反馈和发展表现、班主任、年级组教师情况反映、受导学生家长情况反映等评价导师工作成效。
7.经常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情况;每月与受导学生至少一次深入谈心;每学期对受导学生的发展情况作一个全面分析;经常到受导学生家中进行家访,每学期家访不少于
次。
四、实施效果。
1.每学期每所学校上报3篇以上德育导师工作体会(教育心得),至少有一篇被采用。
9.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生生活与学习环境,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所有安装空调设备的学生宿舍。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宿舍内的空调室内机和室外机。
第四条 新生进校后,由宿舍长到各校区宿舍管理中心登记领取空调遥控器。宿舍长负责宿舍空调使用的管理,组织宿舍成员认真学习空调使用说明书(格力空调KFR-35W/D08-2,海尔空调KFR-35W/0612),召集宿舍成员协商解决空调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遥控器由室长保管。
第五条 空调设备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第六条 提倡节约用电,空调的使用月份建议为每年的1月、2月、3月、6月、9月和12月。夏季室内的空调温度不低于摄氏26℃度,冬季的空调温度不高于摄氏26℃。
第七条 宿舍成员应爱护空调设施,严禁在空调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等破坏行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空调设施。空调出现异常响声等故障应立即停机,学生应及时拨打报修电话等待维修或通知楼寓值班室报修。
第八条 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人为损坏(含遥控器丢失或违规操作),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连带赔偿。凡因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责任自负并赔偿设备维修费用。
第九条
严禁私自改接空调专用电路。凡在空调专用插座上私拉乱接的一律视同违章使用电器。严禁在空调设施上面摆放或悬挂物品,不得用水冲洗空调,不得在室内、外机进、出风口用物品遮挡。
第十条 在寒、暑假期或长时间不使用时,断开空开,切断空调电源,并取出遥控器内的电池。
第十一条 宿舍调整或学生毕业离校时,空调设施由宿舍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收回空调遥控器,确认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拨打售后服务电话(格力空调:87313400、87312400;海尔空调:87931967 ***)或与楼寓值班室联系。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宿舍取消“文明宿舍”的评比。情节严重的,按《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工处。
学生工作部(处)
10.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 篇十
__________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A市副市长 同志讲话。(鼓掌、奏乐)
__________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G同志代表建设单位作表态发言。(鼓掌、奏乐)
同志们,##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奠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发展模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园区开发的一项大动作、新举措,标志着我市的开发区建设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刚才,A市副市长J、我市市长E等同志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开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了殷切希望。我们一定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把创业基地真正建成企业家创业的平台,为促进##经济开发区腾飞,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__________
下面进行最后一项议程,请A市政府领导、省相关部门领导、##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为工程奠基。(鸣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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